广东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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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宣传过程中的不正确的做法有、()A.张律师是某报社的法律顾问,于是张律师要求报社通过采访的形式宣传一下他业务范围,帮他招揽业务B.刘律师在代理一著名歌星被诉名誉侵权案胜诉以后,各大媒体纷纷采访他。在采访的过程中,刘律师详细的介绍他胜诉经过,以及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这样使得刘律师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案源也越来越多C.张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张律师宣传自己的时候都称自己为这一方面的专家D.甲由于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甲的姐姐找到张律师,询问张律师的意见。张律师仔细询问案情以后,认为甲明显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起诉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遂告知,只要甲能委托他担任辩护人,他肯定能保证甲能无罪释放答案:C,D解析:C、D考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讲解: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18条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所以A、B选项正确。该规范第3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所以C选项错误,该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D选项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进行判断,张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作出违反法律的实质承诺,使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期望,因而是错误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行政诉讼的现场笔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否则无效B.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C.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D.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答案:A解析:考查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3.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1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解析:相邻权是法定产生的,而在本题中,学校的通行权是基于约定产生的,故学校的权利不是相邻权,而是地役权,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占有性权利,而通行权不具有占有性,故C选项错误。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占有性权利,且以在土地上建造住宅为目的,与通行权性质不符,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4.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5.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6.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答案:A,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民法通则》第72条和第106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两村约定从水库供应1万立方米水,水从水库流出,其所有权即依约转移给乙村。丙村故意截留水,构成侵权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D。7.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8.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D.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报酬的费用E.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选项DE属于破产费用。9.《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2.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长?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能够采用合议庭进行?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支持公诉?4.在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审限如何计算?答案: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查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10.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彩电现存在A地某码头仓库中。甲公司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已运至C地。乙公司位于D地,则双方若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地。A.AB.BC.CD.D答案:B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11.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年)A.“偶语诗书”B.“以古非今”C.“非所宜言”D.“失刑”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秦代危害皇权罪包括: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焚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另外,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故选项A、B、C体现了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色彩。“失刑”罪,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选项D是关于法官裁判不公的犯罪,不具有专制色彩,故应选。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中国人李某和美国人川普因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双方没有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李某和川普分别在其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援引美国法律支持自己的观点且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美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B.如李某和川普在法庭辩论中一致认为德国法对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他们可以将本案的准据法变更为德国法C.本案中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查明D.如果李某和川普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则可认定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题干中的表述是典型的默示选择。《〈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题干中的表述显然符合上述规定。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变更以双方协议为要件,至于好不好并不是关键。不要觉得太惯着当事人,这是人家应得的权利。选项C正确。本案中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准据法进行了选择。外国法查明的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该提供。所以本案中的准据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查明。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D项中的表述是法院等机构为查明主体时不能查明的标准。13.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A、B项:《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公款私存不但违反财务制度,而且直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S公司财务总监陈富将本公司公款私存,并用存折为L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服务,收取报酬50万元,构成违法所得,应当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收缴而不是归S公司所有,故C项正确,D项错误。15.赵某系某公司经理,某日,司机李某在送其去参加某洽谈会的路上因赶时间违章乱闯红灯,将路人甲撞死,同时将路人乙撞成重伤,司机李某欲对路人乙实施救助,但是赵某极力劝阻,并一再要求司机李某将其送去洽谈会。路人乙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下哪个选项正确?()A.赵、李二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不构成C.赵、李均构成故意杀人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16.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1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8.关于权利制约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B.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并不作明确规定C.1787年美国宪法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D.权力制约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答案:D解析:。19.下列机关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有、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C、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43条。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答案:B,C,D解析:【考点】行纪合同【详解】《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出售仪器,应属行纪合同,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收益应归属于委托人甲,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行纪人乙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行纪人乙处理委托事务多支出的100元费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行纪人自己负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1.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第二、第三份遗嘱均未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本题选A。22.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B.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C.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遂决定对上诉进行不开庭审理D.王某和赵某故意杀人一案,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某未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错。23.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照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B.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不予办理C.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D.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选项B: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24.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5.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修法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将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可知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26.贺小白(10岁)寒假放假时在当地某小超市内闲逛时拿了一盒签字笔和几盒巧克力藏于宽松的衣服内,佯装啥商品也未购买就径直走过收银台,后在超市门口被两名超市员工姜涛和谢华发现。二人认为贺小白盗窃超市商品,立刻抓住贺小白大喊”抓小偷啦“,脱掉贺小白外衣之后用绳子将其绑在超市门口的柱子上,用黑色马克笔醒目地写上“小偷”二字并挂在其身前,引起路过的群众围观和议论。后贺小白父母赶到要求放开贺小白,姜涛和谢华拒不松绑,说要代替其父母好好教育孩子。贺小白父母无奈报警,经警察处理之后,贺小白才得以释放。贺小白当天回家之后,感到身体不适,父母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花费医疗费共5000元。后贺小白父亲为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诊断结果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对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店员姜涛和谢华侵犯了贺小白的名誉权B.店员姜涛和谢华侵犯了贺小白的健康权C.店主承担与店员姜涛和谢华承担连带责任D.贺小白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犯、精神损害赔偿和特殊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姜涛和谢华在发现贺小白行为之后,脱掉其外套捆绑于公共场合并悬挂”小偷“字牌。引发群众围观,是一种以侮辱方式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因此A正确。公民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本案中,姜涛和谢华脱下贺小白的衣服,引发其急性支气管炎是侵权其健康权的行为。因此B正确。姜涛和谢华属于小超市的店员。根据用人者责任的规定,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C正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者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后果所提起的赔偿,本案中贺小白的司法鉴定结果诊断其因为人身权益受到创伤而产生了应激障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D正确。27.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D.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答案:A,B,D解析:。《拍卖法》第18、25、27、29、30条。28.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29.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解析:【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30.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201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答案:解析: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1.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哪些方式予以纠正?()A.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B.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C.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D.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32.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33.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答案:B,C,D解析: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34.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甲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D.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以本题选D选项。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私赠文物藏品罪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D:盗窃珍贵文物罪答案:A,C解析: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27条规定,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题中甲将文物赠给市政府是个人行为,而且私赠文物藏品罪中要求将文物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市政府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本题的答案是AC。36.国家性质主要由下列哪些因素决定A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C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D社会精神文明答案:A,B,C,D解析: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由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也就是说,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国家性质由以下三个因素所决定:(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一国中不同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分别是哪个阶级。第二方面,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其中,第一个方面主要决定国家的性质。(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国家政权。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相应变化。(3)社会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国家性质的确定具有较大影响。37.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38.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B: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轻微不合理问题的C:不具有原告资格的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答案: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只有C项属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根据该解释第56条规定,(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上述情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B、D项属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39.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0.★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亊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C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应适用乙国法律,B选项表述正确。41.德国施耐德公司与中国安科公司签订一项技术的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安科公司在英国使用施耐德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施耐德公司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涉及的专利权的归属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当事人就专利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达不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案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国为法院地,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对。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题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在英国获批准的专利,被请求保护地应为英国,因此,应适用英国法,B错误,C正确。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42.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答案:D解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43.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事业受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甲离异多年留有一儿子丙16岁,甲家中还有母亲乙,妹妹丁,丁早已成年结婚另外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B:若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D:若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丁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申请宣告失踪并未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以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要件,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宣告死亡的要件,法院也无权宣告死亡。由于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申请宣告甲失踪或者死亡。44.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被害人承诺是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即当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时候,就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以及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承诺;(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则归于无效;(6)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是选取了前四个条件,并抠出了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对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比较了解的话,答对本题没有一点难度。如果不了解的话,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首先,能够被侵害的肯定是“法益”,能够去承诺的则是“事项”,我们不可能去承诺一个“法益”,这样就可以排除B选项与C选项;第③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即被害人所作出的承诺是自己真实意志的反应,另外这个真实的意思还要表现出来,憋在心里不说的不算,即需要有一个现实的承诺,排除A选项,正确答案是D选项。45.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谢某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谢某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谢某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46.黄某故意伤害张某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的父亲对判决不服,想向法院提出申诉,以下哪些理由能够导致法院重新审判案件?()A:找到另一个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不是黄某致张某受伤,而是另一路过之人致张某受伤B:证明黄某故意伤害主要证据,也就是两位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着矛盾,一位说是黄某打伤张某,而另一位说是张某自己跌倒的,而法院采信了对黄某不利的证据C:黄某伤害张某是事实,但黄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法律错误D: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李某在不久被发现在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接受被告人的贿赂而被双规答案:A,B,C解析:【考点】再审的理由。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A、B、C项分别符合第1~3项的规定,D项不符合第5项的规定,故本题选A、B、C项。47.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8.甲国某公司要到乙国投资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厂,并与乙国政府签订了垃圾处理合同,后乙国因为环境政策的改变增加了环境保护税。乙国政府遂以该合同履行不再具有经济意义为由拒绝履行该合同。已知乙国政府和甲国公司约定了国内法的前置救济程序,现该公司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仿真模拟题)A.乙国政府的做法属于政府违约行为B.乙国政府的行为属于征收或类似措施行为C.如果该公司寻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应以用尽乙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后,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主张代位求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MIGA的相关投资制度。A项,乙国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属于政府违约行为,A正确。B项,增加环保税到不了征收那种事实上排除投资者对投资所有权的程度,B错误。C项,乙国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也可以不做此要求,题目没说就是没做要求,C错误。D。MIGA进行理赔后代位取得对东道国的求偿权,D正确。4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50.玛丽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玛丽周末出游在乙国首都开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重撞一行人,因紧张对伤者未实施救助即逃逸,导致伤者死亡。吉姆目击了该事件。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依国际法规则,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玛丽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B.只要吉姆本人表示愿意即可出庭作证,而无论丙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C.己国不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其享有外交豁免权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领事官员只有执行职务的行为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讲解:本题涉及领事官员与外交人员不同的特权与豁免。玛丽是领馆官员,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玛丽是在周末出游时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B选项不正确,吉姆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因此,吉姆本人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C选项不正确,与上述理由相同,玛丽只享受执行职务行为的司法管辖豁免。5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答案:C解析:知识点: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52.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53.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诉乙仅请求返还其借给乙的2万元,经法院调解,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2月后返还借款,同时乙再给甲支付利息若干。人民法院审查后以甲乙达成的协议超出甲的诉讼请求,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确认B.张某与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C.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D.甲乙达成调解协议,丙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丙时,丙拒不签收调解书,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解析】C。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A选项中,甲乙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因诉讼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予确定调解协议,B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所以C选项正确。《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D选项中,丙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丙仍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54.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A,C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55.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56.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57.张三为华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17日,其代表公司向甲残疾人协会捐赠100万元,又在同年10月1日向公司所在地的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因此,张三蠃得了当地社会的好评,并且为华丰公司带来了良好的声誉,张三被当选为当地的政协委员。华丰公司的大股东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是在用公司的资本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超越了公司的投资计划,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李四推动董事会通过了撤销该两笔捐赠行为的决议,则华丰公司有权撤销对残疾人协会和希望工程的捐赠行为B.捐赠行为因其内容违背公司章程而可撤销,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主张撤销该行为C.该赠与为公益捐赠,故两笔捐赠都是有效的,但张三因越权须对公司承担150万元的损失赔偿D.该行为有益于公司,应为有效的行为,张三无须被追责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故A选项的说法错误。从案情来看,张三确为自己蠃得了好处,但同时也为公司蠃得了声誉。且捐赠不同于公司的投资。张三并无明显违法违章的情形,且该行为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故该行为应属有效。故D选项说法正确。58.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D:国内的法律规定答案:A,B,C,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59.叶某挪用公款案叶某,A市交通局副局长,国家在该市B县有一项扶贫修路的项目,叶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曾两次挪用该项目资金。2010年3月23日,叶某挪用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10年9月6日,叶某又挪用5万元用于走私活动,1个月后叶某归还了2万元。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叶某在法院的朋友高某请求帮助,高某称自己不是该案的经办人,但他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苏某帮忙。翟某遂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苏某在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问题】1.叶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要数罪并罚?为什么?2.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对定罪是否有影响?为什么?3.如果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则叶某构成何罪?4.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5.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请说明理由。6.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叶某的行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是限于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叶某两次挪用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同种数罪,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不需要数罪并罚。2.叶某的归还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叶某挪用公款,一次用于营利活动,一次用于非法活动,都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需要有挪用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是犯罪后的归还行为,只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叶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4.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5.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6.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3种情形对时间、数额有不同要求。挪用7种特定款物的,不同情形以不同罪定罪处罚。注意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也可能存在转化。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0.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说法错误。选项B.C错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D正确,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61.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几项?()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属于统一实体规范。62.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忽视了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司法制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制度的。B选项是四大本中的观点。司法和司法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王权专制的一种对抗,对抗王权,监督政府,保护人民,保护法官。尽管并非所有的古代国家都是这样,但本题说的是曾经是,因此B项表述正确。C选项说明司法人员应当依律办案严格区分了君臣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表述正确。D选项指出了法官独立的重要性,表述正确。63.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决不予执行?A.裁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B.—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仲裁法》第64条。64.下列行政案件中哪些可以构成选择管辖?()A.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B.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公民对不作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的前提是存在共同管辖,所以,构成选择管辖的情况有:(1)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该题的选项中,ABC项符合该规定。65.在刑法理论上,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虽然属于牵连犯,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A: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B: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答案:B,C,D解析:【考点】牵连犯。详解:对于A项,《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B项,《刑法》第198条作了特殊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D项,《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项。66.《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A项正确,该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属于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义务性规则。而该义务性规则又是使用“规范语句”来表述的,“应当”、“不得”均为命令句。故B项正确。C项表述错误,该条款未涉及法律后果,只有行为模式。涉及的行为模式包括“应为模式”(“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勿为模式”(“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故D项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当事人李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原因是一审法院负责本案的书记员是对方当事人的老同学,完全有可能存在偏向,却没有回避。再审法院的立案庭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对此,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二审没有提出该事由,现在提出再审不予受理,驳回申请B:书记员回避与否无关紧要,不予受理,驳回申请C:应该受理,这是重要的程序要求D:再审只针对实体问题,不能因为回避问题而受理答案:A,B,D解析:【考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见本案情形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形,C项的说法正确,而B项的说法错误。至于是否一定要二审提出,法律没有要求,A项的说法错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问题也可以成为提起再审的理由,所以,D项错误。68.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权,某市建设委员会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力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己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该题考查的问题涉及共犯从属性理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和责任共犯论所支持的极端从属性说立场,那么本案中甲不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立抢夺罪,甲与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若否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乙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对乙难以在承认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从犯而适当量刑。这对乙是不公平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不一定“必须二人以上”,有条件地承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可构成共犯。本题即是针对这一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只要考生认真复习,与时俱进,这道题就迎刃而解了。70.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权利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经成为国家的习惯。……因此,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他和法律同时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场合才是合理的。”关于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权利并仅仅来源于法律的设定,也可以来源于习惯B.习惯权利是一种事实的权利,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来支持C.习惯权利可以上升为法律权利,但它们本身是可以不依赖法律而存在的D.在原始社会,既存在法律权利也存在道德权利答案:D7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动工开发,直至2004年6月方动工开发,该公司应缴纳至少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B、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2年6月动工开发,但是2002年6月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直至2004年7月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有关部门无权要求收回该幅土地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该公司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该公司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04年7月2日该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无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D、某村民承包经营本村耕地10亩,由于其忙于外出打工,其承包的耕地断续荒芜的时间已累计2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答案:B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土地闲置费是20%以下,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能按照第26条的规定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所以B选项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C选项不正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才能终止承包合同,D选项中该村民的土地断续荒芜,累计2年,原发包单位无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73.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是: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外国人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A项错误。雅力克在本案中属于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BC项正确。雅力克涂改证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须先经有关机关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后才能出境,否则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D项正确。74.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75.以下哪些选项属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条件:A.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B.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C.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D.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在互联网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本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在“快播”案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被越来越多的强调,本题也是对该罪条文的直接考察。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2)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A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4)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78.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答案:A,D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B项缺乏该条规定的要件,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说法错误。79.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因与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行诉若干解释》第79条。@##80.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D.依据新的沬律规定重新起诉答案:A,B,C,D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57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81.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答案:B,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8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D解析: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A项错误。由于李某解除收养协议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B项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D项正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共用题干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答案:A,B,C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8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答案: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详解】《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该规定,甲公司不得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按照该规定,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5.甲委托乙购买1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订合同的过程中,乙告诉某公司他与甲之间的代理买卖关系,那么对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所以应由乙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义务B.乙受甲委托签订合同,应以甲的名义,此合同无效C.甲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该买卖合同是以乙名义签订的,如果乙违约,某公司只能向乙主张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直接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6.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87.共用题干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答案:A,C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88.甲系某发电厂工人,一日晚当其值夜班时,发现一机组出现故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对厂领导不满,为进行报复甲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最终导致火灾,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D.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放火罪的具体适用。甲作为值班人员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自己应尽也可能尽之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其不作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为报复厂领导而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放火之故意十分明显。因此,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89.★下列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B.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C.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许可事项的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D.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选项D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而选项C不符合。选项A和B与《行政许可法》第49、50条不符。90.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与政策是完全对立的关系B.政策可能转化为法律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严格的修改程序D.党的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法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9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92.被告人林某,某市国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该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逃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9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査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间,共逃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检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抗诉期满后,该判决生效。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解析:1.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错误。逃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93.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和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1)选项A: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选项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3)选项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9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答案:C解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95.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据此可知,“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9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B.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C.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D.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答案:A解析: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根据规定按分别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所以选项A的表述错误。在休息日工作应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工资。97.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限为( )日。A.10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5C.20D.30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8.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是某信息中心员工,因公受伤,为赔偿问题与该信息公司发生争议,张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b.李某和赵某因合同争议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并未经司法确认,后李某不履行调解协议,赵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c.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d.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答案:A,B,D解析:。如果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有仲裁协议,将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仲裁协议,或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所以C选项错误。99.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可以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都是基金合同当事人,A项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故B、C项错误。100.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公证员禁止从事的?()A.为近亲属办理公证B.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C.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D.毁损、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2.案情: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B,D解析:AB项考查临时建设的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错误,B项正确。C、D项考查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D项错误。4.特殊预肪是指:()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罪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播犯罪方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特殊预防的理解。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5.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附期限法律行为C.附条件法律行为D.要式行为答案:A,B,D解析:遗嘱只需要遗嘱人单方作出即生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A正确:遗嘱生效时间是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项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体正确选项是AB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在赵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下列侦查措施,哪一项是不恰当的?()A.对可用以证明赵某无罪的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B.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赵某C.查询、冻结赵某父母的存款、汇款D.经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交与扣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42条的规定,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不得查询、扣押犯罪嫌疑人以外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7.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追赶小偷。追赶了2公里,终于追上小偷。但是小偷持刀刺向甲,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向小偷,将小偷砸成重伤。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B.乙试图入户抢劫丙。他用刀子顶在丙的熟人丁背上,以杀害丁相威胁,逼迫丁叫开丙的家门,然后乙对丙实施了抢劫。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他属于紧急避险C.王某的LV拎包被盗。第二天,她在大街上看到戊背着自己的小包,即向戊索要自己的包。戊承认包是自己盗窃的,但坚持不还给王某。王某激愤之下,就用手里的酒瓶砸向戊,造成戊轻微伤。戊因为恐惧将包还给王某。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刘某家里发生大火,但家里无人。其邻居胡某破门而入,把火扑灭。刘某可以以“没有承诺”为由,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A中,在财物犯罪中,整个追击过程都被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追击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构成自救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D属于“推定的承诺”。此时的判断标准是一般人的看法,而不是胡某的看法。即,即使胡某不承诺,如果一般人都会承诺,我们也认为这种行为是推定的承诺,不构成犯罪。8.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问题: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9.张某因抢劫罪被起诉后,他可以聘请下列哪种人担任其辩护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的同学,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B:张某的叔叔,外籍华人C:张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大学同学D:张某的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答案:C解析:【考点】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根据以上法条可知C选项当选,AD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作出了明文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并且不是亲近属。因此B选项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10.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11.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庭审过程中中止审理的情形?()A.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B.被告人脱逃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中止审理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A、B、D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可知,C项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依题意,C项当选。12.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B.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C.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D.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13.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14.在李英故意伤害刘洁案中,证人赵三(13岁,初中三年级学生)系刘洁的儿子,目睹了被告人李英伤害刘洁的过程。他在法庭作证时,辩护人提出,他不能作证。那么,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正确:()A:正确,因为证人是13岁的幼年人,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正确,因为他是被害人的儿子,证言不可靠C:错误,他是中学生,有正义感D:错误,他虽然年幼,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没有作证能力答案:D解析:【考点】证人资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D项正确。15.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答案:B,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确的,当选。该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1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答案:D解析:D。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舍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束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18.某地区人民法院法警某甲,将自己配发的公务用枪供给朋友乙夜间上班防身用。后因乙保管不慎将枪支丢失。甲知道此事后,因怕受追究而没有上报,该枪支在公安人员破获抢劫银行一案时被追回。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因发生持枪抢劫非某甲所能预料,因而某甲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即使未发生持枪抢劫事件,某甲也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丢失枪支不报罪D: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答案:B,C,D解析:法警某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B、D选项正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后来被人使用抢劫银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19.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李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B.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可以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C.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越权的机关可以将其撤销D.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故D选项错在应当是“一年内”而非“三年内”。20.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21.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述选项中哪些是错误的?()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成员,必须是省级人大代表或者军队、行政特区、少数民族或华侨代表C.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形式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D.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答案:A,B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必要是本级人大代表。2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C.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23.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A项,依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故A项正确。这也表明,过失犯罪不处罚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B项,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此时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这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包括非刑事法律。故C项错误。D项,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对应的刑事责任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在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下对应的刑事责任轻。故D项正确。24.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做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有205户被拆迁户,达到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标准,因此,需要依照该款规定确定诉讼代表人。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分为两种情形:(1)在复议机关作为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且原告对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况。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非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规定并未区分复议前置与否,而是统一把复议不作为看作一项独立的诉讼事由,无论复议前置与否,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都可以对复议不作为本身提起诉讼。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法院也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仅仅审查一审裁判本身。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是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其条件要参照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解释规定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须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A项正确,B、D项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26.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最高的行政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是、()A、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B、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区域划分C、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种议案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A、B、D正确;根据“(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C错误,不选。27.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答案:A,B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28.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29.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下列财产中可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的有( )。A.甲公司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B.甲公司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C.甲公司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D.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现抵押权已经不存在E.丙公司寄存在甲公司的10吨水泥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所以选项A、B、C正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30.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答案:A,B,C,D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AB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错误。31.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2.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33.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正确。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正确。3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答案:A,B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正确。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甲乙均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选项C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丙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知,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5.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选项B错误。《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选项C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选项D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据此47可知,并非只要马萨涉诉,就不得出境。36.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31条。37.甲国的一非政府组织租用的航天器在外空过失与乙国的卫星相碰撞,并造成卫星的损坏,依相关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甲国承担对乙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B.应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该非政府团体和甲国分别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非政府团体与甲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给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8.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39.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40.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41.甲将自己的1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双方定有赠与合同。对于甲的任意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甲已将房屋过户给乙,但未交付,甲享有任意撤销权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但已交付,甲享有任意撤销权C.不论过户或交付,甲均享有任意撤销权D.不论过户或交付,甲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擻销权。特别注意此处所指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而非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对动产和不动产而言是不同的。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42.甲公司欲购买一套加工设备,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但是乙公司伪造了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与甲公司进行协商,甲公司为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花费差旅费8000元。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遂与乙公司停止了谈判。乙公司将与甲公司谈判期间获得的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乙公司提供虚假情况与甲公司进行谈判,造成甲公司8000元的差旅费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花费的差旅费,所以A选项正确。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C选项正确。丙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以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43.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答案: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44.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A.过年期间,学生曹某在兼职送餐过程中,将范某停在路边的奔驰汽车的后视镜剐蹭脱落。但是范某看在曹某身为学生并且主动留言留下修理费用,放弃了对曹某的起诉并支持其上学。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该演员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C.甲公司为了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承认了对乙的赌债D.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乙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甲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答案:A,B,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赌债属于法律禁止的债务,故C错误。45.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46.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离婚案件的诉讼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B.甲和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住所地的法院管辖C.王某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与某个人物流公司签订2万元物流费用的合同,约定纠纷由王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D.与父母同住的孙大与在外地的孙二就父母财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对于继承发生纠纷,由孙二目前所居住城市的基层法院管辖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选项中,离婚属于确定身份关系案件,并非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不当选;C选项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中级法院,违背了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选;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其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47.依据《法官法》有关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副庭长,则其表兄弟不得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副庭长B、乙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则其配偶的父母可以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审判员C、丙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则其父母不得为该法院的审判员D、丁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则其侄子不得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答案:C解析:对于法官的任职回避,不仅要记住职务的区别,重要的是要理解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可参照上面的考点中列表记忆。就本题而言,对于A选项,甲与其表兄弟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二人要适用任职回避的条款,即不得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人同时为副庭长则不被允许。对于B选项,乙与其配偶的父母是近姻亲关系,故适用任职回避的条款即不得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但是该选项中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无回避情形。故可同时担任。对于C选项,丙与其父母为直系血亲关系,适用任职回避,但审判员与审判员之间被禁止在同一审判庭内,对于同一人民法院非同一审判庭则不在禁止之列,故丙与其父母可以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对于D选项,丁与其侄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适用任职回避,故不得同为上下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如果不是相邻的两级的法院,则不在禁止之列。48.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选项A、C正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可知,劫持航空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轻伤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李某在8年后报案的,已过追诉时效。选项B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算。选项D错误。本案中,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并非二人共同犯罪,丁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对王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而对丁直接从犯合同诈骗罪时起算。49.共用题干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以下各选项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有:()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答案: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50.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记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之一就是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51.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A.言论、新闻、出版自由B.通讯自由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D.公开传教的自由答案:A,B,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30—32条。52.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法律责任的归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原则。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34过失的,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所以赵某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影响。选项B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此可知,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选项C正确。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由此可知,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的,属于协议免责。选项D错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所以说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显然是错误的。53.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选项完全符合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征求意见正好符合第2款法条中的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股东股权的转让,不论对内对外,都是在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的,公司只是对于转让的结果进行依法确认而已。股款不能付给公司。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是确定该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并非股东资格是否获得的前提条件。故D选项说法错误。54.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伤害D:无罪答案:C解析:【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55.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答案: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辨认结果的审查【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综上,从法条直接可知C选项为正确答案。56.2007年12月,甲国海关接到举报、称停靠在甲国某港口内的一艘乙国货船有违反甲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在甲国海关准备采取缉私行动时,该乙国船舶未办理出关手续擅自驶离港口,甲国迅速派出缉私船对该乙国船舶实施紧迫。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紧追权的规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下列甲国缉私船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A、甲国缉私船在向乙国货船发出视听范围内的停止信号后,开始紧追B、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在公海将该乙国货船拿捕C、甲国缉私船紧追该乙国货船至丙国领海时终止紧追D、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但因为天气等原因紧追一度中断,甲国缉私船在其国侦察机的帮助下找到乙国货船的位置,发出导弹将其击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紧追权及主体。D项错在紧追不能中断且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57.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58.村民甲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房屋建成之际,为庆祝乔迁之喜,决定庆祝一番。当天,邻居乙、丙、丁均赶来帮忙。乙在帮甲放鞭炮时,因为过于粗心大意,将手炸伤。丙在搬运摆宴席的桌椅时,不小心撞伤了前来看热闹的小朋友A。丁在去帮忙买酒的回途中,被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张某在一转弯处撞成重伤,经查,张某曾经从事牲口的贩卖生意,因为一次被骗,导致现在仍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能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B.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C.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答案:C,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在帮甲放鞭炮时,遭受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乙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失,故减轻甲的责任,A正确。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此时,被帮工人甲应承担责任,丙的不小心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受到张某的伤害,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没有经济能力,此时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CD正确。59.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60.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助于以下哪些作用的实现: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促进司法公正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ABCD均应选。61.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62.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案:B,C,D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要求即可得出答案。63.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6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65.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66.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于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答案:C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民诉解释》第444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故C项正确。67.★★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转移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B解析:。A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各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B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C错,DAT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D错,与DAP潘淆了。68.共用题干某村有年满18周岁的村民1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3人。第一次投票,5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2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对此,下列哪个选项不正确?A、再次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应为2人,即为第一次投票中的得票数为第三名、第四名的选民B、选民在再次选举中,可以另外依法推举代表候选人C、选民在再次选举中,投票时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D、在再次选举中,如果参加投票的选民有600人,得票200的人如果是得票最多的人就被选为乡人大代表答案:B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69.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70.公示催告程序中,有关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期间是除斥期限B.该期间是法定期间C.害关系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申报权利D.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除斥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一定的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使该实体权利消灭。而公示催告程序中,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经过,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该期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仅规定不得少于60日,故不是法定期间,选项B说法错误。71.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变更罪名判决【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本题中,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非起诉的抢夺罪,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本题选B。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措施。详解:《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B、C、D。73.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外债缠身而涉诉,遂聘请了李律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标明李律师作为本公司之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律师不得为下列哪种诉讼行为?A: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反诉B: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和解谈判C:以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四处取证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作为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继续参加上诉审理并出庭答案:A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换句话说,没有明确列举的特别授权的话,该诉讼代理人将被视为一般授权,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处分其实体权利,也就不得代之提出反诉,但是谈判、取证和出庭则是代理人一般都有的权利,注意不得提出和解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同意和解后参加和解谈判,不能代为上诉也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上诉后参加诉讼。74.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答案:A,B,D解析:无(原答案为ABD)。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发起入的人数下限是2人,A项认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错误的。B选项认为“发起人可以为3人”是正确的,但是其理由是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而法律并未作此限定,因此错误。法律也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故C项错误。D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75.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李某向法院主张执行本金及利息,法院是否予以支持:()A.支持本金B.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C.支持年利率为24%的部分利息D.如果债务人张某同意支付超过24%的部分利息(年利率为24%~30%的利息范围),则法院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自然人借贷的年利率为30%,所以超过24%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因此A项,C项正确,B项,D项错误。76.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77.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78.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A:发现李某还可能犯有盗窃罪B:李某揭发同村张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C:李某正在怀孕D:同案犯林某归案自首,承认杀人的罪行是其策划并实施的,李某只是从中帮忙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本题B项符合“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故应当选,C项李某正在怀孕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故C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况:(l)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本题的A、D两项分别符合《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2)项,故应当选。79.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1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1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偾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偾,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0.缺乏资质的甲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借用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B.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C.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D.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8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11000元/m2,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甲因公需要出国1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2010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的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2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于2011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绝。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与此同时,丙将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准备购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带领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与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辛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辛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丁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丙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丁公司的帮助下,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辛向丁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为此,庚公司对辛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恶意跳单”的违约金1.65万元。1.A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在甲和丙之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5.丙与丁、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6.如果丙、丁、戊之间对合同佣金没有约定,哪一方有义务向丁公司支付佣金?7.辛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解析:1.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2.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A公司将房屋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合同效力瑕疵。而且,即便A公司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5.丙与辛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丁与丙、辛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6.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丙、辛双方来平均分担居间人的报酬,即佣金。7.辛不需要向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的房屋信息是公开的,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都有相关信息,辛并没有利用庚公司的独家信息,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讲解:1.合同有效需要满足各方面的要件。考试中,如果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如欠缺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合同自然有效。2.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是司法考试的必考问题。再次提醒,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对于房屋买卖而言,交付关系到现实占有和风险转移,非常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过户登记,因为只有登记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注意该损失不是缔约过失的损失,而是违约损失。A公司应当赔偿甲所购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5.《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房地产中介通常介人买卖双方的订约过程,属于媒介居间。需要注意,丙、丁、辛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丁公司与丙、辛三方的居间合同关系;二是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6.《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生活中,因为卖房人所处的强势地位,通常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居间费用。7.针对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I号给出的权威意见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83.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84.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答案:A,B,D解析:【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85.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86.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答案:A,B,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87.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88.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答案:A,C解析: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89.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0.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B.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C.被诬告陷害的人实际受到了错误的刑事追究时,犯罪才成立D.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答案:A,B,C,D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ABCD均正确。91.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D: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的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选项C正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93.下列不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是(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已经确定施工企业C.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D.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答案:D解析:ABC均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D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95.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C、赞助支出D、职工教育经费答案:A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是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不能加计扣除;C项赞助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D项同样不属于法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故正确答案为A。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经检察院申请或法院决定,都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强制医疗程序属于特殊程序,经过法庭调查后即可做出决定D.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答案:A,B,D解析: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检察院的申请启动和法院的决定启动两种;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选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由此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普通案件相同,都具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D选项正确,《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97.李明于2013年9月8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B、该商厦应当与手机生产商一起对李明承担责任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详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3条、第4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项正确。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主观恶意;(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3)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4)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98.罪犯甲、乙、丙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甲、乙、丙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甲执行死刑的命令后,甲供称本案另有主谋。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下级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B.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甲所述情形可能影响对甲的定罪量刑,遂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D.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原裁判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99.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终止B: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C: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证据【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42条的规定,只有在3种中止复议的情况下,中止满60日的复议才终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不可抗力中止满60日的不能终止复议,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据此,B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该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并非所有的复议中止情形满60日的,都导致复议终止,考生应做相应的区分和识记。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哪一法律文件决定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A.合营企业合同B.合营企业协议C.合营企业章程D.主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的效力。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4.某甲在旁听其兄过失杀人一案审判时,违反法庭秩序,而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制止,情节严重。对此法庭采取的哪些行为需要经法院院长批准?()A.警告B.拘留14日C.强行将某甲带出法庭D.决定对某甲追究刑事责任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情况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镑、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规定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B正确。5.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一批从中国出口至加拿大的工艺制品,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有部分发生碎损。该批货物受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依《海牙规则》,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哪几项?()A.货物碎损是因为承运人野蛮装载,未尽适当和谨慎的管货义务B.货物碎损是因为船员驾驶船舶不当,与其他船舶相撞致使货物受损C.货物碎损是因为船舶不适航,虽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仍受损D.货物碎损是因为该批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承运人的责任。A属于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B属于承运人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因而承运人可以免责;C中的适航责任是承运人基本责任;D属于货物本身所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承运人也可以免责。故只有AC所述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B、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全程统一负责制,不论损失发生在那个运输区段C、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D、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确立的是推定过失原则答案: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统一责任制,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联运单证统一规则》采用的是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与《汉堡规则》相同,所以D选项正确。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7.(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业。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万元,由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6年7月15日,甲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对此乙、丙并不知情。此后,服装贸易销量稍有下滑,乙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甲、丙提出自己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隔年2月,丙因移民缘故,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关于甲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出质行为,乙、丙均有一票否决权B.该出质行为有效C.如果银行符合民法上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则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D.银行因无法善意取得而遭受到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伙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出资行为无效;也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质权。8.甲公司遗失1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组成合议庭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A.该汇票的持有人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B.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人申请作出答案:A,B,C,D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首先应由汇票持有人申请,公司会计并不能代表甲公司,因此A项中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题意。另外,公示催告需书面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所以B、C项说法符合题意。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可知D项说法也符合题意。9.蓝天技术咨询公司接受凤凰机械厂委托,对凤凰机械厂所遇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意见,蓝天公司根据凤凰厂所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但凤凰厂根据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改造后,未达到预想的后果。对此,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即使蓝天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也应赔偿凤凰厂因此所受损失B.即使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未达到预想后果,蓝天公司应退还凤凰厂所支付的咨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询费C.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不承担损失,也不退还咨询费D.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与背景资料相左,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人的责任问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按照该咨询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咨询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10.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其代理权限仅为50万元。甲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以乙的名义在一张金额为100万的票据上签章,下面描述正确的是:()A:甲的代理行为无效B:全部由乙承担责任,然后乙再向甲追究责任C:乙承担50万元的责任,甲承担50万元的责任D:全部由甲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票据代理。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11.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答案: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而《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修订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选项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于1910年,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与《大清律例》相比,主要变化是:(1)取消了《大清律例》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2)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这些变化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例律》稍加改动,因此《大清现行刑律》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所以选项C正确。《大清新刑律》颁行于1911年,但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的重要变化是:(1)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2)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3)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大清新刑律》才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因此,选项D不正确。《大清新刑律》由于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在法典后面附有《暂行章程》5条。所以选项B正确。12.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13.★★清代朝审的案件受理范围是、()A.除京师外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B.全国上报的斩、绞立决案件C.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D.除京师外地方上报的斩、绞立决及斩、绞监候案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纹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曰举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4.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C项。15.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关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B: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C: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16.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答案:B,D解析:【考点】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详解】根据《宪法》第86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所以,B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和D项审计署审计长都毫无疑问属于正确答案。外交部部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交部副部长显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A项错误。容易有疑问的是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否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因此,C项错误。18.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由被告人人境地人民法院管辖C:由被告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管辖D: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1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下列有关法的要素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法律概念用于表述规则和原则,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C、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D、英美法系由于用判例来表述规则,因此无需通过语句来表达答案:A,B,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又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见法的要素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概念,故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对应关系。故C选项说法错误。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是不需要用条文表述的,但是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却需要通过语句的形式表达,因为语句即语言,离开语言则无法表达。故D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A、B、C、D选项均应入选。20.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正确。21.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22.(本题20分)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本题20分)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2.第二审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6.(1)调解应当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详解】1.《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分别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直接改判。2.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部分独立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独立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审时王某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6.《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李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高大爷一手把他养大,李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高大爷。高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确认判决。详解:确认判决的特点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状态如何。本题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法律关系,所以为确认判决,应选B项。24.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关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勇闯天涯驴友队在探索无峰山时遇到雪崩,多名队员失踪,队长王百岁艰难下山后6个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宣告失踪队员死亡B.刘某为成功驾校教练,在挑战探险项目飞越无人沙漠时。迟迟未抵达终点。后救援队在沙漠里发现刘某被撞毁的汽车,两年后,妻子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刘某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刘某死亡C.在F市上大学的甄苗晓因为沉溺网恋不听老师家人劝阻执意到M市去见网友贾维达,之后便杳无音讯。4年后其在N市打工的父母,可以到N市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D.法院宣告刘八女丈夫仁泊岸死亡后一年,刘八女与本村章五歌登记结婚,没过多久仁泊岸又回到村里,其和刘八女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答案:A,C,D解析:考查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C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D项错误。25.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王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管理局没有停业整顿的处罚实施权B: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C: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D: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本题考查的是第四层次,即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等类的行政处罚c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26.案情: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14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从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问题: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金星公司股东人数仅有两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不能兼任公司监事。2.有效。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在维护公司人合性的同时尊重股东的股权转让权。3.应当支持。首先按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本题中金星公司的情况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形,从2014年至2018年,连续4年的时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金星公司陷入了公司僵局;其次,管委会与法院都进行了调解,均未成功,金星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最后,缪某持有金星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所以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4.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甑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甑某有清算义务;其次,甑某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中,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但是由于金星公司连续4年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通过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矛盾,缪某在金星公司中占50%的股份,这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制度。我国《公司法》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意义在于:第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利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第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与调整,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第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27.甲向乙借款若干,借期一年,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质于乙。数月后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甲同意将该画出质于丙。丙直接将该画置于地下室,经过一个夏天受潮而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未经甲同意,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B.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设该画由于遭雷击起火焚毁,甲可以请求乙赔偿,但不得请求丙赔偿答案:B,C,D28.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有三种情况、①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自行终止;②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被终止;③经村民会议决定而被撤换’B.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村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答案:B,D解析:B、D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解:A项中的③错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包括村民会议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B项正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C项错误。村“应当”而非“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项正确。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29.关于《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30.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第145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注意第142条是结果犯(罪与非罪的要件);第145条是危险犯(罪与非罪的要件)。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据此,A项“国内”二字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故B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表述错误。《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故C项正确。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D项“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说法错误。3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3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检查公司财务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选项AD:属于监事会的职权;(2)选项B: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3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35.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答案:A解析: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36.甲欲装修其房屋,与乙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5月1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5月1日甲未腾出房屋,则乙可以:()A.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甲承担B.自行腾出房屋,但腾屋费用由乙承担C.径行解除合同D.催告甲在合理期限腾屋,逾期不腾,得解除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逾期履行时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逾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以径行解除合同;逾期履行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应催告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7.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侵权。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产生粉尘将导致周围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A项正确。B项: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重新评价而非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所以B项错误。C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要求完全相同,而是要求不重复,所以C项错误。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所以D项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代理人【详解】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据此,A选项、B选项均错误。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39.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甲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即想杀死乙却杀死了丙,所以A项正确。一般认为,打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所以B项正确。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杀人的射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一故意,一行为,一结果,完全符合一个既遂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确,D错误。4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出延展诉讼期间的申请的,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只有当事人才可以提出B:只有诉讼参与人才可以提出C: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时间限制D: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延展诉讼期限,其法定代理人无权申请。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依照法律规定( )。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B.应当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C.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D.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E.行政机关应当择日举行听证答案:A,B,C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所以选项A正确;(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选项B正确;(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况不适用听证程序;所以选项E错误。42.某镇政府与农民甲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余下款项。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43.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自杀并非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李某的教唆行为也不成立犯罪B.如果李某的行为达到了对王某行为的支配程度,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于跳楼自杀将人砸死这一事件过于异常,故王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对赵某的死亡,王某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答案:A,B,D解析: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所谓共犯从属性,指的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的成立与否。如果正犯不成立,则相应的共犯也不成立。所以,教唆自杀的行为,根据从属性的原理不成立犯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李某的劝诱行为支配了王某的行为,则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不存在介入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套用这个公式,如果王某不跳楼,赵某就不会死,所以跳楼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王某无法预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失,则赵某死亡的结果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需负责。4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是( )。A.1个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家有限责任公司B.10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家国内的上市公司C.1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D.9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个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选项B错误。普通合伙企业应有2个以上合伙人。所以选项C错误。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D选项错误。45.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46.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要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科技发展水平抗辩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销售者的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A项:因为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规定。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43条大同小异,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限于消费者,而包括一切产品责任的受害者,故不属于消费者而属于“其他受害人”的钱某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A项错误,当选。47.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A.罪犯甲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的妇女B.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温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经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49.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AB项,甲的肇事行为发生后,一般人无法预料会介入丙的危险驾驶行为。最终乙死亡,对于甲而言,存在两种可能:(1)乙死于甲的肇事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2)乙死于丙的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肇事,则介入因素隔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不再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由于不能证明上述可能性,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原则,推定甲的肇事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样的道理,对丙而言,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AB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交警对于现场的处置,属于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自然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甲应该对先前发生的交通肇事后果负责,乙的过失行为和该交通肇事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为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D项错误。50.甲是某公司的董事长,他伪造了一份国务院批文,说要在海南省新建一个机场。甲说可以给乙一个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项目,但前提条件是乙在签订合同之前,先给甲200万元好处费。乙信以为真,给甲200万元好处费,甲随后消失,乙再也联系不上甲。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答案:B51.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5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被依法宣告死亡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53.下列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十一期间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一周进行大规模的高压锅甩卖活动,丁在此活动中购得高压锅两个,两个星期后因质量问题高压锅在使用中爆炸致使丁受伤,对此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曱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乙商品产品质量合格,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后乙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甲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甲为了节约成本违法使用乙的营业执照开了一饭馆,后一顾客丙因吃了甲饭馆的饭后,上吐下泻,经查,系甲饭馆的饭菜不卫生引起,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发现乙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取消其认证资格,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A选项中,在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丁既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故C选项中,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选项正确,当选。54.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5.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事情的权利。”关于这句话的含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其中错误的是:A、甲认为:所谓权利,其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因为如果缺少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认可,权利就是一纸空文B、乙则说:权利就是为保护一定利益而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自由也具有这样一种重要的意义C、丙主张:这句名言不但描述了权利,还为我们指出了义务,义务就是指人们行为的尺度D、丁说道: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是公民行为的禁区答案:D解析: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D项错误。56.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的审理对象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B: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既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应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既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D项正确。57.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需要考生注意。58.在组织实施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数罪并罚?()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造成被组织人死亡C.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拐卖被组织人答案:C,D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规定。59.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61.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燕教授不是鉴定人,而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燕教授的出庭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即乙公司予以承担。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62.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进行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C、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D、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应选项为A、C、D项。B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应入选。63.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64.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66.共用题干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6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B.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案件,由公司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按照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欠上海电能公司3亿元货款一直未付,如果上海电能公司要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涉外不动产案件是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B错误。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错误。D正确。68.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69.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申诉。《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A错误。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第3款规定:“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故D正确。本题选D。70.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李某为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欠乙公司20万元,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委托李某清算B.王某有权自行清算C.清算结束后,应当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B,C,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可知A错误,B、D正确。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知C正确。71.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72.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好友王某做生意B.国家工作人员乙,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C.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丙,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国有企业使用,以使其子能顺利得到该企业的项目D.某事业单位主任丁,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答案:D73.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74.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说法正确的有:()A:“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B: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C: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75.《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76.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答案:D解析:《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77.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D.本案是变更之诉答案:C解析: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主张,是由原告确定的。结合本案,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乙给付1000元的行为,B项错误;诉讼标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1000元,A项错误;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C项正确;本案属于给付之诉而不是变更之诉,D项错误。78.“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2017年)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79.张某与李某因某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一审判决张某胜诉,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二三个月后李某死亡,其子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不同B.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C.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D.不予受理,因为构成重复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重复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李小某提起的诉讼与张某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B、C项符合题意。80.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有—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fe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开创作用的是“注释法学派”,而不是“评论法学派”。81.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正确。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正确。8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入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l)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83.甲公司向乙企业订购一批车辆,同时订购了随车维修工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因车辆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维修工具的合同B.如果因维修工具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车辆的合同C.如果某一辆车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车辆的合同D.如果第二批交付辆车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车辆的合同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所以A正确。84.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85.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86.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A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于关某系误认为该客房酒水免费而做出承诺,故存在《合同法》第54条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但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无权自行向相对方主张撤销。综上所述,正确答案只有A。87.关于刑法解释,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一个刑法解释可能既是扩大解释,又是司法解释,还是体系解释。B.将《泰坦尼克号》中rose把“海洋之心”扔入海中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中的“毁坏”属于类推解释。C.将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立法解释的效力是自解释生效之日起,不得溯及既往。答案:A解析:刑法解释是命题人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其主要支持实质解释论,认为对法益侵害越大的行为越应当扩张法条的字面含义。A:扩大、司法、体系解释是根据不同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的划分,一个解释完全可能同时符合这三者。B:将宝石扔入海中,虽然宝石的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与被销毁对人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没有实际的价值,将其解释为毁坏并未完全超出文字可能含有的含义,应当属于扩大解释。C: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专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尽管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更为恶劣,但也无论如何不能将飞机解释为汽车,因此这一解释属于类推解释。D:立法解释是立法者对于法律条文应有含义的解释,这一含义与法律条文同时存在,是法律条文的原有之意,因此具有溯及力。8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89.下列人员可以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有:()A:某军指导员B:红十字会工作人员C:地方某医院医生D:战地医院医务人员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犯罪主体。详解:《刑法》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90.★某企业对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C.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此案D.要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C的说法正确。91.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B.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C.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勘验人答案:A,C,D解析:。回避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D项正确。回避决定期间工作的进行,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C项正确。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的权利救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决定在3日内作出,所以B项错误。回避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所以A项正确。92.共用题干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大通公司为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生产效率,拟分别从外国的甲乙丙丁四个公司购买技术,其所签订的下列四个技术转让合同中,哪些是无效的合同或条款?()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同一中约定“大通公司如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使用该技术,应继续向甲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B、合同二中约定“禁止大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除非得到乙公司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C、合同三中约定“未经丙公司同意,大通公司不得改进其所引进的技术”D、合同四中约定“大通公司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销往丁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答案:A,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9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答案:B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94.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95.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选项C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10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可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96.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97.下列关于司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凌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傳从事这项工作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C.司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去实施法律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答案:A,B,D解析:。98.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99.甲乙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丙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不承担责任B:丙以自己实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C: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D:丙与甲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10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下列请求中,不属于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C.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D.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答案:B解析:选项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考教材P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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