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祁连山林区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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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祁连山林区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象的普遍性B.效力的持续性C.准立法性D.可诉性答案:D解析: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所以选项D错误。2.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察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答案:A,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据此,B、C错误。3.《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A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正确。B项,“他人”即是指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以日常生活描述即可使得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能够明了法律的表述,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项正确。C项,“侮辱”和“诽谤”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项正确。D项,第246条中的法定刑描述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规定确定了下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上限“3年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故D项正确。4.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5.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C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D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0日交付货物,乙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支付货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向对方每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乙公司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2万元B:甲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乙公司造成了2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22万元的损失C: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按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D:乙公司明确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答案:B,C解析: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并未规定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数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而违约金是赔偿损失的预定,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所以B选项正确。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既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又支付违约金,所以C选项正确。但是除了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外,其他违约情形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其继续履行,所以D选项不正确。7.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8.下列关于犯罪与行为的关系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无行为则无犯罪B.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C.人的条件反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D.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就是人的一个身体动作答案:D9.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10.“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沿海国在其领海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可以实行分道航行制管理。选项B正确,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时候,不得采取任何与通过无关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使无害通过权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沿海国也无权对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11.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王某的起诉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答案:C,D解析:C、D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13.下列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调查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B.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C.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D.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故AB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査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故C选项错误。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现、四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i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15.★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16.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甲现在要求乙返还。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答案: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7.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18.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同答案:A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可参见《行诉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A.1次B.2次C.3次D.5次答案:A解析: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20.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2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乙、丙两国企业均向甲国出口A型钢材,丁国向甲国出口B型钢材,A型钢材和B型钢材在税则上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甲、乙、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丙国不是世贸成员。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哪项?()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A型钢材和丁国的B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B.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两世贸成员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D.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两个世贸成员进口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A不违反,A型钢材和B型钢材不是同类产品,因此,给不同的关税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B不违反,丙国不是世贸成员,因此,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丙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是不违反最惠国待遇的。C违反最惠国待遇,给予两世贸成员的同类产品以不同的关税。D不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征收反倾销税。23.“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A项说法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说法正确。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使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法律人可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故C项说法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故D项说法正确。24.下列哪些选项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A.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庭审理时,由于案件中被毁坏的高档轿车无法当庭出示,当庭播放汽车被毁坏的录像B.乙作为证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C.丙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其精神上有缺陷,所作的陈述需要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才能够采信D.丁自愿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用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物证不便搬运等才可以使用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困难,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可见,B、C、D表述均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符合题意,均为正确答案。其中,B体现的是传闻证据规则,C体现的是补强证据规则,D体现的是自白任意规则。25.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26.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D.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答案:A,D解析:A、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査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不是“应当”进行调解,故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当然具有制裁性。28.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答案:A,C,D解析: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29.以下哪些属于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立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则:()A.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3次B.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选项错在3次的规定,这是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现在并无公告次数的限制。《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故D选项说法正确。30.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3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指定管辖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b.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发生争议时,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可以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d.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被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可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争议时,在争议解决前,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案件的审理,不得对案件抢先判决。32.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侦查机关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被逮捕期限届满,但未依法将其释放,其辩护人张某有权进行申诉、控告B.李某就违法的侦查行为,应当向采取逮捕措施的侦查机关进行申诉、控告C.李某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D.李某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A,B,D解析: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A选项中李某的辩护人张某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并且理由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故A选项正确。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有违法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由该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B选项中张某向作出违法侦查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的做法正确,故B选项正确。对申诉、控告的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处理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3.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故A项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故B项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34.关于商业银行的接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B.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利C.自接管开始之日起,商业银行的原债权债务关系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D.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延期部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讲解:《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故A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菪管理权力。”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6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可见,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是延期接管之后,加上延期接管之前总共的接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不是延期部分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35.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3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6.下列关于香港澳门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与澳门的宣誓主体范围是一致的B.经监誓人确认为无效宣誓后,仍可重新安排一次宣誓C.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就职时无需宣誓D.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答案:D解析:A错:澳门还有“检察官”;B错:不得重新安排;C错:主要行政官员需要宣誓。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B、刘某,4年前临危受命,担任某家长期亏损企业的总裁,上任后1个月,该企业倒闭C、谢某,5年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D、陈某,6年前因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而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详解:依《商业银行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独资开办的饭店欠下巨额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正在追讨中,根据该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其不适应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A项错误。刘某的情况表面上似乎符合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但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其是临危受命,只不过没能在短时间内阻止该企业倒闭,并不对该企业倒闭承担个人责任。所以,B项正确。谢某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而且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C项正确。陈某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经济犯罪,但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我国《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D项错误。须注意,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应比较记忆。本题考查较综合,尤其D项迷惑性非常大,需要与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记忆。38.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A.物证B.书证C.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39.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C: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D: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所以AB项不正确,D项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40.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淸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41.邮寄送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达日期应该是哪一天?()A:法院交邮局挂号的日期B:诉讼文书寄到的日期C: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D: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邮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本题选C项。42.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A.只定一个盗窃罪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答案:A,D解析: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43.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A:由该外国仲裁机构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乙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由该外国仲裁机构或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D:由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44.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3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45.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继承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等。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要注意,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之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对离婚诉讼中的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以及有关已分割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未分割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而非法定不公开。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46.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张某申请卫生许可证,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拒绝且未予说明理由,即应给予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B.医生李某死亡,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注销其医师资格C.某企业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在1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此许可证D.某区规划局批准某居委会搭建自行车棚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认为违法有权予以撤销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79条。47.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BC)。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另作专门规定,而是由2005年新《证券法》进行规定。《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上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因此A项并不违反《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不能入选。B项中,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说明其不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应当入选。C项,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能够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D项在《证券法》第13条中也没有加以规定,不能入选。因此,正确答案为B。48.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请复核死刑时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哪些?A:报请复核的报告B: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C:全部的诉讼案卷D:全部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4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5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答案:C解析:在国际法中,领土可以通过割让的方式取得。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在现代仍然是合法的。因此C项正确。51.关于假币犯罪正确说法是:A: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是“伪造货币”B: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是“变造货币”C: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D: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之“货币”包括:(1)中外流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不包括停止流通的。52.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B.只有发展中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C.法律移植应该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D.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法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答案:B53.某企业因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对某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下列有关撤销请求和赔偿请求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和审理B.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分别审理C.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但可以分别审理D.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决定合并审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参见《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54.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56.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题中的不合格产品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而属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属于产品缺陷责任,故孙某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项正确。由于缺陷不是超市造成的,故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或直接向生产者索赔,C、D项正确。57.甲国人马里奥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中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马里奥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中国法院。中国和甲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作品来源国甲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中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马里奥的作品在中国取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已依甲国法办理了相关的手续C.如该小说在甲国被封杀,中国仍可予以保护D.中国应依国民待遇原则给予马里奥作品相应的保护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版权的国际保护。A错误,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是否构成侵权上,来源国以某种方式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另一成员国以相同的方式利用却构成侵权,则后一国不能因在来源国不视为侵权而拒绝受理有关的侵权诉讼。B错误,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版权独立原则,在手续上,如一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有关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其也履行手续。C正确,依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该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D正确,依《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给予缔约国国民和首次在缔约国发表的作品以国民待遇的保护。58.共用题干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59.共用题干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答案:B,D解析:【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60.下列关于征收土地费用归属的表述正确的是:()A.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C.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D.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答案:A,B,C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2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故D项不正确,本题应选A、B、C。6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09条,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因而不构成叛逃罪。甲受雇于狱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甲实施刺探、收买、窃取、非法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根据通说,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罪名“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刑法分.则第十章“愆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刑法》第431条),甲并非军人。62.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选项B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选项C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选项D错误,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诉权属于相对权利。63.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A:判处罚金的决定B: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C:判处无罪的判决D: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64.徐某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将车挂靠在一汽车运输队,并办理了盗抢险保险业务。车辆的年检、保险等费用均由徐某个人支出。后徐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次日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报假案,称车辆失窃,最终通过运输队获取盗窃险保险金6万余元。对徐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B.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C.该车辆属于挂靠经营,其所有权名义上的拥有者与实际上的拥有者不尽一致,实际拥有者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的要求D.车辆的实际拥有者通过名义上的拥有者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要求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相关认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辆的实际拥有者对保险标的存有保险利益,是实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利用名义上的拥有者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65.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对前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甲、乙、丙内部应平均分摊B:甲、乙、丙应负连带责任C:甲、乙各出5000元,丙不应负担D:因为乙已退出,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考点】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考点】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考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66.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逾期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延缓债务清偿期限C.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以口头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A项、B项和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D项符合题意。67.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68.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答案:C,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69.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设孙明回去后十分后悔,在杨某起诉之前,决定投案自首,遂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自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无权接受B.告知孙明向公安机关自首C.应当接受D.告知孙明因受害人没有向本院告诉,本院无权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70.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71.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隹,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7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B.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虽不相同却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的体现C.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等原则的体现D.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查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故A、B项均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C项是平等原则而非对等的具体体现,表述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D项表述正确,当选。73.某县城管执法局认为宝利电子公司的建房违法,决定强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拆除决定被认定违法,宝利电子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宝利电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本公司员工赵某与当地居民钱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宝利电子公司员工孙某和执法人员盛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盛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钱某证言的证明效力B.法院不能因赵某为原告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C.盛某的证言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D.若赵某出庭作证,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E.赵某、孙某与盛某的证言均不得采信,法院应当采信钱某的证言答案:B,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认定、证人证言。(1)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法院不能因为赵某是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选项B正确。(2)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本题中,盛某的证言是由城管执法局提供的,而盛某是被告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钱某的证言是由宝利公司提供的,钱某是当地居民,并无密切利害关系。所以,本题中,钱某的证言应当优于盛某的证言,而不是盛某的证言优于钱某的证言,选项A错误。(3)本题中盛某作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并非不具有证明效力,选项C错误。(4)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选项D正确。(5)赵某和盛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选项E错误。74.下列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有、()A、供电部门违反合同停止供电,导致正在车床上车零件的工人小李被机器划伤B、小张依照电器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操作电饭煲,结果电饭煲漏电导致其被灼伤C、小王加工承揽一批零件未能按时完成,为了赶时间,将委托人提供的保密性图纸交给其朋友加工,朋友复制了该图纸D、小林收了小陈的定金后,又将本该卖给小陈的古董卖给了小高答案:A,B,C解析: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其要件有:(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对照以上原理,本题不难得出正确答案为A、B、C项,A、B项同时承担违约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而C项同时承担违约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只有D项仅仅承担违约责任。75.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76.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被告杜国发、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衣念公司诉称: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TEENIEWEENIE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杜国发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其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两个月时间内就成交仿冒产品20余件,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3077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5倍至10倍,杜国发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5000元至30000元,侵权仿冒品给正品造成的品质减损影响则无法估测。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运营商。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就淘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被告杜国发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其他网站上订购的,其不知这些服装是侵权商品。原告衣念公司只举证证明其中的一件服装是假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原告衣念公司滥用权利。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开始针对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在历经四年的投诉过程中,淘宝公司一直积极删除原告所指认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并始终按淘宝网当时适用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对涉嫌侵权人予以处理。原告投诉量巨大,仅以2009年9月29日至11月3日这段期间为例,原告投诉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累计达105643条。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原告投诉的数十万条商品信息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原告的轻率投诉引起了相关淘宝网用户的大量异议,并对淘宝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二、淘宝公司采取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网为防止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卖家用户的真实身份采取了合理的审查措施、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综上,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与辩论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第5项和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款和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于2011年1月17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衣念公司对于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淘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淘宝公司负担。问题: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商标侵权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2.为减少损失,衣念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起诉前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3.对于该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能否进行调解?4.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能否直接将上诉状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假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淘宝公司依法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淘宝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上的义务,衣念公司如何救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杜国发的住所地可以依法进行管辖。2.衣念公司在起诉前可以依法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如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3.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本案作为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不适宜调解的案件范围,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应当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先行调解。4.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规定,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二审审理过程中,淘宝公司因和解而撤回了上诉,使得一审裁判生效,故当其不履行义务时,衣念公司可以持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78.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79.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可罚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80.下列行为中属于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是:()A.甲无代理权,却以乙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乙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B.租期届满后,当事人没有明确解除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由甲寄发传真告知乙,如果乙收信后1个月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双方合同终止。乙收信后在1个月内没有作答复D.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默示的判断及其效力讲解: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两种情况。依照《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前者是指“一方对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请求,对方未使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后者是指沉默,沉默仅仅“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题中,B项属于作为的默示;A、C、D三项属于不作为的默示,其中A、D两项有法律的相应规定,见《民法通则》第66条与《继承法》第巧条的规定;C项属于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的情况。81.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8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83.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详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因此,B项正确。84.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合同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B.合同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普通条款C.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D.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1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与普通条款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普通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提请注意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敖。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5.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86.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A:甲B:乙C:丙D:公诉人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不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87.201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问题:1.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88.下列各项担保行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答案:A,B,C,D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9.★甲乙丙丁等2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国提出保齒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这项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C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对,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締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90.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91.2017年8月8日,洪都拉斯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实盘,来电称:“欲出售优质铁矿石1,5万吨,价格条件为50美元/吨FOB萨尔瓦多,总价款为75万美元,本月内复到有效。”中国B公司于8月1813回电:“若单价为45美元/吨,可以接受1,5万吨。”洪都拉斯公司8月24日再次回电:“单价不能低于47美元。”中国公司8月28日发出了接受洪都拉斯公司条件的通知,洪都拉斯公司8月29日收到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B.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C.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和增减,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D.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可以对其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公约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A错、B正确。FOB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增减,C错误、D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答案:A,B,D解析:。准据法当然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但是这不是它的特点。93.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94.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与其弟弟王小伟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由王小伟出面登记股东身份。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隐名股东。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明确规定委托持股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纠纷。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95.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B.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C.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D.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丁公司追偿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混合担保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甲应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如不能足额清偿,甲可以选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由于《物权法》对追偿权的行使并无顺序限制,因此尽管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设立在后,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其追偿。96.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的。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根据上述阐释,A项正确。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根据上述阐释,B、D项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根据上述阐释,C项错误,应选。97.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对被派遣工作人员丙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因此,选项ABCD错误,注意B说法反了。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98.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99.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100.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有(  )。A.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E.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答案:A,B,C,D解析:不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呑。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呑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答案:B解析: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这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B项当选。2.共用题干甲将某古文予以整理注释后出版,乙经甲同意将其译成法语,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B:乙对该古文的法语版享有著作权C:乙有权禁止他人再将该古文译成外国文字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某公司向卫生局申办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该如何处理?A:卫生局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作出决定的期限B: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口头许可决定C: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D: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公司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本题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制度,相关法律根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第38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A、B、C项均错误。4.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A,B,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故D项说法正确。5.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美国法律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碰撞发生在公海,所以无法适用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中国法律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海事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6.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D错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B错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C正确。7.2011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唐某应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C.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A解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该行为并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而是内幕交易。故A选项错误。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D选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邻接权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只有作品的作者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篮球比赛不是作品,主办方也不是作者,故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篮球比赛不是表演活动,因此篮球运动员没有表演者权,故B项错误。舞蹈演员的表演属于表演他人舞蹈作品,享有表演者权,故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故C项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其播放的节目享有权利,通常称为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三类:一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电视剧、音乐作品;第二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邻接权的音像制品,即录音录像制品;第三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己制作的不属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客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如现场报道、嘉宾访谈等。无论哪种情况,广播电视组织都需要投入自己的人力和物力,有的甚至是创造性劳动。为了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维护同行业的公平竞争,著作权法赋予了其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包括以下权利:(1)转播权,即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的权利。这种转播既包括有线方式,也包括无线方式。应当注意的是,若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转播方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2)录制权和复制权,即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播送的目的而临时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的权利。由此,广播电视组织权是属于甲电视台的,不属于主办方,故D项错误。9.共用题干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10.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11.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D.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参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12.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1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出延展诉讼期间的申请的,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只有当事人才可以提出B:只有诉讼参与人才可以提出C: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时间限制D: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延展诉讼期限,其法定代理人无权申请。14.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B项:该超市销售的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销售经营的食品,即使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也可以要求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购买酸奶的价款,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超市应赔偿曾某800元医药费,并应当赔偿价款10倍即800元的赔偿金。故D项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惩罚性赔偿责任。A项:《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15.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10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B.若甲公司在农历2010年8月12日之前明确向乙商场表示不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16.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的清朝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构成。故A项错误。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未改变传统工商政策,故B项错误。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故C项正确。《大清律例》并非清末修律成果,故D项错误。17.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18.兰某欠张某10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兰某的下列致害行为,张某可行使撤销权的有(  )。A.兰某放弃了对邓某享有的未到期债权20万元B.兰某放弃了马某对其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C.为逃避债务,恶意延长了牛某清偿债务的期限D.以市场价60%的价格,将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王某答案:A,B,C解析:(1)选项ABC: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撤销;(2)选项D: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转让,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情,但低价转让或高价收购需受让人知道方可撤销。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募集基金,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B: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低于核准规模的80%的,为募集失败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D:基金合同须向证监会备案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据此,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若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只需报备,而非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故A项错误。第59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据此,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低于“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故B项错误),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为募集失败。第61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据此,选项C的“并生效”字眼错误。第52条规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据此,基金合同不需要单独项证监会报备,而是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时提交的文件之一,故D项错误。20.中国甲公司从中东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中国丙银行出具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B.尽管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仍可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A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属于信用证欺诈。B正确,D错误,依第7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C项错误,依第10条,即使法律巳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如丁银行已付款,则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D项错误。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a市旅客甲在火车站购票前往b市,发现火车站售给自己的票比平时贵了50元钱。到达b市后向b市火车站询问,发现此次火车票价并未上浮,而是a市火车站售票处的操作错误。甲欲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50元钱。下列关于本案眘辖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a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由b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可以由a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b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由a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人可能选择C项。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的铁路法院,审理涉及铁路的有关民亊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不受第28条的调整。《民诉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下列有关诉讼请求的说法正确的有?()A.判决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B.请求一并解决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别的给付义务,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C.请求审查和撤销一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D.起诉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8条。25.甲趁在路上行走的乙女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20000元的铂金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抢夺罪(未遂)B:构成抢夺罪(中止)C:构成抢夺罪(既遂)D: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夺罪及犯罪既遂。详解: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趁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20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项。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D选项。26.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2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相声大赛情况,在新闻报道中播放了某相声的片断B.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两份D.某报纸上刊登了其他报纸中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的时事性文章,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E.为募捐而义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没有向公众收费答案:A,C,D解析: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B项的将少数民族作品翻译成汉语发行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该构成侵权;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只有这种情况才属于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E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选择ACD。28.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签署保证书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其他人都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另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可见,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其证明力较小。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选项D正确。29.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30.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C选项正确。第1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D选项不正确。31.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B,C,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有限合伙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0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唯一限制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必要条件,故选项D正确。32.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33.下列各项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用途的是( )。A.用于劳动能力鉴定B.用于投资运营C.用于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D.用于发放奖金答案:A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34.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35.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C.限期转让营业D.处以罚款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点是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6.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中,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是( )。A.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B.公司增资的决定C.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发生变动D.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属于临时报告中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所以B选项错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属于重大事件,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所以C选项错误。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属于重大事件,所以D选项正确。37.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托收行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业务,并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实质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査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D.如果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商法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脸单据的义务,A错。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所以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38.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39.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功能包括( )。A.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B.促进失业者再就业C.合理配置劳动力D.分散用人单位失业风险答案:A,B,C解析:失业保险功能包括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4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甲虽然行为不当,但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甲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A选项错误。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选项中,乙在广告中虽然对产品有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产品还是具有一定的减肥效果,乙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虚假广告罪,B选项错误。选项C中丙不正当地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C正确。D选项中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D选项错误。4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42.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2012年)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43.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要求石场关闭和外迁的行为是对原行政许可的( )。A.宣布无效B.撤回C.宣布撤销D.效力维持E.注销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撤回和注销。90年代初的行政许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违背,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合法要件也无瑕疵,因此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撤销。关闭石场的行为是因为当年许可办石场的行政行为与新的规定相违背,只能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44.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査?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45.根据国际环境法的有关原则和内容,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中,所有国家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各国在对能源进行利用开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后代人类所拥有的权利C、对于发生在一国管辖区域内的外国船舶违章行为,该国有权进行调查和管辖D、《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而不是所有国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项正确,其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C、D项也正确。46.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制度。《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本案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据此,对禁止令延长期限也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故B错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D选项中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所以D错误。本题选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48.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340、342条。49.某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张某处以800元的罚款,张某对此不服,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D: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答案:B解析:【考点】对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B项正确。50.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51.某计算机研究所接受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开发了1套人事管理软件,项目任务书中对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未作约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A.计算机研究所B.上级单位C.软件开发者D.计算机研究所和上级单位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职务作品是指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2年。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本题涉及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故应选A。52.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贪污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査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侦査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故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了査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査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C。53.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54.下列有关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和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B:人民陪审员适用回避制度C: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但不能独立行使表决权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答案:A,B解析:【考点】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和权利。详解:根据《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可见D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可见,A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可见,B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55.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8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外人丙也欲进行离婚诉讼,听说甲乙离婚案的案情与自己的情况相近,遂希望查阅本案的裁判文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给甲乙,则丙无权向法院申请查阅调解书B.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故丙可以申请查阅本案判决书C.若本案判决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则法院不提供查阅服务,应驳回丙的申请D.若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则可以不予准许丙查阅本案判决书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故AD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5条第1项,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故C项错误。56.月平均工资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10%B.20%C.30%D.35%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答案: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组织;人民陪审员【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既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自然可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第4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特别程序案件的合议庭,C选项是正确的。最后,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陷阱】再审案件的管辖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但再审的审理程序可能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也有按二审程序进行的,若按一审程序进行,就有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况,所以,A具有一定的迷惑性。58.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答案:A解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故A项“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说法错误,应选。59.刘强、关文、张力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中,正确的是:()A.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B.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C.刘强用货币出资,关文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张力用劳务出资D.非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讲解:《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可见,刘关张三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中“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60.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重大税务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负责审理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理决定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采取会议审理方式D.2/3以上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召开审理会议E.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答案:D,E解析:(1)选项A: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选项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3)选项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61.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本题应选D。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但他是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受贿的,甲此时是代表学校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成立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是国有医院副院长,但他收钱时承诺的是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因此,乙是以医务人员的身份,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这种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C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丙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而是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的。此时,丙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他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双方通常利用的是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因此丁和副总经理共同构成受贿罪的共犯。63.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4.下列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B.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C.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D.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条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65.甲公司排污致使周围鱼塘中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对甲公司处以罚款,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排放污水的日常监测记录表,以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市环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对周围鱼塘进行调查时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下列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书证B.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物证C.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D.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物证E.市环保局提交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答案:A,C,E解析:(1)选项AB:书证是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本题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以材料中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属于书证。(2)选项CD: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3)选项E:视听资料中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答案:A,B,C,D解析: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67.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新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有?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D.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答案:A,B68.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C.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答案: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6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属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追认权属于形成权B.人身权属于对人权C.物权属于相对权D.债权属于请求权E.著作权属于支配权答案:A,D,E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属于是对世权,物权属于绝对权。所以选项B、C错误。70.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问题: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71.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72.下列哪个不属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A.提供资金账户的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C.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的D.协助将资金从本省汇往外省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洗钱罪的行为方式e参见《刑法》第191条。73.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B.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法规,应优先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特殊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答案:B解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A项正确,当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B项错误,不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C项错误,不选。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两者结合,就是新的特殊规范优于旧的一般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故D项错误,不选。故本题选B。7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可以是:()A:本人民法院B:案件发生地C: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D: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75.下列措施中,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 )。A.对隐匿罪证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B.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C.侦查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D.强制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答案: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选项D属于拘传,当选。选项A、B、C属于侦查措施。76.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父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无所归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厲,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巳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答案:B解析:【考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两部法律都“明文”禁止的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故B项符合题意。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79.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80.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未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财产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在诉讼中,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C项正确。81.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C错误,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82.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答案: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选项D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83.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A.承认B.放弃C.变更诉讼请求D.进行和解、调解E.提起反诉答案:A,B,C,D,E解析: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84.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答案:B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85.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甲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首期款200万元。下列哪些情形,甲有权请求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200万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200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A.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1个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出卖给甲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乙C.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再出卖给甲D.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该房屋是按照约定应补偿给丙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答案:B,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B选项、C选项、D选项均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A选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有效,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86.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税务行政机关一般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B.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D.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E.税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案:B,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87.★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是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査、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B.公证员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C.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D.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公证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以使违法行为或有问题的公证书得到制止或纠正答案:A,B,C,D解析:。ABCD项都属于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88.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乙女于2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甲男因为工作繁忙一直于2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则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月20日C.调解书制作完成后,甲男拒绝接收,其行为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D.乙女签收调解书时,发现法院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并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重新制作调解书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1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本案不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故A项错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属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D项错误。89.甲国与中国均为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法院拟向总部设在广州的某公司送达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也应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D.广州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对,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错,依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正确,依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90.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是?A.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和涉外房地产案件B.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C.信用证纠纷案件D.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答案:B,C,D91.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92.【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答案:解析: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niutk.com考试软件niutk.com考前更新押题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93.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A,C,D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94.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95.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96.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 )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A.天河县法院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天河县政府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D.天河县检察院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97.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98.解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A、善意解释原则B、整体全面解释原则C、如果按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意义不同,可使用解释的补充材料D、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答案:A,B,C,D解析:《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合理解释。这一规定确定了解释条约地善意与整体全面的原则。同时,该公约规定,如果采用上述规则所作解释仍意义不明、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种以上文字写成,条约规定作准文字的情况下依条约规定处理,条约无特殊规定时,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一作准。99.下列哪些类别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A.供电B.公共交通C.供水D.医疗卫生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100.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A.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B.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C.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2.关于法律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最高法与最高检才能作出司法解释B.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立法解释相较于法律效力要低一级D.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常委会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C选项错误,立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效力相同。3.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C:具有不可替代性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答案:A,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至于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在所不问。而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和第31条规定的“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因此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选项B不正确。根据前述证人的规定,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根据该法第144条规定的“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则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D。4.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C项所述的房屋租赁关系。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指该争议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即A项所述的房屋知租金。任何一个诉都具备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财产案件的标的物是权利的客体。B项则是本案的诉讼请求。5.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6.★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履行( )的职责。A.监督管理人B.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C.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E.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应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所以选项C错误。8.关于法律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B、在现代民主社会,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C、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D、在我国,国家专门监督是检察监督和纪委监督答案:B解析:法律监督有五个基本因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法律监督的规则。其中,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同时所有的法律监督主体也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在国家监督中,检察监督是专门监督,而纪委监督是社会监督。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10.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 )。A.债务人之间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债务B.债权人之间约定按照份额享有权利C.债权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D.各债务人仅负有履行部分债务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1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吴某以杀人故意向甲、乙二人开枪,即使对二人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在没有杀死二人的情况下,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注意: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故A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吴某若打死甲,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未死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两个行为构成建立在同一个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项,吴某对乙也有杀人故意,即使未能杀死乙,仅仅伤害乙,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行为构成。故C项错误。D项,吴某若一枪将甲、乙二人都打死,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建立在同一个杀人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12.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  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13.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A.污染物排放B.环境违法C.节能减排D.环保政策贯彻答案: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1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A正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B选项中,甲并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未销售此类食品,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中,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正确。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罪。D正确。应选ACD。15.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答案:B,D解析:法律规则有其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根据新的“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几个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同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甚至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来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都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被省略掉。BD项正确,当选;AC项错误,不当选。1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许可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A: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B: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C:某机关作出了准予某公司成立的行政许可,在决定作出后8天才将行政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颁发D: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2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答案:A,B,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A项中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要求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等情况,明显属于与申请企业设立的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A项错误;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因此B项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的做法错误;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因此C项中决定作出8天后颁发许可证件的做法并不违反程序;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曰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最长为30日,因此D项行政机关在2个月内仍没作出决定的做法违反程序。17.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中,下列关于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以3名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审判员意见也不一致时,应少数服从多数B.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判决C.因合同内容涉及甲公司签约明星的个人隐私,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D.因合同内容涉及乙公司某项商业秘密,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A、B错误;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中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案件,属于“应当”公开,“可以”的表述错误,因此C当选。18.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页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谦抑。因此本题选D。19.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考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21.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22.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私呑。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呑钱款。王某回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讲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这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B项当选。23.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张某,被判处罚金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的B:李某,因怀孕被监外执行的C:金某,韩国人,系被害人的舅舅D:洪某,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刑诉解释》第35、55条。24.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是( )。A.质押权B.知识产权C.荣誉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区分。专属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等。本题中荣誉权属于人格权,是专属权。25.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进行质证B.公开质证C.不公开质证D.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公开质证答案:C26.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负债20万元,丙转为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没有起色,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合伙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C: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甲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27.2010年10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向保险人口头说明自己曾患乙肝,但已经治愈。2011年7月,张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投保时即患有乙型肝炎,但吴某填单时并未告知。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认为,自己应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曾患乙肝的事实,腹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虽然未填写,但乙肝和心梗住院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拒赔B.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知的对象应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无接受投保人告知的权利C.保险公司认为询问采用的是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应该是书面形式,故张某并未依法、依约履行告知义务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遒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賠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中张某的情形,确实未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方式告知其患有乙肝的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看张某未告知的亊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而不是看张某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从案情来看,险种为重大疾病险,而张某曾经患乙肝,很明显张某未告知曾患乙肝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来说,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从案情来看,张某明知自己是曾患肝炎之人,但在填写相关资料时却未告知保险人。符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题选择C、D项。A选项错在告知的方式上有问题;B选项错在违背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的员工还需授权才能代表保险公司,不符合保险公司员工保护的规定。28.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直接决定是否再审B.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C.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律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答案: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选项B: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3)选项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B.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C.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D.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答案:D解析:《宪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A项正确。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因此B项正确。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C项正确。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属于国家所有,也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因此D项错误。30.曹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高某找到他,拿出3万元现金让曹某为其保管。当曹问“是什么钱?”时,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曹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曹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1万元。曹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A.窝藏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窝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A,C解析:参见《刑法》第3明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32.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答案:B,C,D解析: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为由免责,因为德国是买方的营业地,中国甲公司被推定为应该知道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状况的,所以A项免责理由不成立。可成立的理由是德国买方知道这批货物上存在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a)、(b)两项,所以B、C项免责理由成立。此外依据第43条,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卖方甲公司,则丧失向卖方中国甲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D项免责事由亦成立。33.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牟某与邵某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牟某在店内推销智能手机,邵某每日支付报酬100元。现牟某因烫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欲要求邵某赔偿。邵某认为是董某的行为引发火灾,自己也是受害者,牟某应向董某要求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牟某诉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牟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邵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C.甲与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D.甲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邵氏手机店”并非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A、B错误。34.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R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构成要素中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A正确。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故B选项中关于反倾销税税额征收采取同一标准的说法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可知执行机关为海关,C错误。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D正确。35.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36.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37.张三、李四和王五涉嫌共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分别判处张三、李四、王五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张三上诉,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对张三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李四和王五均未上诉。关于本案相关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这里的补充侦查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B:市检察分院对该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完毕,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56条和第202条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B选项错误。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C选项正确。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D选项正确。38.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详解】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作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强调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因而不存在法官的“领导地位”的说法,故B项说法错误。【陷阱】对于判断选项之陈述是否正确的考题,出题人总喜欢用“半句对”来误导考生。考生不仅要对选项之中的前提和结论进行整体的逻辑推理判断,还需要单独对选项陈述中的前提和结论的正确性分别进行判断,以避免被误导。3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答案:A,B,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可知,若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B说法错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此时,对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特殊累犯的范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丁犯前40罪时17周岁,不构成累犯。40.共用题干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A:省监狱管理机关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B.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设电子政务C.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制度D.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答案:A,B,C解析:《反恐怖主义法》第7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因此D项错误。42.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选项C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选项D错误。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错误。4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形式审查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实质审查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可以在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前撤回异议,还可以在7日的期限内对撤回异议反悔D.如果甲乙之间的督促程序因甲未在7日转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转为诉讼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甲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43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所以D项错误。44.《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4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46.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A项错误。B项,境外消费,指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B项并非境外消费,而是商业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B项错误。C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C项错误。D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其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D项正确。47.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48.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对甲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方法,正确的是( )。A.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B.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C.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D.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拾得贾某戒指(价值2万元)后告知贾某,如果不给5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但贾某拒绝支付报酬,甲拿着戒指逃跑,甲成立敲诈勒索罪B:孙某盗窃了乙的电脑(价值5000元),被乙发现。乙追回电脑,并以揭发孙某的犯罪行为相威胁,取得孙某手机(价值5000元),乙成立敲诈勒索罪C:丙窃取他人车牌(价值1200元)后随即告知对方,如果交付1500元即返还车牌,成立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D:丁因为个人恩怨将刘某杀害后,另起歹意,又以刘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否则将会撕票,丁成立绑架罪,属于“在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中答案:B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选项A中甲拾得戒指后告知贾某,如果不给5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此时不成立犯罪,而当其后来不归还,拿着财物逃跑时,就成立侵占罪。选项B中乙以揭发孙某的犯罪行为相威胁,取得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孙某的物品,成立敲诈勒索罪;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选项C中丙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1500元即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后行为和销赃行为具有相似性。选项D中丁存在两个犯意,两个行为,其杀害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面以刘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50.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51.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正确。5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是国务院的职权:A、批准自治区的设立B、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D、批准省的更名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第12款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可见,自治区的设立和省的更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因此A项、D项错误。第67条第1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因此B项错误。第89条第15款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正确。53.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3款。54.关于授权性行政法规,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B.授权性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制定法律D.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权的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①《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②《立法法》第95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③《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所以应是授权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实施的情况,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④《立法法》第12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权的权利。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55.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56.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按照日常的、一般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文义解释B.某个当事人在解释其对《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D.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答案:C,D解析:。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57.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52条。58.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是某信息中心员工,因公受伤,为赔偿问题与该信息公司发生争议,张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b.李某和赵某因合同争议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并未经司法确认,后李某不履行调解协议,赵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c.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d.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答案:A,B,D解析:。如果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有仲裁协议,将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仲裁协议,或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所以C选项错误。59.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答案:A解析: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60.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选项中,正确的有:()A: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比较。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第3项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既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应当”,B错误,D正确,故本题选A、D项。6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某将其收入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D.张某对李某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吃大餐,后张某如愿考上博士,但未兑现承诺,张某构成违约答案:A,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62.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错误。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案件无关的证据。63.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64.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一直没有发货,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见了诉讼,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王某因为损害乙公司利益的事情而被依法更换,孙某代替王某成为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孙某代替王某参加诉讼B.应当由王某继续参加诉讼C.由原告甲公司决定是否更换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如果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则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的诉讼行为全部无效答案:A解析:。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6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66.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答案:A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128条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作了规定。张某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行为人只能以其有认识的犯罪,即以盗窃罪处理,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所以,B项排除。如果行为人在得到枪支、弹药之后,又私藏的,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论处,并与盗窃罪并罚。本题中,并无盗窃罪选项,所以选择A项即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中被储存的对象,往往数量较大,而且与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有关,所以C项与本题客观方面并不符合,应予排除。《刑法》中只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而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D项自然不能选。67.白某一日在街上购物时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发现包内有现金8000元,遂将钱包交给路过的巡逻民警吴某。吴某见财起意,将这8000元据为己有。吴某的行为构成:A:职务侵占罪B:滥用职权罪C:贪污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案中吴某占有钱包属于依职权合法占有,其侵占财物也利用了经手财物的便利,是职务犯罪。钱包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控制之下时以公共财产论,据此,吴某将8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68.《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D.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答案:B解析:担任公证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69.下列犯罪仍保留死刑的有:()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保险诈骗罪答案:A解析:。《刑法修正案(八)》。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请结合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答案:解析: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有明确的权限和范围,且有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2)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71.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害人哥哥的证言不得采信B:被害人哥哥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C:辩护人有权申请被害人的哥哥回避D:证人不适用回避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无须回避。72.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只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依本题题意,甲的目的是使乙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能达到这一目的。故选C。73.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B: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此类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不是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A项错误。根据同法第1条第(3)项,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D项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0)项,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C项正确。74.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物证存在疑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查看材料A.必要时,可询问提供物证的人员并制作笔录B.要求公安机关对物证重新进行技术鉴定C.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获取的有关情况D.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新证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高检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因此应选ABC。75.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76.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约,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条,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可知,“要约作废”的函件要迟于要约到达,不然董事长助理不会犯“要约作废”的函件和要约同时到达而他却只将约交给了董事长的常识性错误。本题中导致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应是要约巳被撤销。77.某农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5000立方米木材。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又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上海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上海市运至终点站。当收货人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250立方米木材。收货人遂向某农场、铁路局、海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交涉,但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收货人只能诉诸法律。法院依法判决应由谁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A:某农场B:铁路局C:海运公司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汽车运输公司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该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所以在本题中,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8.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女儿45万元B.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C.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D.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79.下列关于商标撤销的说法正确的是:()A.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的,商标管理部门予以撤销B.商标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C.商标注册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D.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撤销商标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商标的撤销问题。《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末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的,进行注销而非撤销。故A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该商标无效。故B项错误。《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选民名单应该在选举日的()日前公布。A.20B.15C.5D.7答案:A8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82.下列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上述任何一个部分,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中,均可能被省略B.法律条文既可以表达法律规则,也可以表达法律原则,还可以表达规则或原则以外的内容,而规范性条文就是直接表达法律规则的条文C.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一个法律原则,其行为模式为应为模式D.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则既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也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以外的形式来表达,典型如判例和习惯答案:B,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在表述中均可以被省略,在逻辑上缺一不可,故A选项正确。规范性条文指的是直接表达法律规范的条文,因此B选项错误。C选向前半句正确,但要注意,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规则的逻辑结构,换句话说这些只用来描述规则,对于原则不适用,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规则和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可以随意对应,规则可以通过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条文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判例和习惯来表述。条文既可以表达规则这一内容,也可以表达规则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83.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答案:C解析: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横幅标语”并非公开出版物,故禁设横幅标语不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而是涉及公民言论自由。故A项错误。禁设横幅标语,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故B项错误。禁设横幅标语,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涉及言论内容,只是对表达形式的限制而已,且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故C项正确。宪法上的合理差别是与平等权、平等原则相关的。题干中的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是一律禁止,故D项错误。84.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85.下列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描述,正确的一项是哪个?()A.最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B.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等C.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涵盖所有的法律D.在法律价值的偏好方面,传统公法侧重于自由、效率;而传统私法则侧重于秩序和公平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等。对法律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有些社会法既不能划分为私法,也不能划分为公法,兼具二者的特点。至于公法和私法的价值目标,传统公法侧重于秩序和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本题中只有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86.《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错误:A、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B、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可以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作出具体规定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D、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故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A项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资质的许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且该法律未限制其适用范围,故C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对。87.甲和邻居乙一起在小区附近的超市里分别花费50元购买一箱纯奶。当日,甲饮用,晚上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500元,随即通知未饮用的乙,让其不要饮用。后查证,此两箱纯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只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B.甲可向生产者或超市主张损失三倍15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C.乙可向生产者或超市主张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D.若甲明知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超市,对其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B,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③在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也要赔偿;④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88.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哪些条件:A.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C.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D.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答案:C解析:本题要注意题干没有区分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因此两种公司类型均需要考虑。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赋予了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错误。没有考虑股份公司的情况,在股份公司中,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选项错误。忽视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D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9.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90.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91.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92.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93.下列产品中无需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A、取得免检资格的某名牌高压锅B、只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范围内销售的剧毒农药C、带有细小零件的儿童玩具D、出口国外的毛巾答案:D解析:【考点】标识要求。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因此,A、B、C三项都应该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D项无需标注,应入选。94.税务稽查员甲发现人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有的按一罪处理,有的按数罪进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是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指出,对徇私型渎职犯罪,如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又无特别规定的,按数罪并罚处理。税务稽查员甲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受贿罪,他在受贿后又非法为A公司办理了免交税款的手续,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因此按数罪并罚定罪是正确的。95.关于宪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答案:A解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此A错误。96.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97.关于行政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B.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C.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D.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E.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98.甲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并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甲委托了律师乙,案内有一证人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通知乙到庭辩护,但乙未到庭,甲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B.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甲C.乙对不利于丙的书面证言有异议,申请法院通知丙出庭作证并向法庭说明该证言对甲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丙出庭作证D.如果法庭决定通知丙出庭作证,但发现丙一个月前刚去美国留学短期无法回国,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丙不出庭作证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A中,还需要被告人同意才行,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195~198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还需要经过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如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等环节后,公诉人才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故B错误。《高法解释》第205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C正确。《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D属于上述“(三)”的情形,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99.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甲构成犯罪预备B.甲构成犯罪未遂C.甲构成犯罪中止D.甲不构成犯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100.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D、如B公司坚持向A公司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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