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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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甘肃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B,C,D解析:【考点】商标注册【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依据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非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非撤销),故C项错误。甲公司的救济手段要么异议,要么申请宣告无效,主张先用权于法无据,故B项错误。D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故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共用题干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未拆,也未对县规划局的决定申请复议和起诉。之后,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该企业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其强拆决定。终审法院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作出撤销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一审法院是中级法院B:诉讼中,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拆C:县政府还可以再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D:对县政府再次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该企业可以起诉答案:A,B,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3.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A、B、C三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D项中的口头约定不构成书面形式,故该仲裁协议无效。4.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律师询问他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刘律师作了下列解答,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B: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C: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向其分配红利D: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答案:A,B,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第35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6.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公安机关B.检察院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7.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A:婚姻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案件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答案:B,D解析:【考点】法定不公开审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D项正确。8.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商标专用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商标专用权质押未进行登记,故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不享有质权,但不能认为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恒祥皮具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与洛明皮具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无须登记,但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应予注意的是,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当向商标局登记公告,合同仍然是签订生效。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发生转移的效力。此外,如果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登记,银行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质权。恒祥皮具厂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不同意的,该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9.甲之父与乙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甲之父去世后,甲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乙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当初甲之父与乙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是违法的,民政部门应该撤销婚姻登记。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了甲的继承权B.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如果违法,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C.甲无权提起诉讼,因为婚姻登记属于特定的人身权利,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D.甲与乙的继承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4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10.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朱某辩护人的有:()A.朱某的因贪污被开除公职的父亲B.朱某的已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堂兄C.朱某就读的学校推荐的人D.朱某的母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CD正确。11.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但是丙常常随甲乙参与一些合伙事务辅助工作,某日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食品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曱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仍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讲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B、D两项正确。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本题答案为A。12.《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A选项,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无关。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可知,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是否公开审判问题时,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审判时为准,与其他时间点无关。故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犯罪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没有关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立案时的年龄与是否公开审判没有关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B。13.甲是一名电影演员,已去世。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作者乙写的《甲和三个女人的故事》,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甲的家人极为愤怒,认为严重侵犯甲的名誉,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A:甲的父母B:甲的子女C:甲的弟弟D:甲的外孙子女答案:A,B,C,D解析:【考点】原告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A、B、C、D项都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专利法》第60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企业认为乙企业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某市专利局处理。某市专利局责令乙企业停止侵权。乙企业不服起诉。关于乙企业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哪部法律确定?()A: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它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较长,可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诉权B: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它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C:应当适用《专利法》,因为《行政诉讼法》允许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D:应当适用《专利法》,因为它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较短,可使相关行政决定尽快具有确定力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允许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15.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故A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得出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16.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能单独定案答案:C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1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18.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A: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B: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C: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D: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ACD选项中的说法均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不正确。19.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旅行社乙签约参加旅游活动,乙未经甲同意,将本次旅游业务转给了当地的一家旅行社丙。丙安排丁餐厅为旅客提供食宿,后由于餐厅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甲食物中毒,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旅游经营者乙承担违约责任B.乙、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丁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若甲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C。20.共用题干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21.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5)收到控告、举报的;(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据此可知BCD选项均正确。A选项中,因走私犯罪并不在列举的罪名当中,且亦未限定为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故不选。本题答案为B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23.对于下列再审申请,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A.周某与孙某离婚一案中,周某在败诉后以管辖错误为南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B.检察院针对钱某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后,钱某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C.谭某申请法院宣告其子谭小某失踪,在失踪宣告判决生效一年后,谭小某重新出现,谭某遂向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D.张某在诉李某返还不当得利二审败诉后,立即以该案法官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答案:A,B,C解析: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管辖错误不属于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9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当事人仅以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为由提出申请,尚不符合该项再审事由的条件。2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25.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26.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侵权行为B.纳税C.先占D.生产答案:A解析: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27.“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关于依法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B.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C.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D.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答案:A解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故选项A说法错误。28.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10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2007年2月,刘某在境外以12万美元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应缴纳关税50余万元。刘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李某将从香港进口的免税来料加工的电子元器件擅自销售给内地某企业,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黄、吴二人在台湾购买了假币150万元之后,携假币非法偷渡。二人刚一靠岸即被我缉私人员发现。黄、吴二人持匕首、木棒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走。则黄、吴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妨害公务罪答案:B,C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A项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项中,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数额巨大,应成立走私罪。B选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30.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之贷款业务。A项:《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所以,开展校园贷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A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是错误的。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法律并未要求对借款人的“学习、恋爱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C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为同一人的做法是错误的。31.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32.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太阳花”号油轮。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乙公司可以对以下哪些财产行使留置权?()A:船上运载丙公司的货物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船上属于甲公司的货物C:甲公司转租船舶的收入D:船上运载的丁公司的货物答案:B,C解析:【考点】船舶租用合同中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详解:《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因此,答案为B、C。33.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B.只有发展中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C.法律移植应该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D.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法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答案:B34.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答案:D解析:。《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AB项错在:法律明确规定犯这两种罪的,如果情节严重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再是亲告罪。C项错在: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不是自诉罪。D项错在: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才不是亲告罪。35.某市宾馆一客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案发后侦查人员迅即来到现场,并搜集到以下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中,不可能成为本案刑事证据的有:A:带有人的新鲜血迹的床单,但该血迹经查证不是被害人所留B:尚有余温的一次性纸杯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害人身边已被掏空的手提包D:案发当日值班的宾馆服务员关于不知此事的叙述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一是客观性;二是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具备这三个特点的证据材料才可以称为刑事证据。本题中,选项D不具有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因为该材料与本案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36.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设本案中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A.可以解除合同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D.如果甲解除合同,应当退回货款,并加付该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答案:A,B解析:A、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讲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D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故不当选。37.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多选)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答案:B,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所以,A错误,B正确,C错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以,D正确。38.下列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B:对被执行人赵某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司考之路》采取扣押措施C: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王某为了办案需要,在情况紧急时,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摩托车开出,并及时归还D:在对刘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将其无偿借用的刘某的红旗轿车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39.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答案:A,B,C,D解析: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故A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故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属于非诉程序,不适用答辩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故C项、D项正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3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从合同)、实践性(交付生效)和要式性(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按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的体现。因此,本题选C。41.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皖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口8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42.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44.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B.查封扣押C.代履行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E.冻结存款账户答案:B,E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査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B、E正确。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强制执行税款和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D错误。4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基金的投资【详解】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BCD正确。至于A项,在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A项属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5项规定禁止的行为。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第5项规定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以及第6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规定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上述投资。所以,按照现行规定,A项也正确。46.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47.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48.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项正确。49.某区公安分局民警丁某、蔡某二人以杨某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观看比赛为由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杨某认为两警察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区公安分局应当赔偿其票款100元,故向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B.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C.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D.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醅偿程序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惩罚,故A项错误。此处的强行带离现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的“3个月”说法错误,C项的“可以听取”错误,D项说法正确。50.下列有关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解散,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清算人B.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C.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D.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E.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所以选项E错误。51.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52.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5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准死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必须讯问被告人C: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D: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答案:B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错误。54.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银行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要求该行全体人员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B选项中副行长邱某、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出境旅行证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范某是银行董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财产,所以C选项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D选项不正确。55.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李某用各种淫秽言语侮辱孙某,孙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遂自杀身亡B:王某作为监管人员,多次对被监管人赵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C:弓某强制猥亵妇女甲致其死亡D:由于儿子患有痴呆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父亲的张某将其遗弃,最终导致儿子死亡答案:A,B,C,D解析:【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AD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因此,B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C选项是最难的一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仅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的答案为ABCD。5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B.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同的责任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亘古不变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曱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A、B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起诉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58.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59.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60.我国海警巡逻船发现有船舶在我国领海从事违法活动,该巡逻船向该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后开始紧追,途中由于另有重要任务需要执行,遂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继续紧追。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到甲国毗连区后我国巡逻舰停止了紧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行使紧追权B.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不发出信号直接紧追C.我国海警巡逻船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进行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D.我国巡逻舰停止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紧追权的行使条件是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的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紧追可以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开始,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对该区域法规或大陆架法规的违反(我国例外,从我国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不限于对特定区域法律的违反)。选项B错误。行使紧追权要求先警告,再紧追,即必须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所以B项错误。选项C错误。紧追在进入公海后可以继续进行,但必须“连续不断”,可以换船,如果中途更换紧追船舶或飞机,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中断,中断后不能再紧追。这可以形象地理解为“接力”。而这种“接力”存在与否只看题目中的文字表达。本题的题干中并未体现出这种“接力”,所以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选项D正确。国际法规定紧追在被紧追对象进入其本国或他国领海后必须停止。但这只是停止的最终期限,提前停止也是可以的。本题中巡逻舰在被追逐对象进入他国毗连区时停止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好比说你一天最多吃10个包子,吃3个行吗漫说可以,不吃都行!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62.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物质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资源保护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相关规定。63.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债权人的债权有担保,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对该债权人清偿了债务B:董事会要求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报董事会确认,清算组拒绝C: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遂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D:某企业谎报债权,清算组成员未尽注意义务,对该企业进行了清偿,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拒绝答案:A,C,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64.共用题干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答案:A,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65.共用题干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答案:C解析:【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66.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67.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构成容留卖淫罪C.构成包庇罪D.属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特殊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且情节严重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CD项为正确选项。68.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8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2个月答案:B,C,D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4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8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69.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答案:C解析: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说法正确的是:()A.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B.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D.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答案:A,D解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第10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依然是纳税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第11条的规定,C选项的情形中只有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才以发包人为纳税人。故C选项错误。根据第12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71.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而此题没有正确答案)【考点】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是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丙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的是,就本题案件发生的年份来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未生效。72.共用题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73.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显然梁某持续工作了一年半,而车间主任也绝不会是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故A、B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D项说法正确。74.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整程序。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75.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为:(1)地域限制。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2)主观限制。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据此可知,乙国不属于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的范围,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选项B错误。除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和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给买方。选项C错误。国际铁路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选项D错误。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76.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选B。77.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78.关于国务院机构的设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变更,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D.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答案:B,C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委会议而非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其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项正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变更也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因此,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己就可以决定。D项错误。79.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后,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在对支付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支付人可以不承担支付义务B:终结公式催告程序的裁定书,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C: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D:人民法院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诉意见》第236~239条。80.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81.下列关于法的形式与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可能承认实在法的法律效力B.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C.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只能表现为法律D.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国家,其法律的形式也是相同的答案:A,B解析:C错:统治阶级意志还可以表现为党的政策、国家政策;D错:法律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形式不一定相同。82.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答案:B解析: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8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为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出纳员,擅自制作高额利率定期存单,并偷盖他人掌管的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员的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利用该擅自制作存单收亲友存款共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后投案自首,退款5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顾客L在饭馆用餐时将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中途起身去上厕所,甲见状将提包拿走构成侵占罪C:甲乙为好友,甲向乙借钱,乙说自己也是身无分文没钱可借。甲说附近停车场有好多汽车晚上搞一辆出来卖钱大家分着花,乙听了没当回事就走了,第二天甲果真开辆汽车来,让乙帮着卖得3万元,甲分给乙5千元,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D: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详解:关于A项,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方便,所以是诈骗罪。因为银行根本没有甲所伪造的高额利率定期存单这种格式存单,所以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错误,提包并非是失控之物,利用他人看管财物的疏忽,应属盗窃。C项错误,仅仅事先知道他人盗窃事后帮其销赃,不能认为共犯,只有事先共谋才成立共犯。D项正确,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84.王某是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他同时还可以担任下列哪些职务?A、禹州市人民法院驻张得乡的人民法庭的书记员B、禹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C、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D、张得乡税务所的所长答案:A,B,C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本题4个选项中,只有D是行政职务,所以应选AB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完成下列哪些(一)工作?()A.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B.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C.公告该情况D.2014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答案:A,B,C解析:考查股票的发行和一般上市规则。ABC。见《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86.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可以作为一般累犯B.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C.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死刑D.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故意犯罪,应当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犯罪主体。累犯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所以选项A错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须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选项D错误。87.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88.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B: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C: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D: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项“6个月”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B项“3个月”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8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由本院院长批准”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4条,行政诉讼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据此,D项正确。@##89.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A.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B.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C.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D.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两种笔录的区别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对两者概念的把握就能很好地进行区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91.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92.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C,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影视中心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法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享有播放权,C项错误。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作为诉讼原告,D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权包括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中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播放没有取得表演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B项不符合题意。93.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9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95.甲和乙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支持的有:()A.甲重病,乙拒绝支付医疗费B.乙未经甲同意,用共有房屋抵债C.乙未经甲同意,将共有的企业股权私自转让给丙D.乙未经甲同意,将共同存款转移到境外答案:A,C,D解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96.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B解析: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项错误。(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由上可见,FCA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C、D两项正确。97.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98.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A项,“其他”本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具体内容的填充只需要法益损害严重,不需要其他要素特征。强奸痴呆女导致其怀孕的,相当于强奸幼女导致其怀孕,由于后续的堕胎或者生育都会使没有自理能力的痴呆女面临危险,所以可以认为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A项正确。B项,“发行”主要指出售,单纯播放不是出售行为,将单纯播放解释为“发行”违背了人们对“发行”一词的日常理解,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B项错误。C项,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行车,超出了对抽象公共安全的侵害,进一步造成对具体的公共安全的损害,可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正确。D项,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99.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定金的有关规定。A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本题中商品房预售已经满足法定条件,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B项: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作为独立合同,完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因而也是有效的,故B项错误。C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有效的,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双方约定有一万元的定金,根据该条规定,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10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2.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据此决议,乙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解救被海盗追赶的丙国商船。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无权作出授权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的决议B、外国军舰可以根据安理会决议进入任何国家的领海打击海盗C、安理会的决议不能使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D、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属于保护性管辖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国际习惯;国家的管辖权;安全理事会【详解】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安理会关于授权某些国家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的行为不具备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不能成为习惯法,故选项C正确。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一国向安理会提出申请,安理会可以授权外国军舰进入该国领海打击海盗行为。故选项A错误。安理会授权只是进入特定国家领海打击海盗,选项B错误。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应属于普遍性管辖,故选项D错误。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详解】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条“贸易权”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所以B选项正确。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第10条“补贴”中规定,(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C选项错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有所差别,在实施程序上也不简便。所以D选项错误。4.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5.★★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依CFR术语有安排投保的义务B.货物的损失应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索赔,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应对货损负责,因其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乙公司未办理保险答案:D解析:。A错,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安排投保。但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所以D正确。B错,本题没有投保,因此,乙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C错,由于甲公司在通知上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还得承担责任。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间,甲非常喜爱枪支。一日,甲趁站岗之机携枪私自离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武器装备罪B.擅离军事职守罪C.军人叛逃罪D.逃离部队罪答案:A7.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据此,A项表述错误。2013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公司法》只对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新设另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限制,而不是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C项错误。该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置或不设董事会,故D项正确。8.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法院裁定中止审理B.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法院裁定延期审理C.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D.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回避事由是延期审理;B选项错误,法院决定延期审理;C选项错误,因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导致延期审理的,中断的时间不仅不计入审理期限,还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D选项正确。9.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题中,地下停车场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B、D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52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10.某县政府发布决定,外地啤酒企业不得在本地销售的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文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该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该决定抽象行政行为C.对该决定某一外地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该决定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本题中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是无强制力的意见、建议,内含有行政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指导。同时,该决定针对外地不特定企业,可以反复适用,当属抽象行政行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随带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为选非题。11.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以彼得是本国公民为由,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分別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甲、乙两国国间均无引渡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可以拒绝将彼得引渡给对乙国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中国可以既不对彼得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解析: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即“无条约无义务”,故本题中,中国无义务将彼得引渡给甲国或乙国;另外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所以中国可以对彼得提供庇护,也可以不予庇护,因此,A、C项正确。我国有关引渡的规定: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对引渡申请进行审查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査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据此项正确。中国应当不予引渡的情形包括:(1)本国国民不引渡;(2)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引渡;(3)政治犯或军事犯不引渡;(4)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引渡;(5)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不引渡。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1)中国有管辖权并正在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基于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所以,D项属于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而不是“应当”,故D错误。正确答案ABC。12.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13.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14.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15.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公证员的做法是合法的?()A.公证员王某想下海经商,所以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B.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C.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控告D.某公证机构主任对公证员陈某看不惯,决定对陈某进行免职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公证活动中,付出了脑力劳动和一定量的体力劳动,因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也是公证员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公证员作为执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在公证机构工作,也有权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同时,公证员作为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所以本题ABC项正确,D项错误。16.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只对沿岸国商船开放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____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错误。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17.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共用题干某县国税局在某镇的税务所以瑜仁饭店拒绝税务检查为由对其罚款1500元。瑜仁饭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机关是:()A:县国税局B:县政府C:市国税局D:镇政府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19.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①②④B.②④⑤C.③④⑤D.③⑤⑥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43条第1款、第58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20.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一国的法律体系包含已被废止的法律规范B.被一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C.宪法属于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D.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21.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仲裁开庭和裁决的基本制度的有( )。A.公开仲裁制B.仲裁庭制C.回避制D.一裁终局制答案:A,B,C解析: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1)仲裁公开及例外;(2)仲裁庭制;(3)回避制。22.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B项: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乙属于无权代理,甲、乙擅自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D项:甲、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因表述不明错误。2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答案:A,B,D解析: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2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和“离婚的理由应适用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分别属于哪种冲突规范?()A.单边、双边B.双边、重叠C.双边、选择D.单边、选择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分类讲解: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指明确规定了相关纠纷应适用某国的法律;双边冲突规范只是给出了原则性规定,还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具体适用某国的法律,如题中“侵权行为地”并不能确定是哪国,还须查明该地方是哪国才能确定用哪国法律;重叠冲突规范指某纠纷的解决要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如题中“夫妻离婚理由”必须夫妻本国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都认可才合法;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指解决纠纷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要符合其一即合法。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年。A.20B.30C.40D.50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26.下列选项中,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的有:A.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B.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C.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D.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构成犯罪,同时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329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当选。?27.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28.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中存在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法律原则、概括条款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C项正确。规定义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即比较笼统、模糊;规定权利的,也可能是确定的,即比较具体而明确。故D项错误。29.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3000公斤苹果,单价为每公斤3元。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张三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则可以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债务人原则上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给付的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0.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流派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C.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可以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概念、本质讲解:A项正确。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包括西方法学流派在内的各派均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项正确。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注意仅仅是“某些愿望和要求”而非“意志”。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并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立法者不能脱离这一物质基础去凭空想象法律、创造法律。与此同时,法对物质基础有能动作用。一方面是物质基础制约着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另一方面是国家意志、阶级意志通过法的能动作用影响着物质基础。因此,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D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社会意识不能独立于社会物质条件而存在,因此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同样不能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31.共用题干下列有权撤销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广东省人大D、广东省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32.犯罪嫌疑人甲,17岁,对被害人乙实施轻伤害行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B.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征得被害人的同意C.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D.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答案:C33.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C、村民委员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B.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不承担责任C.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考查表见合伙。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35.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不和,在某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此支持其离婚。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B: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直接判决二人离婚D:直接发回重审,并附带说明二审法院支持离婚的意见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和保护婚姻的政策,我国法律不允许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离婚,否则就是剥夺了不愿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6.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2011年)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次,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甲①的说法正确。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维护和增强行业公信力,乙②的说法均正确。因此,A选项表述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因此,甲②的说法正确。B、D选项不能成立。法律职业人员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因此,丙①的说法错误,C选项不能成立。37.A公司从B公司购得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交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7日内向卖方提出。A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提出异议。然后A公司又将水泥卖给了C公司,C公司在收到水泥后提出水泥不符合合同要求,随即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即使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B公司是否参加诉讼,由B公司自己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详解:根据《经济审判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经济审判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本题中,B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原因有两条,分别为A、B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和A公司没有在异议期内提起异议,故C项正确。38.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39.★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错误的是、()A.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D.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答案:A解析:。A项中的内容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已作出了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1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B项正确。C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项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所以D项正确。40.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C.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A选项错误,国防、外交以及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选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全国人大。41.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或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所以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所以C项错误。42.有关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其要求之一C.其要求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D.其要求遵循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选项A错误。合理行政要求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故选项C错误。43.关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B.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C.在一起国家赔偿中,海关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D.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的生活费标准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答案:A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并不是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如果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规定,“……(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海关如果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44.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45.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答案:D解析:【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甲用受贿的钱财购买别墅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非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提到的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赃物,乙明知是用来抢劫的汽车而修改其颜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C选项中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是指采用隐藏、保管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丁为盗窃来的汽车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隐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为正确选项。46.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物证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47.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的性质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B、区域内的一切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C、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D、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答案:A,B,C,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因此,A、B项正确。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2)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48.下列关于诉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有: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变更之诉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答案: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49.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C.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甲并未使用假币,即使其使用假币,由于该使用行为属伪造行为的当然后续行为,不具可谴责性,故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不选。甲还剩5万美元尚未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持有假币罪,因为其持有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因此,D项不选。行为人伪造货币之后,无论其出售、持有假币还是使用假币,均属伪造行为的自然延续,不另外定罪,仅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50.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答案:B,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牧场的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51.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5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希拉”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希拉”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韩国籍“大宇”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希拉”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希拉”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锒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A错,按照CFR贸易术语,风险应在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即甲公司;只有在甲公司没有买保险或者货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时,才出现甲公司自行承担的问题。甲公司已经投保了平安险,由此问题变为该部分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根据平安险,保险公司对这个货损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公司不必自行承担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故A错误。B正确,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船舶的所有人对因驾驶船舶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责。C错误,因为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对船舶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的赔偿。D涉及信用证支付规则。信用证是独立的交易,不受实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生货损情况的影响,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具有付款的义务。因此,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54.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B.由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5.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宋代的单行的刑事法典D.《大明会典》为《大清会典》所效仿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地位讲解: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项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项错误。《宋刑统》虽名为《刑统》,但它是综合性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单行刑法典。实际上,无论是《刑统》抑或其前身《刑律统类》,皆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宋刑统》沿自后周《显德刑统》,《显德刑统》上承《大中刑律统类》,而《大中刑律统类》是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至于仅含刑事内容的专门刑法典,则迟至清末《大清新刑律》。D项正确。会典沿革如下:《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这三部法典皆为中央朝廷按六部体例编制的行政法典。56.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保全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斯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依据上述法条可知,答案为AB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解析: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A、B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58.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9.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C.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D.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情事变更原则讲解: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是选非题,故B项当选。60.唐某就特定信息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查阅,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政府部门应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B:政府部门对唐某提出的申请要求,应该在15日内予以答复C: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唐某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D: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A错在如果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可以公开。B错在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当场答复。D错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61.退伍军人蔡某多次到省城上访,以求解决本村土地被征收但未获任何补偿的问题。某县公安局认定蔡某冒充军人骗钱骗色,以其构成招摇撞骗为由对其继续盘问达10日。接着又以蔡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将蔡某刑事拘留。在蔡某乡亲多方活动下,某市公安局认定某县公安局违法,责令某县公安局放人。蔡某被拘留25日后终于被释放,向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某县公安局拒绝赔偿。于是蔡某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如何处理?()A: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B: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C:为方便蔡某,提高司法效率,可由蔡某任意选择的程序立案受理D:对继续盘问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对刑事拘留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告知蔡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答案: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继续盘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故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造成的损害,应给予刑事赔偿,故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故不能笼统地适用行政赔偿程序或刑事赔偿程序,A、B项均错误;也不能由请求人任意选择,故C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经复议程序后才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故D项“对刑事拘留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告知蔡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应选D项。62.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犯A罪判处管制1年,犯B罪判处拘役5个月,犯C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的结果是,先执行3年的有期徒刑,再执行1年的管制B、甲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1年后,发现甲在一审判决前尚犯有B罪,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首先撤销缓刑,将A罪的2年与B罪的3年,在3年以上5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C、甲犯A罪判处没收财产,犯B罪判处罚金,对甲只判处没收财产,罚金刑被吸收D、甲犯A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2年后又实施了B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此,应在3年以上6年以下确定最终的宣告刑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6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0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6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5000副太阳镜的订货单,订货单发出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太阳镜物美价廉,甲公司想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订货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随时取消订货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通知先于订货单到达,甲公司有权取消订货,并不承担责任C: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太阳镜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该条规定,要约不是随时可以撤回,必须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要约人撤回要约的,不承担责任,当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D选项不正确。65.某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区工商局将垃圾都堆放在附近辅路旁边,于是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该工商局不服,将环保局告上法庭。对于该案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中,环保局和工商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性法律关系B、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属于法的实施D、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群众如认为法院审理不公也不能采取任何措施,这是因为其不是利害关系人答案:C解析: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典型的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存在层级关系。该案中,环保局对工商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行政执法,二者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性法律关系,故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1)法的遵守(守法);(2)法的执行(执法);(3)法的适用(司法);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属于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体处理案件的活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始终要接受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对司法享有监督权。这是为了避免和防止法院司法不公,D项认为群众对不公正的法律审理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是错误的。D选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指定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管辖区域内下级法院的指定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直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E.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选项CD: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内容。67.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商标法》第52条。6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错误的是:()A.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都可以是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B.申请的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C.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不同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从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程序完毕之前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9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栽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故D项错误。70.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A。“立继”B."祖继”C."嗣继”D.“命继”答案:A,D解析:。“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71.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72.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丁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程序、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7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A:非法持有毒品罪B:窝藏、转移赃物罪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75.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6.★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額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巳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D正确。77.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答案:C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考查司法解散的诉讼当事人。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选项均是考查司法解散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选项正确。公司清算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要求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并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为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并非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79.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C.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D.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答案:A,B,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80.某市有关部门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服务大局的理念?()A、商务局规定只有本市企业生产的啤酒才可在本市销售B、食药局开展为本市中药之城建设保驾护航的执法大检查活动C、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无证的采矿企业D、人社局拒绝处理外地人控告本地企业拖欠工资的案件答案:B解析: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A、C、D项的做法均违反法制统一性,故均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排除。B项做法体现了服务大局理念。81.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額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B选项不符合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82.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83.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鼎尚酒行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017年9月25日,羊某某向县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白酒有渗漏,饮用后头疼,夜里呕吐,要求假一罚十。2017年9月2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案涉白酒,并送检,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属假冒产品。后羊某某与鼎尚酒行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诉讼中鼎尚酒行主张白酒被掉包,羊某某所持假冒白酒并非从鼎尚酒行购买。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羊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B.消费者羊某某只要向法庭提交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即可C.销售者应当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D.法院依法应判令酒行向羊某某退一赔三答案:A解析:消费者取得商品到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销售者主张,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则无疑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因此,在消费者已经提交了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后,应由销售者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本案中,鼎尚酒行应当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系合格商品的举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三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85.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答案:A,D解析:【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86.共用题干某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标准的某造纸厂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造纸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且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征收了2倍的排污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经法院准许?A: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会减少法院压力,提高审判效率B: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C: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D: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违反法律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CD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2款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动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C项表述赋予了法院过大当的自由裁量权,而忽视了法律的限制,是错误的;AB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88.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89.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危险行为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90.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途径包括商务部主动调查和国内产业申请调查B.如果出口经营者愿意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必须接受C.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要求缴纳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D.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措施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过复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答案:A,C,D91.关于犯罪排除事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物B.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必须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C.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D.尽管特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也不能进行挑拨防卫和事前防卫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排除事由讲解:关于A项。正当防卫是面对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因此,其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主人对自己的动物具有管理的过错而导致动物自发侵害时,针对动物的反击,也可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由于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其没有限定性条件,即不一定非要等到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B项错误,当选。关于C项。由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象不同,因此,二者在限度条件上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则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要保护的法益,例如,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本质也是正当防卫,因此,其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条件,绝不能进行挑拨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等。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92.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关于律师行为规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遵守回避规范,因法定事南或相关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B.不得为了胜诉,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C.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侮辱性的语青D.出庭时,除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规范。均正确。9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报复曾在公开场合批评过他的乙,遂捏造乙嫖娼的虚假事实并广为散布,同时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因此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乙不堪忍受舆论谴责而自杀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报复陷害罪定罪处罚B:以诽谤罪定罪处罚C: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D: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诽谤罪。详解: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毁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且情节严重。甲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原因。结合本案,甲某捏造乙嫖娼,是一般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9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适用于:()A:对救助款项的请求B: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本章(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不适用于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因此,答案为A、B、C、D四项。96.甲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利用乙作家创作的某体育明星丙的漫画像,该漫画由丁出版社出版,该漫画像与该企业的产品直接结合,对于甲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害了乙作家的著作权B.侵害了丁出版社的出版者权C.侵害了丙明星的肖像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A解析:。乙作家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权仅指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此处仅利用漫画不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肖像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是指再现本人形象,漫画不是再现本人形象,而是扭曲本人形象,故不侵害其肖像权。9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是:(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2)如果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时,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故A项正确。98.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99.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所有国家的商船均可在乙河无害航行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正确。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100.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A.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B.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C.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D.沈某系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诉讼代理人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A项中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第3项规定;C项中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第2项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剔除了,因此D项答案错误,选择A、B、C。卷III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法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下列关于法产生的规律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B、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C、从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相互分化D、随着法的发展,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答案:D解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2.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答案:A,C,D解析:根据因果共犯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正犯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结果。因此,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根据。如果帮助行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出现没有产生影响,就不可能将正犯结果归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者就不可能承担既遂的责任。而要认定共犯通过正犯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就得要求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结果。否则,就不可能说,帮助行为通过介入正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对于乙,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甲,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不仅需要对自己造成的轻伤结果负责,而且需要对与乙造成的财产损失结果负责,即应以抢劫罪论处。选项C正确,选项D正确。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当然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因此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知情的一方,既要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结果负责,也要对被帮助人所实施的犯罪负责。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根据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4.共用题干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5.下列有关鉴定的说法,错误的是:()A.鉴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B.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D.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鉴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确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非强制鉴定人出庭,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乙公司诉甲公司成衣购销合同案2011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问题】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为什么?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乙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司的利益?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5.如果乙公司还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效力如何?6.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7.为什么?7.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解析:1.不承担。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2.可以。因为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货物和办理托运的义务,可以依约主张付款。3.乙公司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即5万元,低于损失。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5.10万元有效,另5万元无效。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A市,所以只有A市法院有管辖权。7.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7.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牛奶时发现,有四种品牌牛奶添加剂严重超标,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相关报道,导致这四家牛奶厂商销量急剧下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是限制这四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这四家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虽有排挤这四家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牛奶,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题答案选C。8.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9.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工厂因排污设备故障将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乙承包的鱼塘中,造成鱼塘中的鱼虾大量死亡。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乙损失8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A.甲工厂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B.甲工厂与环保局之间存在着隶属型法律关系C.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D.《环境保护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而《侵权责任法》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甲工厂分别承担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不是责任竞合。因此A项错误。环保局和甲工厂之间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因此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C项错误。《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正式法的渊源。因此D项正确。10.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11.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12.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13.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A.张某受贿12万元后,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B.王某2005年4月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12月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C.李某2010年7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2015年3月又因为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D.赵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20克答案:A,C,D解析:A选项即使适用自首减轻处罚也得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因此,不可能适用缓刑:B选项因后罪为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故可适用缓刑:C选项符合累犯条件,不得适用缓刑;D项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也不可能适用缓刑。据此,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只有B项可能适用缓刑。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保全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斯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依据上述法条可知,答案为ABD。15.周某有一辆奔驰轿车要出售,分别与陈某杜某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是4月2日、4日和6日。8日,周某将车辆交付给了杜某,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11日,周某又将此车过户登记给了邹某。后来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该车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转移B.陈某可以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周某将车交付给自己C.法院应当判决汽车归杜某所有D.若周某没有将汽车交付给杜某,也没有过户给邹某,此时应当优先保护陈某,因为陈某的合同签订在先答案:B解析:A.正确。不管特殊的动产还是一般的动产,都是以交付为标志转移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在特殊动产一物多买的情形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最优先获得保护的是先受领的买受人,若都没有受领则优先保护先登记的,若都没有受领也都没有登记,就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据此,B错误,C、D正确。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应提供沙特法律B.如无法査明法特法律,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C.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D.应由法院查明沙特法律答案:A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正确。17.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答案:A解析:。错误的变更登记是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企业法人本身并无违法行为,法人资格亦无问题,因此谈不上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只需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即可。18.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C.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D.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答案:B,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B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货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故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19.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戊的租金债权担保,庚、辛所签保证合同及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庚、辛对戊的租金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B.若戊的租金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庚、辛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丁进行追偿C.庚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或者向丁追偿,或者向辛要求其承担一半份额D.庚、辛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两年答案:A解析:庚、辛作为租金债权的保证人因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应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选项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证人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选项错误。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对于债务人丁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辛承担债务人丁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庚、辛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而非2年(2年针对约定不明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20.乔某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发放规划许可证,并因此收受该开发商免费“赠送”的三套住宅房和一处门面房。乔某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期间逃匿,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3年后仍未到案,对此,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项是A.由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B.案件由犯罪地或乔某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乔某的父亲如果对法院没收乔某违法所得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D.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在逃的乔某到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应是: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则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结合题干,本题表述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此,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不服法院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D表述错误。21.共用题干甲和乙是某市机械厂的工人。二人经常迟到早退,因而多次遭到车间主任丙的批评,遂怀恨在心。一天,甲对乙说:“丙真不是东西,揍他一顿,给他点颜色看看。”乙同意。当晚,甲和乙在一条僻静小路上截住丙,对其拳打脚踢,甲向丙的臀部和大腿踢打数下,乙却拾起路边一块砖头,向丙的头部狠击数下,丙当场死亡。就本案的认定上,哪些是正确的?()A:甲与乙共同犯罪B: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C,D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22.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职务不需要必须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和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条件?()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答案:A,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中,主要官员需要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其他人员仅需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需要具有永久居留权。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其他法官不需要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条件。23.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24.下列许可或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A.王某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D项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5.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正确。26.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A.某税务局对税务人员蔡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蔡某不服而起诉B.某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向因工致伤残的葛某发放伤残补助费,葛某不服而起诉C.某海关以李某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为由扣押李某财物,李某不服而起诉D.某炼油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实施排污许可监督检查的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E.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收回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A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选项B中的自来水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此葛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选项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选项E正确。27.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fi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童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28.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1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确认之诉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29.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D项当选。3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答案:A,B,D解析:(原公布答案ABD,正确答案应为BD)。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项错误。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正确。由于法院曾经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从实体上已经解决与此相关的纠纷,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C项错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笔者认为应为BD。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选ABD,值得推敲。31.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A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故A项错误。B项,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效,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故C项错误。D项,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故D项错误。32.美国一架飞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一零件坠落,将公海海面上航行的中国运输石油的油轮砸坏,该油轮立即驶入英国某港口修理,修好后返回中国,该船船随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英国法B.中国法C.美国法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海牙规则》答案:B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所以选项B当选。33.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详解】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C选项正确。《临时约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A选项错误。为了限制和制约袁世凯的权力,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确立五权分离原则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B、D选项错误。34.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14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A。A致人死亡是过失,不构成犯罪;B是抢劫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要追究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35.共用题干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36.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答案:B,C,D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38.地方人大在调查特定问题时,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下列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会成员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B.调查委员会调查产生的相关结果,以调查报告的方式提交给常委会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实时公布调查结果D.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应当对材料来源保密答案:A,B,D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工作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避免影响下一步调查工作的开展。39.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40.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C.先由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D.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BC错。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AD对。41.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42.某市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某盗窃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被告人占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提出了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的决定,那么有关本案的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原审合议庭成员进行再审B: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C: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D: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是第一审生效的,而且又是实行再审,再审时仍然要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以再审后的判决,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43.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A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故A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C项,甲只有唆使警察徇私枉法一个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应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徇私舞弊不追究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仍然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44.关于贷款方面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套取银行资金后,将该资金用于生产,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B.乙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经营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D.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信用证,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答案:A,B,D解析:【解析】ABD。A、B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仍然构成高利转贷罪。C构成贷款诈骗罪。D是正确的。D罪的主观要件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45.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关于C1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转移给“辉煌家具制造公司”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爱格板材生产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答案:B,C,D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46.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私自装修,改变主体结构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出租人应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47.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解析: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等的定义,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未规定在诈骗罪的条文中,但却属于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也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C正确,D错误。应选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A.二B.三C.四D.五答案:B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4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对财物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后者是指依据社会观念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虽然刘某不在现场,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蔬菜仍为刘某占有。抢夺罪是指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通常为“趁人不备,猛然夺取”,若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认定为盗窃罪。选项B错误。对于“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的情形,刘某并未委托店员占有蔬菜,店员本身也无占有蔬菜的意图,因此说“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此处,刘某并未因受骗而处分蔬菜,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50.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B: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C: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并且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申请支付令的积极要件。详解:《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B、C、D项均正确。5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起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案:A,C,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7、58条,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由于处罚决定业已执行,价值5000万元的商品房巳被强行爆破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询容,且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依上引法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52.关于法律责任的免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诽谤案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则责任实际免除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撤回起诉不算免责C.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可以免除责任D.时效免责是指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免除。B选项错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起诉即免责。53.★★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签订了投资保护条约,在该条约有效期内。甲国政府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是甲国依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项正确的?()A.甲国通过的取消乙国公司投资优惠的国内法律只要是符合其国内法的立法程序,即可以作为对抗甲乙两国投资保护条约的依据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答案:B解析:。无论甲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如何,甲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内法都不能作为对抗国际法上义务的根据,AC错。如果甲国通过了与上述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甲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正确。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和实践,国际法一般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甲乙国之间的有效条约所规定的甲国的义务对于甲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这项条约并不直接剥夺甲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权,D错。54.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2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5月20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0月1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责任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答案:D解析: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AB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表述正确,应选。55.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考点:车船税讲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56.甲是一名电影演员,已去世。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作者乙写的《甲和三个女人的故事》,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甲的家人极为愤怒,认为严重侵犯甲的名誉,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A:甲的父母B:甲的子女C:甲的弟弟D:甲的外孙子女答案:A,B,C,D解析:【考点】原告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A、B、C、D项都正确。57.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58.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一重罪处罚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褎、侮辱妇女罪论处答案:B解析: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项错误。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59.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必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违反了规定。60.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错误:A.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B.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可以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作出具体规定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D.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故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A项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资质的许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且该法律未限制其适用范围,故C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对。6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某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占60%,其他私有股占40%)的采购主管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另一公司销售员3万元,采购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产品B:某私营电器商店的总经理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货商回扣5万元,归个人所有C:某国有公司的副经理甲某在向另一国有公司采购商品时,收受对方提供的20万元好处费D:甲原为H国有公司副经理,受H公司委派到H公司与外资合资的K公司中担任监事,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6万元的回扣答案:A,B解析:《刑法》第163条。62.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做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有205户被拆迁户,达到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标准,因此,需要依照该款规定确定诉讼代表人。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分为两种情形:(1)在复议机关作为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且原告对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况。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非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规定并未区分复议前置与否,而是统一把复议不作为看作一项独立的诉讼事由,无论复议前置与否,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都可以对复议不作为本身提起诉讼。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5.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法院也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仅仅审查一审裁判本身。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是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其条件要参照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63.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B.先占取得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64.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镇总体规划。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显然,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所以B项错误。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因此,人大审议在前,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在后,所以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选址意见书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并非土地管理部门,所以D项是错误的。65.甲十分相信律师乙的业务水平,便将自己与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于乙并写了一份委托书,写明案件由乙全权代理。那么乙能够做的丁作是:()A.收集证据B.变更了甲的诉讼请求C.与丙达成和解D.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乙能够做的工作只有A收集证据。66.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49年以来我国共产生了五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B.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106条组成,其中,国家机构一章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前面C.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D.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共经过了四次修正,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答案:C解析:。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公安机关取而代之。67.甲乙丙是相邻的三国,乙国是群岛国,2012年的一天因为恶劣天气甲国一民航飞机偏离航线误入乙国领海上空,同时丙国发射的航天飞机因为恶劣天气发射失败,落入乙国境内,三国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责任公约》《营救协定》缔约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法公约》,飞机和船舶享有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因此乙国无权将甲国的飞机采取阻止其通行的措施B.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的飞机立即离开或者在指定地点安全降落,若甲国飞机不听指挥则可以将其击落C.对丙国的航天飞机坠落乙国,对于丙国的宇航员,乙国要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尽力营救D.如果丙国的航天飞机导致乙国的地面人员受伤,丙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A选项,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所以A错误;B选项,因为甲国的飞机是民航,所以不能将其击落,所以B错误;C选项,根据《营救协定》有关规定,对获悉或者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营救,所以C正确;D选项,空对地造成伤害的,国家要承担绝对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所以D错误。68.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答案:A,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69.对于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B、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更不可能是万能的C、法律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问题方面可能无能为力,如在私生活和夫妻感情方面D、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与其他方式相比,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答案:A,B,C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社会作用又体现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就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必须依赖于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不仅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而且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并不总是最经济和最优的选择。因此D错误。70.王某非法拘禁案甲市A县的陈某于2008年向同县王某借款3万元后逃匿。2011年3月16日,王某打听到陈某藏匿于甲市B县,遂将陈某劫持并拘禁于B县某出租屋内,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陈某表示无钱可还,王某又将陈某转移至甲市C县继续索要欠款,不料陈某于C县逃脱并报警。后王某于甲市D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将其拘留,同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执行逮捕时,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强制人身检查并确定为轻伤;同时,经公安机关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后,侦查人员对陈某被拘禁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确认。201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联系到陈某,希望听取陈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已出国,没时间返回甲市,但可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员对此予以接受。后检察院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搜查笔录产生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经当庭展示后,合议庭将该证据采纳为主要定案依据。经审理,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问题】1.A县、B县、C县、D县人民法院中,哪些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4.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陈某以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系王某前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5.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若合议庭对本案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并非触犯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则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县、B县、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A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居住地法院,B县、C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犯罪地法院,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和犯罪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为王某被抓获地法院,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本案中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逮捕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合法,应在对王某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讯问时即告知其相应权利;(2)公安机关对陈某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不合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能够强制进行;(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不合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只有侦查人员签字不合法,还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3.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既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可在认为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4.合议庭应首先判断陈某的回避申请是否合法:该公诉人为办理本案的检察人员,又系被告人王某前妻,满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对此,合议庭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到通知后,应考量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已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据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5.本案中法院对存疑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不经质证即予以采信的做法不合法。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法院应按照审理认定的抢劫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71.关于法系这个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系就是指一国的全部法律体系B、法系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是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C、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D、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答案:A解析: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法系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法律体系则指一国全部现行法的整体。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故只有选项A说法错误。72.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73.下列有关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责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B.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答案:A,C解析:考查排污单位的行政责任。A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1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B选项错误。该情形下采取责令停业关闭措施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C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D选项错误。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适用于该情形。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74.李某于2001年4月,谎称自己是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助郭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汽车队工作,骗取了郭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7月,李某谎称自己和某省交通厅厅长关系密切,答应将陈某的女儿调进省交通厅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陈某人民币4,000元。9月,李某自称是某省法院刑一庭庭长,骗得梁某的信任,答应可帮梁的妹夫申诉经济案件,骗取了梁的项链一条(价值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李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C.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D.李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在处断上应作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理答案:A,B,D解析: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蹁,骗财、骗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在处断上应当作为一罪处理。依照交叉竞合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适用原则,应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关于法条竞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答案:B解析: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导致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而出现法条竞合。B项错误。76.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此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B.县环保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C.县环保局应当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D.法院应要求环保联合会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举证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B正确。《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是应当)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予以核准B: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C: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符合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78.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共用题干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答案:B,C解析:【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80.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81.共用题干乐得公司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县建设局以乐得公司提供的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其提供的建筑施工企业华泰公司所获资质等级许可违法为由,拒绝发放施工许可证。乐得公司对该拒绝决定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A:用地许可证是否违法B: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C:拒绝决定是否违法D:资质等级许可是否违法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82.甲是当今世界上名声卓著的画家,2016年2月20日,甲与收藏家乙签约,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山水风景画一幅,乙于2016年2月28日付款500万,甲2016年8月15日交付山水风景画。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B、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C、乙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甲,甲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D、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先付款,甲后交付山水画,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因此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对当事人采用()方式;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采用()方式;对勘验人、翻译人员等采用()方式。A.通知书、通知书、通知书B.传票、传票、传票C.传票、通知书、通知书D.传票、传票、通知书答案:C解析:考点:普通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答案选C。84.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可知,C项是正确的。86.居住在甲市A区的钱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借款50万元,后钱某因为生意失败,迟迟没有还钱,在王某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其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归还其中的借款10万元,甲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此案答辩期届满后,王某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钱某归还全部借款50万元,而此时被告钱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50万元已经超过了甲市A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此案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关于本案管辖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此案已经答辩期届满,钱某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B.即使增加诉讼金额后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继续管辖本案C.如果增加诉讼金额后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应当裁定钱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本案甲市B区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答案:A,B,D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受管辖恒定原则的限制,应当受理,故C项正确。8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A.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行政法规在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88.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A选项甲行使的权利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错误,当选。B选项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正确,不当选。C选项刘某行使的权利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正确,不当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D选项正确,不当选。89.★下列哪些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A.某法官的妻子是执业律师B.庭长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C.法官要求当事人不得上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官受当事人之托询问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答案:C,D解析:。CD项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A并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B属于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90.弘法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更好地筹集资本,在其2011年度的中期报告中虚构该公司已经开始某一高科技项目的研发,后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査处。但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投资者的损失可能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有:()A.为弘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中期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B.弘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C.为弘法股份公司出具上市保荐书的保荐机构D.弘法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答案:A,C,D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A选项符合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出具虚假记载的法律文件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选项为过错责任,错误;C选项符合第69条规定的为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保荐人,故正确;D选项符合为虚假信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董监高人员,故正确。91.共用题干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入主张赔偿其损失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答案: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92.★★下面属于罗马法中物权的有、()A.地役权B.永佃权C.人役权D.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3.2008年2月3日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1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交付执行。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24、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94.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95.下列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办理的有:()A:中国两家公司在法国展销会期间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后因货物质量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B:四个兄弟(均为中国公民)因继承在美国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C:在杭州注册经营的某中美合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某家具厂D: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运货到纽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收货人(美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答案:A,B,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民诉法解释》第5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C项中在杭州注册的中美合资公司是中国法人,它与杭州某家具厂因为在国内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所以C项不选。而A项中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B项中诉讼标的物在外国,D项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都属于涉外民事案件。96.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是因洗浴中心的地面湿滑摔倒的,洗浴中心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的大堂中已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未将贵重物品交给前台保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因此,洗浴中心不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摔碎的玉镯为甲的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保洁员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97.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宪法修正案以主席令的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后公布C.至今为止,我国宪法最后一次全面修改是在2004年D.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只有1/5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案答案:A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98.张先生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业余时间喜欢在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研发过程中,他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经过长年研究,张先生研发出一种新产品,准备在国内外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甲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其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职期间研发的新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而应由甲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自己当然是专利权人。为此,张先生的朋友李某建议他尽快去申请专利,认为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就国内外同时申请专利的问题咨询王律师,王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和张先生拟递交专利申请的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权,再于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到外国申请。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专利的审批程序,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明专利应当进行实质审查B.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C.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D.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E.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无需进行实质审查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99.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100.刘某将自己的电脑交赵某保管,后赵某将该电脑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刘某,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因病去世。刘某之女以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代其父亲控告赵某。对于刘女这种代其父亲告诉的情况,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告知其主体不合格B:裁定驳回起诉C:依法受理此案D: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提起自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可见,刘某之女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可提起自诉,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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