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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在汇票上签章,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B: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的签章无效,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D: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票据签章、票据责任。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0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更谈不上票据责任的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某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A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2.依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产生法律关系?()A、李某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B、甲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市工商局罚款C、张某委托赵某在某刑事诉讼中做自己的辩护律师D、孙某因赌博欠钱某2万元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2)体现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法律规范、主体和法律事实等条件,其中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原因,缺一不可。A、C两项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B项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A、B、C三项不选。D项中缺少合法性这一条件,法律不保护赌博行为,在赌徒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D项当选。3.某区公安局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发现该住宅结构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C.维持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D.责令被告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答案:A,B,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规划局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不能作出维持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C项不当。4.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1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A、B两项。5.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6.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A.行政处罚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确认答案:B解析:。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7.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A.依法拘传自诉人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C.延期审理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02条。8.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该案件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此项内容教材中未提到)。所以选项B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所以选项C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选项D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E正确。9.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C项,根据《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甲公司拒收,使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C项错误。D项,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10.某故意伤害案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以后,做出了维持第一审人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的裁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付执行时,发现本案的真凶是另外一个人,而且已经抓到,那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撤销维持原判的裁定,改判被告人无罪B:应当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C:应当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答案: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现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就应当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11.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12.案情: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答案: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①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④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①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②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③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④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⑤证据;⑥询问当事人笔录;⑦审理(包括调解)笔录;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⑨送达和宣判笔录;⑩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13.甲和乙携猎枪一同到山中打猎,甲见灌木丛后有一动物身影晃动,迅速开火。走近一看发现同伴乙腿部中弹,甲见状知道自己误中乙。甲见此地距山下有人烟的地方还有半天的路程,乙的腿部伤势较重不能行走,仅凭自己一人难以把乙背下山。就对乙说,自己下山喊人来抬乙下山。甲下山回村后,担心带人上山后万一不能救活乙,乙的家人肯定不会放过自己。于是谎称与乙走散,不提乙受伤需救助之事。事后查明,乙3天后因伤和饥渴而死。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追究甲不作为行为B:甲的误射致乙重伤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如果履行了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结果不至于发生,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14.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也即被害人周大明在赵川伤害案的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就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处理B: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C:经调解不成,告知周大明另行起诉D:接受周大明的诉讼申请,并将案件移送第一审法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5.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团体是X国反政府一方,其与X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X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A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A正确。1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査,下列属于审査内容之一的选项是:()A.审查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B.审查证据是否充分C.审査证据是否确实D.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庭前审查为形式审查,不审查实质的事实和证据。17.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侦査、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栺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19.下列有关搜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D: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必须有搜查证才能搜查答案:D解析:【考点】搜查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B项不选,D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20.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A、B、D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据此,A、B、D三项正确。C项:食品召回的主体一般是食品生产者。但若是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食品需要召回的,则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题中并未交代导致食品召回情形是由食品经营者造成的,故C项错误。2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22.共用题干清代,两个人在京城街上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按律应处以杖刑,请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案件发生地所在县衙答案:A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23.某灯泡厂的土地为划拨所得,灯泡厂效益不好,遂将本厂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一家电脑公司作办公楼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灯泡厂和电脑公司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办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B、灯泡厂的土地为划拨所得,灯泡厂不能将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所以灯泡厂和电脑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C、灯泡厂的土地为划拨所得,电脑公司享有撤销权。电脑公司撤销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自始无效D、灯泡厂可以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但是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登记备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租赁合同的生效与登记备案的行为无关,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5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出租方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所以D选项正确,BC选项不正确。24.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答案:A,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选项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选项A)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选项C说法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是无权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25.对下列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错误的一项是:A:赵某和钱某存在个人矛盾,赵某听到一则有关钱某已经因为贪污受贿被逮捕的消息,赵某明知道这则消息是假的,却将这则消息在网络上发布,点击量达到28人次。对赵某应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B:孙某为了扩大自己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先后炮制了十多位名人的有关违法犯罪新闻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此,孙某构成了诽谤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否则,不能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C:李某是某网站工作人员,私下按照每条100元的价格为他人提供删帖服务,获利20余万元,对李某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某冒牌新闻网站以向新闻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收入达800多万元,周某明知该网站的经营情况,仍在该网站担任技术人员,每月8000多元的收入。周某虽然没有具体向当事人进行敲诈活动,对周某仍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处罚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所以A项正确。孙某捏造十多位名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所以,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正确。该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26.共用题干“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27.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28.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9.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30.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31.共用题干甲公司与刘某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蔡某担任甲公司代理人,但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不得担任甲公司代理人B、李某应当主动提出回避C、经甲公司书面同意,蔡某可以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D、律师事务所不得与甲公司维持委托关系答案:A,B,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32.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33.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以公司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权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权不成立B: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权成立C: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不成立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制的原则。因此,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未登记受影响,而抵押权因为没有进行登记而不成立,所以C选项正确。34.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在经营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当然也享有以总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利。选项B、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35.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伪证罪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C解析:。伪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以AB项排除。行为人积极指使证人作虚假陈述,而不是单纯帮助伪造证据,应成立妨害作证罪,所以D项排除。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答案:B解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玫指导,行玫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3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B.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各股东答案:C,D解析:(1)选项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选项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38.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39.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在甲将房屋卖给丙后,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择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丙不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因为乙属于有权占有C.甲丙的合同侵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D40.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由“董事会”提起诉讼。该题目中,张某是经理,因此需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41.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D: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的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2.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诉讼及其保护范围【详解】《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但在起诉时并非当然应该提供。所以,B项正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变更其权利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D。43.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44.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乙按月付租金,若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即于10月11日向乙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乙于10月15日收到该通知,认为自己不交租金是由不可抗力所致,遂于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甲无权解除合同,法院11月23日判决甲有权解除合同。则该租赁合同何时被解除?()A:10月11日B:10月15日C:10月25日D:11月23日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B项正确。45.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A.农村信用合作社B.财务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D.证券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适用对象除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以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因为这些公司都具有存贷或者融资的经营范围。46.共用题干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有: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4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B.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C.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D.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夺罪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死亡的……因此,D项正确,当选。48.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49.法律的基本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始终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50.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5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52.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生态环境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生态环境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生态环境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生态环境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生态环境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答案:解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目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53.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孙某诈骗了2万元,接案人员因是孙某的表哥,故而未立案。关于本案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孙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B.对孙某的追诉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C.对孙某的追诉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D.对孙某不应当再追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54.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B.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主流民法观点。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D正确。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55.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如果王某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查看材料A.履行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违法判决D.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56.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B.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C.甲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甲的房屋所有权可对抗银行抵押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57.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58.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被依法宣告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默示批准制度只适用于行政许可的( )。A.初次申请许可B.变更许可申请C.延续许可申请D.注销许可申请答案:C解析:延续行政许可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示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60.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鸡蛋孵出小鸡B:山羊身上的羊毛C:空调中放出的冷气D:鸡生的蛋答案:D解析: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新物。A项中,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B项中羊毛是山羊的一部分;C项中的冷气不为人所控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而且冷气也并非空调所产生,空调只是将空气制冷而已,故冷气不可能是空调的孳息;D项,鸡蛋由鸡产生,显然属于孳息。因此,D项正确。61.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6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B.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C.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D.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首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D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起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64.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65.★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无论现代法律还是古代法律,都不直接调整人的思想,不直接对人的意识、观念发生影响B.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安定性是法律的第一项使命C.法律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共识D.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现代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不直接调整人的思想,不直接对人的意识、观念发生影响;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强制性不是法律所独有的。66.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査中发现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B.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67.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69.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70.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71.“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表明:法与道德“决然分离”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的倾向在古代立法上也是不存在的,故A、C项错误。近现代立法者大多坚持“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D项错误。72.关于宪法制定及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最早系统化地提出制宪权理念的是“西耶斯”,主张国民制宪权B.制宪权与修宪权属于宪法上的根本权力,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C.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D.我国现行宪法共经过5次修改,通过52条修正案答案:B,C解析:B错: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不是最高权力机关;C错:这不是宪法规定,而是宪法惯例。73.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已经到期,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经查,甲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写字楼一幢、价值50万元的轿车8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D.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解析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是放弃到期债权,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杈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放弃到期债权,但是其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乙,因此甲公司有权放弃其对丙公司的债权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C错误,D正确。7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B.乙家具制造企业将产白中国的家具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一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答案:B解析: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A选项错误。反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经营者。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B选项正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C选项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丙歌厅的行为应考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一般民事案件。选项D错误。属于降价处理季节性商品的正当的竞争行为75.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41条。76.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B.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C.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D.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答案:B,C,D解析: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理由。市场环境不良也许是企业行贿的诱因,但不能据此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A项错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故B项正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为了预防腐败,也需要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故选项C正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故D项正确。7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按照日常的、一般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文义解释B.某个当事人在解释其对《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C.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D.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答案:C,D解析:。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78.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79.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问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答案:D解析:。甲国警方在出事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证明该行为不是国家纵容或者唆使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故D项正确。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列哪种人员中选举产生?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各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规定,A项正确,BC两项错误。至于D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错误的。8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关系,处理正确的是哪些?()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以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请求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选项B中的纠纷不能仲裁,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该纠纷,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请求也是正确的,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82.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同意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D:不应当同意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选A。83.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8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倒卖邮票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B.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财产前,应当优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下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D.假冒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答案:B,C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刑法》第227条、第212条、第194条和第213条的规定。85.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用证欺诈根源于信用证的局限性B、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可以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C、买方如果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欺诈,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救济D、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答案:B解析: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也不能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才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或承兑。故选B项。86.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87.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88.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89.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丙某的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A: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加重三人的刑罚B: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甲某、乙某的判决抗诉,之后加重三人的刑罚C: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丙某加重刑罚,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任何被告人加重刑罚答案: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90.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C解析: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91.共用题干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A、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B、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C、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修改D、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加、删除或改变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92.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甲公司有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且对债权人(税务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代位权,故A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故税务局不能直接向乙公司行使,更不能责令乙公司缴纳,故BCD错误。93.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解析:【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没有投资方违约险,所以A选项错误。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但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所以B选项错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其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所以C选项正确。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是否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影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所以D选项错误。94.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A.行政拘留合并执行18日B.暂扣许可证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许可证E.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企业处100元的罚款答案: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95.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96.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97.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先予执行的条件有:()A.申请人是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强制执行C.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D.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包括:(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即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即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D项错在只有权利人中请先予执行提供担保,被告申请先予执行,不须提供担保。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需经过人民政府审批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答案:B,C,D解析:考查处置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的法定情形。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C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D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据此,BCD选项的表述是符合题意要求的。99.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答案:A,C,D解析:孙法官的行为构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分则”“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行为。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4条第1款,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该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据此,B项“从轻”两字错误,应当是“减轻”。根据该《条例》第15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孙法官的接受房屋抵押贷款的优惠利率,是在案件审理后发生的,且仅仅是优惠利率,故其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故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8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D项正确。100.万某,于2015年2月1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6年8月24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月29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月5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如果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无效C.该电子公司可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天以上”为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D.万某可以要求该电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A解析:如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案例中该电子公司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是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继续履行合同和经济补偿金只能择一,不可并用。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监狱的监管人员张某因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若张某打算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则他可以( )委托。A.自人民检察院立案之日起B.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C.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吴某系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毕业后仍然潜心研究计算机系统,发现多种侵人并且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吴某在网上公开售卖这种方法,将此方法卖给20个网友,共获得利润5万元。陈某系其中一位购买该方法的人员,陈某原系某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管,由于亏空公款而被开除。一直愤恨的陈某在获得该方法后,侵入该公司的主页以及公司多位高管的计算机系统,导致该公司及高官们的计算机系统瘫痪,造成直接损失5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吴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B.吴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陈某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B,C,D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的修改,即《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C.受益人保险人D.保险人投保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者补贴的结果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答案:C,D解析: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事实保障措施的条件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注意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不论原因,只看结果,即无论进口产品增加是否由于倾销或者补贴,只要存在数量增加的事实即可。B项错误,A项表述不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D选项。6.经民政部门批准,周某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名为“好读书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好读书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周某的妻子陈某担任理事长,周某、陈某任理事。后陈某决定将5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万元。关于“好读书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好读书基金”属于公益法人B.“好读书基金”属于财团法人C.“好读书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D.“好读书基金”属于营利法人答案:D解析:A.正确。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他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同。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据此,“好读书基金”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不正确,不当选。B.正确。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正确。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错误。营利法人,指以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好读书基金”所得从事营利活动,但不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7.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8.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销售鲜活商品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C.销售积压商品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答案:A,B,C,D解析:。《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1条。9.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日乙之父正与甲聊天,甲问乙是否敢拿1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1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对此乙之父未予阻止,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亊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亊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郑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疏忽,税务局对郑某作出了记过的处分决定,下列对该行政行为定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内部行政行为B.外部行政行为C.授益行政行为D.损益行政行为E.作为行政行为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非外部行政行为;(2)选项CD: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损益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不利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行政行为;(3)选项E: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11.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区白纸坊云霞彩扩部,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柯达牌、富士牌彩色胶卷90余个。李某是该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A.李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蔡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D.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参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12.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每届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C.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答案:C,D解析:CD《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项错误。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D项正确。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9条规定:“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符合上述(五)的规定,属于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在此情况下,签署只具有认定约文的效力,并不表示受该条约的拘束。此外,《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30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更不可能对中国生效。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民商事领域范围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在国内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此外,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尚无定论。所以,C项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14.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答案:A,B,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A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因而不是由卫生局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而是当地政府,故C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D项说法正确。15.★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B.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可以不予保密C.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A,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36条的规定。16.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后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答案:A解析:。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并且可以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且,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17.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19.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20.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政策性停牌B.技术性停牌C.临时停市D.休市答案: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14条,证券交易所在遇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正常交易时可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在处理完毕后即恢复证券交易。在遇有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时,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选项B正确。休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停止证券交易的行为,休市不是针对突发性事件而采取的措施,选项D不能入选。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政策性停牌的规定,选项A不能入选。21.2015年3月1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万元,最高额债权3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3月2日到2016年3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债权额为300万元B.债权额为1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D.抵押权期间为1年答案:B,D解析: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担保的债权额为300万;《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2.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是( )。A.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B.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D.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答案:A解析: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选项A符合规定。23.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答案:A,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注意的是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才是追诉机关。24.下列关于渎职罪的说法中正确旳有哪些?()A.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而玩忽职守则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B.滥用职权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C.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从重或加重情节D.渎职罪中存在大量的法条竞合关系,一般适用特殊条款优先的原则答案:B,C,D解析:滥用职权行为从形式上看常常是积极的作为形式,而玩忽职守则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但也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A错误。BCD正确。25.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奶粉含有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取一种新型矿山安全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选项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选项属于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C、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协议选择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7.★某医药公司向卫生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卫生部决定不予准许。医药公司对卫生部的决定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B.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以向卫生部申请复议C.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为卫生部D.若医药公司起诉,可以向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14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28.(2008年四川)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2008年的四川卷沿袭了2007年“不给材料,直接提问要求考生回答”的命题风格。但这一命题方式已被舍弃,2008年之后,均为给出一段材料,要求考生结合根据材料,提出论点并加以论证。按照回答简答题的步骤,首先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弄清题目表达的意思,归纳出关键词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与要点。本题要求“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其次,看清答题要求,“观点正确”要求考生不能有观点与立场错误。“表述完整”,要求逻辑完整。“表述准确”,要求一针见血,观点明确,文章简练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字数。最后,回答本题,要求考生对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简述“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主要是论述法律意识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与重大作用。进而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法律职业,对公正执法与严格司法的重大作用,对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专题精讲29.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本题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A项正确。本题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且自2004年5月10日起算,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此时专利的有效期还剩6年,所以,该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选项C是正确的。若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专利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须经甲公司授权,故选项D是错误的。30.关于行政法规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C.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提请审批 D.北京市政府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C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可见,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可见,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由国务院解释,所以北京市政府应当要求国务院作出解释,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31.某自然资源局以修建公共绿地为由,撤回向甲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公司开工建设的厂房将被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某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B.如甲公司对某自然资源局的补偿决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甲公司对撤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如撤回决定合法,对甲公司的补偿原则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32.共用题干2010年通则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下列关于这两个贸易术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指定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B、“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C、两术语下,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两新术语的主要差异是DAP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A,B,C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33.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拒不向某股东分配红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B:股东只能请求召开股东会解决C: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34.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35.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7.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A.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B.该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C.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答案:C,D解析:。考查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38.甲殴打乙,乙受伤昏迷倒地,甲扬长而去,乙苏醒后,捡起石块,追上甲并将甲打伤。乙的行为属于:()A.防卫挑拨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防卫不适时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巳经开始,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指对于尚未开始的侵害和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实行了所谓的“防卫”。本案属、于事后防卫。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CD。编者认为,本题存在争议。因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适用假释的。因此,选项C中说“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不正确。BCD为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40.根据《公务员法》,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项错误?()A.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B.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D.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职务晋升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第2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据此,省部级领导职务并不适用公开选拔,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3款,确定初任法痕、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故D项正确。41.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答案: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本题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4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答案:A,C,D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43.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中救助乙的性行属于无阻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项正确。44.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蛑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S假释期满之H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G假释之H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5.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A:江苏省人民政府B: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C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46.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A.乙欲向甲行贿,甲说:“我女朋友要出国,你赞助她一下。”乙向甲的女友送了10万元作为赞助B.乙收了王某10万元,答应为其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但后来根据正常手续,王某办理下了该资格C.丙利用职权为李某办了事,李某要送钱,丙说:“退休后再说吧!”丙退休后,李某送丙10万元D.丁退休后利用其老资格,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王某钱财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要求行贿者将贿赂交给特定关系人的也构成受贿罪。B:受贿罪的成立以受贿为条件,不以谋取到利益为条件。C:这种情况,预先有约定的,构成受贿罪。D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47.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甲提出自己之前所提供的公司账本是因受侦查人员高某的刑讯而提供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诉人应对账本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B.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C.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高某应当出庭作证D.经法庭调查,账本确实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提供的,则可以排除对该账本的使用答案:A,C48.乙、丙两国企业均向甲国出口A型钢材,丁国向甲国出口B型钢材,A型钢材和B型钢材在税则上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甲、乙、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丙国不是世贸成员。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哪项?()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A型钢材和丁国的B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B.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两世贸成员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D.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两个世贸成员进口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A不违反,A型钢材和B型钢材不是同类产品,因此,给不同的关税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B不违反,丙国不是世贸成员,因此,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丙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是不违反最惠国待遇的。C违反最惠国待遇,给予两世贸成员的同类产品以不同的关税。D不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征收反倾销税。49.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在商场支付预付款前两天,绿岛商场得知枫叶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失火,厂房被焚毁,有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则对商场采取措施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既可中止履行,又可解除合同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C.既不能中止履行,又不能解除合同D.或者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笫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0.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刘某未履行谨慎义务,在施工中违规操作,导致他人死亡的,符合《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的行为同时也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对刘某最终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虽有谎报,但是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所以不成立该罪。故D项正确。51.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答案:B解析: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土地、财产继承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B错误。5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下列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是: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C.宣告票据无效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在我国两审终审是基本的制度,但以下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4)调解书;(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6)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ABC不当选,D选项实当选。53.共用题干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单价4000元的高档洗衣机答案:A,B,C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答案: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起诉状的内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据此,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并不包括案由,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55.共用题干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B: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C: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D: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56.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57.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指由( )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A.国家B.用人单位C.国家公益基金D.个人答案:A,B,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指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58.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B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59.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A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B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D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60.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对鸿捷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B.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C.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D.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鸿捷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醒龙公司发生效力答案: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正如以上分析,鸿捷公司与卧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61.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甲公司起诉征收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被告为商务部B:本案被告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D:本案为涉外行政案件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故应由其作被告,A项错误,B项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据此,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8条,所谓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起诉人甲公司是外国组织,故D项正确。62.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问题。本题中,甲厂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乙厂注册商标在某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丙、丁厂的违法行为给甲厂的独占使用权造成了损害,二者的行为均构成侵犯甲厂独占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甲厂有权请求丙、丁厂承担侵权责任,故B、C选项不符合题意。因丙、丁厂对甲厂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厂与乙厂签订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合同,之所以甲厂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是因为丙、丁厂的侵权行为所致,而非乙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致,故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64.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各合伙人的以下出资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有限合伙人蒋某将自己苦心研究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B:有限合伙人刘某将自己的一处住宅作为出资,用作企业的办公场所C:有限合伙人熊某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进口先进设备折价50万元作为出资D:有限合伙人丁某是高级技术工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因此,D项违反法律规定。6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B.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C.封存可能被转移的文件、资料D.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答案: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66.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B.北京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天津滨海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8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滨海新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答案:A,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ABC项可以转让。67.共用题干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A、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需要解释B、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C、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D、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答案:B,D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68.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承担。A、B、C、D项:《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70%,为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用于投资项目,造成零盛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损害的,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丙公司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0.下列有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B.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C.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都是必然到来的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答案:A,B,D解析: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一定出现;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因此选项C错误。7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72.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73.意大利画家利奥与马来西亚画廊经营人阿约在中国南方居住多年,后阿约在中国去世。利奥要求继承阿约的遗产与阿约的其他亲属产生争议,因此,利奥诉诸中国某法院,要求中国法院判继承阿约在中国的房产、存款。判断利奥对阿约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继承权利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涉及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定性B.本案涉及的问题应适用意大利法律C.本案涉及的问题应重叠适用马来西亚和意大利法律D.本案涉及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本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定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AD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75.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76.以下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A:甲从背后向仇人蒋某开了一枪,结果导致蒋某死亡,蒋某怀里的孩子重伤B: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擅自向境外人员韩某出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D:丁出于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对正在执行税收工作任务的税务人员沈某实施暴力致其重伤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关于A选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甲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所以A选项不选。关于B选项。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其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丙是一个行为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所以C选项不选。关于D选项。丁是抗税一行为触犯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所以D选项不选。77.被告人孟某因受贿嫌疑被县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关押在县看守所。2013年2月4日,本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月7日,孟某在看守所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C: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D: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能认定孟某有罪,则判决孟某有罪并免于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未交待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故A项正确。7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B.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C.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D.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予以确定答案:C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79.共用题干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征收D: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80.共用题干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A:互易合同B:承揽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81.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C解析:A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项错误。BC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该所与李某辩护事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同时,法律并未禁止预交办案费,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2.某甲于某日在衣服里揣把尖刀在街上游荡,碰到了与其有前嫌的某乙等四人,由于对方人多,某甲逃跑,但被某乙追上,两人发生斗殴,后某甲怕对方一起上来打死他,便拿出尖刀欲向某乙臀部猛刺后逃走,但不期某乙闪身躲避时刺中腰部,后某甲逃离。某乙被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则某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项?A:正当防卫B:故意伤害罪C: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D:故意杀人罪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要求必须具有防卫意识。而本题的情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不选A;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选C。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某甲原意图的刺击部位为某乙臀部,不是致命部位,可见其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故成立故意伤害罪。83.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84.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解析:【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85.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申请资格的。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86.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2013年)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87.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88.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A.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B.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某单位仍给其提供赞助资金C.为实施恐怖活动,运送恐怖活动人员D.明知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仍提供场所供其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CD均正确。89.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派出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查看材料A.派出所的行为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B.派出所的行为是滥用职权C.派出所的行为合法但并不合理D.派出所的行为合法也合理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判决的判决。派出所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王某在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李某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尽到保护义务。但其以休息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是拖延履行。90.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商品房预售条件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巳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故A、B、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选项中20%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91.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H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13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92.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93.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甲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乙下落不明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裁定发回重审,案情简单C.甲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起诉乙获败诉判决,第三人戊起诉请求改变该判决D.丙在某区法院起诉丁,双方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答案: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A、B、C选项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当选。94.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B,C,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同时,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故BC错误,应选。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D项错误,应选。95.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答案:C解析:【考点】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详解】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D选项正确。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特定性和临时性,C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96.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答案:C,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97.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区别有:()A.申请人不同B.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同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前者分为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两种,后者只能是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前者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后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答案:A,B,C解析:考查财产保全。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错在如果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则不一定要提供担保。98.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管理措施是()。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答案:B99.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律关系的内容【详解】“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这一格言表明权利与法律具有密切联系,权利具有法定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表明法定的权利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才算是权利,即法律又具有现实性,要看一个人事实上是否拥有权利。与此意思最接近的是C。A项明显与常识不符,且背离原意。B项属于字面理解,未及要害,失之狭隘和生硬。D项表述最具迷惑性,对该格言做“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的理解也不能算错,但理解还不够全面,且D项前提是虚构的,该格言没有“权利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意思,与事实和常识也不合。100.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A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只有符合承诺的所有要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承诺者虽然对被侵害的个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但存在一定的限度。一般认为,对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的安乐死,我国刑法理论仍然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甲捅乙数刀,能够认识到对方伤害的必然性,也能够认识到对方死亡的可能性,甲如果事前对乙的死亡没有明确的追求,则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B项正确。C项,乙承诺的法益的内容不仅包括健康,还包括法益的最终转移目标,甲欺骗乙,使得乙处分法益的内容实际上与乙的承诺内容不同,属于法益错误,被害人承诺无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甲摘取未成年人乙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B.法律不经公布,就没有效力C.有效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D.“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效力讲解:D项错误,“从新原则”是指当新旧两种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这与“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不是一个意思。A、B、C项正确。3.共用题干假设甲乙丙三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依据公约的规定,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答案:B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处理的措施有( )。A.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暂停股票上市C.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D.终止股票上市答案:A,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特别处理措施的内容包括:(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是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5.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3)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6.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手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方可适用直接强制执行C.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D.如果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适中的方式答案:D解析:选项D:如果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7.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答案:B,D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8.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当好社会的“守夜人”B.某市政府为了整治市内娱乐场所,在一次专项执法行动中,对违法人员一律处以顶格处罚C.某市根据实际条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逐步实现了市内部分领域的跨部门综合执法D.某市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答案: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A错误,行政权是执行权,具有主动性,政府不是社会的守夜人,对于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手。②B错误,违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③C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推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正确。④D错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9.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对台湾翔宇公司与上海宝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但由于宝华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并且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均在上海,翔宇公司欲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对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翔宇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一年内提出B、如果翔宇公司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同时对认可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C、如果需要对宝华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翔宇公司必须于提出认可判决申请的同时提出该财产保全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翔宇公司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答案:A,B,C,D解析:【考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故D选项错误。1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活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共同犯罪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C.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的规定,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③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⑤正确。因此B项①②④⑤符合题目要求。12.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答案:A,B,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据此,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因为是对住所进行检查,不能当场进行,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故B、C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8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薛某未签字但警察注明情况的笔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具有证据效力。故D选项错误。13.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14.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B.应当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C.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D.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15.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D.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答案:C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16.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17.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答案:A,C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故选项C正确。18.某油田位于跨越甲、乙两国边界的底土中,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油田为甲、乙两国的共有物,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油田位于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由甲、乙两国分别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一方开发油田的收益必须与另一方分享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领土____底土。A错,底土中的资源依照边界的划分分属甲、乙两国,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B对。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跨界底土资源必须共同开发的一般规则,甲、乙两国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因此,不能构成对甲国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发该油气田的限制。甲国也没有将开发所得与乙国分享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只要该开发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并且该过程不导致边境环境的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即可,C错。并非任何类型的跨界资源的开采,包括对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地下跨界油气资源的开采,均承担对所获得油气收益与他方分享的义务,D错。19.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关于撤诉,下列那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申请撤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即使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D.在二审与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后,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20.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入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l)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21.中国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加坡乙公司提供现金出资共同设立一专门从事机械制造的中新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某种情形的发生,新加坡乙公司意图减少其在该合作企业的投资,进而减少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下关于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的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在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可以减少C.减少注册资本经审批机构批准D.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答案:A,B,C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ABC正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而不是全体董事或者委员,故D不正确。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 )。A.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B.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C.劳动者严重违纪,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答案:A,B,C解析:选项D中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支付违约金。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李佳佳为山西某县一农村青年,2017年春节过后,跟同乡一行10人,进京打工。2月始,李佳佳一行人到甲建筑集团工作。甲建筑集团一直没有和李佳佳等人签订合同,工作半年后,开始拖欠工资。临近春节,李佳佳向甲建筑集团追讨工资未果,2018年3月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追讨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2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是农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仲裁机构对李佳佳的申请不予受理B.李佳佳还可以主张自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2月截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C.李佳佳的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D.如果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农民工具备劳动者身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仲裁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C项错误。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小额讨薪”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再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即生效不可再诉讼,所以D项说法错误。24.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的构成,不包括国际法B.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总系C.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D.我国古代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答案:B,D解析:法律体系、法系和法律渊源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有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法系是个比较法概念,指具有共同历史渊源的不同国家法律的整体,而法律渊源则是就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所作的区分,因此B错误。另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仅适用于大陆法系,中国古代没有这种划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详解】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拒不回国,符合《刑法》第109条的规定,构成叛逃罪。同时,甲为了寻求庇护,将自己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擅自提供给某国难民署,而这些秘密是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严重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A和B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甲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26.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皖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27.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28.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29.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30.2010年国际商会再次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关于2010年通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的生效即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B、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便会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不能适用该通则C、2010年通则共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D、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答案: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业惯例,2010年通则的生效并不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当事人希望用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以后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使用。故A选项错误。新术语在格式上是有要求的,需注明Incotermsrules2010,加了一个注册商标的要求。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故B选项错误。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2010年通则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两大类。故C选项正确。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故D选项正确。31.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32.甲、乙积怨较深,一日甲见到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B.甲的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C.甲仅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救助义务由四个方面引起: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由此可见,甲对乙没有救助义务,不救助乙仅仅违反了道德义务,甲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33.关于职务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虽无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权限,但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B.网络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D.公司职员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签订合同所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34.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35.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C: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D: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C选项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36.张某经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义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37.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答案:B,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公布答案BD,正确答案应为B)【考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详解】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故A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C错误。第44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D错误。38.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A.确定适用税率B.核定税额C.确定应税所得率D.行政赔偿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率的问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39.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效力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地方排污标准须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排污标准时,可略低于已有国家排污标准C.国家排污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标准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污标准答案:B解析:。考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此可见,本题中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正确选项。40.下列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B.征收的补偿标准比征用的补偿标准高C.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D.在紧急状态结束以后,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征收和征用。4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B、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但紧急情况下除外C、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仅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D项不是“三个月”而是“六个月”、“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意见”应为“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第12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但书规定,B项错误。第9条:“……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还应包括司法制度,C项错误。4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A.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B.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第80天才作出复议决定的C.行政机关不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D.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答案:A,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4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形式中,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C,D44.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关于授权性法律规则与义务性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B.《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C.《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D.《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规定表述的足授权性规则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A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B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义务性规则。C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4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故C项正确。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47.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答案:A,B,C解析: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做出的书面意见,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做出的书面意见。作为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A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B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D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50.合伙企业欣华商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剩有5万元人民币。现假设存在:①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四项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债务,则应按下列哪一种顺序清偿?()A:②④③①B:④②③①C:②③④①D:④③②①答案: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本题中的正确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B项正确。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公证员有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A.违反回避的规定的B.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C.出现错误公证文书的D.故意诋毁其他公证员声誉的答案:A,B,D解析:。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本题的答案为ABD项。52.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B.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C.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D.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再清偿所欠税款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寿保险公司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26条、第89条、第91条、第95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53.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查看材料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54.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据此,只要权利尚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与创作时间在法律生效之前,并不能排除保护,故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对于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故B、C项均错误。《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中,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此权利受保护的期间是1961年甲死亡之后的50年之内,即2011年之前可以获得保护。乙在2012年9月提起诉讼,此时,此项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D项正确。55.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D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6.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C项:《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据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本题中,影响限于本省范围,可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省卫生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故D项错误。答案: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安全检查。A、B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据此,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而大米作为初级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无论大米还是米制品,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布其相关安全信息,故B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2012年)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58.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59.关于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B.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C.在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D.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实现立法为民,但是在立法程序上,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故无法实现民主立法答案:D解析:①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人大处于主导地位,因此,立法要以有立法权的人大为主导。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公开,公众参与。公众既可以通过多种提建议等方式亲自参与立法,还可以通过公众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参与立法。故,ABC选项均正确。②立法程序也具有民主性。D错误6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对被派遣工作人员丙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因此,选项ABCD错误,注意B说法反了。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1.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B.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是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该仲裁协议无效。62.关于专门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来负责侦査和起诉B.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罪犯是由监狱负责执行C.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D.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检察院之1司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二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选项A,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书同的职权。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时,即使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也不包括起诉权。在我国,提起公诉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检察院。选项A镨误。选项B,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管制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选项B错误。选项C,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选项C正确选项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选项D错误63.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关于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依据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检察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C.审判委员会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D.法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64.共用题干关于隐匿身份调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B: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C: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D:如果将通过这些侦查措施作为证据使用,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65.共用题干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安理会中过半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答案:C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66.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事后审查适用于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项C错误。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67.2015年10月,法国人比利被中国某高校聘为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比利特别向该高校要求把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2016年2月1日,比利来到中国工作,于12月2日完成工作回国。期间,该高校向比利支付了共约20万元人民币的课酬费用。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比利不是中国纳税居民,故我国对其20万元课酬所得无权征税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中国和法国都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这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C.比利要求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行为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可以减轻比利的税负答案:B,C,D解析:中国对比利来源于中国的20万的课酬所得,可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故选项A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本题中法两国均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故选项B正确。比利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以合法手段减少税负,属于国际避税行为,故选项C正确。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此做法称为抵免法,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故选项D正确。68.甲、乙二人自幼熟识,一天乙找到甲,交给甲1个纸包,里面有2万元现金,乙说在甲处暂放,甲问钱的来源,乙说是偷来的。数日后,乙又交给甲一个纸包,说是“白面”,找到买主就取走。后来乙听到公安禁毒行动的风声觉得放在甲处也不安全,于是托甲将纸包转交给乙的另一个朋友丙代为保管数日,甲便为乙转交。数日后乙到丙处取回毒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窝藏毒品罪B.运输毒品罪C.转移毒品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A,C,D解析:参照《刑法》第347条、第349条第1款,明确一点,运输的定性,必须同时注意强调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特征,不能因有转移行为就认定是运输毒品,而本案中,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在上游犯罪即已实施完毕。69.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离家出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可以缺席判决,其离家出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正确,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中被告并非在原告起诉时即下落不明,而是在起诉后并被送达传票之后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故不得再对其重新适用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不选。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70.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7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2年B.5年C.6个月D.9个月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1)选项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选项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72.事先通谋的盗窃案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10年1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问题】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答案:解析: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73.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关于合议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C.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D.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所以A选项正确。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180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以D项正确。75.2014年1月李某依法向A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审查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符合相应的条件,A市卫生局依法向其颁发了卫生许可证。2015年5月,A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该厂出厂水及末稍水取样送检,经检测,该厂的自来水在二氧化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多方面指标达不到国家饮用水标准。A市卫生局依法吊销了该厂的卫生许可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只能收取相应的工本费B.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C.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D.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E.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对李某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答案:B,D解析:(1)选项AB: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选项CDE: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6.《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该款的理解,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C: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6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D:此处的“出版”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形式,如复制、展览等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因此A项错误。该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故选项B项正确,C项错误。《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因此并不是可以采取任何一种形式,故D项错误。77.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78.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分立【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并没有此类规定,故选项B错误。另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债权人甲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就债务偿还问题与甲签订书面协议,选项C、D正确。综上,B项为本题正确选项。79.新婚夫妇张某与李某到某影楼拍摄婚纱照。由于影楼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新拍婚纱照的底片报废,这对新婚夫妇遂将影楼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是平权型法律关系B.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双方的意志C.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D.如果底片没有报废,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照片答案:A,B,C解析: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故A项正确。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与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正确。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C项正确。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e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如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本题中,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拍摄婚纱照行为(包括完成照片的冲洗)。故D项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的羊群在山坡吃草,一日,甲发现乙的一只羊跑到自己的羊群中。过了10天,由于雷击羊圈失火,所有的羊都被烧成灰烬。现乙找到甲,要求返还自己的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当返还乙一只羊B.甲无须返还乙一只羊C.乙无须支付羊在甲家的饲料费D.乙应当支付羊在甲家的饲料费答案:A,D解析: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是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经不存在,亦应负责返还。本题中,甲发现乙的一只羊跑到自己的羊群中,因此,甲是恶意受益人。虽然,由于失火羊已经不存在,但是,乙仍付返还义务。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并且恶意受益人对受领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主张。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A: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中国国家、社会利益的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据此,在选项ACD三种情况下,我国法院都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而对于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国法院自无权管辖,也就无法提供司法协助。82.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答案:A,B解析:。关于A选项,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责任考权利、义务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中国古代的“代刑、"制度,即责任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为承担刑事责任,开始时只作为特例批准,后来援例形成制度,成为子孙法定的权利,进而发展为规定的义务。但是这种相互转移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道德基础,在近现代这种制度巳经不复存在了。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该项错误,为应选项。关于B选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其中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该项亦错误,为应选项。83.对于证券欺诈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欺诈的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B.发生诉讼,原告对于证券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须提供证明C.欺诈客户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可以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D.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属于欺诈行为答案:A,B,D解析:。《证券法》第79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A、D选项正确。由于证券欺诈的特殊性,证券欺诈诉讼中对于证券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须提供证明,但因果关系却需要证明,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84.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洗钱罪D:赃物犯罪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85.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答案:B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下列关于刑事案件法院之间司法协助叙述正确的是:()A.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B.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司法部审核同意后转有关法院办理C.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D.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因此选项A、B、D错误,选项C正确。87.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可以成为当事人:A.个人合伙B.死者C.村民委员会D.胎儿答案:C解析: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企业,因此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A项不当选。死者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当事人。所以,B项不当选。《民诉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胎儿没有生命,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作为当事人。88.下列关于送达的做法不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支付令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B.在甲与其妻丙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住所,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邀请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见证,并全程录像D.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的借贷纠纷一案。在宣判后,乙为了逃避债务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该基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答案:A,B,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送达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此,支付令不能够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当事人拒不接受诉讼文书的,应留置送达,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D项错误。89.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吊灯突然掉下来砸在孙某的头上,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孙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吊灯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灯脱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超市可向装修公司追偿B.超市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D.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侵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为顾客提供适合购物的环境,其吊灯掉下来砸伤孙某,意味着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装修公司安装不当,则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90.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91.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92.甲国人张某决定向乙国投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张某决定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投保范围涵盖了该机构全部的主要险种。关于上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投资多边保险机构只包括四个险种B.如果乙国政府违约,则投资者可基于政府违约险向该机构要求赔偿C.如果张某用于投资的货币因为乙国政府的因素发生了贬值,则可以根据货币禁兑险向该机构请求赔偿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非商业风险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险种,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A项中说只有四个险种显然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在四个主要险种中大家要特别注意政府违约险,如果要根据该险种申请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政府违约和当地救济缺位。B项中并未提到当地救济的问题,所以不正确。选项C错误。机构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都是不负责任的。更何况即使从字面上理解,贬值也不属于禁兑的范畴。选项D正确。虽然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险种扩展到机构本身的主要险种之外,但无论如何机构都只承保“非商业”风险。9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安装的假肢配置的轮椅的辅助器具费用由( )支付。A.医疗保险基金B.工伤保险基金C.用人单位D.劳动者答案:B解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4.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县公安局对袁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在审查治安拘留5日处罚为合法性的同时,应当一并审查市公安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B.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院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D.如法院判决撤销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市公安局维持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答案:A,C解析:考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和裁判。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9条、《行诉解释》第135条。95.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B.丈夫不忠,妻子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96.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97.中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产品的合同,CFR上海,信用证付款,另一家银行加了保兑。由“继宏”号轮船承运。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甲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UCP600及相关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乙公司付款,凶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灭失B.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C.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保兑行的责任不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B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C正确。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错。98.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9.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100.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乙在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因而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选项A和C是错误的。区别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的关键在于本案中乙是否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从形式上看,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才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本案中,乙虽然已经将毒药拌入菜中,但这只是准备工具的行为,而并没有对甲的生命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因此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着手即仍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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