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聘(玉树州)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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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聘(玉树州)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答案:A,C解析: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2.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正确。B、C、D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予以选择适用。3.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D.《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答案: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C、D。4.某国有企业拟与国外投资者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为某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B: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C: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绝对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D:合营各方一般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合营企业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答案:B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并不是绝对不得低于25%,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营者的注册资本转让的,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合营各方必须按照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不得有其他约定的分配方式,所以D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确需减少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少,所以C选项不正确。5.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船舶被设定了抵押权,船舶因碰撞被修理,船舶营运人未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修船人将船舶留置,船舶的营运人尚有船员工资和港务费未支付,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是:A:船员工资—港务费一船舶抵押权一船舶留置权B:港务费一船员工资一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C:船舶留置权一船员工资一港务费一船舶抵押权D:船员工资一港务费一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根据该条规定和《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6.孙某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98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孙某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6日,孙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A.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B.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C.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应当按照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执行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数份遗嘱的效力讲解:《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AB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以该遗嘱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故C选项正确。7.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答案:B,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注意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公开审理案件”各有哪些不同。8.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9.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医疗责任事故罪B.非法行医罪C.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D10.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答案:B,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详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A选项不应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B、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高某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被告因而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11.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中央任命的是、()A、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B、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C、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D、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答案:A,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12.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13.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李某的姐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李某的叔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因李某作为被害人已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案:A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项正确。14.2015年3月1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万元,最高额债权3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3月2日到2016年3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债权额为300万元B.债权额为1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D.抵押权期间为1年答案:B,D解析: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担保的债权额为300万;《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5.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年,年利率40%。借款到期,刘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支持的数额是( )。A.344B.360C.296D.200答案:C解析: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24%-36%的部分,已支付的,法院认为自愿履行,不反对。本题按年利率24%计算。16.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答案:A解析: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并不能仅因其是甲厂工人而不予采信。A项正确。张某的证言和谢某的证言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并不存在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C项错误。法院在出具证据收据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可,并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限的规定。甲工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刘某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必然的不予准许。因此D项错误。17.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选项A所称“地方各级”包括乡级(乡、民族乡和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级。另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的,不需要经许可,仅需要报告即可,故选项A说法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据此,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国务院审计机关须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选项C“审计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述有误,而应表述为“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此处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选项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述错误。18.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9.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2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有(  )。A.工作内容B.休息休假C.竞业限制D.工作地点答案:A,B,D解析:参考教材P320-P325。22.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根据学界多数说,既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表明原判刑罚并未被执行,故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累犯的要件,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23.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24.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B,D解析:【考点】起诉与受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是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或者是被告起诉的,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是正确的,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25.上市公司君伟公司认为工商管理机关将其公司刊发的报刊认定为具有暴力色情内容而予以查封、扣押并销毁的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以该公司名义起诉的有?A.君伟公司的股东  B.君伟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君伟公司的董事会  D.君伟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答案:B,C,D解析:BCD。答案解析:有权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股东无此权利,因此BCD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AB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以无事生非的动机随意毁坏财物,甲不具有无事生非的动机,而是有着明确的目的性,所以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求聚集多人以人群聚集的方式阻碍交通,甲没有这样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该罪。故AB项错误。CD项,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杆,造成3万元的财产损失,由于对国家财物吴某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该行为同时制造了交通隐患,危及交通安全,还满足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故CD项正确。27.“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表明:法与道德“决然分离”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的倾向在古代立法上也是不存在的,故A、C项错误。近现代立法者大多坚持“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D项错误。28.唐律“十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是、()A.内乱B.谋反C.谋叛D.谋大逆答案:B,C,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恶”的内容。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本题中,谋反、谋叛、谋大逆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内乱则属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2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30.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31.关于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廖丹的妻子患了尿毒症。由于无钱医治,他伪造了医院公章,然后伪造收费单据,先后为妻子“免费”透析4年,骗得医院免掉其透析费用17.2万元。由于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犯罪对象,廖丹不成立诈骗罪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齐某盗窃毒品,由于毒品没有价值,因此不成立犯罪C.顾某盗窃刘某的手提包,回家打开后发现是假币5000元。由于是假币,所以顾某盗窃未遂D.白某试图盗窃珠宝,看到巨额现金后,决定放弃珠宝而盗窃现金,对白某仅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既遂即可答案:D解析:【解析】D。A成立诈骗罪,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B、C:毒品和假币都是刑法上的普通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D是同一犯罪对象内的犯罪对象转移,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3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所以生命权属于狭义的人身自由的范畴B.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外,还包括与其相关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C.人身自由虽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必须建立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D.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为非法答案:B,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A错误,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D错误,拘留不是司法程序,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一定非法。另外,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非法。33.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1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35.某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李某为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举报发现李某未获法律职业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项任命B.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D.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怎么来,怎么去”规则,李某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的,故也只能由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任命。故A、B项错误。《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D项“责令”二字错误,C项“建议”才是正确的。36.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因此,A、C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耵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7.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扣押、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手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旁听人员适用D.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决定,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但情况结束后需补交委托书答案:C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扣押。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D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C项正确,3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是(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答案:C解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六种情形: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第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0.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玩玩。戊是某地武警,和丁交情甚好,碍于情面,将自己所佩戴的枪支借给丁。丁拿到枪后伺机下手,某日,在大街上看见甲,抽枪便射,不想,却误中甲身边的庚,庚不治身亡。丁连忙逃跑,恰好旁边一人从摩托车上下来未来得及上锁,丁一把推开车主骑上车子逃走。行至无人区,丁看到车把上挂有皮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丁将现金拿出,将车子砸毁,扔到路边草丛。在火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乘警发现盘问,丁当即交代了杀人经过,并说明是受乙和丙之托。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丙和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未实施特别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与己合谋的故意,只是犯意表达,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乙教唆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与丙成立共犯。虽然丁没有杀死甲,但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所以,乙成立故意杀A罪既遂。同时,乙介绍丁给丙的行为,构成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3.丙听说甲要杀死自己后,即先下手为强,在乙的帮助下找到丁,让其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丁成立共犯,因为丁未将甲杀死,但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所以,丙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4.丁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既遂。’丁夺走车子逃跑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因为丁是在车主不备的时候将车子骑走,是一种抢夺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抢劫,所以,成立抢夺罪。然后将皮包内的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所以,成立盗窃罪。丁随后将车子砸毁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害财物罪。丁在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警察发现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此,对于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戊非法出借枪支,造成庚的死亡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41.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故A项错误。《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B项错误,C项正确。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42.某公司申请设立幼儿园,区教育局逾期未作任何答复。该公司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A项对,B项错,C项“可以”错。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对。43.关于犯罪形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误将健身药当做毒药投入他人食物(该药品周围没有毒药)的,不成立犯罪B:同一行为既可能是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C:产生犯意后又主动放弃该犯意的,成立犯罪中止,但既遂后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D:由于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形态。详解:由于误将健身药当做毒药投入他人食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选项A正确。同一行为既有可能是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有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这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也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实行行为,选项B正确。产生犯意后又主动放弃该犯意,还未实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C错误。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形态是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可能预先打算造成什么结果,如果预先打算了,就不是过失犯罪了。当然,过失犯罪也没有完成形态。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选项D正确。44.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答案:C解析:(原公布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不经法院审查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C。45.下列选项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B.由个人自行支付C.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有关机构发放的补偿金先行支付答案:A,B,D解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6.徐某诉金某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甲市乙区基层法院判决金某败诉。判决生效后,金某欲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启动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B.乙区检察院在审查金某申请的过程中,为调查核实本案有关情况,可以查封、扣押有关涉案物品C.本案应由乙区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乙区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系由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不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答案:D解析:①A选项错误。当事人既不能直接申请检察建议,也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②B选项错误。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③C选项错误。抗诉需“上抗下”。④D选项正确。本案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启动再审,不得交由原审法院再审。47.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张某的真实年龄,张某应支付保险费1万元,但是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只缴纳了8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此时发现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补缴2000元保险费D.保险公司有权仅向张某支付8万元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2条。本题中张某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使合同成立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补缴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即支付8万元保险费,所以D选项正确。48.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解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对纠纷的解决、对权益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故8项“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表述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故C项应选。在法治社会,以德治国并不要求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49.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A:甲某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B:甲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甲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D: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答案:A,B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详解: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2)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适用。AB选项属于法定“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CD选项属于法定“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50.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整程序。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5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责任B:丙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乙享有名誉权,甲以书面形式公然丑化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利用网络发表侵权文章,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权利人乙通知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应对扩大损害与侵权人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5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原法没有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题干中的立法解释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由于禁止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所谓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但这里仅仅规定的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对起诉权的规定,因此D选项说这一解释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是错误的。本题选ABC。53.甲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利用乙作家创作的某体育明星丙的漫画像,该漫画由丁出版社出版,该漫画像与该企业的产品直接结合,对于甲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害了乙作家的著作权B.侵害了丁出版社的出版者权C.侵害了丙明星的肖像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A解析:。乙作家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权仅指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此处仅利用漫画不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肖像是指再现本人形象,漫画不是再现本人形象,而是扭曲本人形象,故不侵害其肖像权。54.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55.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某企业的普通职工,在职期间一直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案:错解析:因个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56.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纠正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57.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驶偷来的轿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从一重罪处罚B:甲驾驶一辆运输车,在路口交通指示灯黄灯开始闪烁时,快速驶过,将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碾压致死,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C:甲醉酒后,不顾朋友劝阻,驾车至人多的市中心区,横冲直撞导致1人死亡,数人轻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D: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甲的行为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中,甲是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B项中,甲因负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正确,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58.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年李某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李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9年李某在离任时,未经上级同意仅与其他律师商量后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万元私分,其中43000元占为己有。则李某构成: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名为国有实为非国有”的情形,根据刑法的按实质情况认定的原则,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不能认定为国有单位,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选A,也不能选C。由于李某分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与其他律师商量过,并且是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所以不构成犯罪。5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60.★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B.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髙人民法院作出栽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答案:B,C解析:。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6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62.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63.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第3款。64.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B.债务人C.提存单位D.国家答案:A解析:知识点:提存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65.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4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6.甲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致使附近上百户村民的农田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这上百户村民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B.若该诉讼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受诉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C.在该诉讼中若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则每户村民可以另行起诉D.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可以与甲丁厂和解,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A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6条后部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67.甲企业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某发明专利。甲企业认为乙企业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乙企业侵权成立,责令乙企业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乙企业不服起诉。下列选项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属于行政确认B.若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乙企业不服起诉的期限应按该法确定C.若乙企业不起诉,也不停止侵权的,该市知识产权局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D.若乙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企业专利无效的,乙企业提起的诉讼应中止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在获得发明专利前,发明创造人是可以实施该发明的,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1款允许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专利法》第60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故B项对。根据《专利法》第60条,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强制执行,故C项错。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专利是否无效的案件影响乙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故D项对。68.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考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详解】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所以A选项错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所以B选项正确。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所以C选项正确。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选项错误。69.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70.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C、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典范D、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典范答案:B解析:【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详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贯彻,是司法民主的典范,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故B正确。“马锡五审判方式”,顾名思义,指的是办案方法(司法),而不是指依法行政,与立法也没有关系,故AD错。C项错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扎根国情的自己的独创,而非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71.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72.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7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该期限是(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36个月答案:B解析: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75.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A.控辩平等B.裁判及时作出C.裁判者中立D.控审合一答案:A,B,C解析:。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5)和(2)项。76.下列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B.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D.因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答案:B,C,D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4条第二款规定: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此不是所有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申请再审,不能上诉。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77.江成与李文系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2010年,李文因患有精神病,到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2年的住院治疗期间,李文不仅病症未减轻,反而加重。因李文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江成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文离婚。江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江成的老家赵县人民法院C:李文现在住所地石家庄顺义区人民法院D: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医院不为经常居住地,故本题选C项。78.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79.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麒麟公司成立3年后,发起人刘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李丽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在3个月内注销C: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共3%,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6个月内转让给了职工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周涛向麒麟公司借款,并以其持有的麒麟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答案:A,B,C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详解:《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A选项中,发起人3年以后才将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当选。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B选项中,公司在3个月内将回购的股份注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当选。C选项中,公司收购的股票为3%,没有超过《公司法》5%的规定,并且在6个月内转让给了职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当选。D选项中,周涛以其持有的麒麟公司的股票作质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当选。80.张某利用其任佛山市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个体工商)司机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8万余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本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机,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款逃匿,后被抓获。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侵占罪B.构成职务侵占罪C.构成盗窃罪D.构成抢夺罪答案:A81.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题意,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故D项正确。82.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83.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答案:A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项正确,应选。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B选项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不是“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检察院是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定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8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下列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开展合法的边境贸易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批准后才能生效答案:B,D解析:考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B选项错误,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D选项错误,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8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1款。86.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A项,依《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成员国对缔约国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A正确:B项,ICSID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之一是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B正确:C项,ICSID审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项,ICSID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D错误。87.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大类型B.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必经之路C.人类社会的法之所以能够从一个旧的历史类型进化为一个新的历史类型,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D.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性和批判继承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法的历史类型。B选项错误,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总体趋势,但具体到特定国家和民族,其法的发展并不一定都会完整经历这四个历史阶段。D选项错误,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这是新法对旧法的否定,但并不意味着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性和批判继承关系。88.下列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有哪些?()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裁决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后被告提出由仲裁协议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89.甲系炮兵连的士兵,负责装卸迫击炮,某次由于疏忽,不遵循应有的步骤装载大炮,该大炮在军事演习中造成了多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90.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并要求尊重被拘者的民族饮食习惯。这一法律规范体现了下列哪些法律价值?()A.自由B.安全C.平等D.效率答案:A,B,C解析:。91.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伤。A项,《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故A项正确。B项,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自伤者无罪,帮助者也无罪。故B项正确。C项,自伤者无罪,受益人唆使他人自伤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仅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故C项错误。D项,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陷于危险境地的子女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直接导致子女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导致子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增加了死亡风险的,成立遗弃罪。故D项正确。9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9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A项,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是过失犯罪,也是单位犯罪。故A项错误。B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既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集合,更不是单位和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本身就是单位的犯罪行为。故B项错误。C项,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罚情况,如前面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但没有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的单罚。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依法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任何刑罚。故D项错误。94.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在先权利人甲可以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但并非可随时请求,要受5年期间的限制。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可知,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据此可知,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可提出一份注册申请。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95.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96.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详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97.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在租赁期内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下列说法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 )。A.房屋买卖合同应事先征得承租人乙的同意B.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C.产权一经转移,原租赁合同即失去效力D.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丙继续有效答案:A,B,C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98.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故B项说法错误。99.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使与之争吵。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100.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选项C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可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包括甲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选项D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知,对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有一定限制,但不是绝对不能持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外孙女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2011年)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抵押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而抵押合同成立不代表抵押权随之生效,对于必须办理抵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对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前述规定,浮动抵押之设立,在于抵押合同之生效,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该抵押成立。2.《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未提及甲乙的担保份额以及顺序,因此属于连带抵押,银行不必先实现甲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甲丙之间关于备忘录的内容为“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对该协议的效力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分析。首先,关于该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能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因此,除非经过物权登记,否则甲不会因为该协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该协议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行为,虽然不具备物权效力,但是如果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可发生其他法律后果。该协议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具有债权效力,丙应该为实现甲的物权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丙公司在和甲公司、丁公司三方约定由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丁公司后,丙公司是否还有权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问题仍然涉及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实际上只要丙戊之间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就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从合同效力制度来看,因丙与甲丁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房产没有过户给丁公司,丙仍然具备对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其仍然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处分该房屋。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会不会因为房产将来无法过户到戊公司名下,而影响丙戊之间合同效力?第二,因为前后两个合同都是买卖此套房屋,在先的合同是否会影响后面合同的效力?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买卖合同是原因,房屋过户是结果。不能用结果来认定原因。其次,在无其他因素影响的(如互相串通)情形下,两个合同都具有债权效力。买受人都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给予这些合同以合法效力,那么得不到房产的买受人甚至连违约责任都不能主张,显然有违公平原则。5.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属于应该先履行义务一方。其本应先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其发现在三方签订协议的次日,丙公司又将房产卖给戊公司,虽然尚未过户,但是至少造成甲无法履行合同的可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的情形符合第四类,因此丁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内容,即①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出现法定情形后,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并应该通知对方;②对方当事人如果提供担保,则先履行一方应该恢复履行;③如后履行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该抗辩权不会改变合同履行的顺序。6.如果丁公司提出办理过户的要求,甲公司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丁公司的要求。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需要当事人一方具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如果解除权条件具备,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本题中三方协议中约定了“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题中表明“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这样甲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在半年内将房产过户给丁了,故丁具备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8.丙公司是否为合同当事人要看他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丙对合同的履行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此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导致该约定无效的任何情形,丙实际上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其无权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这里的“过分高于”做了解释,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3.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详解】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4.孙某欠李某10万元久拖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孙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孙某家执行时,孙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本题中孙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孙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选项。5.某甲租赁乙的房屋为经营之用,租金每年5万元,2010年3月1日签约时已经一次付清。当合同履行至5月1日时,房屋因漏水而无法使用。甲遂于同年5月4日搬出,同时要求乙归还部分租金,则:()A: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B: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C: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D: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答案:B,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本题易混为本款规定,其实不然,因为此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选B、C两项。6.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之列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继承。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项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正确。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7.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基金的投资【详解】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BCD正确。至于A项,在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A项属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5项规定禁止的行为。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第5项规定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以及第6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规定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上述投资。所以,按照现行规定,A项也正确。9.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缔结。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10.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11.(本题21分)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1分)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樊某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考点】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2.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3.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1.本案对三名共犯判处了不同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该规定说明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对杨某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规定说明了对董某应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该解释第430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2.《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虽然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仅有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而无其他上诉或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本应生效,但是根据该解释第344条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和该解释第345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针对董某和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4.《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定继续执行死刑。”12.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要求石场关闭和外迁的行为是对原行政许可的( )。A.宣布无效B.撤回C.宣布撤销D.效力维持E.注销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撤回和注销。90年代初的行政许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违背,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合法要件也无瑕疵,因此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撤销。关闭石场的行为是因为当年许可办石场的行政行为与新的规定相违背,只能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13.下列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A、甲公司生产的某种小家电市场占有率达60%,甲公司引进新技术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并将销售价格提高了30%B、乙公司生产的牛奶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55%,乙公司要求当地某超市在购物车上为其免费做广告,超市拒绝,乙公司停止向超市供货C、某市自来水公司称由于很多用户的自来水龙头滴漏,造成严重浪费,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指定的几种品牌的水龙头,经查,自来水公司与指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并无利益关系D、某市生产打火机的厂家众多,由于有的小厂家生产的打火机质量不合格,给该行业声誉造成影响,该市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厂丙厂和丁厂的市场占有率达70%,两厂资金雄厚,决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打火机,以期将小厂家挤出市场答案: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A选项中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提高价格,所以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选项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选项中自来水公司虽然与指定品牌厂家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其指定品牌的理由并不正当,D选项中丙厂和丁厂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因此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4.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错误。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15.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17.立案庭李法官收到了以下几份起诉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哪个案件不应当立案受理?()A.张琳曾与李强同居2年,两人分手时产生纠纷,张琳起诉李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B.甲开车将乙撞伤,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但甲拒绝赔偿。乙的好友丙十分气愤,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请求法院赔偿乙的医疗费用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刘大明想承包本村果园,于是起诉张小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张小泉与本村的果园承包合同答案:B,D解析:。A项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青春损失费”有无民事法律依据,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裁定。丙并非本案中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丙是不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50条和第151条的规定可知C项符合起诉条件。D项果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小泉与该村村委会,刘大明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请求解除该承包合同,因此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18.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商标专用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商标专用权质押未进行登记,故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不享有质权,但不能认为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恒祥皮具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与洛明皮具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无须登记,但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应予注意的是,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当向商标局登记公告,合同仍然是签订生效。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发生转移的效力。此外,如果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登记,银行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质权。恒祥皮具厂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不同意的,该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20.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21.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说法不正确的有:()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议事协调机构B.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单独设立办事机构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答案:A,B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独立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无权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故选项AB的说法错误。2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畜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规则。《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技术内容,但没有表述技术规范,故选项C错误。“法律技术内容”与技术规范是两码事。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没有表述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该规定不是法律规则,当然也就谈不上任意性规则,故选项D错误。23.共用题干甲因为侵权纠纷与邻居乙打起了官司,甲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但乙拒不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干警前去强制执行时,乙聚集其朋友丙、丁等多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辱骂,并向干警和警车投掷石块,将1名干警砸成轻伤,并抢夺1名干警的枪支。对此,错误的表述是:A: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妨碍公务罪B: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C:乙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D:乙、丙、丁等多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答案: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4.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已逾5年,丙企业又揸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后甲企业因主张对乙企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将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予以驳回。乙企业又向法院主张对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无效,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亦无效B.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亦成为自然之债C.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D.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以后,享有对甲企业的追偿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担保的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之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丙企业是擅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未受甲企业的委托,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企业不享有追偿权,否则将损害甲企业的时效利益。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5.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解析:【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剧本,该剧本的版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其人身权不得转让,据此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签订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2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A项正确。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B项正确。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项错误。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D项正确。27.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条和第5条规定,本题的答案为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不合法的是:()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蠃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A选项的情形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能分配给股东,故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选项中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不予留存的做法是不对的,C选项错误。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D选项中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的说法违背了该用途,故错误。29.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30.甲公司是中国境内一外资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要求甲公司必须购买中国产品作为原材料B.限制甲公司对外汇的使用C.要求甲公司进口原材料的价值与出口产品的价值相当D.对增加经营范围进行备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3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侦查人员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作出回避决定以前,侦查人员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的甲涉嫌刑讯逼供罪,所以,该案的侦查人员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据此,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非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甲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选项D正确。3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可能再宣告职业禁止B.“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适用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D.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答案:C解析:①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若被宣告死缓,在其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A选项错误。②这是刑法做的授权性的规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选项错误。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正确。④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D选项错误。33.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对仲裁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小神童玩具厂以曼德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则曼德公司应该在何时答辩?A.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B.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C.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不能申请延长D.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可以申请延长答案:D解析:【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曼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曼德公司,并通知曼德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曼德公司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排除其他选项,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日。34.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D项正确。36.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以自然法(道德)评价实在法B.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C.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D.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这是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37.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D.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官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D项中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诉。38.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红豆公司在自己生产的红酒上注册“茅山”商标后使用,不久红豆公司与南风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1万元转让费。南风公司后来发现外省林木公司在生产的扒鸡上使用“茅山扒鸡”字样,多次交涉无效后向法院起诉。林木公司提出抗辩称茅山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并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B:红豆公司应返还南风公司转让费C: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红豆公司和南风公司的转让合同应无效D: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红豆公司和南风公司的转让合同可撤销答案:B,C,D解析:《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39.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房屋B.矿产C.人格D.专利E.行为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包括行为。40.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B.由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关于责任保险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B.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直接向遭受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赔偿C.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D.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赔付答案:A,B,C解析:【考点】责任保险【解析丨《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绐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ABC为正确答案。42.(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人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人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斯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明确了甲乙之间是口头约定,且租赁期限定为5年,故应视其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对于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当保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本题乙欲与甲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2.本题考核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虽然在“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且“甲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影响承租人甲对出租人乙享有的请求维修的权利,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对房屋进行维修,如果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甲自行出资进行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对于因维修房屋给承租人甲带来的不便,乙应当相应减少其租金或延长租期。3.本题考核合同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首先,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进行维修房屋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次,因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维修,故可以视为丁对甲的一种无偿赠与。第三,修缮工作属于加工承揽性质,故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因为丁公司是派工人前去执行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而其工人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摔伤,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丁公司应对其工人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4.本题考核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本题描述甲对乙的别墅进行的是“较大装修”,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此承租人甲在未告知出租人乙的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了较大的修缮,属于此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5.本题考核损失赔偿问题。本题交代在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此次漏水是由于甲对租赁物进行修葺时购置的瓦片质量存在瑕疵引发“漏水”而造成的,对此,乙不存在过错,故甲无权请求乙进行赔偿。6.本题考核承租物的抵押问题。甲生前以其承租权设定担保,后戊基于担保关系占有了租赁物,看似关系较为复杂,但其实不然。考生应跳离这些障碍物,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丙正是与承租人乙共同居住的人,故其可以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享有别墅的承租使用权。7.本题考核占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虽然戊人住别墅得到了出租人乙的同意,但丙作为在先权利人已经先占有了该房屋,因此,丙可以向戊主张返还以实现自己的权利。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43.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B:甲明知乙抢劫杀人,但始终知情不报C:甲和乙共同商定,由乙去杀害丁,公安机关如果追查,甲独揽其责。案发后,甲遵守了自己的承诺,称丁系其所杀。甲构成包庇罪D:甲为了帮助乙逃脱罪责,将不利于乙的证据全部烧毁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4.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45.共用题干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答案:A,B,C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46.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中国证监会在调查万利证券公司违法案件中冻结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该冻结须经中国证监会主席批准B: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该冻结期限作特别规定,按照《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确定冻结期限C:在通知银行冻结前应当将冻结决定书送达给万利证券公司D: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无权采取冻结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七)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据此,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实施冻结前须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故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对冻结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必须由法律进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不是法律,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实施冻结,是先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立即冻结,冻结后行政机关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故C项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至第11条,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结合《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外,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事业单位)也可以实施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证券法》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冻结的权限,故D项错误,应选。4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南极条约》的相关规定AB项,解决本题的关键是要掌握《南极条约》的基本宗旨: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张,保护南极为全人类利益的和平利用。《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所以A、B错误。C项,条约有效期内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所以,C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南极公约》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所以,D正确。49.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未答复张某,也未作出裁定。于是张某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2条。50.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51.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罪。《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含窝藏罪和包庇罪。其中为犯罪人化装、指路、提供住所或者钱财的都属于窝藏行为。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单纯的拒绝作证不成立本罪。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是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B项,证人始终保持沉黩,拒绝作证的;或者只提供部分证言,但在司法人员故意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问题时,表示默认的,都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罪犯,不构成包庇罪。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构成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D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罪。5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5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正确,出庭受审不穿识别服是对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公安部《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批复》)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装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的,不但需要主动提出申请,还需要看守所同意。不排除以此为托辞借口说是被告人或上诉人自己选择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有的被告人“选择”穿着识别服的情况,导致《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预期目标落空。为此,《通知》进行了统一的硬性规定,强调对所有案件的所有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都同样适用,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通知》下发后,公安部《批复》不再执行。B正确,为了更好地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将着力做好三方面。首先,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覆盖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此外,逐步把有关劳动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同时,切实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老人的法律援助工作。C正确,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D正确,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54.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法律责任的归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原则。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34过失的,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所以赵某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影响。选项B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此可知,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选项C正确。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由此可知,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的,属于协议免责。选项D错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所以说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显然是错误的。55.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据此,A项正确,不选。该决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据此,B项正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而非党内法规,故C项错误,应选。该决定要求:“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据此,D项正确。56.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地方实施税务检查?()A、会计核算地B、生产经营场所C、货物存放地D、住宅答案:B,C解析:【考点】税务检查的范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故本题的应选项为B、C项。57.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此处还要注意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58.(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59.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60.下列哪一选项中,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是:()A.甲是手机店店主,误以为来购买苹果X手机的小海(11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B.甲装修房屋,误将邻居小亮家的地砖当成自己的,而使用C.甲人住清泉宾馆,误以为房间里的饮料是宾馆免费提供的而饮用D.甲听说单位要分房,便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但该消息是他人编造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误解的认定。《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误解、选项D中对于动机的误解都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选项B,甲实施的是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正确答案为C。61.华北某地5月突降百年难遇的暴雨,气象预报部门也未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某化工厂由于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排污管道被冲破,虽然化工厂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仍有部分污水流入附近农田,造成庄稼严重减产,遭受损害的农民要求化工厂赔偿,化工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农民有权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该纠纷B、农民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应判令化工厂赔偿农民的损失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化工厂警告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所以AB选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中化工厂的行为符合该款规定,化工厂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由于化工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不承担行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62.某企业因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对某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下列有关撤销请求和赔偿请求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和审理B.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分别审理C.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但可以分别审理D.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决定合并审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参见《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63.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6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个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表明此是法定回避情形,但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刑诉解释》第31条,D项正确。65.关于仲裁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B.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D.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A、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D项错误。6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67.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鸡蛋孵出小鸡B:山羊身上的羊毛C:空调中放出的冷气D:鸡生的蛋答案: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新物。A项中,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B项中羊毛是山羊的一部分;C项中的冷气不为人所控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而且冷气也并非空调所产生,空调只是将空气制冷而已,故冷气不可能是空调的孳息;D项,鸡蛋由鸡产生,显然属于孳息。因此,D项正确。68.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69.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A.1B.2C.3D.4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问。70.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当甲国对该条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了保留,乙丙均未提出保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如乙国接受该保留,则甲乙两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B.即使丙国反对该保留,在甲丙两国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C.乙丙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D.如乙国反对保留,而丙国接受保留,则乙丙之间该条约整体不再适用答案:A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条约法____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对。71.甲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A化工厂排污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甲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钱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对限期拆除排污口的决定不服,以甲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A化工厂变更被告B.甲县水利局可以对钱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该厂对钱某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D.为证明化工厂造成河水污染出具的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或鉴定部门的签章答案:C解析:(1)选项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2)选项B:在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的反诉权。(3)选项D:此时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签章。7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不同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司法部规章与公安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后颁布的规章答案:B,D解析:B、D考点:法律渊源冲突规则讲解:A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故不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1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异议登记及抵押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74.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村村民蔡某常年上访,村委会不胜其扰。一次村委会开会时,五位村委会成员甲、乙、丙、丁、戊一致同意杀死蔡某。第二天傍晚,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委员在村口将上访回来的蔡某杀死后埋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B.甲、乙、丙、丁、戊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丙、丁、戊杀死蔡某是职务行为D.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答案:B,D解析: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村委会无权决定村民的生死,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76.(本题22分)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77.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案: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78.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了上述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准备制定行政法规对专车运营加以长久规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A.该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当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B.该许可实施后,交通部作为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继续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并向国务院报告C.该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定专车车辆使用特定型号的导航仪D.某省政府认为专车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可以决定在该省停止实施该许可答案:A解析:(1)起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只有设定机关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所以,B选项错误。(3)《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4)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①实体条件。第一,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第二,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第三,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②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对于本题,专车经营许可并不是经济类的许可,而是调控中国交通秩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许可类型,是不可以被停止实施的,所以,D选项错误。79.★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担任公证员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A.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B.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C.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D.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答案:A,B,C,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80.甲从乙处购得一台机器,使用不久即损坏,甲认为机器的某部件有问题,遂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乙则称,该部件的工艺没有问题,如果该部件有质量问题,也是由于丙提供的钢材质量存在问题。则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B.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应列为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丙与甲、乙的诉讼标的无关,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乙败诉就可能向丙索赔,故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81.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D解析:。(1)根据《刑法》第240条,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关押于地下室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溪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定强奸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本罪的既遂不是以将妇女、儿童出或者财物巳经到手为标准,而是以实施了法定六种行为之一为既遂标准。(4)丙没有参与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事先通谋一旦有人来解救,就由丙聚众阻挠,但丙在明知甲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帮助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根据《刑法》第242条,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因此选项D正确。82.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法”是与“民间法”相对的概念。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长期扎根于民间,在人们的长期生活、劳作中通过不断的交往和利益冲突显现出来,并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民间法经过国家认可程序可上升为“国法”。据此,“国法”包括国家法,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故A项错误。“国法”除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外,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故B项错误。除“国法”具有强制性外,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但二者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故D项正确。83.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6、24条。84.★A省B市中院承办某债权纠纷案件在执行问埋上与C省D市中院产生冲突,双方为获得执行权均派人至最髙人民法院陈述此事,B市中院承办法官甲据理力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B市中院的执行权。事后B市中院领导班子为甲举行“庆功宴”,结果甲因饮酒过量致使该案件卷宗在酒店遗失,经积极寻找于半月之后寻回且该案亦順利执行完毕。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甲的行为应该给予哪一种纪律处分?()A.警告至记大过B.降级至撤职C.降级至开除D.不应该给予处分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选择A项。85.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消灭?()A.由于不可抗力,优先权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未行使B.船舶灭失C.船舶转让,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的D.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答案:A,B,D解析:。考查船舶优先权。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86.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賠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若丙以审判员丁和甲有师生关系为由申请丁回避,以书记员戊是乙的姐夫为由申请戊回避,则对于丁、戊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a.丁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b.丁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d.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答案:D解析:。合议庭没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87.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D.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数罪并罚十年。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以盗窃罪判处石某七年量刑偏重,遂依法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答案:A,C88.某市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本题选D。89.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气流炸伤眼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只能向乙索赔B.丙只能向甲索赔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答案:D解析:考查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选择D选项。9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有:()A.汪老汉要求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B.新华厂要求画行公司返还货物价款以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料的案件C.工人张三因工伤事故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案件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瀕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92.张三在河边钓鱼时,发现河上游漂来一个木箱,遂将木箱捞上来带回家。木箱上有锁,张三想看究竟,便将锁砸开,发现箱子内有几本书和一幅画,还有一把精致的桃木梳。张三觉得这些似乎都不是普通的东西,看完后将箱子重新锁上,放在家里。晚上来了一个小偷将该木箱偷走。后来张三在同村李四家发现了该木箱,遂要求李四返还,李四拒不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三已经失去了对木箱的占有,无权要求李四返还B:张三拾得漂流物,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C:张三可以向李四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D:李四拒不返还的,张三只能行使自力救济权,将木箱当场取回答案:C解析:对占有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对本权的保护来实现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因此因拾得漂流物,拾得人也可原始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占有为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李四对该木箱的侵夺,构成对张三的占有的非法侵害。对李四的非法侵害,张三因为不是直接占有人,因此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但是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所以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93.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当事人死亡是在二审开庭前,表明二审法院已经受理管辖了该案,因此由二审法院进行裁定。本题选D。94.元代把臣民实际上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南人”是指、()A.原南宋统治的民众B.蒙古南边的人C.西南各少数民族D.南方的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衆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_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社会经济权利?()A.财产权B.劳动权C.劳动者休息的权利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经济权利。96.中国甲公司要将其从法国乙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丙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下列哪种合同?()A.独,与许可合同B.普通许可合同C.排他许可合同D.交叉许可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许可协议可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和分许可协议。只有普通许可协议(含有允许再许可条款)和分许可协议才有可能使受让方将其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受让方和第三方的协议只能是普通许可协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D解析:。A、B两项显然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98.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考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申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A,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倒签提单的欺诈也使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原保险单下的保除责任,货物风险转移也因为托运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不在装运港船舷转移。100.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注意]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2.赵某系某公司经理,某日,司机李某在送其去参加某洽谈会的路上因赶时间违章乱闯红灯,将路人甲撞死,同时将路人乙撞成重伤,司机李某欲对路人乙实施救助,但是赵某极力劝阻,并一再要求司机李某将其送去洽谈会。路人乙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下哪个选项正确?()A.赵、李二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不构成C.赵、李均构成故意杀人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3.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4.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来因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再次被减刑。那么,唐某第二次减刑作出裁定的机关应是:()A: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B: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D:执行机关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减刑的裁定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9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A、C、D项错误,故B项正确。5.★下列有关治安处罚说法正确的有:()A.不使用传唤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构成违法B.询问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C.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D.治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制作的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答案:C,D解析:。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故A的说法错误。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B的说法错误。6.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B.甲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下毒的行为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B,D解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命题人认为,只有对法益侵害十分紧迫的行为才属于着手行为,而题目中的下毒行为由于对其妻子的生命威胁尚不十分紧迫而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而后来其妻子提前回家被毒死的情况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郭某经批准,在路旁搭建一临时修理部。后其未经批准,将其改造为水泥楼房。城管所发现后两次限期拆除,郭某均不予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吕某、关某见此情形,于下班时间将其强行拆除,致使郭某屋内许多电器被损。郭某不服,要求城管所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查看材料A.应由吕某、关某赔偿B.应由城管所赔偿,因为吕某、关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C.应由城管所和吕某、关某二人共同赔偿D.应由城管所赔偿,因为城管所工作人员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对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9.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査,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10.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民律草案》)【详解】清末变法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由题意可知,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B项正确。11.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D解析: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A项错误。由于李某解除收养协议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B项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D项正确。12.共用题干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A: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C: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D: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13.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A,B,C,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程某作为本案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可以准许的。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49、250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受让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诉讼承担之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B项与C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自行申请,也可以是法院追加,故D项正确。14.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服,若起诉,谁为被告?()A:因市环保局维持了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故应由县环保局为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为方便起诉人,可以县环保局为被告,也可以市环保局为被告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故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应为共同被告D: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市环保局为被告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15.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处距王某仅50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因此仍属于“当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李某踢死狗的行为只是逃跑过程中的单纯摆脱行为,不属于对人的暴力或者胁迫。因此,李某将狗踢死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16.甲想尽早继承其叔父丙的财产,就向乙询问如何能不露痕迹地让一个人尽快死亡。乙开玩笑说:“可让这个人多去森林中散步,这样他就很可能被雷击死”,甲听信。甲就以深林中空气新鲜为由,劝自己的叔父丙多去森林中散步。丙增加了去深林中散步的次数。一次,丙到森林中散步,遇见下雨,果然被雷击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了教唆犯罪B.甲不构成犯罪C.甲是主犯D.甲、乙都是主犯答案:B17.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18.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而不能由法院院长决定,也不能由法庭决定。因此D项正确,A、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19.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0.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在丙国销售时遭遇专利权诉讼。设以上所有国家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关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的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B公司要将该批零件转售到丙国。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B公司在缔结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该批零件侵犯丙国的专利权。C.A公司制造的这批零件是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D.该专利权的诉讼根据丙国的法律不能成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规则。CISG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其中A选项由于不符合(1)项的两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B选项和C选项由于符合(2)项免责条款的a子项和b子项的规定也可以免责,因此都当选。唯独D选项并未规定在公约中的免责条件中因而不当选。而且从法理上来说D项也不当选。因为买方的选择很多,既然选择了卖方,卖方就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会因为买了他的货物而被诉,哪怕这种诉讼可能从实体上并不能成立,但是也违反了“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一程序性的担保条件。21.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5年选)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答案:C,D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S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诉讼法也允许律师接受近亲属委托成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故A项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对回避无明文规定,故B项错。《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六章对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但《公证法》无此明确规定,故C项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D项对。?2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23.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A,D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24.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王小二,居住于A市,15周岁。2010年3月,其父母不幸身亡,有关部门依法指定居住于B市的王小二祖母张某为其监护人。王小二外祖母刘某居住于C市,对此表示不满,请求变更监护关系,下列有关该案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A市法院有管辖权B:B市法院有管辖权C:C市法院有管辖权D:A市、B市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D解析:【考点】监护案件的管辖。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从法条中看,可由A市、B市法院管辖。D项正确。26.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C项的表述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股东名册”记载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D错误。27.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神损害醅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8.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而此题没有正确答案)【考点】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是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丙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的是,就本题案件发生的年份来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未生效。29.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4条,ABC项正确。30.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考点】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详解】马克思的话表明,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项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B项错误),只是跟专制、人治不同。专制、人治指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甚至高于国家法律(C项正确)。A项正确。31.(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干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案是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似比较凌乱和复杂,考生应当坚持“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理出头绪。在本案中,买受人刘某与出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民事纠纷,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考生应当考虑到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就应当想到该规定,而不管后文是否提问)。1.《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但随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法院管辖。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根据该条文但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是视为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因此,由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确定并对本案进行裁决。2.《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本案中,“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这里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委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对此,仍是要在何某委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另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本案中再次出现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错误。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何某住所地或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5.《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认为应重新仲裁的,则应通知仲裁庭,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订后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原仲裁协议被撤销,且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均无效,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据原来的协议对该案进行管辖。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32.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B.在上海的Jt产适用中国法律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_36条,《民法通则》第149条。33.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34.《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35.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C.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甲并未使用假币,即使其使用假币,由于该使用行为属伪造行为的当然后续行为,不具可谴责性,故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不选。甲还剩5万美元尚未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持有假币罪,因为其持有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因此,D项不选。行为人伪造货币之后,无论其出售、持有假币还是使用假币,均属伪造行为的自然延续,不另外定罪,仅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36.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3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狭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辩审三方的关系B.程序违法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程序正义的体现C.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应当符合事实真相D.程序正义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结构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构造,即三方的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B、D选项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正确。而C项属于实体公正的要求,而不属于程序公正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BD。38.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此题无答案(原答案为C)【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漫画家乙在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即拥有合法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侵犯了乙的在先权利,因此乙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斯徒刑。”该条属于:()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简单罪状的概念。40.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41.某县公安局根据《县政府关于禁止到京上访的通告》,以擅自到京上访为由对本县居民黄某给予3000元罚款。黄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后,黄某不服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该通告进行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被告仅有县公安局B: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C:黄某无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D:法院认为通告违法的,应向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答案:A,B,C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县公安局和县政府,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县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据此,黄某有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该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故D项正确。4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关于该条文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条文规定了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条文规定了法律后果C.条文表述了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条文表述了禁止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①A选项正确,②B错,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③C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且内容确定,都可以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④D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其中,命令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43.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D.《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贿选宪法”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44.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家赔镡法》第21条。45.下列有关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后提出请求的,法院不应准许B.对已经申请仲裁的民事争议,法院不应准许在行政诉讼再行一并提出C.法院对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D.当事人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诉解释》第137条、第139条。46.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47.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下列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是A.被害人的近亲属B.附带民诉原告人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诉人D.公诉人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后两类统称为诉讼参与人选项A,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当选选项B,虽然属于诉讼参与人,但是附带民诉原告人属于民事部分的当事人,并不承担刑诉职能,不当选选项C,自诉人既承担控诉职能,又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C正确选项D,公诉人虽然承担控诉职能,但是,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当选4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A,B,C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49.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50.共用题干“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51.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C.先由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D.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BC错。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AD对。5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必须讯问被告人C.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D.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答案:B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错误。53.2015年5月,中国进口的钢材部件大量激增,商务部拟采取保障措施。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必须在进口的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反倾销措施才可采取B.保障措施的调查只能是商务部依职权发起C.商务部需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D.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答案:C,D解析:A错误。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B错误。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C正确。商务部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D正确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54.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项正确。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若张某不履行合同,李某只能就该民事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B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2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调解协议只有先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定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C项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为由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成立。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以下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向中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B:合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C:合营企业改变产品销售方式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D:合营企业合并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答案:B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更科学。由此可知,虽然AD选项中的事项都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后半部分的表述不正确,所以两个选项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名称属于章程规定事项,修改企业名称即要修改企业章程,因此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产品销售方式是合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是合营企业章程的内容,因此修改产品销售方式不必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C选项不正确。56.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E正确。57.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58.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59.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60.甲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经执行了10年有期徒刑,狱警认为其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答案:A,C,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甲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上述规定,只可减刑不能假释。所以,AC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符合试题要求。61.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起诉D:建材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时,水泥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详解:调解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货款争议得以解决,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不正确。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故选项D是正确的。62.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63.关于贷款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扩大经营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贷款,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贷款欺诈行为,要看其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及非法占有的目的C.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主要是通过査明贷款的用途来实现的D.乙贷款用于所规定的项目,并且正在设法偿还,但是由于乙的公司破产,最终不能偿还贷款。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对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看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4.2014年11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公司提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B.应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C.应由甲公司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D.应由乙公司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因此债权人应当提供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65.★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为表示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日本“明治维新”设立、()A.考察政治馆B.宪政编查馆C.考察宪政馆D.宪政考查馆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6.材料: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问题:联系材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式,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谈一谈你的理解。答案:解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3.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67.童童系一名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68.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B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69.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考点】人民陪审员、检察监督员、公证员任职条件【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临时聘请,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盘叔只要符合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可以被聘为检察监督员。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盘叔可以依法代理案件。D项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盘叔要担任公证员需要全部具备以上条件,而不仅是“考核合格”。70.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是转继承。本案中,王冬与张霞的约定,住房属于王冬个人财产。因此,王冬去世后,住房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希、王楠、张霞继承。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据此可知,对于门面房来讲,虽然王冬立有公证遗嘱,但在其生前,王冬又将门面房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该公证遗嘱视为被撤销。王冬出卖门面房的价款属于其遗产,王希、王楠、张霞对出售门面房价款均有继承权。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71.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强制不具备( )特征。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意思自治性D.效力先定性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72.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羁押的情形,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为正确答案。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74.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答案: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BCD均属于该协议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属于“当地股权要求”,是各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常用手段,尽管属于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扭曲作用,因此4不属于《TRIMS?禁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75.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76.法国波多集团是国际著名的时装设计和销售公司。2017年1月,得到法国政府大力财政支持的波多集团决定强势进入中国市场。商务部在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下启动了反补贴调查。在作出初裁决定前,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没有任何表态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价格承诺。由于价格承诺无法抵消补贴的影响,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做出价格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B.商务部接受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法国政府可以作出承诺D.临时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税和担保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初裁决定前就提出修改价格承诺的建议,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未表态的情况下接受该承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承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的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另一种是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法国政府显然是可以作出承诺的。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9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大家注意,这个句式的最终落脚点在“税”上面,只有税,没有担保。77.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A.B机关B.A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C.省人民政府D.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培训B.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C.带薪旅游D.提出申诉和控告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79.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答案:A解析:考点:信用证支付银行的责任讲解: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故本题应选A项。80.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答案:A,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81.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说法正确。8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也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83.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C,D解析:【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选项B中,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这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欧某不具有该资格,则不能成为合伙人。而如果合伙人之一的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则说明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则欧某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在选项D设定的条件下,欧某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另外,欧某能否取得合伙人资格,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吴某之父对此并没有否决权。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题干中“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依法成为合伙人,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且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忽略了题干中的这一限制,D选项有可能被遗漏。84.关于全国人大所享有的人事职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员检察院的检察长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D.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答案:B,C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宪法》第62条规范内容,充分理解选举和决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所以,B、C项错误。85.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C省E县D:C省F市答案:A解析:8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因主体问违法行为产生的,有制裁性C.程序法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D.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合法行为产生,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并无制裁性。C选项错误,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还包括国家。87.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A、1/5至1/2B、1/5至1倍C、1/2至1倍D、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故A项正确。88.下列情况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有:()A.张某将自己的一间商铺出售给杨某并为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二人为了少交税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法院认定无效B.甲公司为获得乙之借款,特以自有的厂房向乙办理了抵押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后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于是免除了甲公司对其的债务和担保C.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楼盘整体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楼盘竣工并能进行不动产登记1个月后,该预告登记因未申请登记而失效D.范某向吴某谎称其位于某地段的房屋闹鬼而诱使吴某将自己位于该地段的房屋以低于市价40%的价格卖给了范某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导致房屋预告登记失效的各种情形。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因此,本题中的ABD三个选项都属于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以及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故当选。而C选项不符合《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89.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下B.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C.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我国采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保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裁定停止执行;但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话,则因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未确定,所以法院不宜准许执行。90.某企业欠缴税款100万元。某市国税局海淀分局发现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海淀分局与该企业达成在两年内分六期履行的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B:该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C:该协议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D:海淀分局在任何情形下均可单方解除该协议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本题中,海淀分局所签协议,其仍在履行征税职责,故属于行政合同,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协议,是行政强制法允许的,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即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义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小张在夜市卖烤羊肉串,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小李和小王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小张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小张辩解说把营业执照忘在家里,小李和小王认为小张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小张可以拒绝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拒绝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小张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D项正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9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执法为民理念【详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9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B.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C.当事人有权申辩,但无权质证D.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2)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94.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机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是?A.丁公司在A国购买丙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压缩机进口至我国B.戊公司未经同意在我国制造压缩机,安装自己生产的冰箱上,用于研究冰箱的改进功能C.B公司在A国未经同意制造压缩机,装于货船上临时通过我国境内D.我国的己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压缩机,现继续制造。答案:B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本案中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的“平行进口”,当压缩机在A国经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丙公司合法制造并售出后,流通中的压缩机的专利权被用尽,再次转售和进口都不侵权,A项错误。B项表面是在搞科学研究,但是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产品当作工具,对自身的冰箱性能做科研改进,不符合抗辩的理由,B项侵权。C项属于上述第(三)项中的“临时过境”,D项属于上述第(二)项中的“先用权”都属于合法的抗辩理由,不侵权。95.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项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97.关于法的价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特定关系B.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C.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D.“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98.甲购买乙的1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线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甲与乙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甲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丙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甲对丙因空调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使该车大部分烧毁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然,甲也可对该空调的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9.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和解达成后,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且没有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10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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