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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河南省直公务员招考——(息县人民法院)【省辖市】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B.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D.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未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B项错误。2.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2月1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的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余万元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余万元。贾某的好友乔某见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该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元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问题】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答案:解析: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2.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3.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4.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5.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现今随着社会商业的进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中不应只关注那些传统的重点罪名,而是应当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罪名有个宏观的把握,了解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样备考可避免因考查空白知识点而大量失分。3.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33、36、69条。4.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汪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对汪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对前罪与后罪从重处罚后再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选项C正确。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合同法》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汇票去购买,能证明乙的承诺,因为汇票记载着付款人和受款人及资金数额和用途等内容。如自带现金前去购车,则难证明这一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本应正确选项为B。6.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赔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就行政赔偿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人民法院可就赔偿范围进行调解C.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期限为1年D.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答案:A解析:。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行政赔偿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故A项的说法错误。BCD项的说法,均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规定》作为依据。7.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答案:C解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1.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如果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的权利未作直接保留的话。但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后果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以法律规定。2.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也有权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道。所以,C选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9.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0.下列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版权领域,《TRIPS协议》不保护精神权利B、在商标权领域,《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把“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即声音、气味等可以成为《TRIPS协议》的保护对象C、在专利权领域,《TPIPS协议》不对微生物和植物品种给予保护D、《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答案:C解析:《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允许成员将动植物品种及其生物生产方法排除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必须对微生物以及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故C项当选11.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详解】甲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仅仅造成重伤后果,且根据题中的“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则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本题中甲的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乙因流血过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针对乙一般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死亡后果,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因此,C正确。本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整体上评价甲的行为,甲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针对乙的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认为甲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带来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而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实际上是从主观上割裂了甲的行为,并分别进行评价。ABD的错误之处都在于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陷阱】本题的题干描述很容易对考生造成误导。从题干描述看,甲的行为被清晰地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正当防卫行为,之后是不作为行为。考生思考的重点很容易被锁定在甲是否有作为义务上。实际上,这种分析方式将甲本来连续的行为人为割裂成了两个阶段。如果从整体评价甲的防卫行为,则会发现其属于比较典型的防卫过当。12.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C.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故B项正确。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新政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13.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下列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的是( )。A.律师协会B.证监会C.证券业协会D.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14.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选项C错误,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选项D正确,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15.蔡某在夜晚的小巷中拦路抢劫,由于未抢到财物,而将受害人发泄性打成重伤。对蔡某的行为判断错误的有:()A.仅构成抢劫罪未遂B.仅构成抢劫罪既遂C.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D.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A,B,D解析:蔡某抢劫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没有在抢劫中使受害人受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蔡某构成抢劫罪的未遂。之后,蔡某为了发泄未抢到财物的情绪,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另外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蔡某应当按照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进行并罚。16.公安机关在侦查陈某被害一案时,韩某对侦査人员说:“我听我哥哥韩二说,他自己亲眼看到赵某拿着刀子砍死了陈某。”则韩某的证言:()A.既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B.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C.既是有罪证据,又是间接证据D.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答案:B解析:证据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本题中韩某的证言是对韩二的话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A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韩某证言属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于直接证据,直接表明了犯罪事实和犯罪人,C、D错误。可见,B正确。17.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B: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C: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D: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6、98条的规定,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18.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秘书长的设置只到设区的市一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置专门委员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故D选项错误。19.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区动植物检验局未按照法定标准收取许可费用,应当对其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B:医生李某死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师资格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D:某企业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在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许可答案:A,B解析:C选项中的“审批”并不是许可法第3条意义上的审批,而属于公民出入境管理许可,所以C错误,不应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D错误,故不选。20.被告人李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李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李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李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第4项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因此C为正确答案。21.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制度。A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A选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可约定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可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C选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重要权利,体现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特殊地位,合伙协议不可约定禁止其份额转让,D选项错误。22.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2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下列投资者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限制的有( )。A.发行人的董事B.发行人的监事C.发行人的高管D.发行人的持股10%的股东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有:()A.2008年4月张某在一次登山过程中,发生雪崩,张某自此踪,经多方査找没有找到,经有关机关证明,由于此次雪崩规模很大,张某不可能生存,2008年12月张某的亲友申请宣告其死亡B.王某在2008年7月地震时失踪,2011年6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C.李某出国留学,自1997年10月起无音信,2001年9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D.赵某自小走失,20年后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25.依法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A.人民检察院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C.保险公司D.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答案:A,B,C26.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由此可知,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27.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村委会为被告B.乡政府为被告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D.县政府为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28.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事故后是否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裁判。B.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应了法律的局限性。D.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即"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故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发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对案件进行处理。B选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规制,因此诸如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并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选项正确,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属于立法空白,这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选项错误,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29.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原料采购合同,约定甲2017年1月1日交货,乙于同年2月1日付款。2017年1月1日甲正准备向乙交货时,听说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甲停止了向乙交货。关于甲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甲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D.甲虽没有确切证据但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0.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答案:A,B,C解析:【考点】股东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甲、乙、丙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增资方案,不能直接决定增资,则也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经投资成为股东。所以D选项不正确。本题的B、C实际上都考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理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股东会决定做还是不做,董事会决定怎么做。31.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哪些?()A: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B: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人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C: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赔偿金额D: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该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代位权。详解:《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该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保险人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行使保险代位权。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以下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专利纠纷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D解析: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在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A项正确。著作权纠纷由中级法院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法院管辖,而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B项错误。专利纠纷案件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而非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参见《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33.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遗嘱是书证B.该遗嘱是物证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答案:D解析: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又是物证。该遗嘱对张某而言,是以遗嘱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书证的特点;对李某而言,是以遗嘱中文字的物理特征来证明其主张的,符合物证的特点,因此,D项正确。34.共用题干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B:法院认定乙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C:丙大义灭亲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未予以关押D: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35.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丁只能起诉张某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36.甲向乙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时至2008年3月5日,甲未还款,乙碍于朋友情面也未要求甲还款。2008年5月10日,乙因买房要求甲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乙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B.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D.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为偾务人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有( )。A.违约责任只包括出资部分B.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已缴出资的利息C.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未出资的利息D.违约责任只包括未出资利息答案:A,B,D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38.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察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答案:A,D解析:《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据此,B、C错误。39.下列诉讼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是:()A-王某要求法院撤销对其失踪的宣告B.张某起诉赵某,要求将二人的女儿判归其抚养C.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停止侵害自己名誉D.孙某起诉要求钱某解除合同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给付之诉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故C项正确。40.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答案:A,B,D解析:。准据法当然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但是这不是它的特点。41.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42.甲、乙、丙、丁4人共同诱骗黄某参赌。4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会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黄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4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而离去。上述4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丁4人原来打算给黄某吃安眠药,乘其不清醒时赢他的钱,这个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西为如果黄某吃了药后没有丧失意识或者只是略有迟钝,他们趁机骗钱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他们本来打算实施什么行为对本案的认定没有影响。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的是他们实际实行了什么行为而不是他们原来打算实行什么行为。在本案中,就算他们原来没有打算犯罪,但是他们在给黄某吃了安眠药,发现黄某睡着了之后,趁机将其钱包掏空的行为就是抢劫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即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入手,从而分析隐藏在背后的主观目的。绝对不能依照先主观后客观的认定顺序。4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 ),法庭应当质证。A.被告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发现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C.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D.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全部证据E.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质证。(1)选项A:“原告或第三人”(而非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庭应当质证;(2)选项D: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44.张某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张某依法享有( )的权利。A.占有承包地B.使用承包地C.获取承包地收益D.在承包地建房出租E.将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答案:A,B,C解析: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经营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取得的承包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没有处分的权利。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D.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强制医疗程序。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据此,有权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检察院",故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不能独任审判,而只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B选项错误。C.选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现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己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可见,根据上述规定(3),法院若认为应当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由于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甲县法院能否判孙某故意杀人罪,要取决于甲县检察院是否向其提起公诉,故D选项错误。46.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A.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B.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C.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D.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答案:A,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A、C两项当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48.(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圣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论持股天数与比例)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甲、乙、丙均可起诉霓美公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因此,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的,赔偿款归源圣公司。49.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尽管《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是“一揽子”协议,但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应该分别适用,不能累计适用B.当《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C.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当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时,它一定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D.就货物贸易而言,12个货物贸易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处于同等地位答案:B解析:。A错误,应该共同适用、累计适用。C错误,因为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它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D错误,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12个货物协议优先于GATT199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因此B正确。50.甲饭庄得知附近乙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该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餐馆。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发生争执。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不正当竞争行为B.恶意磋商行为C.乘人之危行为D.商业策略行为答案:A,B解析:。第一问中,甲饭庄的行为在合同法层面构成典型的恶意磋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在公法层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商业策略行为,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诉讼时效与基础关系准据法一致,基础关系准据法适用哪国法,诉讼时效就适用哪国法,与法院地法无关。C项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涉及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5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答案:C解析:知识点: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所以选项C正确。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所以选项D错误。5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某大学留学,某日上街购物被乙国警察误认为抢劫而遭非法逮捕和监禁。刑讯逼供没有结果,无证件将詹某释放,詹某在乙国提起控诉被驳冋,根据国际法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C解析: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1)本国国民的正当权益在他国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2)他国国家存在不当行为,如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行政救济;(3)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行政、司法的救济手段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据此,詹某应向其国籍国甲国而非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公民可以申请本国外交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国家可自行决定。所以D项错误。5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B.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答案: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所以A项错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以D项错误。5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B.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虽不相同却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的体现C.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等原则的体现D.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故A、B项均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C项是平等原则而非对等的具体体现,表述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D项表述正确,当选。5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下列选项中,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是:()A.在法的渊源方面,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C.在诉讼程序方面,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思维方面,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答案:A,C,D解析:考查两大法系的区别。B选项属于民法法系的特点。57.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两种措施:①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违反1994年GATT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3种措施:①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②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③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本题中,甲国鼓励本国汽车产业适用国产零部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58.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A,B解析:A、B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59.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60.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A项错误。B项,该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正确。C项,该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该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错误。61.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官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不属于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不正确。62.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63.共用题干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D: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64.★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货物在2005年1O月12日发运,但随后甲公司即表示因为其周转遇到困难将无力购买该批货物。中国公司于是将在途货物转卖给德国的丙公司,双方在2005年10月15日签订合同,货物于10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批农产品卖给丙公司的风险转移时间应是下列哪项?()A.10月12日货物发运时B.10月15日合同订立时C.10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时D.买方付清货款时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本题中的农产品在出售给德国的丙公司时,厲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因而根据公约的规定其风险应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65.加拿大A公司于1999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尚加拿大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加拿大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中药的发盘,加拿大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加拿大公司所愿履约,加拿大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加拿大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加拿大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加拿大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加拿大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D对,本案厲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正确答案为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答案:B解析: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一般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案中,甲、乙均主张自己为宝石戒指的所有人,甲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因甲证明了其先前占有的合法性,而乙没有证明其现在占有的合法性,故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即戒指的所有权归甲享有。67.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且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约,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条,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可知,“要约作废”的函件要迟于要约到达,不然董事长助理不会犯“要约作废”的函件和要约同时到达而他却只将约交给了董事长的常识性错误。本题中导致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应是要约巳被撤销。6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70.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本题答案:C。71.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答案:B,C,D解析:。“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72.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7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74.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A军队专用车B.警察专用车C.城市内的公交车D.养殖渔船答案:B解析:B。《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C解析:。考查公司的能力。A选项错误,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选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D选项错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C选项正确,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76.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7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78.下列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社会全面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B.现代社会,法与道德完全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C.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D.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司法主导型答案:B,C解析:①法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A选项错误。②选项BC均正确。③D选项错误,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79.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B: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C: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D: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而且,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而本案中并非如此,故A项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项不正确。(3)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项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因此D项不正确。加工,是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8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12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8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都不对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错误。83.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A、D项正确。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84.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86.当事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B.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C.在诉讼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D.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言证词的人答案:D解析:当事人的构成要件为: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②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③在诉讼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87.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破产法解释(一)》规定,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法院也应受理该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先于共益债务受偿,且随时发生随时清偿。所以选项B、C说法正确。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88.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因此所有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有权管辖的法院地之一B: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票据载明付款地是票据支付地明确存在的前提C: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只是涉及铁路运输的一般侵权纠纷则应由一般人民法院管辖D: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应支付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很多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有权管辖的法院地之一,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就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因此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C错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错误。89.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某品牌生产商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90.“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故B项错。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故C项对。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91.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只有C正确。92.《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9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94.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但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但并不是说不成文宪法的内容不见于制定法。选项B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典名称中都含有“宪法”字样的。选项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美国虽然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也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如司法审查权就是由宪法惯例形成的。选项D正确。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同时也是柔性宪法,其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是相同的,即同样可以被修改或废除95.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甲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96.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答案:A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详解】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A选项中顾客送到干洗店的衣服,对于放在衣服中的钱财,甲作为老板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甲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A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掉在飞机座位底下的钱包是乘客遗忘的,应当推定为由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保管,等待乘客认领,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是错误的。D选项中客人将礼品寄存在前台让朋友自取,实际上和宾馆形成了保管关系,宾馆是礼品的实际占有者,而丁作为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礼品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7.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B.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C.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D.“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属于无效条款答案:B,D解析:本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A错误,B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最低应为4000×80%=3200元,C错误。9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社会经济权利?()A.财产权B.劳动权C.劳动者休息的权利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经济权利。99.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100.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答案:B解析: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所以,D选项错误,必须是人民法院决定不准王某出境才可以。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只有C正确。2.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答案:A,C,D解析:A、B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本题答案:ACD。3.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甲向丙借款20万元,并以该债权向丙进行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因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对该50万元债权享有质权B.丙对该50万元债权不享有质权C.丙可对乙提起诉讼,行使质权D.丙可对甲、乙提起诉讼,行使质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质权行使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的规定,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照《担保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偾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偾权的债务人。本题中,甲为出质人,乙为出质偾权的偾务人,丙为质权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4.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民政局以某慈善基金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为由给予该基金会负责人刘某15万元罚款。刘某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将罚款额改为5万元。刘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助理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本案可以调解B.本案由丁某一人审理,应经本案当事人同意C.本案一审对象是5万元罚款D.本案可由市民政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案件,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2款,案件涉及款额超过二千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对。本案为复议改变后起诉的案件,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市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是市政府的罚款5万元。故C项对。既然市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D项“基层”字眼错误。5.甲为一富商,乙为甲之子,为谋得甲之财产,乙多方虐待甲,甲宣布断绝与乙的关系,并立下字据,剥夺乙的继承权。甲年老之后,乙幡然悔悟,对甲多尽孝道,甲原谅了乙的行为。对于乙的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因虐待甲当然丧失继承人资格,无须任何程序B.乙因甲宣布断绝关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C.乙因甲立下字据,剥夺其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D.乙因甲的原谅行为而恢复其继承权,且无须任何程序答案:A,B,C解析:。对于虐待被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资格的,应经人民法院判决。A选项错误。在我国,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B选项错误。甲立下字据不成为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定理由。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可导致其继承权恢复。恢复继承权无须法院判决。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王某为自己10岁的儿子王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王某。某日王某驾车带王妻和王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王某与王子均丧生,无法确认死亡先后顺序,王妻幸免于难。关于上述保险金的支付方案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B.由王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C.由王某和王子的法定继承人一起分配D.保险公司有权不支付保险金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上述第2款,本题应当推定受益人王某死亡在先,其儿子死亡在后,再依据第1款第2项“(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本题被保险人是:王某的儿子)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保险金应当其儿子(王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7.“有限责任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地,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求偿,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是:A.债权人发现甲公司在分配2006年度利润时,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没有归还到期债务B.乙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一直拒绝召开股东会研究债务清偿问题C.某一人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丙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D.丁公司现已被宣告破产,有证据证明丁公司大部分资产被股东挪用导致其资不抵债答案:C,D解析: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为了解决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并不适用。所以,AB选项均错误。8.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答案:B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9.《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错误:A.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B.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可以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作出具体规定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D.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故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A项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资质的许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且该法律未限制其适用范围,故C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对。10.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11.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A.《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B.《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但向通信单位调取个人通信记录的除外D.《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C错:法院有权调取证据,调取通信记录作为证据,不属于“非法侦查”,不违反宪法。12.以下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是:()。A.乙想请李某帮忙,被拒绝后,便编造李某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印刷成传单,张贴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内B.甲看不惯同事小张在工作岗位上升迁比自己快,遂捏造小张婚外恋的事实向上级反映C.丙向中纪委举报领导受贿10万,经查明后发现丙的领导并不存在受贿事实D.丁与朋友王五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便跑去公安局报案说王五诈骗其五百万答案:C,D解析:。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有诬告的特定对象;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要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本题中,A不满足第三个条件,B不满足第二个条件。13.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答案:D解析:。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14.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答案:A,B,C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15.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A.B机关B.A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C.省人民政府D.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16.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自有的1辆宝马车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急需用钱又将该宝马车出卖于丙并已交付,得款20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遭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乙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D.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车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丙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17.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契约称为“傅别”B、“质”长“剂”短C、“质剂”由官府制作,但没有人专门管理D、“傅”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答案:B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18.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19.请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侵占案,没有告诉B: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C:没有犯罪事实发生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答案:A,B,C解析:【考点】不起诉。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也正确,D属于酌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20.关于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答案:A,B,C解析:《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地方公证协会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设区的市不得设立,故A项“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公证协会”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C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故D项正确。21.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王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B:王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C:王平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D:王平可以决定专利权的转让答案:B,C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很显然是职务发明,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王平作为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其享有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权利,王平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22.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质证。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哪些?()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D.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的证据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2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也就是ABC三项,同时意味着属于经质证后予以采信的证据。D项在程序上违法,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的规定,不能将其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23.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案中,哪个罪犯的判决既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24.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87条,《高检规则、》第24、25条。25.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26.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关于该案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B.中央商场尽管没有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D.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进行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B项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所以A项正确。依照《行诉解释》第63条,中央商场有收据能证明决定存在,不影响其起诉,B项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C项正确。本案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D项错误。27.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详解】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条“贸易权”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所以B选项正确。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第10条“补贴”中规定,(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C选项错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有所差别,在实施程序上也不简便。所以D选项错误。28.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29.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15岁)为给母亲筹措手术费,在乙的劝说下,将自己的一个肾脏卖给乙。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甲在乙醉酒睡着后,未经乙的同意,摘取了乙的一个肾脏。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甲死后,医生乙在征得甲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甲的人体器官用来医学研究。因为甲生前并未同意,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患者甲(25岁)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但甲的亲属反对。在甲死亡后,乙摘取了甲的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所谓组织,是指采用劝说、利诱等手段,安排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A项中,尽管有甲的承诺,但由于甲未满18周岁,乙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A项错误。B项中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项错误。C项中,虽然甲在生前并未表示同意,但乙已经征得甲亲属的同意,且乙摘取甲的器官后是用于医学研究,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则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错误。D项,虽然甲的家属不同意乙摘取甲的人体器官,但由于甲在生前已经同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则应以甲的意愿优先,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30.面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的是:()A.李某起诉谢某要求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开庭前李某又要求谢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B.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开庭中王某要求张某再给付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C.蒋某起诉钱某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法庭辩论终结前蒋某又要求钱某支付自身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需支付的三个月房屋租金2万元D.卢大因继承纠纷一案到法院起诉卢二,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言词激烈,卢大心有不服,转而要求卢二赔偿一个月前其将自己打伤人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答案:D解析:考查诉的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要求法院对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对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题中ABC选项的情形均为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而D选项则是由继承纠纷转为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本题D当选。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共用题干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3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窝藏罪;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选项A中,只能根据甲、乙各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中,甲事前并没与乙有故意杀人的通谋而只是事后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故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刑法》第310条的窝藏罪。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选项D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选项C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条件,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选项C是正确的。33.某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食品加工处理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非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用于加强对食品加工处理的管制。此通知可以:A:设定警告的处罚B: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C:不能设定任何处罚D: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本题中,某省政府制定的通知不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故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34.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孙某对李某砍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转化型抢劫罪讲解: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李某偷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构成盗窃罪。但在盗窃过程中,对许某实施了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以抢劫罪论处。35.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r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D解析:《公司法》第94条规定,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不再负担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设立过程中,只要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均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要求发起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36.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元B.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C.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为全额担保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答案:B,C,D解析:此题为归纳出题,涉及公司债券发行的诸多规定,其中关于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所以A项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384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题应选A、B、D。38.甲乙之间的无因管理纠纷案甲外出未归,台风将至,甲房有倾覆之危险。邻居乙恐其房屋之塌陷将祸及自家房屋,遂雇施工队进行加固修缮,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等)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800元,乙在参与修缮房屋时不慎从房顶跌下,花去医疗费100元。收工后,施工人员丙路过乙的庭院,见乙之小狗十分喜爱,故用树枝戏耍之,怎料小狗性烈,一怒之下冲出庭院到处狂吠,咬伤无辜路人丁。台风登陆,异常凶猛,甲之房屋虽经修缮仍不能抵御台风之侵袭,房屋一角塌陷。乙爱好培育草木,陈列大量盆栽于自家房屋二楼阳台上,因台风风力强劲,其中一个盆栽坠落,路人戊正好路过并被击中,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800元。同时,甲有西瓜田数亩,正值成熟之际,甲之好友己恐西瓜田遭台风侵袭而颗粒无收,故在台风登陆前连夜摘取全部西瓜,之后电话联系到甲并将此事予以告知,甲说:“既然已经摘下,请代为保管,等后天回去,我将自行出售。”于是,已将西瓜堆放在自己院子里,不料,一天夜里,西瓜遭到不明人士的偷盗,所剩无几,甲归后得知此事,十分气愤,要求已赔偿其损失。【问题】1.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2.乙可以向甲请求付哪些费用?3.如果甲得知台风登陆,欲找邻居帮忙修缮房屋,乙自愿帮工,甲认为其不可靠而明确拒绝,但乙仍执意为之,此时对乙所花费之费用应如何处理?4.丁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5.乙是否应对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是否可以要求已赔偿其损失?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乙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甲管理了事务。2.乙可以向甲请求支付交通、通讯等费用50元,施工费800元和医疗费100元。3.甲不需要承担该费用,但也可以视乙的劳动成果由甲给予适当的补偿。4.丁既可以请求丙,也可以请求小狗之所有人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丁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则乙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5.是。因为乙明知台风到来,对于自家陈列在二楼阳台上的大量盆栽没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不能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应当对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6.否。因为己之保管是无偿的且无重大过失,所以,对保管物的损失,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答本题应注意:(1)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9.下列有关行政许可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商业银行设立行政许可属于普通许可B.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属于核准C.海域使用许可属于特许D.消防验收许可属于特许E.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属于普通许可答案:A,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分类。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消防验收许可属于核准;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属于特许。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选项B正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选项D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41.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答案:A解析:A选项属于显而易见的政治语言,当然正确。在我国,不同的法律职业主体在履行职责时相互平等。据此,B选项错误。无论我国的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都不允许超越职权范围,都未强调相互配合。据此,C、D选项错误。42.关于劳务派遣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B、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C、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用人单位有权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答案: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详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43.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A.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B.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C.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D.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13条。44.共用题干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或者对其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称为、()A、出口退税B、出口补贴C、出口配额D、出口关税答案:A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45.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四个选项的内容涵盖了《刑法》第72条原文。46.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47.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物业服务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48.★★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车《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瘠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厲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铲,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49.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没有这两个当场性要求B.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C.抢劫罪的刑罚最高到死刑;敲诈勒索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D.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15周岁的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50.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目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答案:解析:(1)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作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2)证券机构须在6月25日(含当日)前上诉,二审法院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二审判决于9月5日起生效。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均为宣告之日起生效,而非送达之日。这与一审判决是不同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超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5)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后年9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诉解释》第153条又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应在后年9月5日(含当日)前提出申请。51.下列不属于中止审理的请形是:()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C.案件证据不足,须传新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D.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答案: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1条。52.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当在2017年11月20日支付1000元的加工费B.乙未经甲同意将工作交由丙完成,即使丙的信誉良好,甲也有权解除合同C.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D.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要求丙进行修改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53.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A:张一、李二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C:张一父母、王三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答案: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54.下列关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D.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答案:B,C,D解析:B、C、D考点: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讲解:《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秘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55.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答案:C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56.张某一天晚上在街上闲逛,经过一个僻静的路口时见一老人提一只包独自行走,张某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为张某夺包时用力过猛,老人被顺带着拉倒在地,老人多处骨折,摔成重伤。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B.构成抢劫罪C.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D.应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致人重伤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57.★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58.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5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60.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B.社会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即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以致取缔C.规范责任论主张责任是同过错连在一起的,而过错应受到非难或责难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总体上都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的,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未能彻底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答案:D解析:。61.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62.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A: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表演者权D:发行权答案:A,C解析: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发行权针对的是作品的有形原件和复制件,而它们在本题中恰恰没有出现,故D错误。本题目中不存在作品的广播,因此B项错误。关于表演者权,不一定限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成为表演者,C项正确。63.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64.下列情形中能够构成贪污罪的是?A.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擅自动用企业的公款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准备赚了钱以后归还但甲由于缺乏股票知识,赔了不少钱,不得不连续动用公款达10万元最终甲发现根本无力归还这笔钱,即一走了之 B.乙系邮递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启他人信件,窃取财物价值达5000多元 C.丙系某国有省属大学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价值10万元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对外交往中接受价值300元人民币的礼物,按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答案:C解析:C。A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才构成贪污罪。B构成盗窃罪,法有明文规定。C构成贪污罪。D也是贪污行为,但数额太小,不构成犯罪。65.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中抗诉的提起。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本案中即应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D项正确。66.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A.张某受贿12万元后,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B.王某2005年4月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12月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C.李某2010年7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2015年3月又因为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D.赵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20克答案:A,C,D解析:A选项即使适用自首减轻处罚也得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因此,不可能适用缓刑:B选项因后罪为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故可适用缓刑:C选项符合累犯条件,不得适用缓刑;D项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也不可能适用缓刑。据此,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只有B项可能适用缓刑。67.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C解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68.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69.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都涉及大前提、小前提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是证成都是从前提而得出决定的过程D.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A项正确。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B项正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换言之,证成就是从前提得出决定的过程。D项错误。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但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70.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答案:A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72.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以集体经营为基础B.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C.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D.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答案:C,D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73.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75.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解析:【考点】故意;过失;认识错误【详解】选项A中,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因此,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并不影响过失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甲的行为造成乙的名车毁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对名车毁坏这一结果,甲的主观罪过是过失,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过失毁坏财物进行规定,因此甲毁坏乙名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中,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但由于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而随后甲在情急之下拔刀刺杀该犬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此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当行为人只能预见“会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时,行为人不对死亡负责。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77.甲县乙镇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张某处以罚款300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 )。A.甲县公安局B.乙镇派出所C.乙镇政府D.甲县县政府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经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派出所对警告、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行政处罚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也能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应以乙镇派出所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78.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C正确,B、D确定错误。数份遗嘱并存,只是发生相互间效力谁优先的问题,A项将前一遗嘱表述为无效,并不恰当,故选ABD。79.★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哪几项?()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C,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栽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CD正确。80.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5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对周某停止执行死刑时,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不应立即对周某执行死刑,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法院在对周某执行死刑时,不应只有法院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公安人员在场,而还应当有检察人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法院不应对死刑的执行不予公布。《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法院不应在市区对周某执行注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5)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监狱不应对赵某保外就医。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2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对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本题考查假释的条件。监狱不应在贾某服刑满5年后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贾某因强奸、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释。《刑法》第81条规定了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7)本题考查缓刑、假释的撤销。法院不应以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为由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刑诉解释》第458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8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有哪几项?()A.中国公民甲与英围公民乙之间针对位于东京的动产发生的继承纠纷B.中国籍甲某继承其父死后遗留在英国的房产的继承关系C.两中国登记的船舶在大连港内相撞产生的侵权关系D.中国某公司告韩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答案:A,B,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且标的物位于国外。B中标的物位于国外。C没有涉外因素,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D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涉外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商事关系。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82.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83.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84.力新服装厂和白云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服装供应合同,两家公司后来出现贸易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告力新服装厂提出,两家公司曾经签过一份供货补充协议,并且该协议经××市公证机关公证,真实性不容怀疑。被告白云贸易公司却提出,公证机关并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供货补充协议其实是原告伪造的。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了B: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来讲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C: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还是可以提出,法院不能绝对采信该协议D: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也只有在上诉的时候才能提出答案:A,B,C解析:【考点】免证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即使经过公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对于免证事项的采信也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效力更高,也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和双方质证。因此A、B、C选项都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答案选择ABC。85.共用题干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答案:A,B,C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8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2007年2月,刘某在境外以12万美元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应缴纳关税50余万元。刘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李某将从香港进口的免税来料加工的电子元器件擅自销售给内地某企业,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黄、吴二人在台湾购买了假币150万元之后,携假币非法偷渡。二人刚一靠岸即被我缉私人员发现。黄、吴二人持匕首、木棒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走。则黄、吴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妨害公务罪答案:B,C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A项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项中,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数额巨大,应成立走私罪。B选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87.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问題。商标异议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栽定机关为商标局,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88.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均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9.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査?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90.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91.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原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但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乙主动归还的行为仅是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93.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应在小满后10曰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C,D解析:清朝的热审,是指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题干中的甲被判笞杖,故属于热审范围,C、D项应选。在清朝,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并在霜降后10日举行的会审是朝审。而朝审复审的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故A、B项应予排除。94.下列人员可以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A: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B: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C: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D:人民警察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范围。详解:《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95.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县换届选举,齐某不在选民名单上,其同学张某认为齐某符合选民条件应当有资格参加选举,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B.某贷款纠纷案件,一审由审判员张某1人独任审理,二审由审判员王某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庭长孙某独任审理该案件C.某抢劫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邱某、李某、陈某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1年后,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判决存有重大疑点,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为了迅速了解案情,决定由审判员邱某和孙某、刘某组成合议庭审判D.某租赁合同纠纷,由审判员谢某和人民陪审员严某、吴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院长指定严某担任审判长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选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96.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A、B项表述错误。此外,陈某与孙某没有合同关系,D项表述错误。孙某将房屋事先出租给王某并已交付,导致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孙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A: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B: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A公司承担D: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98.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B.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C.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即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这就必然存在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其中,公正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最为重要,两者协调发展的前提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也即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故D项错误。A项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故A项错误。99.近年来,随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事业的迅速发展,民众越来越多地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该罪名存在对妇女、儿童的歧视性规定,立法者积极回应社会民众的诉求,《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了“嫖宿幼女罪”,对实施嫖宿幼女行为的一律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对此,以下评论和观点正确的有A.民众反对嫖宿幼女罪所裹挟的道德评价因素,体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主张的“恶法非法”的观念B.立法者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说明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社会发展是法律变迁的最终决定力量D.法的制定的程序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两个方面答案:C解析:“恶法非法”是非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A错误;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错误;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最终制约,C正确;法的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D错误。100.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B.发行公司债券C.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D.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答案:C,D解析: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卷III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答案:A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据此,A选项作法违反规定,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可见,B选项中律师的意见不被法院接受的,属于正常情况,显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不选。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1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3项,以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及其制品作抵押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据此,C项不违反规定。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B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合同和公司章程显然不属于必须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形,可以代理。故D项不违反规定。2.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答案:D解析: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本题A选项不正确。代位权不是扣押权,故本题B选项不正确。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故C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故D选项正确。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A.教唆犯B.实行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答案:C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C项当选。4.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诉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题中甲的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和医疗费用,都属于物质损失,其中误工费应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四个选项。5.2012年4月28日,甲(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甲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B挂到,B当即昏迷过去。挂在B自行车前把上的提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共计10000元)被甩出包外。甲便将这捆钞票拾起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C看见,当C询问甲为何把钱放进自己袋内时,甲谎称他与8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C未再深究。甲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B抬上汽车,然后离去。B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甲将10000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10000元现金的下落,甲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答案: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对其量刑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迫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迫,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迫答案:A解析:【考点】紧追权【详解】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可以追人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题干中A舰由于机械故障返航,B舰在公海埋伏,并未对甲国渔船实施连续不断的紧追,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紧迫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故选项B错误。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选项C错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刑法的空间效力。AB项,甲在国外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的,其实质是购买假币,成立购买假币罪。甲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的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即犯罪数额是10万元。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属人管辖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故D项正确。9.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A项中的“均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只有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有必要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件,C中“均应……颁发”说法错误,不选。一部分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会受地域限制,故D不选。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触犯以下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D.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答案:D11.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答案:D解析:考查营业执照借用时的责任主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D。12.2010年国际商会再次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关于2010年通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的生效即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B、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便会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不能适用该通则C、2010年通则共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D、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答案:C,D解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业惯例,2010年通则的生效并不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当事人希望用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以后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使用。故A选项错误。新术语在格式上是有要求的,需注明Incotermsrules2010,加了一个注册商标的要求。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故B选项错误。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2010年通则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两大类。故C选项正确。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故D选项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答案:A,B,D解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在限制和外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这种限制不是基于私有财产权本身的限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故属于外部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除了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性原则外,还须严格依照法律,并给予补偿才能进行,故C项错误。《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不得任意采取,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此种正当性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故D项正确。1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上诉?()A:甲起诉时不知被告是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根据乙的请求对丙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C: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丁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D:戊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答案:B解析:【考点】可以上诉的裁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只有B项符合题意。15.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租赁给B,2011年6月30日交付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并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万元。2011年6月1日,X设备全世界范围内停产。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同年6月9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采购的花岗岩生产线X设备以600万/年的价格租赁给C公司。同月15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则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12月,X设备出现故障,C公司通知A公司维修,但A公司没有对此回应,C公司遂自行维修花费了50万元。2012年3月,A公司获悉:C公司在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A公司随即与C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C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正在建造中的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A公司与C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C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予A公司收存。2013年7月,C公司停止向A公司支付租金。经A公司多次催告,C公司一直未支付。A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C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问题】1.假设当履行期限届满,A公司不能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可以如何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2.A公司以“未到履行期限届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C公司花费的50万元维修费可否向A公司主张?为什么?4.A公司在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为什么?5.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和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享有清偿的权利?为什么?答案:解析:1.B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可以选择请求A公司承担3000万违约金或者依定金罚则请求A公司双倍返还600万元。2.不能。A公司明知道X设备全世界停产,仍将X设备租赁给C公司,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可以在履行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3.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费,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50万元维修费。4.不可以。C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A公司应在知道C公司欺诈事实之日,即2012年3月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2013年9月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A公司不能以C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租赁合同。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可以。C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属于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6.如果C公司破产,普通债权人对于C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享有按比例分配债权的权利,而对C公司向A公司租赁的设备没有权利。C公司以厂房向A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法律规定,A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可以对其主张按比例清偿的权利。同时,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普通债权人对该设备没有主张清偿的权利。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考生要注意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等规定,法律原则上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及定金,未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考生要把握一个规则,就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16.刘某是一名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办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的侦查工作,后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这件组织卖淫案刚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刘某所在的刑庭庭长认为刘某参与了本案的侦查工作,比较熟悉案件,而且与本案没有什么利害关系,遂让其参与了此案的审判。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参与该案的审判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规定B:刘某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C:刘某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D:当事人没有申请刘某回避的,法院可以不让其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的适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可见,刘某应当回避,C正确。17.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8.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答案:A,D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19.李明与李刚销售苹果纠纷案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1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问题】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财其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4.对于500公斤苹果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为什么?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设B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B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李明可否直接请求B市场付款?为什么?7.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B市场,李刚应当怎么做?B市场又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应当由李明承担,李刚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委托人李明承担。2.可以。因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3.该利益应当归李明所有。因为该利益是受托人李刚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应归委托人李明所有。4.可以。因为李刚与李明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刚没有及时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5.应当由李刚和李二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6.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刚虽以自己的名义在李明授权范围内与B市场签订合同,但B市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刚与李明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明和B市场,李明可以直接请求B市场交付货款。7.李刚应当告知B市场其是李明的受托人。B市场可以选择李明或李刚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行纪是商业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其次,转委托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委托人同意。这是一般的原则,例外情况是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的利益所进行的转委托,依法也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仍需承担选任责任和指示责任。20.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21.弘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某块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逾期未缴纳罚款,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非诉行政案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B.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本案土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罚款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应当由有关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1)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错误。(2)本题的执行对象是罚款,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错误。(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所以选项D错误。22.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3.下列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判断,错误的有:()A.在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案债权的担保物包括一栋A市B区的房屋和一辆C市D区的汽车,由于房屋价值更高,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B区法院B.甲与乙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在B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成功达成协议,现双方欲申请司法确认渊解协议,仅B区法院有管辖权C.丙欲申请认定某公司所占用的一所房屋无主,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D.丁欲申请宣告其已下落不明两年的丈夫戊失踪,应向戊最后出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B、D满足题意。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提出购买前王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B.张某提出购买前李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C.该汽车现归属李某D.该汽车现归属张某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25.中国人王强和美国人吉姆发生民事争议,王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吉姆,下列说法错误的足:()A.吉姆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吉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本案不受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的限制D.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的规定,只有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为30日,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项A、B、D符合题意。26.★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因此,B项错误。柯某之父若只是将儿子绑起来,也侵犯了其子的人身权,应认为违法,因此,C项错误。法律与道德因调整目的等方面不同,不可能完全一致,本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但不能证明有关法律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因此,D项错误。27.下列案件中,哪些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重大或涉外案件B.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保全案件C.公益诉讼案件D.中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答案:B,C解析:①A错,重大且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并非重大或涉外,故A不当选;②BC正确,属于中院管辖的案件,当选;③D错,最高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并非中院,故D不当选28.王大山教授在2001年6月开始一本学术专著的写作,该专著于2002年7月定稿,2002年12月由出版社出版。下列关于他人使用王教授作品的行为中,属于“合理使用”的是:A:李某未经王教授许可,将其作品改成盲文出版B:张某未经王教授许可,将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C:孙某未经王教授许可,为了介绍该学术著作而适当引用其中的部分内容D:刘某未经王教授许可,为学校课堂教学需要而使用并出版发行答案:A,B,C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ABC项正确,D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例外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外国人的作品。第二,必须是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不包括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如藏文、蒙古文、俄文、英文等创作的作品。第三,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仅限于在国内出版发行,不得销往国外。2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不包括、()A.临时大总统B.副总统C.国务院D.参政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对于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选项D是正确做法。本题是选非题,故本题选ABC。31.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当场送达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答案:A,C解析: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2.哈维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哈维可向乙国的某政党捐款支持其议员竞选B.哈维无权参加驻在国某政治组织举行的反政府的集会C.哈维有权在业余时间在B国经营一家自己的商店D.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即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外交人员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A错,B正确。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C错。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为止,D错。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述选项中哪些是错误的?()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成员,必须是省级人大代表或者军队、行政特区、少数民族或华侨代表C.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形式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D.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答案:A,B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必要是本级人大代表。3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35.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36.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就领事官员之国籍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为领事官员,非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为之,且此项同意得随时撤销之;接受国对于非亦为派遣国国民之第三国国民得保留同样之权利。据此,派遣国可以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官员,但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但是,条约并未规定在委派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官员的情况下,须经该第三国同意。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37.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县水利局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市水利局C: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县水利局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市水利局答案:B,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38.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答案: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据此,A项“对法院无约束力”表述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该条第50条第1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据此,B项“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表述错误。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据此,D项“仅”字表述错误,还可以从立法会议员中委任。39.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案:A,B,C解析:所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法律责任的方法,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归责原则。因此D的说法错误。40.中国卖方向A国出口一批日用品,后这批日用品因A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A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A国海关扣押,A国买方向中方提出索赔,中方可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答案:B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选B项。41.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2010年1月1日被人飞砖打伤,2011年3月1日得知是乙的行为,则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3月1日起算,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日B:丙欠丁l万元,约定2012年1月10日前还清。2013年12月丁被非法拘禁6天,则丁请求清偿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2014年1月16日C:戊、已是好友,戊得急病需要用钱,已便送去3000元,并对戊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戊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两人因口角闹翻,己要求戊返还3000元,被戊拒绝,理由是已的还款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戊的抗辩成立D:庚与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庚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辛必须在半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应受法律的保护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非法拘禁是客观事由,在最后6个月导致时效中止。故本题应选B项。42.共用题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体现在、A、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B、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实行审检合署D、实行四级三审制答案:A,B,C,D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43.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答案: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显然梁某持续工作了一年半,而车间主任也绝不会是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故A、B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D项说法正确。44.李某拐骗了两名儿童,另在医院偷盗了一名婴儿,欲带往外地出售。因害怕婴儿哭闹,李某用胶带封住婴儿的嘴巴,并用薄棉被严密包裹。到达目的地后,发现婴儿已经死亡,于是将婴儿尸体丢弃,将两名儿童出卖给他人。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B.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C.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D.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答案:B,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及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不另定其他罪名。45.刘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刘某估计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后刘父突然去世,遗嘱中指定新房留给刘某,旧房留给刘某的母亲。则对于刘某订立的关于停车位的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是有效合同。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尚未构成重大误解B.是可撤销合同。因为刘对于购买停车位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是有效合同。该行为的效力与是否取得旧房所有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D.是无效合同。因为刘购买停车位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违背真意的答案:A,B,D解析: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理论上通常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可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本题中,刘某购买停车位完全符合上述合同的有效要件,尽管刘某签订停车位购买合同的前提是其认为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但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将该前提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而附加于合同之中,因此,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合同。而刘某之父是否将旧房送给刘某属于另外一个事实,它与停车位买卖合同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因此,本题c说法正确。46.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选项哪一项不能成立?()A.法律原则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D.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答案:B解析:。47.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盗窃罪C.报复陷害罪D.偷税漏税罪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8.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解析:甲是犯罪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对象不能犯与工具不能犯两种。49.华科商贸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某签订1份手工艺品采购合同,后李某收到货款却没有按时交货,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后李某不再续租店铺,并低价出售自己剩余的手工艺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担心其携款逃跑,于是向法院申请查封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如果法院受理了该申请,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按照情况是否紧急,决定是否需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C.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作出裁定后,立即执行D.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先予执行答案:A50.甲系公交K2139路的司机(系公司聘用人员)该车是无人售票车,由乘客将车资直接投入投币箱中公司规定:严禁司机接触票款甲因赌博被人催债,就起了占有票款的恶念他趁公司财务人员不注意时,偷配了本车票箱的钥匙,然后每天下班后偷拿200元左右的票款,连续半个月,直至被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贪污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答案:A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甲并非利用管理票箱的职权而占有票款的。他并不保管票箱钥匙。所以,甲仅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构成盗窃罪。51.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仲裁协议中有效的是:A: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B:若因为继承发生的任何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李某所订立的仲裁协议D: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或者B市仲裁委员仲裁答案:D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或裁或审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除外。A选项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所以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B错误:同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52.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省江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乙公司上诉,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A.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再审B.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C.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A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只能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凡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既不能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也不得指令第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5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期限B、上诉法院C、上诉权利D、上诉义务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54.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55.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考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详解:选项A:刑法并未规定卖淫的行为人必须是女性,也未规定接受卖淫者的性别。所以,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都是卖淫行为。选项B: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选项C:为了打击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我国单独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故,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选项D: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故,选项ABC都正确。56.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57.某市商务局向玛尔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销售青岛啤酒等外地啤酒,只能销售燕京啤酒,否则将没收其外地啤酒,并给予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局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B:玛尔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D: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玛尔沃公司名义起诉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商务局的通知显然针对特定对象,即玛尔沃公司,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就一次发生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商务局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故A项错误。在本题中,玛尔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商务局通知的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58.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人不良贷款?A.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1个月B.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C.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D.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答案:B,C解析:。《贷款通则》第34条。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为标准。本题选项A中甲公司借款由于未过延展期,且没有生产经营终止或者项目停建的情形,因此其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选项A不应入选。选项B中乙公司的贷款虽未逾期,但是出现了项目停建的情形,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B应当入选。选项c中丙公司贷款虽未逾期,但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其生产经营已经终止,因此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c应当入选。选项D中丁公司的贷款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冲销,不再在银行的资产中列示,因此不再属于不良贷款的范围,选项D不符合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59.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题意,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故D项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问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答案:A,B,C,D解析:。战争法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19世纪中叶以来编纂和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法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一般被分为两大类,即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主要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的作战方法或者手段,日内瓦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1条强调了《日内瓦公约》的强制效力,无论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也无论是冲突方还是国际机构作出这种判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均不受影响。公约共同条款第2条详细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之一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因此无论两国之间发生的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战场在哪里,战争是否合法(如自卫),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均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故AB项错误。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故C项错误。战争法规则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也应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故D项错误。61.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B.履行义务的方式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E.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E:催告并未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此时当事人不能对催告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催告时,不必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A,B,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答案是ABD63.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6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C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C解析:。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错,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66.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67.吴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吴某父亲找到证人李某,证明案发时吴某正与李某在外地开会,吴某父亲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由再审法院报上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B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强制程序的适用、中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刑诉解释》第382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本题考查了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适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减刑和假释,等等。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中止执行不单纯是程序上的决定,应该用裁定。本案中,吴某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在押,证人李某可能证明其不存在作案时间,可能导致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选项B正确。68.共用题干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答案:B,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69.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债权让与无需经债务人的同意。此外,通知债务人,亦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所以,甲未通知乙,将债权转让给丙,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A错误。同理,丙在取得对乙的债权后,虽未经乙同意而将其转让给丁,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因为甲、丙、丁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乙,所以对乙不发生效力,乙仍可将甲视为债权人,向甲清偿。乙经甲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戊,该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在债务转移后,戊成为丁的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消灭戊的债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本题中戊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乙可以向戊求偿,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答案:D解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B项也不选。国务院部门也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所以C选项不正确。7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服务贸易方式。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73.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罗马共和国后期形成的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B.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D.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答案:D解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故A项正确,不当选。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囯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问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不当选。罗乌法上只有年满M岁的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不当选。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故D项错误,当选。74.滕某是一名医务人员,一日滕某从实验室取出一种传染病病原体,然后将装有这种传染病病原体的封闭瓶子交给自己15周岁的儿子,告诉儿子在去李某的办公室时将瓶塞打开,然后将瓶子放在李某的办公桌下。滕某告诉儿子瓶中是传染病病原体,并告诉了儿子正确的防护措施。滕某的儿子按照父亲的吩咐,将装有传染病病原体的瓶子放在了李某的办公桌下,李某因此感染了该种严重的传染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滕某和他的儿子构成了共同犯罪B.滕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C.滕某构成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滕某是间接正犯答案:D75.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理解不正确的有:A.这段话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B.《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C.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可以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D.以《春秋》来断案,往往也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C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的实质是以儒家精神对汉律进行解释,而不是以《春秋》等著作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因此C项错误。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因此A项、B项、D项正确。76.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D:享有发表意见权答案:A,B,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7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公司到期未能交货,甲公司多方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在此情况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如果想申请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甲公司如果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必须提供担保C: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D: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答案:C解析: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的受案法院是B地基层人民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只有提请诉前保全,才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然也就意味着,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所以B选项错误。诉讼中的保全,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C选项正确。诉讼中的保全,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时候,才需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否则,并没有时间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78.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单选)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79.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关于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B.李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C.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应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D.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80.共用题干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81.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故ABD选项正确。82.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法的适用中,需要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进行限制解释C、林某因他杀死亡,其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而终结。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D、已加入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国印制人民币假钞20万元,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答案:A,B,C解析:辩证推理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主观过错为主观要件,A项中白某不具有主观过错,所以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这种以类比、推定等方式进行的推理,属于辩证推理。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立法原意为窄的解释。按字面解释“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B项中前一句中的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后一句中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故这种解释属于限制解释。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故C项中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据此,D项中判断具有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不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而是法的对人效力问题。83.以下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15周岁的李某邀请19周岁的冯某为其盗窃望风。李某窃得现金5万元,但其谎称只窃得200元,分给了冯某100元B.甲明知乙有配偶而与之重婚C.丙从丁处购买枪支D.戌组织卖淫,戊为其充当打手,看守卖淫妇女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方面的新观念。A:李某和冯某构成客观上(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但是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B和C属于对合犯,这也构成共同犯罪。D中,戊虽然会被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仍然与戌构成共犯。戊这种情况称为帮助犯正犯化,是一种法律拟制。84.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对鸿捷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B.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C.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D.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鸿捷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醒龙公司发生效力答案:C,D解析:正如以上分析,鸿捷公司与卧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85.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据此可知,已知“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此时对叶某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而非退回补充侦查后再判断是否不起诉。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并非视为自动撤销。选项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86.★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査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87.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甲为他人代购毒品,中间不加价的,不属于贩卖毒品,仅是购买者“阵营”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如果数量达到法律要求,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丙与曾某就各自运输的500克毒品没有共同的行为计划,不成立共犯,丙将自己运输完成的毒品交给曾某后,也没有与曾某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丙也就不可能为曾某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D项,丁盗窃毒品成立盗窃罪,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利益;丁贩卖盗窃来的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毒品管理秩序,不再是事后不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88.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89.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90.麦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麦某不服上诉,某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甲区法院重审。甲区法院决定对麦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甲区检察院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对麦某一案,相关机关没有进一步处理。麦某提出赔偿请求,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下列选项的表述错误的是:A.对麦某受逮捕,甲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甲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C.麦某请求赔偿必须等待甲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麦某依法可以提出向赔礼道歉的赔偿请求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A、B项均错,应选。根据《刑事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故C项错误,应选。本案的加害行为是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害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项对,不应选。91.某商业银行,为增加贷款业务量,与李某合作,李某协助该商业银行开拓联系贷款客户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并在贴息中获取个人报酬。自2017年以来,李某长期使用该银行场地及柜员开展业务,经查李某是该银行离职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B.银行与李某的合作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C.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呈反比关系D.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答案: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因此,李某作为个人不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A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通过竞争能够促进银行业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商业银行的竞争,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进行正当竞争。本题中,该银行为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违法与个人开展合作,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一般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越高,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比关系,故C选项错误。效益性越高,则风险性也就越高,安全性越低,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故D选项正确。92.盖某、乔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小苹果技术开发中心。双方约定,盖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乔某专攻技术研发。双方合作数年后,小苹果已发展成为行业翘楚,但是,盖某长期拖欠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出资,且在运营合伙企业期间有多起不当行为。乔某对盖某不满,决意免除盖某的合伙人资格。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B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93.张某是甲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张某出差期间,认为某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遂与产品的生产商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有效C:张某的行为是代表甲公司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D: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买卖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所以A、B选项不正确。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合同,因相对人善意的,故合同有效,公司章程不具有对抗善意当事人的效力,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答案为C。94.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遂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甲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依旧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A.依法作出裁判B.再次发回重审C.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D.驳回上诉答案:A解析:。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本案中崔某冒充警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第6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5项的规定。BC应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7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A项不选。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乘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D项不选。9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B.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D.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答案:A,B,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故D不属于。97.某村委会对长期放在该村境内的一个大型机械(价值20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应由该村所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C: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作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D:公告期内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请求是否有理,作出裁决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详解: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所以,A错误,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C正确。《民诉法解释》第350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错误。98.程某与高某产生争执,高某将程某的胫骨打折,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向髙某索赔,高某拒绝,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庭。在证明伤害情况的问题上,该鉴定属于下列哪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鉴定结论D.鉴定意见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人,就民事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所做出的分析和鉴别意见。本案中,该鉴定属于鉴定意见,而非书证或物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D项正确。答案选D。9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聋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C正确。100.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皖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答案:C,D解析:。《刑诉解释》第36、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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