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3488

大小:228.79 KB

页数:136页

时间:2023-08-15

上传者:186****1806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据此A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C选项正确,B项错误。3.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C解析:【考点】存在仲裁协议而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原告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所以D项正确。【考点】诉讼过程中和解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因此,本题选A、C项。【考点】仲裁中的调解结案方式。详解: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需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C、D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在此,A项错误,B项也是错误的。《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D项正确。4.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5.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査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些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利息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张某因单位人员工作失误而受领2万元款项,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利息,是指依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利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法定利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利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利息。只有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6.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询问和检查,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进行B.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可以到其住所进行C.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D.检查男性的身体,应当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ABC表述正确,不选。第87条第2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故D项错误,未规定检查男性身体须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当选。7.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囯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庭应当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幵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9.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案中,哪个罪犯的判决既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10.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答案:C,D解析:A选项,甲本人属于当事人,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选项,甲实施的是阻止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帮助毁灭证据罪。C选项,甲劝说乙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D选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当事人对此并无处分权限,乙的同意并不影响甲毁灭无罪证据的定性,其行为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应选CD。11.商业银行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A、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B、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息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D、非法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储蓄或单位存款的答案:A,D解析:【考点】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因此,A.D项为正确答案。B、C项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2.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1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依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应厲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钱与孙之间的买卖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属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至于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于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但李能善意取得。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巳交付赠与物,故合法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1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14.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选项B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据此可知,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选项C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选项D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15.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人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法律关于反致的规定、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讲解:《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即使外国的法律规定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也不予采用,即我国不允许反致。所以A错误。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D错误,C正确。选项D的说法是原先《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现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报备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精神相抵触,经协调后司法机关不予废止,专门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措施?()A.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报告C.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D.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修改、废止该司法解释的议案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17.中国传统戏剧多有剧目涉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成立的?()(2010年)A.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B.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C.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D.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答案:A,B,C,D解析:在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有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这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原则,西周这一婚姻制度原则对东晋及其之后的朝代都具有深远的影响。选项A正确。《窦娥冤》融入了元代的现实生活编写而成,全剧深层次描写了窦娥的悲惨遭遇,深刻揭露了元代社会的腐朽黑暗。整个案件表明了元代法律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B项正确。《十五贯》以鲜明的倾向性批判了贪愚的昏官,而对于重事实、有智谋、能扶正除邪的清官况钟给予充分的肯定,故C项正确。《徐九经升官记》主要讲述了徐九经经提升为大理寺正卿,被刻意安排审理与当事人的义父有宿怨的案子,徐九经克服了个人恩怨,机智的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然后挂冠而去。D项正确。18.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A.控辩平等B.裁判及时作出C.裁判者中立D.控审合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5)项和第(2)项。19.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装载着甲、乙、丙、丁四人货物的货轮在航行过程中遭遇风暴,货轮受损。该货轮驶人某港口修理,修理费用6万元,港口费以及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共2万元。货轮修好后继续航行,第二天在海上又遇大风浪,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下令抛弃了甲的价值30万元的货物后才解除了危险。货轮到达目的港后,由于船期延误和市场行情变化,丁损失5万元。那么,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共同海损?()A.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B.甲的货物损失30万元C.修理费6万元D.丁公司所受的5万元的损失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共同海损讲解:《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故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当选。修理费6万元属于共同海损,C选项当选。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题中,是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才下令抛弃了甲价值30万元的货物,故B选项属于共同海损。第193条第2款规定,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故由于船期延误和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丁公司所受的5万元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D选项不当选。20.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李某因在本单位网络系统改造工程招标中隐瞒亲属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使其亲属经营的公司中标,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某的行为评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不构成犯罪B.滥用职权罪C.贪污罪D.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I)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题中行为人隐瞒亲属关系、利用职务便利、高价购买亲友经营的商品,构成该罪。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新的经营模式出现,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能力,看清其实质,不能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选项B错误。程某的行为并不是以“黑车”进行非法营运,不应受到处罚,即“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程某受到处罚,没有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选项C、D正确。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2.共用题干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23.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详解】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两个条件认定行政处罚: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第二,对此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法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A项中张某违章驾车属违法行为,暂扣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法定的处罚种类,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该企业没有违法行为,注销营业执照也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C选项中传染病患者同样不存在违法行为,卫生局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对其强制隔离应归属于行政强制;D选项中该食品生产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是责令召回不属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据此只有A选项正确。24.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A、南极地区B、北极地区C、国际海底区域D、月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25.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股东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B.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则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C.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1%以上的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D.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所以选项B、C错误。26.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27.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28.红光炼钢厂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100名职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需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的同意B、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职工应优先留用C、红光厂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D、红光厂应给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红光厂裁减人员,只需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不需要征得其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根据第46条第4项可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D选项正确。29.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据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30.甲于2009年1月1日借给好友乙100万元,约好年底归还,乙未经甲的同意,先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甲于同年12月12日将债权转让与丁,次日甲将事实通知了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该约定自达成一致时生效B.甲将债权让与丁的协议,通知乙时生效C.12月12日,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D.2009年年底,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和利息答案:A解析:债权让予和债务承担的协议自签订则在签订人之间发生效力,A正确,B错误。12日还未对债务人乙产生约束力,C错误。若自然人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D错误。31.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数罪并罚B.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想象竞合C.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D.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37、38、50、70条。33.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委托事项和权限。A.写明B.注明C.标明D.说明答案:B解析: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34.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效力低于《刑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D.是学理解释答案:C36.甲乙丙丁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期限未满,甲想退伙,关于甲的退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随时可以退伙,但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如乙丙丁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甲的权益,甲有权退伙C:如乙丙丁一致同意,甲可以退伙D:如发生甲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甲可以退伙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A选项不正确,BCD选项正确。37.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38.2008年10月1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孙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孙某到期拒绝还款,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孙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B、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C、钱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答案:B解析: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六个月,两种约定除外:一是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该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二是保证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两年。A错误,B正确。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天不算入内,2009.03.04--2009.09.03,C错误。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裁决的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之日起计算,D错误。39.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B,C,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国香业公司,中国香业公司成为魔王岭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国香业公司以魔王岭企业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活色生香公司购买了一批香料,但魔王岭公司所有财产仍不足以交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府公司交付剩余货款B.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宁昊天交付剩余货款C.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香业公司交付剩余货款D.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靖昌交付剩余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41.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曱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溴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溴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43.甲是应届毕业大学生,为响应国家“千人创业,万人创新”号召,准备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经甲查阅相关资料后,甲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有了一定了解,下列关于甲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须自行管理企业事务D.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44.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牟某与邵某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牟某在店内推销智能手机,邵某每日支付报酬100元。现牟某因烫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欲要求邵某赔偿。邵某认为是董某的行为引发火灾,自己也是受害者,牟某应向董某要求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牟某诉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牟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邵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C.甲与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邵氏手机店”并非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A、B错误。45.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A项正确。B项,《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本题中,甲乙丙三国企业为该产品的出口商,B项错误。C项,《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9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但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D项表述中忽略了两个必要条件,故错误。46.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盗窃枪支、弹药的,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适用特别法B.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C.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答案:D47.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答案:A,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A正确。该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限于担保物权,B中保证条款不予支持。选项C中,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普通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48.聋哑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回避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刘某的妹妹作为亲属是不可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的。故选A。49.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A、B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又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C项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当选。《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D选项的创意不是“作品”不受该法的保护。50.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法院需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关该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审查的行政决定已具有确定力B.审查标准是该行政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明显填法”C.进行该审查需要公开开庭D.进行该审查须组成合议庭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讲解:行政决定因不得再提起行政争议程序而具有确定力。《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均须等待该行政决定具有确定力,故A页正确。《行诉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査为“重大明显违”的审查,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有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原则上书面审查,例外地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但绝无公开开庭审理的问题。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51.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属于授益行政行为。A.行政确认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实施的为相对人创立、确认权利或者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免除行政法上某种义务的行政行为,都是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的行为等。选项BD都属于损益行政行为。52.张某酒后驾车,将牛某撞死,将马某撞残,牛某80岁的老母亲没有经济来源,一直靠牛某赡养;马某丧失了劳动能力,马某有一个3岁的女儿马小宝,一家三口的生活只能靠马某的妻子杨某的微薄收入维持,杨某在医院日夜陪护了马某1个月,被扣除掉奖金200元和当月工资6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B:张某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C: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费800元D:张某应支付马小宝的生活费答案:A,B,C解析:本题中张某将牛某撞死,牛母靠牛某生前赡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所以A选项正确。马某残废后,马小宝可以由杨某抚养,因此张某不应支付马小宝的抚养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张某将马某撞残,应当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所以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马某被撞残废,杨某日夜陪护,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收入,奖金应包括在内,因此张某应支付杨某800元,所以C选项正确。53.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55.甲向乙借款若干,借期一年,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质于乙。数月后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甲同意将该画出质于丙。丙直接将该画置于地下室,经过一个夏天受潮而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未经甲同意,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B.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设该画由于遭雷击起火焚毁,甲可以请求乙赔偿,但不得请求丙赔偿答案:B,C,D56.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9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57.共用题干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58.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59.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60.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批买卖办公用品的合同,约定甲交付办公用品时,乙交付货款。后甲急需用钱,要求乙先付一半货款后,再交付办公用品,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行使的权利是()。A.不安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和乙约定了交货时付款,因此乙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61.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为“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B选项正确。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的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栽决。又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締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62.下列有关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6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B.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C.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D.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63.依法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A.人民检察院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的近亲属D.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64.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因此应当根据融资租赁的这个特点把握。如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还是要依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因此选项A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65.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县人民政府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可知本题答案为D。66.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67.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答案:A,D解析: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故A项表述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故C项表述正确。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的故意犯罪行为明显违背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有违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没有赔付义务。故D错误。68.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6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70.县公安局以段某殴打韩某为由,对段某决定拘留8日、罚款500元。段某缴纳罚款并被关押8日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未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经审查认定段某未殴打韩某。县政府的下列哪些做法正确?()A: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B: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C:责令县公安局返还已收的罚款D:责令县公安局赔偿段某因拘留所受损失答案:A,B,C解析:段某未殴打韩某,故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无事实根据,县政府应予撤销。A、B项均应选。《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直接针对财物(而非针对行为或人身自由),复议机关才可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故C项应选,D项排除。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B、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D、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答案:A,C解析:选项A.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7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庇护的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对乙国刑事犯刘某庇护B、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给予乙国战争罪犯许某庇护C、甲国利用本国驻乙国大使馆庇护乙国政治犯王某D、甲国利用本国停于乙国首都机场的飞机庇护国际毒贩迟某答案:A解析:所谓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规定了难民在避难国应得到妥善的处置。特别是该公约第32~33条的规定中,除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或“有违公共秩序”外,不得强行驱逐合法在留的难民。该公约第3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一旦难民被强行送回其遭受迫害的国家,对他的任何保护与援助都无从谈起。因此奉行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该公约第33条的义务规定也被称为禁止驱逐、送还原则。同时,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故B选项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故C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73.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详解】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口头委托仅限于公民,企业不存在“口头”委托,故B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项忽略了但书规定,故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说对一半不能算对,一定不能忽视法条中的但书条款。74.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其15日内予以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不拆。县规划局发布公告催促该企业自拆。该企业仍不拆。某县政府根据某县规划局申请,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县城管局予以强拆。县城管局派人予以强拆。该企业对下列哪些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B:县规划局发布的公告C: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D:县城管局派人实施的强拆答案:A,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是行政处罚决定,可诉;B项是催告书,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故不可诉。《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C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可诉。《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等问题。故D项可诉。75.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李某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因此,故A项错误。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申请对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故B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76.★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77.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78.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79.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D解析:(1)选项C: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选项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80.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优益权的是( )。A.行政立法权B.行政命令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制裁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81.下列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是:()A.甲向王某出售大量罂粟幼苗B.乙知道李某在金三角地区制造毒品紧缺三氯甲烷,向其出售自己库存积压的大量三氯甲烷C.丙系医院负责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师,多次向高中生出售自己管理的大麻供其吸食D.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另一企业购买其库存积压的醋酸酐答案:D8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成立了一家合伙经营企业,该合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该合伙企业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答案:A,B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和魏某具有原被告身份,王父和魏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被告。B选项错误在于,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D选项正确。83.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案件,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可知AC选项错误;根据第245条规定可知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故B选项正确。84.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85.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分别在各自案件审判期间突然死亡,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确认杨某无罪,李某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此两个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两人各自案件分别予以撤销B:裁定终止审理李某案件;以判决宣告杨某无罪C:分别裁定终止审理李某和杨某案件D:分别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B当选。86.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C、变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不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分支机构只需领取营业执照,不需要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需要经过审批,所以A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分支机构与商业银行总行一样,必须领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D选项不正确。87.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88.甲是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16年8月2日,甲因工伤住院治疗,久治未愈,期间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直由该公司垫付。2017年9月,该公司向甲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便不再垫付其后续的医疗费用。甲认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人可以要求甲返还医疗费B.对于该公司向甲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C.甲经过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D.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后,甲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审理答案:D解析:《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本题中,公司虽然为甲代垫了医疗费、护理费,并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但其属于《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范畴,故不应当被撤销,B?选项错误。管理人也当然无权要求其返还,A?选项错误。AB?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不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撤销权。《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甲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C?选项错误。《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此可知,该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对该公司提起的诉讼尚未终结,应当依法予以中止,故D?选项正确。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存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90.关于侵犯秘密的犯罪,下列定性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乙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并且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丁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具体适用。A选项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D选项属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题目中可以看出,A选项中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而BD选项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安全:BD选项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特指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C选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91.某国发生重大疫情,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有关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其中包括采取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査、简化有效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离职等。对于这些应急措施,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的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虽然自由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但这不是绝对的,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秩序可能优先于自由B.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包含了利益的比较和取舍C.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D.在任何时期,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自由正义秩序的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但是,这个位阶并不是绝对的。故A项正确,不当选。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也就是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故C项错误,当选。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故D项正确,不当选。92.甲将1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行纪合同是商亊合同,行纪人为商人,行纪行为为有偿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3.国家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B.每一人大代表都要受到原选举单位的监督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实行集体负责制D.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答案:B,C解析: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体现在各级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B、C两项入选。A项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责任制原则,所以错误。《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中央军委。D项错误。94.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黄某构成什么罪?()A:间谍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受贿罪D: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详解:虽然戴某是间谍,但黄某并不知道,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黄某构成间谍罪。黄某虽不知道对方是间谍,但明知对方是外国人,因此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提供情报,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受贿又渎职的行为,都要数罪并罚。因此,对黄某应当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95.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胡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胡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胡某承担翻译费用答案:D96.案情:2013年,万某与何某结婚,当年生育一子万鹏。2014年3月15日,万某未与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钱8000元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买回第二天发现该电脑为冒牌电脑,立即找到该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决问题。2016年,万某在一次夫妻争吵后擅自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同事刘某,何某对此极为不满。2016年11月,因万某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婚姻无法为继,何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万某“净身出户”,儿子万鹏由何某单独抚养6年,6年后万某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成年。2017年5月,万某来到前妻何某住处要求探望万鹏,遭到何某无端拒绝。2018年10月,万鹏在幼儿园将另一小朋友眼睛打伤,需支付8万元赔偿费。此事发生后,万某认为何某对万鹏管教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主张由其抚养万鹏,遭何某拒绝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2016年,若万某向专卖店主张撤销电脑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刘某而索回电脑?为什么?3.若万鹏向万某请求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为什么?4.2017年5月,何某拒绝万某探望儿子万鹏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5.2018年10月,万鹏造成的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应如何承担?6.万某就万鹏的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为什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不支持。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2.不可以。刘某有理由相信万某卖电脑取得妻子何某同意(或相信万某可以单独处理家庭财产)。3.不需确定。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构成侵权。离婚父母基于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和被探视的权利。何某的无端阻挠既侵害了万某的探视权,同时也构成对万鹏的被探视权的侵害。5.万鹏若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与其一起生活的何某承担。何某承担确有困难的,由万某补充承担。6.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9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王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李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张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D.陈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36、37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故B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故C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9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但要给予补偿,故C项错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孟某看中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楼盘的A2-1-301的户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  )情形的,孟某享有法定解除权。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仅为合同约定面积96%的B.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1个月内履行交付义务的C.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第2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D.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答案:A,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选项D正确);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选项A正确);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选项B错误);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选项C正确)。10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信用证。A项,遭遇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B项,根据UCP600第4条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允许银行以买方与卖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B项错误。C项,本题中,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C项正确。D项,保兑信用证,指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单方面撤销其保兑,D项错误。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2.甲(男,17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屋内后被一老人发现,老人抓住乙不让其离开,乙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老人杀死,并带窃取的5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B.甲、乙构成共同的盗窃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犯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甲在外面放风,对乙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主观上对此也不知情,故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故意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正确。3.下列关于公务员处分的设定,说法正确的有:()A:卫生部拟制定规章,设定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事项,该规章的制定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山西省人民政府有权以规章的形式,依法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C:县工商局局长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则应当给予其开除处分D:张某主动交代其包养情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对其应当减轻处分答案:A,B,C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由此可见,A项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当然属于规章的范畴,由此可见,B项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见,C项表述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可见,D项属于法定从轻处分的情形,而不是减轻处分。因此,D项表述错误。4.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5.关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B.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为纳税公民带来了享受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权利D.履行宪法基本义务是公民享受宪法基本权利的前提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讲解:A项错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而非基本权利。B项错误。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C项正确。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它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与条件。D项错误。宪法基本义务与宪法基本权利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的可能性。比如说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们并不对应着某一宪法基本义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7.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8.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答案: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首先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宪法规定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与目标。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奠定了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目标。故A项正确。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有机的整体,一切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以宪法为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宪法提供了立法的统一基础。故选项B正确。《宪法》仅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具体的问题由普通法律调整。宪法不可能规定“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故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99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只是上述规定的具体化而已,故D项表述正确。选项A“基本目标”、选项B“统一基础”、选项D“基本机制”的表述,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相一致,而选项C“完善的”、“具体”的表述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不一致。9.吴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吴某父亲找到证人李某,证明案发时吴某正与李某在外地开会,吴某父亲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由再审法院报上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强制程序的适用、中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刑诉解释》第382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本题考查了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适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减刑和假释,等等。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中止执行不单纯是程序上的决定,应该用裁定。本案中,吴某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在押,证人李某可能证明其不存在作案时间,可能导致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选项B正确。10.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11.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D。13.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答案:A,B,C解析:【考点】股东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甲、乙、丙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增资方案,不能直接决定增资,则也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经投资成为股东。所以D选项不正确。本题的B、C实际上都考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理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股东会决定做还是不做,董事会决定怎么做。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某中学锅炉工甲一日值班给浴池用水加热时,遇一同学远道来访,遂带同学前往宿舍。离开时忘记关冲汽阀,致使浴池水温一直加热到近90℃。洗澡的人都只能在大池边打一点热水兑凉水再洗。结果一男生在打热水时,因水太烫,导致滑入高温水池中被烫伤致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甲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适用。甲在值班期间具有控制浴池水温高低的义务,但其违反规定擅离岗位,且未按操作规程及时关掉汽阀,致使浴池水温过高,其这一不作为与一男生滑入池中被烫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一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5.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具有以下哪些权力?()A.有权予以改变B.有权予以撤销C.有权责令其改变D.有权拒绝适用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16.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17.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8.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答案:C,D解析:。根据收货人的抬头为标准,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三种。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的字样。不记名提单由于未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因此转让十分简便,无须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19.刘友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刘友好又将同监罪犯李某打成重伤,则:()A: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监狱负责侦查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刘友好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上诉C:认定刘友好故意犯罪的判决生效后,由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被核准后,交刘友好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缓结束后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题应全选。20.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是BCD。21.北奥公司与西辰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西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北奥公司后,北奥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北奥公司将房屋转租于南博公司。西辰公司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南博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北奥公司和西辰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西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南博公司追加为当事人C.南博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追加南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答案:A2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23.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警察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A选项,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成立运输毒品罪;B选项,非法出售毒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构成贩卖毒品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C选项,为了自用而携带不构成运输毒品罪;D选项,无法证明来源,故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4.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A:甲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5月25日起至2000年5月24日止。甲在1999年6月20日被假释,于2000年5月20日又犯抢劫罪B:甲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C:甲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D: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答案:B,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甲不成立累犯,因为甲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不成立累犯。C项中甲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而本案从假释考验期满到行为人又犯罪不到5年时间,成立累犯。D项中甲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又犯罪不存在累犯问题。构成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否则都不构成累犯。25.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26.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7.某市规划局作出对某企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建筑物所在地的T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T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于是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如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确有困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决定由本院执行B.中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决定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C.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该市所辖其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D.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再决定南T区人民法院执行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应理解为包括报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根据本解释第15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8.下列表述中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含义的有:()A.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B.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是否合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限的滥用,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其具体的要求是行政行为符合并体现法律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行为建立在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政行为还应符合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的要求。所以,上述4个选项均是正确的。29.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4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传真要求订购一套设备,4月13日甲公司回复传真接受乙公司的订购,但是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4月18日乙公司将拟好的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寄到甲公司;4月20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寄给乙公司;4月22日乙公司收到合同文本;4月23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其中一份寄回甲公司;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了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4月13日B:4月22日C:4月23日D:4月25日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不是对方当事人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所以C选项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3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B.监事的任期是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C.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答案:A,B,D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2.甲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后甲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A: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B: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答案: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结合两个法条看来,只有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C正确。33.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A项,“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所以A正确。B项,关于“法律争端”,“中心”董事会报告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所以B正确。C项,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的争端有管辖权。所以C正确。D项,“中心”的裁决对于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采取上诉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方法。所以D正确。34.市交通局将查封的120辆汽车委托当地一家停车场保管,为期3个月,并要求120名司机缴纳保管费20万元。停车场因保管不善将胡某的车辆丢失,交通局对胡某先行赔付后,向停车场追偿。上述做法符合法律要求的是?A.交通局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车辆B.交通局扣押期限为3个月C.交通局要求司机缴纳保管费D.交通局有权向停车场事后追偿答案:A,D解析:(1)《行政强制法》取消了强制措施的委托制度,但保管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保管能力,以平等的姿态和停车场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这是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所以,A选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B选项对于扣押期限的表述违反法律规定,不选。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因为强制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危险而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限制,不可能将它自己应当承担的公共负担转移到公民个人身上。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义务在先,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带来的,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合理的执行费用。所以,C选项要求司机缴纳保管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4)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要第三人进行赔偿)。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35.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牟)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A项正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故B项错误。网约车是基于网络,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如何治理网约车,对行政机关的法治体系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故C项正确。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违反服务政府的法治理念,故D项正确。36.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A.2002年6月8日B.2020年4月12日C.2007年6月8日D.2010年4月12日答案:B37.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38.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判决结果一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网友们纷纷作出评论。关于这些评论,错误的是:A、网友甲评论道:彭宇案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分离的立场B、网友乙感慨道:如果法律如此对待见义勇为者,那要这种法律何用?这种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样,承认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C、网友丙质疑道:此案法官判决时,难道丝毫不考虑其恶劣的社会反响吗?社会法学派也持有这种“恶法非法”观点,关注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D、网友丁分析道:即使判决的结果在感情上令人难以接受,我们也只能相信法院的判决,同时提醒网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要注意保护自己。这体现了“恶法亦法”的观点,是一种对待法律的现实主义态度答案:C解析: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概念的首要要素,但所持的是“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观点。因此C项错误。39.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C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C项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D项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诉讼时效。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40.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2.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国税局。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5.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6.做法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41.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详解】根据是否可以流通,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和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B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D错误。42.原告李某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房屋所有权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居住地位于A区,而房屋所在地位于B区。A区法院接到此案应该如何处理?A:直接立案审理,因为A区法院也有管辖权B:首先立案,等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再移送管辖C: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但还是立案,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等于默认了管辖权,最后作出的判决有效D: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所以直接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见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才是正确的选项。前面的选项说的是A区法院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等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才移送,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最后判决作出以后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无效。43.★★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44.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在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追赶小偷。追赶了2公里,终于追上小偷。但是小偷持刀刺向甲,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向小偷,将小偷砸成重伤。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B.乙试图入户抢劫丙。他用刀子顶在丙的熟人丁背上,以杀害丁相威胁,逼迫丁叫开丙的家门,然后乙对丙实施了抢劫。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他属于紧急避险C.王某的LV拎包被盗。第二天,她在大街上看到戊背着自己的小包,即向戊索要自己的包。戊承认包是自己盗窃的,但坚持不还给王某。王某激愤之下,就用手里的酒瓶砸向戊,造成戊轻微伤。戊因为恐惧将包还给王某。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刘某家里发生大火,但家里无人。其邻居胡某破门而入,把火扑灭。刘某可以以“没有承诺”为由,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A中,在财物犯罪中,整个追击过程都被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追击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构成自救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D属于“推定的承诺”。此时的判断标准是一般人的看法,而不是胡某的看法。即,即使胡某不承诺,如果一般人都会承诺,我们也认为这种行为是推定的承诺,不构成犯罪。45.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46.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答案: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第145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注意第142条是结果犯(罪与非罪的要件);第145条是危险犯(罪与非罪的要件)。47.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抢劫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李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B.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张某的一些财物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张某C.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D.在对黄某诈骗罪审查起诉中,黄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黄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对查封、扣押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因此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C项正确。《刑诉解释》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而非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4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特定主体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B.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C.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D.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经济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答案:A,D解析:。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A项漏掉了“家庭的生活"。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D项错在“经济原因”。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50.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C、明星代言人对厂商造假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其中,认定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无须证明其主观过错,而广告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的情形下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无论欣欣公司主观状态如何,其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了虚假宣传。广告中的明星代言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主体,因而如果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忽略了广告公司应当知道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形,是错误选项。51.中国公民张三与美国留学生珍妮在中国结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法院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向张三和珍妮送达诉讼文书B.本案中张三和珍妮对一审判决书不服,上诉期相同C.本案的审理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D.本案中珍妮可以委托其哥哥琼斯(美国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A,B,C,D解析:首先,关于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殊送达方式的适用对象仅仅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所以均应当适用国内的送达规定,不能适用涉外送达的特殊规定,故送达方式相同,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期间,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并且可以延长,可见30天的上诉期仅仅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张三和珍妮在中国都有住所,所以不适用该30天的规定,其上诉期均为15天,所以B选项正确。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本案当事人珍妮为外国人,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C选项表述正确。最后,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该规定仅仅是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中国担任代理人,但并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琼斯作为当事人珍妮的近亲属,可以接受其委托担任代理人,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52.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答案:A,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53.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査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54.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任何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可以适用排除法得出正确答案。A选项明显错误,因为拥有权利并不以是否知道法律为条件;B选项的错误在于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张,因为知道某项民事权利的人,并不一定了解整个民法体系,更不用说整个法律体系;D选项的错误更为明显,权利和法律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权利也并不是法律的所有内容,至少还应该包括义务。55.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甲只借款给债务人乙10万元,而次债务人丙欠乙20万元。由于乙还有其他债权人催债,急于要钱,遂向丙提出起诉,要求丙归还自己另外的10万元。关于此案,你认为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应该同案一并审理,这样有利于一并解决纠纷B:乙应该另案起诉,但是基本上法院还有管辖权,所以可以一并审理C:乙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案起诉,但是在代位权诉讼审结前应先中止D:在代位权诉讼没有审结之前乙不能另行起诉,否则甲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可见C正确。需要说明的是,乙诉丙和甲诉丙完全是两个不同之诉,不应合并审理,即使在实践中管辖法院通常是同一所法院也是一样的。56.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D解析:。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7.下列占有中,属于有权占有的是:()A.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C.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D.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答案:A,B,D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典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均是基于本权而享有的占有,而遣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8.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C.规定凡是向已有曱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答案:A解析:考点:污染防治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备案”即可,故A项错误,当选。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59.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解析: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三个条件,甲公司的反诉都符合,故A项正确。反诉在整个举证期限过程中都可提出,B项错误。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错误。60.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B错误。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错误。D项,根据该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所以D错误。61.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62.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履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C.代履行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必派员到场监督答案:D解析:选项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63.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检的,应数罪并罚B、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以一罪从重论处C、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租客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吸毒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21条第二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对此应数罪并罚。C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方式,仅仅是发现他人吸毒或卖淫而置之不理的,不认定为“容留”。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刑法328条第四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64.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中,警察将乙送医途中,因车辆故障致使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这一异常因素的介入已导致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错误。B选项中,乙的行为不属于异常因素,不能中断甲行为与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C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错误。D选项中,乙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中断了甲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正确。应选D。65.★★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三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66.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答案:B,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依法消亡,不能再成为当事人,也不会再行涉诉。A选项句义所指应是法人已经注销,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任何公民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都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仅仅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依然有诉讼权利能力,所以B选项正确。但须注意,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去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必须确立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C选项中,“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即指《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67.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C.王某是继受取得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答案:D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68.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B.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C.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D.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答案:D解析: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A选项错误;②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B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69.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油漆、木地板等卖给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无销售油漆、木地板等业务。则该买卖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在但书规范之外,所以是有效的。70.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规模,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服装产品抵押向银行贷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抵押权自服装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因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权未设立C.如银行贷款到期,抵押财产范围确定D.如银行贷款尚未到期,服装公司破产,则抵押财产范围提前确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及抵押财产确定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故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故CD正确。71.下列哪些行为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国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B.外交部部长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C.甲国发生政变,其政府不能实际履行职务,实际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D.军队的行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承认。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因此A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B正确。C项中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被为国家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军队属于国家机关,因此D正确。72.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73.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1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己带回良骡一口。甲将骡领回,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C.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D.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答案:D解析:。无论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或者委托代理,均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本题中,甲委托乙买马,构成委托代理。但是乙在牧区没有遇到好马,以自己的名义买回良骡一口,而且从题面分析,购骡款是由乙自己支付的,不构成隐名代理。乙买回该骡以后,对该骠享有所有权,甲从乙处将骡领回,并予付款,表明甲、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买卖行为而受领该骡的行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4.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A,C,D解析:宪法当中规定的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尊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的权利(狭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等内容,需要注意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B选项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75.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详解:选项A:刑法并未规定卖淫的行为人必须是女性,也未规定接受卖淫者的性别。所以,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都是卖淫行为。选项B: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选项C:为了打击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我国单独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故,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选项D: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故,选项ABC都正确。76.某制药厂在其生产的人用药品上使用"药到病除"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企业使用该商标违法,因人用药品商标必须注册B、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C、该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D、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是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题中,该企业的“药到病除”商标就具有夸大和欺骗的性质,根据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注册。所以“药到病除”的使用违法,并不是因为人用药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77.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分别于12月1日和6日收到了判决书,上面都写着上诉期限是15天。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上诉,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间?A: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B:从12月7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C:从12月2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D: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答案:A,D解析:《民诉意见》第165条规定,第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和D,要注意的是,期间的开始日期都是送达后的次日而非当日。78.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10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5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产生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D.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D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79.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1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賠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80.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A.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C.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D.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此时既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也可就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81.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不开庭审理B: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开庭审理后改判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27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选项正确。82.★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48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三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査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对分批交货和预期违约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据此,ACD符合公约规定。83.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最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84.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物质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资源保护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相关规定。85.请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侵占案,没有告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C:没有犯罪事实发生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答案:A,B,C解析:【考点】不起诉。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也正确,D属于酌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86.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却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如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A、B两项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成立法律关系。C项中虽然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修复邻居的院墙客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正确。D项中甲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故不构成无因管理。87.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8.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A项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B项正确。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丙并非通过拍卖取得标的物,甲也不具有同类产品的经营资格,C项错误。对标的物处分的无效不等于甲丙买卖合同的无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89.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除了品质担保外还要承担货物的权利担保,下列各项说法符合公约规定的有、()A、卖方应对其售出的货物保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担保物权等B、在买方接受货物后,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将由卖方替买方承担辩驳第三人指控的责任C、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限于依卖方所在地国法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要求,即第三人的请求只有根据卖方所在地法律提出才由卖方承担此种责任D、在卖方是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所生产的货物,这种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仍然要由卖方来承担答案:A,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权利担保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售出的货物保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担保物权等,因此,A项是正确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在买方接受货物后,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将由卖方替买方承担辩驳第三人指控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然这种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不是无限制的,其限制包括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其中地域限制中第三人的请求应是根据合同中订明的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在没有这类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确定,因此,C项的答案过于绝对,是错误的。另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在卖方是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所生产的货物,这种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要由买方来承担,卖方不承担此类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因此,D项错误。90.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和乙共有一套二层楼房,甲居一层,乙居二层,如未约定,甲和乙均享有随时分割二层楼房的权利B.甲和乙办有一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如未约定,甲和乙均享有随时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C.甲、乙为夫妻,乙的母亲住院治疗,乙为此需要支付医药费,甲不同意,乙享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D.甲、乙为夫妻,乙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甲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本题A选项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问题。依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如未约定,共有人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本题B选项涉及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问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C、D选项涉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上述理由均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1.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答案:B,C,D解析: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92.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A.8项B.7项C.9项D.10项答案: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分别规定了:(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9)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10)监督权。故共计10种权利。9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94.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但是乙公司未与银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以下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的是:A:本金和利息B:违约金C:银行起诉甲公司的费用D: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9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详解】A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C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D项错误,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96.某市宾馆一客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案发后侦查人员迅即来到现场,并搜集到以下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中,不可能成为本案刑事证据的有:A:带有人的新鲜血迹的床单,但该血迹经查证不是被害人所留B:尚有余温的一次性纸杯C:被害人身边已被掏空的手提包D:案发当日值班的宾馆服务员关于不知此事的叙述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一是客观性;二是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具备这三个特点的证据材料才可以称为刑事证据。本题中,选项D不具有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因为该材料与本案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97.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质押B.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D.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73条。98.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讲解:A、B、C项错误,它们都多了一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99.下列关于调解的相关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某一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B.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法院不可以适用调解C.沈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后,沈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沈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则法院应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D.段某与谢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支付段某5000元赔偿费用。双方约定谢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段某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答案:B,C,D解析: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B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部分法院依然可以调解;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法院不可在调解书中直接注明“撤销一审判决”;D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不履行协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题BCD当选。100.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列有关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原则B.《协定》提出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付出努力”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D.《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作为主要参与方式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定书,其基本原则应遵循《框架公约》的设定,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选项B正确。《巴黎协定》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指标,即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注意,1.5℃只是付出努力。选项C正确。明确发达国家的绝对量减排也是《巴黎协定》的一大特色。注意,这里不用“工业化”国家的表述,准确内容参见外交部网站,应该用“发达国家”这一表述。选项D正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并反映该国可实现的最大力度。这是参与协定的主要方式。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士兵甲颇喜在网上聊天。一日,一陌生女子主动与其在QQ上搭讪,并传送自己的照片给甲看。甲看后非常倾心该女子,无意将自己知晓的一些军事秘密泄露出去。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根据从甲处得知的秘密采取一系列行动,致使我方不得不改变军事部署,造成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故意犯罪,甲对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毫无认识,没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因甲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而不是泄露通常的国家秘密,故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监听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C、询问王某D、通缉答案:B,C解析:选项B.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3.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物质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资源保护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相关规定。4.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5.对以下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一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采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由于各家没有单独的阀门,李某即使不交取暖费,也会供热,所以李某必须交纳。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B选项不正确。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38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且陈某没有通过该组织从事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所以D选项不正确。6.德国施耐德公司与中国安科公司签订一项技术的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安科公司在英国使用施耐德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施耐德公司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涉及的专利权的归属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当事人就专利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达不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国为法院地,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对。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题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在英国获批准的专利,被请求保护地应为英国,因此,应适用英国法,B错误,C正确。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7.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刑罚,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B.在解释刑法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C.刑法应为良法、善法,不得使用酷刑、残虐的刑罚,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D.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关于A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允许存在的,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罪刑均衡的朴素表现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这种表现不能被普遍化。而且,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旨在禁止轻罪重判。由于刑罚的轻重既取决于罪行的轻重,也取决于预防的必要性大小,故重罪也可能被轻判。要禁止不均衡的刑罚,就必然反对残虐的刑罚。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残酷的,那么,它相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D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因为,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严厉的刑罚,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为此,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8.下列哪几项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B.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C.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D.禁止交叉报复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A正确;(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B正确;(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C正确;(6)允许交叉报复,D错误。应选ABC。9.★下列各项属于对罗马法正确分类的有、()A.公法与私法B.成文法与习惯法C.普通法与制定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五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10.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12.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A的说法正确。13.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14.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A,B解析:(原公布答案AB,正确答案:A)【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内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B项不正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对债务提出争议。C选项不正确,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15.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违背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负债1亿元。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章、王、李、胡四位董事表示赞成,武董事表示弃权,赵、陈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对于1亿元的债务,章、王、李、胡四位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B章、王、李、胡、武五位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该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决议无效D.该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有关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B.白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外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3条为依据。17.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18.某日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已有。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答案:A,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故本题答案为AC。19.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20.甲国派赛德赴任其驻乙国的甲国使馆,担任行政人员,丽萨是其妻子,小阿里是他们12岁的儿子,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关于甲国使馆及赛德一家的特权和豁免,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丽萨和阿里享有与赛德相同的特权与豁免B.在赛德从甲国进入乙国赴任时,其行李免受海关查验C.甲乙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乙国可以查封、扣押甲国使馆的档案D.当甲国使馆发生火灾时,乙国消防人员可不经馆长同意而进入甲国使馆救火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B错,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例外。D错,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是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才能进入。21.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因此,《临时约法》尽管设立临时大总统,但不采行总统制,故选项B说法错误。《临时约法》实采责任内阁制。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根据《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综上所述,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临时约法》采行三权分立。选项D说法错误。22.共用题干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债可依据债的标的数量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只有一项标的,甲、乙共同购买一幢房屋即为一标的。甲、乙因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甲、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故本题选B、D两项。另外,单一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一人,不符题意。甲选择之后,所选择的电脑便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商场必须交付其选择的电脑,而不能以其他电脑代之,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已经选定了电脑,但是由于商场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买方,应由商场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电脑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23.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中抗诉的提起。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本案中即应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D项正确。24.张某酒后驾车,将牛某撞死,将马某撞残,牛某80岁的老母亲没有经济来源,一直靠牛某赡养;马某丧失了劳动能力,马某有一个3岁的女儿马小宝,一家三口的生活只能靠马某的妻子杨某的微薄收入维持,杨某在医院日夜陪护了马某1个月,被扣除掉奖金200元和当月工资6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B:张某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C: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费800元D:张某应支付马小宝的生活费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张某将牛某撞死,牛母靠牛某生前赡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所以A选项正确。马某残废后,马小宝可以由杨某抚养,因此张某不应支付马小宝的抚养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张某将马某撞残,应当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所以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马某被撞残废,杨某日夜陪护,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收入,奖金应包括在内,因此张某应支付杨某800元,所以C选项正确。25.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26.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故B、C项正确。?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故D项对。?27.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开车横冲直撞,导致多人受伤,后被警察制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不告不理的原理,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向其补充强制医疗申请B.在决定强制医疗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C.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则应当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强制医疗程序的分为两种启动模式,一是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二是法院自行启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高法解释》第532条、534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既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以发回重审。所以,A、D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故此,C表述正确。2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这两种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同,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B.提起主体相同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答案:C,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第一审程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所以A项是错误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擻销,D项正确。29.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0.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下列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A.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B,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可见A错误。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法第《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BCD正确。32.★《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主要篇目C.《法经》是对传统礼刑制度的一种肯定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答案:D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莫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3.共用题干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B、法院地国的法律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D、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34.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2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C项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该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D项错误。35.★下列哪一个学派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从法律之外来讨论,法律就失去了安定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所适从?()A.自然法学B.实证主义法学C.马克思主义法学D.社会法学答案:B解析:。36.张某驾车不慎将王老太太的1只已经相伴5年的宠物狗撞死,王老太太十分伤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B.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财产损失C.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精神损害D.张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题中,张某驾车将他人财产损坏,构成侵权行为。故AB选项正确。但侵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存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37.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38.为了占领本市市场,某地区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各显神通,下列哪项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甲公司实行有奖销售,为了降低成本,有奖销售中用一等品替代特等品,但价格仍然是特等品的价格B.乙公司自恃财大气粗,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C.丙企业自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奖品D.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答案: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髙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故A、C两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故B选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选。D选项中,丁企业降价,产品利润为零但并未低于成本,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选。39.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B: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执行,法院认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D:在行政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采取的罚款措施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的拘留措施针对的是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措施针对的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7条,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D项正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41.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基数),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别除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普通债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普通债权)。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撤销权),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A.11.2万元B.12.4万元C.15万元D.17.6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①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撤销权)=330(万元)  ②首先支付别除权160万,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330-160万(别除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50万元  ③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甲)+190(其他)+4(乙)=250(万元)  ④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42.下列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的有( )。A.复合性B.排他性C.主体身份多重性D.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主导性E.一体性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E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43.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13年3月1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201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检察机关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张三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3.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李四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6.本案有以下三项程序错误:(1)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批捕期间。(2)检察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李四和侦查机关,本题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未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4.刘某原是甲公司的技术总监,公司与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刘某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每月支付其补偿金2万元。在刘某离职后,公司只在第一年按时给予了补偿金,此后一直没有支付,刘遂在离职1年零两个月后到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上班。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B.刘某可以提出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期间内未支付的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对甲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C,D解析: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选项A表述正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规定超过3个月,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不按协议约定按月支付刘某经济补偿时间为2个月,未到达标准,选项B表述不正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表述正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表述正确。45.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的内容,是对向王某借款的承认。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46.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答案:B,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详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故选项A错误。第三人丙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乙公司向发包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丙公司有权对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丁公司追偿,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47.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48.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时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因此甲租赁公司通知乙工厂前去提货时,遭到拒绝。乙工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派人前往,后来乙工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因此产生额外仓储费用2万元。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因此该2万元应由乙工厂承担B.系甲延误提货期限导致产生额外仓储费用,该2万元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C.该2万元应由乙工厂向丙设备生产商主张D.应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各自承担1万元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工厂多支付2万元仓储费用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导致乙工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工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工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工厂赔偿2万元。故本题答案为B。49.★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50.甲国英帝拉公司与乙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高速路,英帝拉公司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政府不履行与英帝拉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B.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英帝拉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英帝拉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D.乙国出现针对政府的暴力活动,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海外投资保险。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海外投资保险,A对,政府违约险承保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B错,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但货币贬值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不在货币汇兑险的承保范围内。C错,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此案中乙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属于普遍行为,不具有针对性。D对,内乱通常指直接针对政府的、为推翻该政府或将该政府驱逐出特定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活动。主要是由追求广泛的政治或思想目标的集团所引起或实施的。51.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普通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B.按照犯罪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追究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无论法定刑轻重,都适用我国刑法D.对于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5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B、一般地说,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所以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C、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A项,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项说法不准确,因为法律还可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B项,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以及下级政府的规章,但是,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若存在冲突,则由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C项,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两者和部门规章之间都具有同等效力。综上,A、B、C项错误.D项正确。53.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偷狗时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动物饲养14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54.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可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甲)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戊)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据此,《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一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本题中,裁决由临时仲裁庭作出并不属于上述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本题中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则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不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综合性行为规范,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56.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的性质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B、区域内的一切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C、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D、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答案:A,B,C,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因此,A、B项正确。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2)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57.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讲解:《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58.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A.国有独资公司B.证券公司C.保险公司D.商业银行答案:B,C,D解析:。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A选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B正确。《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險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C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60.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解析:考点:独立董事讲解:《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61.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罚款优先于税款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B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由于本题开头就说明了该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因而可以推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B项说法正确。62.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原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但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乙主动归还的行为仅是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63.“权利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经成为国家的习惯。……因此,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他和法律同时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场合才是合理的。”关于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权利并仅仅来源于法律的设定,也可以来源于习惯B.习惯权利是一种事实的权利,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来支持C.习惯权利可以上升为法律权利,但它们本身是可以不依赖法律而存在的D.在原始社会,既存在法律权利也存在道德权利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C正确,B、D确定错误。数份遗嘱并存,只是发生相互间效力谁优先的问题,A项将前一遗嘱表述为无效,并不恰当,故选ABD。65.下列关于宪法的分类,正确的选项是:A.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的《法国宪法》B.中国是典型的刚性宪法国家,宪法的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正案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D.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两部典型的钦定宪法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宪法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又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因此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世界宪法之母)而非1787年《美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所以A选项错在遗漏了“成文”二字。B选项错误,普通法律的通过不是二分之一以上,而是过半数。这个可不一样,因为涉及到本数的问题,前者包含本数,后者不包含本数。D选项错误,因为1830年的《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还有另外一部典型的协定宪法,即《自由大宪章》)。66.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A:机构的名称B:机构的职能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D:机构的领导职数答案:C,D解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详解】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机构名称、职能的规定属于机构设置管理的内容。故A、B项不当选。根据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是指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据此,C、D选项正确。67.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请回答题。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故A、B、D选项正确。另外,在我国,区、县一级不存在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因此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所以仲裁协议无效,C选项说法错误。68.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答案: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69.某县电视台将某市电视台播放的娱乐节目和电视剧收录下来,然后在县电视台播放。此事被某市电视台发现后出面制止,但没有结果。你认为县电视台的做法:()A.侵犯了某市电视台的播放权B.侵犯了电视剧制作者的著作权C.属于合理使用作品,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D.不应由著作权法调整,因为电视节目并非作品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某市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娱乐节目和电视剧享有播放权,某县电视台未经同意擅自播放,侵犯了某市电视台的播放权,应无疑问。同时,也侵犯了电视剧作者的著作权,因为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擅自播放侵犯了电视剧作者的报酬请求权。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70.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71.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项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下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的描述错误的是、A、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B、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C、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D、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B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该法第91条规定,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ACD项正确。72.刘某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在销售某一种治疗慢性胃炎的药时,其把一瓶胶囊药拆分成两瓶,在药里面填充了面粉。虽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是药效降低。刘某以此办法拆装该种药共12件,销售金额7万余元。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B73.一家主要开采铅锌的国有矿山企业勘探出附近矿区有丰富铜矿,计划开发,但在开发之前须办理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手续。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有关铜矿的采矿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采矿登记确认了采矿权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法并依申请作出的,赋予了该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本题中采矿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该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与国土房管局没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不是行政内部审批关系。故AB项的说法都不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因此,D项显然不正确。74.法官张某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部分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特别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商标法》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张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张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①《条例》属于行政规章,《商标法》属于法律,二者位阶不同,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意,仅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选项错误;②全常和本级政府属于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监督,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③社会监督体系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仅指律师和法学家,不包括法官、检察官。D正确。7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予以规范。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答案:B解析: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所以,选项B正确。76.某从事奶产品加工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红火,张某想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则上应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B.张某加入后原普通合伙企业因此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C.张某可以以劳务出资D.张某原则上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奶产品加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A正确。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B项正确。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C项的表述恰好与法条相左,不选。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项的说法属于例外情况,不是原则性规定。77.下列对所有权特征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一不作为义务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C.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D.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E.如果将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他物权,不影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所有权的特征。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是可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的。78.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79.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因此A项错误。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修改了《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故B、C两项应选。D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80.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注销方式的是(  )。A.收回证件B.加注发还C.公告注销D.变更登记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的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81.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B.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C.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D.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问题。依《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该一定期限指的是( )。A.10个月B.2个月C.12个月D.6个月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84.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A,C,D解析: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选项A、C、D正确,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在得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田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86.周可在其本地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一张,后因故打算退卡。办理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该公司公布施行的《办卡须知》,退卡时仅退还卡内余额的50%。周可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健身会所依据《办卡须知》拒绝周可要求,侵犯了周可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周可、健身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因《办卡须知》规定会员无权要求退还卡内所有余额,故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单向法律关系D.该会所制定的《办卡须知》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①周可与健身会所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故其服务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A选项正确;②实体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B项错误;③服务合同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要求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C错误;④《办卡须知》属于该健身会所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87.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据此可知,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不能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88.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国情与理想、继承与移植、本土化与国际化、地方性与普适性等诸多关系的处理,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等难以避免的问题B.一个人的法律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界限和实现条件C.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D.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答案:D解析:。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栝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社会事件与人的意志有关,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答案:B,C解析:(1)选项AB: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90.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91.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其未虚报的部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甲公司应对保险公司为查清其虚报损失之事实花费的5万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92.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需要上级法院核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限制。一是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法院没有核准权。93.甲向女青年乙赠与10万元以后,欲强奸乙,乙随手捡起手边的榔头,敲向甲的头部以自卫,使甲成痴呆。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甲的监护人享有撤销权B.甲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C.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6个月内行使D.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监护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受赠人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性,故赠与人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94.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A:虚假破产罪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D:违法运用资金罪答案: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5.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由于香港地区属普通法系地区,因而香港地区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澳门地区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地区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的,在作m终审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D.澳门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答案:D解析:澳门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D选项错误。96.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无论处于一审程序还是针对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中,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此时原告撤诉,一律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直接由一审法院处理撤诉问题。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错误。97.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下列哪种关系?()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托收合同关系B、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C、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没有直接关系D、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故选D项。98.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答案:B99.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刑法从1979年开始生效B: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C: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8个刑法修正案D: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法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体系。详解: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是对1979年刑法典和有关单行刑事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因此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通过的一个单行刑法,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单行刑法,而不是修正案,因此选项B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因此选项D错误。我国现在有8个刑法修正案,因此C项是正确的。10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C.阶段性行政行为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阶段性行政行为是指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准备性工作的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一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但是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虽然只是程序行为,但如果此程序行为实际上巳经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则具有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