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书记员考试及通过资格审核的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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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书记员考试及通过资格审核的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20日;20日;10日B.20日;20日;15日C.15日;15日;10日D.15日;15日;15日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书记员考试及通过资格审核的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20日;20日;10日B.20日;20日;15日C.15日;15日;10日D.15日;15日;15日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协议条款。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该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选项D正确。3.下列对与妇女有关的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经该女同意,将其卖给单身的邻居王某甲不构成犯罪  B.甲男与乙女合谋,将乙“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即伺机溜走,甲、乙均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C.15周岁的李某绑架妇女并强奸该妇女,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也不构成强奸罪  D.甲拐卖妇女乙,并强迫乙卖淫,甲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B。A构成拐卖妇女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D拐卖妇女中有强奸行为的,法定刑升格,不另定罪。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A.30日B.3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6.★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7.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013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1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卡车的卖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如果经过拍卖,卡车被丙购买,丙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汽车C.如果卡车被法院扣押,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其他债权人认为折价偏低,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折价协议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动产抵押讲解:关于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将卡车抵押给乙公司,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故乙公司对卡车享有抵押权,A项正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仍然不足以对抗后来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实现抵押权时仍然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故卡车的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刘某提前返还卡车,而必须等到3年租赁期限届满,B项错误。《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利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据此,在卡车被法院扣押的情形,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C项正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D项正确。9.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根本区别来自于代理权的取得的不同B:不论法定诉讼代理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C:如果被代理人死亡,那么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自动消灭D:在离婚诉讼中,不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被代理人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被代理人仍需要出庭答案:A,B,C,D解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选项D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本题22分)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11.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12.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13.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下列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的是( )。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律师协会B.证监会C.证券业协会D.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14.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15.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故选项A和C正确。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16.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17.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4。1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A.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的B.经特赦令免除刑事责任的C.行为人年满75周岁的D.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9.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有:()A.在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张某负有责任证明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在李某贪污一案中,公安机关负有责任证明其具备逮捕的条件C.在王某虐待一案中,自诉人王老太太负有责任证明王某对其存在虐待行为D.在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负有责任证明其无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C项正确。B选项属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故依法应由检察院侦查部门负责证明其符合逮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此处需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故A项说法错误。2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义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议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任免答案:A,B,C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1.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22.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设备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致使设备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丙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23.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24.甲携儿子小甲在某动物同游玩时,两只猴子从路边树丛中蹿出,抓伤小甲,甲支出医疗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下列哪项事实应当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A.甲与儿子小甲是否赴该动物园游玩B.小甲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其用手中食物挑逗猴子,而园区内有标语禁止游客用白行携带的食物投喂动物C.小甲是否被抓伤D.支出的医疗费是否为5000元答案:B解析:考查动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25.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2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有:()A.汪老汉要求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B.新华厂要求画行公司返还货物价款以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料的案件C.工人张三因工伤事故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案件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瀕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答案:A,B,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2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A项:《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和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需提交股东名册,B项错误。C、D项:《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股东事项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28.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是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该组织成立两年后甲中途离开,后该组织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甲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B.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其他成员的处罚要重C.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实行者要重D.具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答案:D解析: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者,即使其中途“退出”,由于并没有消除其对犯罪组织成立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力,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对首要分子的处分会比其他成员更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需要对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此时,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处罚程度也许是相同的。此外,对于个别成员超出组织犯罪故意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是由该实行者单独承担责任的,此时个别成员的处罚可能会更重。因此,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未必一定重于实行犯或其他成员。B、C两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解决。A项,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A项正确。B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具有强制管辖性质,一国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B项错误。C项,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地,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C项正确。D项,调停,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与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调停国对调停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D项错误。30.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T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32.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33.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崔某购买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并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证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共同被告答案:A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如崔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其在实体法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题目中说明“通过起诉方式参加此案”,故崔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项符合。35.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依法受理B.按照申诉处理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36.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37.下列关于我国检察院及检察官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义务B.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长均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D.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其上级检察院也是权力的来源答案:B解析:考点:检察院及检察官讲解: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第5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故B项不准确,应选。38.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责任B:丙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乙享有名誉权,甲以书面形式公然丑化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利用网络发表侵权文章,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权利人乙通知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应对扩大损害与侵权人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40.周某、吴某、郑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名有限合伙人,企业向2012年5月成立以来发生诸多变故,对这些变故所导致的后果以下哪一叙述是正确的?A.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B.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C.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答案:C解析:【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传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综上,A项错误,因为其中情况属于第48条第1款第2项。该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B项错误。41.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适用。42.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的是:()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C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43.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余某作为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29选项C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选项D错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余某病故,应当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44.共用题干甲将某古文予以整理注释后出版,乙经甲同意将其译成法语,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B:乙对该古文的法语版享有著作权C:乙有权禁止他人再将该古文译成外国文字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45.张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交纳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就在张某筹划收房入住时,甲公司又以更高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按甲公司通知验收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张某遂与甲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因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备案登记,故尚未生效,甲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拒绝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张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B: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C: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备案登记的生效要件,但张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纳首付款,而甲公司也已经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因履行行为而生效。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应构成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B.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C.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D.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E.行政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答案:A,B,D,E解析:选项C: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47.共用题干下列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同时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C、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召回出售的产品D、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48.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这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9.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50.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51.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52.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日本,双方在大阪订立了一份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日本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大阪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B、当事人都是美国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美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考点】时效的准据法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本题中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故选择C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7日内乙公司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忙于设备的维修,直到第10日方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数量短少,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丁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丁公司一直未将设备投入使用。3年后丁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10年,己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己公司将设备安装后投入使用。使用至第6年,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仔细检验发现当时合同约定的用铜铸造的零部件,是用合金铸造的,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庚公司从辛公司处购买了一套设备,庚公司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庚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将设备卖给了壬公司,壬公司一直未使用设备。3年后壬公司使用设备时发现质量问题,壬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中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未在检验期内检验,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质量不符合约定,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因此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C选项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有问题的,出卖人都应承担责任,因此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庚公司明知设备不符合约定,壬公司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虽然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超过了2年,壬公司仍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下列有关行政垄断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属于行政垄断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垄断C.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人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D.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A选项情形属于行政垄断,A选项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C选项中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入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属于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而实施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垄断行为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的规定,D项错误。56.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哪些?()A: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B: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人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C: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赔偿金额D: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该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代位权。详解:《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该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保险人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行使保险代位权。57.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答案:D解析: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58.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B.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D.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负担债务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59.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60.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61.张某诉刘某欠款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但张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B.若张某提起申请执行后,刘某死亡,可以其遗产偿还债务C.在执行中,若张某被刘某欺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某履行该调解协议D.在执行中,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张某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232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因此B项的说法确,不是应选项。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如果张某被刘某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强制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第231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选项“审判的时候”的表述不正确,不选。63.一水泥厂收益不景气,月底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故以生产的水泥每人100袋来抵顶当月工资,厂长说:你们卖多少赚多少就当工资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答案:错解析: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64.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65.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答案:A,D66.对下列哪些行为,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变更行政许可B.注销行政许可C.不延续行政许可D.撤回行政许可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67.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答案:A解析:知识点:物的种类。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所以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所以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所以选项D错误。68.关于死刑,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票据诈骗罪的死刑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犯罪人属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的,就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C: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D: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除外答案:B,C,D解析:【考点】死刑。详解:《刑法修正案(八)》,一共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具体包括:(1)走私类犯罪4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犯罪3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3)发票类犯罪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3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据此,A选项正确,到目前为止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已满75周岁的老年罪犯一律不适用死刑,且时间点为审判时,而非犯罪时,因此BCD三个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CD。@##69.下关于鉴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B: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C: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D: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的规定,四个选项都正确。70.《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下列不能适用公约的情形是?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轮船零部件的买卖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公司之间关于300台空调的买卖C.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关于1000吨钢材的买卖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补偿贸易,其中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加工产品的服务答案: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2.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箅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籍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答案:B,C解析:。依《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依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B正确。依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正确。依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错。7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74.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甲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县检察院最长可在多少日之内做出起诉决定?()查看材料A.14日B.15日C.1个月D.1个半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答案应当选B。75.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76.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答案:D解析: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77.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答案:A,D解析:【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中因抗诉引发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系“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正确答案是AD。78.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选项D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79.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照折中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B.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C.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D.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适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80.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A.明知他人建立的是淫秽网站,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B.支付公司明知某网站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C.明知他人意图通过互联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仍为其提供黑客技术支持D.利用互联网,帮助他人侵人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答案:A,B解析:《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AB项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项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D项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81.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8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83.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84.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5年)A.①⑤正确B.②④错误C.②⑤正确D.③⑥错误答案:A,D解析:《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8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答案:A,D解析:【考点】吸收犯【详解】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成立吸收犯,需要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选项A中,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后当然会持有或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因此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吸收关系。选项B中,前一盗窃行为与后一诈骗行为并不存在前述的吸收关系,后一诈骗行为又侵害了其他人的法益,因此也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因此这两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对此应该数罪并罚,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骗取贷款行为与高利转贷行为也不具备吸收关系,而应该属于牵连关系,即骗取贷款是手段行为,高利转贷是目的行为,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制造毒品后也必然会持有该毒品,因此成立吸收犯,选项D是正确的。86.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处两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订购一批货物,则关于甲公司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公司要保证质量合格B.曱公司保证货物在任何国家都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C.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D.若甲公司在生产货物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乙公司提供的,则在乙公司所在国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担保讲解:卖方要保证质量合格,A正确。卖方要保证货物知识产权无瑕疵,但保证不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权,故B错误。卖方保证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不侵权,故C正确。若卖方生产、制造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买方提供的,则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卖方不承担责任。故D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下面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A: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B: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也是被认为涉嫌“秘密侦查”而引起激烈争论的一条。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76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88.共用题干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答案:A,B,C,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89.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C.外国人犯罪D.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答案:A,B,D90.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是被退回的信函,但是邮政局有义务将这些信件退回给寄信人,即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将这些信函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一种毁弃邮件的行为。由于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也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私自毁弃邮件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虽然甲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原因不是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91.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有关甲县环保局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要求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为行政处罚B.要求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不是行政处罚C.罚款2万元为行政处罚D.三项内容均为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甲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中,第一项为行政裁决,后两项为行政处罚。92.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B.在财保合同中,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C.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则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保险责任D.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其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答案:A,B,D解析:在人保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不能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9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内容也可以见于制定法,故A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可能没有“宪法”字样,比如德国现行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故B项错误。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大量的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英国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相同,故D项正确。9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95.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96.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不主动公开该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该乡居民李某等人可以如何处理?()A:向县政府举报B:向县监察局举报C: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据此,A、B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故C、D项排除。97.下列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B.赔偿请求人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C.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D.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1、2款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故选项AB和C错误。本题为选非题。98.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答案:A,B,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故A、B、C项均应选。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国家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而且,保障公民权利也依赖于国家权力。因此,权力制约原则,不是缩小国家权力范围,而是使权力服从法律。故D项错误。99.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100.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是银行工作人员,某日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银行工作。B.我国目前金融诈骗罪一节中已经没有死刑条款。C.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D.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虐待罪一样属于亲告罪。答案:A,C,D解析: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修正案的考察都是重点,复习时应当重点把握。A: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选项中的银行工作人员犯盗窃罪,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不应当判处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B: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199条,从而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金融诈骗罪均无死刑。C: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第二款进行了修订,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删除了之前只有死刑的绝对法定刑的规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虐待罪不同,属于公诉罪而并非亲告罪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B.乙企业有权通知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合同的履行情形,并提出履行与否的催告C.乙企业自破产管理人收到催告之日起2个月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依据情形决定是否履行答案:A,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8条。2.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犯罪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B.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E.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断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1)在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A、B错误。(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属于追诉时效的中断;所以选项D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答案:A解析:【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详解】《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本题来看,约定的违约金尚未过分高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A项正确。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的有(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B.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根据规定,属于应当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形的有: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属于应当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5.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狭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辩审三方的关系B.程序违法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程序正义的体现C.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应当符合事实真相D.程序正义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结构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构造,即三方的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B、D选项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正确。而C项属于实体公正的要求,而不属于程序公正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BD。7.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限制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律处罚当时的行为,立法活动就变成对国民的“伤害活动”,而不是规范国民行为的活动。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8.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就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的解释要严格限制在法条文义的范围内。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规的适当。刑罚法规的适当,又称“刑罚的适正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实质方面的要求,即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由于其内容包含了刑法明确性和禁止不确定刑,所以被称为“确定”的罪刑法定。9.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D项错误。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答案:A,B,D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11.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12.下列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引起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而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C、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区分产品的来源国D、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4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答案:A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11条规定,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引起的。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A项正确。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是正确的;但是,《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这一点与反倾销不同,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以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C项错误。第28条第1款规定,“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根据保障措施的一般实施期限也可以将D项排除,因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超过4年才中期复审,所以D项错误。13.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正确。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正确。14.★下列哪些选项不形成法律关系?()A.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B.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C.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D.小方贩卖黄色光碟的行为答案:A,B,C解析:。通过实例来理解法律关系,注意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调整而形成。对“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法律没有予以调整;“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仅仅表示了某种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15.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A、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C、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的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D、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16.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明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还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律。选项C的错误在于否定了原始社会规范的约束力,虽然它缺乏法律约束力。选项D的错误在于误解了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习惯法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然具有地域性。1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18.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答案:A,C解析:【考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的做法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由此可知,B选项行为合法,C选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19.王某经营一个加油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其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样检查后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于是查封了其加油站。王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并判令其赔偿查封期间造成的损失。县法院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合法,予以维持,但是没有对其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判决。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市中级法院对县法院遗漏的赔偿请求应当如何处理?()A:若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将赔偿部分发回重审B:若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可以直接判决赔偿C:若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应当将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若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应当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原审判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因此,A、D项为正确答案。20.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是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21.中国江苏龙叔公司与意大利图歌公司签订DAT(南京)的合同进口一批服装,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南京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需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业务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答案:B解析:DAT?(Delivered?at?terminal)(中文: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贸易术语。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题中,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才完成交货。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关于清关手续,DAT?术语下是“卖出买进”,即: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故C?项错误。关于风险转移,DAT?术语下是,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D?项“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说法错误。22.少年甲现年15岁,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异地的少女乙,不久即陷入“情网”,经常通过家里电话与乙长途通话,话费4000元,并寄送价值5000元的礼物给乙。并且甲反复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1万元巨额话费。后来甲因嫌自用电脑不够先进,影响聊天速度,将之弃于垃圾站。甲的以上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是:()A:甲利用家庭电话与乙聊天,产生较多电话费B:甲赠送礼物给乙的行为C:甲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巨额话费D:甲将自用电脑抛弃的行为答案:B解析:甲15岁,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B选项中,甲与乙订立赠与合同的行为,数额较大,应当属于效力待定行为。A、C选项中,甲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种定型化交易因属于利用生活必要设施而实施,电信企业不可能进行缔约资格的验证,应为有效。而D项的抛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行为能力的欠缺并不导致行为效力待定而是无效。所以只有B当选。2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1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依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应厲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钱与孙之间的买卖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属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至于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于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但李能善意取得。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巳交付赠与物,故合法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24.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2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答案:C解析:【考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题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虽然当场将钱款付清,似乎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3)项所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还应注意本题中被上诉人提出了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并且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终结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在二审法院作出调解书之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故法院应制作调解书。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26.刘某与甲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12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13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C、D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已,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I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1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27.共用题干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28.共用题干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29.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诉讼代理人甲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辩护人乙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C、被告人丙在开庭前突患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公诉人丁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ABD都不属于诉讼中止,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30.根据《物权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种类B.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两个相容的物权存在C.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D.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知识点:物权的特征。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均法定,不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设定。31.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而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请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A:仲裁裁决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B: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若仲裁裁决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应以后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D:以上均错误答案:B解析:《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2.共用题干周某因抢劫罪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对周某的裁判可能有错误。关于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B: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C: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D:判决既已生效,应当继续执行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33.良好的分工配合有利于各国家机关权力的高效运转,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分工配合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规定。下列各选项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35.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36.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賠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合理使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使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窖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37.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答案:A,C解析: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38.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属于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故选ABC。@##3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关于对这一本质属性的理解,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坚持“三者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理念的核心与灵魂B.坚持“三者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C.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坚持“三者的统一”,就要努力与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接轨D.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实践工作中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社会主义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宏图,必须将法治理念植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土壌中,而不是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故C错误。40.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该市东区法院B:该市南区法院C:该市西区法院D:该市中级法院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应为A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被执行人在该市西区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东区法院同级的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AC。4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C.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就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D.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答案:A,C解析:A、C考点:自认讲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自认的事实允许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属于相对免予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仍然构成有效的自认,仍然会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C的说法是错误的。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选项B、D的说法正确。42.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甲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哪些责任?()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C.若双方就损失賠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賠偿责任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C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43.甲是某公司的董事长,他伪造了一份国务院批文,说要在海南省新建一个机场。甲说可以给乙一个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项目,但前提条件是乙在签订合同之前,先给甲200万元好处费。乙信以为真,给甲200万元好处费,甲随后消失,乙再也联系不上甲。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答案:B44.★★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答案:A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45.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车船税讲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46.甲乙丙三国是沿海国,丁国是内陆国,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因为丁国是内陆国,因此没有无害通过甲国领海的权利B.乙国船舶通过甲国领海时取水样进行科考,这并不违反无害通过制度C.丙国船舶在甲国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甲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D.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甲国即可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舶上的外国船员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B错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C正确,捕鱼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D错误,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查。但也有一些例外。47.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4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49.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刑诉解释》第278条,《六机关规定》第47条。50.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解析:【考点】法与科学技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本质【详解】成文法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一定能涵盖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故A正确。法律已成为当今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之一,如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则需要及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故B正确。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当正式的法的渊源缺位或可能导致明显不正义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故C正确。D项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国家意志)、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三个层次,最本质的在于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全民意志论是资产阶级学者的论调,鼓吹法律的超阶级性。故D错。51.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当晚,男婴生病,丁某等人将其带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治,该婴儿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几日后,该男婴呼吸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丁某等人要求县医院放弃治疗,并在男婴死亡后将尸体丢弃。对丁某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B.对丁某等人应当适用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C.丁某等人造成了被拐卖的儿童死亡,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D.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男婴的死亡,不适用加重情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结果的,当然适用加重刑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儿童死亡的条件之一,即便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认定为造成儿童死亡,仍然应当适用加重刑罚。52.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A、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B、会审公廨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和延伸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D、观审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答案:A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B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53.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段某不服向乙区法院起诉,韩某不服向甲县法院起诉。6月3日,乙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6月5日,甲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由两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C:两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D: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54.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不保留自卫权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曰颁布,1947年5月3曰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6.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57.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中存在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法律原则、概括条款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C项正确。规定义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即比较笼统、模糊;规定权利的,也可能是确定的,即比较具体而明确。故D项错误。58.某工商局局长李某因涉嫌收受贿赂一千多万,情节恶劣,而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企图自杀、逃跑,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李某的拘留,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B.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C.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李某的家属D.对于李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有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支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A项正确;因本案涉及受贿罪,检察院决定拘留,则由检察院在24小时之内讯问。故B项错误;《刑诉法》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包括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C项错误;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最长拘留期限为17天(14+3),故D项错误。59.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一种规范性文件?A、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政府规章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可见,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与下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但其中有一个例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地方性法规。所以,本题A对,BCD均错。60.一国的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按照所确立的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A.应当由非政府团体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B.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责任C.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和其国家分别承担责任D.应当由非政府团体与其所属国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其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61.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增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曱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增与合同、物权变动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A是在中国领空,选项C是在中国民航内,均属于我国领域内。选项BD是属人管辖原则。63.甲乙签订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照约定向乙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合同履行期届至,乙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知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款项金额是(  )。A.30万元B.40万元C.50万元D.60万元答案:C解析:(1)乙应当首先向甲退还原来向甲收取的30万元;(2)由于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本题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应当再向甲返还20万元;(3)乙应向甲返还的金额共计50万元(30+20)。64.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答案:A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6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解析:【考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B、D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66.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2007年)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答案为D。67.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8.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2010年)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项正确。题干的“哪一”确实有误导嫌疑,出题人应该认真点。69.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D.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参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70.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的,因此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因此D项正确。71.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误认为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罪的未遂犯B.甲高度近视,射击水平也很低,其举枪向乙开枪但未击中,由于甲击中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甲不构成犯罪C.A以为硫磺可能致人死亡,便使他人食用硫磺意图杀死他人的,由于硫磺不可能造成人的死亡,因此A不构成犯罪D.甲拦路抢劫,被害人身无分文,由于甲不可能抢到财物,因此应当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未遂犯与不能犯之间的区别。A:选项中的勤杂人员由于不具备特殊的身份要求,因此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犯,只能属于身份的不能犯。B:选项中的甲,虽然高度近视且射击水平也很低,但持枪向他人射击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击中他人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因此甲应当构成杀人未遂。C:硫磺致人死亡并无科学上的可能性,因此属于不能犯,A应当不构成犯罪。D:抢劫他人虽然被害人身无分文,但由于被害人携带财物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认为属于不能犯,而应当属于抢劫未遂。72.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答案:A,B,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73.★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74.甲于2010年参加某档鉴宝节目时意外获知其家中一幅署名“郑板桥”的画作是真品,甲欲将此画作出售。内行人乙认为该画作价值20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遂以20万元价格购得该画。后甲发现文物交易利润丰厚,遂请人临摹一幅相同的画作以真品价值10万元的名义售于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因乙的出价高于市价,故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B.因甲在出售过程中未向乙说明画作市价,故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丙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认识错误。因此,乙在认定画作是真品的基础上对画作价值的判断失误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误解事由。故A错误。同时,欺诈要求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支付20万元购买画作只是基于对其市场价值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被欺诈,故B错误。而丙支付了真品的市价购买了一幅赝品,乃是基于认识该赝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上的,且该认识错误是由甲故意造成的,故丙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故D项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8。76.甲夜间潜人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甲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77.关于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B.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C.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D.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答案:C解析:。我国的选民登记原则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故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并非全部选民,只是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的部分选民,C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第3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38条第2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A项正确。B、D项也正确。故选C。78.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79.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8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限制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答案:C,D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81.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外债缠身而涉诉,遂聘请了李律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标明李律师作为本公司之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律师不得为下列哪种诉讼行为?A: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反诉B: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和解谈判C:以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四处取证D:作为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继续参加上诉审理并出庭答案:A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换句话说,没有明确列举的特别授权的话,该诉讼代理人将被视为一般授权,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处分其实体权利,也就不得代之提出反诉,但是谈判、取证和出庭则是代理人一般都有的权利,注意不得提出和解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同意和解后参加和解谈判,不能代为上诉也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上诉后参加诉讼。82.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遇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83.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遗嘱是书证B.该遗嘱是物证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答案:D解析: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又是物证。该遗嘱对张某而言,是以遗嘱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书证的特点;对李某而言,是以遗嘱中文字的物理特征来证明其主张的,符合物证的特点,因此,D项正确。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85.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氛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C.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故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综上,D选项入选。8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间接调整的法律适用法属于程序法B、中国人甲在上海因纠纷将美国人乙打成轻伤,美国人乙诉至上海某法院,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了中国法,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C、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出口一批水果一案适用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D、直接调整的实体规范一般只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答案:B解析: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特有的调整方法,法律适用法属于间接调整,但并不是程序法,A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不属于间接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既可能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D错误。87.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择一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觉选择性,在于几种危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实际结果则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确定,与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围和条件。选项A正确,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甲或者乙,并且实施了枪击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选项B.D错误,此处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可知对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88.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89.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90.(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B.规章具有同等效力C.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协商解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说法与《立法法》第80、86条规定不符,是错误的。92.根据《证券法》规定和证券法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券法上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B、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C、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D、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它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的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因此A的说法正确。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经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等。因此B正确。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C正确。证券的发行都应公开发行的,因此D正确。9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94.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天津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做全职律师满2年,可以担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B.李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满1年,可以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C.张某是重庆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对他的任免由检察委员会决定D.刘检察官因职务过失受到警告处分,该警告处分不影响其继续担任检察官一职答案:D解析:《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王某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才能担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故A项错误。李某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才能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故B项错误。《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故C项错误。《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可见,警告处分不属于任职禁止条件。故D项正确。9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泰安屯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B.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C.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答案:A,B解析:。《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故A项错误。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即常务委员会上下级之间只能存在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96.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生效的裁判,一审中采取的财产保全不应随意解除。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B选项所言“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C选项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李法官不得参加重审,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D选项正确。9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如果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相应控制和辨认能力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乙成立共犯。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在共犯中属于从属地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选项C说法正确。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在本案中,乙对犯罪并不起支配作用,并非利用甲实施犯罪,不构成间接正犯。选项D说法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因此不构成片面共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答案:A,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耕地的承包系家庭承包,《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规定可以继承,因此C项错误。99.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有关民法理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权利人丙有权请求丁返还手表。选项B错误。货币比较特殊,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因此,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乙从甲处取得1000元的补偿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从丙处盗取4000元,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4000元。100.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电热壶,先后制造了20件样品,后来有5件丢失。3个月后刘某家中电热壶发生短路起火,造成较大损失,经调查该电热壶为某公司丢失的样品之一,且存在重大缺陷。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公司立场?A.该电热壶尚未投入流通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如何得到电热壶的事实不清C.刘某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刘某应向提供给其电热壶的人索赔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本题答案选A。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法律责任的免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诽谤案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则责任实际免除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撤回起诉不算免责C.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可以免除责任D.时效免责是指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免除。B选项错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起诉即免责。2.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答案:A,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A正确。该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限于担保物权,B中保证条款不予支持。选项C中,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普通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3.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甲盗窃乙的财物,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逃跑,财物价值较高,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抓捕甲时,甲一拳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暴力行为不是在抢夺财物的当时对抓捕者实施,行为人不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抢劫,所以A项应予以排除。4.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严某没有上诉,A市B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3月,被害人向A市检察院申诉。A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B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由B县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B:由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C:由A市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D:由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解析:【考点】再审案件抗诉的提起。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应由A市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故正确答案为B项。5.甲国人张某决定向乙国投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张某决定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投保范围涵盖了该机构全部的主要险种。关于上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投资多边保险机构只包括四个险种B.如果乙国政府违约,则投资者可基于政府违约险向该机构要求赔偿C.如果张某用于投资的货币因为乙国政府的因素发生了贬值,则可以根据货币禁兑险向该机构请求赔偿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非商业风险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险种,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A项中说只有四个险种显然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在四个主要险种中大家要特别注意政府违约险,如果要根据该险种申请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政府违约和当地救济缺位。B项中并未提到当地救济的问题,所以不正确。选项C错误。机构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都是不负责任的。更何况即使从字面上理解,贬值也不属于禁兑的范畴。选项D正确。虽然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险种扩展到机构本身的主要险种之外,但无论如何机构都只承保“非商业”风险。6.案情:甲女在小荒山上与身强体壮的搬运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甲女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甲女责骂拒绝。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脱衣服。甲女见乙某身强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缓兵之计。走到山脚,甲女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池边,佯装解衣,并招呼乙某也过去。当乙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甲女奋力一推,将乙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扒住池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甲女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甲女一面不让乙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乙某无力爬上时,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内。问题:根据刑法理论,试析甲女行为的性质。答案:解析: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甲女面临乙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甲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甲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女将乙某推入粪池,乙某的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终止。但实际上,乙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极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甲女,因此,甲女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排除。故而,不能把甲女阻止乙某爬上粪池的行为认定为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后的置人于死地的事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在不法侵害尚未终止以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甲女不允许乙某从粪池中爬上来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受刑法所保护的。7.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8.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然而,古律师接下来多次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均被告知凡是起诉该地产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古律师对记者称,1月30日上午他又去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时,依然被拒,而这次得到的具体理由是,被告是法院的“关系户”,法院一直用着其提供的停车场。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B.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效率有关C.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公正有关D.法院拒绝立案的理南与司法独立有关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等。9.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要提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只有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发回重审,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只有一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二审法院才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11.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答案:D解析: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道,C错。关于领事取证制度,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我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可以向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D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创立于1990年的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遂在2011年12月1日初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甲、乙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则须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2012年1月30日前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C.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D.如果甲、乙于2012年2月26日才提起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A说法正确。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说法正确,但C选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13.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1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B.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法律人应当警惕“恶法之治”,所以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沖突时,应当坚持正当性优先C.《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定、“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这说明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D.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的普遍性、法律决定的合理性、法的起源、法律关系的性质讲解:A项正确。法的普遍性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这意味着法的约束对象是不特定主体,换言之,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B项错误。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可预测性”而非“正当性”优先,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则人们无从依据法律安排自身生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简言之,如果社会规范失去了可预测性,整个社会生活就会乱套,则规范本身将随之而不复存在,如此一来,规范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D项错误。虽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当事人的意志,但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保护而言,毋庸置疑须归因于国家的意志。15.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B.科研组织承担责任C.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承担连带责任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各承担一半责任答案:A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各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哪些?()A.劳动B.选举C.控告、检举D.受教育答案:A,D解析:。17.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20万元。但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以第一期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驳回乙公司要求偿还第一期货款的诉讼请求B.法院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C.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的诉讼时效部分届满D.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从2016年7月1日起算。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民法总则》第193条,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存在诉讼时效部分届满的说法,C选项错误。18.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B.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C.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D.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答案:D解析:考察宪法的分类。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19.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0.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A项正确。BD项,上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故BD项正确。C项,上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21.以下情况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奸淫被拐卖妇女的B.法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C.参加黑社会组织后杀人的D.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后又强奸被组织者的答案:C,D解析:刑法中存在一些原本应当按照数罪处理,但却因为刑法的明文规定而按照一罪处理的情况。A: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原本应当按照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但刑法条文明确将其规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所以应当按照拐卖妇女罪处罚。B: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在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等中从一重罪处罚,这种处理方式类似于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原理。C:参加黑社会组织行为本身就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其后的杀人行为又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D: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过程中如果强奸被组织者的单独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这一点与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不同。22.某市城建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刘某在市中心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物售卖西瓜,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该市城建局对刘某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否则将强制拆除,并向其寄送了催告书,下列关于催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口头转达B.如果经过催告,刘某履行了拆除义务,那么不再实施强制拆除C.如果刘某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拆除的话,那么该市城建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催告书中应当写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刘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答案:A解析:选项A: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23.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A,B,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纪合同【详解】《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乙商行以自己名义为甲销售大米并收取报酬,故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商行作为行纪人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本题中,如果乙商行与甲不能就多出价款达成协议,则按前述规定应归属于委托人甲,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应由行纪人乙商行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故选项D正确。24.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25.关于犯罪的故意、过失,下列理解错误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推了乙一把,乙在倒地时头部撞到一块石头上,流血不止而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丈夫丙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然而由于杀妻心切而全然不顾,结果孩子因服用有毒食物而死亡。丙对孩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C.警察丁将配枪丢失,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后用于杀人。由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必须要求丁对造成的杀人后果有认识,否则丁便不存在该罪的故意D.戊将一颗苹果放乙在头上,远距离射击。虽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自己的技术非常自信而毅然开枪,乙被爆头。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的推人行为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且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存有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丙追求妻子死亡的结果时,放任了孩子的死亡,虽然对其死亡的后果不是积极追求,但是也不反对,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理论上所称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要素是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所认识。D项是正确的。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危险,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结果的出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6.下列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D.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经支付排污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C选项错在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只有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27.孙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裁定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孙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孙某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C.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D.如法院驳回孙某再审申请的,孙某可以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再审。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行诉解释》第110条。28.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29.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的是:()A.发行金融债券B.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C.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D.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答案: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定。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0.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A:违法发放贷款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韩某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是集体资金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韩某明知卖珍贵野生动物违法仍提供资金,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共犯。同时,比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罪并罚的规定,本案中韩某既构成挪用资金罪,又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31.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查看材料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32.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技术性停牌B:临时停市C:停市D:政策性停牌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A选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3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得逞。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杨某预谋实施抢劫。一次,他怀揣水果刀,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下手时因周围行人较多被当场抓获B.福尔摩斯得知有人要暗害他,于是在房间内放置了和自己一样大小的蜡像。后来凶手朝房内开枪,击中蜡像的头部,而真正的福尔摩斯则安然无恙C.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为口角乙对甲怀恨在心。在一天深夜,乙悄悄从家里溜出来,准备给甲家的仓库放一把火,火势刚刚开始变大的时候,天上下起了暴雨,将火浇灭D.秦某因为失恋,痛恨所有的女人并开始疯狂报复。一天夜晚,正当他准备从背后袭击一名女子时,发现其背影和自己以前的女朋友非常相似,不禁心中一软,放弃了原来的打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未遂。题中A、B、C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未能犯罪成功,都是犯罪未遂,而D中的秦某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35.关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丙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乙说:“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丙家去将走廊上的西服取来。”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丙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敲开丙家的门欺骗小保姆乙说:“我是洗衣店经理,你家主人让我给他西服。”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给甲,甲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C.如果甲仅用虚假的方式从银行贷的款项6000元,那么甲构成诈骗罪D.如果甲以价值极小的物品冒充高价、髙档物品而向他人“廉价”兜售的,甲构成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诈骗罪与盗窃罪、金融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36.★★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37.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B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38.优先股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以下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事项B.公司增资20%C.更换公司监事D.发行公司债券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9.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15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据此,下列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没有代表或者有1~2名代表B.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答案:A解析:考查代表名额的分配。A选项错误,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该有代表1人。40.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41.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2.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廷杖和充军刑都是明朝的法外之刑B.宋代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它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C.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不属于古罗马法的渊源D.日本“明治宪法”是一部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的“钦定”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明代刑罚、宋代提点刑狱司、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日本“明治宪法”讲解:C项错误,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是古罗马法的基本渊源。A、B、D项表述正确。4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仅仅受到了宪法和议会形式上的限制B.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员可以兼任政府的职务C.意大利和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的国家D.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45.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4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万元定金,甲公司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丧失定金的所有。合同签订后,乙银行从给甲公司的贷款中直接扣除1万元,实际交付24万元。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甲公司认为只能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项,即24万元偿还,而与乙银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C.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D.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借救合同中借款人预扣款项以及定金合同问题。依《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并无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故定金合同无效。另依《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见,借款合同中,借款数额应为实际交付的款项,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其他款项,否则将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47.甲股份有限公司欲聘请一名经理,关于对经理的聘任,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B.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表决C.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D.聘任经理的事项由监事会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48.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49.甲系公交K2139路的司机(系公司聘用人员)该车是无人售票车,由乘客将车资直接投入投币箱中公司规定:严禁司机接触票款甲因赌博被人催债,就起了占有票款的恶念他趁公司财务人员不注意时,偷配了本车票箱的钥匙,然后每天下班后偷拿200元左右的票款,连续半个月,直至被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贪污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甲并非利用管理票箱的职权而占有票款的。他并不保管票箱钥匙。所以,甲仅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构成盗窃罪。50.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遗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査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要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厲,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答案:D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也不得进入,A错。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切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误。D符合公约的规定。51.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详解】甲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仅仅造成重伤后果,且根据题中的“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则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本题中甲的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乙因流血过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针对乙一般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死亡后果,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因此,C正确。本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整体上评价甲的行为,甲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针对乙的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认为甲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带来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而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实际上是从主观上割裂了甲的行为,并分别进行评价。ABD的错误之处都在于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陷阱】本题的题干描述很容易对考生造成误导。从题干描述看,甲的行为被清晰地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正当防卫行为,之后是不作为行为。考生思考的重点很容易被锁定在甲是否有作为义务上。实际上,这种分析方式将甲本来连续的行为人为割裂成了两个阶段。如果从整体评价甲的防卫行为,则会发现其属于比较典型的防卫过当。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解析:【考点】程序正当原则【详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53.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侵占罪【详解】选项A中的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偷偷取走后备厢内其他乘客遗忘的行李箱属于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大学食堂里学生用来占座的手机既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丙将手机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中的丁是代为保管的是邻居的房子,撬开锁拿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选项A正确。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等要求,此处的父母和救生员对该儿童均有救助义务,故意不救助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的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选项C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风险的阻止义务。甲在将咖啡递给丙时,由依法阻止的义务而不履行,因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55.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A.甲在境外购买毒品,乙在境外购买淫秽光盘等淫秽物品,两人租用同一辆车运输B.甲和乙预谋杀害丙,到约定时间乙改变主意,放弃这个想法,没有前往。甲独自将丙杀害C.甲唆使精神病人乙将仇人丙杀害D.甲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由于急于赶路指使甲逃逸,最终导致伤员死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甲乙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C项中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B项中甲、乙存在预谋,尽管乙并未杀害丙,但事实上给甲杀害丙提供了心理的原因力,二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的共同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D项正确。56.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57.某甲采用黑客技术盗取某乙的社交网络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将盗取到某乙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6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某甲计算机所在地B.某乙计算机所在地C.社交网站的公司所在地D.某甲租用服务器所在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5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正确,出庭受审不穿识别服是对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公安部《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批复》)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装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的,不但需要主动提出申请,还需要看守所同意。不排除以此为托辞借口说是被告人或上诉人自己选择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有的被告人“选择”穿着识别服的情况,导致《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预期目标落空。为此,《通知》进行了统一的硬性规定,强调对所有案件的所有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都同样适用,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通知》下发后,公安部《批复》不再执行。B正确,为了更好地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将着力做好三方面。首先,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覆盖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此外,逐步把有关劳动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同时,切实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老人的法律援助工作。C正确,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D正确,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59.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60.中国沈阳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以FOB(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条件出售一批服装,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号轮船,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沈阳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可向沈阳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与风险的关系。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错。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正确,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62.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A.单一人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答案:B解析:知识点: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64.共用题干在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后,甲企业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A:甲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受让一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该处土地尚未交付给甲企业B:该企业一栋在建的办公楼C: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乙企业的设备D:已经设定抵押担保的一栋厂房,该厂房因火灾取得的保险金答案:A,B,C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65.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乙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根据该省人大1989年出台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争议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根据全国人大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于市场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B.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法官应适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法官应当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审查的要求D.《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下位法答案:D解析:AB错:《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系不同制定机关制定的文件,不适用“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C错:法官不能直接提出审查要求;另外,该省常委会也无权直接审查该省人大的法规,应由全国常委会审查。66.下列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案件均应由中级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C.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属于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错在“均应”字上,太绝对了,该选项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上,下级可以给移送上级;上级不得移送给下级,故此,B表述错误,系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464条的规定,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可分案处理,即可分案审理也可一并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并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7年),故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67.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下级人大应当向上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D.上级人大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领导下级人大的工作答案:A,C,D解析:①全国各级人大并非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因此A选项错误;②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选项正确;③上级人大有权指导、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人大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下级人大并不承担报告工作的任务。C选项错误;④上下级人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并不能进行领导。D选项错误。68.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B.债务人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C.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D.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法继承的房屋所有权E.债务人的专利权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70.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71.李某出差A市,在位于该市B区的火车站遇该市居民王某强行推销商品,李某因拒绝购买而遭到殴打,李某遂向该火车站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因李某并非本市居民而拒绝受理,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若李某提起诉讼,则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B.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既可是B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B区政府  C.若李某提起诉讼,则管辖法院既可是A市B区法院,也可以是A市李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D.若李某提起诉讼后,派出所又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72.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由于创意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新颖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新颖商场有权解除整个合同B.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C.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应予满足D.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其中的100套服装不符合要求,不会影响其他服装,因此,新颖商场可以就此100套服装解除合同,而非整个合同皆得解除。据此,A错误。《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B正确。《合同法》第1丨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题目中,约定的违约金20元过高,因此,创意公司有权要求法院降低。因此,C错误,D正确。7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74.黄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谢某,与其子黄甲(19岁)关系也很僵。一天由于谢某外出有事忘了做饭,黄某便拿起锅铲追打谢某,黄甲见状过来拉黄某,不小心将黄某拉倒在地,结果黄某越发生气就转而用菜刀追砍黄甲并将黄甲的手砍伤,黄甲路过门口时情急随手拿起一根木棒朝黄某回击,结果击中黄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上。谢某怕黄某醒来更加凶狠报复,便拿起黄某手里的菜刀朝黄某的头部砍了十几刀。经查黄某在被黄甲击倒在地时,由于后脑磕到水泥地导致脑出血,就已经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为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详解:黄甲针对黄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黄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谢某在黄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黄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75.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76.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77.某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在对黄某检查身体时发现其患鼠疫,决定对其隔离治疗。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隔离治疗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传染病防治医院无权采取隔离治疗,必须由市卫生局采取C: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必须告知黄某隔离的理由、依据D: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或隔离后应当通知黄某的家属答案: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包括:前者是对人身自由、财产或行为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是对案件的暂时性处理;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使得义务得到履行,是对案件的结案性处理。本题中,隔离治疗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是暂时性处理,故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即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据此,隔离治疗应当由传染病防治医院等医疗机构采取,故B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据此,D项正确。78.甲、乙共有1项专利权,但对专利权如何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排他许可协议B.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独占许可协议C.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普通许可协议D.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依照《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C。79.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开始履行。80.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A: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B: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A公司承担D: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答案:B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1.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82.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项错误。《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已经超过6个月,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D项错误。83.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的转让。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故A项正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据此,乙向丙转让时,应巳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故B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重新计算。故D项错误。84.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承建其开发项目中的商业大厦的合同,工程竣工后,因该开发商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依合同法,建筑公司的下列何种实现债权的方式是错误的?()A:给予开发商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其还款B: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与其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C: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业大厦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D:因发包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遂将该商业大厦卖与另一开发商,就买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A、B、C三项均正确。承包人无权擅自将该工程卖与第三人以优先受偿。因此,D项错误。85.某税务所以非法印制完税凭证为由对个体工商户李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设立税务所的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税务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不同意。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A.以税务所为被告审理本案B.以县税务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裁定驳回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E.通知县税务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86.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答案:A,B,C,D解析:教材P356。87.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民诉解释》第426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可见,针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再审适用合议制,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从上述规定可知:若当事人以原裁判错误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得上诉;若当事人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可以上诉。本案中,谭某认为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旅客甲在客车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B.旅客乙在行车途中跳车自杀C.旅客丙为了制止歹徒的行凶被刺伤D.旅客丁自带的电脑在客车司机违章超速行驶而后急刹车时摔到地板上导致损坏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铁路公司如能够证明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B。89.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A,C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根据《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可以制订公司章程,但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董事会行使C.董事会所有成员均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2答案:A解析:(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错误。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错误。(3)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D错误。9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案件?()A.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讯逼供,造成王某重伤。王某依法申请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又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B.检察机关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一辆汽车扣押,后赵某被排除嫌疑。赵某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但是,上级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赵某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张某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于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申请赔偿,一审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于是,张某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杨某申请赔偿,但是觉得法院赔偿得太少,于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92.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93.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据此可知,甲、乙之间实质上是让与担保借款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正确。甲未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未发生物权变动,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提示】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根据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官方答案是正确的。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选项B的说法不再正确,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中方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当事人选择了乙国法,故包括乙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B.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FOB贸易术语,但是由于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用了乙国法,故排除FOB贸易术语的适用C.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甲国当事方申请承认其本国就该纠纷做出的判决,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D.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对甲国判决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那么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我国禁止转反致;B选项错误,贸易术语的选用部分改变法律适用;C、D正确,不排斥平行诉讼,但是适用在先原则,避免由于一事再诉导致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95.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C.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A选项错误,国防、外交以及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选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全国人大。96.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 )。A.竞业限制B.劳务报酬C.工作地点D.休息休假答案:A解析:选项BCD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据其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98.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9条、第34条的规定,ABCD均正确。99.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100.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丙贸易公司与陈某及乙储运公司就摩托车损害赔偿二一事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如果就此争议协商不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丙贸易依据该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A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丙贸易公司的上述仲裁请求。关于仲裁裁决效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无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B.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C.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D.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利息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理论,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摩托车损害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但其要求支付利息10万元的请求则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因此,仲裁庭对400万元赔偿金作出的裁决是有效的,而对利息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故选项D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C均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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