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六安叶集区人民法院招聘16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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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安徽六安叶集区人民法院招聘16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答案:B,C解析:汇票的无效事由在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基础合同关系不是汇票无效的事由,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这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的理由之一。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故B项“法律由……主席团予以公布”的表述错误。《立法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注意其中的“应当”字眼,故C项表述正确。《立法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据此,D项正确。3.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被保险人张三并未明确放弃对第三人李四的索赔权,但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的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无法向李四追偿的1000元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同时,《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就其承担的4000元保险费有权向李四追偿。A、B项:保险公司承担4000元的赔付责任,并且可以向李四求偿。因而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保险公司只能免除1000元的赔付责任,仍然要承担4000元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因而C项错误。D项:保险公司应在赔付4000元保险金后,再代位向李四求偿,故D项错误。4.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C.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应当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曰内提出,而不是15日,A项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项正确、C项错误;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D项错误。5.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涂料,乙公司将其交付的与样品质量不符的100桶涂料更换成与样品质量相同的以后,乙公司主张抵押权的,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A.100万元价款B.90万元价款C.违约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国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国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的经常居住地乙国或者甲的小说首次出版国丙国,只要二者中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创作的小说都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而对于A、B两项所提及的条件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无关。故A、B两项错误。7.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共有财产B.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因此,农村集体财产由其成员共有C.国家财产由全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由全民共有D.无子女家庭由夫妻2人组成,因此,家庭财产—般由夫妻二人共有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对共有的理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由出资人共有。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而非由其成员共有。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全民共有。无子女家庭的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确属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费用应由城管局赔偿?()A:李某屋内的财产所受的损失B:李某因房屋被拆而无法营业期间的平均营业收入C:李某雇佣的工人在无法营业期间的劳务费D:李某在无法营业期间应交纳的固定税款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9.对下列哪些情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A.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B.对赔偿方式争议较大C.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D.对是否属于因公民自残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争议较大答案:A,B,C,D解析:。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4条。10.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详解:根据《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所以,A、B项正确。11.某市检察机关接到政府公务员张某贪污的举报后,对张某进行了初查。为了查清张某的财产等状况,检察院将其朋友王某传唤到宾馆进行询问,到银行查询其账户,并搜查了其房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管制以上徒刑,于是紧急将其拘留。问其中检察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到银行查询其账户B.搜查其房屋C.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D.对张某的拘留答案:B,C,D解析:。B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査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C项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28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张某。A项向银行查询张某账户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12.王思图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栋房屋,后来因出国定居想转让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房屋为不动产,所以王思图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B:王思图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作登记C:王思图想转让该房屋时未经登记所有权不能转移D:未经登记,王思图转让房屋的合同不生效力答案:B,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本题选B、C两项。13.甲乙两国同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甲国公民王某2017年1月1日在甲国就某项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公约,如果甲国赋予了王某专利权,则乙国也应当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B.根据公约,若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就同一技术向乙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乙国应该以2017年1月1日为王某的申请日期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的保护范围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国可以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某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这种保护不取决于其他国家对该项技术的保护。选项B正确。公约针对相关权利的申请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第一次在某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题目中涉及发明专利,且两次申请期限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符合公约的规定。选项C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版权保护对象方面有所拓展,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选项D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14.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15.下列关于我国入世时所承担特殊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选择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B.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C.作为进口方的其他成员方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前提是来自中国的产品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D.受到贸易转移影响的国家也可以主张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措施答案:A,B,D16.共用题干某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标准的某造纸厂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造纸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且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征收了2倍的排污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经法院准许?A: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会减少法院压力,提高审判效率B: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C: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D: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违反法律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答案:C,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CD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2款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动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C项表述赋予了法院过大当的自由裁量权,而忽视了法律的限制,是错误的;AB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17.甲为个人,因家庭需要,雇乙为小时工。乙在清扫房间时,在窗台上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坠楼受伤,并将行人丁砸伤。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和乙之间是劳务关系B.甲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C.甲对乙的损害根据过错分担责任D.甲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雇主侵权。(1)甲和乙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对于乙摔伤的结果,责任如何承担,要看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18.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19.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l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20.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合同诈骗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同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某提供的广济医院病历、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其女出现肠易激惹综合征,后抑郁症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还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4.2011年3月15日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5.若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则应当按照哪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若朱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应予支持?7.对朱某的赔偿金如何支付?答案:解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省检察院。因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时即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先向省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省检察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因为新的国家赔偿法更利于赔偿请求人,故具有溯及力。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未超过。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无罪逮捕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故本案中,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此日对朱某的刑事诉讼程序才终结。故朱某的赔偿请求时效从该日起算。2011年3月15日,朱某申请国家赔偿,未超过2年时效。5.2010年度。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6.应支持朱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导致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某的错误逮捕,造成其女儿患抑郁症、其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7.支付朱某赔偿金程序:朱某凭生效的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省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省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21.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答案:A,B,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22.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答案:A,C解析:A、C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23.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24.下列情形,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有A.甲为了强奸妇女而使用暴力,明知暴力手段可能会导致妇女死亡仍予以放任,导致妇女死亡B.乙强奸妇女时,被妇女咬断舌头,恼羞成怒,掐死妇女C.丙强奸妇女后,为了灭口杀死妇女D.丁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愤自杀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强奸致人死亡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罪,其成立的条件有(1)死亡结果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的。强奸行为,指的是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2)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主观心理。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所为。(4)致人死亡的“人”。只包括被害人。A项,甲的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B项,这里的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乙应定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C项,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丙应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项,该死亡结果应归因于妇女的羞愤,而非丁的强奸行为,强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25.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26.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的本质是保证危险不发生并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C.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D.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B: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27.下列哪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C: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D: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予以拒绝的答案:A解析:甲敌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此种责任为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性质问题。依民法原理,此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此种责任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此种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予以拒绝的,在此情况下,展示品并非出卖品,商场的拒绝行为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28.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定是有关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规定,非常简略,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实践中纠纷不断,而法院判决五花八门。本题四个选项涉及两大问题,A、B项:关于“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有明确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原因在于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农民将房屋出卖,等于将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扩大至整个宅基地,包括没有建房的庭院、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买方,卖方日后不能再行申请宅基地,否则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据此,A、B两项错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的司法实践是:(1)不允许单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允许通过出卖房屋连带地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2)不允许将房屋卖给外地人特别是城市居民,但允许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至于农村房屋转让需要办理何种程序,同样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本村村委会进行备案(如果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宅基地重新规划审批问题,通常也不需要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C项认为“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并基于此得出结论说“宅基地不得买卖”实属错误。D项:该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而无效,同样错误。首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其次,即便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此类规定,该规定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参见《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否经过批准只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物权效果,而不会影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故,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D项都是错误的。29.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答案:C解析: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51条、52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0.甲国的A公司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可将食物的口感大大改善。关于该技术应该如何保护,A公司请教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设甲国为WTO的正式成员,那么该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有:A.如果A公司在甲国将这项申请到了专利,根据WTO的有关规则,该技术将在所有WTO成员方的境内得到保护。B.A公司可以不申请专利,只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该项技术。C.如果A公司将该技术申请到了专利,在不考虑技术转让的前提下,则甲国任何企业不得进口其他国家以该技术生产出的产品。D.如果该项被他国商业间谍所窃取并予以公开,该技术便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答案:B,C解析:A错误,TRIPS协议只是规定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性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如果要想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仍然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并成功才行。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正确,TRIPS协议明确规定,可以以专有技术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该类技术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的。C正确。TRIPS协议规定,对专利的保护应当延伸到依据专利直接生产出的产品,并且成员方要禁止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产品。D错误,专有技术必须在专有技术所有人公开的情况下,才会进入知识的共有领域,选项中并不是所有人对技术加以公开的。31.孔某认为“窃书不算偷”,这在法理上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法律思想体系B、法律文化C、法律心理D、法律传统答案:C解析: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惯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窃书不算偷”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然的反映形式,因此,本题属于法律心理。32.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33.甲、乙、丙、丁四人报名参加四季旅行社的七日六夜国外旅游活动。行程开始前15天,甲想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行程开始后第二天,乙发现其不喜欢旅游地点,想要解除与四季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丙擅自离队攀爬所住旅馆附近荒山,并从山崖跌落,丁在自由活动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只有经四季旅行社同意,甲才可以将旅游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B.若甲与四季旅行社约定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甲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C.因行程已经开始,故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D.乙有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但不得请求四季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有权行程开始前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故A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D均错误。3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3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答案: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36.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职业人员权利【详解】A项不成立,根据《法官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王法官应当先申请复议。B项成立,根据《检察官法》第28条的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C项成立,根据《法官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并不禁止法官担任配偶的诉讼代理人。D项成立,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委托要求,但接受委托前由于没时间而拒绝是合理的,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行为。37.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38.山东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钢材,由于短途运输,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山东公司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大连公司交货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C、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D、承运人如果没有与山东恶意串通,则承运人对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保函从山东公司处得到赔偿答案:B,D解析: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所以A项错误。由于银行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即其拥有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在承运人不能交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不能因为双方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时,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赔偿,故D项正确。39.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A、B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2项的规定,正确;C项与第3项不符,错误。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故D项正确。40.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4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此题无正确答案)【考点】审查起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选项A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没有作案时间,说明作案另有其人,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A不正确。对于B项,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据此,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的,对吴某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36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由于死刑案件的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甲县检察院应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检察院,故选项C不正确。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应直接移送乙县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通知甲县公安局,故选项D不正确。4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 )。A.一般程序B.简易程序C.特别程序D.听证程序E.以上选项均正确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特殊环节。43.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答案:D解析:《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D项应选。44.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5.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6.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2)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3)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检察院自2018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19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5)本题考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6)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某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47.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执勤民警丙带到某派出所。甲因态度不好,被丙殴打致死。甲的65岁的母亲请求赔偿。本案如何赔偿?()A: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B:支付丧葬费C:支付生活费D: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据此,B、C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才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致人死亡,当然属于上述情形,故D项应选。48.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皖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口8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4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权力制约论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强调三权分立、制衡B.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权力制约论不适合我国的国情C.权力制约并不仅仅指分权制衡,还包括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监督原则D.分权制衡原则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内在统一的一致的,可以为我国所采用答案:C50.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办理结汇时,一般不会接受下列哪些提单?A、不清洁提单B、已装船提单C、备运提单D、清洁提单答案:A,C解析: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提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收到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为由来推卸其责任。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银行一般会接受上述两种提单。与之相反,不清洁提单和备运提单则因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银行一般不愿接受。51.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2.以下说法中最有可能影响犯罪故意的是:A.父亲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而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的B.丙本打算杀甲,但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C.C取枪向A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打中了BD.李某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则要具体考察。重点需要掌握法定符合说。A: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属于典型的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中的情况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杀害甲或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能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C: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由于A与B也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D:一般财物和枪支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故意,因此,李某不能构成盗窃枪支罪。53.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54.下列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有( )。A.基金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D.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55.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5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俄罗斯人甲某乘坐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注册地为我国)经过蒙古国境内时,将一日本人打死,对甲某的行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B:我国公民乙某因在英国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并服刑完毕遣返回国,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C:我国普通公民丙某在泰国犯侮辱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司法机关对丙某无权管辖D:日本人丁某劫持美国飞机降落在法国,由于此事与我国无关,即使丁某在我国出现,我国也无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A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国际列车不属“浮动领土”,不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B选项,是“可以”而不是“应当”。C选项,是“可以不予追究”,而不是无权管辖。D选项,劫机犯罪属于国际犯罪,我国可按普遍管辖原则予以管辖。57.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从某村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该村农业用地的,该承包合同成立时,甲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指示随时调整承包地C.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连续承包D.某村村民乙和丙互换承包地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6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0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29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58.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答案:A,D解析: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项正确。法定代理人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但其起诉或应诉都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其死亡也不导致诉讼终结,两者实施的行为及后果也不会相同。因此B、C项错误。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两大类,而法定代理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类,属于诉讼参加人范畴,D项正确。59.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详解】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60.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申请人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但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不准予延续C:数个申请人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且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D: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停业、歇业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据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还必须满足“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条件,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据此,B项“视为不准予延续”的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受理在先为原则,申请在先为例外。该例外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C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据此,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决定停业、歇业,须经许可决定机关批准才可停业、歇业。故D项错误。61.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ABC项都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将“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误为被告提供的。62.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有、()A、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也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B、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需要以秩序为基础,所以,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要受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的规制C、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体现了这样的基本原理、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D、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评判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答案:A,C,D解析: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性能,体现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自由、秩序、正义属于法的最基本价值。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平衡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价值位阶原则,即在先价值要优于在后价值,具体而言,就是自由>正义>秩序。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但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所以B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其余三项说法均正确。6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支持B:不予支持C:应当支持D: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理由分别处理答案:B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处理。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正确。64.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高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65.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66.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A、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B、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可要求电影院只能放映一定数量的外国影片C、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且这种补贴符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对国内生产者补贴所作的规定D、历史遗留的特惠关税安排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有:(1)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选项A正确;(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选项C正确;(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规定,即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选项B正确。选项D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不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所以选择A、B、C。67.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8题,多选)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律师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故C选项正确。《公证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故D选项正确。68.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69.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B正确。该规定是说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以根据证据定罪,体现了据证定罪原则。选项C错误。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对上述两种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该规定也没有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D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审判犯罪都必须以律、令、格、式正文作为定案依据,这11近似于现代刑法所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和私罪说法正确的是?A.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B.“公罪”处刑从重C.“私罪”处刑从轻D.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答案:D解析: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71.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虐待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72.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73.公安机关在办理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闫某进行讯问,下列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首先讯问闫某是否有犯罪行为B.闫某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但需由公安机关出示证明文件C.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D.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故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错误。74.犯罪嫌疑人李某聘请律师高某作为自己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高某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毁灭证据等犯罪,请问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为防走漏风声,不通知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B.审查后发现高某之案与李某之案有关联,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侦查机关对高某立案侦查C.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D.为避免利益冲突,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与侦办李某案件平级的其他合适的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CD正确。75.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76.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宝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承德大兴机械厂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大型设备将用在三宝加工厂辽阳分厂,但合同中约定将出面谈判签约的三宝加工厂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该设备出现问题,大连三宝加工厂状告承德大兴机械厂,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会涉入诉讼,所以沈阳的法院也能作为案件管辖法院B: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应该是案件的共同被告C:大连三宝加工厂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大连或者承德的法院来起诉D:由于设备在辽阳使用,为了方便诉讼,由辽阳地区的法院审理本案最为合适答案:C解析:【考点】融资租赁案件的选择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大连三宝加工厂可以选择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具体说就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中约定的大连,而被告住所地是承德,所以只有承德和大连的法院才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至于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对生产商提起的诉讼,但不是共同被告,而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不会因为其涉诉就使其自身住所地沈阳的法院有了管辖权,A项和B项明显是错误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答案:A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78.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1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1999年7月1日将该宗土地连同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0年1月1日搬人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A.40年B.70年C.35年零6个月D.36年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期限为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又以转让方式或开发方式利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后续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期限仍应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记载的起算时间计算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时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79.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跨江大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C.是意外事件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和犯罪形态。80.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A.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B.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C.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D.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答案:A,B,C,D解析:考查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故ABCD选项正确。81.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83.美国公民甲和中国公司乙签订买卖合同,下列哪些争议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合同的订立B、合同的效力C、合同的履行D、所有权归属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所有权归属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A、B、C。84.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A.管制B.驱逐出境C.死缓D.拘役答案:C86.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三项正确。87.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设置一系列制度加以保护,下列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B.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C.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得采伐和采集D.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答案:A,B,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森林法》第23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所以A项说法正确。第24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B项正确。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是绝对不能采伐和采集,而是需要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和采集,C项错误。第20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国家建立的护林体系中,森林公安机关算作一环,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88.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答案:C,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而且,该司法解释要求移送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目录,故B不当选。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CD正确。89.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答案:B,D解析: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规范。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等。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该条文仅涉及公民权利,故A项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据此,法院处理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故C项错。90.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0条的规定,维护国家荣誉属于“忠诚”的要求。根据第23条的规定,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体现的是“公正”的要求。根据第18条的规定,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体现的是“公正”的要求。根据第44条的规定,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体现的是“文明”的要求。故D项当选。91.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答案:A,C,D解析:【考点】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故B项说法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故C项中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不在豁免范围之内,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律师确实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注意: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2007年《律师法》第28条第3项、31条、33条、34条、37条第3款、38条第2款进行了修订。9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C.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D.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也是从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93.甲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甲公司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3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的人D.和解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答案: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A选项不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100条第2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所以D选项正确。94.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95.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在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7.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各合伙人的以下出资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有限合伙人蒋某将自己苦心研究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B:有限合伙人刘某将自己的一处住宅作为出资,用作企业的办公场所C:有限合伙人熊某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进口先进设备折价50万元作为出资D:有限合伙人丁某是高级技术工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因此,D项违反法律规定。98.共用题干祝某与梁某自由恋爱,拟结婚。祝某之母金某暴力干涉,致使祝某身亡。某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15年徒刑。金某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刑罚被执行9年后,某市中级法院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7年徒刑,并释放金某。金某请求赔偿,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中级法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金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金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金某对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D:对金某多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C,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99.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100.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C.定金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D.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该种担保方式不存在不足之处E.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保证.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所以选项D错误。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所以选项E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由第三方出面协助的方式有、()A、谈判B、协商C、斡旋D、调停答案:C,D解析:谈判和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寻求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清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由此可以看出,C、D两项是正确的。2.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3.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我国法院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下列哪一或哪些措施是关于这一方面的改革措施?()A.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B.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C.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D.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效率。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A项对。该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B项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和第67条第(10)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换言之,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不是选举产生的,故D项错,应选。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6.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A.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B.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C.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D.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交叉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陈某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此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但是,陈某又涉嫌受贿罪,此罪应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由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故其是主罪,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7.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8.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转请哪一机关处理?()A:人民检察院B:原判人民法院C: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点】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本题选A、B。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权利人只能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限于取回原物C.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由管理人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对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10.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无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是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A,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11.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12.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住宅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但权利有其边界。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限制公民这些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B.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检查公民通信C.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调查公民通信D.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公安机关、检察院为刑事侦查需要可以依法搜查。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依法检查公民信件,法院没有这两项权力。1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A.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D.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E.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4.甲广播电台欲现场直播知名摇滚歌手张三的演唱会,乙广播电台欲播放张三在出道早期的唱片。下列关于甲、乙电台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的许可B.甲电台应当获得张三的许可,并支付费用C.乙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及张三的许可D.乙电台应当获得唱片录制者的许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作者与表演者的权利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应该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费用,否则构成侵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非现场直播、传送,无需经过许可,既不需要词曲作者、表演者的许可,也无需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15.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具备选项所列哪些情形,才构成延期审理?A: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B: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D: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刑诉解释》第254、255条可知,CD项是延期审理的情况。16.玛某因涉嫌卖淫被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生效。对于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C.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指令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D.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解析丨选项A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选项BC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D错误,不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7.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服,若起诉,谁为被告?()A:因市环保局维持了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故应由县环保局为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为方便起诉人,可以县环保局为被告,也可以市环保局为被告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故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应为共同被告D: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市环保局为被告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可以出庭作证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C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19.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答案:C解析: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案可能是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动住址,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20.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21.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22.根据秦代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犯罪不属于侵害皇权的犯罪?()A.谋反B.以古非今C.共盗D.群盗答案:C解析:考点:秦代罪名讲解:A、B项属于典型的侵害皇权的犯罪,D项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它是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因此它也是侵害皇权的犯罪。C项是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23.甲为持有某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尚有乙、丙、丁、戊4名股东,合计持股40%。某日,甲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甲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B.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甲亦无须对公司的偾务承担连带责任C.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则甲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则甲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A选项存在股东没有忠实义务的问题,A选项错误。股东不能行使公司的权利,甲的违反章程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是以其董事长身份所为,故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D选项说法正确。24.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佳佳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D.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答案:A,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赔偿5000元,剩余1800元未赔偿,李佳佳放弃对希希的权利请求,只能针对未赔偿的1800元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希希不用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再赔偿,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则取得了此5000元的代位求偿权,李佳佳对希希的免责不能涉及这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依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B项错误,D项正确。提醒考生注意,这里不要被希希和李佳佳系朋友关系,且希希非故意摔碎屏幕的情节所迷惑,因为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要求侵权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得代位求偿,本案中并不适用。25.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015年)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五)项,B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二)项,D项属于该条第2款第(六)项,都属于可以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C项因设定抵押而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该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2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28.下列案件中,法院不能作出缺席判决的是:()A.原告甲公司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査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进行诉讼欺诈的嫌疑,裁定不准许撤诉,后经法庭传唤,甲公司仍不派员出庭参加诉讼B.被告乙提出反诉,原告甲在开庭审理时并未出现,经法院询问后,也无正当理由C.张小明(8岁)往窗外扔石块,砸坏了停在楼下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1辆汽车,车主起诉,张小明的父亲经传唤,告知法院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外地调研无法到庭;母亲则长期在国外工作,无法回国D.王三与赵四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李五主张该合同标的物为其所有,申请参加了诉讼,但李五在开庭审理时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中途退庭答案:C,D解析:。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A项不符合题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项不符合题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缺席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故C项符合题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擻诉处理,故D项符合题意。29.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第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30.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的布鲁赫说?“法是实现正义的,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同仁”,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B.如果法律故意拒绝正义,那么就是恶法,就缺乏有效性C.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权益给于特殊的保护,这从本质上来说是违背正义原则的D.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公平正义标准答案: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法官公正和廉洁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B、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C、法官可以答应当事人约请,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公司会餐活动D、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法官的家庭成员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官应当制止答案:A,B,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A项正确。该法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B项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C项错误。该法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D项正确。3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答案:B,C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比较。A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B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D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33.★某省人大代表有450名、常委40名,那么依据法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罢免案的有下列哪些?()A.省人大主席团B.省人大常委会C.30名省人大常委联名D.5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3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 )。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35.某社会团体欲为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小李推荐公民担任小李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能够使该社会团体为小李推荐诉讼代理人,该社会团体应当满足的条件是:()A.该社会团体必须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法人组织B.小李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该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代理人小莫是该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答案:B,C,D解析:考查社会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要件。《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36.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37.关于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效力位阶。《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38.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B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加入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免除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A项错误,B项正确。飞跃公司在提供软件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C项错误。黄某只能就自己的损害选择违约或侵权诉因提起诉讼,D项错误。39.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故C选项错误。注意:由于原净资产折抵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后,实收股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无需另行募集资本。《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40.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答案: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41.甲(21岁)与乙(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乙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参考答案】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42.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刑事诉讼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有:()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无上诉权,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可见公诉案件被告人无权反诉,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而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和反诉案件被告人均无权撤诉,D选项错误。本题选C选项。43.关于上诉和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B.上诉原则上要求提出书面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上诉,由书记员记入笔录C.二审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D.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上诉的主体,只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上诉,而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为提起上诉的,所以表述说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权上诉的说法错误。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注意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B选项中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此处注意与起诉的方式区别。C选项考查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不存在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表述正确。44.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答案:A,B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当事人仅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无权对请求权之外的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因而属于可变期间,故B选项正确。一般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并非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C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为错误选项。《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并未消灭,债权人受领权依然保持,因此,债权人接受义务人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选项错误。45.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解析: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46.关于贷款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扩大经营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贷款,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贷款欺诈行为,要看其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及非法占有的目的C.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主要是通过査明贷款的用途来实现的D.乙贷款用于所规定的项目,并且正在设法偿还,但是由于乙的公司破产,最终不能偿还贷款。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对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看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7.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正面载明“持有人”的字样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字样的提单。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正面记载收货人名称的是记名提单。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的是不记名提单。48.甲市的王某到乙市旅游与丙市的张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打成轻伤,乙市公安局为了防止王某逃走而对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王某对该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B.王某可以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C.王某可以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D.若王某分别向甲市和乙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1)选项AB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9.王某有一栋三层楼房,每层面积相等,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出售给甲乙丙兄弟三人一人一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要拆除广告牌,则需要经过另外二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办理B.该广告牌的收入应该由甲乙丙三人均分C.如甲要出售一层给朋友丁,则乙丙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该由二人均分购买D.三层的丙可以主张其对楼顶及其广告牌的排他性权利答案:B50.★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所有决议对于会员国都具有拘束力B.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但根据宪章的规定,其通过的某些决议对于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C.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机构之一,其对于任何事项的表决,都适用“大国一致原则”进行D.安理会在对秘书长人选的推荐进行表决时,适用“大国一致原则”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错,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B对。C错,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适用“大国一致原则”。D对,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时,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51.甲公司出售一批无人机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万元,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因甲公司逾期交付该批机器设备,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80万元,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B.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为80万元C.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D.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实际损失,只能主张实际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金标准问题。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未超出实际损失30%,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BCD。52.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215、224条。53.某境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了实际控制权C.应由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共同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的申请D.如果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选项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54.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从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B.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C.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西周狱讼、美国宪法修正案、民国立法特点、法的继承讲解:四项皆为正确答案。55.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A.因做生意被骗无法追回货款的B.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C.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D.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答案:A解析:①《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②A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56.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57.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58.陶某见他人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获利颇丰,便购买一台计算机拷制50多种淫秽软盘,然后以电脑爱好者交流计算机软盘的名义,出售给全国各地的计算机软盘使用者。甲先后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1,000多张,获利2万多元。甲的行为不构成:()A.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C.非法经营罪D.组织淫秽表演罪答案:B,C,D解析:甲以牟利为目的传播销售淫秽软盘,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A,B解析:《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故A项正确。《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B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审级机关除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外,还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项“经本级人大批准”的说法错误。60.甲公司与张某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张某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约定试用期B.甲公司与张某只能以小时计酬,且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小时C.甲公司与张某可以约定工资每日一结,也可以约定每月一结D.在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张某也可以与乙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并不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A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因此,小时计酬并非强制性规定,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不能采用每月一结的方式支付工资,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D是正确的。61.江苏省徐州市王某为应对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陈某借用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用于银行质押贷款,并承诺几天内归还,还帮助陈某拉存款。欺骗陈某的信任,使得陈某利用本单位未在汇票的背书栏内签名、盖章的漏洞,将本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王某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构成贷致诈骗罪B.王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明知该汇票并非本公司所有,且已被贴现,自己对该汇票不具有支配、处分权,而向金融机构隐瞒真相,以本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D.陈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答案:B,C,D62.以下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A:张某在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判处罚金,一直拖欠,拒不缴纳B:卞某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赔偿金3万元,但其觉得自己冤枉了,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履行该判决,并隐藏其财产,致使无法执行该判决C:李某是一份购销合同的买方担保人,因买方不给付卖方货款而被判决承担赔偿25万元,但李某因公司破产经济能力削弱,当得知法院欲强制执行其1辆价值5万元的小轿车后无偿将轿车过户给其朋友卢某D:甲市法院接到乙市法院要求代为执行甲市某公司拖欠乙市某公司货款5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甲市法院院长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扣压通知书,拒不履行,一拖就是七八年,直到甲市某公司宣告破产倒闭答案:B,C,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见《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5种情形。其中A项不属“情节严重的”,C项属“有能力执行”,因其有5万元的轿车,可部分履行。63.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选项不正确的包括:()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乙等人在工厂劳动,从乙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B.甲殴打乙至重伤,从鉴定结果证明乙被伤至重伤之日起计算C.甲在乙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从甲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D.甲绑架乙后,向乙的家人勒索赎金,从甲得到乙家人的赎金之日起开始计算答案:A,B,D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起算,爆炸罪从爆炸装里安装完毕起算,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64.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答案:B,D解析:【考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详解】A选项错误不选。本题中,区政府根据规划局的请求,由其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其违法赔偿责任当然由其承担,因此区规划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故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正确当选。其实,这一考点为《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拆除决定的规划局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题中的区政府)具有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权。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本题中虽然属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而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不予赔偿(含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故C选项错误不选。关于D选项,《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该公司作为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BD。65.下列当事人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是:()A.李某听信某保健品广告,认为该保健品可以治疗胃病,遂购买了10盒,购买后虽然没有其他副作用,但是对胃病没有一点治疗效果B.王某购买的玻璃上有不易发现的裂痕,王某安装玻璃时划伤了头部C.甲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甲醛超标,导致其员工患病D.赵某全家食用了其在农户王二毛处购买的散装小米后食物中毒答案:B解析:。考查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所以C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D项错误。A项对李某没有损害,所以不适用《产品质量法》。66.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的有:()A.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某美国企业,但是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C.某德国企业,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德国,但是在中国设有加工厂D.某日本企业,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在中国没有设立派出机构和场所,但是有源于中国的收入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居民企业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为依据。AB选项中的企业是居民企业,CD选项中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6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68.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A.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答案: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6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答案:B,D解析:【考点】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详解】根据《宪法》第86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所以,B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和D项审计署审计长都毫无疑问属于正确答案。外交部部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交部副部长显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A项错误。容易有疑问的是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否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因此,C项错误。70.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71.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人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A,B,D解析:【考点】海上保险责任确定【详解】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所以,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72.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或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B.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C.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由独任庭进行审查,并应当询问当事人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庭审终结前皆可提出答案:B,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3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D项错误。73.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C.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D.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某将其收入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D.张某对李某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吃大餐,后张某如愿考上博士,但未兑现承诺,张某构成违约答案:A,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75.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认定。详解:甲已经实施了暴力显然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乙喊甲的名字对于甲来说没有强制作用,甲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D项当选。76.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77.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78.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79.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存在。(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2.(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第五、还应修改公司章程。3.(1)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2)答案一: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4.合理。依《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5.判决合理。依《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6.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1)依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案:解析: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20分)1.【参考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4.【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81.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弓丨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刑法》第360条对嫖宿幼女行为规定了独立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未包容嫖宿幼女行为。82.王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为因非法经营罪而被起诉的李某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他依据刑法学理论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作了阐述,并综合其他方面发表了意见,最后被法庭采纳。王某的辩护意见属于?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法定解释D.正式解释答案:B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释。在本题中,王某的辩护意见虽然被法庭所采纳,但是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是学理解释,故B项正确。83.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省级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答案: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4.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学院的同学甲和乙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甲认为、①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②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乙认为、①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②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的过程,现代社会处于后一个阶段。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①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C、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①.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答案:A解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和方面来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故甲的观点中,①正确,②错误;乙的观点中①正确,②错误。因此,A项正确。85.★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答案:A,B,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棄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髙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碩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髙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86.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答案:B,D解析:。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87.下列哪一项不符合我国修改宪法要求的条件?()A、全国人大常委会5人以上有权提议B、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议D、提议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答案:A解析:见《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8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答案:A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此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没有超过60日,所以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60日行政复议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款,只要其他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期限有规定,无论该期限是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还是短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均适用该法律的特别规定。本题中,《环境保护法》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另行作了规定,则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据此该企业直接起诉的诉讼期限为15日,B选项错误。划拨款项和扣押财产拍卖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环保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县环保局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申请或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申请期限最低为60日,其他法律规定期限超过60日,则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短于60日则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诉讼期限原则为3个月,其他法律规定如属特别规定,无论是长于3个月还是短于3个月,均按该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89.某企业职工张三,因工伤住院。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如其所在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如其所在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可由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C.如其是在工作期间因李四的原因导致工伤,而李四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如张三因心理原因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A,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41~43条90.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D.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9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地方实施税务检查?()A、会计核算地B、生产经营场所C、货物存放地D、住宅答案:B,C解析:【考点】税务检查的范围。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故本题的应选项为B、C项。93.王女士于2012年10月20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当天缴清全部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因故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此后不久,王女士不幸因车祸身亡,本案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依我国《保险法》,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A: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归于无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解除C: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可撤销D: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保险单的作用。详解:《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据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为准;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本题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不因未签发保险单而无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9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有:A: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所有给付之诉C: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D:所有案件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同时,《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由此可见,督促程序适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非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更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给付之诉是诉的种类之一,诉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督促程序的适用与案件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95.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国际赔偿责任采过错责任制B、国际赔偿责任是从事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C、该责任只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D、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答案:C,D解析:国际赔偿责任是由于一些跨国境的损害问题,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空航天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而产生的需要国际法加以规定的问题。这些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会产生损害后果,故C、D项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罚款优先于税款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B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由于本题开头就说明了该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因而可以推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B项说法正确。97.明星李某诉甲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下列关于该案举证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确定举证期限B.李某如果想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甲报社因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后,该延长的举证期限不适用于李某D.李某因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用以直接证明甲报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则该证据因逾期而无法被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故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故D项错误。9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闾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讲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债务人,不是次债务人。所以D错,符合题意。99.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错误的是(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仍不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破产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C正确。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所以选项D正确。100.共用题干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答案: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2.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3.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但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故B项错误。C项,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具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故C项正确。D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D项正确。4.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A、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B、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C、各国在《南极条约》生效之前对南极领土提出的主张一律无效D、《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答案:A,B,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6.某市工商局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小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遂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对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答案:A,B,C解析:本案中的司机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为该运输公司,而不是该司机。所以,C说法正确。8.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9.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因案件特殊需要将李某带至某宾馆进行讯问B.侦査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涉嫌抢劫行为的张某,经出示证件,可以对其口头传唤进行讯问C.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D.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关法律规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A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B、C选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10.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11.★“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A.恶逆B.不道C.不睦D.犯上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2.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1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E.听证必须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15.共用题干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乙两国都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国民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可以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B、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且同意一经作出,不得单方面撤销C、乙国投资者在寻求中心解决争端之前,首先要用尽东道国甲国当地救济D、甲乙两国都应当承认中心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者拒绝承认执行答案:A,B,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16.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答案:A,B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注意的是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才是追诉机关。1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8.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采石场拒不履行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何阳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查看材料A.采石场B.采石场和市环保局为共同被告C.市环保局D.市环保局为被告,采石场为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环境保护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19.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B.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D.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答案:A,C,D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B错误,《宪法》中的表述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0.★★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21.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只有D正确。2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答案:A,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本题A项中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D项中对朱某采用了威胁的方式取证,由此获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B项中对被告人使用的引诱手段和C项中对被告人的威胁并不属于前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情形,故由此获得的供述不能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本题选AD。23.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9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3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项正确。该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项正确。24.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25.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26.下列关于立法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既能向全国人大又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C.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列席D.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需要经三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方可表决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错:还需要“意见比较一致”;C错:“应当邀请”;D错:“全体会议审议”。27.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28.张某驾车不慎将王老太太的1只已经相伴5年的宠物狗撞死,王老太太十分伤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B.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财产损失C.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精神损害D.张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题中,张某驾车将他人财产损坏,构成侵权行为。故AB选项正确。但侵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存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30.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31.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32.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若行为人无过失的应视为意外事件,若行为人有过失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过失犯罪。因此本题中BC是正确的。33.★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査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髙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査。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34.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35.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张某不服,针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继续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B.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C.应当依法作出裁判D.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考点:全面审査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两次发回重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D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答案:C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考查司法解散的诉讼当事人。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选项均是考查司法解散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选项正确。公司清算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要求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并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为C。3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38.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39.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40.案情: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该法第289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1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曰始,中间经过1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曰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1.共用题干如果拍卖公司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包括了拍卖本公司的物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如何?A、所有的拍卖合同宣告无效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次拍卖的全部佣金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本次拍卖所收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答案:B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42.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此生活费发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B.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C.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D.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8条。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B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否则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与道德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可见,A项缺失了“不符合自然法”这一必要前提,过于片面。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古代法学家更多地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如中国古代的儒家主张治理国家要“德主刑辅”,认为道德在社会调控中居于首要或主要地位,法律的作用只在于其惩治功能,C项过于绝对。D项正好与事实相反。44.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B项中胡某明知李某是想制造毒品,应对胡某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项中张某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中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制造毒品罪吸收,只定制造毒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45.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若乙国宣布对外国人在乙国兴办的公司增加所得税的征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不能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B.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可以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C.陈某若要向MIGA索赔必须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D.陈某可直接向MIGA索赔而无需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考点:MIGA承保之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讲解: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正式征收和隐蔽性征收如所得税增加、关税增加。但在隐蔽性征收时,投资人必须证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使相关企业的收入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不可能。所以,B、C正确。46.2013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下某埘被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2013年6月15日,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关于本案的宣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本案应当在2013年8月15日之前宣判B.本案应当在2013年8月20日之前宦判C.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D.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5日内送达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刑诉解释》第298条第2款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故C、D两项混淆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送达时间,都是错误的。47.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人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其逃脱显著困难的,犯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而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王某控制人质之后,绑架罪就既遂。但是,由于人质一直被其控制,在人质被释放或者解救以前,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后,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恐吓被绑架人家属,勒索财物,属于在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参与犯罪,应成立承继的共犯,其行为也属于既遂状态。需要注意,在王某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叶某因为恐惧,而将刘某放掉,并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这些行为都属于叶某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现,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48.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额为100万元B.债权额为4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1年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可知,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4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50.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78条的规定,C项正确。51.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52.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A项,乙明知甲杀人,仍然应其要求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成立《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项正确。B项,由于刑法仅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犯罪,即立法者在此处采纳了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不追究为了摆脱自己的罪名而伪造、毁灭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的证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甲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由于乙并没有指明是谁杀死了被害人,即并没有“诬告”具体的受害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错误,当选。D项,乙明知甲构成犯罪而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故D项正确。53.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A.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B.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C.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答案:A解析: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是指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54.立案庭李法官收到了以下几份起诉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哪个案件不应当立案受理?()A.张琳曾与李强同居2年,两人分手时产生纠纷,张琳起诉李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B.甲开车将乙撞伤,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但甲拒绝赔偿。乙的好友丙十分气愤,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请求法院赔偿乙的医疗费用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刘大明想承包本村果园,于是起诉张小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张小泉与本村的果园承包合同答案:B,D解析:。A项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青春损失费”有无民事法律依据,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裁定。丙并非本案中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丙是不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50条和第151条的规定可知C项符合起诉条件。D项果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小泉与该村村委会,刘大明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请求解除该承包合同,因此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56.下列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在用人单位A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现A公司转制提出续订合同,甲同意,那么该合同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乙与B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乙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欲与B公司续订劳动合同,B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丁在C工厂已经工作了6个月,工厂仍未与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丁与C厂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飞龙公司违法不与员工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用工之日起向丙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答案:B,C,D解析:。A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正确。B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笫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B公司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应为1年。D选项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起算,并非用工之日。57.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C项正确。58.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卞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卞某发现。黄某听到卞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卞某手持木棍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卞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卞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赵某为了逃避抓捕持刀捅伤卞某的行为超出了黄某和赵某的共同盗窃故意范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黄某仅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赵某实行过限的抢劫罪,黄某不负刑事责任。黄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黄某在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即如实交代其和赵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对自首的界定,属于自首。赵某和黄某合谋盗窃,被人发现后,为了逃避抓捕当场对卞某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9.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答案:B,C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60.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61.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A,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和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最高法解释》第51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因此,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62.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答案:C解析: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行为模式,而可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此二条文“适用……的规定”的表述表明A项错误,而C项正确。任意性规则是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则。此二条文规定,显然不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故B项错误。禁止性规则,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此二条文规定并未禁止任何行为,故D项错误。63.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64.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了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件中,何处程序违法?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5.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答案:A,B,C,D解析:【考点】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D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项。66.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问题: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6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其审议决定的机关是、()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中共中央答案:B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68.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封的物品交给某公司保管,后造成物品损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将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故违法B.对保管发生的保管费,应由罗某承担C.对造成的损失,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先行赔付D.对造成的损失,罗某应直接要求某公司赔偿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6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置。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B.它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也不享有规章制定权C.它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D.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证监会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规章制定权。70.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A.破产宣告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B.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损失C.管理人为处分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利息费用D.管理人报酬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选项C、D属于破产费用。71.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A项错误。?A.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机关普遍设立社会律师B.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C.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D.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答案:A解析: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因此A项错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王某与狮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到期,王某于2008年2月20日突发急病住院,于2008年3月20日痊愈出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终止B.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终止C.只有狮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D.只有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7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甲公司将房屋转租于丙公司。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C.丙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者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具有自愿性,如丙公司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与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74.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南极条约》的相关规定AB项,解决本题的关键是要掌握《南极条约》的基本宗旨: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张,保护南极为全人类利益的和平利用。《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所以A、B错误。C项,条约有效期内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所以,C正确。D项,《南极公约》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所以,D正确。75.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答案应为AC)。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此处的债权人应当是指有权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本题中B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D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A未过诉讼时效,C未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故本题选AC。76.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权的性质、种类及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等静态因素B.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过程和方式等C.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主体的建制、组织原则和活动形式等。世界上主要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和制衡立法体制三种类型D.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单一制立法体制答案:D解析:D选项错误。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77.2008年,北京市为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开始实施汽车尾号限行政策。李某新购路虎车一辆,在尾号限行时仍多次在市区驾车出行。2012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李某罚款300元。2012年4月1日,李某逾期未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2012年4月20日,经催告后,李某仍拒绝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遂通知银行从李某的账户上划拨存款800元予以抵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交通管理局未经催告程序直接对李某加处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B.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的行为构成违法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交通管理局应当将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告知李某,否则构成违法D.交通管理局在经过催告程序后通知银行从李某账户上划拨存款抵缴罚款和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答案:B,C,D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可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身可无须催告即可作出。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题4月1日作出加处滞纳金,4月20曰催告后直接强制执行,中间间隔不到30日,违法。78.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79.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有义务对其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人保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CD正确。80.程某与高某产生争执,高某将程某的胫骨打折,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向髙某索赔,高某拒绝,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庭。在证明伤害情况的问题上,该鉴定属于下列哪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鉴定结论D.鉴定意见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人,就民事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所做出的分析和鉴别意见。本案中,该鉴定属于鉴定意见,而非书证或物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D项正确。答案选D。81.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答案:C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基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上有所侧重,存在一定差异。故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等,实践中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往往需要综合采用这些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分析解释的对象。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故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82.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答案:B,C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4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故A不构成对当事人的承诺。B、C中,律师向当事人就其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83.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7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7年7月偿付。至2017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答案:C解析:(1)选项A: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定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在本题中,“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有形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对应两个不同的合同。84.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乙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否与甲公司的生产技术雷同产生争议,而关于乙公司生产技术的详细说明存在于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为了证明乙公司确实擅自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乙公司提交其技术开发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申请B.甲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C.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D.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败诉答案:B解析:考查文书提出命令。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神损害醅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86.“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87.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2款、第39条。88.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A.只定一个盗窃罪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答案:A,D解析: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89.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答案:A,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90.下列事项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的是:()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原告增加诉讼请求D.被告提出反诉答案:A,B解析: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D项错误。91.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当选。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故B项正确,当选。C项,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故C项正确,当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故D项正确,当选。92.在下列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有关行政许可的是?A.某注册会计师,因车祸而死亡B.某煤矿获得开矿许可,但由于地震的原因无法开采C.某食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获得的卫生许可D.某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被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选项A,该公民死亡,其注册会计师证应当注销。选项B,采矿许可因地震之不可抗力而不得实施,应依法注销。选项C,食品公司被宣告破产,将依法终止,则应当依法注销其公司登记以及所取得的卫生许可。选项D,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银监会应当注销其银行业务经营许可。93.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只能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94.下列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社会全面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B.现代社会,法与道德完全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C.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D.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司法主导型答案:B,C解析:①法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A选项错误。②选项BC均正确。③D选项错误,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95.甲在商场游荡时,见乙正在柜台前选购首饰,其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价值不菲,于是甲想将其手机偷走。不想乙有所警觉便将手机拿在手上,甲只好尾随乙,趁乙不备之时将其手机夺走。之后,甲使用乙的手机开通了很多付费业务,并反复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使乙的手机话费损失6300元。几天之后,甲将手机扔至垃圾桶,正好被一巡警看见,见其可疑,经询问后案发。事后鉴定甲手机价值3200元。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以抢夺罪从重处罚B.以抢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以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96.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D.理算地法律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4条。97.王某被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应当将对王某的减刑建议书报请裁定的机关是:A:原审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当地高级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98.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9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ABD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公司砍伐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而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故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故C项错误。100.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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