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3322

大小:248.41 KB

页数:148页

时间:2023-09-21

上传者:186****1806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35名外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劳动争议,已知《调解仲裁法》并无特殊规定,其中表述正确的有(  )。A.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D.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事项,适用终局裁决答案:A,C解析:选项BD: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教材P342。2.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3.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5.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承担票据责任D.丁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D解析:真实签章的人对戊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甲假冒乙公司的名义,所以甲和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丁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本题选ACD选项。6.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7.汤姆是甲国驻我国使馆的随员。2017年1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某个不动产所有权纠纷的诉讼。2017年2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一个酒会并和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殴打致死。2017年3月,汤姆和爱丽在我国结婚。2017年4月,汤姆目睹了一场死伤十几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汤姆参加不动产纠纷诉讼的行为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B.汤姆将人殴打致死的行为不能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C.汤姆和爱丽的结婚豁免于我国的婚姻登记D.汤姆应当为该恶性刑事案件作证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确定,随员是外交人员,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外交人员不得豁免于接受国法院的管辖:(1)在接受国境内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代表使馆除外);(2)以私人身份参加的继承诉讼;(3)接受国境内的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业行为诉讼;(4)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上述四种情况可以总结为“不急上饭”谐音不(动产)、继(承)、商(业)、反(诉)。选项B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外交人员绝对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打人致死也不例外。大家也不要太过愤怒,不是不处理,而是通过外交渠道处理。领事人员则有重罪例外。选项C正确。外交人员免除婚姻和户籍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所以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结婚是不需要在接受国登记滴。怎么样,各位是不是有点想法……选项D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条14条第4款的规定,外交人员不用承担任何的作证义务,这种特权也是绝对的。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5条的规定,领事人员则是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事项不得拒绝。8.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C.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法》第1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9.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A.驳回再审申请B.告知另行起诉C.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D.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0.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案:A,B,C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1.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年)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都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ABCD项正确。1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1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14.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刑事诉讼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有:()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无上诉权,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可见公诉案件被告人无权反诉,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而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和反诉案件被告人均无权撤诉,D选项错误。本题选C选项。15.关于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某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证明某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为反证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C.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D.复制品和复印件不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答案:C解析:。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A项错误,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标准是根据证明责任的划分,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D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开车横冲直撞,导致多人受伤,后被警察制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不告不理的原理,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向其补充强制医疗申请B.在决定强制医疗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C.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D.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则应当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强制医疗程序的分为两种启动模式,一是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二是法院自行启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高法解释》第532条、534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既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以发回重审。所以,A、D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故此,C表述正确。17.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居民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化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D解析:①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决,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本题是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当事人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18.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A.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向乙口头承诺,丙愿承担保证责任C.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D.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答案:B,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A构成保证。《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不构成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C构成保证。选项D中。丙的承诺在乙丙之间达成保证合同的预约,但并不成立保证。故选项D不构成保证。19.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20.行政诉讼中,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要求,正确的说法是:()A.原告不能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B.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D.原告或第三人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答案: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5条。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查看材料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22.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征收制度;民法理念【详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限定仅在为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进行征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及满足公共建设的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所以,A选项正确。征收关涉对私权的剥夺,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不可任意为之,所以,B选项正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失地农民进行全面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C选项中“可予拆迁补偿”的表述错误。该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既体现对私权利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民生的保障,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24.居民甲与金山厉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总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答案:D解析:因为对于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而该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处理,即甲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所以应当依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同时本案(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另一案(特别程序)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诉讼中止,故本题D选项正确。还有一个考点在于,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必须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本题A选项中,法院直接通知甲的妻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做法不妥,因为甲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通过鉴定等方法确定,不能由利害关系方自行决定,如果未经鉴定,仅仅是依据妻子乙的申请就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对甲和金山公司是不公平的。本案明显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应当诉讼中止,故B选项诉讼继续进行的做法不妥。本题C选项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1)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2)身份关系;(3)程序性事实。而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来实现认定合同无效,属于与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故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做法不妥。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25.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运作【详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所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有权提出方案,不能最终决定。A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B选项的错误属于表述不全,既缺乏其一“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其二“经国务院同意”,又缺乏其三“临时性”的条件限制。《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可知,“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称“部管局”或“归口局”,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D选项错误。26.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27.甲国派赛德赴任其驻乙国的甲国使馆,担任行政人员,丽萨是其妻子,小阿里是他们12岁的儿子,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关于甲国使馆及赛德一家的特权和豁免,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丽萨和阿里享有与赛德相同的特权与豁免B.在赛德从甲国进入乙国赴任时,其行李免受海关查验C.甲乙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乙国可以查封、扣押甲国使馆的档案D.当甲国使馆发生火灾时,乙国消防人员可不经馆长同意而进入甲国使馆救火答案:A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B错,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例外。D错,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是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才能进入。28.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2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B.监事的任期是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C.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答案:A,B,D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0.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31.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258条。32.下列有关立法、守法和法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B.法的适用的三大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包括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往返过程答案:C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所以选项A错误。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因为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并非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所以选项B、D错误。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包括: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所以C项正确。33.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35.共用题干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答案:A,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36.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错D对。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37.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项正确。C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D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子,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项正确。38.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39.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4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学说的核心是、()A.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B.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C.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D.自由、平等、博爱学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杈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D《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1.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答案:解析:1.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诉讼,因此本案的待证事实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互负有的权利义务情况、相关证据的真实情况等与查明案情有关的事实。2.原告的举证充分。本案中原告仅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即原告仅需证明造漆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非正常死亡即可,前者排污水的行为属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5.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即原告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申请专家出庭,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6.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原告的做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相对于旧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子信息资源的统称,指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其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其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两个后果:一为鉴定意见失去证明力;二为鉴定费用应予以返还。再次,规定了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具体为先由申请证人作证一方当事人垫付,案件终结之时,与其他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地增加了专家证人这种作证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考生一定要多加关注。42.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分抵押物及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规定本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B.为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资金的65%C.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商品房,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D.规定可以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不得用于投资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银行规定了更严格的比例,利于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当然是法律允许的。故A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故B选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故C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由此可知,规定可以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D选项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对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委会的决定。选项B正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选项C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选项D正确。法庭审理能够查明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庭审理对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都具有决定性作用。44.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答案:A,B,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人法定免责【详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签字和填写,但甲公司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A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3条至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于以下情形下免责:(1)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2)被保险人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张某打碎车窗玻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张某的死亡也并非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免责,B、D正确。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且与保险理赔并无关系,所以不是针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C错误,不选。45.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46.牛某和曲某关系好,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答案:D解析: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关于正当防卫,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作为的故意不法侵害,不能包括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B.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如果因此给违法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如果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设置者应当负刑事责任D.甲在强奸乙后,还打算换个地方继续强奸。在转移乙的过程中,乙设法窃得甲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甲刺伤后逃走。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答案:A解析:【解析】A。A,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包括各种犯罪行为。B是正确的。C是防卫过当的规定,正确。D中,乙刺伤甲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以乙构成正当防卫。48.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C市基层人民法院B.C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基层人民法院D.A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本案中公安机关既扣留货物又对张某留置审查,所以原告所在地A市和被告所在地C市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AC为应选项。又因为本案不存在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所以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之后,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解除讲解:《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巳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A、D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50.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1.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B.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C.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以通过我国驻英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D.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向甲公司设在广州的代表处送达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选项A正确。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上诉期为30天,选项B错误。向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文书,选项C错误。外国公司在我国有代表处的,可以向其代表处送达,选项D正确。52.下列哪种情形,公司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公司?()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公司经营陷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A、B、C三项都可以申请司法解散,D项不可以,故D项当选。53.A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签发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给B公司,A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公司的记载有效B.A公司的记载无效C.该支票无效D.付款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支票付款和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仅仅是另行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该支票仍然是有效的。54.甲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12万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没收财产15万元。下列选项中,甲应当被执行主刑和附加刑正确的选项是:()A.执行主刑22年B.执行主刑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执行附加刑罚金12万元,没收财产15万元D.执行附加15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金答案:B,C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5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动物的管理者有管理动物的义务,自然对于动物致害的过程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B项,《消防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发现火灾有报警的义务,但仅仅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不当然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故B项错误。C项,父母、监护人有监督、阻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义务。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犯罪。故C项正确。D项,保护功能接管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需要弱者有依赖,强者有承诺才能形成。猎人并没有自愿接受对弃婴的救助,因而不能形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故D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A.回避制度B.合议制度C.告知制度D.审议制度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57.曹某因泄私愤于某日晚潜入李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熟睡中的李某,致使李某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毁容。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县检察院审査后认为,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为此,正确的做法是:()A.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D.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检察院的公诉权统一行使。根据《高检规则》第362条第1款、第2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査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本案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适用上述规定。58.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曱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59.★★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答案:A,B,C,D解析:。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7条、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60.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选项A中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选项B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选项C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选项D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6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下列哪些选项于法无据?A:周某的父亲,在本地有住房,现为某私企经理,10年前曾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担任周某的保证人B:周某的朋友陈某,本地政府机构公务员,担任周某的保证人,同时为其提供1万元的保证金C:因周某经济比较困难,决定责令其缴纳500元保证金D:对周某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7条,《高检规则》第90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6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首先抵充主债务B: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并且双方对抵充顺序无特别约定,应当优先抵充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多的债务C: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使无法确定价款,也能认定合同成立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D项错误。63.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64.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社会法学派的观点B.非实证主义不承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C.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D.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主要的划分标准是:是否认为法和道德之间有本质和必然的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概念。B选项错误,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都承认社会的基础性和前提性。65.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66.★立宪价值是左右宪法实施效果的基本因素之一。你认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价值?()A.政治制度的民主化B.人的权利与自由C.经济的发展D.社会的公共福利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是经济宪法、政治宪法,也是文化宪法,涵盖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的价值。67.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不当选。68.共用题干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92~93题。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考点】企业应纳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故A项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属于转让财产的一种)都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故正确答案为BC。【考点】税收保全;税收争议救济方式【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A项的用词是“扣缴”,故A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D项说法正确。69.在不动产多重买卖、多重租赁和动产多重买卖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丙占有了该套房屋,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应支持丁的所有权B.甲的一辆汽车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车,丁已办理登记过户,则应支持丁对该车的所有权C.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该房屋,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应支持丁的承租权D.甲的一头耕牛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耕牛,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耕牛的所有权答案:A,D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房屋所有权买卖,依照房屋所有权买卖规则,以登记过户为所有权转移标志,故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属于特殊动产买卖,依据特殊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本题C选项属于房屋租赁,依据房屋租赁规则,应支持占有承租人的承租权,故C选项错误。本题D选项属于一般动产买卖,依据一般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70.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71.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边境制度。A项,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A项错误。BC项,对于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本题中,对于偷渡问题应由甲乙两国成立的共同机构进行管理,B、C错误。D项,对于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D项正确。72.共用题干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73.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托收行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业务,并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实质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査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D.如果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D解析:。根据《国际商法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脸单据的义务,A错。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所以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74.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修改。75.村民刘老汉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猪肉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只能建在非农用地上。”C、“你必须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乡用地审批手续。”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A选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B选项错误。《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C选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D选项中“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的说法过于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76.1945年9月,乙国在对甲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1仍5年4月,甲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明一项?()A.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即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B.自1955年4月起,甲乙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C.交战各方均可依情况单方面宜布结束战争状态D.自1945年9月起,甲国应取消对乙国公民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国际私法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只有结束战争状态才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因此,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和交战问题的彻底解决,选项A错误。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括締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以及单方面结束战争状态等几种方式,其中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C错。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战国之间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因此,B正确。D中的法律后果应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停止敌对行动的法律后果。7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解析:【考点】程序正当原则【详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78.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答案:C解析:。该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显然该公司属于本公司或者总公司。本题中该公司只有两个外国股东,显然属于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79.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仍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甲的朋友乙见状并知道真相后,为摆脱被害人对甲的追赶,也向其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无法查明甲乙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关于本案,判断正确的有:A.甲符合刑法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应定抢劫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乙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C.无论何种情形,甲乙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D.无论何种情形,甲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答案:A,D解析:甲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成立刑法269条的事后抢劫,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但乙在知情的前提下加入进来,与甲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应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假设两种情形:第一,死亡结果是甲造成的,则甲当然要负责,此时乙无需负责,因为结果在乙介入之前已经发生;第二,死亡结果是乙造成的,则由于甲乙二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均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下,甲都应对死亡结果负责,但乙未必。所以,C项的说法错误的,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80.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可以表现为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下列哪一项不可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参考?()A、人民主权论B、基本人权论C、法律强制和权威论D、三权分立答案:D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故排除A、B、C项),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论证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故应选D项)、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81.★下列关于公证员法律责任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B.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C.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D.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2~34条的规定。8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A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正确。B项,“他人”即是指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以日常生活描述即可使得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能够明了法律的表述,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项正确。C项,“侮辱”和“诽谤”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项正确。D项,第246条中的法定刑描述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规定确定了下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上限“3年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故D项正确。83.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罪。详解:绑架容易排除,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人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不法占有勒索财物为目的,本题勒索的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财物侵害的是不同法益,勒索商业秘密的,且主观上符合明知的要件应认定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84.共用题干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的现代化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D、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契机答案:B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85.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B: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C:丙说:如果某男要求某女不再婚,某女也有权要求某男不得再婚,这样就平等了D:丁说:孩子由某男抚养,孩子成年之后,则只有对某男的赡养义务,没有对某女的赡养义务答案:A,B解析: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效力一样,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其父或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综上,CD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B选项是正确的。86.根据证劵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举行B.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5%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无须单独统计或披露C.与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答案: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判处张某6个月的拘役和赔偿李某2000元的处罚。法院宣判后,自诉人李某不服,认为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但是在人民法院决定要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双方经过努力达成和解,则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A.应当制作和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B.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C.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本案的情况属于后者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8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2007年)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A选项考查的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而无效、解除,故虽然双方拟解除合同,但此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中,撤回仲裁申请后,该纠纷没有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依旧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C、D选项中不论是仲裁裁决被撤销还是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委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原纠纷已经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应当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89.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见索即付保函。A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属于任意性的交易示范规则,当事人的约定优于该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这样的表述错误,A错误;B项。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争议,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B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C正确;D项,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D正确。90.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选项B正确,《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选项C、D错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91.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92.★唐某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唐某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唐某可以兼任B区政协委员C.唐某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D.唐某不能兼任律师答案:B,C,D解析:bcd93.★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不采用的是、()A.在进行归纳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等进行法律解释B.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C.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等进行法律解释D.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4.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年李某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李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9年李某在离任时,未经上级同意仅与其他律师商量后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万元私分,其中43000元占为己有。则李某构成: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不构成犯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名为国有实为非国有”的情形,根据刑法的按实质情况认定的原则,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不能认定为国有单位,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选A,也不能选C。由于李某分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与其他律师商量过,并且是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所以不构成犯罪。95.《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而不是委任性规则。选项B错误。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由此可知,该法条的规定不属于程序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该法条内容解决的不是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而是法律责任之间适用顺序的问题。96.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采取集装箱装运,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A: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B: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C: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B选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98.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99.士兵刘某受命执行任务,驾驶军用车辆运输军用物资。刘某因急于完成任务而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重大责任事故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D100.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答案:C解析:。《检察官法》第20条。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2.共用题干根据现行法,下列机关有权撤销自治区制定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的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答案:A,B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3.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A,B,C解析:【考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详解】《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3)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所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B选项正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为此,各成员专门就禁止的投资措施制定了一份“解释性清单”,表明了被禁止的投资措施的多种表现形式,这些措施可表现为法律和法规形式,也可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裁决,还可表现为某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这种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阻止或限制进口产品的使用。如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等。所以,C选项正确。另外,是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其中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一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包括: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作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但协议并未要求成员不得实施出口实绩,技术转让和外资比例等投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5.2010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0日,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区公安分局根据区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2010年I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盗窃,撤销原判。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加10年2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C.王某若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首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D.如果最终赔偿决定是由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8月作出的,那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0年度国家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知,对于王某受到实际羁押的部分应当给予赔偿。王某于5月10日起未在押,故对王某5月10日之后的刑事强制措施不给予赔偿。选项B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弟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级法院。选项C正确,当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知,王某应当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选项D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解释》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陪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可知,本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1年度国家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下列哪一项不是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务?()A、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B、应收账款的催收C、坏账担保D、贸易融资答案:A解析:保理也叫保付代理、客账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不包括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故A项正确。7.根据我国《海事诉讼待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C,D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8.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下列有关行政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宪法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B.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只能有法律、法规来规定C.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E.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也可以构成行政法的渊源答案:A,D,E解析:(1)选项B: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9.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1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 )。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单务合同B.无偿合同C.诺成合同D.实践合同答案:A,B,C解析: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1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12.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1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规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B.《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B为冲突规范。C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D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1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法条直接得出,A、B、C项内容表述正确,当选。15.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争议双方当事人为不同缔约国的国民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D、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答案:A,C解析: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端,而不是两个缔约国之间;(2)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而不包括间接投资;(3)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处理,而不是强迫的,也不能以口头形式提交。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B.影视、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C.公民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单位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17.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B.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具体表现在党为法治事业制定阶段性的具体目标D.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为加强和改善科学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由此可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在宏观层面,而“阶段性的具体目标”属于中观、微观层面,它显然有异于宏观层面的“大局、战略、方向、大事”,“阶段性的具体目标”是由党领导下的其他机关完成的。18.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氛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C.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故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综上,D选项入选。19.关于行政许可的赔偿和补偿,下列哪个(些)说法是正确的?A.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许可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B.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C.行政许可属于特许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人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巳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选项C正确,应选。理由同上。选项D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B.省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司法部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的判断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判断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B是地方权力机关,选项C是司法机关,所以应排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选项A不选。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规章制定权。21.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甲在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扔到桥下B.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该孩子为乙仇人的儿子)撞倒后,又故意拖行1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后巳经当场死亡C.交通肇事后,乘车人丙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D.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答案:B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后已经死亡,乙又故意拖行100多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乙的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中的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D项中的丁构成交通肇事罪。依题意,B项当选。22.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2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可以表现为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下列哪一项不可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参考?()A、人民主权论B、基本人权论C、法律强制和权威论D、三权分立答案:D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故排除A、B、C项),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论证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故应选D项)、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24.下列关于森林更新的原则和标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B.人工更新的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90%C.人工更新,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6000株E.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答案:B,D解析:森林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3)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因此选项A正确。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25.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C: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D: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C选项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2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详解】《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中的甲对停车位拥有用益物权,尽管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用益物权是不争的事实,因此A项当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即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据此,甲不能要求将电梯拆除,B项当选。甲虽不能要求拆除电梯,但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而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为原则,甲无权要求获取更多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28.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A,C,D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29.共用题干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答案:A,B,C,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B.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没有限制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答案:A,C,D解析: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31.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答案:B,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以及《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B、C。32.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33.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解析:。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34.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订立了;一项货物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日本福冈。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本案应由日本乙公司办理投保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赔偿,因为在平安险下,货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平安险。在CFR术语下,卖方报价中不包括保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买方日本乙公司为了自已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A正确。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B正确。乙船的损失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碰撞不属于自然灾害,在平安险下,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因此,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C正确,D错误。35.大熊在光头哥的网店买了一箱蜂蜜,到货后发现该批蜂蜜与约定的品质不符,大熊与光头哥协商无果后,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审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开庭前杭州法院已经在线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开庭时无需再次核对B.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完成证据交换,开庭时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C.由于该案较为简单,法庭决定庭审直接嗣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D.由于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杭州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互联网法院的简化审理程序。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1)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2)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3)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ABC项正确。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项正确。36.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考点】公诉机关对补充侦查完毕案件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某涉嫌抢劫罪的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又发现了高某可能还实施了盗窃罪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应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并将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因此,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证据交换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这一规定,C项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38.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A、C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时执行可能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39.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40.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幼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反,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最后,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70岁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哪些情形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A:对真币加工改造,增加其面值的B:制造货币版样的C: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D:伪造外国货币的答案:B,C,D解析:对真币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行为。《关于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42.我国的国家最高监督权由哪个机关行使?()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因此选C项。43.关于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法院。乙法院认为本案真正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丙法院,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丙法院B.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不包括案件的管辖权C.管辖权转移的不仅是案件,还包括案件的管辖权D.管辖权转移只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答案:A解析:考查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A项错误。44.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69条、第101条。45.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问题:1.沈某、舒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沈某、舒某已经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因为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2.钱某取得了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因为标的物置于钱某的占有之下。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应当由县良种站承担。《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县良种站最多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在柯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县良种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显然适用定金条款对县良种站更有利。6.强某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优先于舒某的质押权,优先于钱某的质权。7.方某可以代柯某向抵押权人沈某清偿7万元的债务,使沈某的抵押权消灭。方某代柯某清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舒某的抵押权也不能因此而进位。46.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为被告B.乡政府为被告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D.县政府为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案情: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问题: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正确。普善药业无权复制公司账簿,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2)祥康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4)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贵,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6)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4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4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50.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B项正确。C项,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正确。51.★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52.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下列认定规则表述正确的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B.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C.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A,B,D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5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fi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童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提供担保B.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C.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一般保证答案:B解析:(1)选项A: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选项C: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3)选项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55.李某涉嫌走私于9月3日被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拘传,当晚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11月13日侦査终结。11月15日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并于1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从何时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A.9月3日B.9月13日C.11月15日D.12月15日答案:A56.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是最为主要的商主体,下列有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形式上的差异,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或者所持份额为限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设立,合伙企业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C.财产结构上有差异,公司享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权,而合伙企业只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企业主享有D.管理结构上有差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企业主或者股东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董事会行使,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中,股权控制是唯一的控制机制,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笫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額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217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額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額的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B选项违背第(3)项的规定,错误。C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正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该表决。故D选项正确。57.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58.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59.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立法解释),因此,其关于刑法信用卡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故B正确、A错误。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C正确。文理解释,也叫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项符合题意。6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B.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C.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D.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且须从重处罚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老人虽然摔倒死亡,但并不是由于丁某的抢夺行为所致,抢夺行为和致人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综上,D项当选。62.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据此,A项正确,不选。该决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据此,B项正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而非党内法规,故C项错误,应选。该决定要求:“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据此,D项正确。63.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曰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C、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任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答案:A,B,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答案应选A、B、D项。64.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案可能是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动住址,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65.纳税人办理下列哪些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A.领购发票B.办理停业、歇业C.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开立银行账户答案:A,B,C,D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可知,A、B、C、D均为当选答案。66.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表述正确的是?A.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  B.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能公开  C.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  D.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答案:A,C解析:AC。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选项A正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但如果此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决定公开,选项B错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选项C正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能收取,选项D错误。67.★中国甲公司一批从乙公司购买的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渍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考点】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详解】马克思的话表明,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项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B项错误),只是跟专制、人治不同。专制、人治指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甚至高于国家法律(C项正确)。A项正确。69.王某向法院起诉养女小王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审判过程中小王否认自己的养女身份,认为无需承担赡养费用,法官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收养法》有关规定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并判决小王应该承担王某的赡养费用。针对此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法官对本案的处理应该考虑有关养子女的社会心理习惯,并在司法裁判中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直接适用B、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法律推理,其法律推理的唯一基础是小王和王某用证据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C、从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角度来讲,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D、法官对案件中是否为养女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属于外部证成答案:D解析: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只有在法的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适用。本案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的正式渊源,故A选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其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由为基础的,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除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也为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故B选项错误。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同时又必须综合考虑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要素,运用价值导引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据此,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属于价值判断。而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的问题。C选项认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是错误的。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外部证成中必然会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据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因此,本题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前提)进行认定即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的过程是外部证成,故D选项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中国籍货轮“沧海”号轮与甲国籍船“阿马尔”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沧海”号轮返回中国后,“阿马尔”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沧海”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沧海”与“阿马尔”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由法院查明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査明答案:C解析:。依我国《海商法》,不同国藉的船舶碰撞适用便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巳规定了。依《涉外民亊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C正确。71.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解析:【考点】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详解】《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72.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I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0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73.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物权所指的物的是:()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答案:D解析:A项错误,因为日月星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B项错误,因为镶在人嘴里的金牙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C项错误,因为商标不具有客观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客体。因此,D项正确。74.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解析:(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75.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详解】《刑事诉讼法》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B、C、D项均符合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据此,选项A中发现有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本身就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故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A正确。本题选ABCD。7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授权给行政法规来设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27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应邀请”说法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97条第(5)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该法并未授权地方各级人大撤销本级政府规章的权限,故D项错误。77.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人律的有、()A.凌迟B.折杖刑C.发遣D.刺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i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78.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79.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80.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法院需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关该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审查的行政决定已具有确定力B.审查标准是该行政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明显填法”C.进行该审查需要公开开庭D.进行该审查须组成合议庭答案:A,B,D解析:A、B、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讲解:行政决定因不得再提起行政争议程序而具有确定力。《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均须等待该行政决定具有确定力,故A页正确。《行诉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査为“重大明显违”的审查,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有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原则上书面审查,例外地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但绝无公开开庭审理的问题。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8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会涉及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答案:B解析: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遵循如下规则:(1)若未约定特定交货地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一般自合同订立时转移;(4)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82.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83.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决定?()A.兴建长江三峡大坝工程B.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C.设立重庆直辖市D.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84.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85.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86.关于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答案:A,B,C解析:《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地方公证协会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设区的市不得设立,故A项“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公证协会”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C项错误。《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故D项正确。87.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A.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B.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C.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是指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88.下列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两届的限制?A、国家副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案:A,B,C,D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7条规定,B项正确。《宪法》第66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C项正确。《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D项正确。89.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 )。A.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B.撤销该行政许可C.撤回该行政许可D.吊销该行政许可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问题。91.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两种措施:①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违反1994年GATT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3种措施:①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②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③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本题中,甲国鼓励本国汽车产业适用国产零部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且过半数发起人需要具有中国国籍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D.认股人赵硕未按期缴纳认购的股款,则经公司认股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可以解除赵硕的股东资格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93.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两人经常吵架。一日夫妻两人吵架,乙女威胁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甲男从家中出去。大约20分钟后甲男回家,发现乙女口吐白沫,脸色发青,身上有浓重的农药味,已经在屋中昏迷,甲男敞开房门,步行前往距自己家1公里的父母家诉说此事,甲男的父母赶紧喊其他村民和甲男一起将乙女送往距出事地点约2.5公里的乡卫生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乙女死亡。对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甲放任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B.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甲和乙是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义务,甲看到乙处于危险状态,不实施有效救助,放任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了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94.下列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B.社会法以国家法为基础,社会力量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保证总体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再分别集中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答案:A,C解析: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B选项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D选项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还表现为通过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并以此来保证总体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9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96.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97.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98.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支付项目。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建立了广泛的基层自治组织。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机关,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D.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00.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甲提出自己之前所提供的公司账本是因受侦查人员高某的刑讯而提供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诉人应对账本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B.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C.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高某应当出庭作证D.经法庭调查,账本确实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提供的,则可以排除对该账本的使用答案:A,C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某省会市政府为了对瓜农在城区销售西瓜行为进行管理,成立西瓜管理办公室,并发布了政府《西瓜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西瓜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市辖区内的所有西瓜销售进行包括作出罚款在内的管理。瓜农宋某在市区街道上卖瓜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办公室以自己名义,根据上述文件对宋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西瓜办为被申请人B.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C.《办法》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数额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D.宋某应在罚款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答案:C解析:①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所以本案中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的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对于国务院的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附带审查。本案中的《西瓜销售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规章,所以该《办法》不能一并附带审查。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③《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④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3.甲为某市副市长,在代表该市到其他省、市进行招商引资活动中,多次接受对方省、市赠送的礼品,价值50万元,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受贿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答案: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甲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没有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该解释属于法律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选项B正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知,该法律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选项D正确。法院在将抽象的法律及法律解释等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以获得判决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法律及法律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因此说法院可以在具体审判过39程中针对个案对该法律解释进行相关解释是正确的。5.(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依据刑法规定,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的,可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C正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二人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因此,并未实施导致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选项D错误。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在本案中,“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属于犯罪后的内部分赃问题,不构成新的犯罪。6.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参考答案】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省林业局属于“省厅”,省厅作被告在基层法院管辖,省政府作被告才在中级法院管辖。2.【参考答案】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考点】原告资格【详解】乙对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乙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3.【参考答案】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受案范围【详解】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省林业局的致函即属第(六)项。4.【参考答案】(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详解】此案中被告是省林业局,不是省林业公安局。李某不能称为传唤对象,传唤对象应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作为知情证人只能使用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5.【参考答案】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权【详解】《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该省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该类许可。6.【参考答案】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详解】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7.【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8.【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详解】《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张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赔偿。8.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区动植物检验局未按照法定标准收取许可费用,应当对其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B:医生李某死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师资格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D:某企业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在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许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C选项中的“审批”并不是许可法第3条意义上的审批,而属于公民出入境管理许可,所以C错误,不应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D错误,故不选。9.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B.在査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128条。10.2012年10月12日,中国外轮运输公司以其“远航”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20日,“远航”号从青岛出发,驶向荷兰阿姆斯特丹。10月22日,“远航”号遇到了特大风暴面临倾覆危险,受到荷兰“福特”号的救助后勉强驶入挪威某港口修理,发生修理费若干。因中国外轮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挪威某造船厂将“远航”号留置。请问: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因“远航”号发生的上述费用及权利,应该得到最先受偿的是哪一项?()A:某银行的抵押权B:“福特”号对救助费用的请求权C:在挪威某港口停留所产生的港务费D:挪威某造船厂的留置权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D项的留置权,D项优先于A项的船舶抵押权;B项的救助费用优先于C项的港务费,故B项正确。11.下列有关我闰地方性法规的提法,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B.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C.江西省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D.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A项错误、CD项正确。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这是法的空间效力的体现。所以B项正确。12.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下列有关宪法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立法机关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经常采用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苏俄B.司法机关监督,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奥地利C.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专门设立的非司法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D.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方面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保障的方式,立法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起源于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专门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规范”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13.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14.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15.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A.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B.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C.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答案:A,D解析:A、D考点:申请再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第5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査收集的;其第6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A、D项正确;2012年修订删去了原法该条第2款中“对违反法定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因此B项错误;此外,2012年还删去了原法该条第7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因此C项错误。答案选择A、D。1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17.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1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A.现实交付B.拟制交付C.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D.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題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答案为BC。18.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19.下列哪项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A:甲购买正版武侠小说用于出租谋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通过QQ联系拷贝给需要的人使用C:丙购买正版电影光碟用于录像厅出租D:丁购买正版唱片用于超市的背景音乐答案:A解析:出租权的客体仅有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并没有规定文字作品及其载体,例如图书就不享有出租权。因此当事人购买了图书后可以用于出租,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A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BCD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问题。依《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A项,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犯罪对象,作为客观物的存在,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中的“淫秽”需要法官依据性羞耻文化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正确。B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依照生活日常用语即可确定的内容,所以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项正确。C项,“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客观行为,所以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法条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描述的语言,但其又是成立诈骗罪既遂以及在一些场合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功能要素,所以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项正确。D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主体要素),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确定需要法官根据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主体要素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D项错误。22.以下有关融资租赁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责任B: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应行使索赔权利C: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权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承租人可以行使,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行使,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的权利是取回权,所以D选项正确。23.立案庭李法官收到了以下几份起诉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哪个案件不应当立案受理?()A.张琳曾与李强同居2年,两人分手时产生纠纷,张琳起诉李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B.甲开车将乙撞伤,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但甲拒绝赔偿。乙的好友丙十分气愤,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请求法院赔偿乙的医疗费用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刘大明想承包本村果园,于是起诉张小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张小泉与本村的果园承包合同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项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青春损失费”有无民事法律依据,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裁定。丙并非本案中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丙是不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50条和第151条的规定可知C项符合起诉条件。D项果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小泉与该村村委会,刘大明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请求解除该承包合同,因此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24.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25.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26.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2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B.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冻结存款、汇款的最长期限为60天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进行冻结答案:A,B,C,D解析:选项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28.下列判决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A:认定无主财产的判决B: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D: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点】判决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以。B、D项正确。另外,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A、C项正确。29.甲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一直不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好朋友法律爱好者乙经过甲的许可,可以代甲进行申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父亲若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甲的父亲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并决定再审的,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D.甲的父亲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答案:C解析:《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B错误。《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正确。能够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30.★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下列关于这句话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完全依赖于社会,只是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发展B.法律是社会实践长期积累的结果,社会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渊源C.法律的变化、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同步D.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不大答案:B解析:。31.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解析丨《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是为脱逃罪。“依法被关押”意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刑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B、C、D均属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3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数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主体、约定、简单之债。33.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2016年卷一98题,不定项)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答案:A,B,D解析: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这并不完全禁止法官、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故C项不应选。34.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3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36.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权自主调配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D.杭州市下沙区人民政府由于职责调整的需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有权调整该区规划局的行政编制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杭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选项B正确,当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选项C错误,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选项D正确,当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37.某钢厂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1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厂向建筑企业供应钢材50吨,交货期限为2003年12月之前,某企业在验货后1个月内向钢厂付款。某钢厂如约向某企业交付钢材50吨,某企业在验货时发现该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如用该钢材建楼,必然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某企业于是拒收该批钢材,拒绝付款。因建筑急需,某企业只好向某公司高价采购所急需之钢材。基于上述情况,某企业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先履行抗辩权B.违约责任请求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解除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38.张三从某购物商场购买了一床电热毯,夜间使用时由于产品有问题导致张三的大腿被烧伤。张三遂将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方律师认为,几年前该地区中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并未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不应给张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援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判处厂家赔付张三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约束B.本案中既有正式法的渊源,也有非正式法的渊源C.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归纳推理D.法官在本案中未适用设证推理答案: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的渊源和法律推理。C选项错误,被告方律师适用的是类比推理。D选项错误,法官在本案中适用了设证推理和演绎推理两种。39.甲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有:()A.甲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在某综合网站上转载了一则有关刚刚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B.甲接受单位下达的任务,开发了一套人事管理软件,甲将该软件授权乙公司使用C.甲购买优酷会员,将电影用于其小型影院经营活动D.甲阅读报刊发现刊登的一篇乙的散文,甲于是将该散文译成法文在国内出版,未经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选项A,《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乙在该网站转载新闻报道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A不构成侵权。选项B,甲接受单位任务开发的软件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选项C,《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甲属于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其未经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同意,并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D,《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本题中,甲将散文译成法文,并非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甲构成侵权。故本题答案为A。40.至上股份有限公司经紧张筹备但未能成立,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设立责任有:A.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乙为自己利益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是由于发起人丙的过错而造成的债务,应该由丙独立承担该债务D.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所有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答案:A,B,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41.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A.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本人与其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律师事务所赔偿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D.律师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律师职业责任。42.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答案:A,D解析:甲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43.★下列哪些选项为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A.神创说B.暴力说C.契约说D.发展说答案:A,B,C,D解析:。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关于宪法的分类,正确的选项是:A.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的《法国宪法》B.中国是典型的刚性宪法国家,宪法的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正案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D.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两部典型的钦定宪法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宪法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又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因此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世界宪法之母)而非1787年《美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所以A选项错在遗漏了“成文”二字。B选项错误,普通法律的通过不是二分之一以上,而是过半数。这个可不一样,因为涉及到本数的问题,前者包含本数,后者不包含本数。D选项错误,因为1830年的《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还有另外一部典型的协定宪法,即《自由大宪章》)。45.共用题干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答案: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属于行政许可中的(  )。A.特许B.认可C.核准D.登记答案:C解析:核准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47.★★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48.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49.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财产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属于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方法在分则中的特殊表现B: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并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C: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可以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解析:【考点】罚金、没收财产。详解:《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选项A:这是根据《刑法》第64条对非法所得的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的特殊表现。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选项B:如果是用于犯罪的个人合法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进行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的执行对象。选项C: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选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一个人只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人犯数罪的,则可以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C。50.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51.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此处注意,修订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52.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A.《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B.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C.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立法法》规定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答案:D解析:。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所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先由丁偿还3万元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戊无需偿还己的债务D.戊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遗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一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AC正确。BD错误。54.下列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律师事务所有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B、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但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审核C、律师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域内执业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答案:A,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故C项错误;该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故应选A、D项。55.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答案:A,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56.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之贷款业务。A项:《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所以,开展校园贷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A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是错误的。C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法律并未要求对借款人的“学习、恋爱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C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为同一人的做法是错误的。57.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答案:B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故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休息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并非全体公民;并且须按相关的“制度”休息,并不能“任意休息”。故D选项错误。58.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与诉讼解决机制不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选项C正确。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构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选项D正确。争端解决机构当有关成员不遵守裁决时,经申请授权进行报复,包括确定报复的范围和水平。60.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周某实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查看材料A.社区矫正机构B.公安机关C.监狱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构。周某的管制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本题正确答案是AB。61.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下列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决定的证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只关注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对于结论所依赖的前提不做关注。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方式可以帮助发掘法律推理中的逻辑错误,即法律决定与赖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之间的矛盾,从而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服力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推理方式,但是这种推理的确定性取决于法律人对案情重要性和相关性的判断,故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类比推理不应当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D.设证推理是指先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有限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种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理。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基本不运用设证推理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B选项错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选项错误,类比推理可以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除了刑法有严格限制之外。D选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较弱,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推理方法。62.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答案:A,C,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63.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对没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B.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能申请C.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D.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1)对犯罪嫌疑人是“讯问”,而非“询问”。选项A错误。(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错误。(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C正确。(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D错误。64.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5.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66.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67.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6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答案:A,C解析: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前者,是指须根据权利内容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后者,是指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据此,选项A、C属于义务,且该义务内容是作为,故应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选项B“严禁刑讯逼供”属于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故属于消极义务。根据《刑法》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故选项D不应选。69.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7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2016年)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7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答案:A,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详解】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本案中甲将假币存入银行的ATM机,同样属于使用的范畴,构成使用假币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故C项正确。尽管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钱款,但由于刑法对“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即按照盗窃罪论处。故不再另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错误。D项的罪名并非法定罪名,故错误。因此答案为AC。72.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73.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74.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75.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B.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D.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题中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故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77.甲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12万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没收财产15万元。下列选项中,甲应当被执行主刑和附加刑正确的选项是:()A.执行主刑22年B.执行主刑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执行附加刑罚金12万元,没收财产15万元D.执行附加15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金答案:B,C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8.共用题干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D:不论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人审理期限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79.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80.杜某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其妻于某在市某区经营一超市。某日,区工商局经检查后发现该超市内售有假冒伪劣香烟,遂对该超市作出没收香烟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杜某得知后与工商局执法人员争执并殴打执法人员,后被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也被卫生局作出记过处分。杜某针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向市工商局申诉,市工商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则在此案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有:A.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C.市卫生局的处分决定D.市工商局的维持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据此可知,无论是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还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杜某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AB项正确;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市卫生局对杜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杜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市工商局的维持决定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错误。81.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问题: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分)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夜总会的餐厅、桑拿中心并无违法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且各有账薄,分别记账菅收,公安机关毫无区分地查封、扣押和冻结所有资金的行为不合理。2.应当告知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该公司申请听证的,则应该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可以起诉;可以以外方投资者自已的名义起诉。4.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5.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6.如果李某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李某撤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7.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有两种选择:(1)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如果李某选择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应当先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或者对其赔偿数额、方式等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82.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本题答案为D。8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C、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D、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治国理政答案: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故D项依据“党内法规”来治国理政的说法错误。84.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答案:B,D解析:A是窃取国家秘密罪,C是盗窃罪,只有BD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本罪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即技术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破坏的犯罪。如采用物理手段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破坏的,虽然也同时破坏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2)本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作为工具,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敖、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分别以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定罪处罚。85.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项:《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据此,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故B项错误。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12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的,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故C项正确。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据此,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故D项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A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该企业在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A项正确。86.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2月1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的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余万元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余万元。贾某的好友乔某见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该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元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问题】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2.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3.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4.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5.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现今随着社会商业的进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中不应只关注那些传统的重点罪名,而是应当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罪名有个宏观的把握,了解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样备考可避免因考查空白知识点而大量失分。87.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知,本题中建筑工程队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的范围,其雇佣15岁童工的行为违法,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建筑工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程队改正,并且要求建筑工程队遣返童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故A项“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这一措施符合法律依据。同样,B项“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正确。C项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劳动法》第94条明确列举了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不在此列,所以C项措施是不合法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賠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可知,建筑工程队对于学徒工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行政机关“告知亊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D正确。88.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89.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项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公安局;又因其依法无权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款规定的越权行为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公安局,因此A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B项中,街道办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区政府或市政府;又因为街道办本身有收管理费的权限,因此丼依法有资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见,B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重合。C项中,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税务局;又因其越权行为,属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税务局,因此C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D项中,打假办由市政府设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诉法解释》第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且其并无权限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决定,属于越权行为,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应办市政府;又因其行为应视为市政府委托作出的行为,故复议机关应为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可见,D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重合。9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选项“审判的时候”的表述不正确,不选。91.皓天公司和强力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一商贸中心,强力获批后开始筹备建设事宜,皓天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规划局不提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B.市规划局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C.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D.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答案:A,B,C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所以第三人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市规划局依法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92.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答案:C,D解析: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93.以下证券发行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是:()A.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100人发行股票B.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昌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昌证券公司代销本公司发行的证券.C.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大证券公司包销本公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D.北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300人发行股票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第10条第1、2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A选项属于第10条规定的私募不超过200人的,为不公开发行,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属于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C选项属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D选项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95.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C: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D:铁路职工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答案:A,B,D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A、B两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96.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被害人的父亲丁是丙的大学老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D解析:乙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直接提出回避申请,不需要当事人甲的同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该项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理由申请回避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97.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选项B错误。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25选项C正确。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运输工具互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选项D错误。《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98.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属于对法的非正式解释?()A.宋法官在其经办的案件中对《合同法》第47条的解释B.A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C.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对《B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答案:A,B,C解析:。A项中法官个人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BC两项中的A市公安局和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不是具有解释权的主体,所以ABC三项为非正式解释。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100.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D项错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