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四川省西昌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招聘15名派遣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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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3月四川省西昌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招聘15名派遣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答案:B,C解析:A项中,正确说法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D项内容属于增发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下列的情况中,哪些可以适用金钱赔偿?()A.赵某的被违法扣押的汽车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B.田某的营业执照被违法吊销,田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C.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讯问中暴力殴打致死,其妻子要求赔偿的D.郝某被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ABCD项皆正确。4.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答案:B,C,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C、D项当选。5.下列选项中,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是( )。A.地图B.时事新闻C.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1.政府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违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是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B.中央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没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C.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事务D.中央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7.关于辩论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院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B.辩论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也是辩论原则的体现C.实现担保物权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D.证人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答案:A,B,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辩论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形式上包括口头和书面,内容上包括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所以B选项正确。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C选项考查辩论的适用阶段,辩论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而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一言以蔽之,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其余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这是笔者在课堂或者讲义中反复强调、总结过的,所以C选项的实现担保物权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表述正确。辩论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证人等没有辩论权,所以D选项错误。关于A选项考查约束性辩论原则,即强调当事人辩论内容对法院的约束力,具体要求有三:“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即法院审理的事实以当事人的主张为限,法院不得主动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同时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A选项中法院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违反辩论原则,表述正确。8.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A: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公告送达D:邮寄送达答案:A,B,D解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公告送达的方式。9.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謎JP个是正确的?()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答案:A解析:。考查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期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10.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11.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详解】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可见A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7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可见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12.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14.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15.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16.下列哪些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某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将附近渔港的渔船炸毁B.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行政处理决定时,误将被执行人蔡某邻居王某家的偏房拆除C.某区公安局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唆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冯某使其致残D.一名穿制服的警察见有歹徒抢劫,以自己下班为由没有制止答案: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7条、第38条。应当注意的是,在场的警察尤其是穿制服的警察对盗窃、抢劫等是非明显、性质严重的案件的受害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而不论其具体时间和地点。17.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均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18.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19.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可以假释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因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违反假释的各项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D.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答案:B,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才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20.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B,C,D解析:。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CD项的做法正确。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巳构成本违约,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21.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父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只有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项、D项错误,C项正确。22.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H)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答案:A解析:。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23.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2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25.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26.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A.担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赵某B.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钱某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丙公司的董事孙某的儿子D.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2%的李某答案:C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D: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28.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29.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向孙某给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向陈某和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不得担任下列哪些职务?A、居民委员会委员B、街道派出所的民警C、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D、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答案:A,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甲乙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根据海牙体系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新型作战方法,造成乙国大量平民伤亡,由于该作战方法在任何条约中未被规定,因此,甲国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B.甲国根据情报,认为乙国的武装分子躲藏在一居民聚居区内,于是对该居民区实施了轰炸,甲国的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C.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炸弹,该炸弹中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乙国的水源造成了污染,甲国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法D.乙国士兵化装成平民,对甲国军队进行了攻击,乙国的这一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答案:C32.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公证员禁止从事的?()A.为近亲属办理公证B.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C.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D.毁损、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3.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34.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A、B、D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应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题意,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适用原则,C项错误。35.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36.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回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37.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答案:D解析: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选D。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以及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并且都可以出席法庭。3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下列作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B.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C.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D.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39.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40.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答案:A,C,D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故选项A说法正确。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但是,我国宪法正文第二章明确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在我国法人不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综上所述,选项D说法正确。41.公安机关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后来却发现他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威胁被害人,于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多长时间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A:7天B:10天C:15天D:20天答案:C解析:【考点】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交通肇事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次威协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应予变更为逮捕的情形,也不属于重大、复杂情形。故C项正确。42.下列关于唐律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与“坐赃”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官员B.唐律“六杀”中“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C.唐律对自首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D.对于悔婚的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轻答案:D解析:考点:唐律的内容讲解: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的主体只能是官员,而“坐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庶民,二者在官员这一点上交集,故A项正确。唐律“六杀”中“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因此,“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故B项正确。唐律对自首行为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对自新采取减轻刑罚的原则。故C项正确。对于违背“典礼和风俗教化”的悔婚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重,这是明律相比于唐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一个例证,故D项错误。43.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案中,谢某作为甲公司代理人代投保人何某签字,何某缴纳了保险费,视为对该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4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A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故A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效,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故C项错误。D项,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故D项错误。45.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B.行为保全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诉讼期间的顺延答案:D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作答。46.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47.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4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受法定期限限制行使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3)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49.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B正确。该规定是说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以根据证据定罪,体现了据证定罪原则。选项C错误。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对上述两种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该规定也没有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D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审判犯罪都必须以律、令、格、式正文作为定案依据,这11近似于现代刑法所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50.《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B.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C.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D.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E.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柠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D解析:。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E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52.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某世界赛事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人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B.如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即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____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错。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因此,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的大使官邸也属于使馆馆舍,乙国也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B错。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本题乙国已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因此,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C对,D错。5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10,13条。54.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5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此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则它是无效的B: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拘束力C: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D: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答案:A,B,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故A项正确。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在程序法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故C项正确。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故D项“予以补偿”的说法错误。5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57.根据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较大的市自行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相应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部门规章须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D解析: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讲解:A项错误,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错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项错误,部门规章只需报国务院备案即可。D项正确。58.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项不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59.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60.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商标注册【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依据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非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非撤销),故C项错误。甲公司的救济手段要么异议,要么申请宣告无效,主张先用权于法无据,故B项错误。D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故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61.共用题干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单价4000元的高档洗衣机答案:A,B,C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62.下列有关鉴定的说法,错误的是:()A.鉴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B.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D.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鉴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确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非强制鉴定人出庭,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货币B.特别提款权本身具有价值C.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由5种货币组成D.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完全实现了可自由兑换答案:B,C解析: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5种)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判断与货币是否自由兑换、汇率是否自由浮动是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人民帀尚未完仝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还存限制),却能被基金组织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原因所在。64.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6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66.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1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6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解析:甲是犯罪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对象不能犯与工具不能犯两种。68.甲在乘出租车时捡到乙丢失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甲想占为己有,于是准备将钱存入自己的存折,但在途中被抢劫4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B:甲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应当返还1000元D:甲占有乙现金的行为构成侵权答案:B,D解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应当返还的不仅包括现有1000元,还应当承担另外4000元的损失以及利息。69.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l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70.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71.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72.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7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不能取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在对共有物房屋的改良行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5.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因此,A选项正确。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尽管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但在我国,实体公正也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因此B选项正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自治性”、“程序的及时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人道性”等。因此,C选项正确。“类推”和“自由心证”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这是在法考中应当绝对注意的。76.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77.★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A.九卿会审B.大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78.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CIF价格,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1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1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15年7月27日,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Amanda”号运输。但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Amanda”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卖方与承运人串通伪造。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B.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D.中国甲公司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答案:D解析: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时,银行应付款,银行对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真伪性免责。所以一旦银行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付款。开证申请人中国甲公司无权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错。根据规定第13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C错。除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外,买方中国甲公司也可以基于其与日本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维护其利益,根据规定第14条。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D正确。79.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绝大多数成员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B.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C.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D.国家机关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的行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96条及其相应规定。80.某日,一运输天然气的车辆在城区一干道与桥墩相撞,造成燃气泄漏,司机紧急处理后看到可能大规模泄漏,急忙联系企业,要求支援,此时该企业应如何处理?A.'立即采取请求消防部门支援等措施进行处理B.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C.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D.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报告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81.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A、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B、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C、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D、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人类环境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答案:A,B,C,D解析:根据国际法,违背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例如禁止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的基本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等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8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A项正确。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B项正确。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项错误。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D项正确。83.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同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源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同源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同源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答案:A,B,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题中的技术监督局为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根据法律规定”的用语,技术监督局采取选项B、C的措施,仍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该款也要求,划拨存款以抵缴罚款,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故本题中,某市技术监督局有权查封违法嫌疑人同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故某技术监督局有权拍卖被查封的厂房和设备,以抵缴罚款。故B选项应选。《产品质量法》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生产伪劣产品权,并没有同时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划拔存款以抵缴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C选项错误,不选。84.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85.★★张某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该选区共有选民24,249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他能顺利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0,765人,张某获得选票8854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476人,张某获得选票6928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6,874人,张某获得选票7864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0,101人,张某获得选票9765张答案:B解析:。86.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一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买卖的后果是收益归入公司;二是证券包销情况的例外;三是公司董事会对此负有义务;四是董事会对公司的连带赔偿义务。由于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仍持有新奇公司6000万股股权,超过了持股5%的规定(本题题干信息中显示新奇公司股本总额为4亿元,但缺少发行价格信息。我们只能假定为每股1元,否则本题无解)。因此碧海公司在买入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后又在6个月内卖出,属于《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碧海公司虽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得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87.★★信用证支付方式应由开证行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其付款义务不同于汇票付款人的义务。如果信用证规定使用汇票,依UCP600,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该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的申请人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D.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答案:C解析:。依UCP600第6条c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歉人的汇票兌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A错,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D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88.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下列哪些行为?()A.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B.此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C.冒充高干子弟D.冒充党、团员、烈士子弟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对招摇撞骗罪的理解。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字样。89.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其包括( )。A.翻译人员B.侦查人员C.公诉人员D.审判人员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参与人。(1)翻译人员属于“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2)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均不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90.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C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釆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91.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C.因盾牌尚未交付,甲可以撤销赠与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答案:B,D92.《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这一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因此A项和B项正确: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表明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C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D项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94.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不是回避的对象B.侦查人员在被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及时停止侦查C.证人不得被回避D.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了,该审判人员有权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A选项错误;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这是出于侦查阶段特殊性的考虑,B选项错误;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如果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的只是证人证言的效力,C选项正确;只有提出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有权复议,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权复议,D选项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B.住院伙食补助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C,D解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甲公司欲购买1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97.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98.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应选A。B项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依据行政法的法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99.1990年,王老汉夫妇将八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92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4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王老汉的儿了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2月,王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0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八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但举证时,王老汉不能提供证据汪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认为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下列针对该案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C.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辩证推理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答案:A,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处理的措施有(  )。A.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暂停股票上市C.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D.终止股票上市答案:A,C解析:特别处理措施的内容包括:(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是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包括、()A.确立陪审制B.审判时不需要令状C.编制“末日审判书”D.将巡回审判制度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委托乙代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希望变更代理权限。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需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即可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4.甲公司多次利用制作假账、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市税务局依法对甲公司做出了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冻结了甲公司存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市税务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代为冻结存款B.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嫌的金额相当C.如果甲公司的存款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了冻结,那么不能再重复冻结D.市税务局应当在7日内向甲公司交付冻结决定书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5.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下列对四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B.乙已被逮捕,但是査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C.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査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D.丁也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案件被撤销的,应当立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6.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7.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能通过下个月的驾照考试,则向乙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并已生效D.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能否通过驾照考试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作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8.公安机关对一起抢劫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B:宣布不起诉后,应解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扣押的财物C: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D: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D选项错误。9.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法律并不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比如在原始社会,习惯是首要工具;在古代中国,道德是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这一点。该学者解释仅仅是反映了个案处理到普遍处理的转变,故A项正确。10.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进口则不构成此罪,如果偷逃关税数额较大,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11.关于财产刑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B: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C: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D: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先予偿还答案:D解析:【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该条还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D选项错误。12.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张某享有监督权,王某的人格尊严未受到侵犯。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的监督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需要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哪些?()A-张某(女)正在哺乳自己6个月大的女儿B.陈某年届80岁,但身体仍很健康C.李某刚过18岁生日,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D.孙某15周岁答案:A,B,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1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第一审审理,判处甲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口头方式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C.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D.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的审理程序。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上诉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A选项正确。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属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不仅针对量刑进行审查,而且针对事实部分等进行审查,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现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D选项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16.胡某涉嫌强奸致人死亡被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后生效。下列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C.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只有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该生效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本题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1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18.下列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B.赔偿请求人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C.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D.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1、2款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故选项AB和C错误。本题为选非题。19.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答案:B,C,E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20.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1.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A.城市管理部门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创新地采用柔性执法手段B.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设定歧视性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C.法院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要求法官坚决摒弃“合法但不合理”的司法判决D.检察院要求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能动履职的积极性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讲解:A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B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C项错误,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的要求,片面地将合理置于合法之上,割裂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D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服务大局的要求。22.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王某控告孙某故意伤害的材料,经审查后发现以下哪些情形的,不予立案?()A.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孙某与王某是近亲属关系C.孙某已经死亡D.王某先辱骂孙某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被害人过错以及与加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3.甲公司是一家饮料制品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健儿”饮料畅销该地区:某市乙公司亦生产饮料制品,但由于技术问题,其产品口感差、保质期短,市场销路不旺。乙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花费巨额“技术咨询费”收买甲公司骨干技术人员韩锋,获取其提供的甲公司技术秘密。乙公司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公司在本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广告,声称本公司生产的饮料制品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含有大量防腐剂,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公司产品。?本市消费者张一山在某超市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饮用后发生头晕、腹泻等症状。经调查发现,韩锋提供的甲公司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酸奶制品杂质含量超标。请回答以下各题。?对于韩锋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查看材料A.乙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返还“技术咨询费”B.甲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赔偿损失C.甲公司可以解除与韩锋的劳动合同,并通知韩锋D.韩锋未完整提供甲公司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答案:B,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乙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韩锋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与韩锋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AD选项错误。24.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6.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聚众斗殴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因此A是正确的。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是相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而言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但是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块,造成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的后果,已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27.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答案:A,B,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8.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张某向法院就该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下列说法正确是:()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B.法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C.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D.法院经审查,弄议成立的,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的异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C项正确。注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院对支付令的实质审查权,考生应予以关注。29.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A项,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对象不限,可以包括未成年人。故A项正确。B项,走私毒品,指以瞒关或者绕关等方式私运毒品进出国(边)境。输入毒品的既遂,采取到达说,即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包括港口,但不包括领空)时为既遂。乙的毒品已经进入中国海关,走私既遂。故B项正确。C项,运输毒品时,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为着手,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既遂。将装有毒品的邮袋交付邮局后,即为既遂。丙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状态,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D项,丁向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容留刘某吸毒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典型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30.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31.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需要考生注意。32.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33.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4.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的是、()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A项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属于不公开的范围。B项属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项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C项没有规定,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35.关于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说法正确的是:()A: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B: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C: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D: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中的强制措施。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36.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哪些不能适用调解制度?()A.美国人汤姆到中国来旅游,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其打伤,汤姆遂起诉到人民法院B.齐某申请法院向其债务人唐某发出支付令的案件C.王某的妻子赵某因为练气功不当而导致精神失常,现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D.法院判决李某应向何某还款,李某接到判决既不上诉也不还钱,于是何某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拍卖答案:B,C,D解析:。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调解。D项错误。37.下列关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D: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详解:《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6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8.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选项C正确。在内容上,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选项D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39.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债权人唐某B:公司董事长程某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答案: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清算组织的成立【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故本题应选A。40.以下有关反诉的判断中,说法正确的有A.2016年中秋节小长假,老钟带着孙子小乐(8岁)去上海迪士尼玩耍,在餐厅点餐时,小乐与排在自己前面的小黑(9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小乐猛踢小黑的小腿致使其轻微骨裂,老钟在拉架时被小黑抓伤嘴角。事后小黒将小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2.6万元,得知自己的孙子被诉,老钟将小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治疗嘴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5万元。老钟的起诉构成反诉B.阿呆与M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板栗买卖合同,约定由M公司向阿呆供应店山栗树湾的特级板栗300斤,阿呆须向M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M公司向阿呆交付300斤板栗后,阿呆仅支付了3000元货款,M公司在催促无果的情形下将阿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法院立案受理M公司的起诉后,阿呆对M公司提起了诉讼,称M公司供应的板栗根本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种,致使阿呆用该批板栗制作的板栗饼和板栗蛋糕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买家全部退回,因此要求M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阿呆的起诉构成反诉C.阿毛与二狗是蓝翔技校的同学,后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阿毛请求法院判令二狗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交了有二狗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二狗提出其早就把钱还给阿毛了,只不过当时阿毛谎称借条遗失而未能将借条收回,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还钱,阿毛是在讹诈自己,二狗的主张构成反诉D.为了应对雾霾,黄三准备在新房里安装一套新风系统,遂与F公司签词了二份合同,约定由F公司包工包料为其设计并安装二套最先进的空气净化新风系统,黄三在完工后二次性支付价款10万元。F公司将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后,黄三一直拖欠3万余元的款项没有支付,F公司遂将黄三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尾款。法院受理案件后,黄三称F公司在设计和安装新风系统时曾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向自己借了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但二直没有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F公司向其返还借款4万元。黄三的起诉构成反诉答案:B,D解析:解厢思路与方法分析反诉的识别·涉及反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反诉与反驳的区分,成立反诉须同时满足几项条件主体同二、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违关系、请求独立,选项A中两个诉的主体不同一,因此不构成反诉。选项C中二毛的主张并不构建二个独立的诉,若本诉不存在,二毛的主张无法构成独立的诉,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泯透顶B和选项D均符合本诉的构成条件,其中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是难点选项B是基于同1法律关系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选项D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4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A项错误。根据第6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B项错误。根据第6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可见,C项错误。根据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法院法官”的内涵和外延明显宽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而且本题考查的是“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而不是“应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所以D项正确。【陷阱】“可以”和“应当”永远是司法考试中的题眼。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别并进行精准记忆。42.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答案:A,B,D解析:(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3.王小二,居住于A市,15周岁。2010年3月,其父母不幸身亡,有关部门依法指定居住于B市的王小二祖母张某为其监护人。王小二外祖母刘某居住于C市,对此表示不满,请求变更监护关系,下列有关该案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A市法院有管辖权B:B市法院有管辖权C:C市法院有管辖权D:A市、B市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D解析:【考点】监护案件的管辖。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从法条中看,可由A市、B市法院管辖。D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A项:《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和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需提交股东名册,B项错误。C、D项:《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股东事项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45.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负责赔偿B: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C:责令停产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D:没收和责令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和某市水利局共同负责赔偿答案:A,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46.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4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B.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C.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D.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即可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答案:A解析:(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A正确。(2)破产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同债务人和解;B错误。(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而非中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C错误。(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D错误。48.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的是:()A:贾某参与某邪教组织,并将该邪教组织的部分收入存在自己家庭收入的账户上B:温某帮助某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将其提供的各种汇款在中国国内投资办厂C:某银行工作人员范某与走私犯唐某勾结,为唐某后来的走私活动提供大量支票D:胡某在越南某地贩毒,赚了100万美元,回到中国后买了两栋楼房和一部车答案:B解析:【考点】洗钱罪。详解:A选项邪教组织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选项,温某的行为是明知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收入而掩盖其犯罪性质,因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因此,可成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项行为人如果事先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事后又洗钱的,应当只追究行为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共犯的刑事责任,洗钱行为是其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后继行为,为前罪所吸收,不应对其洗钱行为再单独定罪。50.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51.《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答案:D解析: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西周时期的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的五刑,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出礼入刑原则的体现。选项C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选项D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52.中国公民刘某去甲国探亲,探亲期间入了甲国国籍,随后回国。后来,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国应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中国公民B.若刘某行为依据甲国法律是犯罪,但依据中国法不是犯罪的也可引渡C.中国不能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甲国公民D.若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则应拒绝引渡答案:A解析:考点:引渡讲解:本题把引渡和国籍的认定混在一起了。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件有二:一是归化外国;二是定居外国。两者均符合才可以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刘某虽入籍甲国,但并无在甲国定居的意思,故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我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刘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A正确、C错误。要想引渡,得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中国、甲国两国法律都认为刘某行为是犯罪时才可引渡。故B错误。对被引渡请求人因年龄、健康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引渡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非应当拒绝引渡。故D错误。53.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北京市延庆县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该公司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B.该公司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该公司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D.该公司可向延庆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延庆县政府将复议申请转送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复议前置、复议申请提出、申请国务院裁决、复议申请转送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该条不存在复议前置含义,对于省部级单位的案件,依法可以直接起诉,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复议前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省部级单位作出的;二是,经过原单位的复议。选项C的“直接”表述有误。《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该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申请转送”制度,但根据该第15条第1款,该制度不适用于《行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案件,故选项D说法错误。5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38条。55.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曰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A项,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给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故A项正确。B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即使在20天后归还的,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乙非法收受甲送的名表,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56.甲围高维公司与法国埃维特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方达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采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5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B.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C.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D.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答案:A,C解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与发行可转债,均须经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件。58.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59.共用题干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60.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籍的确认。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9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项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项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项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8条的规定,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进行的规定,而非国籍。因此C项是错误的。6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62.张某从2005年1月开始购买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此后多次到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摇奖厅观看摇奖。通过观察,有机可乘。某夜,张翻窗进入摇奖厅,察看摇奖器具机关。第五日晚,张某又翻入摇奖厅。窃取8只摇奖用的乒乓彩球。次日,在家将8个彩球用刀片剖开口子,将沙粒塞入球内,后将改造后的球放入摇奖专用盒。开奖时,因假球滚动异常被发现,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应认定为诈骗罪B.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C.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答案:C,D解析:体彩发行销售属于政府严格控制和管理下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张某主观上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体彩摇奖用球的行为,破坏了体彩发行销售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特征。63.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64.共用题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65.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66.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户王某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营业税款2000元。税务机关对此采用的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扣押王某价值2500元的营业用冷冻柜B、书面通知银行从王某的储蓄账户中扣缴拖欠税款C、从王某的储蓄账户中强制扣缴拖欠税款的滞纳金D、为防止王某以后再拖欠税款,在强制执行王某的银行存款后继续扣押其冷冻柜6个月,以观后效答案: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故,D项正确。67.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68.关于“国法”的理解,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国法”是指国家现行有效的法B.“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C.“国法”以及其他的可以称为“法”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D.“国法”是自然法47答案:D解析:考点:“国法”内涵及其外延讲解:“国法”(国家的法律)是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据此可知:A项正确。因为“国家现行有效的法”是“国法”。B项正确。因为“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C项正确。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其区别只在于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有大有小。D项错误。其一,“实在法”与“自然法”是一对概念,法理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其二,“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它当然是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即实在法。因此,“国法”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69.(五)乙为了开咖啡厅向甲借款100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遂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乙所有的一幅名家字画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字画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若法院裁定驳回丙的请求,丙不服,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A.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丙不服,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C.丙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D.丙应当对自己享有该名画的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答案:C,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至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A错误;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该名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所以不能提起再审,而是另行起诉。B错误,C正确;③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D正确。70.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其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11局限性B.立法者的用语与其本意不合,可能造成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C.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D.法律具有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的局限性等。D选项错误,该案件未体现法的滞后性。71.以下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是:()。A.乙想请李某帮忙,被拒绝后,便编造李某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印刷成传单,张贴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内B.甲看不惯同事小张在工作岗位上升迁比自己快,遂捏造小张婚外恋的事实向上级反映C.丙向中纪委举报领导受贿10万,经查明后发现丙的领导并不存在受贿事实D.丁与朋友王五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便跑去公安局报案说王五诈骗其五百万答案:C,D解析:。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有诬告的特定对象;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要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本题中,A不满足第三个条件,B不满足第二个条件。72.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73.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74.根据《公司法》,有( )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B.股东会会议决议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财产C.股东会会议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E.股东会会议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相区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75.依照《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A:海关会计童某私自将单位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货物脱手,童某将款项归还,所得盈利两人平分B:某储蓄所出纳将保险柜中的钱私自取出10万元资助其子出国,两个月后归还C:某国有棉纺厂厂长余某串通会计吴某,用厂里的资金10万元为私人炒股,盈利两人平分,1个月后将款项归还D:某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将本单位资金10万元私自借给好友治病,4个月后归还答案:A,C解析: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B项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中的“3个月”这一罪与非罪的时间的标准。D项中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76.下列选项中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是、()A、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A项正确。《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故C项正确。《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D项错误。7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下列选项中,对这一规定理解正确的有、()A、该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B、该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相抵触C、政府对残疾人差别对待须负举证责任D、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答案:A,C,D解析:在宪法中,平等保护从原则上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为:首先,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因素在劳动、生活和教育处于相对劣势,故政府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这种差别对待,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前文谈及的判断标准,C、D项显然正确。78.★★张某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该选区共有选民24,249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他能顺利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0,765人,张某获得选票8854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476人,张某获得选票6928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6,874人,张某获得选票7864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0,101人,张某获得选票9765张答案:B解析:。79.公民就婚姻问题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下列哪几种方式加以解决?()A.提起民事诉讼B.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请求人民调解D.自行和解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80.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81.下列行为或做法没有违反宪法及相关规定的是、()A、某超市在出口处设“二道门”,顾客离开超市须进行再次检查B、张某违章驾车撞倒行人后逃跑,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将其抓获并拘留,得知张某为该县人大代表后,公安机关立即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C、李某怀疑其丈夫与同事赵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到单位大骂赵某是“狐狸精”D、某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供出其同伙,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并派出法警将其同伙逮捕归案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选项A中超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为顾客在超市购物,付款后买卖关系就结束了,物品已归顾客所有,不存在后合同关系,不再有义务接受检查。选项C中李某侵害了赵某的人格尊严。选项D中,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后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其自行逮捕是错误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故B项正确。8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A:可以查询B:可以冻结C:可以划拨D:可以重复冻结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存款、汇款。83.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1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1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即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原告张老汉并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3.不合法。因为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而不应在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再次传唤被告,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张二的口头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张二口头上诉无效,张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有效。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列为原审原告。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张三只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张三列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6.第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7.(1)一审法院决定2012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应当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8.张老汉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是:(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张老汉死亡,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由于当事人一方死亡了,赡养关系及其纠纷不存在了,针对这一纠纷的一审判决也没有生效的必要了。一审判决不生效。8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要经过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B: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无须决定批准与否,而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C: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也即法院对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无须进行审查,而应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批准的问题,对于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85.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知,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为行政行为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起诉的,诉的是原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若在诉讼期间,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浪费司法资源。A项错误,当选。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正确,不当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错误,当选。86.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列陈述正确的有:()A.《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况,是指八种犯罪柠为,不是八种具体罪名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刑法在规定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况时,既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也具有刑事政策上的考虑C.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明确具体,违法性明显并且危害性大D.15周岁的李某绑架小学生章某后将章某杀害,应当对李某定故意杀人罪,不定绑架罪答案:A,B,C,D解析:200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在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也有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刑法规定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违法性明显且危害严重的8种具体明确的犯罪行为负责。87.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88.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刘友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刘友好又将同监罪犯李某打成重伤,则:()A: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监狱负责侦查B: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刘友好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上诉C:认定刘友好故意犯罪的判决生效后,由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被核准后,交刘友好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缓结束后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题应全选。90.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解析: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91.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I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92.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的内容,下列不符合南极法律制度的行为、()A、冻结各缔约方对南极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B、使用军事设施进行科学研究C、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D、南极协商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答案:D解析:1959年的《南极条约》确立了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南极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因此,A项不当选。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故C项正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共同利益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93.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94.某公安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盖一栋办公大楼。经调查地形,规划局发现该大楼建成后会影响附近居民住宅的通风采光。这种情况下规划局正确处理方式是( )。A.直接批准公安局的申请,因为这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楼,是公共利益的需要B.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并听取意见C.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但无须听取意见D.直接驳回公安局的申请,无须说明理由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所以选项B正确。95.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问题】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96.下列有消费者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人格B、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C、消费者协会有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D、消费者协议只能支持起诉,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答案:B,C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并无这样的法律要求。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D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7.案情: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3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可以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6.原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退回重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98.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99.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A、中国法B、瑞典法C、日本法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B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100.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某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10岁的儿子小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妻陈某。对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小李和陈某如继承李某和张某的合伙人资格,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小李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并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陈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合伙人资格D.小李的监护人如不同意小李继承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退还李某的财产份额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并不是应当取得,所以C选项正确,结合第50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2.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A.重大问题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B.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C.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D.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A.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举证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B.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的理解问题。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问题部分对于该知识点的解释。对于该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要有正确的理解。5.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乙败诉。但判决生效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查明乙因金融危机,失业在家。甲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是可以等一段时间后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甲的执行申请?()A.决定暂缓执行B.裁定中止执行C.决定延期执行D.裁定不予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笫232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6.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7.华科商贸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某签订1份手工艺品采购合同,后李某收到货款却没有按时交货,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后李某不再续租店铺,并低价出售自己剩余的手工艺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担心其携款逃跑,于是向法院申请查封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如果法院受理了该申请,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按照情况是否紧急,决定是否需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C.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作出裁定后,立即执行D.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先予执行答案:A8.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9.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10.《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答案:A,B,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详解】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讲:(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2)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故C正确,ABD错误。11.下列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渊源的包括:()A.《宪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看守所条例》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和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1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对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损害另一合法利益,所以未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C.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饮料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喝了下毒的饮料中毒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D.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甲某属于教唆犯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解。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可能以作为方式产生,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因此A项一概否定对不作为方式实施正当防卫有失偏颇。紧急避险行为必然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为要件,所以B项正确。C项中的丙主观上没有罪过,即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帮助另一方在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有独立罪名,区分情形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件罪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14.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A.韩国公民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C.中国律师D.中国公民答案:A,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民诉意见》第308条。‘15.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视而不见答案:C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选项A成立窝藏罪。甲的这一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选项B、D不构成犯罪,除了“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外,我国对知情不报的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C构成包庇罪。甲明明看到了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却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这显然符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甲这种行为其实也是作伪证的行为,甲同时构成伪证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16.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从某汽车销售商乙处购买一辆汽车,但是买后3个月车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甲找到销售商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甲为此愤愤不平。一日,甲用一辆牛车拖着自己在乙处购买的汽车绕着其所在的城市环行,并在牛车上写道、“乙家的汽车都是这样行驶的”,导致乙家的汽车生意非常冷清,而使得该城市的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丙的生意大增。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D.丙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排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17.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航空公司必须遵循《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拒载乘客,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选项B错误,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选项C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选项D正确,行业惯例可以作为习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裁判依据。18.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晓在生父去世后,霸占了生父唯一留下的4间房子,并将继母梁某赶出家门。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判决李晓将梁某与李晓生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的2间返回给梁某,并将剩下的两间房子分别判决李某与梁某各自拥有一间。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B、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C、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D、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答案:D解析: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故A选项称无论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题中,《继承法》第26条是法律规则,其假定条件可以表述为“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存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B选项正确。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对房屋的处理,即是基于大前提(《继承法》第26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通过论证二者的相符性,进而得出结论(李晓应该先返还属于继母的2间房子,然后就剩余2间房子进行分割继承)的推理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所以C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条件,从而作出具有可预测性、可接受性的合理决定。为保证合理决定的作出,法律适用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比如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的处理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D。19.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因果关系【详解】选项A中,由于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甲主观上对其行为与丙的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由于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乙逃跑进而死亡的结果,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由于其中介入了被害人乙自己的行为——“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而这一行为的异常性较大,且该行为对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是错误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C是错误的。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特殊的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选项D中,虽然本来甲的投毒行为足以造成乙的死亡,但是由于在这个过程中,介入了丙的枪杀行为且该行为独立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而使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20.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人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B.由于孙某没有最后获得该文件,因此仅成立犯罪未遂C.方某将该文件据为己有之时,便成立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D.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答案:A,D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21.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C、赞助支出D、职工教育经费答案:A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是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不能加计扣除;C项赞助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D项同样不属于法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故正确答案为A。22.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23.李某,男,21岁,富家子弟,整日喜欢泡吧飙车。某13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周某(20岁)和唐某(19岁)将酒吧女王某领到宾馆玩耍,四人趁着酒吧女王某不胜酒力昏醉之际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沈某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哪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考查强奸罪加重结果犯的具体运用。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24.规划部门批准工商局建一处办公楼,但该处办公楼附近的气象局认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办公楼影响气象站的天气预报,诉诸法院。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气象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是行政机关B.气象局和工商局可以找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市政府协调处理C.气象局因相邻权受损害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D.气象局因其职能受侵犯,可以以规划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第1项又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依沣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气象局虽是国家机关,但在规划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丰,其也是一个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并非来自民法,而是来自《气象法》的规定。故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提示:对《行诉若干解释》中的相邻权可作广义理解。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6.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7.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现代国际法认为武装干涉是一种非法行为。所以A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调停是第三国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是合法的政治解决争端的方法。所以B正确。C项,根据国际法院对事管辖中的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这是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所以C正确。D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错误。28.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是?()A.中央军委B.山西省人民检察院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D.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考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B、D选项错误。29.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30.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因质权人乙照顾不善致使鹦鹉死亡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017年4月4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确定无效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B: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撤销后应收回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D:对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答案:B,C解析: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始、当然无效.故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确定无效之前也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1)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2)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4)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5)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故C项正确。向法院起诉,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D项“任何人”表述错误。3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答案:B解析: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但并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片面的、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B错误。3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34.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讲解: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文件。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依该规定第57条第8项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A、B、C、D项均当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抢夺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钱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钱某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孙某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李某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A项中的赵某数罪并罚虽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但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赵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赵某可以假释。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为条件。B项中,由于钱某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条件,因此,钱某不成立累犯。钱某虽然因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诈骗罪并非暴力犯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抢劫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也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综上所述,钱某不具有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钱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钱某可以假释。B项正确。C项,如前所述,累犯的成立条件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为条件。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由于犯新罪时原判刑罚尚未执行,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的起算点,因此,孙某不成立累犯。孙某虽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但是并罚的两罪中不存在禁止假释的暴力犯罪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综上所述,孙某不具有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时孙某作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且有悔改表现,因此,对孙某可以假释。C项正确。D项中,李某因为爆炸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属于禁止假释的情况,D项错误,不选。36.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37.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径行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38.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希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国子产“铸刑书”,向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B、郑国子产公开“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C、晋国赵鞅将其所编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D、《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公布的成文法答案:A解析:B、D项比较容易判断出说法错误,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赵鞅将其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此刑书不是赵鞅所编。40.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的有:A:朱某的房屋被于某倒车时撞坏的侵权纠纷B:何某的父母因为车祸遇难,其阿姨与其姐就其抚养问题发生的纠纷C:孙某申请司法局颁发律师执业证,而司法局逾期不予以答复而发生的纠纷D:王某夫妇因为感情不和而闹离婚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BD两项属于身份关系纠纷,C项属于行政争议,两类都不属于仲裁的范围。41.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导致全面战争,战争开始后,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B.甲乙两国关闭其在对方国家的使馆,并不再有义务保证敌国馆舍财产的安全C.甲乙两国一般应允许敌国平民离境D.甲乙两国可以区别对待敌我伤病员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对,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B错,当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保证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C对,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D错,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4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43.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答案:B解析:每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4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应遵循如下哪些规定?()A.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原审批机构批准C.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D.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笫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合营一方转让股权的,合营他方享有绝对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45.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A.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B.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C.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6.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工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开的小餐馆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甲市工商局决定对张某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但是甲市工商局故意不告知对其加处罚款的决定,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效B.张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C.在加处罚款超过15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甲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的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能超过罚款的50%答案:A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该行为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选项B: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选项C:《行政强制法》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7.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48.甲市应上级指示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拟设立一大型休闲活动中心。该休闲活动中心拟设立在甲市乙村,恰巧要占用王某的房屋,甲市政府决定依法给予王某50万元作为补偿,王某认为补偿太少不同意,但是其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申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甲市政府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市政府只能自行强制执行B.甲市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市政府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如果甲市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1)选项ABC: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9.中国国家电网在巴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开展PPP项目,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有效B.保函根据对应的基础交易的内容,可能构成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C.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紧急情况下止付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应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FQ题的规定》。A正确。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合同示范条款,因此与规则不一致的部分属于当事人的有效约定。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根据规定第14条,止付申请人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必须满足“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50.下列关于宋朝的法律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成为断案的依据C、宋代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D、北宋将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A项正确。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称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故B项正确。宋代的新的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故C项正确。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是从南宋开始的,故D项错误。51.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52.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要求?()A: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C: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D:起草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答案:B,D解析: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B、D项均属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故应选。A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中比例原则的体现;C项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均不应选。53.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54.张龙为赵虎建筑公司提供建材,某日张龙向赵虎索要建材费800万元未果,遂将赵虎诉至法院,并以赵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而有转移财产之嫌疑,申请保全赵虎位于御街区价值1000万元别墅1套,无奈王朝和马汉共同对该别墅享有担保物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由于张龙和赵虎属于财产债务纠纷,因此张龙只能申请财产保全B.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别墅已经在另案中被另一法院查封,但为切实保护张龙的合法权益,可以再次查封C.在庭审过程中,张龙申请财产保全,王朝和马汉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不同意保全。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担保物权存在,驳回张龙的财产保全申请D.一审判决张龙胜诉,赵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赵虎以财产保全措施为一审法院作出,对二审法院无约束力为由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未采纳赵虎意见,经合法审查后,发现确无财产保全必要遂解除赵虎财产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本题中,张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赵虎履行移转该别墅的所有权等行为,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D项正确。5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56.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57.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该条第1句,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句,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3项,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故C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故D项正确。58.甲从乙处购得一台机器,使用不久即损坏,甲认为机器的某部件有问题,遂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乙则称,该部件的工艺没有问题,如果该部件有质量问题,也是由于丙提供的钢材质量存在问题。则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应列为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丙与甲、乙的诉讼标的无关,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乙败诉就可能向丙索赔,故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9.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60.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6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62.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B.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C.规定当开证行确认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7个工作日答案:A,B,C解析:。A正确,UCP600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在第3条“解释”中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因此,A正确。B正确,在“定义”中,UCP600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C正确,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C正确。UCP600第14条b项将原七天缩短为五天。D错误。63.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B.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C.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D.复核的人民法院,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64.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选项C:《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C项的表述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股东名册”记载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D错误。65.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仲裁协议中有效的是:A: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B:若因为继承发生的任何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李某所订立的仲裁协议D: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或者B市仲裁委员仲裁答案:D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或裁或审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除外。A选项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所以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B错误:同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66.甲美容店为庆祝开店2周年举行酬宾活动。新老顾客接到酬宾活动的宣传之后纷纷前来,致使美容师紧缺。故甲向乙劳务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派来的员工具有中级美容师的资质。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故乙劳务公司将不懂美容知识的丙派遣至甲美容店。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具有连带关系,故应当由甲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由于丙是乙派出的,并且乙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由于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故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丙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甲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7.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自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答案:A,B,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票背书的限制。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不得转让(根据该法第27条第2款只有出票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两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由此可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后,被背书人依然可以进行委托背书与设质背书,故D项不正确。因此,应选项为A、B、D三项。68.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答案:A,D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69.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答案:A,C,D解析: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甲在婚前投入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说法不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B说法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没有必须受让该份额的义务,选项C说法不正确。选项D中,甲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合伙企业公司解散事由,因此不能清算,故而该说法不正确。70.★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责任?()A.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答案:A解析:。A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错,银行不需要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任。C错,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错,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71.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该县辖区内某发廊从事淫秽活动,县公安局经过深入调查,获得了有关证据,遂对该发廊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发廊对罚款数额不服,于2015年1月5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于1月7日向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公安局在开庭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罚款行为的全部证据C:公安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作出罚款的全部证据。故本题中法院判决将视为被诉罚款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D:公安局将证据在开庭时提交,它的做法虽然不当,但是法院也是可以认可的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故A、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2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故C项正确。72.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A.交警部门因王某严重违章驾车而吊销其驾驶执照B.邮政局因某快递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而将其许可证予以注销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某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责令其召回已上市食品D.卫生局因孙某患流行性传染病而将其强制隔离答案:A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选项A正确)、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听证程序;(2)选项BCD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73.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74.两公司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胜诉一方天宇公司向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如天宇公司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予允许B.受理天宇公司的认可申请期间,败诉方公司在某人民法院就该争议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只能由天宇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D.如天宇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A错,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第2款,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B错,依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C错,依第9条,有两条路可以采取,一个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D正确,依第4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75.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答案:C解析:【考点】执法;守法【详解】本题中所考查的执法是狭义意义上的执法,它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无照销售食品的行为系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执法方式让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应当服从,这是公民履行守法义务的体现。如果公民认为执法不当,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暴力抗法。故应选C项。76.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下列行为违法的是:()A: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详解: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做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因此,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所以,本题选A。77.徐某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徐某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则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无效B.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有效C.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有效D.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无效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脸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故A项表述正确。BCD项表述不正确,A为本题正确答案。78.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的内容,下列不符合南极法律制度的行为、()A、冻结各缔约方对南极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B、使用军事设施进行科学研究C、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D、南极协商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答案:D解析:1959年的《南极条约》确立了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南极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因此,A项不当选。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故C项正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共同利益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79.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此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只是强制性的来源有所不同,一为国家强制性,一为社会强制性。因此B正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并且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因此C、D正确。80.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B.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C.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D.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增加宣告禁制令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上诉不加刑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正确。81.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答案:A,C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82.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83.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84.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85.甲、乙之间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自愿、合法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甲、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的过程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送达时,甲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B:法院对于该调解书进行公告送达C:为方便甲乙接收,经甲乙双方同意,法院直接给甲乙电子邮箱寄送了调解书电子版D: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答案: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D项正确。《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而且调解书也不适用公告送达。所以,本案中当甲或者乙拒绝签收调解书时,说明他们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反悔,法律对该案应该依法进行判决,而不能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调解书强行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目前还不适用电子送达,故选项C错误。86.下列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有:()A.债务人的银行存款B.债务人居住的其配偶享有所有权的房子C.债务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运输的车辆D.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房产答案:A,D解析:。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必须是被申请人享有的、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所以B、C项不对。D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的规定,对抵押物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是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87.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88.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也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89.孙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裁定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孙某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C.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D.如法院驳回孙某再审申请的,孙某可以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再审。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行诉解释》第110条。90.★★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关于该制度,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位于A地的一处房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甲某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S协议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才具有法律效力B.住所位于巴西的美国人乙某委托中国律师黄某代理诉讼,乙某从巴西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在经过巴西公证机构的证明,同时经过中国驻巴西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C.丙某在世之时,曾亲笔立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产一套由其妻周某一人继承。周某依据遗嘱向本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该份遗嘱未办理公证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D.很多国家对他国公民在本国开办企业,都要求当事人的有关证明文书必须办理公证,并经其驻外使领馆认证方能在其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答案:C91.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共为48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3名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进行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D、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答案:A,D解析: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名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立后,由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进行。故B项说法错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并进行差额选举。故C项说法错误。A、D说法正确。故选A、D。92.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对梁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非法经营罪B.构成非法行医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医疗事故罪答案:C解析:梁某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9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为无效保证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答案:A解析:【考点】汇票的保证。详解:《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本题只有A项的说法不正确。94.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95.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期后转让背书。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36条、第53条、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故C项错误。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A、D项正确,B项错误。96.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故A项正确。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故C项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9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B.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C.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在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包括,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生效答案:B解析: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但政府并非是权力机关故A选项错误;②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③自治地方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并没有民族乡。故C选项错误;④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要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D选项错误。98.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商标专用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商标专用权质押未进行登记,故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不享有质权,但不能认为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恒祥皮具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与洛明皮具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无须登记,但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应予注意的是,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当向商标局登记公告,合同仍然是签订生效。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发生转移的效力。此外,如果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登记,银行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质权。恒祥皮具厂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不同意的,该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99.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扣押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其中规定了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B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3款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选ABD。100.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照折中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B.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C.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D.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适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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