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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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2.下列权利中,不属于请求权的是?()A.甲公司与乙厂签订购货合同,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请求乙厂支付违约金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文化馆与演员田某签订演出合同,文化馆请求田某履行合同C.个体户孙某向供货商采购十箱元宵,供货商元宵节当天才供货,孙某发函表示解除该采购合同D.水果商丁某委托个体户李某运输一批水果到上海,并按照丁某给出的价格范围卖给其客户张某,丁某请求张某支付水果价款答案:C解析: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故本题选项C不属于请求权。3.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中,下列关于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以3名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审判员意见也不一致时,应少数服从多数B.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判决C.因合同内容涉及甲公司签约明星的个人隐私,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D.因合同内容涉及乙公司某项商业秘密,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A、B错误;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中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案件,属于“应当”公开,“可以”的表述错误,因此C当选。4.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櫻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人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5.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但没有决定权。故A选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一(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选项BC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选项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D。【陷阱】本题的陷阱在选项D。在《企业破产法》第61条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通过和解协议,如果单看这一条,选项D似乎是正确的。但如果结合第100条的规定,就会发现,和解协议是否通过,其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有很多事项都需要经人民法院认可或需要人民法院参与,要尤其注意。6.(一)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委托人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7.★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B.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C.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D.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上的处理答案:A,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8.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解析:【考点】破产重整计划【详解】《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应按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此,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选项为过半数同意通过,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D选项的三分之二通过错误,应为全部通过。9.县工商局以李某经营的餐馆售卖的食品违反卫生规定为由,对其予以责令停产停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后上级部门认为该处罚违法而予以撤销,李某遂要求国家赔偿,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A.李某停产停业期间缴纳的税费  B.李某之前采买的,因停产停业而无法加工售出的变质蔬菜、肉类  C.餐馆的水电费用  D.停产停业期间李某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答案:B解析:B。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主要包括水电费用,机器维修费用,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因此只有B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0.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B: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执行,法院认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D:在行政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采取的罚款措施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的拘留措施针对的是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措施针对的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7条,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D项正确。1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12.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13.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答案:A,B,C解析:。《民通意见》第139、140条,《合同法》第107条。1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30、39、40、51、52、58条。15.下列行为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答案:A,B,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参考《刑法》第1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D项属于八种罪中的贩卖毒品和强奸。同时,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AB项应负刑事责任。16.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关于指示提单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不得转让B:经过记名背书可以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经过空白背书可以转让答案:B,D解析:【考点】指示提单的转让。详解: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故本题应选B、D两项。1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18.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19.《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一是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选项B为此类。二是,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三是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选项C为此类。四是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选项A属于此类。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因此选项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不属于该协定调整的范围。20.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D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21.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为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22.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ACD项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卡拉OK厅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不能包含在“发行”之内。B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A.刘某的母亲B.王某的父亲C.许某D.关某答案:A解析: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巳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24.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25.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由、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无正确答案。当年原答案为B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方式的是( )。A.轮候B.委托C.抽签D.摇号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27.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A、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房屋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甲公司不可能将整幅地块转让而保留位于该地块的楼房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年之前申请续期。故D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仅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28.在秦某涉嫌贪污一案的侦破中,下列证据不能使用的有:A.侦査人员去秦某家里搜出的两张存折,该存折的藏匿地点是对秦某刑讯逼供后,秦某交代的B.秦某曾经贪污2万元的供述,该供述是在秦某两天没有睡觉的情况下交代的C.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言是侦查人员威胁王某后得到的D.在搜查存折的同时搜出两块金表答案:B,C解析: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选项BC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法得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因此需要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选项AD不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29.根据《行政强制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A.立刻B.12小时内C.24小时内D.48小时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其中四人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曰,王某全家委托其在老家的姑姑张某代表王某家四人对候选人孙某投了赞成票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共有选民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753人,候选人张某获得了1123张赞成票。县选举委员会宣布张某当选县级人大代表D、某乡在进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有选民835人,张某当选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年后,张某因严重失职,被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在罢免投票中,共有735人参加了投票,有370位选民赞成罢免张某。张某最终丧失了代表资格答案:A,B,C,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和乡级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选举的组织,县级选举委员会虽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所以B项错误。C项中,虽然候选人张某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但由于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选举本身是无效的,张某也就无法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在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时,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罢免才能生效。D项中,虽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了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也超过了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但没有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是无效的,故该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见不同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31.关于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氏族习惯反映的社会意志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而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体现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B.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而法则是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C.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则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D.法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氏族习惯则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32.如果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几个鉴定人之间不能相互讨论B.几个鉴定人必须共同作出一份鉴定结论C.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一份鉴定结论D.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有权单独作出自己的鉴定结论答案: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34.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BC。假枪不算、小型出租车不算。所以只有BC正确。35.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额为100万元B.债权额为4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1年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可知,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4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6.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催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C.当事人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及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具体补救措施D.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期限E.强制执行的方式和开始时间答案:B,D解析:知识点:催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选项D);(2)履行义务的方式(选项D);(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B)。38.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細》的有定,下列謎正确的是、()A.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B.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C.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D.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反倾销讲解: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故A正确。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故B正确。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故C错。如果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査,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故D正确。39.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I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标准化法》第23条,《计量法》第32条。40.2015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是(  )。A.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B.2007年1月至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甲公司C.该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D.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B解析: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的规定包括:(1)选项A: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选项B: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选项C: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构成发行障碍。4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和废除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C、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D、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42.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43.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A.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B.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C.诉讼公正与经济效益并重D.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主张“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道德价值。我们不能为了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公正,那样的话,不但代价过高,而且也与现代法治国家所推崇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44.—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45.共用题干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46.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47.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并宣称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由于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因而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并非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可诉性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答案:C解析:。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看似行政指导,但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并非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具有可诉性。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答案:解析:(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49.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选项D错误。50.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A、停止违法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52.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2013年)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可发生于庭审中(如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决定书),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也可发生于庭审中,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追加当事人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D选项是错误的。53.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5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关于这两种拘留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两种拘留都不能适用于案外人B:两种拘留都不得超过14日C:两种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D:两种拘留的被拘留人都有权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194条。55.无业人员高某,谎称其父是某军区副司令员,通过网上聊天骗取一女大学生信任,与其同居一段时间后,借故骗走女大学生1万余元,后不辞而别。对高某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诈骗罪B.招摇撞骗罪C.冒充军人诈骗罪D.高某冒充的身份是军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高某冒充的是高干子弟,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56.朱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之初,朱某将公司名下的某处房产(价值数百万元人民币〉过户到自己岳父名下,导致多名债权人共数百万元债权得不到清偿。后被某债权人调查发现并举报而事发。下述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朱某构成诈骗罪B.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C.朱某不构成犯罪D.朱某构成妨害清算罪答案:A,B,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ABC项当选。57.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58.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劳务派遣与劳动争议仲裁。A项:《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此,本题中,梁某被派遣到乙公司担任车间主任,显然不属于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梁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连续6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显然不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属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形,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故C项正确。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故D项正确。59.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详解】本题选项A为《选举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为《选举法》第20条的规定;选项C为第18条第2款的规定。ABC项均为法条原文表述,是正确的。对于选项D,根据《选举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必须“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才可以少于二分之一,该选项少了“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条件,所以错误。60.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因此,本案中如果仅起诉苏拉公司,不需追加菲特公司。但是如果要起诉菲特公司,则必须以苏拉公司和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及菲特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单独做为被告。61.行政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A.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同时被告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B,C解析:考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2.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63.甲化妆品公司认为乙广告公司代为制作的广告不能反映其化妆品特点,甲化妆品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广告公司退还所收取的广告制作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甲化妆品公司的同意,乙广告公司将其为甲化妆品公司制作广告的合同转让给了丙广告公司。此时,如果甲.化妆品公司不同意将被告乙广告公司更换为丙广告公司,人民法院应当:()A.告知甲化妆品公司重新起诉B.裁定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C.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D.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当事人错列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该期限是(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C解析: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65.郑某因故意杀人罪被C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执行前,郑某揭发同村钱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法院裁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停止执行死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C: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郑某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无需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答案:A解析:对死刑犯在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在《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3)项都有规定,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A项表述正确,B项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是错误的,C项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表述也是错误的,D项继续执行死刑裁判无须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亦错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66.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许可【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59条规定可知,原则上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所以A项说法正确。尽管刘某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对其有直接影响,该影响不以是否具有现实侵害为前提,因此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诉讼原告资格。C、D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规定,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被告知听证权利并在听证中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B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67.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B.原判人民法院负责C.公安机关负责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缓刑的执行机构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68.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伤害D:无罪答案:C解析:【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69.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实行的管理方式是()。A.配额管理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许可证管理C.备案登记管理D.自由进出口管理答案:A70.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答案:D解析: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71.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C,D解析:。72.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73.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74.黄虎上市公司欲向白狐公司投资。经调查发现,白狐公司的董事长为黄虎公司董事王某的妻子。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王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C.关于此投资事项王某可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因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黄虎公司不能向白狐公司投资答案:A,B解析:A、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黄虎公司向白狐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黄虎公司就可以向白狐公司投资。7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B.《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E.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答案:A,B,D,E解析:选项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6.关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B.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D解析:A、D考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选项A项的说法错误,B、C项的说法正确。其上述法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D。77.共用题干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C:国家应当给予沈某赔偿D: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答案:B,C,D解析:【详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D选项错误。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A选项错误,因为成立只是符合成立要件,仅仅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是存在的,并不一定符合生效要件,可能成立之后无效。B选项撤销该具体法律行为使其效力终止,还可能因为法律修改、政策变化、情势变更等基于合法的撤回、收回、关闭、停止的原因而使其效力终止。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8.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详解】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主要有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等类型。所谓纠问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予以追究,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刑事诉讼类型;所谓混合式诉讼是指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的诉讼类型。职权主义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类型。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强调控辩双方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的诉讼类型。由题干内容“法官消极”、“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表述可知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类型,故本题选B。79.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选民名单应该在选举日的()日前公布。A.20B.15C.5D.7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A.荷兰人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答案:A,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民诉意见》第308、309条.81.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逃税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刑法》第201条和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逃税罪要求:(1)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2)行为特定化为: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③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特指出口退税款)。黄某的电气厂因为虚报年检材料(注意:年检材料不是报税材料),加上朱某的滥用职权而得到退税的待遇,黄某和电气厂并没有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也没有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得到了退税款,但不是第204条第2款所要求的“出口退税”,所以不能满足逃税罪的行为构成。因此关于逃税罪定性的ACD项都是不正确的。但是黄某在年检材料上作假,是获得国家退税的原因,因而可以成立捏造事实,使得税务机关误以为真而处分国家财产的诈骗罪。因此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82.共用题干某案,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认为有一些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那么法院可以进行下列哪些调查证据的工作?A:搜查B:勘验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扣押D:鉴定答案: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3.《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85.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87.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A选项表述正确,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不能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B选项错在根据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请求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即平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当然,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请求确定仲裁委审理和裁决的范围。C选项中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重新仲裁,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选项中只能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不能对法院判决申请不予执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88.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89.下列有关财产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有:()A: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50元整,被失主发现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某甲趁失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倒(失主未受伤),夺路逃走后又被群众抓获。对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B:某乙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对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C:某丙以谈生意为名,约某丁带上50万元的存折(设密码)到一旅馆客房内。某丁到后,某丙问存折带来没有,某丁说带了。某丙随即打电话到银行,问能否取出50万存款,银行方面说可以。某丙即伙同他人将丁某捆绑,搜出存折、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已经下班,让明日来取款。后来某丙等人听说某丁已经报案,潜逃外地。对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D:某戊对某乙实施抢夺行为,将某乙的手包(内有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元)抢到手,某乙当场发现自己的手包被抢,立即追赶某戊。某戊被某乙抓住后,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某乙扎成轻伤。对某戊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所转化成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D解析:【考点】财产罪的认定。详解:某甲窃得50元钱被扭送,中途企图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属盗窃行为,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注意:虽然扒窃构成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也应根据情节综合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某丙虽然抢取了存折,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问题,但抢劫数额巨大的为例外情形,故C项不当选。90.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公益诉讼【详解】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选。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团体,B选项说法正确,不选。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弥补了先前只注重对公民私益保护的局限,更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不选。提起公益诉讼并不要求必须存在实际损害,只要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可,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91.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8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的)。故13项说法错误。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92.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解析:【考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A、C选项分别规定在《宪法》第3条第2、3款中,B项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内容。而我国宪法未规定法院拥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D选项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员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A.高某B.高某的妻子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5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中,近亲厲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答案为A、B、D。94.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B.刑罚的目的和刑法的任务,二者是一回事C.刑罚的目的不包括提升犯罪人的道德D.随着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存在不同答案:B解析: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根据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的人还是尚未犯罪但可能犯罪的人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刑罚的目的不包括提升犯罪人的道德。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与刑法的任务不是一回事。95.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答案: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96.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A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此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财产超过合法收入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行为。故A项错误。B项,“不能说明”指在审判结束前不能说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来源的,不再成立此罪。故B项正确。C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成立赌博罪。朱某虽然有到澳门赌博的行为,但既不是以赌博为业,更不是聚众赌博,所以不成立赌博罪。既然朱某的赌博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赌博罪,则自然不会有管辖问题。故CD项错误。97.债权人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A.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B.仅对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拘束力C.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可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但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不能就担保关系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参见《督促程序规定》第4条。但要注意,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失效。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建筑工人甲在施工楼上搬运重物,其工友乙突然精神病发作,朝甲扔来一块石块,甲头部被击中后,本能地用双手捂脸,使重物脱落,将楼下3名施工人员砸死。甲的行为应为:()A: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B: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C: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承担责任D: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意外事件。详解:甲不具有成立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避险意识,而且即便他具有避险意识,造成的结果也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成立紧急避险。但是由于甲对自己的行为以及3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结果没有主观罪过,所以应为意外事件。因此,本题应选B项。99.某省会城市设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关于该城管局,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它可以行使行政拘留处罚权B.它可聘请协管员,并可委托协管员扣押占道、无证经营商贩的物品C.它实行垂直管理体制D.它的设立须经该省人民政府批准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B项中的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故B项错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因此,城管局应当是政府部门,实行双重管理,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市城管局的设立,由市政府提出方案,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故D项正确。100.共用题干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B.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贸出庭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决定”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D错误。本题选B。3.下列有消费者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人格B、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C、消费者协会有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D、消费者协议只能支持起诉,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答案:B,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并无这样的法律要求。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D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答案:A,B,D解析:(原公布答案ABD,正确答案应为BD)。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项错误。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正确。由于法院曾经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从实体上已经解决与此相关的纠纷,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C项错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笔者认为应为BD。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选ABD,值得推敲。5.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保护性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和引渡。A和B项,本案中甲国人张某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企业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对此享有的是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保护性管辖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1)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2)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所以A正确,B错误。C项,公海上甲国的船舶内部空间由船旗国即甲国实行专属管辖,故我国不可派员在公海缉拿张某。所以C错误。D项,本案中,中国与甲国的法律均认定张某行为是犯罪,但两国间并无司法协助协定即没有引渡条约,根据引渡的“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甲国并无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所以D错误。6.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本案中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检察院决定对吴某监视居住时,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B、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时,应将吴某监视居住的2个月折抵刑期1个月C、法院不得对吴某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D、侦查期间,对吴某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不得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以上),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B选项并没有说明监视居住是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B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所以,C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公安部规定》第112条规定,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D表述错误。7.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孙某在过街天桥上占到摆摊,遂组织工作人员徐某、孟某前往调查。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孟某对孙某实施殴打,后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孙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医疗费B.未成年子女生活费C.残疾生活辅助具费D.残疾赔偿金答案:A,C,D解析:ACD选项正确,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増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可知,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只有人身侵害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给予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本题只是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条件。故B选项错误,不选。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05年4月2日时效届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提高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时效问题进行判决。故本题无答案。9.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下题。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囯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10.关于《刑法》第415条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刑法》第415条规定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证件罪C.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D.《刑法》第415条规定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答案:B,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1.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始于北齐,这一称谓一直沿用到、()A.清末B.北宋C.明D.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时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2.李某于201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2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同年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C: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答案:B,C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详解: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中止,属于重要考点,而且新《保险法》对旧《保险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值得关注。《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保险合同的效力从2012年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C项正确,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不再区分是否交足两年保费而规定退还保费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律改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A、中国法B、瑞典法C、日本法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B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14.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回避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A、B、C、D015.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项:《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16.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铪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A,D解析:。、囯税局局长乙显然构成受贿罪,选项A正确。他为了不将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例如公安局长将打击'犯罪的部署泄露给犯罪分子。乙显然不构成此罪,选项C错误。乙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法条竞合,此时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庳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己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不是渎职罪。选项D正确,选项B错误。注:题干中的“偷税罪”巳取消,改成“逃稅罪”。17.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3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乙、丙三人对各出资4万元合建的三层楼为按份共有关系,其各自共有的份额为小楼的1/3,而非三层中的任何之一层。乙出卖其所居住的第二层并非是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占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甲、丙均反对,故此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18.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D.提出对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19.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20.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称判决不公,法官有受贿行为,偏袒乙公司。甲公司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后,乙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直接到甲公司生产车间将生产成品全部扣押。法院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但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完毕。正在这时,该法院获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通知,于是向乙公司发出了执行回转的裁定,法院执行中的错误有:A.立案后应向被申请人发执行通知书而未发出,而是直接执行B.裁定执行回转C.在甲公司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乙公司的执行申请D.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选项A错误。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4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项表述错误,C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再审法定原因进行了新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次修改删除了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处,主要考虑到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错误的,一般都表现为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而这些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再审。况且,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纠错机制。所以,D项表述错误。21.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22.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23.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冒名入股时,被冒名的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入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A、B、C项: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鉴于王大伟是冒名者,为公司股东,王小伟不是股东,因而应请求王大伟而不是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D项错误。25.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26.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答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2条第1款规定,本题无答案。特别注意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27.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28.中国平信公司(卖方)与英国简宁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平信公司收到简宁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甲银行通知并保兑。平信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告破产,该行不承担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平信公司委托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的业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信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单方面撤销其保兑B.平信公司应直接向简宁公司收取货款,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通过信用证的方式已不可能获得货款C.平信公司应当将有关单据直接寄交简宁公司,同时要求其采取汇付方式付款D.平信公司只能委托保兑行向简宁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答案:A解析: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30.关于合伙企业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事合伙从事较为松散的营利性活动B.具有法人资格C.合伙具有资合性D.组织形式具有持续存在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特征。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其具有的特征有:(1)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伙具有人合的团体性;(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32.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33.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康某是某厂司机。2005年12月24日,康某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张某要去福建某厂送人造金刚石,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于25日下午准备了调换金刚石的十个黑色塑料袋和河沙。26日晚,康某开车送李某和张某去火车站。在火车站,康某趁李某、张某吃饭之际,以修轮胎为由,单独将车开到一汽车修理铺。康某在修理铺用事先准备好的河沙换走了价值24万元的人造金刚石。后康某又将车开回火车站。李某和张某出于对康某的信任,没有检查,就带上货物上了火车。康某的行为构成:()A:侵占罪B:诈骗罪C:职务侵占罪D:盗窃罪答案:D解析:【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详解:康某对单位的人造金刚石不享有控制权,其采取了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构成盗窃罪。34.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以下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消灭:()A:患精神病的被代理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C: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消灭D: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定诉讼代理权。详解:B项错误,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因此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仍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A、C、D项正确。35.厦门雅宝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雅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1999年,今点万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雅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雅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雅宝拍卖公司。为此,厦门雅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B.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雅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D.雅宝拍卖公司无须赔礼道歉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根据上述法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题中,今点万维公司虽然申请了“雅宝”服务商标,与厦门雅宝公司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相同,但今点万维公司所用的商品为商标分类第35类服务商标范围,与厦门雅宝公司的商标类别为第38类不同,故不构成侵权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C: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判答案:A,B,C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可见,除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对有调解必要的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C项。37.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38.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B.科研组织承担责任C.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承担连带责任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各承担一半责任答案:A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39.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40.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41.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可知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42.共用题干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4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共有三种: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B.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C.上诉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撤诉。按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是一个意思,所以A项错。第三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D项错。C项错在缺少条件“合法传唤”和“无正当理由”。44.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交货期限为2000年5月10日。甲方使,用该钢材建造房屋,预计开工时间为2000年12月日。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需延期3个月B.乙方因一场意外火灾,暂时无法发货,需延期3个月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乙方正在办理与丙公司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需延期3个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迟延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权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如果迟延履行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人首先应催告,在催告期限内对方未履行的,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45.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258条。46.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47.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A.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本人与其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律师事务所赔偿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D.律师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律师职业责任。48.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是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D错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B错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C正确。50.★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A.悔供B.翻复C.翻异D.否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答案:B,C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生间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52.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选项B错误。《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选项C正确。《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53.案情: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问,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问题: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2,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3,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对于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如果认为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则该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认为一命换一命虽然是违法的,但在行为当时不能期待李某不这么做(缺乏期待可能性),则李某的行为可以成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对蔡某妹妹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由蔡某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即可。54.共用题干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答案:C解析:【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5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以自然法(道德)评价实在法B.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C.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D.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这是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56.以下不属于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是( )。A.法定垄断性B.地域性C.有形性D.时间性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57.甲在一天夜班下班回家的途中,被人抢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犯罪嫌疑人乙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査认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乙、其所在的单位和被害人B.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立即生效C.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D.被不起诉人乙和被害人甲一样有权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和对被不起诉人的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77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才有权申诉。58.下列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和通知保险人事宜的说法错误的是:()A.保险事故发生后,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B.因通知义务人的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D.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答案:A,B,D解析:。《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知义务人中无保险代理人,故A项错误。重大过失,方适用上述第2款,故B项错误。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故C选项正确。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注意本条适用的通知义务人是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59.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60.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6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问题:该诉讼不属于哪些类型的诉讼:()A.确认之诉B.变更之诉C.禁止之诉D.给付之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诉的类型。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种类中没有禁止之诉,因而C项不正确。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应属于给付之诉,答案为ABC项。62.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抽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撒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63.甲乙两人达成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万公斤苹果,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其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价款不明确的,合同应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过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D:甲交付苹果义务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由甲负担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履行规则的优先方法,但依题意此种方法不能解决本题的问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三项均正确。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项错误,当选。64.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下列哪些权利?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答案:B,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得到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65.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66.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选项D是正确的。本案中,刘某是因为没有注意下方有人才造成张某的死亡,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认为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张某的死亡,也就无从说起放任,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虽然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优于普通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则,刘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报告事故时虽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是这一谎报行为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该隐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选项C是错误的。67.下列关于宅基地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B.宅基地不得转让C.农民住宅用地,不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农民确有正当理由转让宅基地的,可以再申请一处宅基地答案:B,C,D解析:考查宅基地的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这是关于宅基地的唯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一户一处,不得转让,需乡镇政府审核及县级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68.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A.拟判处死刑的案件B.拟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C.人民检察院抗诉D.上诉人上诉的案件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BD选项错误。69.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解析:。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A:周某武装掩护走私汽油,偷逃税款500余万元B:何某未补办手续,在保税区中将来料加工的黄金在境内销售,偷逃关税15万元C:蒋某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人收购淫秽物品以出售牟利,数额巨大D:银行工作人员许某得知走私犯罪分子走私获利后,为其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答案:A,B解析:A选项中,武装掩护走私行为,法条规定的意思是按走私武器、弹药罪处刑,而不是以此罪名定罪,罪名仍根据走私对象来定;依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走私黄金“出境”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选项为入境,故只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选项因事先无通谋,构成洗钱罪。7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下列问题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分歧较大,难以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问题;(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A项错误。BCD项,预期违反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根据公约,如果被中止方的行为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合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C项错误;无论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B项正确;如另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D项错误。72.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73.甲国因其领海海域海盗猖獗向联合国安理会请求国际社会在打击海盗上予以协助。安理会通过了他国军舰可进入乙国领海打击海盗活动的决议。乙国军舰在甲国附近公海登临一疑为海盗的船只时,因该船置之不理而使用了武力,造成了该船的损失。后查明该船并非海盗船。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A.尽管有决议,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仍然属于侵略行为B.安理会的决议并不能使外国军舰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C.军舰在公海有合理根据认为某船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有登船检查的权利D.乙国应对乙国军舰对被临检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因为外国军舰进入乙国领海是依安理会的决定进行的,不属于侵略。B正确,安理会的决议只针乙国请求外国军舰参与打击其领海的海盗一事,并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C对,依海洋法公约,在公海,军舰和军用飞机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均拥有登船检查的权利。D对,嫌疑经证明无根据,临检国需承担对被监检船舶造成的损失。74.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75.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在现场询问、C项到丙的住所询问以及D项到证人丁提出的地点询问都是正确的。B项“传唤”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错误,因为传唤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题选B。76.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房屋B.汇票C.古字画D.书籍答案:A解析:知识点:可设定质权的标的范围。按照规定,我国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押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77.★曹法官是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其妻唐律师是B市TC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唐律师在其执业推广过程中声明其擅长处理在B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曹法官在得知唐律师的这一行为之后,制止了唐律师。曹法官的行为体现了法官职业道德哪些方面的要求?()A.确保司法廉洁B.忠诚司法事业C.坚持司法为民D.维护司法形象答案:A,D解析:。78.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C项。79.周某于1999年7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家中,将其强奸后杀害。周某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动员周某去公安局自首,周某不肯去。于是周父在家看好周某,周母去公安局报告。到了公安局,周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田某,周母即把情况向田某说明。田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田某还向周母透露了办案警察所处的位置,周母听了田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周某逃跑。田某的行为构成:()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窝藏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D解析:【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田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负有查禁犯罪之责,其知情后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提供便利帮助周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80.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加以解决?()A、某私营企业不服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000元,发生纠纷B、英籍工程师赖特与我国境内企业华盛电子公司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C、马丽调离公司时不服公司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D、方丹因公司未批准其探亲假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认定。详解: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纠纷,B项属于境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C、D项是执行国家有关培训、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所以,答案为B、C、D三项。81.以下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由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专利纠纷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解析:。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亊法院在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A项正确;著作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而非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D项错误。82.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B、均应适用中国法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答案: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权利人在韩国和中国均注册了商标,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指控,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也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本案中,法院地在中国,即可以选择中国法。乙公司在中国和韩国均存在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保护地分别为中国和韩国,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和韩国法。83.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该公司不服起诉,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工商局。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通知该公司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B:法院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C:该公司拒绝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D:法院依职权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答案: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只关注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本题中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予关注。《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不能得到实现。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此请求只针对工商局提出不能得到实现,因为扣押是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实施的,两局均解除扣押才可返还。故D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84.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答案:B,C,D解析:B选项法院裁定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后才裁定执行终结(此时终结执行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关于审判和执行的关系,首先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因为作为执行的依据还有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以有些案件不经审判依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D选项有些案件的判决并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有些案件的判决虽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但义务人自觉履行债务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后也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执行并不一定是审判的继续,故C、D选项错误。当然,民事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而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A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85.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监察业务上,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B: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C: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D: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A错误,不选。86.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7.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答案: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据此,A项“对法院无约束力”表述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该条第50条第1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据此,B项“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表述错误。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据此,D项“仅”字表述错误,还可以从立法会议员中委任。88.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答案:A,B,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五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抵押担保是债务人乙自己提供的,债权人甲须先就抵押实现债权。选项D正确,《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89.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答案:B解析:【考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详解】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按其效力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与其相抵触。故③错误。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现在的学界通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由于立法解释仍然是对刑法的概念、用语、条文等进行解释,故同样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故①错误,②正确。与类推解释不同,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故④错误。因此B正确,ACD错误。90.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据此可知,若戊放弃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丁依然享有抵押权,故丁应优先于戊受偿。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若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甲、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甲、乙是按份共有人,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91.李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高大爷一手把他养大,李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高大爷。高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确认判决。详解:确认判决的特点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状态如何。本题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法律关系,所以为确认判决,应选B项。92.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93.下列各项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的是:()A: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29英寸彩电一台B: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C: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合同答案:B解析:A项中李某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效。B项公证并不是遗赠生效要求,遗赠有效。C项、D项都属于违法行为而无效,本题选B。94.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的分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并未发生变更,故A选项错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故B选项错误。在本案中,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仍然是让被告履行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5.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B.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C.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D.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答案:A,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A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B选项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D选项错误。96.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9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社会治安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B.某乡政府作出的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C.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家长不送适龄子女人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答案:B,C,D解析:。A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王某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是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特定事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D项的税收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9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2012年)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答案:A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据此,A选项作法违反规定,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可见,B选项中律师的意见不被法院接受的,属于正常情况,显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不选。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1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3项,以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及其制品作抵押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据此,C项不违反规定。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B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合同和公司章程显然不属于必须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形,可以代理。故D项不违反规定。99.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100.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B解析: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人的解释,显然是宣称某商场自己具有解释权,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故A项错误。哪些商品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某商场与刘女士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显然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故B项正确。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事人当然不享有此种解释权,故C项错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显然是不履行促销义务,故D项错误。卷III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为如下三种情况、(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对此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解释为有权解释B、该解释为立法解释C、该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需进一步明确界限”问题所作的解释D、该解释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答案:A,B,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6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项错误。2.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3.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答案:C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详解】《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见,经保险人承保合同即成立,保险单未送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保险单为保险合同凭证,所以,B选项也错误。4.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____领事特权与豁免。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筑市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霞。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些主张是正确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马无法负责答案:B解析:B。根据《附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6.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答案:B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B.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具体表现在党为法治事业制定阶段性的具体目标D.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为加强和改善科学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由此可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在宏观层面,而“阶段性的具体目标”属于中观、微观层面,它显然有异于宏观层面的“大局、战略、方向、大事”,“阶段性的具体目标”是由党领导下的其他机关完成的。8.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一些新的通讯传媒手段也随之诞生,如微博、微信等。新的通讯模式也带来了网络诽谤、色情传播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有一种观点强调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对于那些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对其设定较重的罚款、拘留行政处罚甚至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对网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C.微博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活动,侵权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对基本权利的常见的限制方式D.由于网络规制立法还需要经验积累,因此可以按照往年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设定部分限制网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A,C解析:考查宪法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则。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之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条之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共用题干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A:告知乙另行起诉B: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C: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10.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11.2012年1月5日,武某因盗窃嫌疑被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武某不服上诉,2012年6月4日,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经再审认定武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某省高级法院改判并予以释放。武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1月5日算至2014年1月8日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6月4日算至2014年1月8日答案:A,B,C解析:《刑事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故对武某的逮捕,国家不予赔偿;对其执行刑罚的部分,国家应予赔偿。故A、C项错,D项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参照该款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某市中级法院,B项说法不正确。12.下列属于关于土地的相邻权的有( )。A.邻地通行权B.相邻通行权C.相邻水流排放权D.相邻环境保护权E.邻地安全保护权答案:A,E解析:知识点:相邻权的类型。关于土地的相邻权:(1)邻地通行权;(2)邻地管线安设权;(3)邻地使用权;(4)邻地环境保护权;(5)邻地安全保护权。13.某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12年3月某日,由于该厂技术人员何水超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的污水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说法正确的是、()A.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杏花村村民李成德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800元,李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德欲起诉,应将化肥厂与何水超列为共同被告B.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杏花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仅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C.附近临汾村村民林叶旺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羊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化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D.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漸趋恢复正常,附近杏花村村民赵三立的一匹马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环境污染责任讲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I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何水超是化肥厂的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也是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化肥厂承担责任,李成德应将化肥厂列为被告,故A选项说法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化肥厂违法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造成严重后果,不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过失并不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只有故意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题中,临汾村村民只是看管不严而不是故意,所以不属于免责情形,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说法错误。D项,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也不要求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化肥厂排污标准达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于排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化肥厂不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与赵三立的马匹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U项说法正确。14.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答案: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A选项中体现的应当是同等原则,而不是平等原则,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就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有多个方面,其中就包括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自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不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这并不违反处分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支持起诉原则。该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遭受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但是,支持方不能代替受损害方提起诉讼。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15.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郭某可以提前3天通知天天饭店解除劳动合同B.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天天饭店C.郭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D.月月红酒店应与郭某对天天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16.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追赶小偷。追赶了2公里,终于追上小偷。但是小偷持刀刺向甲,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向小偷,将小偷砸成重伤。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B.乙试图入户抢劫丙。他用刀子顶在丙的熟人丁背上,以杀害丁相威胁,逼迫丁叫开丙的家门,然后乙对丙实施了抢劫。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他属于紧急避险C.王某的LV拎包被盗。第二天,她在大街上看到戊背着自己的小包,即向戊索要自己的包。戊承认包是自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己盗窃的,但坚持不还给王某。王某激愤之下,就用手里的酒瓶砸向戊,造成戊轻微伤。戊因为恐惧将包还给王某。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刘某家里发生大火,但家里无人。其邻居胡某破门而入,把火扑灭。刘某可以以“没有承诺”为由,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A中,在财物犯罪中,整个追击过程都被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追击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构成自救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D属于“推定的承诺”。此时的判断标准是一般人的看法,而不是胡某的看法。即,即使胡某不承诺,如果一般人都会承诺,我们也认为这种行为是推定的承诺,不构成犯罪。17.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离婚案件时,双方家属在法庭上大打出手还打砸法庭设施,人民法院决定对甲乙双方参与斗殴的家属丙、丁两人予以拘留和罚款。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丙、丁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丙、丁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从重处罚,裁定对丙、丁二人处以15日拘留,各10万元罚款C.法院对丙、丁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D.丙、丁不服上诉,当即向本院申请复议,法院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处置不当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审理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答案:A,B,D解析:考查对强制措施的复议。根据《民诉解释》第185条的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故A、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故C项正确。18.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答案: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选项D);(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选项A),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19.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B.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C.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送达近亲属D.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近亲属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必须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上诉;回避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给近亲属。故ABC为正确选项。20.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AD项正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选项B错误。证人的诉讼角色与其他诉讼角色(如诉讼代理人)不应该混同,因为,诉讼角色的混同会导致证人作证动机的扭曲,很难以叙述自己感知的事实真相为基本出发点。在C选项所述案例中,如果法院准许乙作为案件的证人,则乙不能再作甲公司的代理人,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代理人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作为证人,则会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选项C正确。22.下列关于侦查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在侦查过程中,逮捕必须有证执行B.在侦查过程中,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C.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拘留有可能无证执行D.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搜查只能有证执行答案:D解析:逮捕必须持有逮捕证,A正确。《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可见,B正确。一般来说,拘留需要持有拘留证,但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即无证执行。C正确。《刑诉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23.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2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25.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A,D解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是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其含义各不相同,量刑也不同。(1)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与主犯相比较而划分的共犯种类,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因此选项C正确。(2)—般而言,首要分子都是犯罪的主要策划者和参加者,都是主犯。但是主犯是相对于从犯而言的,没有从犯,也就没有主犯。在聚众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89条第2款,第291、242条),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这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此,选项B正确。(3)我国旧《刑法》把胁从犯规定为:“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这个规定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为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和过失。法律不应处罚不具有罪过的人。因此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取消了“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规定。现行《刑法》第巡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项A错误。(4)《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没有规定“比照主犯”,因此这里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规定,比照该共同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选项D错误。26.老王和小林合作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小林欲将该软件出租给某网络公司使用,遂与老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王未提出任何理由,但坚决不同意出租。后小林自己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网络公司使用其软件4年,网络公司支付使用费8万元,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因该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B:因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两人应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C:因老王不同意出租,故小林无权独自行使著作权将软件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D:因老王和小林是软件的合作作者,小林收取的8万元使用费应分给老王一半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二人共同享有,A选项正确;两人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B选项正确;老王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小林将该软件出租,但小林应将出租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老王,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7.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解析: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财团法人并不设意思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本题的答案为ABD。28.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29.下列案件事实中,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乙公司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的事实B:李某诉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而电死其牛,就李某无视危险标志而牵牛经过高压线的事实C:胡某诉吴某饲养的狼狗咬伤自己,就胡某故意受害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D:曾某诉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致使自己人身伤害,就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证明责任倒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中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符合题意。需要注意的是C项,要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五)项的修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动物致人损失诉讼中,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不需要被告证明。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对胡某故意受害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事实,需要被告证明。30.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B、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C、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D、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A,B,D解析:【考点】宪法的发展趋势【详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重视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发展的共识,A选项正确。而人权的保障需要宪法的有效实施,世界宪政实践表明,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对保障宪法实施意义重大,如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宪法监督也就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B选项正确。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大是趋势,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因此C选项错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这在宪法的人权保障方面尤为突出,也就是说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D选项正确。31.关于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法院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录像在未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作为典型案例上传至法院网站B.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一个社会知名生产企业之间的诉讼由于涉及诸多消费者的权益,法院决定公开调解书C.主持调解的法官将调解结案案件中企业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公司谋取利益D.主持调解的法官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将其主持调解案件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告诉国家安全机关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的公开。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A选项未获得当事人同意,C选项并非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保密的例外情况,因此,本题答案为BD。32.依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项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D.公司合并.分立的E.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表述不完整,不选。33.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礼的各种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B.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知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如“五礼”C.“五礼”是指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其中凶礼是指丧葬之礼D.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但是还不完全具有法的'基本特性答案:D解析: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以A项正确。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所以B、C项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具有法律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D项错误,当选。34.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35.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F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B.尽管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仍需履行保函义务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D.保函被担保人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方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金融法。《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A错误。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B正确。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尽管该保证旨在保障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不受损失,但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无须进行实质的审查,C正确。见索即付保函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该承诺自保函开出后即产生约束力。一旦出现不履约情形,受益人事先无须对合同违约方采取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D错误。36.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已的判决先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2.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是7日以内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3.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4.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B: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而遗弃罪则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犯罪C: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D: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后不召回,引发事故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答案:A,B,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捡拾毒品而私自销毁的,不满足持有的情形,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A错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遗弃罪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选项B错误;宠物饲养者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能履行其义务而不予履行,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不召回,属于应履行召回义务而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38.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A,B,C,D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同时,乙收受甲10万元感谢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乙1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A、B、C、D四项正确,当选。39.《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项不正确,张斐、杜预是晋代的律学家,他们所注释的是《晋律》,而不是《唐律疏议》,只是他们所作出的成就被《唐律疏议》所吸取。D项错误,《武德律》产生于《唐律疏议》之前,《唐律疏议》不可能对其产生影响。40.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4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使馆的外交特权及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所以,即使使馆发生火灾,如果未得到使馆馆长允许,驻在国也不可进入使馆进行救援B.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但仅限于两国关系友好时期,在战争时期,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可以进行封存或检阅C.使馆享有通信自由,所以,驻在国不得干预使馆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与派遣国进行联系D.使馆公务用品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各种捐税,包括关税在内答案:A,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也不能对馆舍进行任何司法程序,没有得到馆长许可,接受国的警察、司法机关人员等都不得进入使馆。维也纳公约没有规定任何例外,例如,它没有规定在发生火灾、流行病或其它特别紧急情况时,接受国官员可以不待馆长许可就进入馆舍。B错,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得侵犯的,包括外交关系断绝或发生武装冲突时,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C错,使馆的通信自由指当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D对,依公约,使馆免纳捐税的项目有:使馆馆舍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但其为对提供的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的,例如清除垃圾费,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在关税方面,使馆公务用品(例如办公室家具、打字机、车辆)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42.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43.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4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选项C错误。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选项D正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45.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洗钱罪D:赃物犯罪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46.甲市工商局经济检查科接群众举报,称甲市燃气公司强制收取小区业主保险费。经查,燃气公司从2017年1月起,在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与乙保险公司甲市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为其代收居民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以保费的8%支付给燃气公司作为业务代理费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市燃气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B.乙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燃气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保险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B,D解析:考查商业贿赂行为。A选项正确,燃气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BD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19条规定。C选项错误,依据为《反垄断法》第47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C选项的内容混淆了该条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公司欲购买一套加工设备,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但是乙公司伪造了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与甲公司进行协商,甲公司为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花费差旅费8000元。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遂与乙公司停止了谈判。乙公司将与甲公司谈判期间获得的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乙公司提供虚假情况与甲公司进行谈判,造成甲公司8000元的差旅费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花费的差旅费,所以A选项正确。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C选项正确。丙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以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48.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C.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据此,承诺到达,合同不一定成立,A错误,当选,C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B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D正确,不当选。49.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50.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5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行使不同的职权,在下列选项中、①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③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④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什么?()A、①②⑧④B、②③C、①②④D、②④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取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依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比较以上法条可知,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②、④两项。52.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双方约定乙厂交货),乙厂不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厂的侵权行为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甲的行为使乙的利益在客观上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为纯粹利益损失。虽然乙的利益损害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甲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甲、乙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认定为侵害了乙的债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3.共用题干甲和乙都在某酒店住宿,某日在酒店餐厅发生争执,进而动起手来,甲用水果刀将乙扎伤,乙当场死亡。酒店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将甲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侦查人员决定先行拘留甲,则:()A:公安机关拘留甲时,应当出示拘留证B:公安机关拘留甲应经人民检察院批准C: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12小时以内讯问甲D:如果甲是聋哑人,讯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答案:A,D解析:【考点】单位和个人保护现场的义务和侦查权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酒店有义务维护其范围内的顾客的生命安全和秩序,对于违法者可以抓获并及时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不能自行讯问和进行搜查。本题正确答案为A.B。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勘验、检查的程序和扣押的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可见,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见,D正确。本题应全选。【考点】拘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而无需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D。54.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201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答案:解析:1.2011年7月5日生效。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2.没有。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5.丙在9月15日,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不需要。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解答本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给存货人,而保管合同则无此规定。另外,要掌握这两类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特别是寄存人的声明义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55.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问题】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构成绑架罪既遂。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56.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B项,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使电气厂获得了国家退税,给国家造成300万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B项正确。C项,由于朱某并不是税务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C项错误。D项,作为对朱某滥用职权的感谢,黄某动用关系帮助朱某升官,并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即朱某付出了职权行为,但并没有收到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回报,所以朱某不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57.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C、兰某某为第三人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58.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下列有关宪法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立法机关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经常采用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苏俄B.司法机关监督,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奥地利C.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专门设立的非司法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D.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方面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保障的方式,立法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起源于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专门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规范”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59.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B.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C.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答案:B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秘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前3款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人,因此D项错误,答案选B。60.共用题干春晖旅行社导游华某胁迫旅游者李某等10人购物。某县旅游局以此为由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但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并处罚春晖旅行社。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变更对华某的处罚B:撤销对华某的处罚,并责令县旅游局对华某重作处罚C:责令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依法作出处罚D:直接对春晖旅行社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B,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61.甲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不慎将乙撞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抢救乙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甲感到很紧张,遂到寺庙中祈祷乙快点死去。在其祈祷后的第二天,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D解析:乙的死亡原因仍然在于甲的驾车撞击,因此甲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正确。甲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交通肇事罪即属“另有规定”,因此只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甲的祈祷行为并非危害行为,故A、B两项错误。另外,过失犯罪以行为人最终造成的结果定罪处罚,而不以其过程中呈现的某个状态定罪处罚,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项错误。62.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63.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1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1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1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问题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军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由原户籍所在地甲地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64.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65.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6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B.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使用之日起满10年丧失C.产品只要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产品责任D.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满20年丧失答案:C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68.“萨力”轮是甲国的货轮,“精灵”是乙国的科考船,“万里行”是丙国的油轮,“Derha”是丁国的捕鱼船。依《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些船舶在他国领海通过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有害行为?()A.“萨力”轮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违反沿海有关规定卸载了部分商品B.“精灵”科考船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自行决定起落了直升机C.“万里行”通过他国领海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D.“Derha”捕鱼船在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时,进行了捕鱼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此答案是ABCD。6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甲对设置在百花公园内的某知名雕塑家的最新作品临摹,并在公园内将临摹的小型雕塑摆摊售卖B.乙出版公司将国外知名期刊《NATURE》最新发表的科研文章翻译并以成本价格售卖给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使用C.丙歌星为给市福利院筹款免费演唱张某已经发表的歌曲,虽然演唱行为未经许可,也未付费,但在演唱时明确说明这是张某最新创作的歌曲D.丁是文艺评论家,在一篇介绍评论作家李某的论文中而大量的引用了李某的作品,被引用部分占到了论文总字数的五分之一答案:A,B,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考点,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合理使用行为判断。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也仅限于“临摹”,不能够“售卖”,A是侵权行为。B选项中的“售卖”行为已经属于“出版发行”行为,是侵权。C选项中是为“筹款”而进行的演唱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费表演”,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引用行为是否适当并不是按照引用的字数来决定的,而是看被引用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内容。D选项不能认定构成“核心内容”,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70.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详解】《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因此,A、B选项均是正确的。依照《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无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均是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71.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2010年)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书证D.物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上,本题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关键是看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证据能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无法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待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在本题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是书店遭受的损失,即侵权案件的损害结果。被损毁图书就能够单独反映这一情况,能够直接指向损害结果的多少,因此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A选项正确,B选项是错误的。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证据的法定种类上,本题涉及书证与物证的区分。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则是利用物体外观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的分类一定要结合题目中所提问的角度加以判断。图书如果从内容来证明案情,则是典型的书证。但在本案中,书店提交被损毁图书的目的只是为了证明遭受的损失,图书损毁属于图书的外在物理特征,无需通过图书内容进行证明。因此,被损毁图书属于物证,而非书证。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72.以下有关国务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连选连任不能超过两届B.决定省级行政区的建置C.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的区域划分D.批准民族自治地区组织公安部队,维护当地秩序答案:A,B,C解析:《宪法》第87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此A项错误。第89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B项错误。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错误。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因此D项正确。73.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A.承认B.放弃C.变更诉讼请求D.进行和解、调解E.提起反诉答案:A,B,C,D,E解析: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74.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A、汇付B、光票托收C、信用证D、跟单托收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汇付。汇付依使用的信用工具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75.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帮助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人C.如行为人已知通风报信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为使其逃避处罚,即使被通风报信的对象经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通风报信行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该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法人应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为凯旋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德胜公司的债务由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凯旋公司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92条、196条规定,德胜公司为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发生的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为正确答案。77.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78.甲国和乙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条约,约定将甲国的一个岛屿割让给乙国。甲国的一个省通过填海造田的方法增加领土面积,其中一部分已进入乙国领海。甲国长期占有南极的大片土地,并宣布该土地归甲国所有,与此同时甲国宣布对某个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先占。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割让不是现代国际法允许的领土取得方式,该岛屿的割让无效B.甲国某省的做法符合国际法C.甲国宣布南极的土地归其所有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D.甲国可以对该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先占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割让属于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其性质具有两可性。非强制性的割让是合法的,强制性的割让是非法的。本题中的割让显然属于非强制的割让,是合法的。大家注意,不是所有传统方法都不合法,都无效。另外“割让”在领土取得方面是一个中性词。选项B错误。甲国某省的做法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添附,属于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这种方式也具有两可性:自然添附和不损害他国利益的人工添附是合法的;损害他国利益的人工添附是不合法的。本题中特别强调该行为进入乙国领海,故而是不合法的。另外可以简单联想记忆为:可以围海造田,但不能把日本围起来,尽管梦见好几次了。选项C正确。目前国际法上对南极领土的规定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显然甲国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选项D错误。先占的对象应该是无主地,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都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准确来说,现在已经没有无主地可供先占。79.美国甲餐饮集团在我国境内某经济特区独立投资设立一家快餐公司,甲餐饮集团和快餐公司采取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餐饮集团委托该市一家旅游公司先向市政府提交拟设立快餐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用地面积、能源需求的报告,然后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文件B:甲集团以烹饪配方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25%C:领取营业执照后第二个月甲餐饮集团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0%,第二期出资到第二年才缴清D:该快餐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就将其餐饮设备抵押给一家旅游公司,但没经过市政府的批准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A项正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B项错误。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故C项错误。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故D项错误。80.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8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丧失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E正确。82.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企业对此进行了保证担保。甲企业以该款偿还了以前所欠乙银行的贷款。甲企业向丁银行贷款500万元,戊企业对此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进行了保证担保。甲企业以该款偿还了所欠丁银行的贷款,该贷款戊亦曾进行了担保。因甲企业到期不能向乙银行、丁银行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乙银行的500万元贷款,丙应承担保证责任B.对乙银行的500万元贷款,丙不承担保证责任C.对丁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戊应承担保证责任D.对丁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戊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8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85.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I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答案:A,C解析:A、C考点:夫妻财产制度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D选项不当选。86.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C.享有民族立法自治权、财政经济立法权、语言文字自治权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治区可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行生效答案:A,C解析:。87.甲发明出一种超长时间待机的游戏机并将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后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故乙可以解除与甲的合同B.若乙的申请被驳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则乙可以解除合同C.若乙的专利申请系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则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D.甲和乙的合同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日生效答案:B,C解析:依照《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选项C正确。甲和乙的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故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C。88.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乙在收到判决书一个月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祖传玉器被甲占有。乙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该玉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根据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B: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C:按照新案,予以受理D:按照二审程序,予以受理答案:C解析:【考点】离婚案件判决涉及未处理财产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的玉器在判决中未作处理,因此,应按照新案予以受理,故C项正确n90.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元恶意,该行为就有效答案:D解析:【解析】D。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气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以D项正确。AB选项都认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该判断正确;但《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AB项错误。C选项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明显不符合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不正确。91.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答案:A,B,C解析: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乙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甲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92.王某对县民政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供了由民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该局发布的文件证明其决定合法。法院审查后认为规章和文件均合法有效。有关法院在判决书对二者的适用和引用,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对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述B.不能承认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效力C.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但不能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D.既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也可以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行诉解释》第100条。93.★罗马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系统、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有关表述正确的有、()A.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B.特别诉讼早于程式诉讼C.最高裁判官凭借权力,发布强制命令采取特殊保护方法,不按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D.程式诉讼早于特别诉讼答案:A,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诉讼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理。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第一,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过去实施的旧式诉讼程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于是最高裁判官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来弥补上述缺陷,出现了程式诉讼。第三,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或者案件要求迅速处理的情况,于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94.下列费用中,属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有( )。A.征地管理费B.青苗补偿费C.安置补助费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E.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答案:B,C,D解析: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95.周某的丈夫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杜某的小孩救出,周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杜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杜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杜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杜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B.周某无权请求杜某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有权请求杜某赔偿精神损害D.周某请求杜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CD.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97.下列哪些情形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A:对真币加工改造,增加其面值的B:制造货币版样的C: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D:伪造外国货币的答案:B,C,D解析:对真币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行为。《关于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98.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A.里尔的任期届满B.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C.里尔被甲国召回D.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答案:A,B,C,D解析:。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ABCD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1、85、86条。100.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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