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兴化法院2022年招聘10名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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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江苏泰州兴化法院2022年招聘10名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甲从某汽车销售商乙处购买一辆汽车,但是买后3个月车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甲找到销售商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甲为此愤愤不平。一日,其用一辆牛车拖着自己在乙处购买的汽车绕着其所在的城市环行,并在牛车上写道、“乙家的汽车都是这样行驶的”导致乙家的汽车生意非常冷清,而使得该城市的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丙的生意大增,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D、丙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2.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3.共用题干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4.《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5.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B.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C.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D.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答案:A,C,D解析:A、C、D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A项正确。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此,法律允许基金合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另作安排,而不是如同公开募集基金那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故B项错误。第91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此,D项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答案:A,B,C解析:(原答案为AC)【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A项未强调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故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第三人的原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排污单位也不能免责。故B项错误,受害者自我致害,排污单位可主张免责。故C项错误。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查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B.鉴定意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C.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语音清晰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交易过程中互相发送的邮件属于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当事人的主张的非身份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院应当支持,A错误。鉴定意见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B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拍摄借条的内容所形成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D错误。8.李帅帅与韩美丽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经二人商定,前往海洋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为“把爱留给你爱的人”的保险套餐。保险合同约定,若韩美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200万给李帅帅的干女儿赵冰冰。保险责任期间为5年。1个月后,李帅帅与韩美丽离婚,1年后,韩美丽因车祸意外死亡。赵冰冰要求海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韩美丽死亡时,李、韩二人已经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冰冰一气之下将海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C、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帅帅与韩美丽已经离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D、经公安机关查明,韩美丽的死亡是赵冰冰精心安排的,则赵冰冰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答案:A,B,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故A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故B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帅帅与韩美丽为夫妻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可,其保险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赵冰冰故意造成韩美丽死亡以获得保险金,因此赵冰冰丧失受益权,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故D选项正确。9.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既可以在酒店居住,也可以在他人住所居住B.外国人居住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可以勤工俭学D.遣送出境的,5年内不许入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没有强制规定外国人入境的居留场所。在他人家中居住是没有问题滴。选项B错误。根据不同的居住地点,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意,只有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的时候才有时间限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勤工俭学或实习需要两个条件。“学校同意”+“加注信息”。完整的表述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遣送出境的,1至5年内不准入境。显然D项的表述并不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11.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B、C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1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5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1/2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C.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1)选项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2)选项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参考教材P336。13.关于检察官责任,以下说法哪一项或几项是不正确的?()A.曹检察官利用公款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被给予记过处分B.某院检察长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将部分财政拨款发放给本院的检察官,情节较轻,被给予警告处分C.何检察官在办理某案中消极履职,拖延办案,致使被害人丧失希望跳楼自杀,被给予记大过处分D.张某系某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为避免王某与其竞争检察官职位,诬告陷害王某,被给予警告处分答案:A,D解析:考查检察官违反廉洁从俭及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责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责任等。14.对于下列行为,定性正确的有:()A:王某与赵某驾驶宝马车在教练场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B:董某参加公司聚会,酒后独自驾车回家,董某不构成犯罪,应予以行政处罚C: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没有恶劣情节,程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D:孙某与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D解析:【考点】危险驾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发生要求必须是在“道路”上危险驾驶,而非一切空间内,据此A选项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当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有二:一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B选项中,行为人仅仅是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而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B选项正确。CD选项情形均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B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特别法优先原则16.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总资本10万元,成立时甲投入一台机器,价值2万元。经营3年后,该合伙企业对外欠债11万元。现甲提出退伙,那么:()A: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B:甲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甲必须在半年内与乙、丙结算完毕D:甲无须承担债务,也不能要回自己的出资答案:A,B解析:【考点】退伙人的责任。详解:《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该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对于C选项中关于半年的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C选项也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A、B两项。17.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同答下列问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查看材料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选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1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团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等知识。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均为侵权行为。甲未经同意进行翻译,丁未经同意进行收录汇编,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本题的难点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是否适用外国人的问题。按照第22条的规定,该合理使用仅限于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因马克是外国人,不宜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该项规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19.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是()。A.专利权人制造、许诺销售、进口的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前,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C.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E.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答案:B,C,D,E解析:专利权用尽、先用权规则、临时过境规则、合理使用规则、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都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法律并不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比如在原始社会,习惯是首要工具;在古代中国,道德是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这一点。该学者解释仅仅是反映了个案处理到普遍处理的转变,故A项正确。21.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查看材料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丁作者C.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人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因此,并非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故D项错误,不当选。2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申请人决定申请的先后顺序B.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C.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D.抓阄确定先后顺序答案:C解析: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4.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是、()A、不同国家往往把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性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B、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C、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答案:A,B,D解析:【考点】识别产生的原因。详解: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A、B、D项正确。25.某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刘某到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银行营业员王某因疏忽给了刘某25万元,刘某私吞了多领的5万元。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某国有企业构成不当得利B.刘某私吞5万元侵犯了国有企业财产权C.刘某私吞5万元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D.应由刘某向银行承担返还责任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中,刘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因疏忽而多给刘某5万元,银行与该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对该5万元的不当得利,该国有企业负有返还义务,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刘某私吞该5万元,其行为在民法上为侵犯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故B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6.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用以证明定案证据具有( )。A.合法性B.真实性C.关联性D.合理性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査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所以选项B正确。27.共用题干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B: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2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从,甲某就对其进行殴打。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甲某听说某别墅区的人很有钱,便撬开一座别墅的院门,进去后窃得人民币5万元。刚走出别墅区的大门,保安见其形迹可疑,遂叫其站住。甲某为逃脱,使用撬锁的铁棍对保安连击数下,将保安击倒后趁机脱身。甲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D:现役军人某甲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某甲站住。某甲情急之中开枪将执勤军入射杀后逃离军械库。某甲构成抢劫罪答案:B,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28.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条规定,本题的答案为D。29.甲公司为了对其子公司乙提供担保,与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某栋大楼及其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为2亿元的抵押权。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时间。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丙银行于2017年4月10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B.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C.丙银行可以在2018年4月10日后请求确定所担保的债权D.若乙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被宣告破产,该笔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于这一天确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C、D两项也都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D。30.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A,C,D解析:。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动态的连接点来实现规避的。静态连接点是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实践的连接点,如婚姻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因其已经固定,当事人是无法人为改变的。3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答案:D解析:本题中,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采用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该大师的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注意:有人认为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理论上认为,戏谑行为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识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戏谑行为要件:(1)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2)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因此非戏谑行为。3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过失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同时,《刑法》第16条还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A选项中老师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赶出教室,没有也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学生跳楼自杀,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小偷突然抽筋溺毙,这是路人不可能预料的,因此也不构成犯罪。B选项中,汽车修理工明知道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仍实施危害行为,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犯罪。D选项中,儿童摔成重伤的行为与邻居伸手去接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邻居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没有危害的行为,不存在成立犯罪的前提要件。因此,ABCD均不构成过失犯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3.(2008年四川)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想象竞合犯、犯罪排除事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知识点,因涉及到王某、李某与赵某三个行为人,以下分别进行分析:1.关于王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如下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这里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何为“必要”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打击部位与力度是否适当的判断,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认定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同时,应权衡所保护合法利益与防卫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本题中,他人盗窃西瓜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平缓的防卫措施来避免损害,而非必须采用在西瓜中投毒的方法。在西瓜内注人农药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王某明知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制止西瓜失窃。综合判断,王某的防卫手段明显过当,且所保护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悬殊过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关于李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李某盗窃西瓜时已经看到了王某所书的“瓜内有毒,请勿食用”警示,但其以为瓜农的警示只是虚张声势,仍然盗摘西瓜,其后造成客人在食用西瓜后中毒身亡和重伤的后果。对此结果,李某应该预见到,但却因确信西瓜无毒而没有预见到,因此,李某应当对客人死伤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导致了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两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可。3.关于赵某的行为以及责任认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时既要考虑行为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赵某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伤的故意或过失,用西瓜招待客人也是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的行为,赵某不可能预见到客人死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意外事件。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34.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项错误,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35.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向本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5年前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已经逾期1年不还,王某应诉后欲提起反诉,因为不还钱是因为张某在1年前应该交给自己的一批货质量有问题又拒绝退货,造成自己亏本无力还钱,并且王某还辩称,就算要还钱也应该找不给自己这批货货款的李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本诉的200万元现金,而非反诉的货款B:如果反诉可以成立,那么反诉本身的诉讼标的是独立的C:反诉提及的货款与本诉提及的200万元现金都是本案同一个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不同标的物D:即使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答案:B,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之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借款关系,而不是200万元的现金这一本诉标的物,所以A错误。反诉能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一旦反诉成立,那么这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B正确,C错误。至于第三人,他与本案被告之间是另一段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况且就本案来看,李某也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他与原被告以及本案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D正确。36.关于上市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答案:A,B,D解析:【考点】上市公司。详解:《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该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既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37.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四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A、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B、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C、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60%D、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详解】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可见,要求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TRIMs》的禁止性规定,故A正确。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减税,属限制企业进口产品的一种间接措施,选项B正确。选项D属于违反数量限制的直接措施,正确。投资措施是一国调整外国在其境内投资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统称。通过投资措施改变企业的采购方向和产品的出口方向,从而间接对国际贸易的自由产生扭曲作用。C选项属于当地股权要求,是各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常用手段,尽管属于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扭曲作用,不属于《TRIMs》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故C错误。38.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哪一处理:A: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B:裁定暂时停止公开C:判决确认公开行为违法D: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答案:B解析:依据为《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值得注意的是,除暂时停止公开这一内容外,法院只能使用判决而非裁定。39.关于我国宪法的发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也是人民,但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B.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宪法修改程序,但是在宪法的序言部分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C.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D.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宪方式答案:A,B解析:①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但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A选项错误;②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宪法修改程序,但是在宪法的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B选项错误;③C选项正确。④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宪方式,实践中既有全面修改,也有部分修改。D选项正确。40.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41.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4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A.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关于财产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离婚协议B.张某与其收养的儿子李某之间的收养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维持收养关系C.孙某与钱某为邻居,孙某养的宠物狗冲进钱某家咬伤了钱某,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后孙某答应在6日内给付钱某一半的赔偿金额D.李某起诉张某请求就张某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后李某不再要求张某赔偿,只需当面赔礼道歉即可,调解协议达成后张某当即向李某进行了赔礼道歉答案:B,D解析:。考查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故BD正确,AC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A: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湿损B:船舶的滞期损失C:停留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供养和其他费用D:卸除残损的船上器件所造成的损失答案:A,C,D解析:【考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包括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据此,本题A项属于共同海损,B项不属于共同海损。该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因此,C、D项属于共同海损。4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说法是:A.因种植苹果的市场前景非常客观,某市政府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改为裁种苹果树B.某市工商局要求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某省林业厅规定听证笔录作为最终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D.某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D解析: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指导只是一种政策性劝导,因此并无强制约束力可言。因苹果市场前景客观,某市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却不得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而改为栽种苹果树。A项做法将行政指导混淆为行政命令,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由此可知,听证申请人不承担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B项做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知,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非参考。亦即是说,行政许可的听证实行案卷排他。C项做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D项做法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考査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46.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正确,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47.《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是:A.《食品安全法》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的上位法B.该法条的内容属于技术规范C.该条款属于授权性规则D.该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则,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的上位法。因此A项正确。法属于社会规范,不是技术规范。因此B项错误。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有权利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本条属于命令性规则,是义务性规则。因此C项错误。本条属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都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但在具体法条中,上述三要素可以有所省略。因此D项错误。48.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选项C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49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49.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B.设在H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答案:B,C,D解析:。《商标法》第13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50.甲企业于1985年起生产眼镜,使用“晨光”商标,一直沿用至今。乙企业于1990年也开始生产眼镜,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晨光”商标,甲企业听说后,也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该商标专有权应授予( )。A.甲企业B.乙企业C.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享有D.商标文字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不许可注册答案:B解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在就同一种类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51.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B.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不承担责任C.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考查表见合伙。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52.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第3款。53.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答案:C,D解析:【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54.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201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答案:解析: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55.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单位犯罪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都不可能犯这种犯罪B.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但不限于法人犯罪C.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D.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答案:A,B,D解析:本题选项都是我国单位犯罪的基本常识。56.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A:延期审理B:中止该诉讼C:终结该诉讼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57.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58.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讲解:《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59.甲欠乙5万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唯一的值钱物品小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16年5月1日,则自2017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D.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答案:B,C解析: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不是书面通知就可以。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60.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答案:C解析:驳回诉讼请求情形下,败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A项错误。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B项错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C项正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D项错误。故本题选C。6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6条、第9条和第8条的规定,ABD正确,C错误。62.甲、乙、丙于2013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答案:B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63.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涂料,乙公司将其交付的与样品质量不符的100桶涂料更换成与样品质量相同的以后,乙公司主张抵押权的,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A.100万元价款B.90万元价款C.违约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4.共用题干洪某从人贩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妇女付某,付某不从,洪某将其锁在屋里3天3夜,第4天,洪某见付某已睡着,即进屋企图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付某因气力不支被洪某奸淫。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妇女罪B:侮辱妇女罪C:非法拘禁罪D:强奸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65.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厦门市有权制定政府规章,但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也有自主性的C.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D.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在效力上要高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A选项前半句表述正确。《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厦门市是经济特区,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A选项后半句错误,不选。《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同于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又有自主性的。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厦门市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市,所以厦门市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遗漏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不选。《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哏范围内施行。D选项认为交通运输部的规章比厦门市的规章效力要高,不准确,不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以下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A:张某在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判处罚金,一直拖欠,拒不缴纳B:卞某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赔偿金3万元,但其觉得自己冤枉了,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履行该判决,并隐藏其财产,致使无法执行该判决C:李某是一份购销合同的买方担保人,因买方不给付卖方货款而被判决承担赔偿25万元,但李某因公司破产经济能力削弱,当得知法院欲强制执行其1辆价值5万元的小轿车后无偿将轿车过户给其朋友卢某D:甲市法院接到乙市法院要求代为执行甲市某公司拖欠乙市某公司货款5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甲市法院院长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扣压通知书,拒不履行,一拖就是七八年,直到甲市某公司宣告破产倒闭答案:B,C,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见《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5种情形。其中A项不属“情节严重的”,C项属“有能力执行”,因其有5万元的轿车,可部分履行。67.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公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3)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4)嫌疑人所在国;(5)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6)犯罪行为发生地国;(7)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他安全的国家;(8)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68.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A,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与反垄断调查。A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题中,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有其正当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且没有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错误,当选。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除了中央机关外,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经过授权才能成为反垄断机构,县工商局不能作为反垄断机构,无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故C项错误,当选。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题中,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D项:《反垄断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据此,应当先中止调查,才决定能否终止调查,如果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故D项错误,当选。69.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7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71.下列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B.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C.只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D.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答案:C,D解析:涉及2018年《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6条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72.A为普通公民,B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甚密。A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两周后归还。B信以为真,便将50万公款挪给A。A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于两周内将50万公款归还给B。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B.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C.B构成挪用公款罪D.B无罪答案:B,D解析:A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实行数罪并罚。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须从属于正犯的故意。本案中,A引起了B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意思,且B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B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A依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A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成立正犯。本案中,A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和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从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教唆犯。73.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共用题干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75.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其中的“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本案中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主观上有抗拒丙抓捕自己和乙的意图,客观上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致其轻伤。考虑到甲实施这一行为的突然性和丙抓捕乙时较快的速度,从一般人的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暴力”。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才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而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而造成其他犯罪结果的情形。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就取决于某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甲、乙两人虽然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乙客观上也利用了丙被绊倒的状态得以顺利逃跑,但乙对于抓捕自己的丙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只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乙自然不应对甲的临时起意行为负责,甲绊倒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乙无需对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成立抢夺罪。故答案为C。7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77.“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A,甲的行为属于“将公款供亲友使用”;选项B中,甲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选项D中,甲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以上三个选项是正确的,而选项C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答案是选项C。79.共用题干关于法官违法行为的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从重处分B、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C、法官加入外国国籍的,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D、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80.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81.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移送执行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A、B、C三项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需由当事人申请执行。82.某商厦为了记录自己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某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商厦的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商厦决定买下以赔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商厦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交付的含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大体有两种,即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物权法》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拟制交付,也叫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简易交付能够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间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该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拟制交付就是在标的物不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与买受人而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8月8日显然没有产生法律关系,8月9日商厦通过电话的方式发出要约,照相馆表示同意承诺即生效,买卖合同成立。摄像机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8月15日,商厦支付价款的行为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8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的哪些国家领导人?()A.国务院副总理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委员答案: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第67条。84.关于判决和裁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公众可以查阅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B.缺席判决的效力会低于对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C.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D.裁定书只需记载裁定结果,无须记载裁定理由答案:A,B,D解析:。考查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A项错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的效力是相同的,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C项正确,D项错误。A、B、D项符合题意,应选。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乙诉丁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甲和乙于1980年结婚。2010年,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甲生前是一位导演,为了投资拍摄电影,甲将其祖传的名画抵押给A借款10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甲又将名画质押给B借款50万元,并将画转移给B占有。为了电影的后期制作,甲又向C借款25万元。在甲去世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丁利用甲去世的新闻热点在某论坛上发帖称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甲的妻子乙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即要求某论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但某论坛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坚决不同意乙的要求。乙将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丁立即停止对甲的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乙公开道歉的声明;赔偿乙的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被告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丁置若罔闻;拒不执行。【问题】1.乙应以谁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为什么?2.A对名画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3.若甲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将名画变卖得到100万元,这100万元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4.若B认为自己家没有保存名画的条件,让甲继续占有名画,后发生火灾,名画毁损,甲获得赔偿金90万元,该保险金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5.乙若是以丁和某论坛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某论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6.若乙向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答案:解析:1.应以乙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享有。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4.由A得90万元。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要注意区分质权人不占有质押财产的不同法律效果: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方成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6.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利益第三人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儿,胎儿仅为受益方。因此,该协议有效。选项B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乙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检察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当事人只有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下方可申请检察建议,并且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仅限于一次机会,故A、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故C、D选项是正确的。88.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A.向债务人表示撤销其行为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答案:C解析: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89.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故C项正确。90.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是这三个公约的成员国,而且我国关于班轮运输的法律也以这三个公约为基础B、《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C、《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D、《汉堡规则》的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答案:B,C解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是调整班轮运输的主要的国际公约,我国未参加上述任何一个公约,但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是以这三个公约为基础制定的。《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将其扩大为:(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的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92年生效,《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是《维斯比规则》的全称。综上可以看出,A、D两项错误,B、C两项正确。91.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1988年B.1999年C.1993年D2004年答案:C92.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某企业实施垄断为由共同作出罚款30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可以向谁提出?()A:国家工商总局B:国家发改委C:商务部D:国务院法制办答案:A,B,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数国务院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将复议申请向任一部门提出,但复议机关为该数个部门。故本题应选A、B、C项。93.某从事奶产品加工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红火,张某想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则上应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B.张某加入后原普通合伙企业因此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C.张某可以以劳务出资D.张某原则上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奶产品加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A正确。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B项正确。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C项的表述恰好与法条相左,不选。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项的说法属于例外情况,不是原则性规定。94.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考点】《法经》(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详解】废除宫刑制度、创设鞭刑和杖刑,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当时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表述错误。95.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96.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97.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答案: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98.关于诈骗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站在街边等公共汽车,李某看上了他的箱子。于是谎称天上有飞碟,趁王某抬头看飞碟之际,将王某的箱子拿走。李某成立诈骗罪B.郑某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由于钱某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郑某不成立诈骗罪C.孙某在饭店请客时,其朋友先走,孙某出门送客。孙某发现饭店没有人跟出来,而自己的朋友也全都走了,于是也溜走了。孙某不成立诈骗罪D.A将一架钢琴卖给B。B付了全款。由于自己的孩子一个月后要参加钢琴考级,A请求B一个月后再抬走钢琴,B答应。后来,C来A家玩,称赞A的钢琴。A就将钢琴卖给了C,并让C抬走。A对B成立诈骗罪答案:C解析:【解析】C。A属于“调虎离山”,被害人并无处分行为,故为盗窃罪。B是隐瞒真相的诈骗。C属于民事赖账,因为其并无欺骗老板的行为,老板也无处分行为。D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A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99.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00.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关于上述两项宪法原则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B.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法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C.“执法为民”中的“执法”仅仅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D.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答案:C解析:。“执法为民”中的“执法”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2.?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是:A.犯罪分子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又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被判处的罚金。B.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实行社区矫正并颁布禁止令。C.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一旦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情况,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答案:B解析:刑罚论的考察基本上是以记忆为主,理论性不强,在复习准备时应当注意一些细节的规定。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民事赔偿与罚金同时存在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遵循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B:社区矫正与禁止令并不矛盾,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实行社区矫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颁布禁止令。C:选项中所涉及的犯罪属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才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D:违反缓刑规定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应当撤销缓刑,而并非一旦违反就撤销。3.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C.该仲裁协议无效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毛豆豆2岁的时候被张某拐走,直至4岁方找回毛豆豆,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B:李某生前在当地是位德高望重的老人,李某去世后,杨某到处宣扬李某生前有一段婚外情,给李某的子女造成诸多困扰,经查,杨某所说系事实,李某的子女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C:陈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但是一直不还,赵某多次催要,陈某都告诉赵某钱被自己花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赵某的家人整日埋怨赵某,赵某为此事整日烦躁不安,痛苦异常,赵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D:孙某在商场购物时,商场怀疑孙某有偷窃行为,商场扣留了孙某4个小时,孙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选项中张某侵害了毛豆豆与父母之间的亲权,因此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依第3条的规定,B选项中杨某非法披露死者李某的隐私,李某的子女遭受精神痛苦,因此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B选项正确。赵某因为陈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C选项不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6.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7.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答案:A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案例中的丙面对乙的无权处分,在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的情形下,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A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对于第三人善意与否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原权利人举证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为善意,故B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据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是动产交付之时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而不是订立合同之时,故C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据此,当合同因违法直接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第三人才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实施欺诈的不是受让人,而是无权处分人,因此,这种情形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尽管善意第三人不是为了取得货物,但是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的主张对抗原权利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故D错误。8.金某是个吸毒人员,晚上经常和几个被害人一起打麻将,每次打到半夜三更的时候,金某就说毒品能提神解乏,极力鼓励被害人一起吸食毒品,最后导致金某的众多牌友都染上了毒瘾。对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C.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D.教唆犯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具体适用。金某不是教唆犯。9.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有夫权婚姻B.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参见上题解析。11.★★某曾担任检察官8年,2003年12月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4年4月,他担任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和上诉审的辩护人,由于谙熟刑事诉讼法,他从程序上的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律师张某得到了刑事被告委托人的高度评价,但事后,他的行为却受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这是因为、()A.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B.违反了刑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C.司法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D.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A解析:。12.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B.谢某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谢某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答案: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谢某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13.关于叛逃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才能构成此罪B.本罪最高可判死刑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要从重D.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需要在履行公务期间答案: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正。14.关于抢夺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B: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两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抢夺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D: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A项正确。按照此解释的第6条规定,B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和上述解释的第2条的规定,C项错误。按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15.甲县政府将国有独资公司科达公司分立为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后,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就原属科达公司的科达招待所(资产仅达20万元,其中包括3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该县国资委根据申请作出裁决:科达招待所归属于科成公司。达利公司不服向市国资委(位于该市乙区)申请复议。市国资委决定科达招待所归属于达利公司。科成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甲县人民法院或乙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国资委属于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故市国资委为被告。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有关国资委的产权界定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而是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故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经过复议的案件,不管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也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故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C项。16.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详解】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17.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答案:A,C,D解析:【考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18.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19.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2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1.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22.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丁爽主张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与丁二分别为原告和被告。《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B项正确。23.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数罪并罚,管制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B.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C.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的,追诉时效延长D.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数罪并罚和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修改。A项中,数罪并罚时,如果总和刑期是35年以上的,宣告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5年;C项中,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4.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如张某被鉴定为4级伤残,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后,张某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C解析: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教材P354。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动物的管理者有管理动物的义务,自然对于动物致害的过程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B项,《消防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发现火灾有报警的义务,但仅仅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不当然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故B项错误。C项,父母、监护人有监督、阻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义务。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犯罪。故C项正确。D项,保护功能接管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需要弱者有依赖,强者有承诺才能形成。猎人并没有自愿接受对弃婴的救助,因而不能形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故D项正确。26.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新一届政府决定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武器B.乙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部署了威胁甲国的进攻性武器C.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D.甲国为了维护其主权,可以将乙国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侵略行为,A正确。乙国只是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虽然可能不符合某些协定,但并不构成“侵略”,B错。自卫在国际法上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之一,但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安理会主导三项原则。一般而言,自卫权的行使应针对实际已发生的外来武装攻击行为。而本题的乙国尚未进行武装攻击,C错,D也不正确。27.共用题干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B:法院认定乙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C:丙大义灭亲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未予以关押D: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28.共用题干2006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3年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29.下列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有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减刑?A:丙,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9年,一次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B:丁,犯走私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12年,因丁的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有效地制止了一起组织越狱犯罪C:乙,盗窃累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6年,在监狱里刻苦钻研,发明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轴承制造方法D:甲,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已执行7年。一次因地震造成监狱倒塌,有的犯人趁机逃跑,甲没有逃跑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A、B、C三项分别符合上述第(5)、(1)、(3)中规定的情形,故可以且应当适用减刑。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3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可以扣除D.企业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答案:C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计税时税收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32.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规模,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服装产品抵押向银行贷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抵押权自服装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因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权未设立C.如银行贷款到期,抵押财产范围确定D.如银行贷款尚未到期,服装公司破产,则抵押财产范围提前确定答案:A,C,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及抵押财产确定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故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故CD正确。33.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B.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可以略微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C.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D.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答案:B解析:知识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34.共用题干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35.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36.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答案:A,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故A项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故B项错。根据《宪法》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96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故D项错。37.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停止侦查活动E.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8.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需经过人民政府审批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答案:B,C,D解析:考查处置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的法定情形。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C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D选项当选。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据此,BCD选项的表述是符合题意要求的。39.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40.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答案:A,C,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4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42.我国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分别进行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以下关于宪法修正案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修正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滕某是一名医务人员,一日滕某从实验室取出一种传染病病原体,然后将装有这种传染病病原体的封闭瓶子交给自己15周岁的儿子,告诉儿子在去李某的办公室时将瓶塞打开,然后将瓶子放在李某的办公桌下。滕某告诉儿子瓶中是传染病病原体,并告诉了儿子正确的防护措施。滕某的儿子按照父亲的吩咐,将装有传染病病原体的瓶子放在了李某的办公桌下,李某因此感染了该种严重的传染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滕某和他的儿子构成了共同犯罪B.滕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C.滕某构成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D.滕某是间接正犯答案:D44.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j曁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自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寸,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日,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时。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行政强制执行讲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关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的B、该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C、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都是钦定宪法D、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都存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但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比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属于协定宪法。因此C错误。46.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A、缺乏有效的冲突协议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范围C、一方对仲裁裁决有异议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答案:A,B,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时,以下情形将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47.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30B.40C.50D.60答案: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8.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C.限期转让营业D.处以罚款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点是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9.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50.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中方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当事人选择了乙国法,故包括乙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B.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FOB贸易术语,但是由于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用了乙国法,故排除FOB贸易术语的适用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甲国当事方申请承认其本国就该纠纷做出的判决,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D.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对甲国判决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那么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我国禁止转反致;B选项错误,贸易术语的选用部分改变法律适用;C、D正确,不排斥平行诉讼,但是适用在先原则,避免由于一事再诉导致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51.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52.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中管辖?()A.在中俄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俄公民萨沙的贸易合同纠纷B.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B,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集中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BCD都需要集中管辖。53.共用题干公安特警甲听说乙不仅吸毒而且有时还出售,赚点差价供其买毒品吸食(以贩养吸),就找到乙,问有没有“药”(指毒品)。乙说没有,以前做过,现在不做了。甲提出愿出300元1克的价格购买(高出市价约30%)100克,乙犹豫再三,还是经不住高价的诱惑,让甲等一两天。之后,乙从经常向其出售吸食毒品的丙、丁、戊等人处以200元1克的价格购买了100克海洛因,在向甲交货时被抓获。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A:对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B:对乙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C:对乙按照吸食毒品违反治安法论处D:对乙按容留吸食毒品罪论处答案:B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54.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1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哪些不予以支持?()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就本题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55.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56.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期后转让背书。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36条、第53条、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故C项错误。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A、D项正确,B项错误。57.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诉讼时效与基础关系准据法一致,基础关系准据法适用哪国法,诉讼时效就适用哪国法,与法院地法无关。C项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涉及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58.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是:()A.某甲与某乙之间监护纠纷B.某甲与某乙之间劳动争议纠纷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答案:D59.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60.根据规定,应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的有( )。A.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B.共伴生组分多的矿产地C.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D.国务院批淮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E.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E属于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6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五级、六级伤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C.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D.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B解析: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考教材P355。62.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A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3.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201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2011年7月5日生效。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2.没有。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5.丙在9月15日,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不需要。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解答本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给存货人,而保管合同则无此规定。另外,要掌握这两类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特别是寄存人的声明义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64.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选项B错误。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是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选项D错误。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65.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66.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王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李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张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D.陈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36、37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故B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故C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67.甲、乙、丙三国对大陆架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与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仲裁庭的管辖。此外,三国曾在不同时期各自发表单方声明,表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按照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保留的事项B.三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三国发表的单方声明使国际法院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D.口头声明与书面声明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可的条约保留形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问题。A错误。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B错误。联合国会员国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无必然联系。C正确。任意强制管辖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权国家接受管辖的单方声明构成任意强制管辖。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认可书面保留形式。68.共用题干公证员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公证法》规定的是、()A、甲同时在两个公证处执业B、乙为其妻子办理合同公证C、丙是某公证处的公证员,晚上去某夜校兼职讲授法律D、丁以个人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答案:A,B,C,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6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允许外国在华进行领事取证,但仅限于向其本国国民取证,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D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70.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92条。71.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72.2011年9月29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秘密持有乙公司股票4.5%。在此之前其子公司丙和丁就已经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分别达到了4.5%和2%。到9月30日下单扫盘。此时甲公司才做出公告。公告其及关联企业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达到了31%,并据此要求乙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未履行大股东持股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B.若继续收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要约C.证监会有权对甲处以40万元罚款D.证监会有权对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处以50万元的罚款答案:D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A选项说法正确。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中对控股股东处罚的前提是控股股东有指使行为,而本题目并未交代。故D选项错误。73.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对甲案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B.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甲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甲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判甲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D.甲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高法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A正确。《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B错误,还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上述“(二)”,C正确。《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故,D错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属于法定的二审开庭审理理由。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74.李某等5人抢劫、强奸案被告人李某,1996年11月10日生;被告人张某,1991年4月13日生;被告人王某,1992年4月8日生;被告人丁某,1997年12月2日生;被告人侯某,1995年10月5日生。上述5位被告人同属一高中,因李某家里有钱,时常吃喝款待其余4人,所以其全4人每每唯其马首是瞻。2013年6月22日,李某在某KTV一包间召集4人“商量大计”,表示作为好汉就应“偷一回,嫖一次”。张某提出,他家小区搬进一户,看着很有钱,丁某也提出认识一“卖淫女”郑某(实际上郑某只是在一KTV当服务员),可以一起“嫖”,李某等人当即同意。26日晚,5人按张某提供的小区线路图找到被害人马某家,李某、王某、侯某从窗户进入屋内,张某和丁某在门外望风。入室物色一段时间后,并没找到值钱的东西,只寻得一对手镯,2个诺基亚手机,以及现金1500元。正要离开时,被女主人发现了,为防止被抓,3人共同用硬物将女主人敲晕后逃离案发现场,事后李某等3人也未将被发现这一事件告诉张、丁2人。变卖手机手镯获款3500元,5人均分。27日晚,丁某将郑某约出吃饭。李某等人按事先约定,轮番给郑某敬酒。几轮下来,郑某已有醉意,李某等人趁机将她拉扯着进入一旅馆房间。李某、张某、丁某、侯某依次进入到房间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待王某进入意欲与郑某发生关系时,郑某清醒过来并奋力地反抗,王某只好作罢。郑某报警,李某等人赶紧驾车逃跑,途中横冲直撞撞倒2人并致其重伤后继续冲撞行驶。李某等5人到案后,对入户盗窃以及灌醉郑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侯某还讲述了李某2012年10月份在北京二环醉驾撞伤3人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在2012年1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将同学赵某打成轻伤。张某也主动交代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3年,2009年10月出狱,上述事实警方都查证属实。【问题】1.对李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2.对张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3.对王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4.对丁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5.对侯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答案:解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情节有:李某是这些罪的主犯;李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具有轮奸的情节,法定刑加重;此外李某在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奸罪。法定情节有:张某在盗窃罪中是从犯;张某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加重法定刑;张某因之前所犯抢劫罪时不满18岁,不能认定为累犯。3.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法定情节有:王某在抢劫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在强奸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此外王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情节,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4.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定情节有:王某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此外丁某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法定情节有:侯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加重法定刑;侯某对故意伤害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侯某到案后积极揭发李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侯某在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在整个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作用,同时对于事后抢劫这一知识点要重点把握。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刘某应付给王某双倍价格B.刘某无须付给王某双倍价格C.王某应承担刘某医药费D.王某无须承担刘某医药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本案中,虽然刘某同意了王某表示的免责条款“如出意外,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王某的超车行为,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因此,王某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是不成立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车费之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76.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ABC项都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将“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误为被告提供的。77.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年3月10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月2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A.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B.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C.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D.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和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韩孟和孙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A、B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题中,孙立和韩孟二者并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7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故意包庇”的行为主要有:A: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B:侦查机关有关人员为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判,故意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C: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严重影响追诉活动的D: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和情节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屈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的A、C、D三项是典型的“故意包庇”,而B选项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则不是故意包庇。79.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连带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错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80.英国系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宪法性法律之中。这些宪法性法律成文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发以来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其中许多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革命”前后。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宪法性法律?()A.《权利请愿书》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D.《自由大宪章》答案:C解析:。《权利请愿书》产生于化28年,《人身保护法》产生于1679年,《权利法案》产生于1689年,《自由大宪章》产生于1215年。因此,正确选项为C项。81.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共用题干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A,B,C,D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询问被害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查封、扣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83.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84.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A,B85.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法官维护审判独立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因此A项当选;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B项也当选;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因此C项也正确: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所以,答案D也是正确的。8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87.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关于A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罚。因此,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抗缴税款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单位犯罪。因此,D选项当选。88.某法院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张某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8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90.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91.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92.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答案:A,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详解】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其适用对象仅适用于请求权,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140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属于可变期间,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并非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C选项错误。有关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受领给付可以合法保持,其法律根据为《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D选项错误。94.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95.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8、90、92条。9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在地,致使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乙呼吸不顺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使其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A选项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B、C、D选项都是过失致人发生竞合的犯罪。选项B是在非法拘禁时候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选项C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选项D是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的,也属于结果加重犯,仍应认定为虐待罪。97.法院发邮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判决书,当事人前来法院,看了判决书,知道自己败诉,拒绝签收,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邀请了其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且拍照,这种是什么送达?(2018年仿真模拟题)A.留置送达B.直接送达C.电子送达D.委托送达答案:A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送达。A选项中,留置送达中包括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情形,若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选A。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制指定的代收人。因此B选项错误。判决书不能电子送达,因此C选项错误。委托送达必须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D选项错误。98.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D:7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10万元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拥有债权质权,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2万元债权。如果乙公司提出抗辩,鉴于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必然会对甲公司提出行使抵销权。尽管乙公司行使抵销权会使丙银行的债权质权有所贬损,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受此限制,依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据此,丙银行的债权质权为8万元,C项正确。99.近日,A市房管局某处级部门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A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或哪些?()A.公函是公文,现在却用来为个人求情,这是公办私事,这是对公函形象的亵渎,也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B.作为同事,房管局以公函来为个人求情,这是无可厚非的C.公函代表的是单位意见和集体意见,用公函为腐败分子求情,这是典型的公权乱用D.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用公函来为个人求情,有干扰司法之嫌答案:A,C,D解析:。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B项,虽然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而且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所以该公约对我国还没有产生约束力,B项错误。C项,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中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条约能否优先适用,则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在民商事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也要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C项错误。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问题: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合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可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不正确。因为在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构成要件为:(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天成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两股东之间的交接尚不满1年,二股东虽存在矛盾,但未能证明该矛盾对公司或者股东产生了何等现实损害或影响,即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该院不予支持。6.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7.解散众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3.根据民法理论,买卖合同属于( )。A.实践性合同B.双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无须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答案:B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是:(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为了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硬性要求。4.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此外,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借记卡本身价值低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况且题目中也没有告诉我们甲没有归还乙的借记卡,连侵占行为都没有,不构成侵占罪。故ACD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借记卡也应当包括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6.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答案:A,D解析:选项B是乙占有他人财物,用酒灌甲的行为,选项C中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的行为都属于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成立抢劫罪。选项D中,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的行为,程度较轻,不宜理解为“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无任期限制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半数通过罢免案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唯一情况是该成员被判处刑罚答案:D解析:考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和职务自行终止讲解: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两届限制。B项正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案。即所谓罢免的“双过半”。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况有二:其一,丧失行为能力;其二,被判刑。8.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包括( )。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生活护理费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C.伤残津贴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C,D解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具体包括: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7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8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第92~94题: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60条规定的限制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A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B项正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若能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导致“复议前置程序”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错误。12.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13.甲是某机关领导,乙是甲的远房亲戚。乙为获得一项工程,携带两箱王老吉饮料来到甲家里。在聊天过程中,乙拿出一块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手表,表示要送给甲并希望在工程中标上能得到甲的帮助,甲拒绝。乙趁甲不备,偷偷将手表放在茶几下层离开。甲不知情。保姆以为甲知道此事,将手表放入甲的床头柜。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乙构成行贿罪与甲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贿赂犯罪的认定。乙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A选项正确:由于甲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B选项错误;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C选项正确;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错误。1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形是:()A.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期2年执行B.乙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有再判处其他刑罚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监狱执行5年后,因病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D.丁被判处管制8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问题。参照我国《刑法》第38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我国现在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15.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项做法正确?()A、某乡政府规定、本乡各村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政府批准B、某乡人大决议、本乡各村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人大主席备案C、某街道办规定、本街道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民会议制定,并报街道办备案D、某区政府规定、本区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委会制定,并报该区政府备案答案:C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而非村民委员会;须“报备案”,而非“报批准”;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非“报乡镇人大或其主席备案”。故A、B项均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据此,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而非居民委员会制定,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16.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細》的有定,下列謎正确的是、()A.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B.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C.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D.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反倾销讲解: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故A正确。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故B正确。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故C错。如果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査,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故D正确。17.对涉外商事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是有限制的,下列哪项合同当事人可以按意思自治选择合同的准据法?()A.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B.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C.涉外融资租赁合同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答案:C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当亊人意思自治的情形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的其他合同。C正确。18.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1项新的服务:奶妈服务。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1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对甲乙之间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D.甲、乙间协议无效答案:C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19.共用题干关于法官违法行为的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从重处分B、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C、法官加入外国国籍的,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D、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20.关于宪法解释的机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B.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C.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D.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机关。21.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说法中哪一选项不正确?()A.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B.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前提C.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D.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答案:B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内涌讲解:B项错误,因为法制完备不是法治国家的前提,而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A、C、D项正确。22.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2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答案:A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24.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25.甲乙二人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乙被路过的车辆轧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甲因为争执而推乙一掌,从客观行为来看,甲的行为不是伤害行为。甲也没有伤害故意。但是甲应当预见在路边推乙一掌。可能导致乙被过路汽车轧死。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6.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2011年)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解析: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上述阐释,选项A、B、C应选。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应选。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有:()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28.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29.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而法院调解合法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A选项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表现,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地位,因此C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0.甲出国前将自己的单元房委托乙照管。丙因装修房屋导致甲的单元房屋顶出现裂痕。乙为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对单元房进行修补。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受理此案B.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C.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原告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题中乙不是受损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应当由甲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B选项正确。31.《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是否公开审理,其“年龄”判断应以审判的时候为准。选项A、C中,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钱某犯罪时16岁,无法判断二人在审判时是否年满18周岁,故A、C不选。选项B中,李某在审理时15岁,符合前述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选项B正确。选项D中,赵某被立案时18岁,开庭审理时如无其他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应公开审理,故不选。32.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3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选项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4.某村委会对长期放在该村境内的一个大型机械(价值20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应由该村所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C: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作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D:公告期内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请求是否有理,作出裁决答案:B,C解析:【考点】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详解: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所以,A错误,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C正确。《民诉法解释》第350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错误。35.共用题干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6.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B.应当讯问被告人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答案:B,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38.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39.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40.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1.在代理关系中,下列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B.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不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引起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引起的代理责任,均为并行的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42.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交纳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就在张某筹划收房入住时,甲公司又以更高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按甲公司通知验收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张某遂与甲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因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备案登记,故尚未生效,甲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拒绝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张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B: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C: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备案登记的生效要件,但张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纳首付款,而甲公司也已经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因履行行为而生效。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应构成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4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车床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甲公司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车床,否则甲公司有权在15日内解除合同。甲公司1月5日付款,但乙公司因车床尚未生产出来,故迟迟未能交付,4月10日,乙公司对甲公司表示车床马上下生产线,请甲公司稍等数日。甲公司至4月22日仍未收到车床,遂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合同。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车床时,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被解除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D.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4.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45.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46.有关《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只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C、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缴纳罚款、罚金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只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考生应该留心《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要求。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考生要注意民事赔偿的优先权。47.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4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必履行的程序是(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D.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项正确。50.以下有关诉的分类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中,称某位明星在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财物之诉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尾骨骨裂,后经小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答案:A解析:选项A为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说法正确,当选。选项B为给付之诉,其中包括了给付财物和给付行为的内容,诉的三种类型相互排斥,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诉的种类的判断,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中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选项D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的一种,在性质上是非讼案件,因此不涉及诉的种类判断问题。51.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A、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B、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C、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的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52.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无效B.如果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则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催款,乙公司怠于催款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主张付款C.如果乙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D.如果安装合同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乙公司为了拖延向丙公司付款,与甲公司私下协商留1%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则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选项D错误,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故本题答案为B。53.下列纠纷中不适用我国《仲裁法》解决的是:()A.甲与乙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B.甲、乙、丙之间关于继承遗产的纠纷C.甲公司与税务局就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纠纷D.甲和乙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答案:A,B,C,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A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D项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C选项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54.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62条。55.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56.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57.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58.共用题干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德国人凡代克曾在中国工作,经常居所在德国,在德国有一处房产,并在两国的银行均有存款,2011年凡代克因病在中国去世并未留有遗嘱。其子女对房产和存款的继承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些国法律裁决本案?()A.适用德国法,因为凡代克是德国人B.存款的继承适用德国法C.继承适用中国法,因为凡代克死于中国D.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答案:B,D解析:。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D正确。60.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61.原告律师牛某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下列材料中,牛某可以查阅的包括:()A:被告的答辩书B:庭审笔录C:鉴定意见D:一审法院合议庭的评议笔录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阅卷权。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合议庭的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其内容不公开。因此,本题选A、B、C项。62.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上一个千年争议之谜,关于这个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B、现代社会,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是最高限度的道德”C、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必然要不断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答案:C解析:在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上,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而分析法学派认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近代以来,人们大多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要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63.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立案登记制与司法效率无关,故A项“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B项正确。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非口头告知。故C项错误。该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而非“投诉”,故D项错误。6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1)选项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选项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考教材P334。65.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无权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C错。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错B对。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错。66.共用题干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67.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一时性或者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行使,前者如先诉抗辩权,后者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A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68.共用题干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A:无罪B:协助组织卖淫罪C:妨害公务罪D:包庇罪答案: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69.共用题干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7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B.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C.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D.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由此可见,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故,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8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并非是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故,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由此可见,是“七日”,而非“五日”。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7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B.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C.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D.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探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答案:A解析:考查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72.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年过七旬的王太婆照顾患病卧床的八旬老伴刘老伯10余年,由于身边无子女,加上自己也年老体衰,心生厌倦,于是将老伴毒死。案发后,曾有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声称王太婆照顾刘老伯多年实属不易,事发有因,恳请从轻处罚。王太婆一度认为这属“安乐死”,自己的行为不涉及犯罪。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体现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B.区法院对王太婆从轻处罚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法的任意解释和滥用C.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法的适用过程没有排除道德判断D.王太婆认为自己的不涉及犯罪,体现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标准存在差异答案:A,C,D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B选项错误。B司法机关的行为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表现。7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保兑行的责任。根据UCP600第6条C项的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A项,即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故A错误。BCD项,保兑信用证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对受益人有付款保证责任。根据UCP600的规定,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都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片面的撤销其保兑。所以,本案中丙银行作为保兑行在开证行破产情况下仍然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BD正确,C错误。7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75.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解析:【考点】征收制度;民法理念【详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限定仅在为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进行征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及满足公共建设的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所以,A选项正确。征收关涉对私权的剥夺,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不可任意为之,所以,B选项正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失地农民进行全面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C选项中“可予拆迁补偿”的表述错误。该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既体现对私权利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民生的保障,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76.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77.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78.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ACD项行为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不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应当在庭外向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泄露办案信息,日常言行不当。B项符合回避原则。79.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答案:A解析:【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80.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抽象行政行为争议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C.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D.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81.下列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A.玩忽职守案B.故意杀人案C.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管辖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D选项中县法院的请求,中级法院并不一定批准。故选B。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国家主席,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B.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C.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D.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答案:B解析:考查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因此B选项错误。83.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两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B: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简单共同犯罪中正犯中止犯罪,不仅要求本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打消其他正犯的犯罪意图、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阻止其犯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本案甲与乙合谋实施盗窃,并由乙先行配制了万能钥匙,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方面均已给共同犯罪的实施以相当的助力。乙虽然放弃了犯罪,但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甲犯罪。甲利用乙提供的万能钥匙实施盗窃,并且既遂,故乙应当与甲共同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84.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86.甲、乙、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甲原是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某步行街上拥有一套房屋。2009年10月29日,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赁费每年3万元。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欲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乙一次性支付房屋租赁费12万元,乐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约定的房屋交付乙使用。2009年11月20日,甲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即截至2010年11月19日,甲应还清所借款项10万元。2009年11月30日,甲同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丁,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间,甲若转让该租赁房屋,该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甲若出售房屋,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丁,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12月1日,丁搬入该屋。2010年1月1日,乙欲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时,发现丁早已入住,双方发生争议,乙三天两头找丁要求其搬离该屋,对丁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2010年10月,丁遭遇车祸去世,其妻子戊继续在该屋居住。2010年11月19日,甲到期不能偿还丙的借款,二人遂协议以该房产折价抵偿,二人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丙于201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5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欲将该房屋收回,遂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戊搬离该房屋。【问题】1.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2.如果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知晓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甲与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3.假设甲乙、甲丁的租赁合同均有效,如果乙、丁均要求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4.丙能否要求戊搬离该房屋?为什么?5.若丁未死亡,其以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甲与丙的房屋折价抵偿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6.如果丁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有漏水迹象,其对该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在维修时一并对该屋进行了较大的装修,对于维修及装修费用如何负担?7.假设甲到期偿还了对丙的借款,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戊可否向甲行使对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有效。无权处分人乐美公司的出租行为已得到甲的追认。2.有效。丁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有效。3.在两份协议均有效,且乙、丁均要求履行租赁合同时,只有丁能够取得实际的租赁权,因为丁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乙不能取得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但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4.可以。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前已经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5.不能。丁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6.维修费用由甲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丁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装修费用由丁自行负担,且甲可以要求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7.可以。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本案的解题思路,首先要明确一点: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权利实现上,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可以得到同等受偿;同时,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明确了这点,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就不难判断了。87.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开庭审理B.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二审法院只针对李某判决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而无须对王某、张某的量刑予以审查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李某的刑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ACD。88.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答案:C

1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89.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90.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予以核准B: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C: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改判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符合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9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93.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A、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B、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C、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D、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

1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的调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为:(有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免征额为3500元,故张某(5000-3500=1500)适用3%的税率,A项正确;王某(8000-3500=4500)适用10%的税率,故B项错误;李某(20000-3500=16500)适用25%的税率,故C项正确;赵某(85000-3500=81500)适用45%的税率,故D项说法正确。94.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答案:C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本题答案:C。95.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公司只能请求顺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C地港口运输至D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有权请求风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若无法证明货物水湿发生在何一运输区段,则应由顺利公司、风帆公司、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D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只能请求远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

1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96.2016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结算: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贾小平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人金山账户,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贾小平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随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偿还贾小平15万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7万元,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贾小平以金山为被告,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开庭。2017年1月25日,贾小平、金山、宋里见面,宋里当着贾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款人金山的债务由宋里承担,经结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贾小平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债权人贾小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还款付息。出具本欠条后,贾小平与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欠款全额以本欠条为准。贾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4日。问题:(1)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本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如何处理?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未发现,将起诉状送达被告金山后,金山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了答辩,法院又该如何处理?(2)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贾小平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贾小平经法院审查撤诉,对于金山提出的反诉,应如何处理?(4)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宋里要求参与到诉讼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其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先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11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2)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3)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4)法院可以追加宋里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受让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嗣后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A、B项错误。本题中不存在侵权的情形,C亦应排除。正确答案为D。98.甲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拘留12日、罚款4500元,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处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甲某不服起诉后,向县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县公安局在决定暂缓执行后,甲某跑回外地老家躲避。受理该案的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县公安局和甲某均未提出上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县公安局对曱某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B.对甲某应当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是22日C.由于甲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D.由于曱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县公安局可对其给予3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题干中,对甲的罚款达到2000元,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为20日,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巳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据此,以保证金担保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若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并执行拘留处罚,而非转为罚款,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99.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00.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答案:B解析:B项违反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被告人的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以领导个人意志代替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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