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装备安全手册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

ID:83046061

大小:279.85 KB

页数:381页

时间:2023-09-20

上传者:无敌小子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1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2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3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4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5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6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7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8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9页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_第10页
资源描述:

《华谊装备安全手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第一篇综合安全管理

1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健。第二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部门和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3、定期召开安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第三章企业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六条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要求,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厂办事人员进行登记;对生产现场参观学习交流人员进行安全须知教育。4、负责制订和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年检工作。6、对车辆和驾驶员严格管理,督促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交通安全。7、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七条HSE部门安全职责

3安全监督管理:1、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员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基层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措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及试生产、检修后开车条件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6、对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持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7、参与动火、动土、登高、设备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制订与落实,并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作业审批程序。8、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

4关领导。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制订员工防暑降温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0、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验和管理工作。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台帐;主管人身伤亡、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3、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15、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6、负责本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

5法规、制度,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及试生产前的职业卫生检查确认,使其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4、组织员工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考核。5,组织作业环境劳动条件(尘、毒、噪声、射线)的监测、检查和调查,负责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和市化工职防院等部门来现场监测的协调、配合工作。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督促、整改。6、负责企业作业场所监测数据的汇总、职业病统计以及上报。7、参与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8、负责确定员工健康监护的体检周期和体检工种范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订、修订并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做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实现清洁生产。3、制订“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4、负责落实环境污染指标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达标排放。5、负责环保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或环保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7、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做好环保工作,加强环保基础建设,定期召开环保专业人员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文件,布置和交流环保业务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第八条化工环保环境监测站职责1、化工环保监测站负责对公司所属各企业的环境监测分析,包括定期监测和突击抽查,并将结果送被监测企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2、对集团公司年度污染物排放进行汇总、分析与总结,为集团公司制定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3、对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专业指导和交流。第九条生产运行部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异常情况及事故时,

7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到紧急情况,有权先处理后汇报。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布置落实整改。5、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杜绝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实现安全稳定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生上报事故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7、负责组织装置开车条件检查确认,并按经审定的开车方案组织、协调装置开车。第十条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写与修订工作。2、负责贯彻工艺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纠正违章操作。3、负责工艺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和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4、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装置(联锁)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5、制订节能减排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在进行生产技术更新和装置技术改造时,应同时解决已存在的隐患,保证安全。

87、负责审核开、停车方案、装置停车检修前的工艺处理方案等技术文件,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8、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9、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新产品开发、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10、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11、组织落实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核工作。第十一条设备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各类机、泵设备的维修安全规程,督促执行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防爆区域。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校验、检测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并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95、组织设备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及相关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测、检验、调试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取证、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台帐。7,检查、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申报管理工作。8,对外来检修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9、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纳入检修计划中。10、在签订检修施工合同时,应负责审核其施工资格(企业等级、经营范围、技术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检修施工安全教育。11、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1,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2、负责对新进厂人员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关部门,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3、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4、负责制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劳动纪律进行检查、考核。5、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6、配合安全、工会部门举办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讲座等活动。7、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9、组织做好员工的体检工作。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岗位工种、工时管理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新员工招收和岗位员工的合理配备。10、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第十三条武装、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武装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2、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和审批。3、

11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稳定及各类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负责发生异常时的现场警戒工作。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安全保卫检查,对直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第十四条消防、化救(队)部门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消防、化救监督管理工作。2、编制消防、化救年度计划,提出季度、月度工作要求。3、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的消防监督。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装置(车间)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4、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消防(化救)队,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和化学事故预防知识教育。5、负责火灾及其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化救档案。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化救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化救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128、组织编制《灭火作战方案》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所有消防、化救器材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9、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10、组织消防、化救专业检查,督促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11、负责中毒、窒息和其他工伤事故的现场抢险、现场监护工作,并配合企业医务卫生部门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12、积极配合地区政府开展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五条资产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租赁厂房的安全协议。2,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租赁厂房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2、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安全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专款专用。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等开支费用。4、负责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资本性及费用性资金预算及决算。第十七条对外合作部门安全职责1、

1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负责对控股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协调、处理涉外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第十八条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市场营销)安全职贝1、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采购、运输、储存、供应和销售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2、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储运工艺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等。3、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了解其理化性能、危险危害特性、安全储运和使用要求以及发生异常时的处理方法等,并索取详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资料提供给使用部门。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并确保符合规定的质量。5、贯彻执行《运输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6、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储罐、库房等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工作。

147、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查验采购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采购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承运方的“准运证”等。8、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9、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10、负责危险化学品因运输、储存、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2、负责制订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行驶。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条分析化验、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2、及时准确做好原料、中间体、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分析。按规定做好分析专用的化学试剂的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3、按照《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3723)

15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取样应制定取样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取样过程的安全。4、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气体检测分析,并提交数据分析报告。5、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6、负责相关事故分析所需的检测。第二十一条投资规划部门(设计)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计划。2、按照“三同时”原则,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及竣工验收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证设计、竣工验收的项目不留隐患。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组织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部门参加。4、在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有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专篇,并落实安全卫生环保相关评价提出的要求。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5、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6、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所选工艺、设备、材料安全可靠。

167、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终身负责。8、负责组织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部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各阶段的批复。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组织编制或审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措施),使其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3、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施工前安全交底工作。4、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承包工程的单位进行施工资质审查认定,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开工报告》。5、负责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施工安全协调会,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在化工生产装置区域内从事局部施工,应先与所在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77、负责工程项目与生产的衔接联系、配合、交接工作。8、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9、组织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违章、隐患及时组织整治、整改。第二十三条生活行政部门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防暑降温物品等的供应、发放工作。4、负责生活后勤、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5、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管理。6、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科技部门(技术中心)安全职责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安全可靠性。2、必须履行科研项目的开题、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审批程序,每一程序都应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183,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及编制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并应通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第二十五条党办(宣传部门)安全职责1、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5、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企业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应做好稳定员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第二十六条工会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组织实施群众劳动保护监督。2、

19组织和健全劳动保护监督管理网络,协助行政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3、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4、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5、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维护员工健康与安全权益。6、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对安全工作的奖惩。7、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8、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负责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9、落实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10、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1、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2、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竞赛,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第二十七条团委安全职责1、

20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做到精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第四章企业领导与员工安全职责第二十八条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书和承诺书)。2、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第一号文件;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在当年的具体工作中逐条予以落实。3、组织制定并签发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切实保证本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隐患治理等。关心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女工保健卫生,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5、

21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在部署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向集团安全环保部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8、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9、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缴纳。10、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组织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营造企业安全文化。11、负责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12、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13、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二十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安全职责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书和承诺书)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抓好生产装置、技术改造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23,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企业安全文化。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下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7、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条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职责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4、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等,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现象,实现安全稳定生产。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6、负责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7、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9、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10、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特级动火、特级登高等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1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和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2、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一条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安全职责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

2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配合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4、配合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5,配合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二条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制订、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检查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本企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

255、负责组织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6、负责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排查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7、负责组织落实大检修、计划检修、抢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8、定期召开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9、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10、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11、负责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12、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三条分管经营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等,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64、负责、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6、负责落实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供应销售系统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负责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四条分管人力资源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力资源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力资源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师。4、负责组织本企业劳动纪律、临时用工等制度的制订、修订和检查。5、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技术练兵;组织落实员工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6、负责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分(处理)。7、

2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五条分管工程(基建)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等,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4、组织落实、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负责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6、负责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六条纪委书记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2、负责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

28发挥各级纪检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5、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6、负责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七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及全国、上海市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4、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配合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5,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6、负责落实本企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297、参加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三十八条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装置(联锁)的管理,组织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其投用、停用的审批。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事故重大隐患整改方案。4、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组织制定、审查、批准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等,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6、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7、参加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30第三十九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有效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费用到位。2、执行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缴纳和使用。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5、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四十条行政主要负责人助理安全职责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3、帮助各行政副职协调本企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4、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四十一条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负责工艺技术范围的安全工作,督促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2、

31负责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3、参加生产、火灾、爆炸、环保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4、负责审查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5、负责组织或参与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四十二条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负责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设备(动力)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2、负责组织审查本企业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检修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3、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4、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取证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5、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四十三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321、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坚持生产经营与安全“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学习等安全活动。4、组织制订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5,按时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会议,贯彻执行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6、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本部门及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装置(车间)负责人安全职责1、装置(车间)负责人是装置(车间)的安全责任人,对装置(车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做到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二2、组织制订、修订装置(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组织落实装置(车间)安全教育,督促并检查班组安全教育。4、组织对本装置(车间)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定期组织考核。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6、

33建立、健全装置(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并支持装置(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负责落实装置(车间)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装置(车间)级安全检查,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8、负责二级动火审批,组织落实动火安全防范措施。9、建立、健全装置(车间)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10、对本装置(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II、装置(车间)副职在装置(车间)负责人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工段长(值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装置(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企业和装置(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等,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3、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4、组织第三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5、

34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化救器材;检查督促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投用。6、负责实施每班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8、搞好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竞赛,抓好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维护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秩序。第四十六条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针对化工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安全检查。4、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精心操作,认真记录。5、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判断、处理并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6、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作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358、上岗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火火器材。9、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领导报告。10、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1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八大禁令,人身安全十条规定,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车辆安全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第四十八条其他员工安全职责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针对化工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4、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八大禁令,人身安全十条规定,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车辆安全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5、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6,

3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37二、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一条定义1、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污染的事件。2、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3、未遂事故: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未发生环境污染、放射伤害及污染,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一般事故标准的事件。第二条事故的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

38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通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误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人员、车辆在道路(指厂内道路和市政道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等厂界外道路)上通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损坏或车载物品财产损失的事故。铁路、船舶运输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人身伤害事故:除道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船舶运输事故外,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及职业病等事故。7、放射事故:因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或作业失控,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8、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对环境有害气体、液体和固体非正常排放和正常排放口有害气体、液体超标排放,造成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第三条事故分级(-)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1-2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

393、一次跑料在2吨以下(不含2吨)的,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4、一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5、被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连续超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6、污染企业内部环境,但未影响企业外部环境的。(二)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较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3-9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2人的。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撮失在2-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4、一次跑料在2-10吨以下(不含10吨)的。5、一次事故造成2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6、污染企业周边环境,有举报并被环保部门核实的。(三)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超过10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9人的。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4、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5、一次跑料在10吨及以上的。6、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

407、污染企业周边环境,被区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四)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的。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的。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4、污染企业周边环境,被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事故以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为限。(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级。凡消防车到场出水灭火,即构成一般火灾事故。各等级火灾事故对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生产安全事故。注: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六)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注:在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中,死亡事故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41(七)放射、铁路、船舶事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42第二章事故管理和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内部归口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1、生产、设备管理部门是生产、设备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发生的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故障)调查、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建立相关事故、事件档案。2、消防管理部门是火灾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火灾的调查、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3、安全管理部门是人身伤害事故、爆炸事故、放射事故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爆炸等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负责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发生放射事故,保卫部门协助配合,负责放射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负责协助公安部门追查遗失放射源。造成放射源污染环境的,环保部门配合监测。4、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及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本单位车辆、人员厂外交通事故。5、环保管理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事故伤亡人员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对确认为工伤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具体操作,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发文执行。7、

43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所有归口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8、工会依法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过程及程序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实行监督。第六条事故报告事故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条线抢险救援。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放射源遗失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控制事态发展。2、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3、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用电话、事故快报报告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企业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4、电话报告主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向集团公司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5、事故快报,要求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以《事故快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6、凡发生公司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的,应在事故发生后30

44天内,按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7、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参照上述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织1、发生公司级一般事故(1-2人轻伤),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同级工会参加事故调查。2、发生公司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的(1人重伤以上),由发生事故企业在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同时报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3、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事故调查处理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山集团公司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按政府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5、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厂外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6、发生放射事故,发生放射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报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

45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7、发生生产、设备事故,由企业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设备事故报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企业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6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1、一般事故(1-2人轻伤),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企业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存档。2、较大事故(1-2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由各企业在2周内完成,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同时上报以下材料:①对有关人员的《员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②工伤当事人或家属填写签名的《工伤认定申请表》。③初次医疗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3、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企业在集团公T主持下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防止重复事故发生,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撰写,发生事故企业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协助安监局编制《伤亡事故案卷》。并将获得的材料报集团公司安环部备案。4、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上述事故在报集团公司安环部时,必须附企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47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十四条因忽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8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十七条处分审批权限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企业批准处理。2、较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企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3,重大事故及以上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环保局备案。4、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有

49权直接处理。第五章事故统计第十八条企业年度工伤事故应填写《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并于当年12月28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环部。1、伤害频率(FR):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员工人身伤害频率(FR)=实际总工时伤害人数xj06单位人数x8小时x工作天数2,伤害严重率(SR):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H数。员工人身伤害严重率(SR)=总摩「吁xW实际总工时总损失工作日X106单位人数X8小时x工作天数3、千人负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负伤

50人数。千人负伤率受伤人数3平均职工人数第十九条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511、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作为交通事故统计。3、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52三、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二条安全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基础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记要(录)等。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

53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检查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

54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三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安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定期对各企业组织检查或抽查;各企业对下属企业至少每季组织检查或抽查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2、日常检查II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3、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行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55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监测仪器、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第五条各企业应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六条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安全检查应对照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第八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以《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反馈单》形式(见附件1),由受检单位签字确认。第九条受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对列入隐患治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项H管理规定》执行。

56第十条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跟踪督促落实,进行复查,形成闭环管理。

57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范围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进入各企业从事施工、检修等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各企业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执行本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普及安全知识。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企业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58第五条各企业负责人是指各企业的董事长(或党委书

59记)、总经理(行政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等。上述人员须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厂长、经理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上述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各企业HSE部门人员、装置(车间)主任、安全员等,必须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第七条各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对班组长(工段长)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获得《安全生产任职条件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新入厂人员(指进入集团各企业的新员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调入人员等,以下同),进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1、厂级教育(一级):由各企业HSE部门负责实施一级安全教育。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科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60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第九条安全教育管理:1、一、二、三级教育均需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登记。2、企业、装置(车间)、班组分别负责相应安全教育台帐的存档管理。第十条厂级安全教育(一级)内容、方法1、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本单位生产特点、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安全须知;典型事故案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消防化救知识、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应急预案及安全防范措施。2、教育方法各企业应制定入厂安全教育材料,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名新人厂员工;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方面的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有重点地参观生产装置或检修现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考核。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内容装置(车间)概况,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装置(车间)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了解装置

61(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介绍装置(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三级)内容岗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结构原理,安全注意事项;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岗位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及个体防护用品、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班组安全生产经验,典型事故教训,事故紧急处理方案。第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1、各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2、举办HSE学习班,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3、在大修或重点检修项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前,各单位HSE部门应督促指导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4、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由施工管理部门按照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交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5、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投产前,

62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主管部门和车间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操作。6、进入装置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须知教育,并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学习。7、发生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十四条违章停工、复工、易岗教育1、企业应对违章停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2、厂内调动(含车间内调动、岗位调动、工种调动),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复工前,必须再对其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3、厂间调动,按新进人员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第四章班组安全活动第十五条各企业必须进行以班组为单位的班组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内容、要求,HSE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车间领导或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HSE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第十六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

63学时,并如实做好记录。第十七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班长或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好,要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第十八条各企业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对安全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第十九条各企业HSE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编印班组安全活动材料,为班组提供必要的教材和学习资料。第二十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学习安全技术知识,职业卫生知识。3、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4、开展岗位练兵和安全技术比武活动,开展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5、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座谈、安全合理化建议和其它安全活动。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下列作业为特种作业: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64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考核站进行,各企业HSE部门负责培训组织、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入职要求1、年龄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体验合格者。第二十四条培训考核和发证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政府认定资质机构的培训和考核。2、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经过二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该工种工作。

65第二十五条加考培训规定1、凡持有上海市公安局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需从事厂内各类机动车及汽车吊车驾驶作业,可免于体检,直接参加厂内机动车作业培训、考核和发证。2、允许一名职工同时掌握多项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但必须严格按各工种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有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第二十六条审证考核规定1、特种作业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前应到发证考核单位进行复训审证、考核工作。2,参加审证考核人员名单、工种、日期、成绩由各企业HSE部门备案。3、特种作业证失效后,如再需从事该工种工作的,应重新向人事部门申请,体检合格,经相关考核站安全技术培训(初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独立操作。第二十七条调动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须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报HSE部门备案。2、各企业内部之间的特种作业人员调动,经人事部门批准,山调入单位HSE部门登记备案。3、凡持有外省市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入集团各企业的,由企业人事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并持原证交本单位HSE部门查验,并向上海市相关考核站申请换证。

6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HSE、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材料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和通报批评,对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67五、HSE台帐管理规定第一条各企业应建有包括HSE组织、HSE会议与活动、HSE教育、HSE检查、隐患治理、事故、安全/消防设施、职业卫生、HSE奖惩、外来施工单位管理等十类内容的HSE工作台帐。装置(车间)应设HSE会议与活动、HSE教育、HSE检查、事故等四类内容的台帐。安全台帐应认真填写,提倡实行电子化管理。第二条HSE组织台帐各企业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HSE组织网络、HSE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工作组织网络应纳入台帐者查。第三条HSE会议与活动台帐(一)HSE会议1、HSE会议应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或HSE委员会)会议、HSE例会等。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至少半年一次,安全例会或活动每月一次。3、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传达、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HSE文件,总结回顾上一阶段HSE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HSE工作。讨论决定HSE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对策。4、HSE例会的会议内容:传达、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HSE文件,对上月HSE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布置本月工作。

685、HSE会议记录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二)HSE活动HSE活动应填写单位(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班组HSE活动每月不得少于1次,HSE活动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学习情况(如: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事故案例分析讲座等)。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方面的展览,黑板报展评等。3、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消防、化救器材使用操作培训。4、119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5、安全座谈会;去先进单位参观学习、交流。6、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等。第四条HSE教育台帐各企业安全教育台帐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安全部门经理(科长)、HSE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安全教育台帐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时间、考试成绩等栏目。授课人姓名、授课内容、授课地点可另页附本台帐后。第五条HSE检查台帐HSE检查台帐应至少设有检查时间、受检部门、检查形式与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等栏目。各企业每月向上一级单位报送本单位HSE检查情况,至少包括检查次数、发现隐患数、已完成整改数、整改完成率等内容。

69第六条隐患治理台帐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隐患治理台帐应设有隐患发现时间、隐患责任单位、隐患概况和成因、隐患类型、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治理资金、整改项目负责人、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情况等栏目。各企业定期向上一级单位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报送当年以来的累计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概况报告表》。第七条事故台帐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帐,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伤害和其他意外事故)。事故台帐应设有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整改措施、责任人处理等情况。同时应附有事故处理相关资料。第八条安全/消防设施台帐安全/消防设施台帐,记录本单位/部门/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含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火灾报警器、各类灭火器材、应急洗眼冲淋器、各类化救防护器材).安全阀、压力表、联锁装置等由相关归口部门管理并记录。台帐应设有编号、设施名称、设置部位、型号、数量、

70有效期等情况。安全/消防设施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第九条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记录本单位/部门/装置的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结果。台帐应设有监测时间、监测点部位、分析项目、标准值、监测结果、检测单位等情况。企业内部监测频率按照《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HSE奖惩台帐HSE奖惩台帐应记录以下内容: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2、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3、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等。第十一条承包商管理台帐承包商管理台帐,记录进入本单位施工、检(维)修、承包项目等外来施工单位情况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情况。承包商登记表应设置外来施工单位名称、进本单位时间、资质、业务范围、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承包商违章记录表应设置项目名称、承包单位、违章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等情况。第十二条HSE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HSE台帐。第十三条台帐的保存期限为一年。

71六、安全奖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加大安全检查和考核力度,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责任与考核。集团公司领导与各企业负责人签订HSE责任书和安全环保风险抵押责任书。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任务后,按HSE责任书和风险抵押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兑现安全奖励。第三条企业应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1、举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工艺纪律等行为的;2、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3、出现危及安全险情时,积极协助抢救处理,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的;4、提出HSE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5、安全竞赛、安全活动中成绩优异的;6、其他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72第四条企业应对下列人员给予处罚1、上班未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的;2、无证上岗的;3、进入厂区违章吸烟的;4、无证作业的;5、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6、违章指挥的;7、对隐患不及时整改负有责任的:8、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10,不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11、有其它违章行为的。第五条被政府相关部门点名批评的企业,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第六条集团公司督查队发现有关违章情况,由集团公司对相关企业予以考核。第七条多次发生事故或发生重复事故的企业领导,应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并由集团领导约见谈话。

73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惩实施细则。

74篇专项安全管理

75一、建设项目HSE管理规定第一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二条安全环保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环保、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第三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应由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按政府有关规定分阶段开展。第四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程序1、安全审批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2、环保审批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初期环评、试生产、竣工验收。3、职业卫生审批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验收。4、

76消防审批分为五个阶段,即消防设计方案、建筑消防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HSE分级管理1、企业HSE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治理设施的制定与审核,并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2、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0建议书时,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出分析和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措施和资金安排的原则要求,并负责把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预审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六条对用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单位在进行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的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预防HSE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八条建设项H的基础工程设计审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地方政府安全、环保、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建设单位的HSE管理部门应参加基础工程设计审查。

77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政府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应提前编制《总体开工方案》,并将其中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部分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十二条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开工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条件检查确认,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车。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向政府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申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1、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2、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78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制定应急预案。6、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设施的检定报告和运行记录。7、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验收评价已完成。8、在试生产期间环境监测报告已完成。第十六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也验收。

79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第二章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近三年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近三年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

80第三章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在承揽工程项目之前,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HSE资质审查,资质审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近三年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和“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o4、HSE组织机构和HSE管理文件。5、工伤保险情况。6、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第八条承包商HSE管理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2、作业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5、规章制度和HSE管理文件。6、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7、其他相应内容。

81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承包商签订HSE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进行HSE监督检查,定期对承包商进行HSE业绩考评,并将HSE考评情况进行公布。第十条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区域所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和跟踪检查,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一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二条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须到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订HSE管理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施工前,承包商应组织施工人员到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经考试合格由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发放“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82第十四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承包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HSE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2、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项目现场HSE管理人员。3、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明确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施工区域所在部门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告知。6、施工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第十五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宜统一穿着印有施工单位标志的服装。5、施工现场30人以下的作业,必须配备1名专职HSE管理人员。超过30人的按每30人作业增配1名专职HSE管理人员,专职HSE管理人员必须穿戴明显标志,负责施工作业区域HSE管理。

83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六条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并根据HSE管理协议书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HSE管理协议书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施工作业资格。第十九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立即取消其施工作业资格。第二十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三、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企业的各类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测及维护检查等工作的管理,应符合《气象法》、《防宙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84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是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避宙、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安全(消防)管理部门为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监督部门。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接地装置是指将能够直接接地的金属物体作有效连接并共同接地,形成等电位体,及时将雷电流、静电泄放入地的装置。第四条检测范围包括:1、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上)、工业烟囱、凉水塔、放空塔(管)、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供变电站(所)、通讯设施的避宙装置。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储罐、码头、工艺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3、其它应检测的建筑物。第五条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报告(存在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进行复测)报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对新增的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台帐。第七条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H常维护检查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列入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检查。

852、建立、健全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台帐,做好安全检测报告和维护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3、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4、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雷电、静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及时整改。第八条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防雷装置是否由于建(构)筑物修缮或变形导致保护情况发生变化。2、检查接地装置有无因开挖或种植树木而挖断。3、检查避雷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折断。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5、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6、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宙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7、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8、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第九条检测一般规定:1、严格贯彻执行有关防雷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2、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做到检测率达到100%。避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数据按照避宙装置安全检测规范要求,对不合格点由设备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通知检测站进行复查确认。

863、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防静电、防雷击电磁脉冲等。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同时设计、施工、投用。防雷工程施工阶段,可根据工程进展状态对隐蔽工程进行分阶段检测。工程项目投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合格报告交设备管理部门,报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避雷、防静电装置存在隐患的,主管部门应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87四、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的充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改装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第二条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具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条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其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更换。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第四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溶解乙快气瓶充装执行《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焕充装规定》(GB13591)o第五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气瓶和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88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击贝。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性质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89第八条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1、装瓶气体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标准气体的要求,否则禁止装瓶。2、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不准出厂。3、称币: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4、认真填写充装记录、气瓶编号、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磅者的姓名、日期。5、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6、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持证上岗。7、严禁从液化气体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第九条气瓶充装后,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志。气瓶的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的规定。第十条各类气瓶的检验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第五年检验一次。第十一条气瓶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气瓶的检验应由气瓶充装单位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

90第十二条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气瓶的管理工作。宜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管理。1、指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订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对气瓶的运输(装卸工和驾驶员)、储存(仓库保管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第十三条气瓶的运输和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气瓶的道路运输。6、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应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液氯气瓶不得超过一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7、

91严禁烟火。运输车辆应备有灭火器,运输液氯气瓶的还应备有防毒器材。第十四条气瓶仓库储存的安全要求: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内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离气瓶仓库10米以内,严禁储存任何易燃物品,禁止动用明火;仓库内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配有适当数量、品种的消防器材。3、气瓶仓库应干燥通风,温度不得超过35℃,超过时宜采取降温措施。4,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并设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与瓶内气体因泄漏会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也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5、乙快瓶严禁与氧气瓶、液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存放。6、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最高不得超过五层,液氯气瓶不得超过二层,乙快瓶只能立放。气瓶间要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库内严禁堆放杂物。第十五条气瓶使用的安全要求: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检验年限是否过期,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926、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并应距明火10米以外。7、严禁在充压后的钢瓶上进行油漆,严禁对气瓶挖补、焊接等修理工作。8、氧气瓶的瓶嘴、瓶身、气阀严禁沾有油脂,手上、工作服上和工具上有油脂的禁止接触氧气瓶。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夏季防止气瓶曝晒,严禁敲击、碰撞。11、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2、气瓶在可能造成回流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93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及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管理。第二章事故隐患的分级第四条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94第五条事故隐患的分级应根据事故发生频率、隐患整改难度和事故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进行具体界定。事故隐患的分级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第六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可以立即整改的。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进行了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4、发生事故不足以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三章事故隐患的范围与隐患治理项目第九条事故隐患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和堂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险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95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及仓储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如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及废弃化学危险品的处理。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9、集团公司及企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10、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隐患。第十条隐患治理项目是指按上述事故隐患分级、范围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章隐患治理项目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隐患治理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第十二条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96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危险有害性识别,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第十四条经评估确认的重大隐患应编制隐患治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第十五条投资概算应按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等有关化工安装概算标准、工程建设及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编制。第十六条在隐患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治理及投资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定期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十七条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应按企业、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执行。1、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投资规划部、安全环保部审查后,由投资规划部、财务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隐患治理项目,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相关职能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方案、立项;同时报集团公司投资规划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97第五章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第十八条凡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要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专题报告。第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治理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治理项目。第二十条隐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项目。3、企业对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5、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计划后,企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6、企业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8第六章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考核第二十一条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按规定考核,因隐患治理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9六、防汛防台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各企业防汛防台工作,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工作规范》、《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防汛防台工作主要应对灾害对象: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及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第三条防汛防台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防汛防台岗位责任制。

100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防台防汛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企业行政一把手是防汛防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防汛防台工作纳入企业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

101人要亲自主持,全面领导和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实施统•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第五条企业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防台设施完好和参加防汛防台的义务。第二章组织和工作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防汛防台指挥部,其职责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负责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防汛防台日常工作,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环保部,紧急状态时防汛防台指挥部设在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汛防台指挥机构,配强、配齐防汛防台工作人员和抢险队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条企业防汛防台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和制度。2、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汛防台指挥机构,配强、配齐防汛防台工作人员和抢险队伍,明确各级人员的任务和责任。3、落实防汛防台经费,配齐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和装备;按照本地区的防汛防台规划,编制防汛防台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4、积极开展防汛防台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防汛防台安全意识。

1025、定期开展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6、组织制订本企业有关防汛防台预案(包括人员撤离方案),定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抢险救灾演练,提高企业防汛防台应急抢险救灾能力。7、加强汛期值班工作。8、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调度命令,做好防汛防台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和企业财产。9、组织开展灾后自救、互救和恢复生产工作。10、定期召开防汛防台工作会议,研究企业防汛防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推广和应用防汛防台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防汛防台科学技术水平。11、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防汛防台任务。第三章汛前预防措施第八条汛前预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汛结合、防重于抢”的原则,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打有准备之仗。第九条企业防汛防台指挥部应认真组织汛前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防洪挡潮工程。海堤、防汛防台墙、闸门等是防洪挡潮工程,必须逐段、逐点进行检查,查清有无隐患等问题,并落实安全措施。2、检查高空和水上安全。脚手架、霓虹灯、广告牌、

103塔吊、行道树、玻璃墙等高空设施,要全面检查,特别是台风到来之前,更要做到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码头、航道、船舶等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水上安全。3、检查地卜式和半地下式设施。要加强对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设施(如地下民防设施、地下车库等)的检查,落实防水措施,防止雨水倒灌、积水受淹。4、检查泄洪排涝设施。重点加强泵站、水闸的检查,主要检查闸门是否完好、启闭是否灵活、供电是否有保障,加强排水管道、窖井、泄水井、检查井、排水河浜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排水工程的检查,保证管道、河浜畅通。5、检查重点仓库、重要设备。对堆放遇水易爆、易燃、有毒物资仓库,生产要害部位、关键设备,要重点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安全。6、检查在建工程和危旧厂房。对在建的防汛防台及其他工程确需跨汛施工的,必须在入汛前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防止泥浆排入周边排水管网;对危旧厂房和工棚,进行全面普查,并制定人员撤离方案,台风到来之前,按方案实施撤离,尽力避免人员伤亡:对本企业所辖范围内阻碍排洪排涝的临时建(构)筑物、工料棚舍、陈旧危房和设施,一律限期拆除。7、检查防汛防台信息系统。汛前应加强对防汛防台通信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的养护和检查,确保系统完好。8、

104检查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和队伍。汛前应重点检查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防汛防台抢险装备配备落实情况,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机具完好情况,医疗卫生防疫药品配备情况,确保随时调得出、运得快、用得ho9,按照“五不放过”(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没有弄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的要求,有针对性、不间断地进行防汛防台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种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十条汛前应认真组织防汛防台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搞好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明确防汛防台的重要意义和在防汛防台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第十一条企业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期范围(上海市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安排防汛防台值班力量,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企业在汛期要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第十二条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等级分别由当地气象台和防汛防台指挥部发布。上海市防汛防台预警信号用颜色表示,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种,其中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预警等级,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预警等级;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等级用罗马字表示,分别为IV级、HI级、II级、I级四种等级,其中IV级为最低响应等级,I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105第十三条在汛期,企业应时刻关注当地气象台和防汛防台指挥部发布的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等级,充分发挥应急联动(分)中心短信平台作用,及时将收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通过短信及时传达到同级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各成员,并根据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等级,进入防汛防台紧急状态,启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在紧急防汛防台期,企业防汛防台指挥成员应全部到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汛防台部门管理干部和防汛防台救灾抢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第十四条在汛情紧急情况下,企业防汛防台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防汛防台急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机具和人力,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工作。当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各企业值班人员应执行“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报告,并做好报告记录;各二级企业向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报告,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电话54564650。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受台风暴雨等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迅速向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抢险救灾第十六条

106遭受洪涝等灾害时,企业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即刻将灾情报告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同时向全体职工紧急动员,发布有关指令,企业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听从防汛防台指挥部统一领导。第十七条灾害现场指挥人员和生产调度部门必须随时向企业防汛防台指挥部和集团公司防汛防台指挥部汇报生产建设系统遭灾情况,并接受指令,协调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第十八条企业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要做好险区职工撤离,并安排好生活、医疗卫生和巡逻保卫等事宜。第十九条对重点装置、关犍设备、危险化学品库和储罐要加强检查、监控。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溢出和泄漏,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积极抢险救护和环保措施。第二十条受灾时,生产岗位工人在没有接到停止生产指令情况下,应坚守生产岗位,并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单位求援,同时报告集团公司。第六章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灾后,企业防汛防台指挥部应在恢复生产的同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职工的生活安置,医疗防疫及伤亡人员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国家统计部门关于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统计、核实洪涝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

107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管辖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内。以下简称''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

108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09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四种。1、特级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3)在运行的易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2、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烧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3、二级动火作业

110(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第一次动火后)的工艺生产装置。(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5)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6)厂区内其他区域。4、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第六条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审核,经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该企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同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审批,由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并存档。

111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装置(车间)负责人签发,由装置(车间)存档。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装置(车间)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5、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前必须经有资质的动火测爆人员进行分析,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超过30分钟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肓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和特级动火。4、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5、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6,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检查确认。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

112天,隔天动火重新测爆分析。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7、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管线及区域,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分析数据应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8、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装置(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9、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分析部门应尽可能抓紧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10、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1、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12、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施工单位(承包商)指派动火监护人。13、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113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14、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动火作业人职责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动火规定的,有权拒绝动火。第十条动火监护人职责1、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2、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在接到“

114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并签字确认;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一条许可证管理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应妥善保管。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由申请部门留存,一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I年。

115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所在的装置(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装置(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和装置(车间)负责人,

116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由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装置(车间)同时指派监护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所在装置(车间)监护人与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所在装置(车间)与施工单位负责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进行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落实配备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3、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容器,采取蒸煮、置换等措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将管线拆除或加盲板隔绝。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4、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未落实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并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117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安全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36V)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作业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W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保持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118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10、在特殊情况下,宜安排专业队伍作业。作业人员佩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面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由专业化救人员双人监护。11、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2、以上措施条件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监护人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冈O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119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5、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6、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确认,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4、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立即停止作业。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许可证管理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由申请部门留存,一联由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监护人持有,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120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一点一证,当日有效。停车检修期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天(期间不得跨越节假日)。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21九、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所谓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通常是指各类贮罐、地窑、反应塔、反应器、下水道、箱盒及大直径管道等中的作业。2、由于工人在容器内部及不通风处进行检查、修理、清洗、装配等作业时,中毒、缺氧、爆炸,误招罐内旋转机械开关闭合等事故较多,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因此,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3、作业前准备3.1操作人员应与生产调度人员事先协商,互相明确各自的责任。3.2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及操作者本人都要熟知安全方面的具体处置事项。部门安全员要预先对操作者及监护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知识教育。容器内如有机械装置,起动这些装置的动力源开关要上锁,钥匙交作业人员保管,以防他人误开开关,工作结束时,须得到安全员指示后才能起动。

122容器内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器具、防护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如焊割作业使用的乙焕输送管、焊枪、氧气橡胶管等,发现有缺陷的严禁带入罐内,并随人进出。在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存在的场所照明或使用电动工具,要使用防爆型的。金属容器内及潮湿处照明用具需要低电压(36V、12V)容器内作业,必须穿工作服,戴好防护用具,尽可能避免皮肤裸露。4、过程中作业4.1有危险气体和药液等的管道要拆除和切断。生产不能停止的或需要保持原有连接状态的管道,必须使用盲板,并在设有盲板位置做出警告标志。禁止使用单个的阀门或活栓代替盲板来切断管道系统。4.2旧容器维修改装等,需进行物质置换、清洗、移液、排放等处理,清洗报告需有权威部门出具。4.3用惰性气体、蒸汽、水等置换清洗容器时,可能使容器内压力上升,因此,要注意压力表的指示值,缓慢作业。4.4如果是两个以上槽罐共用管道,或者槽罐底部排放口接近其他系统,一定要采取隔断措施。正式作业前,需重新用仪器测定罐内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气体浓度,各项危险指标均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操作。如果作业时间较长,空气检查必须随时进行。作业中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如喷涂作业、焊割作业、除锈作业等,必须经常检查空气中有有害气体含量。

123较长时间的作业中间中断时,开始作'也前需重新确认各项安全指标。容器内作业环境较差,为了防止事故,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尽可能实行交替作业。即使在盛夏,作业人员也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各种电动工具,都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使用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在容器内作业时,监护人员除给操作者传递材料、工具外,不许做其他事情和离开监护地点。监护人员确认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用安全带进行抢救作业。抢救人员需戴呼吸用具,安全带及其他防护用具。5、作业完毕5.1作业结束时,进一步检查罐内有无遗忘留下的工具、器具、螺栓、螺帽、衬垫等物品。5.2确认工作完毕后,拆除各种危险标志,向有关人员通告作业结束,将各部位盖子盖好,以利安全。6、个人防护用具6.1罐内作业可能会有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掉落或液体下滴,操作人员需戴安全帽。6.2用砂布或钢丝刷等清扫容器内部时,要戴安全防护眼镜,穿胶鞋,容器内作业需用通风装置送风。6.3危险性场所作业,操作者应事先系好附带有安全绳的安全带,监护人员握住安全绳的一端,并做好上拉的准备。

124十、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危害因素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作业单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配送电部门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负责送电到现场临时配电箱,施工单位负责由临时配电箱送电到用电设备。

1254、配送电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向各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的交底。5、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部门)停电,由配送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电工作业证。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保持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126(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⑵。(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配送电单位(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天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隐患的,配送电单位(部门)有权停电处理。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六条许可证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部门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127第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或断开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128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九条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1、企业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第十条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随意使用消防栓供水。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9第十一条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0十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三条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级”。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架子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五条高处作业危险危害因素识别1,

13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六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人员须出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进行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学握操作技能。第七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一级和二级高处作业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后负责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并由装置(车间)存档。2、三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并存档。3、特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同级领导负责签发,安全管理部门存档。4、负责审核、审批、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人员均须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1325、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6、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八条作业安全措施1、所在区域的装置(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落实应急措施,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措施的内容。3、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4、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要求。5、作业过程中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6、

133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措施要求执行。第九条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十条许可证的管理

134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2、“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5十三、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一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2m的起重机。3、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一般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第二条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

136类起重机械,应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帐,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II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杳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中型以上起重作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起市作业人员对起甫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起重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起重作业负责人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起重作业负责人核实天气情况,确认是否可以实施起重作业。第八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37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2、起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3、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4、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采取相应措施。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8、使用汽油、柴油移动起重机械,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生产现场作业前,必须安装尾气消火器。第九条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2、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教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市操作。4,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138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附表1),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7、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8、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9、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0、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11,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情况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十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A4--4^0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

139(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附表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对应表。附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260

140最小距离(m)1.53O.Ol(V-5O)+3

141十四、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高温作业是指作业环境热强度高,劳动强度大,对人体易造成危害的作业。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中,是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过设计计算温度标准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降温的要求。第四条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42第二章技术措施第六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时员工的影响。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九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机械送风装置。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第三章保健措施第十一条对高温岗位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高温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第十二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医疗机构诊疗。第十三条对

143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四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第四章组织措施第十五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第十六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第十七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

144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本规定安全要求和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条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第四条企业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阜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14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经营销售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经营、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在购进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准购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及监督管理。生产部门(装置、车间或仓储、运输)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14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进行审查批准,办理“三同时”申报审查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第九条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企业应编制(或委托编制)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相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义务向用户主动提供MSDS。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获取相应的MSDS,第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是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安全评价报告应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和政府安监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

147构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的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等实时监控技术系统及制度、检查、检测、评价等管理系统。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记录应保存1年。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企业、集团保卫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第十五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第十六条充装液化、压缩、溶解气体时,应严格按照槽罐、气瓶充装系数的规定,严禁超量、超压充装。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八条

14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第二十一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管I化物、硫化物接触。第二十二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二十三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大型装置,应设置自动切断物料和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措施,并应设置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设施,避免事态扩大。第二十四条凡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

149(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第二十五条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第二十六条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15m的要求,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并保持完好。第二十七条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八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九条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周知卡,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库房、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有效证书的人员担任管理员。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0等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有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通道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连接生产场所的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第三十二条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应制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等类别、特性,采取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储存方式。隔离储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是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第三十六条根据仓库库房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分别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I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151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储存。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限额、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五距”,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储存。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第三十九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入内。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若必须动火时,应按相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防用品,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第四十二条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第四十三条

152储罐区防火堤及相关安全要求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并报区安监、区环保、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政府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向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O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销售没有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九条申请购买或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按企业剧毒化学品申购程序审批实施,并有企业营销部门负责登记收货记录发放记录,使用记录。第五十条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保卫部和所在区公安部门报告。

153第五十一条生产、科研等企业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向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企业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企业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第五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第五十三条企业销售部门,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采购证(购买凭证)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发货部门,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押运证”、“驾驶证”等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发货,并做好记录。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五条

154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第五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是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五十七条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未列名危险化学品或新化学品,应附交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鉴定书。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驾驶证”、“押运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等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五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根据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保持标志完整,堆放稳妥。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对

155危险化学品运输乍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顶灯,并随车配备个人防护、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置器具。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第六十三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严防外来明火,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第六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押运,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或客货混载。第六十五条装运剧毒化学品进出本市,需由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禁止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及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六十六条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第六十七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违反配装规则混合装运。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第六十八条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设施,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对装车的危险化学品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泄漏无法处理的不得承运。运输途中发现包装破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将车辆开到远离行人的安全地点,进行紧急处理,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156第七十条液化气体槽罐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行业液化气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取得政府质量技监部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以及相关政府许可证后方可投用,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技术检验。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七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第七十三条加强对回收废金属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化学危险介质,未经彻底清洗处理的,不准出厂。第七十四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残液如系腐蚀品、毒害品、遇湿自燃物品、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或固体,必须加强管理,不准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七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关、停、转的,对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先由生产、技术、HSE等部门审核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157十六、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剧毒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剧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毒害品中所列的各种有机、无机碎化物、氟化物以及生物碱类等剧毒品的总称。第三条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保管、使用及押运剧毒物品的员工,必须责任性强、熟悉剧毒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第五条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第二章剧毒物品的采购第六条购买剧毒物品的企业,应由生产、使用部门(车间、

158装置、研究室、分析室等)提出采购计划,经生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保卫部门登记核准,再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第七条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采购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证。企业采购部门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第八条严禁企业私自销售剧毒物品,严禁用剧毒物品换取其它物品。第三章剧毒物品的使用第九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选择工作责任性强、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接受保卫、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使用部门领用剧毒物品时,应按照实际生产或科研需要配制一次溶液所需要的计量,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凭批准后的申请单由专人去仓库领取。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配制的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倒入下水道或任意埋挖处理,防止造成公害。第十二条盛放或盛有剧毒品的容器、设备、装置,在未进行处置、消除危险状态前,禁止进行抢修或其他处理。使用部门对处置并消除毒性后的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第十三条凡因生产情况发生特殊变化,所领用的剧毒物品数量有多余的,暂时不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处理。

159第四章剧毒物品的储存第十四条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在专用仓库,不得混存。仓库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将剧毒物品交给个人保存。第十五条剧毒物品入库时,应由储存部门、运输部门联合进行,并按“五双”管理制度认真作好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原始记录准确、可靠。第十六条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1、仓库管理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出库复核关,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2、库房内储存的剧毒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采取分开、隔离、分离等措施存放。3、库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仓库内必须备有剧毒物品的MSDS和防护器材。5、发现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必须立即向企业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发货时,应认真计量,把好数量关。

160第五章剧毒物品的运输第十八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准运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进行运输。第十九条剧毒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专车专运和专人押运,司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混装、超载、搭乘无关人员。第二十条装货前,必须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数量、品种是否与提货单一致。第二十一条搬运剧毒物品的人员,应穿戴好劳防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品。第二十二条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避开城市中心及人员密集区域。车辆行驶中运输人员严禁吸烟,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第六章剧毒物品的销毁处置第二十三条剧毒物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二十四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剧毒物品,应及时予以

161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由企业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销毁。第七章剧毒物品的防范要求第二十五条为防止剧毒物品被盗、丢失或流散社会,剧毒物品生产、经销、使用、储存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提高剧毒物品安全防范管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对使用少量剧毒物品的企业(实验室、分析室之用),要加强物防措施(铁门、铁锁、铁栅栏),并将剧毒物品存放在保险箱内,同时按规定安装红外线报警或视频监控设施,确保剧毒物品不被盗、不丢失或流散社会。

162十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1、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3)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企业专职、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参加市交警总队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交通安全管理干部培训。(5)负责企业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企业机动车辆保险。

163(6)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7)负责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8)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9)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驾驶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11)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搞好全员交通安全教育。(12)规范职工私家车管理(包含登记、发放内部通行证或停车证等)。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三条定期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1、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车队每月组织一次。2、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第四条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根据市、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5.25”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交通安全氛围,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第五条建立并实行以下规定:1、出车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规定。

1642、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任务的专业运输车辆执行“二交一封一定“规定。3、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规定。4、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5、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生产区和生活区内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1、机动车辆档案。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数(含固定、流动电子警察查获数)统计档案。6、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7、机动车辆保险档案。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在厂外道路通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闯红灯,不准攀爬机动车或搭扶机动车借力行驶;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通行。第九条行人、非机动车,在厂内道路通行必须遵守本规定中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应条款。

165第十条机动车前排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后排乘员宜佩戴安全带。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H•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做到: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2、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4、有权拒绝执行企业领导的违章指挥。第四章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166第十四条交叉路口、弯道、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要道等一律不准停车。机动车辆驶入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大门。第十五条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第十六条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第十七条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做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第十八条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第十九条行人行走应走人行道,或靠道路两侧行走: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第二十条自行车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装置区域内不准骑自行车。第二H■一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燃气助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应置放在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装置区域。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

167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随车工具、灭火器和故障车警告标志(三角)牌等。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等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须配备安全带,后排宜配备安全带。5、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应按公安局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168第二十六条汽车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1、对机动车辆出车前、回场后进行安全状况检查。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3、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一般规定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一只灭火器。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繁华闹市区和住宅区。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7、

16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10、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通行。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13、剧毒品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一证,并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车辆行驶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车辆驾驶员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

170第二十九条遇道路枳水时,机动车辆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第三十条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171十八、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要1、维修、保养作业是企业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2、企业由于工作条件不同,此项工作涉及面相当广,且维修作业往往工况复杂恶劣,不安全因素较多,稍不留意,极易发生工伤事故。3、主管部门在下达检修任务时,必须使用书面任务书,编制检修工艺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无安全措施内容的任务书,施工者有权拒绝接受任务。4、主管部门如将检修任务书发包给外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安全承包协议书。5、在正式进行施工前,主管部门必须对检修者进行重点安全教育以及技术交底。二、检修准备工作1、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2、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对

172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落实安全措施。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配齐,安全可靠。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要有有关部门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单,无分析证明单的严禁检修。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理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加设盲板。6、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离盲板。7、生产车间要对检修部门所需检修的设备进行交底,提供各类数据,确认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三、检修安全规定1、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电气检修作业等必须力理有关审批手续。2、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3、凡槽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启动”警告牌。4、检修中对特殊拆卸,如对可燃气体管道抽装盲板等,必须严格控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人员不到现场不得拆装。5、检修临时行灯必须采用36V低压。槽罐装置、沟道、潮湿场所为

17312V。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6、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用具,以备应急之用。7、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全面检查符合检修规定后,持检修任务书由岗位当班班长签字后才可施工。四、电气检修规定1、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2,车间部门导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方可进行作业。3、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设备员审查,主管主任批准。4、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5、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首先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6、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区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7、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748、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企业动力部门电气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工人担任。9、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10、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段有两条以上线路接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11、对有两个以上停电,点、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12、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13、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电线杆、塔等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14、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175十九、外来设备返修、改装安全管理规定1、一切外来设备进厂返修、改装必须由公司经营部门或对外协作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承接。2、凡已存放过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设备进厂返修时,必须有送修单位安全部门出具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分析报告”,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进入企业。3、手续齐全后,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本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安全,保卫部门检验合格盖章后,方可正式施工。4、在动火前应清除设备和现场一切可燃物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准备好消防器材。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确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监护人,对检修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6、严禁未办理安全手续,擅自检修、改装设备,违者除追究操作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76二十、外出施工、安装安全管理规定1、凡组织本企业员工到外单位进行制造、安装、维修均适合本制度。2、组织外出施工的主管部门事先必须将外出施工基本情况和人员报安全部门审核。3、施工前,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必须对外出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介绍施工情况。4、进入外单位,须办理入厂安全手续,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5、在外施工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指定施工安全负责人。6、在化工企业,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工作时,必须事先办理有关安全手续,具备条件才能施工。7、大型设备吊装,施工现场交叉施工,必须事先制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组织方的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8、

177未经施工方同意,任何员工不得乱拆、乱接建设单位的各种设备线路或管道等。

1789、外出施工的员工必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的一切安全制度和规定。10、凡违反建设单位安全规定,受到建设单位处罚,应由违章者自行承担。

179、对外工程项目HSE管理导则一、HSE目标1、不发生事故,不破坏环境,不损害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然,确保六项重大事故为零(即:重大火灾、重大爆炸、重大生产、重大交通、重大人身伤害事故)。3、争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单位。二、程序文件1、根据施工人员岗位设置,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根据现场实际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3、按照本项目的各类施工、专项方案,列出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预案;4、制定各项制度及各工种操作规程。三、策划1、危险源清单: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2、环境因素控制清单:同上;3、法律法规文件清单:是本工程项目部施工中所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和实施的文件:

1804、安全记录清单:包括企业和项目部自行制定并予以受控的加有标识的安全记录。四、实施(一)公司于项目部签订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目标管理,项目部于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二)安全教育和培训:1,汇总表:可分管理人员、各工种班组设立;(如抑工、焊工、起重工等)2、三级教育卡:编号按汇总表序号编写,三级教育分为公司一级、项目部一级、班组一级;对每个职工的受教育情况,安全考核成绩等情况必须记录在卡中,卡后附试卷、安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安全教育、培训资料;3、安全教育记录:分为进场教育、操作规程、制度规范教育、安全保证体系贯标教育、季节性教育、节假日教育、上级来文教育、特殊教育;安全教育应按不同层次进行,如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编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4、班前活动、周讲评:班组长在每天布置工作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并把每天情况记录在案,每周进行一次讲评:(一周中班内在安全工作中,好的和不好的情况,今后要提高和改进情况等)5、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名册后附上岗证复印件;6、安全监护、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名册。

181(三)安全技术交底及动火审批:1、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2、对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对各作业人员进场后,按不同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要求做到交底到每个工种、每个作业人员),交底人一般为项目工程师或技术员;3、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1)按阶段:基础、结构、装配、焊接、安装等;2)按工种:钾工、电工、焊工、管工、油漆、耐压试验等,交底人一般为项目工程师、技术员或施工员;被交底人必须为所有作业人员;3)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三级动火审批要求执行;4)脚手架验收记录:分为基础验收、每搭三步一验收、台风暴雨后、停工一阶段后、甲方单位转让乙方单位使用前等,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全面验收;5)临时用电、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测定、施工设备验收等必须按规程进行。五、检查和改进1、安全检查表:可分为开工前全方位检查、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分为电器、机械、脚手架等)、季节性(根据不同季节作一些专项检查,防台防汛、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节假日前后检查(要求全方位)、检查中开具的整改通知单必须附在检查表后,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182监理、业主开具的整改单或建议及社会的投诉,必须详细记录在检查表中,对开具的整改单,必须转入事故隐患处理表,进行分析处理。检查负责人•般为项目经理或副经理;2、工伤事故(月)报表:应每月填写;3、内部审核:由公司内审组负责;4、安全评估报告:分为进场、主体制作、安装试压三个阶段;5、向业主或监理方通报HSE情况。六、其它注意的事项及安全保障措施1、安全检查表按《华谊集团安全检查导则》要求进行自查,并记录在案。2、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要求每季度进行考核并汇总。3、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求每季度进行考核并汇总。4、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5、做好施工现场生产区、办公区、仓库、工具房、预制场、电源、道路、给水、排水、料场等统一规划工作,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必须根据施工对象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6、施工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动用建设单位的设备、阀门、管道和消防器材。8、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穿着印有施工单位标志的服装。

1839、施工现场30人以下的作业,必须配备1名专职HSB管理人员。超过30人的需增配HSE专职管理人员,专职HSE管理人员必须配戴标志,负责施工作业区HSE管理。10、大型设备吊装,施工现场交叉施工,必须事先制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方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11、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完好,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或检修。12、现场的水路、电路、导线、电焊把线、二次线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不准乱拉乱扯。氧、乙快皮带、电焊把线每日收工后要盘好。13、加大安全硬件的投入,高空作业用的防护用具,施工现场用的配电箱等都要有安全预防措施。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要做到高起点,严要求,始终不渝贯穿施工全过程。用抓典型、树样板、重奖重罚的方法确保项目工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15、做好关键部位、危险地段的标语、安全警示工作,项目工地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告知。16、施工项目部分转(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与该分包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书》,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负责。

184二十二、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安全管理规定一、压力试验总则1、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和气压试验,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国家有关规定。2、压力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压力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3、试压前,必须对所有使用的机泵设备、试压管路系统(管道、阀门、联接接头)以及盲板、螺栓等进行严格检查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设备管路系统、盲板和螺栓等试压用零部件以及安全防护设置完好。4、试压前,压力容器各联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检定的压力表。压力表的量程在试验压力的两倍左右为宜,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3倍的试验压力。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2.5级,对于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泄压后指针不回到零位,铅封损坏等状况,均应立即更换压力表并应定期检查,未经检定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均不得使用。5、

185在升压过程中和保压期间,严禁敲击设备,严禁起吊物从容器上面通过。6、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7、在耐压试验或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发生泄漏现象,需修补或拧紧螺栓时应卸压,对于液压试验应将液体放至需要修补的部位以下,严禁载压载水修补。二、液压试验I、液压试验用水温度:碳素钢、16MnR钢制造的容器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容器不得低于15℃。2、容器灌水时应考虑气体排出的可能性,只有在容器内部的空气全部排除以后,并使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允许开动试压泵,缓慢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此时任何人不得接近容器,然后再将压力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至少保持3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3、液压试验用水应采用洁净水进行、对不锈锅制造的容器用水进行试验后应将水溃清除干净。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三、气压试验1、由于结构和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安全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2、

186气压试验应有安全措施、有关部门必须提出申请(见附表)质检部门认可,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经安全部门检查后,方可实施。气压试验时,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3、气压试验应在规定场地进行,并围栏明显的安全标志旗,原则上在下班之后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4、气压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它隋性气体,具有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置换、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5、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C;其他材料制压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6、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且不超过0.05MPa时,保压5—10分钟,然后对所有焊缝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泄漏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试验。初次检查合格后再继续缓慢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级增至规定的试验压力,根据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7%。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后再进行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试验。四、气密性试验1、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符合第三节第四条的要求。2、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保压10

187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所有焊缝部位进行泄漏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进行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3、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附:气压试验申请表申请部门产品编号及名称试验地点及压力操作者试验时间年月曰时至年月曰时止采取安全措施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名月日部门分管领导签名月日质检部意见签名月日公司总工程师意见签名月日公司安全部门意见签名月日

188说明:1、申请部门必须详细填写,报送审批。2、必须严格遵守气压试验地点、时间和操作规程。3、本表一式四份、申请部门、质检部、总工程师室、安全部门各一份二十三、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氮气属无色无嗅气体,不燃,放置容器时须防碰撞。2、严禁作业人员以氮气气源用于风稿作业和清扫垃圾等。3、室外临时外接氮气软管,使用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阀门,拆除软管。4、使用氮气钢瓶发现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5、用氮气进行压力试验时,必须在外部悬挂警告牌,周围用红白旗做好隔离。6、排放氮气或放空降压时,必须注意周围空间情况,严禁狭小的空间内排放。7、人员须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分析等手续,并且在作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使氧气浓度在18%以上。8,使用氮气试压后,严禁立即进入密闭容器内工作,以

189免造成缺氧、窒息事故发生。作业人员必须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并有专人负责监护。二十四、乙快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无色气体,有大蒜气味,极易燃,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3-82%»2、乙烘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防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放置在炉割施工的钢板上及有电源通过的导体上。3、气瓶严禁火源,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瓶温不得超过40℃。4、瓶阀、管路不得漏气,严禁明火试漏。冬天,瓶阀与管路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解冻。5、乙燃瓶必须直立放置在架子内,严禁卧放或滚动,防止瓶内丙酮流出。6、严禁将气割焊炬放置在坑、桶、箱等能积贮不通风的地方,防止乙快气渗漏而发生气体爆炸。筒身内,隔舱内动用乙快,必须在外面动火。7、在气焊气割过程中,焊炬或割炬发生回火现象时,要及时切断乙快通路,防止继续燃烧。8、乙快瓶着火,首先要关闭阀门,用水喷射使其冷却,迅速将钢瓶移送至安全地方。

190二十五、夕I来参观、学习、实习安全管蹴定一、外来参观、学习、实习者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事先联系和批准,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可进入企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请勿进入生产现场:穿着汗衫,裙子,高跟鞋或拖鞋,酒后或身体不适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形。三、入厂车辆须遵守交通法规,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四、进入生产现场,须服从接待人员指挥,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请勿擅自偏离参观路线。五、请走安全通道。注意避让空中吊运的物体及行驶的各种车辆:上下楼梯要拉好扶手,防止滑跌。六、请勿妨碍生产现场人员正常作业,禁止触动现场设备设施;请勿在危险、高温、辐射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区域停留。七、生产现场禁止吸烟,未经许可,生产现场禁止拍照和录像。八、请注意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出口位置。

191第三篇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管理

192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企业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

193和群众监督。第六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HSE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第九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HSE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戈I,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一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二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94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人事、财务、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十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市;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九条

195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第二十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一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各企业HSE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十三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企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96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六条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有资质的职防机构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二十七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有资质的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二十八条企业HSE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九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HSE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企业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197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告。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五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六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198第三十七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三十八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三十九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二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加强监测,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三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检查确认工作,直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99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五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报告。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0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五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五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第五十三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四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五条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卜的紧急处理措施。

201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02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指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的用品,以下简称劳防用品(PPE)o第二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采购、领用、发放和穿戴要求,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三条防护用品有集体公用和个人使用两种,必须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第四条集体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领用管理台帐。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发给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特需物品。第六条企业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企业各岗位劳防用品配置标准。劳防用品配置标准包括岗位名称、劳防用品名称、配置数量、使用期限等。劳防用品配置标准根据需要定期修订。(见附件)第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防用品的具体管理。

203明确劳防用品的配置要求,根据劳防用品预算做好劳防用品计划,并具体负责劳防用品领用审批。第八条企业应明确具体负责劳防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的部门。第九条企业工会负责对劳防用品配置标准进行审查,对本企业劳防用品的管理实施监督。第十条劳防用品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防用品领用记录卡,并根据库存情况和个人配置情况及需求,编制劳防用品计划申请表。第十一条内部岗位调动的员工,应凭调动通知单,按照发放标准领取相应岗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外来培训、实习人员,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委托单位与培训单位协商解决,进入企业必须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劳务工、外来施工、检修人员等,进入企业作业必须穿戴符合企业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企业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保管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生产急需临时借用、增加的,配备标准以外的劳防用品,各企业应及时采购、发放。第十五条劳防用品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员工的劳防用品穿戴情况,对发现违反穿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各工会组织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听取企业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并指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落实和解决。

204附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正确、合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及规定。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标准1、钾工(放样划线、剪切、轧园、刨边、装配钏1工、管工、抛光、酸洗打磨、泵水、辅助工等,卸焊车间起重挂钩工:工作服(春秋装)18个月/套工作服(夏装)1季/套反毛工作鞋12个月/双安全帽3年/顶防护眼镜6个月/付2、焊工(电焊工、气焊工、气体切割工等):工作服(焊工装)18个月/套反毛工作鞋12个月/双安全帽3年/顶期防护眼镜6个月/付3、金加工操作人员、机修工、其他部门一线操作工、驾驶员、起重挂钩工、搬运工、钾焊检验员、车间生产调度人员等:工作服(春秋装)18个月/套工作服(夏装)1.5季/套反毛工作鞋18个月/双安全帽3年/顶防护眼镜6个月/付(金加工操作人员)

2054、行车驾驶员、仓库管理员、科室人员等工作服(春秋装)24个月/套一30个月/套工作服(夏装)2季/套一般工作鞋24个月/双安全帽3年/顶5、其他劳防用品按实际需要申请领取。二、正确穿戴有关规定1、安全帽颜色区分:生产操作人员,蓝色;安全、质量、现场管理人员,红色;公司管理人员,黄色;外来联系业务及来宾,白色:2、员工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各种防护用品必须节约使用,对易耗,经常调换的用品可执行以旧换新的办法;4、凡无故不穿戴劳动防护品或不正确使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伍拾元;5、员工领取工作服,工作鞋不足三个月调离公司时必须归还;6、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内,员工由于自然损耗或遗失,经部门领导批准,安全环保部审核,可按进价7折进行购买。7、外来联系业务及来宾违反规定,由接待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执行。三、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206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第三条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企业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285dB”)的员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告。凡Laeq.82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第四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关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第五条对于暴露于Leq.8285dB的员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员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第六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82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七条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285dB工作环境中的员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207第八条应对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208四、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放射防护工作。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09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环保部门验收,并报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备案,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第七条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第九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公安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双人押运,运输过程中射源不得离开押运员视线,途中不得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得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第十条

210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实行专库专用。源库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储量不得超过该库防护设计的最大值。源库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源库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第十一条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第十二条各生产装置所使用的放射源料位仪必须在放射卫生许可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和场所。第十三条作业证办理1、在厂区内从事射线探伤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提交包括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提前24小时到所在区域装置(车间)和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2、作业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放射源状况,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区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拉设射线作业专用警示带。在警示带区域的各个路口应悬挂带有放射性标志的警示牌和警示灯,并派专人监护、警戒和负责落实作业现场照明。3、所在区域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负责通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并签字确认。4、射线作业原则上规定在夜间24:00—05:00进行作业。

211作业前最终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十六条应定期对使用放射源装置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第十七条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八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第十九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二十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212及时报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所在企业应迅速组织工作场所内人员撤离,立即控制事故源,封锁现场,开展检测,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第二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追查。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安置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13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

214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贯彻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三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确保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第四条企业必须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营运的全过程。实行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

215第五条企业和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报告。第二章治理现有污染第六条现有企业防治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化学品的跑、冒、滴、漏现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环保设施运转率95%以上。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八条企业生产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严禁采用渗沆、缝隙、稀释等办法处理排放废水。第九条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泄漏,防止恶臭污染。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第十条有毒有害废弃物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216第十一条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必须做好污染物的处置预案,严禁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第十三条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实行环保措施“以新带老”的原则。第十四条凡是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1、禁止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易地生产、加工或包装;2、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出厂转移,必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六条企业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批准实施。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最佳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法: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5、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污染物净化设施。

217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污染物,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废弃物资源化。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尾气、副产物、废弃物、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有利用价值的都要回收利用;2、对浓度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可能用于循环生产,不得随意排放;3、对冷却水、冷凝水等要实行循环利用,一水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4、对固体废弃物开辟利用途径,鼓励综合利用。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泄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理预案”。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第二十条加强国内外环保科技交流和情报工作,重视环保科研的投入,每年安排必要的环保科研经费。对于缺乏治理技术,企业又无力解决的污染防治技术难题,应委托科研单位研究,并签订合同,重大成果实行有偿转让。第二十一条企业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部门(岗位),有专(兼)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生产

218过程和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浓度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及时引进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并积极组织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工作,解决当前生产中最突出的污染物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问题。第二十三条企业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环保干部轮训班、环保技术报告会、环保专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对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新进员工应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配备污染物排放的计量仪器和仪表,并定期填报环境统计数据。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每年要定期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第三章防治新的污染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19经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报环保局审批。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5、对项目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6、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批复;7、污染物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第二十九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第三十一条

220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必须向集团公司、环保局提出试运行申请,获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进行环境监测和验收。试运行超过三个月的,必须重新申请获准。第四章环保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3、通过环保局的项目竣工验收;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管理必须做到:1、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环保设施;2、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确因损坏、检修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3、必须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资料: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2213、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5、限期治理进展情况;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7、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8、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以下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对防治污染有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2、发现重大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的,或参与事故处理有突出及现者;3,在环保科技进步或提出环保改进建议且实施后效果显著者。第三十六条凡对环保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按集团公司风险抵押金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直接领导者应追究领导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评选先进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2221、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善,长期运转不正常或废弃不用的;2、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不采取改善措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3、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设项目投产污染环境的;4、不接受环保部门建议或不按期完成限期治理项目,致使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5、当年发生较大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223二、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四条

224企业必须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1、企业废水排放,应实行清污分流;2、建立废水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或纳管允许排放标准:3、生产、检修、实验室、设备清洗等废水应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装置;4、禁止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排入雨水管道;5、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并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废水管线:6、化工生产装置、液态物料装卸周围必须设有围堰、地沟等控制措施;7、严禁向下水道、害井倾倒污油、工业垃圾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环保监测分析部门(岗位),制定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对所有排口定时监测,对监测数据建立台帐,对超标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和落实。第六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报政府部门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条

225在发生暴雨及设备突然损坏等突发事件时,首先要采取措施尽量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确保外排水体不受污染。第八条加强在线监测仪的管理,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出现故障,及时通知仪表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第三章装置开停工过程的控制第九条开停工时的废水排放要按计划执行,杜绝含油、含物料废水进入雨水系统。第十条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工方案中,并做到先开后停。检修方案中有环保专篇,遵循“密闭吹扫、有序排放、清洁停工、安全处置”的原则来进行编写。第十一条停工退物料要求:1、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内物料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不得直接排放;2、设备清理产生的污物、残余含有物料(油)污水与垃圾等废物要桶装,集中堆放,按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226三、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企业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集团公司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出淘汰名单。第二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三条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调整。第四条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一般环境因素和重大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工业废气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

2271、对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气必须进行吸收、焚烧等手段处理,使有害物质含量达到排放标准:2、在排放含有腐蚀性强的酸、碱性废气,应事先进行有效的吸收和处理:3、在装卸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物料时,必须设有吸收处理装置,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4、企业的加热炉、焚烧炉、再生器排烟等排气筒,排放各种有害物均须达标;5、凡能利用的工业废气,应进行回收处理(综合利用);6、对于易挥发性的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贮存,应采用浮顶罐、密封容器或采用吸收、冷凝等措施,减少挥发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7、厂房内必须要有除尘设施,禁止将粉尘抽出直接排入大气,污染周围环境;8、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9、加热炉禁止冒黑烟,连续冒黑烟每超过五分钟作一次违章处理;10、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第五条排放或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制订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安全环保部、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对压力容器管道进行检测,预防有毒气体泄漏。

228第六条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下风人员要立即撤离暂避。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七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集团公司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企业停工整顿。第三章装置开停工时的废气防治第八条对停工装置中的脱硫装置和含硫污水系统及接触含硫、氨介质的设备在吹扫前均需使用高效工业污水除臭剂进行处理。第九条对停工装置的吹扫应采用密闭吹扫方式,先用小汽量吹扫,吹扫后的汽相引入火炬系统或废气处理设施,基本吹扫干净,经采样监测达到要求后,才能大气量吹扫放空。第十条企业环保监测部门应对开停工装置的废气排放情况及周边大气情况进行监测。第四章防治燃煤(重油)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一条

229已建和在建的燃煤锅炉,超过上海地方锅炉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燃煤锅炉和窑炉。已建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已建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上的燃煤或者燃重油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企业,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与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联网。

230四、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物品、物质。1,工业固体废弃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3、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

231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第二章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第三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四条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或废弃物箱。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1、工业残液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回收;2、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3,生产、检修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4、实验室分析、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盛装化学试剂器皿,必须集中收集;5、露天贮存化工渣、燃煤灰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第六条

23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企业安排处置。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须由资质单位处理。第七条企业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第九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十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固体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集团公司提出限期治理任务,企业必须按期完成。第十二条企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第三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三条企业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同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按《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集中收集,明确标识。

233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向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由企业委托具有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按五联单转移制度委托处理,如果跨省转移要办理出省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第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须向集团公司和政府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234第二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环卫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二十三条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第五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贮存、运输、处置企业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由生活垃圾产生企业向环卫部门申报,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五条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第二十六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235五、酸洗中和排放管理规定1、保持中和池内废水的酸碱度,做好PH值测试和记录。2、每次排放前必须再进行PH值测试,达标后方能排放。3,对中和池进行测试、搅拌、清洗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4、未经过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中和池内。5、工作完毕必须盖好盖板,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236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

237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238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

239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9、督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临警投用。10、当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协助领导组织员工展开应急救援、疏散人员工作,应组织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承包、租赁消防安全责任1、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承包、租赁区域内的共用消防通道、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2、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产权、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2403、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有权进行监管。4、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应有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下设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按《消防法》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化救),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化救)工作。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根据火灾、应急状态的需要,可调动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专职消防、化救队和其他救灾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三条政府部门要求集团公司出动抢险救灾时,各企业消防、化救队伍应服从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调动。

241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1、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企业宣传计划,结合“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学习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3、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监控操作人员、危险品保管员、危险品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必须接受有资质的消防安全专业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11«M©第十五条对承包商的消防安全教育内容1、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重点是禁止吸烟和动火制度。2、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和火灾报警要求。3、作业点有关安全操作要求和防火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与逃生线路。4、火灾事故教育。

242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要求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检行必须以法规、规范为依据,对企业的防火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第十七条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等形式。1、日常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范围,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及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2、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3、专项检查: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性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社会活动前须进行专项检查。4、季节性检查:根据防火安全的季节性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5、节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进行综合性大检查。6,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八条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求1、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必须按时整改。2、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应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43列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3、整改完毕,应进行复查,并记录存档。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第十九条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企业建设规划应包括消防规划。第二十条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可靠完好。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抢险车辆。第二十二条企业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费用列入计划,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完好。第二十四条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第二十五条消防管理岗位员工应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H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建立台帐。第二十六条

244加强对消防车、化救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抢险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接警后能够快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消防、化救车运行档案。消防、化救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第二十八条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第二十九条应重视提高消防战斗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I,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三十条消防、化救车驾驶员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对中断驾驶操作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必须再次经过操作技能培训。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各类抢险车辆在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做到:1、严禁非专职抢险车辆驾驶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2、随车配备的装备,只准本车使用,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转借、挪用。3、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器材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采取补救措施。

2454、车辆需要检修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5、车辆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第七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三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耍,决定下列事项:1、利用各种水源;2、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时,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

24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第八章奖励及处罚第三十六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和灭火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三十七条对损毁消防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的,擅自将消防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移作他用,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247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第一条定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管网、固定消防炮、消防泵、消防泡沫储罐、消防水池、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灭火器箱、干沙桶、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移动式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第二条企业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第三条消防设施使用部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检查、操作,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负责对控制室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系统每日运行登记表》。

248第五条消防器材管理,应实行二级管理。办公楼、会场等共用部位的消防器材,应由企业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和维护保养;分厂、装置(车间)内的消防器材,应由所在分厂、装置(车间)落实专人检查和维护保养,企业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必须备有按照建筑结构分层绘制的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图中应标明报警点火灾探测器的类型、手动报警按钮位置、消火栓位置、灭火器设置点等消防设施的位置。第七条企业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八条企业应对消防水源定期进行检查。消防水泵应定期运转,采用自动控制的,应定期进行模拟启动。第九条有联动控制功能系统,应定期进行自动、手动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第十条定期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对备用直流电源应进行定期充放电试验。第十一条气体灭火系统,贮气瓶组室内应保持清洁,避免潮湿或阳光直射,冬季和夏季室温符合规范要求。定期检查驱动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正常位置,管道系统有无松脱、损坏和严重腐蚀等情况。第十二条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栓、泡沫栓、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消防标识,标明流向及编号。

249第十三条拆迁消火栓等设施的,应经企业消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道路施工或应施工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应事先告知企业消防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设置醒目标志。第十五条加强泡沫泵站管理,泵房间应保持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泡沫泵应保持完好,严格按照备泵的管理要求,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盘车和试泵。泡沫液须按规定定期更换。泡沫系统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系统锈蚀。第十六条加强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测试。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一次,泡沫产生系统二年一次。第十七条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并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应有专人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消防管理部门应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定期更换药剂,并在器材上标明更换日期。灭火器和灭火器箱必须保持清洁,四周不得堆物。第十九条室外消防栓至少每季度开启一次,每年度加黄油一次,消防栓上所有部件必须保持良好,平时应做到无漏水、无锈蚀、开启方便、操作灵活。第二十条

250企业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处,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消防标识应设置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不得随意挪动,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完好。第二十一条非火灾情况下需要使用消防器材的,只能使用区域内备用的消防器材,或向消防主管部门借用消防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盗用定点配置的消防器材。

251三、办公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耍求,结合企业办公及公共场所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公及公共场所是指企业的办公楼、宾馆(饭店)、会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第一条办公及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第二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管。第三条办公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制定火火、疏散预案和演练,并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电源、火源等管理。第四条

252办公及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由租赁或承包单位负责,但产权单位同样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第五条办公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经有关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前,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办公及公共场所不得与市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毗连。第七条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办公及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八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停电后应急照明灯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九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必须安装防漏电、过载、短路电气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第十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办公及公共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3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一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内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作业时,同一或相邻区域暂停办公、营业。第十二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员工应熟知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按消防灭火预案进行初期火灾扑救;企业应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员工和周边居民疏散的职责。第十三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实行禁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第十四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物。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举办演出、集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并制定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54四、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除危险化学品仓库外的各类仓库,包括库房、库棚、露天堆场等)。第三条仓库应建立防火责任制,仓库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对仓库防火工作负责,确保仓库消防安全。第二章仓库建筑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并经政府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仓库内严禁烟火。仓库的加工间、办公室、生活区、维修工房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隔开。第六条仓库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

255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七条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少于2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五距(灯、顶、墙、垛、柱)。储存量不得超过临界量规定的储存限额。第八条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九条储存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处理。第十条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入库。第十一条仓库内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进行消防检查,不留火种。第十二条仓库内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第四章装运管理第十三条仓库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应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第十四条

256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运输机械,必须办理相关的进库手续,并戴好阻火器。不准在仓库内长时间停放或修理车辆。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章电源管理第十六条仓库内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电气设备。第十七条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穿管,电器、线路和灯头等应安装在通道的上方,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闷顶内架设电线。第十八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铝灯、电炉,电熨斗等电器设备。第十九条仓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确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及时拆除。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源。第六章消防器材、设施第二十一条仓库区域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火灾报警装置。第二十二条

257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严禁堆放物品。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仓库出入走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258五、气体防护器材使用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其它类型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第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对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使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第三条企业应按规定及生产特性,配齐气体防护器材和备用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等工作。第四条气体防护器材使用后,班组应立即报气防管理部门,使其恢复完好状态。第五条气体防护器材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第六条企业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气体防护器材使用方法培训。第七条根据各种物质的性质和有害气体浓度大小及使用地点,选择不同类型的防护器材,有效的进行防护。第八条在高浓度和缺氧情况下进行事故抢险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第九条在移动性不大或毒区范围较小的场合进入密

259闭设备、槽车、贮罐、地沟、污水井进行检修和清洗工作时,可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第十条戴长管式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须事先规定好联络讯号。第十一条气体防护器材置放点应标明使用方法。第十二条气防作业(化救)车辆,应按企业生产使用特性配置相应的抢险救援器材,如空气呼吸器、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担架、防爆照明等。

260第六篇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

261一、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沪财企(2008)2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中第十五条规定: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规定。第二条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是由集团公司每年向所属二级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一定比例收缴的人民币,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包括控股企业,按照本规定每年向集团公司计缴核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缴纳期限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按时汇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开立的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账户。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财务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集团公司监审部负责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监督。第五条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各方面:1、鼓励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以及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622、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的支出。3、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支出。4、HSE管理体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推进。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安全承诺书、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定期修改完善的支出。6、表彰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7、安全督查队费用支出和日常安全事务支出。8、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第六条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第七条为了管好、用好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财务收缴、使用管理台帐。第八条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支付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具付款通知单,部门总经理同意签字,集团安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付款。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规定,编制年度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计戈”,报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编制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收支年度明细表,集团公司监审部负责集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审计。

263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编制依据和范围第一条编制依据1、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预防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环境污染、职业危害等需采取的技术措施。3、员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第二条编制范围1,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危害、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的安全环保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消除噪声、减震等设施。2、以防止火灾、爆炸、污染、人身伤害等事故为目的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连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制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触电等设施。3、为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防范与应急救援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

2644、以安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如:安全培训教材、安全教育器材、设施、安全标志、化学品标签和MSDS等。第二章编制及审批第三条由装置(车间)指定专人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四条企业HSE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审核。第五条企业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工会及装置(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2、项目的资金。3、确定项目负责人。4、竣工或投产使用H期。第六条企业定期将年度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情况汇总表“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等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第三章资金保障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当年安排的财务预算资金中优先保证足够的费用用于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

265第八条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九条HSE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汇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会议,协调处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目按期完成。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完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由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组织计划、技术、设备、HSE、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装置(车间),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第十二条企业应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试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266三、安全环保风险抵押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公司决定对下属主要单位和部门实施安全环保风险抵押考核。为更好地对风险抵押责任人进行有效考核,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是指责任人作为各所在企业和部门安全环保的主要责任者,为了确保本企业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的实施,以个人缴纳一定额度人民币现金作为责任人承担年度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责任的抵押金。第三条责任人每年度一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到公司财务部,不得因任何理由少缴或不缴,也不得由企业代办缴纳。第四条责任人变更的按原责任人在其任期内安全环保考核情况按时段结算风险抵押金;新责任人则补交风险抵押金,交纳金额为其年度剩余时段的对应部分。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实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安全环保、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查、考核。

267第六条考核对象: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第七条考核结算及金额1、抵押金数额,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捌仟元,其余各责任人为贰仟元至陆仟元不等。2、考核结算额按1:1比例组成,如未发生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予以奖励,反之予以扣除。3、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第八条考核内容分为事故和HSE管理两部分,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事故占60分,HSE管理占40分。第九条事故考核(60分)1、发生一人死亡及以上的,扣除当年全部风险抵押金。2、发生企外死亡事故,企外死亡1人扣除当年的全部事故考核分;企外死亡2人及以上的,扣除当年的全部风险抵押金。3、发生重伤事故,企内重伤每人次扣20分,企外扣10分。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以上并被市级环保部门通报的,扣除当年的全部风险抵押金。5、被市、区环保部门监测指标超标的,每次分别扣4-2分。6、发生火灾、爆炸及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后果,山综合管理部提出考核意见,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扣分。

2687、发生各类事故要及时上报、通报,迅速处置,并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加倍扣分。第十条HSE管理(40分)1、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HSE工作;按时参加HSE会议;参加各类HSE教育、培训I;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小结、报表。以上每缺一项扣1分。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作业票证手续齐全,审批正确、措施落实、监护到位,每缺一项扣1分。3、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每缺一项次扣2分。4、HSE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及时准确、清晰完整,每不符合一项次扣1分。5、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HSE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HSE管理制度及规定,严禁各类违章作业,查出违章每次知1—3分。6、被上级部门检查到的与HSE相关的问题,参照上述条款扣分。7、按公司HSE责任书目标和职责要求,未完成扣1—3分。第十一条其它事项1、公司下属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级安全环保风险抵押管理办法。2、风险抵押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自评,每季公司进行考核,年底汇总、兑现。

2693、如发生上述条件以外的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4、《安全环保风险抵押考核实施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下属单位或部门: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总经理:二O年月日

270第七篇办公区域安全、健康

271一、办公区域安全、健康行为规范第一条员工积极认知办公室内的健康和安全情况,改善工作条件、舒适度以及工作环境,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避险。第二条办公室区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由以下各项引起:1、跌倒、失足与滑倒。2、搬运材料和设备。3、行走时踩在物体上并与物体相撞。4、掉落物品。5、火灾。6、电气。第三条办公室人员的安全与任何其他工作场所的要求相同,如进行定期讨论、安全会议、事故报告(其中包括新近发生的事故情况、调查、检验、培训等等)。第四条为了使员工能积极认知办公室内的健康和安全情况,应改善工作条件、舒适度以及工作环境。1、保持良好的照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2、控制噪音,过量的噪音会导致身体紧张。

2723、保持良好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使人们集中精力安全、高效地进行工作。第五条内务管理要求和方法:1、办公用具和设备应摆放妥当,以留出足够的工作空间,防止撞到桌椅、公文柜之类的东西。2、所有的办公用具都应只被用来完成它预期完成的目的,并且也只能通过预期的使用方法来使用它。座椅并非垫脚用的凳子,转椅也不是手推车。3、文件柜的抽屉在不使用时应当关好。4、底层文件屉在装满的时候可以像锚一样起到使整个文件柜稳定的作用。如果可以的话,应当将文件柜固定与地面或墙壁,或多个文件柜互相固定,这样可以防止抽屉打开时产生的倾斜。5、应培养员工在同一时间之打开一个抽屉的习惯,这样可以防止文件柜倾覆。6、应当用把手将抽屉轻轻关闭以免压痛身体的任何部位。7、当需要够到高层的架子时,应使用梯子或脚凳。8、为增加稳定性,装载物品时应首先装满底层架子,然后再装载高层架。再卸载物品时,应先清理上层物品。9、理顺用电设备的电线、电缆,使其暴露在员工面前的部分减至最小。10、

273放在地板上的废物篓或其他物品应被置于桌子下面、角落里或其他偏僻地方,使其引起跌倒的可能性降至最小。11、通往出口的任何走廊(如办公室里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主走廊及出口应无任何障碍物并目.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安全疏散。12、门厅、楼梯、地板之类的行走地面应保持清洁。所有如铅笔、钢笔、废纸、纸夹一类的物品都应被即时拾起。任何倾溅的液体都应立即擦拭干净。13、松动的砖块、卷褶的地毯或其他任何行走地面上的参差不平应即时报告以得到纠正。14、倾斜的物体应靠着墙壁固定。15、用来表示出口、撤离路线、禁止吸烟、灭火设备、大门推拉标志等事项的安全标志应在最显著和最适宜的地方显示,以使更多的人察觉到,从而提高安全系数。第七条失足与滑倒1、确保地板和走道内没有任何障碍物。2、通过固定门以及角落里时多加小心。3、上下楼梯时应使用扶手。4、在携带物品时,应以不阻碍你看到地面、楼梯、或其他人员或物体为前提。第八条人工搬运重物1、无论何时,尽可能借助机械来举起重物。2、当无法得到机械的帮助时找其他人来帮忙。

2743、在搬运重物时应:面对物体时双脚自然分开,一只脚置于物体之后,另一只紧挨其侧面。牢固、平衡地抓紧物体,使物品尽可能靠紧身体。搬运时,用双腿使劲,保持脊椎处于垂直方向。如果物品过重或过大而无法顺利抬起时,寻求其他人的帮助。4、携带物品时应保证其携带方法的安全,以免在受到撞击时受伤。第九条火灾防范及紧急情况1,电气是一种很常见的火灾源头。对电线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即时维护能够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为了在一个接线板上连接大量电气设备而增加多孔电源接板时,应确认电路是否会因此超载。2、在一天工作结束离开之前应把电气设备和不必要的电灯关闭。3、不要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材料。4、只在指定场所吸烟。5,所有的垃圾都应被放置在专门的容器内。6、灭火器的位置应恰到好处并且在取用时没有障碍物阻挡。7、灭火器应被加入到月度检查计划当中以确保其随时可以使用。所有被发现存在问题的灭火器都应被立即撤换。8、所有的紧急出口及线路在任何时间都必须保持通畅。第十条火险紧急疏散1、熟悉整个办公楼的总体布置,清楚离工作地点最近的逃生路线。2、

275如果发生火灾,听从防火员的指挥,迅速赶至预先规定的集合地点。3、应通过楼梯并进行楼层疏散,不要使用电梯。4、对火灾的类别和规模应做出迅速的反应。5、紧闭房门,大多数火势是可以被限制在其起始的房间内的。6、在撤离时关闭所有已撤空的办公室和会议室的门以表示该房间内无人。7、如果你发现其他人陷入危险之中,应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去帮助他们,或者立即通知安全管理人员或在到达集合地点后,立即通知消防队员受困人员的情况和地点。第十一条办公区域的人体工程学要求1、坐姿应当调整靠背的角度以便使臀部与躯干之间保持大约120度角。双脚应平放地面或放于一搁脚板上,膝盖弯曲,大腿与小腿间的角度略大于90度。大腿保持平行,坐姿应略微向后倾。应保持对称和平衡的姿势,全身重量平均分配。应当调整座椅靠背的高度,使其能支承腰部,或者说下脊柱部位的天然内弯曲线。2、颈部和肩部肩部和颈部应得到放松。两臂从肩膀向下自然下垂。颈部应保持挺直或略微前伸。

276应避免用肩部夹住电话听筒接电话,尤其是在打字的时候。3、视觉为避免强光,光源应加装光罩,或者进行间接照射。建议时常将双眼移开显示器,注视远处的物体,这样可以减轻眼睛疲劳。显示屏应保持清洁,没有尘土和指纹。屏幕上的字符应是清晰、稳定的,没有任何的跳动。避免不恰当的色彩搭配,在显示屏上尽量使用白底黑字。运用亮度和对比度控制功能来调整屏幕,使其看起来更舒适。应定期检查视力。第十二条办公室安全事项1、不应从座椅上倾身去捡拾地板上的物品。这是跌伤事故的一个常见原因。2、不应背靠座椅,双脚放在办公桌上。这是跌伤事故的又一个常见原因。3、不应为够取一个高过头顶的物品而站在椅子上,你应使用合适的梯子。4、不应试图进行电气方面的修理。5、避免在上下楼梯时边走边说笑而没有将注意力放在

277楼梯平台上。6、不应将燃烧着的火柴和烟头丢进废纸篓。遵守所有的“禁止吸烟”标志。7、不应阻塞放置灭火设备的地方。确认离你最近的灭火器的位置,并了解如何使用它。8、应该随时知道两条撤退的路线。一定要时刻保持这些出口毫无障碍的状态。9、应该报告残缺的座椅、卡住的抽屉、裂开的玻璃杯以及其他潜在的危险。10、应该定期检查办公用具,察看其是否有锋利的边缘以及松动的轮脚或螺栓。11、应该确认所有的办公设备都是安全稳定的。

278第八篇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79一、车床工安全操作规程1.装卸卡盘及大的工、夹具时,床面要垫木板。装卸工件后,应立即取下扳手。2.装卡工件要牢固,夹紧时要用接长套筒,禁止用手锤敲打,滑丝的卡爪不准使用。3.加工细长工件时,要用尖顶、跟刀架或中心架,车头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20~25,倍车头后面伸出部分超过300m/m时,必须装设防护板和托架。4.加工偏心工件或使用弯板夹工件时,均应加平衡铁,紧固螺丝不应少于两个。加工前应开慢车检查,刹车时应缓慢停车。5.车内孔时,不准用锂刀、刮刀倒角;用纱布打光内孔时,不准将手指伸进去打磨。6.一般不应使用铿刀锂工件,禁止使用无柄锂刀操作,注意防止将衣服或胳膊碰到卡盘或工件上。7.攻丝或套丝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不准一手扶功丝架一手开车。8.切大料时,应留有足够余量,以免切断时料掉下伤人。小料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2801.皮带车床变速时,不得用手打皮带,应用皮带杆打落。2.皮带车床严禁开车转轮。皮带松时,擦皮带油应站在顺侧。3.立车上大型工件在没有夹紧以前,只能点动校正,并注意周围情况。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机床。4.如果工件外形超出车床卡盘,必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防止碰撞设备和人员。5.大型立车二人以上操作,必须确定主操作人员,负责统一指挥,互相配合。6.自动车床各走刀限位装置的螺丝必须拧紧,并经常检查防止松动,夹具和刀具安装要牢固。7.自动车床在工作时不得改变自动换位装置,必须将防护挡板挡好。调整限位挡块、换刀、装卸工件,清理金属屑都必须停车进行。8.自动车床多机管理时,应逐台巡回察看。

281二、铳床工安全操作规程1.铳床工作前要试车,观察油路、冷却、润滑系统是否正常,机床有无异常声音,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可靠。2.铳床上装夹工件时,工具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松动。3.高速切削时必须装上防护挡板,操作者应戴防护眼镜。4.铳刀装好后,应慢速试车,在整个切削过程中,头、手不得接触铳屑面。取卸工件时,必须移开刀具,在刀具停稳后方可进行。5.拆装立铳刀时,台面须垫木板,禁止用手托刀盘。6.用刀时必须慢速进刀。刀具接近工件时,需用手摇进刀,不准快速进刀。铳长轴时,轴超出床面应设动托架。快速进刀时,摘下离合器防止手柄伤人。7.铳床进刀不能过猛,自动走刀必须拉脱工作台上手轮,不准突然改变进刀速度。8.工作台上升、下降时应检查上下部有无障碍物。工作台下降至最低极限位置50m/m以上时,应停止机动下降,改用手动下降。9.人工加冷却液时必须从刀具前方加入,毛刷要离开刀具。10.龙门铳床上工作物要用压板、螺丝或专用工具夹紧。

282使用一般的扳手不许加套管,以免滑脱伤人。刀具一定要夹牢,否则不准开车。1.龙门铳床铳切各种工件特别是修复旧工件,粗铳时,开始应进行缓慢切削。2.靠模铳床工作时不得用手伸进运转部分,进刀不得过猛,应顺进刀方向沿着靠模边缘上移动。3.靠模铳床工件与靠模必须装夹牢固,铳刀必须用拉紧螺拉紧。并要求遵守铳工其它有关安全操作规程。4.仿型铳开车时还要注意检查各部位和防护装置、润滑系统、铳刀刀杆、工件、工模必须紧固。5.仿型铳工作时必须先停止所有方面的进刀才能停止主轴。操作者离开机床、主轴变速、更换工件或工具,均必须先停车。

2831.工件装夹要牢固,压板、垫铁要平稳,不得用铁榔头敲打扳手。工件装好后,开一次慢车试车,检查机器运转是否安全。2.开车前要清理工作台上的物品,刀具固定要牢固。3.加工过程中严禁将头、手伸入刀架行程内,不准站在台面上更不准跨越台面。严禁有人在两头护栏内通过。多人操作需由一人指挥,动作要配合协调。4.工件装卸及翻身要选择安全地方,注意锐边,毛刺割手,应和行车工、起重工密切配合。5.单笆刨加工超宽工件时、要加安全挡板,并注意现场是否有障碍物。未加工完毕的工件,须在工件下部加千斤顶顶住。6.清扫金属屑只允许用毛刷或专用工具,禁止用嘴吹手拨。7.装卸较大工件和夹具时注意防止滑落伤人。8.操作悬挂电门按钮时,要准确无误,他人不能乱动,

284失灵时按总停电按钮。1.钻床工作台上,工件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钻小工件时,应用工件夹持,不准用手拿着工件进行加工。2.使用自动走刀时,要选好进刀速度。调整好行程限位块。手动进刀时,一般按逐渐增加和逐渐减压的要求进行,以免用力过猛造成事故发生。3.使用摇臂钻时,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横臂必须卡紧。4.在旋转的钻头下,禁止翻转工作零件、测量工件。5.钻头上有长铁屑,要停车用刷子或铁钩清除,禁止用嘴吹、手拉清除铁屑。6.精绞及深钻孔作业时,进刀不可用力过猛防止事故发生。7.钻床工作结束后应将钻臂降到最低位置。立柱销紧。8.钻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851.镇床在使用前要检查好各系统是否安全完好,各传动系统有无障碍,检查好馍杆是否紧固。2.镶床上的工件要夹紧,压板必须平稳,支撑压板的垫铁不宜过高过多。3.镣床开动时,锋孔扩孔、不准将头部贴近加工孔观察进刀情况,更不能对着镣杆或手臂穿越锋杆取东西。4.启动工作台回转时,必须将锋杆缩回,工作台上禁止站人。5.两人以上操作大型馍床时,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安全。6.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限位开关失灵、保险销折断及保险跳闸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修理。7.安装刀具时,紧固螺丝不准凸出镜刀回旋半径。装卸较重工件时必须选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并轻起轻放。禁止将金属物品放在机床导轨面或油漆表面上。8.对专用或自动数控镶床必须熟悉操作的原理,并经试验,空车运行正常后,再进行加工作业。

2861.精密键床停车八小时以上在开动设备时,先低速转3~5分钟,确认润滑系统及各部运转正常后,再开始工作。1.工作前必须试车,润滑油质不合格时,应及时更换。2.开车前时砂轮进行全面检查,打磨或修整砂轮时要戴防护眼镜。3.砂轮正面不准站人,操作者要站在砂轮侧面。砂轮进给量要选择合理吃刀量,要缓慢进刀,以防砂轮破裂飞出伤人。4.更换砂轮时必须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砂轮的平衡度是否合乎要求,无震动时方可使用。5.装卸工件时,砂轮要退到安全位置,防止伤手。砂轮未退离工件时,不得停止砂轮转动。6.用手送磨削工件时,手离砂轮应在50mm以上,不要握得太紧。7.装工件后,必须检查工件是否装夹牢固可靠。8.工件在砂轮中间歪斜时,要紧急停车。9.磨削工件时,砂轮与工件接触时不可过猛,特别是寒冷季节更耍注意吃刀量,防止砂轮震裂,磨削时应站在砂轮侧面。

2871.使用磁性吸盘时,必须检查吸铁是否失灵,防止紧固不好,工件飞出伤人及损坏设备。

2881.一次磨多件时,加工件要靠紧、垫平。并置于磨削范围之内,以防止加工件倾斜飞出或挤碎砂轮。2.在磨削中砂轮破碎时,不要马上退出,应使其停止转动后再处理。3.油压系统压力应不得低于规定值。油缸内有空气时,可移动工作台于两极端位置,排除空气,以防液压系统失灵造成事故。4.严禁用无端磨机构的外园磨床作端面磨削。5.拆工件时,必须使卡盘停止转动,并将砂轮退出以后,方能拆卸工件,防止砂轮磨手。6.料架上的工件要放好,以防滚落伤人。

2891.锯割使用前开空车检查运转情况、润滑、冷却部分及台虎钳是否正常。2.锯割的材料装夹要牢固,特别是多件装夹,要检查是否全部紧固。锯割的材料如果弯曲较大,则应单件装夹牢固后进行切割。3.吊卸长料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人。长于床面的要装托架。锯重件时,伸出部分应用倒链吊牢。二人以上操作应由一人指挥,相互协调。4.根据材料品种和硬度选择适当的切屑用量及冷却剂,过硬的材料应退火后再锯。5.锯割薄材料时,应聚集增厚进行或两端加上厚压板并降低进刀量,以免锯条崩折。6.锯条及刀具歪斜应及时校正,不宜安装过紧或过松,操作人应站在两侧工作。锯条、刀具中途发生问题,要关闭电源后再更换,并翻转工件,另割新锯。

2901.锯好的坯料堆放整齐、平稳,防止坠落伤人。1.烧接刀具工作前必须清理工作场地,不允许有易燃易爆物品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2.使用氧乙快焊接时,严禁遵守手工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3.烧好刀具要仔细检查刀具上刀片的焊接质量,以防磨削中脱落,挤碎砂轮及伤人。4.磨刀砂轮换新砂轮先要进行校正平衡,法兰均匀压紧,再试转5〜10分钟,操作者站侧面保持一定距离,进行试磨。5.磨削时刀具的支点与砂轮间距尽量缩小,防止冲击和颤动,并用托刀支架。6.刀具磨制如使工具磨床要遵守HGT0009——85中有关规定。

2911.工作物要排放整齐,不得堆放过高,并有次序地安放,防止跌倒。平台周围要经常清理,保持整洁。2.工件必须放平,垫硬,塞紧,偏重易翻物件应用吊钩保险,放稳后再松钢丝绳。3.所有的千斤顶必须垫平,顶的内外螺丝配合要适宜,滑牙千斤顶禁止使用。4.大件物品不得在平台上翻身,两人以上合搬工件时要相互配合,并由一人指挥。5.划线盘用毕后,应立即把划针放下紧好,以免伤人。6.工件一定要支牢垫好,在支撑大型工件时严禁将手伸入工件下面。必须用方木垫在工件下面。

2921.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

293十、铁屑清扫工安全操作规程1.所有工具和车辆必须完好。2.在机床边清除切削时,不得触及传动部分,电气设备和各种电线风管。3.清除铁屑应用专用工具进行,不准用手直接抽拉。4.装运铁屑时,要堆置稳妥,防止散落,散落在通道上的铁屑应及时清除。5.只准清除已经散落在机床周围的切削,不准清除在切削中的铁屑。

294十一、钳工安全操作规程1.检修前应取得检修任务书,按任务书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履行各项作业(动火、动土、临时电源、高处作业)审批手续。2.现场作业时,所有的器材、机具、工具必须齐全完好、可靠,否则不许从事作业。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配备好合乎要求的防护用品。同时,应掌握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4.清洗设备或零部件时,不准使用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用过的布条和棉纱等物应及时回收不得乱扔或存放生产现场。5.紧固拆卸螺栓、不要用力过猛。在高处、分层交叉作业时,应将零部件工具放置稳妥,必要时拴好系牢,或盛入工具袋内。6.在易燃易爆气体可能出现的地方工作,应避免火花产生。7.在潮湿地点和阴雨天使用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时,应由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8.剔除工件时前面要挡隔板和铁丝网,并戴好防护眼镜;注意周围是否有人,别除时不得对面站人,以防铁屑飞出造成伤害;铿刀、刮刀木柄必须牢固,使用时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脱柄伤人。

2954.在现场作业时必须进行栏护,多人、多层、交叉作业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并互相配合。5.钳工从事其他工种作业,应遵守各专业工种有关安全技术规程。6.设备的拆卸修理,必须在停车后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明确监护人,方可进行工作。

296十二、钟工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检查大小锤、平锤等有无卷边,锤把应坚韧无裂纹,安装要牢固。平锤、压锤、扁锤、冲子等工具的顶部严禁淬火。2.铲、剁、钾等工作,应戴好防护眼镜,不准对着人操作。使用风动工具工作间断时,应立即关闭风门。将铲头起出。噪音超过规定时,应戴好防护耳塞。3.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并遵守钻工安全操作规程。4.使用砂轮机要戴好防护眼镜、手套、口罩,并不得站在砂轮机正面操作。使用手提砂轮,应检查防护罩是否牢固,砂轮有无裂纹,并严格遵守钳工使用砂轮和手提砂轮安全操作规程。5.使用水压机、曲柄压力机、油压机、剪板机等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行车吊运工件,应遵守有关行车工、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6.使用平板机、滚边机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动。送铁板时不准站在铁板上,手不准靠近压辑,注意防止衣袖卷入。多人操作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密切配合。7.曲轴压力机和摩擦压力机开动时,不准把手和头伸入冲头行程内放料。取料换冲模时,必须将冲头顶住,加热工件严禁投仍。

2971.工作完毕后,工件要堆放整齐,边角余料应放到指定地方,场地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整洁。2.使用电钻或电动砂轮,必须由电工接线,其他人员不准乱接。禁止从配电柜上直接接线。3.在多人装配作用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注意密切配合,以确保安全。4.禁止在起吊的工件及翻转的工件上进行捶击校正,防止工件脱落。5.凿冲钢板时,不准用圆形物件做下面的垫铁,以防滚动伤人。6.用行车翻工件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危险区域,所用吊具必须事先认真检查,并须严格遵守行车工、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7.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应注意锤头甩落范围,对面不准站人,防止抡锤时造成危险。8.加热后的工件要定点存放,搬动时要用滴水试验等方法,视其冷却后可用手搬动,防止烫伤.9.用加热炉工作时,要注意周围有无电线或易燃物品。地炉熄灭时,应在浇水前将风门打开,以防爆炸。熄火后要详细检查,避免复燃起火。10.装钾工件时,不准用手探试孔位,必须用尖顶杆校正,然后穿钉。打冲子时,冲子穿出的方向不准站人。11.

298高处作业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在圆形工件上工作时,必须把下面垫好,有滚动可能时上面不准站人。1.使用翻转架要注意负荷,轮子开档、人孔管接头等障碍物情况,确保转动时安全可靠。装配钾焊产品时,对各种工装、附件耍事先考虑安全系数,如需拆除,要确保万无一失。2.连接压缩空气管,要先把风门打开,将气管内的赃物吹净后再接,发现堵塞,要用铁条捅透时,头部必须避开。气管不准从铁道上通过。3.捻打及捻缝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抑焊件组队时,不准用手摸物件的对口及孔口以防手刺破和挤伤。使用锲子或撬棒对焊口时,支点要焊牢,用力不耍过猛,对面不准站人。登高组件时,使用扶梯要有安全措施,作业点下方不准站人,上部的部件和工具必须安放稳妥,防止落下伤人。4.在设备内部进行钾焊作业时,要注意通风,严禁用易燃物品清洗。照明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行灯,在潮湿及存放过易燃易爆的塔罐容器内施工,应使用12伏的安全灯。5.进行风动珈铲作业时,其风窝、风把、风管必须完好无损,管内不准有杂物,送风时,禁止用风管对着人试验。6.参加检修作业时,要遵守公司“安全检修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防火防毒等规定。7.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边角余料必须放到指定地点。

299十三、管工安全操作规程1.吊运管子时,必须对吊具认真检查,不得迁就使用。2.在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立体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3.水压试验的压力表应校对好,管子或部件水压试验时,不准超过规定标准。升压不准把紧法兰螺丝,不准敲击或站在堵头对面,非工作人员不准接近试压的管子和部件。4.弯管时,要检查工作场地周围,消除一切妨碍工作和交通的杂物,地面上不得有油污以免滑到,工件堆放要整齐稳固,以防倒塌伤人。5.弯管机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否则不准开车。弯管机应有良好接地和电气绝缘,电压应稳定。6.检查弯管机的润滑部位,缺油时应将油加足。7.在空车试运转时,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电器开关是否灵敏好用,一切正常后,再进行工作。8.两人同时工作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应指定专人操作开关。操作时不准与旁人谈笑,以防误操作。9.在机器开动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机床。10.弯管机工作时,管子弯曲行程范围附近不准有人,并设立防护警示标志,撬管子时要站稳,防止撬棒击伤。操作人员只许站在外侧。11.机床在转动时,人体的任何部位不得接触转动部件,

300操作时要扎好袖口,严禁戴手套操作。1.切割管头时,要防止管头飞出伤人。2.捆扎管子放入料架及解开捆扎铁丝时,要栏好垫好,防止滚滑压伤。搬运管子应注意行人,防止撞碰伤人。3.穿管子作业时,管板、挡板装配,要摆放稳妥,防止倾倒。穿管子时,要用工具引管,不要用眼睛对着管孔,防止管子突然穿出。

301十四、刨边工安全操作规程1.操作前应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多人操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2.仔细检查机械、电气的防护装置应保持安全可靠,液压系统密封性良好。3.工件必须卡、压牢固,加工中若板料松动,应立即停车调整。4.板料卡压牢固后,所有人员必须离开小车移动的区域。5.操作时精力集中,并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岗位。6.使用行车装卸钢板、工件时,应与行车工密切配合,准确指挥,并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7.加工完的钢板,工件应摆放整齐,及时清扫地面铁屑。8.操作完毕,关闭电源,清理场地,擦拭设备。

302十五、卷板工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仔细检查设备各部及电气开关是否完好,并开空车试验,卷板机不准超负荷运行。2.设备必须专人操作。在操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谈笑、打闹。3.板料进入滚筒防止压伤人,割伤事故发生,严防手或衣服被绞入根子内。禁止人站在工件上。热卷板时应防止烫伤。4.板料落位后及机床开动过程中,进出料方向严禁站人。5.调整短筒、板料,必须停车。6.使用行车配合卷板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夹具选择要适当;应配合行车工、起重工。吊装时应严格遵守起重工操作规程,卷板机运转时,行车不准改变吊物受力状况。7.取出已卷成的板料时,必须停车并采取防止板料垫落的措施,扳动上辐支承座时,不许用力过猛。8.卷成的筒体应摆放整齐并垫放平稳,以防滚动伤人。十六、冲剪工安全操作规程1.剪床1.1

303禁止超长度和超厚度使用剪床,不得使用剪床剪切淬了火的钢、高速钢、合金工具钢、铸铁及脆性材料。1.1按照一般冲压工安全规程检查设备,做好开车准备工作。电动机不准带负荷起动,开车前应将离合器脱开。1.2工作前用手扳动皮带试转,应观察刀片运动有无障碍。再开空车检验正常后才能开始剪料,严禁突然起动。1.3经常注意拉杆有无失灵现象,紧固螺钉有无松动。1.4送料时,要注意手指安全,特别是一张板料剪到末端时,不要将手指垫在板料下送料或将手指送入刃口。严禁两人同时在剪床上同时剪两块材料。剪床后不准站人、接料。1.5刀片的刃口必须保持锐利。切薄板时,刀片必须紧贴,上下刀片需要保持平行,刀片间的间隙不得大于板料厚度的三十分之一。1.6调整和清扫必须停车进行。1.7调整刀片后,需做手盘车的试验和开空车检验。1.8工作台上下不得放置其他物品。2.冲床2.1采用机械压力机作冲裁、成型应遵守本规程,采用机械压力机锻或切边时,还应遵守锻工有关规程。2.2暴露于压机之外的传动部件,必须安装有防护罩。禁止在卸下防护罩的情况下开车或试车。2.3

304开车前应检查设备主要紧固螺丝有无松动,磨具有无裂纹,操纵机构、自动停止装置、离合器、制动器是否正常,润滑系统有无堵塞或缺油,必要时可开空车试验。1.1安装磨具必须将滑块开到下死点,闭合高度必须正确,尽量避免偏心载荷;磨具必须牢固可靠,并通过试压检查。1.2工作中注意力要集中,严禁将手和工具等物件伸进危险区域内。小件一定要用专门工具进行操作。磨具卡住坯料时,只准用工具去解脱。1.3发现冲床运转异常或有异常声响应停止送料,检查原因。如系转动部件松动,操纵装置失灵,或磨具松动及缺损,应停车修理。1.4每冲完一个工件时,手或脚必须离开按钮或踏板,以防误操作。1.5两人以上操作时,应定人开车,注意协调配合。1.6下班前应将磨具落靠,断开电源,并进行必要的清扫。十七、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一般安全规程1.1焊工必须身体检查合格,熟知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专业安全技术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1.2焊接场地应保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有消防器材。1.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服、绝缘鞋、焊工手套、防护眼镜和面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水源、气源、电源及接地线必须处于良好状态。1.4工作前,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路都不准

305搭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1.1施焊现场应进行栏护。多人作业要互相配合。1.2助手必须懂得电、气焊的安全常识,焊接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1.3在清理焊皮敲击焊渣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渣粒崩出伤眼。1.4吊运物件必须遵守“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与行车工、挂钩工密切配合,堆放物件要稳妥,不宜过高。1.5下雨天不准进行露天焊接作业。在潮湿地方工作时,电焊机须经电工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注意防止触电。1.6设备发生故障应先停机,却断电源,然后方可检查修理。电器故障必须有电工检修,焊工不得擅自修理。1.7高处焊接、切割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人监护。焊接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电焊工不准将工作电缆线缠绕在身上。切割时应对切掉物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落下伤人或因火花飞溅引起火灾。1.8对充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油桶管道和零部件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隔绝、冲洗、置换,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待分析合格后办理动火证,方可作业。密闭容器必须消除密闭状态,严禁带压施焊。1.9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必须符合罐内作业安全要求,保证通风良好,照明电压应采用12

306伏,监护人员不得擅离岗位。罐内作业严禁冲氧。1.1禁止在受热后能分解出有害物质的涂层或衬里的容器内焊接。1.2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和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然后方可离开工作场地。2.手工电弧焊工2.1应掌握一般电气知识,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还应熟悉灭火技术,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2.2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线路横越车行道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焊条的夹钳绝缘必须良好。2.3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移动式电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拆线,以及接地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2.4推闸刀开关时,身体要偏斜些,要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停机时,先要关电焊机,再拉断电源闸刀开关。2.5移动电焊机位置,须先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2.6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他导电物体上。焊条头不准乱扔,应放在指定地点,以免引起火灾事故。2.7电弧切割或焊接有色金属及表面涂有油漆等工件时,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要站在上风,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护面具,工作时间不能过长,切割焊接过程中要多做短时间的休息。

3071.1在切割焊接过程中,应经常观察电焊机及调节器,如超过60℃时,应立即停车冷却。1.2电焊机要定期检查,二次电压不得过高,其范围应保持在60-80伏。电焊机机件如有故障,电线如有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应停止使用,并通知电工检查修理。2.氨弧焊工2.1遵守焊工“一般安全操作规程”。2.2检查设备工具是否良好,焊接电源、控制系统是否有接地线,传动部分加润滑油。运转要正常,氮气、水源必须畅通。如有漏水现象,应立即通知修理。2.3自动筑弧焊和全位置氧弧焊必须有专人操作开关。2.4自动盘弧焊和全位置僦弧焊操作按钮不得远离电弧,以便在发生故障时可以随时关闭。2.5采用高频引弧必须经常检查有无漏电。2.6在电弧附近不准赤身和裸暴其他部位,不准在电弧附近吸烟、进食,以免臭氧、烟尘吸入体内。2.7磨针鸨极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并遵守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砂轮机必须装除尘装置。2.8手工盘弧焊工人,随时佩戴静电防尘口罩。操作时尽量减少高频电作业时间。2.9

308氮弧焊工作场地,应设置和使用通风排毒设备,通风设备失效时,应停止工作。1.1僦气瓶不许碰撞,立放必须有支架,并远离明火5米以上。1.2在容器内部进行氨弧焊时,应戴专用面罩,以减少吸入有害烟气。1.3杜鸨棒应存放于铅盒内,避免应放射性剂量超出安全规定而致伤人体。2.电弧气刨工2.1遵守焊工”一般操作规程”和“手工电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2露天作业时,尽可能在上风操作,防止吹散的铁水及溶渣伤人。并应特别注意场地防火。2.3在容器或舱室内部操作时,内部尺寸不能过于狭小,同时必须加强通风及排烟尘措施。2.4气刨时使用电流较大,应注意防止电焊机过载和连续使用过热。3.自动(半自动)电焊工3.1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3.2检查机电设备的接地装置、防护装置、限位装置、电气线路是否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对机械运转部分应试验是否灵活,并加润滑油。检查设备周围有无障碍物。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不准潮湿,必要时加设风扇及绝缘垫。3.3合闸时要戴手套身体偏斜一次推靠,合闸后不准任意拔掉控制箱通往变压器及焊接机头的插销。

3091.1焊接耍保持干燥,不得混入异物,潮湿时要干燥。1.2焊接时,导线要放置好,以免溶渣烧坏。导线如破皮露线应及时更换或用胶布包好。1.3吊运物件应与行车工、挂钩工密切配合,注意避免吊物与焊接设备碰撞。1.4高处作业,焊机要固定,安装护栏,登机架时精力要集中,戴好安全带,防止坠落跌倒。2.等离子切割工2.1工作前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设备通电后,先检查交流电正常后,方可送直流电。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地上应铺绝缘垫。2.2工作时开启通风设备,设备送电后,严禁触及带电部位,双手不得同时触及割炬的正负两极。2.3操作时需要拔出钝鸨极时,必须先切断直流电源。磨削铝极时必须用带喷水的砂轮机,并遵守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2.4赤手接鸨极后,必须用肥皂或流水冲洗干净。用过的防护用品,不得带出车间。2.5工作完毕后,先切断控制柜、支流柜交流柜的电源,最后切断总电源。气瓶、压力表应定期检验。3.CO2气体保护焊工3.1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不得在狭小密闭的地方进行焊接。3.2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注意防止焊丝头甩出伤人。

3101.1工作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先预热15分钟。1.2工作前检查后,开气时,操作者必须站在气瓶嘴的侧面。1.3移动CO2气瓶时,避免压坏焊接电线,以免漏电事故发生。气瓶的使用,运输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十八、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割炬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乙快、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则。2.工作前或停止时间较长再工作时,必须检查全部元器件。乙烘、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该固定牢靠,不得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氧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得沾染油污。3.检查设备及管路是否漏气,只准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不准吸烟,严禁用火试验漏气。4.氧气、乙快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氧气、乙快瓶应分开放置,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5.氧气、乙供瓶应直立放置在瓶架内使用,不准投、抛、撞、吊、滚,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6.氧气、乙快瓶及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校验。7.氧气软管为红色,乙快软管为黑色与割炬连接时,不可搞错。8.乙焕软管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先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不准用弯折的办法来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快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9.

312禁止把橡胶软管防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使用时应防止割破。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盖板保护。1.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2.氧气瓶的氧气不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3公斤/平方厘米的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写上“空瓶”标记。3.使用时,装好氧气表,开启氧气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人应站在钢瓶侧面,并检查瓶口螺丝锁母是否漏气或有油渍。装表前,应先把氧气开一下,将附在瓶嘴内的水份和灰尘吹掉。4.氧气表装上后应用扳手拧紧,丝扣至少要拧5扣以上,以防气表吹掉伤人。5.根据工件的厚度,选择适当的割炬和割嘴,避免使用小焊炬切割较厚的金属。6.割炬应保持清洁,不得沾有油脂,各部开关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漏气。7.短时间休息,必须把割炬的阀门紧闭,不准将割炬放在地上。较长时间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时,必须熄灭焊炬,关闭气瓶阀门除去减压器的压力,放出管中余气,并收拾好软管和工具。8.点火前急速开启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以检查喷嘴的出口,但不要对准脸部试风。无风时不得使用。9.对于射吸式割炬,点火时,应先微微开启割炬上的氧气阀,再开启乙快阀,然后点火,再调节阀门来控制火焰。10.使用乙快切割机时,应先放乙快气,再放氧气引火。

3131.工作完毕或离开现场,要清理现场,把氧气、乙快瓶放到指定地点。

314十九、起重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1.必须熟悉起重机、吊索具的基本性能和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正确掌握指挥信号,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2.熟悉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起重索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并要管好用好,不准随地乱丢,禁止超负荷使用。3.起吊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做到对重量、重心等掌握完整。指挥起吊时先使物件离地10至15公分,确认稳妥后方可指挥运行。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快口部位应有衬垫。起吊工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的动态。5.用二台行车共同起吊,应按行车规定载重量分配起吊重量,要统一指挥。6.两人以上搬运物件时应步调一致,注意周围情况。7.不斜吊、不超重、不吊拔钢板或埋在地里的不明之物,不冒险操作。两根钢丝绳起吊夹角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超吊件要用专用工具。绳索紧时要防止手脚被压。8

315.指挥起吊手势要清晰,声号要明,吊运物件应按规定要求堆放,不准把重物堆放在通道或动力管线上面。起吊完毕的物件必须安置平稳、塞好填物,严防倾倒。禁止用砖头

316等易碎物作填料。1.行车运行时,严禁站在工作物上或用人来借平衡。严禁起吊气瓶等易爆性物件。2.发现起吊物件倾斜应停放在地面校正后方能起吊,不可吊在空中拉正,更不可把物件吊在空中进行工作。3.起吊物件时本人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以防起吊物件过来或坠落有后退余地。起吊前必须通知周围人员让开,禁止其他人员在起吊物卜一通过。重、大物件需用牵引绳掌握方向。4.登高作业必须遵守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5.工作完毕,索具应整理好,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丢。不合格索具及时清除,严禁使用。6.挂钩工须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317二十、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1.行车工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否则不得单独操作。2.开车前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3.吊运时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起吊作业中只听一人指挥,但对其他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4.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起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5.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7.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

318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1.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2.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O3.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和“禁止通行”的标志。4.大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徐徐运行缓慢升高。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5.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6.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来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7.露天行车遇有风暴、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抛锚固定,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8.龙门吊行使时注意轨道上有无人员和障碍物;调运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9.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10.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

319二十一、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值班电工1.1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在停车后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验明确已无电,方可进行工作。1.2在配电总盘及母线上进行工作时,在验明无电后应挂临时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进行。1.3由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做好交接并共同检查,方可送电。1.4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1.5带电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住绝缘垫上。1.6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1.7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器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1.8值班电工应每班定期巡视所属范围的配电装置,电动机和低压电器、线路,每次巡视情况及发现问题应计入运行日记内。1.9日常巡视内容:1.9.1主、分路的负荷情况与代表指示是否对应。1.9.2电路中各部连接点有无过热现象。

3201.1.1三相负荷是否平稳,三相电压是否相同,电路末端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1.1.2各配电装置和电器内部,有无异声、异味。1.1.3在易受外力震动和多尘场所,应检查电器设备的防护罩有无松动现象和是否清洁,下雨天气,室外电器的防护箱是否渗漏雨水。1.1.4绝缘子有无损伤或歪斜,母线固定卡子有无松脱。1.1.5配电装置与电器的表面是否清洁,接地连接是否正常良好。1.1.6配电装置的屋内门窗是否完整,通风和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电气设备特性要求,下雨时,屋顶有无渗漏雨水现象。1.1.7配电装置内照明是否正常,室内外的维护通道是否畅通。1910电器的配件,备件是否完整符合要求。1.9.11对空气开关、磁力启动器和接触器的电磁吸铁铁芯,应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有无过大噪音或线圈过热。1912在高峰负荷、异常天气或发生事故后,应进行特殊巡视。1.9.13处于高峰负荷时,应检查电气设备是否过负荷,各连接点发热是否严重。1.9.14雷雨后应检查配电室有无漏水现象,电线、电缆沟内是否进水,瓷绝缘子有无闪络、放电现象。1.9.15设备发生事故后,应重点检查熔断器和各种保护元件的动作情况,以查明事故范围内的设备有无烧伤或毁坏情况。1.9.16

321应定期清除和检修低压配电装置,其内容除清扫和测量绝缘外,还应检查各部连接点和接地点的紧固情况,雨季和冬季高峰负荷到来之前必须清扫和检修。1.维修电工1.9检修电器设备时,首先必须断开电源,取下熔断器,并在电源处挂好“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1.10如不能停电工作,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并将临近各相用橡皮绝缘垫、云母板、绝缘纸板隔开后,方可带电工作。带电工作必须戴安全帽,穿长袖衣服和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严禁使用铿刀、钢尺等工具。1.11电机与电器拆除送修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应及时用绝缘胶布包好,高压电机拆除后,遗留伐头必须短路接地。1.12检修电机时,拆卸各部螺丝应用适当工具,禁止乱敲乱打。1.13电机通电试验时,外壳必须接地,电机短路试验时,禁止用手把住轴。1.14在大修变压器时,必须把线架固定好,防止翻倒伤人。1.15焊接电器设备相接头,要防止触电与灼烧。1.16调试的插头、开关、电线应保持绝缘良好,如果破损和裸露部分,应及时更换,不准带负荷用闸刀开关送电或停电。1.17线圈入炉干燥时,一定要把线圈放在铁架上,不得直接放在电炉上面。1.18

322电机、电器检修完毕后,要检查是否有错误或不当的地方,在试车时必须注意附近是否有人。1.9检修工作中途离开,当回来要继续工作时,应检查部件和设备是否变动,确认无变动时方可继续工作。

323二十二、金相、机性、化验工安全操作规程1.金相试验1.1工作前要详细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仪器、电源、开关线路是否可靠,如发现有损坏及不正常之处,应修复后使用。1.2酸蚀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胶皮手套、防护眼镜。准备好所用工具,打开通风设备,并检查是否良好。1.3配酸时应将酸液慢慢加入冷水中,切勿将冷水倒入酸液。试样应轻轻放入酸槽中,避免酸液溅出灼伤。1.4对室内易燃、易腐、有毒的物品,应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做好保管工作。1.5显微镜室要保持清洁,操作显微镜时手和试样必须清洁,调节焦距要认真细心,工作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认真检查,及时维修。1.6在进暗室工作前,必须预先检查电源和开关是否安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1.7开上光机后,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1.8做晶间腐蚀试验应有人值班,以防停电停水发生事

324故。1.1使用砂轮机时,应戴好防护镜,操作时必须按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1.2金相室未经领导同意,非操作人员一般不得入内。1.3工作完毕,把电源关闭,清理工作场地。2.化验工2.1进行化验分析前,应先查阅和制定操作方法,并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2.2工作前检查开关,电器及机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机器开动后应等运转正常时方可进行操作。2.3化学试剂要标记明确,分类存放,室内通风良好,无关人员严禁入内。2.4加热液体时,必须有专人看管,易燃物不可直接在电炉上加热。2.5使用氧气瓶,不得用油污的工具操作,不准吸烟,严禁明火接近氧气瓶。2.6加热强腐蚀品或有毒气的物品时,应先开抽风设备并戴好防护用具,防止酸碱飞溅。2.7识别物品严禁用鼻嗅、手摸,禁止在操作点吸烟或存放食物。2.8遇有电器设备或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修理,不得擅自拆修。2.9擦过油和易燃物品的纱布等,不可放置在热的地方,

325以免向燃起火。必须将这类杂物投入火炉燃烧或放入专用的铁箱里,定期清除。1.1各种试剂和药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易挥发及有毒物品,应放在牢固的密封容器里,并要妥善保管好。1.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氧气试剂,强酸等放在一起,两者应分开放置。1.3酒精灯加酒精时必须把火熄灭,熄灭时不能吹灭,以防火焰进入灯体引起爆炸。1.4禁止使用非耐热器加热煮沸溶液,以防破损伤人。从电炉上拿起金属器具应先关闭电源。1.5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工作完毕必须停电。2.机械性能试验2.1工作前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工具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2.2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性能、润滑是否正常,电器装置和防护装置必须良好、可靠。否则不准开动。2.3使用试验设备应严格遵守各试验机安全操作规程。2.4试验机上不准放置工具、试样等物品。2.5脆性材料的硬度、弯曲、压缩及疲劳试验须加设防护装置。2.6高温拉伸或其他升温试验,需电炉加热时,应控制电流均匀上升。在装卸试样时,必须断电,必要时要戴石棉手套装卸。易燃易爆品必须远离电炉,室内应有灭火器材。

3261.1室内配电柜,应有专人管理。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电,通知电工检查修理。1.2试验设备不准超过额定负荷运行。工作时精力要集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27二十三、热处理工安全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熟悉和了解各种热处理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热处理的基本工艺。2.操作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触电,并掌握有关救护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工作场所的消防器材应经常保持完备良好状态。3.工作中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临时离开应向代管人交待清楚。4.工作前应对电气设备、仪表、抽风系统和使用工具进行检查。工作完毕应作好场地及设备清扫工作。5.应尽量采取无氟工艺。化学物品应有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电机室、高频淬火室,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无关物品。7.淬火油槽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淬火油温不得超过80℃。8.电动葫芦调运设备,工作人员耍熟悉电动葫芦操作法和安全规程,并在使用前,要检查钢丝绳和其他附件的情况,确保无问题后方能使用。9.各种废液、废气,排放标准应符合环保要求。废料应

328统•存放和处理,禁止倒入垃圾箱,污水排放必须放入污水管道,防止污染环境。1.各种加热炉大修完毕,必须按烘炉规程进行烘炉后,方可使用。2.各种热处理工均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29二十四、泵水工安全操作规程1.容器水压试验1.1试验场地应设有两米高的护板。1.2试验前,应检查水泵完好,水泵与试验场地连接管应畅通,试验用水应无冻冰。1.3检查各电气开关,线路应完好,符合安全要求。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并应有防水线。所有电器接触应良好。1.4试验前,应检查、校对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处于完好灵活正常,实验工具螺丝内外涨塞、封盖应完好,不许有裂纹或丝扣破坏。采取的压力表必须符合压力规定要求。压力表不准代用,并需定期校正。1.5向工件注水时,必须将空气排净后,再进行升压。当升压到工作压力时,应进行关闭检查。1.6水压试验时,工作场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验人员不许进行其他工作。1.7在同一试验场地,不准两部工件同时试验。1.8

330高压容器试验,必须有防护措施,以防意外。水压场地应用醒目字写上“高应试验”、“禁止入内”的警示牌。1.1在压力升到试验规定压力时,保持五分钟,把压力

331降低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对焊缝的检查。1.1当工作带压力时,水压试验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1.2水压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放,保持灵敏。1.3试验时,绝不允许跳跃式的增压、降压时应改为稳定逐渐降低。防止水压冲击破坏管接头的密封。1.4水压试验时应及时观察,注意工作形状变化。2.汽包试验2.1汽包焊缝未检查合格,不得进行水压试验。2.2试验前应将汽包放置平稳,防止转动。2.3直径大于1.4M至1.8M的元件,需用梯子上下时,梯子应放置牢固,防止滑动。2.4用橡胶密封管接头时,应检查试验接触是否牢固。螺母是否松动。升压后,操作人员不准面对着管接头站立。2.5试验时,应装两只以上压力表,一只装在汽包上,一只装在水泵上。在试验压力时,必须注意被试件随时可能发生破裂。2.6操作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安全管理规定》o

332二十五、酸洗工安全操作规程1.酸洗工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耐酸工作服、套鞋,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镜等劳动防护用品。2.所使用的酸洗材料要妥善保管,密闭放置,轻拿轻放,严禁拖拉和倾倒,做好旧包装物品的回收工作。3.禁止使用易挥发的可燃蒸汽的液体(如丙酮、汽油等)擦洗各类设备和工具。4.严禁用手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并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食。皮肤或眼睹接触酸洗液时,立即用碱水或清水冲洗。5.操作人员在容器内清洗时,要注意通风排毒措施,使用氮气吹扫或试压以后,严禁立即进入密闭容器内工作,以免造成缺氧、窒息事故,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6.设备内、外涂刷酸洗膏后不准攀爬,防止坠落,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扶梯和脚手架必须要有安全措施。7.注意用电安全,电源线不能浸在水里,不准使用破损的或有接头的电源线。行灯必须使用36伏以下电源。8.做好污水排放工作,每次排放必须进行PH值测试,

333达标后方能排放,并做好记录。二十六、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1.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得开车。2.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3.安全阀须每月做一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校正一次,并加铅封。4.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汽缸、储气罐及导管里。5.用柴油清洗过的机件必须无负荷运转10分钟,方能投入使用。6.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7.经常注意压力表指针的变化,禁止超过规定的压力。8.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好后才能使用。9.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内,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机房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10.工作完毕将储气罐内余气放出,冬季应放掉冷却水,以防冻坏。11.空压机进气口、排气口,操作间、机房内噪声不允许超过85

334分贝。二十七、检验工安全操作规程1.进入车间不准穿塑料凉鞋,女工要戴好工作帽。2.所使用的工具,量具要保管好。检验用的行灯不得超过36伏。3.检验易滚动的筒体时和大型产品时,必须先检验产品是否放稳,垫木是否垫牢,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检验。4.敲钢印时,应先检查榔头柄是否牢固,并注意周围是否有人。5.检验工要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检验工既要做好质量检验员,又要做好安全生产的监护员。7.遵守相应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35二十八、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件,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2.严禁酒后驾驶,行使中不准吸烟、饮食、交谈。并加强瞭望。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使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5.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米。6.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车辆其他部位严禁乘人。

336二十九、仓库保管工安全操作规程1.一般仓库1.1仓库保管员上岗前,必须将防护用品穿戴齐全,并应熟悉本库存放化学原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性质。1.2工作人员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班前不准饮酒,防止事故发生。1.3搬运刃具、毛刷或油漆等工具及零件时,一定要戴手套,放置稳当。1.4工具、零部件不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电线上。1.5不可在光滑或涂油的零部件上行走,所用梯凳不可有油垢,放置要牢固。1.6夜间搬运零件工具时,应有充足的照明,应根据物件重量和体力强弱进行搬运,防止事故发生。1.7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搬运物料及大型零部件时,应互相配合,相互协调。用车运输零部件,应放平稳,牢固。1.8加热后的零部件必须冷却后再进行点数、运输、存放。必须将热物件运输时,需用适当的容器,并装设警示标志,防止烫伤,库内应通风良好。1.9物件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屋柱不得少于50厘米。1.10采用吊车、行车或其他起重机械,作室内搬运时,

337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与起重工、挂钩工、行车工密切配合。1.1在收发过程中,必须拿稳放妥,勿使零件、工具材料等落下,砸伤腿部。1.2仓库内的零件、工具、材料的堆放,必须合理排列,堆放整齐,便于取放,并留出走道,大小物品的堆放,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不得过高,确认放平放稳后,方可离去,防止倒塌伤人。1.3送料到生产现场时,要有收发凭证应注意勿使物料碰撞正在运转的机器设备,人的身体不得接近运转的机器设备。1.4库内和仓库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1.5在库内不准使用易燃溶剂作清洗工作。2.危险品仓库2.1危险品仓库作用人员不允许穿戴化纤服装的防护用品。2.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通风要良好,仓库要装设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2.3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保管知识,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带入仓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用具。2.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随意乱放。遇水燃烧物品要注意防潮。2.5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化学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2.6

338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1.1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仓库保管员必须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1.2仓库内不准用损坏的电器设备,照明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并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仓库人员不得随意拆除。1.3散落在场地的危险化学物料要及时清理。1.4报警系统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1.5运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上。1.6各种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必须遵守国家公布的《气瓶安全监查规程》。1.7毒品必须设专用仓库存放,严禁与生活用品存放一处,并远离食堂、饮用水。通风要良好。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1.8收存和发放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1.9盛装毒品的空瓶等容器,应及时收回,统一处理。1.10接触毒品,应根据情况使用防护用品。1.11运送各种液体要安放平稳防止冲撞,运行要缓慢。1.12对毒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责任制。保管领用时,必须按毒品管理规程进行,发放毒品必须有两人在场。

339三十、流转工安全操作规程1.两人以上集体工作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搬运物体应考虑物件重量、形状、体积等,然后采取安全可靠的捆绑搬运措施。并检查起重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抬扛物件时要做到力量齐、步伐齐、口号齐。2.加工好的产品堆放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毛变形。堆放要整齐、稳当,防止物件倒塌伤人。3.用手推车或电瓶车搬运物件时,放置必须平稳,圆滑和易倒物件,必须采用填、拉、捆、绑等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4.毛胚滚轮或平整不齐等圆件,要扛不要滚。滚筒身时,要密切注意周围情况,放置后必须塞好填物,以防滚动。5.搬运扛抬易燃、易爆及严重腐蚀等危险品,应认真检查容器及扛抬是否安全可靠并按危险品不同特点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搬运。6.搬卸工作物,必须从上至下逐层搬取,放置物件必须平整稳固。

340第九篇危险作业安全操作指导书

341一、大型退火炉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一、炉子点火前准备1.送电之后,检查配电盘及控制柜电压是否正常。2.给各设备送电。3.打开设在空气管道上的所有手动蝶阀。4.检查炉门、烧嘴、换热器、风机等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5.天然气、压缩空气输送畅通。6.台车行走时注意周围安全情况。二、炉子吹扫在炉子点火操作之前,炉膛内部和所有天然气管道必须进行吹扫,防止点燃时引起爆炸。(一)、天然气管道吹扫:1.检查所有烧嘴前球阀是否全部关闭。2.打开所有与天然气管道连接的放散管道阀门。3.打开天然气总管上的天然气总管两道阀门。4.吹扫时间不少于10分钟,取样检查直至合格。(二)、炉膛吹扫:

342炉膛吹扫应在炉子即将点火前进行吹扫。1.启动燃烧用助燃空气风机。2.检查助燃空气压力是否已达到额定值。3.检查烟道是否畅通。4.烟道内的闸板完全打开。5.打开烧嘴前阀门,使其达到额定流量的70%-80%,控制器必须保持在手动位置,吹扫10分钟。三、将天然气送入管道在管道吹扫之后,应立即关闭管道各阀门,执行下列操作:1.打开天然气总管上的总阀。2.检查天然气压力是否达到正常值。3.在天然气取样管处取样,进行爆发试验,合格后关闭各段天然气管道上的放散阀门。4.完成上述各项操作之后,并完全达到要求可准备点燃烧嘴。四、炉子点火烧嘴采用的是高压电点火装置,可以直接点燃。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1.检查天然气压力是否在额定值4kpa。2.检查空气压力是否在额定值2.3kpa。3.开启手动天然气阀门。4.开启手动空气阀门。

3431.就地点火:打开IFS258电源,按点火柜上的点火按钮即可点火,烧嘴点着后IFS258黄灯亮,点火柜上的点火按钮绿灯亮,烧嘴点不着时IFS258红灯亮,点火柜上的点火按钮绿灯不亮,故障后再次点火时,按下点火柜上的复位按钮即可。五、停炉操作1.从点火控制柜内切断IFS258电源,或按一下点火控制柜上的点火按钮,使点火按钮绿灯熄火。2.关闭每个烧嘴前的天然气手闸。3.关闭总管上的快切阀和手阀。4.当炉温低于250℃时,可关闭烧嘴前空气阀门。5.停止助燃风机。6.检查周围安全情况。六、其它安全要求1.退火炉属要害岗位,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擅自动用各种开关。2.操作时必须坚守岗位,思想集中,注意设施及周围情况。3.退火炉所属区域应保持场地通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尤其是可燃物。4.要经常检查天然气管道密封情况,发现泄漏,要及时检修。5.要注意排气通风,防止天然气中毒等意外事件发生。6.燃气公司报修电话96777。

3441.消防安全设施完备。2.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1.燃气加热炉操作必须专人专管,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2.操作前对电路、气路、水路各系统的安全设置进行巡回检查,确认其是否有效。3.操作工应熟悉加热炉的构造工艺流程,并严格按照加热炉安全运行规程操作。4.操作工必须熟悉天然气的特性和中毒救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5.加热炉的检修、清理必须有二人以上。6.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吸烟。7.使用手动档加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8.燃气加热炉加热时严禁同时启动自动档和手动档。9.定时观察燃气加热炉,及时调整加热温度和工作压力。加热温度最高不得超过75℃,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4Mpa.10.进入工作区域,处理燃气事故或带气作业时,应有领导指挥,有救护员在场,并戴氧气呼吸器或其他防护面具,不得使用过滤性面具。11.工作场所电气故障应有电工处理。压力器件、安全阀及仪表定期校验和试验。12.每年至少两次定期检查水和燃气泄漏。

3451.不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开动机器。2.机器在工作过程中不得进行检查和调整模具。3.当发现严重漏油或其它异常(如动作不可靠、噪音大、振动和冲击等)时,应停机检查分析原因,设法消除故障,不得使机器带病投入生产。4.严禁滑块超过最大行程使用,模具最小闭合高度不得小于800mm。5.严禁超行程、超负荷、偏我超标使用。6.严禁在螺母松动的情况下操作机器。7.模具安装平行度应在机器要求精度范围内。8.在维修安装模具时,滑块下方一定要采取安全的支撑防范措施。9.模具与机器连接的接触面积应大于液压垫面积或工作台有效使用面积的2/3。10.压制工件时要慎用垫片,防止模具单边吃力,造成伤害事故。11.要根据工件的加工要求合理选择压机工作压力,不要任意加大压力,以免发生事故。

3461.操作设备时,必须思想集中、相互配合、听从指挥、步调一致。2.压机工作时操作人员需处于安全位置,严禁任何人站在工作台上。3.机器停车时必须处于合模状态。4.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

3471.不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开动机器。2.检查机器周围、导轨两侧是否有杂物,并清除影响机器运转的所有杂物。3.检查机器工作所需要使用的所有电源、水源、气源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当接通系统电源后,在系统启动过程中,不要随便乱按控制柜上的操作按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故障或意外进入维护菜单,无法正常进入切割加工操作菜单。5.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安全手册进行。6.如果需要输入切割程序时,磁盘操作完成后应立即将软盘取出并关闭软盘驱动器的小门,以免灰尘和切割过程中的金属粉尘进入数控系统。7.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8.

348关机前应将系统退回操作主菜单,将所有割炬上升到最高位置,各个控制开关复位。1.下班关机,先关闭系统电源,再关闭总电源,然后关

349闭所有气源和水源。1.保持机器外观清洁卫生,做好粉尘清理工作。2.遵守氧、乙块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遵守空压机有关安全操作规程。4.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

3501.不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开动机器。2.检查机器周围、导轨两侧是否有杂物,并清除影响机器运转的所有杂物。3.检查机器工作所需要使用的所有电源、气源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安全手册进行。5.工作前必须检查割炬情况,气体管路和割炬连接应密封牢固,不应漏气。6.割炬阻塞发生回火或逆燃时,要立即关闭燃气调节阀,预热氧调节阀,切割氧调节阀。7.氧气瓶、乙烘瓶应分开放置,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8.氧气不得和油脂接触,禁止用氧气清洗,冷却,通风。9.下班关机,先关闭系统电源,再关闭总电源,然后关闭所有气源。10.保持机器外观清洁卫生,做好粉尘清理工作。11.要遵守氧、乙快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2

351.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1.不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开动机器。2.检查机器周围、导轨两侧是否有杂物,并清除影响机器运转的所有杂物。3.使用前应检查机器电源、数控装置、液压装置,机器连接部件是否完好和牢固,一切正常后才能进行运转操作。4.设备运行时,活动部件局部会超出地基范围,因此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以免危及人身安全。5.钻床工作台上操作时,工件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旋转的钻头下,禁止翻转工件,测量工件。6.钻头上有铁屑,要停车用刷子或铁钩清除,禁止用嘴吹,手拉清除铁屑。7.深孔钻作业时,进刃不可用力过猛,防止钻头断裂。8.钻床操作严禁戴手套,带好防护镜。9.每班收工后应清除设备各处的铁屑,擦净各处的灰尘,保持工作台面的整洁。

3521.操作人员在工作台上要采取防滑措施,不得堆放任何物iin»2.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一、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操作人员应了解本机的结构、性能,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工作过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设备必须专人操作,在操作时思想要集中,不准超负荷运行。3.开机前应检查电气、液压系统处以良好状态,润滑是否充足。4.机器在运转时,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车检修,各转动部位及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无损坏。二、操作注意事项1.板料进入根筒防止压伤人,严防手或衣服被绞入轻内,严禁人站在工件上操作。2.喂料时应保持钢板垂直于辑子轴线,以免发生错边现象。3.上辑向下运动压制钢板,视经验可采取几次或多次弯曲钢板,直至钢筒与样板相符为止。

3531.在卷制过程中,要慎用垫片,防止轴辐应力集中造成事故。2.调整轻筒、板料必须停车。3.使用行车配合卷板时,应有专人指挥,夹具选择要适当,卷板机运转时,行车不准改变吊物受力状况。4.工件弯卷完毕后,上辎应升至通过线以上200mm方可倒头卸工件。5.卷成筒体应摆放整齐并垫放平稳,以防滚动伤人。6.工作完毕后,场地保持清洁,做好安全围栏工作。7.当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设备主管领导。

3541.运行电工必须熟悉本供电系统和变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2.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种制度的规定。3.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关部门领导批准。4.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6.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7.供电单位或用户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并核对无误,并且将连续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作好记录。8.停电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负荷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时操作顺序与此相反。9.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人担任监护,远方控制或隔墙操作的油开关和刀闸可以由单人操作。

3551.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雷雨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2.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现场检查确认无电,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证,方可开始作业。3.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的签证,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签证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4.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小于规定的设备必须停电,距离大于规定范围的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分处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拦,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可靠措施必须停电。5.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送到停电设备或线路的电源,不能只拉油开关,还必须拉开刀闸,使各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侧熔断器都要取下,油开关的操作电线要断开,刀闸的操作把手要锁住。6.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线路或设备

356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裸铜软线,并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好接地端,后接设备端,拆除时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须由两人进行,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不许其他人员自行装拆或变动接地线,接地线应编号并放置固定地点,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1.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停电进行。2.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断开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3.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切断电源,使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扑救,并注意附近带电设备的距离,变压器着火时,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使用泡沫火火器扑救。4.配电室门窗应加设网栏,防止小动物进入。5.运行电工应做好巡视工作,高峰负荷应加强巡视。

357九、翻转架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1、所使用的翻转架的负荷必须和安放设备重量相适应,并严格检查滚轮底脚是否紧固。2、翻转架滚动轮子的开挡应为设备半径加翻转架滚轮半径,但最少不得少于安放设备的半径。3、启动翻转架前应检查安放设备中有无活动之物或尚未焊牢的管接头、脚头铁楔等,防止转动时倾倒伤人。4、在设备内工作,外面应有专人监护,操作者应经常注意设备在翻转架上的状况。5、吊装安放设备时,应注意入孔,管道接头等障碍物,滚轮与障碍物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6、启动电源翻转时,操作者应站在二侧面或反面和有后退余地的安全位置,一般应有两人进行操作。7、操作者必须密切注意周围场地的情况。8、传动部位必需装有防护罩。

358十、载重平板车(含电动)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1、十吨车、直径在二米以下,重量在十吨以内的设备。四十吨车、直径在三米以下,重量在四十吨以内的设备。2、凡直径超过三米以上或重量超过平板车的核定重量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制订确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装载。3、设备装车应放置在两轮中间,两边必须用道木填平、塞牢、捆绑牢固,安全可靠方可运输。4、铲车拖运时一般应用硬件连接,特殊情况允许用钢丝绳连接。铲车与设备间距应不少于三米以上。5,开启(拖运)时,要思想集中,注意前方情况,缓慢行驶,上下坡时要与驾驶员密切配合,防止滑车。6、在运行过程中应警示周围人员,做好来往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工作。7、电动平板车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359十一、钝化膏、氨气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一、钝化膏1.钝化膏主要是由硝酸、氢氟酸、促进剂、缓蚀剂、表面活性剂、载体等物质配制而成。2.使用过程中随气温、天气等因素产生少量的酸气。3.操作时应穿戴好橡胶手套、套鞋和防护口罩。4.严禁用手接触有害物质,并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食,皮肤或眼睛接触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5.在密闭环境操作,必须使用通风设施,配备外吸入式防护面罩,外面必须有人监护。6.剩余的钝化膏不得随意摆放,旧桶必须回收。二、氨气1.氨气是无色气体,具有很刺鼻的臭味。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2.氨或空气与氨混合物遇火能爆炸,遇热放出氨和氮及氮氧化物的有毒烟雾。3.操作时应穿戴好橡胶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4.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沐浴更衣,

360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1.严禁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2.氨气不得直接排放,须排放在水中,周围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61十二、砂轮机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1.开动前应先检查砂轮有无破裂,以免发生爆裂事故。2.启动后速度稳定方可使用。3.操作者必须站在侧面,磨物时不可用力过大。4.不可磨太大、太重物件,防止砂轮爆裂。磨削小件应用工具钳住。5.不准磨铜、铅、铝等韧性有色金属。6.砂轮片损坏严重应及时调换,调换后要安装紧固,必须经过试运转,检查是否有震动现象。7.检查试运转时,操作者不得面对砂轮。8.使用完毕,要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去。9.使用者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防护眼镜。

362第十篇HSE核心价值观、禁令和规定

363一、HSE核心价值观一、安全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二、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三、没有任何事情比安全更为重耍四、如果你认为安全受到挑战,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人或任何事进行质疑五、停止任何你认为不安全的工作,如有疑问,安全第六、严格遵守安全规则一^无论是谁七、始终按安全惯例和程序工作,识别危险和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如有变更,则重新评估八、报告所有的事故与危险的情况并从中吸取教训和加以改进九、厂外安全是员工安全的重要部分十、安全不仅仅是我们的工作要求,而且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364二、安全生产八大禁令一、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禁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四、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五、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无操作证从事压力容器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I;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七、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八、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管理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65三、电焊作业“十不烧”-、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烧;二、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烧;三、不了解周围情况不准烧;四、不了解焊接内部情况不准烧;五、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烧;六、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烧:七、承压或密闭容器、管道不准烧:八、周围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作业不准烧;九、与外单位相连情况不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部位不准烧;十、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无安全措施的不准烧。

366四、起重作业“十不吊”一、斜吊不准吊;二、超载不准吊;三、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四、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准吊;五、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下有人不准吊;六、棱角快口无防护措施不吊;七、埋在地下情况不明的构件不吊;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九、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十、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准吊。

367五、电气作业“十不准”一、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二、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三、不准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四、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五、不准私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六、不准擅自用水冲洗电气设备:七、不准用铜丝、铁丝替代熔丝;八、不准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九、不准使用检修中机器的电气设备;十、不准在地F电缆附近随意打桩、动土。

368六、高处作业“十不登高”一、体弱有病不登高;二、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三、脚手架、跳板、扶梯等不扎牢不登高;四、梯子撑脚打滑不稳固不登高;五、高压线旁无遮拦保护不登高;六、照明不足不登高;七、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八、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登高;九、石棉瓦上无跳板不登高;十、饮酒后不登高。

369目录第一篇综合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二、事故管理规定40三、安全检查管理规定54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58五、HSE台帐管理规定67六、安全奖惩管理规定72第二篇专项安全管理一、建设项目HSE管理规定77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81三、避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全管理规定86四、气瓶安全管理规定90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96六、防汛防台管理规定102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0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7九、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3

370十、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264^一、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9

371十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32十三、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37十四、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3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46十六、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60十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65十八、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174十九、外来设备返修、改装安全管理规定178二十、外出施工、安装安全管理规定179二十一、对外工程项目HSE管理导则181二十二、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安全管理规定186二十三、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90二十四、乙快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91二十五、外来参观、学习、实习安全管理规定192第三篇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95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205三、听力保护管理规定209四、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11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

372219228231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二、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三、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四、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235五、酸洗中和排放管理规定240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43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253三、办公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7四、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60五、气体防护器材使用规定264第六篇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一、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规定269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申报管理规定271三、安全环保风险抵押考核实施办法275第七篇办公区域安全、健康一、办公区域安全、健康行为规范281第八篇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一、车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1

373二、铳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3三、刨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5四、钻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6五、镇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7六、磨床工安全操作规程298七、锯床工安全操作规程300八、刀具工安全操作规程301九、划线工安全操作规程302十、铁屑清扫工安全操作规程303H-一、钳工安全操作规程304十二、钾工安全操作规程306十三、管工安全操作规程309十四、刨边工安全操作规程311十五、卷板工安全操作规程312十六、冲剪工安全操作规程313十七、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315十八、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321十九、起重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324二十、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326二H^一、电工安全操作规程328

374二十二、金相、机性、化验工安全操作规程332二十三、热处理工安全操作规程336二十四、泵水工安全操作规程338二十五、酸洗工安全操作规程340二十六、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341二十七、检验工安全操作规程342二十八、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343二十九、仓库保管工安全操作规程344三十、流转工安全操作规程347

375第九篇危险作业安全操作指导书一、大型退火炉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51二、燃气加热炉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54三、1000吨油压机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55四、数控等离子切割机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57五、数控火焰切割机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59六、数控群钻机床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60七、120mm三三卷板机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61八、变配电室设备安全操作指导书363九、翻转架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366十、载重平板车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367十一、钝化膏、氨气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368十二、砂轮机使用安全操作指导书370第十篇HSE核心价值观、禁令和规定一、HSE核心价值观373二、安全生产八大禁令374三、电焊作业“十不烧”375

376四、起重作业“十不吊”376五、电气作业“十不准”377六、高处作业“十不登高”378

377安全手册

378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也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传承50多年发展基础上的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坚持不懈地抓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手册》的出版将进一步推进企业HSE活动深入发展,为创建健康、安全、环保的企业环境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员工行为准则和责任关怀。《安全手册》的发行是公司加强科学管理,标准管理,规范管理的一件大事。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坚决遵守,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为把公司建成现代化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3792009年10月15日批准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HSE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修订了《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手册》共97项,经讨论审定批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0月15日

38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一项重要的国策,也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实施HSE管理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09版)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对原《上海化工机械一厂安全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新版《安全手册》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大法,是公司员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科学方法的积累和无数事故的教训,甚至是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总结。因此,公司的每个管理者必须按《安全手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每个员工必须按《安全手册》要求严格执行。《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手册》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如有与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制度规定执行。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