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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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分配与管理,建立起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实力,实现贫困户和村级收益的合理化分配,依据《***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和《***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18〕136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各类社会帮扶资金、县级财政整合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收益户数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联村电站收益分配按确权比例分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第二章 分配原则第四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分配动态调整、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劳务获取的原则。(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受益的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重点分配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整村退出后,应该将一般户中因灾、因病、因残、无劳动能力等人口统筹纳入收益分配范围。

1(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收益以村为单位,按程序确定收益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此处的按程序确定收益对象是指由村委会提出初选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由乡(镇)审核后确定的对象。(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赁费、运营维护费、收益具体分配等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四)通过劳务获取的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电站日常维护、从事劳动获得收入。除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分配收益外,坚决杜绝“一分了之”的行为。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及比例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应当首先支付必要的土地流转(租赁费)、税金、运营维护等费用。(二)除首先支付的必要费用外,剩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内容包括:1、公益岗位扶贫。主要用于村级卫生管护员、照料护理员(无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及无行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工资费用支出,岗位工资参照村级其他公益性岗位报酬执行,此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50%。

22、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主要优先雇佣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解决群众反映迫切、资金需求量1万元以下(单次)、受益面广的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和本村水、路、环境整治等项目,用于购置有关物品、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此项资金比例不低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40%。3、奖励补助扶贫。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二类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大病、受灾等特殊群体救助及贫困大学生家庭奖励补助。用于单户的救助和补助资金每次不得超过500元,每年不得超过3次,此项资金比例不高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10%。第四章 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第六条  有光伏扶贫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收到发电收益后,由村委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内容,在15天内制定本村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以乡(镇)政府名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无异议后,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县扶贫办、发改局备案。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扶贫部门是收益分配对象监管的责任单位,乡(镇)负责收益分配资金的具体监管。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当从老党员、包村组长、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等人员中选择1至2名担任,监督员若发现收益分配对象不准的,应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扶贫部门反映。

3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每季度核算发电量,将发电收入划入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由扶贫开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电收入划拨至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结转至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在5个工日内将电价补贴资金划拨至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村委会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对资金进行结算,到户到人资金必须通过“一折统”拨付。第九条  县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督促指导乡村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进行规范分配和使用。由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实行专账管理,分村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在每年12月25日前,由村委会对本年度光伏扶贫收益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12月30日前由乡(镇)政府形成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分别向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检查力度,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收益分配方案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4 县扶贫办通过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该系统。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会同乡村两级负责村级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也可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协议,负责管理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并协调乡(镇)供电所安排专人对光伏扶贫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县扶贫开发公司反馈,并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到位。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可在试用后进行修订,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若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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