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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及流程图
1(1)青海省迁移气象台站行政许可流程图(省级)(2)外国组织、个人在青海省进行气象活动行政许可流程图(省级)(3)青海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流程图(省级)(4)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审核流程图(省级)(5)青海省防雷检测资质认证流程图(省级)(6)青海省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流程图(省级)(7)青海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流程图(州(地、市)级和县级)(8)青海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流程图(州(地、市)级和县级)(9)青海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州(地、市)级)(10)青海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流程图(州(地、市)级和县级)(11)西宁市(四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流程图(12)西宁市(四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流程图
21、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需提前两年向所在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其它气象台站,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正式文件);②新、旧站址勘察报告书,包括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过程报告、政府对新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承诺,新的站址四围16个方位的照片等;③当地政府部门城镇规划图;④其它材料。2、州(地、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州(地、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4、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新、旧站址勘察,并将勘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勘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站址勘察评价意见,以正式文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省气象局(所有文字、图表形成电子版,需扫描的文字、图表必须是原件)。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省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月内完成新、旧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6、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审查不同意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7、迁移除中国气象局审批以外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勘察及现场核查时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8、中国气象局或者省气象局准予行政许可的,自接到中国气象局的决定或者省气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州(地、市)气象局依据许可的内容和要求,监督申请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中国气象局或者省气象局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841370971-6105655
4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需提前两年向所在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其它气象台站,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正式文件);②新、旧站址勘察报告书,包括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过程报告,政府对新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承诺、新的站址四围16个方位的照片等;③当地政府部门城镇规划图;④其它材料。州(地、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州(地、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新、旧站址勘察,并将勘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勘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站址勘察评价意见,以正式文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省气象局(所有文字、图表形成电子版,需扫描的文字、图表必须是原件)。省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月内完成新、旧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VV迁移除中国气象局审批以外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勘察及核查时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审查不同意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1f1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自接到中国气象局的决定或者省气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州(地、市)气象局依据许可的内容和要求,监督申请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二、外国组织、个人在青海省进行气象活动行政许可程序1、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
5提前3个月向青海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正式文件);②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③人员状况,包括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的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④所使用的气象装备清单、设备使用许可证;⑤若建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则需要按照中国气象局《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2、省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予以受理的,省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勘察期间时间,是否进行现场勘察可根据申请情况确定;需要勘察的,勘察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省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4、不予受理或初审不同意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自接到中国气象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涉外气象活动所在的州(地、市)气
6象局。不予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7、外国组织、个人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没有县气象局的,接受州(地、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并将获取的资料向省气象局汇交。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841370971-6105655
7外国组织、个人在青海省进行气象活动行政许可流程图
8三、青海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程序1、在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行政许可申请(正式文件);②建设项目方案、规划图及相关详细数据材料;③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报告书;④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2、州(地、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州(地、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4、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新、旧站址勘察,并将勘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勘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站址勘察评价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省气象局(所有文字、图表形成电子版,需扫描的文字、图表必须是原件)。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省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月内完成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6、影响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省气象局在15
9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审查不同意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7、影响除中国气象局审批以外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省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勘察及核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8、准予行政许可的,自接到中国气象局决定或省气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州(地、市)气象局依据许可的内容和要求,监督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实施。中国气象局或者省气象局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841370971-6105655
10青海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流程图
11四、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审核程序1、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气象局提出申请(没有县气象局的,直接向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书面申请;②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技术人员简表以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④技术装备清单;⑤各项制度目录。2、向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予以受理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气象局。不予受理的或初审不同意的,由县或州(地、市)气象局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向省气象局直接提出申请的,省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需补正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省气象局对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之后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12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6、省气象局根据评审结果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09327
13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审核流程图申请人工影响天气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气象局提出申请(没有县气象局的,直接向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书面申请;②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更印件:③技术人员简表以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爱印件;④技术装备清单:⑤各项制度目录。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至IJ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予以受理的,县气象局或者州(地、市)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气象局。需补正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向省气象局直接提出申请的,省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告请并理市翻面中心叫初同书知单说由省气象局对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之后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省气象局根据评审结果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需要派两名执法人员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书。
14五、青海省防雷检测资质认证程序1、申请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向当地的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②《青海省雷电防护工程检测资质申请表》;③检测机构《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④《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⑤检测质量管理手册;⑥各类检测仪器状态性能一览表;⑦现用检测标准、规范目录;⑧各项规章制度目录。2、州(地、市)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和应符合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不予受理的或初审不合格的,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州(地、市)气象局将申请材料报省气象局。4、省气象局委托省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根据申报情况每年4月或11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5、评审合格的,省气象局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5评审不合格的,省气象局在收到评审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6、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青海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同时向社会公告。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35242
16青海省防雷检测资质认定流程图
17六、青海省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程序1、申请青海省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内容)直接向当地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④《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⑤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⑥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申请乙级资质);⑧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申请乙级资质);⑨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申请乙级资质);⑩由气象局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2、州(地、市)气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是杳受理的决定。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不予受理的或初审不合格的,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
18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州(地、市)气象局将申请材料报省气象局。4、省气象局委托省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5、评审合格的,省气象局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不合格的,省气象局在收到评审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6、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不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气象局咨询电话:0971-6135242
19青海省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流程图
20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向当地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当地有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气象窗口的到窗口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领取相关材料。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②总规划平面图。③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④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⑤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X附表3)。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④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⑤经省气象局认定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省或州、地、市防雷中心)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⑥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2、需要补正材料的,县或地州(地、市)气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0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4、予以受理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
21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县或州(地、市)气象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不予受理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进行施工图设计,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并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按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核发加盖印章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后,按原程序报审。审核不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原程序报审。6、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的当日,在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办理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阶段验收手续。7、申请单位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到建设部门办理
22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咨询:直接向当地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咨询。
23青海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流程图
241、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或州(地、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当地有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气象窗口的,到窗口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③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④由省气象局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⑤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⑥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o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县或州(地、市)气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7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予以受理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不予受理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县或州(地、市)气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0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
25进行审核,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6、验收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咨询:直接向当地县或州(地、市)气象局咨询。
26青海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流程图
27九、青海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程序1、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资质的单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正式书面申请;②《青海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③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2、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接件审查,决定受理的转交州(地、市)气象局。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接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向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州(地、市)气象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在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过程中,根据需要派两名执法人员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4、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州(地、市)气象局直接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行政许可的,通过州
28(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直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咨询:直接向当地州(地、市)气象局咨询。
29青海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30十、青海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正式书面申请;②填写《青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③《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复印件;④当地气象台站出据的适合施放气球的天气情况证明。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单位至少提前5天提出申请;施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单位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3、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转交州(地、市)气象局;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直接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受理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请后,州(地、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同意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通知申请单位持《青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
31表》到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同意当日直接通知申请单位持《青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到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州(地、市)气象局在不同意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州(地、市)气象局在不同意当日直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受理施放系留气球申请后,州(地、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许可过程中,州(地、市)气象局根据需要派两名执法人员对施放气球现场进行核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决定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和地点通报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在决定当日直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和地点通报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决定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决定当日直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咨询:直接向当地州(地、市)气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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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正式书面申请;②填写《青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③《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复印件;④当地气象台站事据的适合施放气球的天气情况证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不予受理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审杳不同意的,在不同意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直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接件审查,决定受理的转交州(地、市)气象局。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接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受理申请后州(地、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接件审查,决定受理的转交州(地、市)气象局。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山州(地、市)气象局接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受理申请后州(地、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根据需要派两名执法人员对施放气球现场进行核查。审查同意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同意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通知申请单位持《育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到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州(地、市)气象局在同意当日直接通知申请单位持《青海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到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决定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将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和地点通报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州(地、市)气象局在决定当日直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和地点通报当地民航飞行管制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决定当日通过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没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州(地、市)气象局决定当日直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4卜一、西宁市(四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向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并领取相关材料。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②总规划平面图;③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④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⑤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④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⑤经当地气象局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⑥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2、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当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当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0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同时窗口受理人将全部材料移交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354、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不合格的,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通过窗口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原程序报审。技术审核合格的,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持审核结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或《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到西宁市气象局行政审核。西宁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所有资料转交窗口,窗口在收到资料当日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料。5、初步设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进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程序进行审核。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申请单位持核准书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6、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的当日,在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办理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和阶段验收手续。气象窗口同时通知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质量监督站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和阶段验收。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咨询电话:0971-6151415注:1.“四区”指西宁市所辖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和城北区。2.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西宁市气象局和省雷电
36灾害防御中心之间交接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37西宁市(四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流程图
381、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③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④由省气象局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⑤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⑥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o当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气象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当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7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同时将所有材料转交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书面凭证。5、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0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出竣工验收意见。
396、验收合格的,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阶段验收和总验收的检测报告、验收意见等资料,到西宁市气象局进行行政审核并加盖印章。验收不合格的,由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7、西宁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并将审核过的所有资料转交窗口,窗口在收到资料当日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工程投入使用。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咨询电话:0971-6151415注:1.“四区”指西宁市所辖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和城北区。2.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西宁市气象局和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之间交接有关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40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③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④由省气象局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宙装置检测报告》;⑤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⑥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气象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当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7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当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同时将所有材料转交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西宁市气象局印章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0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出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防宙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阶段验收和总验收的检测报告、验收意见等资料,到西宁市气象局进行行政审核并加盖印章。西宁市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并将审核过的所有资料转交窗口,窗口在收到资料当日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工程投入使用。
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及工程等使用气象资料的审项目名称查实施机关青海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青海省气象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一,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青海省气设定依据象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直接提供或审查。”实施依据《青海省气象资料提供和审查办法》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经其委托的单位是气象资料的管理、提供或审查单位。青海省气象局委托青海省气象信息中心提供或审查全省范围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条件以及气象业务和科研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各州(地、市)、县气象局或经其委托的单位提供或审查本地区范围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建设工程以及气象业务和科研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批材料目录《青海省气象资料提供和审查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上行政许可程述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序和办理期限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
42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青海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见“州、(地、市)、县(市)办理联系方式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联系名录”。青海省气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971—6135494o
43项目名称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实施机关青海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0条规定:“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设定依据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实施依据办法》。因业务建设需要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行政许可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件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申请。1、《重要气象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初步设计书》;5、《项审批材料目目选址堪测报告》:项目所在地域环境说明、经度、纬度、拔海高度、四周障碍物仰角图、四周建筑物平面布局图;6、《项目评审报告》。行政许可程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序和办理期之前,建设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限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材料。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依据,告知原因退回申请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省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
44作出决定,准予建设的,给建设单位下达书面批准书,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办理联系方、青海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联系电话:0971-6184137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