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

东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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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二)1、来料加工企业为什么要转型为三资企业?答:来料加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特殊身份不仅带来了产权不清晰、经营方式单一以及不可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在国家进出口税收逐步趋向统一的政策大环境下也面临更加困难的生存空间。各级政府从规范管理的角度亦希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先后出台系列支持政策,如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62号公告,东莞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及《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W8号)等优惠政策,政府鼓励企业转型的态度是很明确的。随着国家逐步规范对各类企业的管理,来料加工企业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将会取消,经营方式单一的弊端令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及时调整自身企业的经营方式,充分利用目前有利的政策及早转型。2.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相比有什么区别?答: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是外商在东莞投资的最主要的企业形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企业的形态上,来料加工企业是非独立法人企业,而三资企业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手续简便、大进大出的简单经营方式、2009年以前可以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是来料加工企业的显著优势,但随着近年中国政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来料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取消,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进口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来料加工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少,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在产权明晰、经营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渐显。区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相比有什么优势?

1答:三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相比较,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三资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可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业务和一般贸易业务;(2)可以开设独立外汇账户,结汇更方便;(3)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必委托国内进出口公司,节省费用;(4)可以开拓国内市场,开展内销业务;(5)可以国内购买原材料,并可实行抵扣、退税;(6)生产型企业经审批还可以增设"商业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使生产型三资企业集工、贸于一身,既可出口和内销自产产品,还可收购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经营范围更广;(7)三资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申请享受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8)产权明晰,便于向境内金融机构融资;(9)市政府出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过程中须缴纳的法定规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企业转型负担;(10)转型的三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可继续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合同,保持原有的运作模式,且缴费减少。4请问东莞市办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相关手续可以到哪里办理?答:为帮助和方便来料加工企业顺利转型,各镇(街)外经部门安排专人帮助企业办理转型的有关手续。市有关部门在东莞市外经贸局四楼设立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窗口,为转型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5.请问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窗口收费是怎样的?答:“一站式"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转型相关问题咨询及办理相关手续,服务窗口是不收费的。《慌问"一站式"服务窗口主要有哪些部门办公?答:“一站式”服务窗口由东莞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派员联合办公。7、请问"一站式”服务窗口可为转型企业办理哪些手续?

2答:主要为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涉及转型升级的全方位支持服务,包括帮助来料加工企业“一站式"办理转型三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环保手续变更、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手续,以及扶持措施宣传推广等。&协理证照共需多少时间?答:企业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备齐所需资料直接或交由镇(街)外经办人员送到"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各部门为转型企业办好名称核准、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13个工作日后企业可以领取上述的转型有关文件证照。9、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如何能实现不停产?答:来料加工企业注销前,可允许投资方先设立筹办性质或者正式经营的三资企业,一段时间内允许同一处所两家企业并存;海关允许企业在转型的规定期限内同时使用新旧注册登记编码;在原来料加工合同核销前,允许转型三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企业转型期间按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1(X咪料加工厂转型前应计划哪几个方面?答:作为企业,转型前期计划主要包括:资产清点、资产价值鉴定、转型成本税费对比、合同手册平衡、新设独资企业计划等方面。11、请问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监管的设备怎样以出资方式转到新成立的三资企业?答:根据财关税(2009)48号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H,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第2009年62号文,对于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3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2.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海关监管设备还有其他方式转入三资企业吗?答:来料加工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也可以采用不不作价方式免税结转到三资企业中,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13.请问来料加工企业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怎样转到新成立的三资企业?答: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和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国内购买设备,可由转型的独资企业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向原来料加工企业购买,亦可以整体转让。目前外管部门与海关部门正积极协商,探讨投资者以来料加工企业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作价出资,设立转型三资企业的可行性。外管部门明确,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如需作价出资到三资企业,企业可带上设备原进口报关单和解除监管设备清单等资料,到外管局的资本项目科查询与办理相关业务。14外商同时在东莞拥有一家三资企业和一家来料加工企业,现想把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合并到三资企业,请问怎样操作?能享受来料转三资的相关政策吗?答:为帮助企业转型,东莞有关部门允许同一投资方利用已设立的三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由外经部门出具《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结转到三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因三资企业承接原来料加工企业的业务,相应地三资企业应办理增资及增加经营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手续。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经镇(街)外经部门初审后可到"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型的方式下,原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不能以作价出资的方式投入三资企业。15.目前工商局要求转型独资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将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缩短为1年,而之前海关确定并存期为三个月,企业应该以哪个为准?答:为了不影响企业转型期间的正常经营运作,来料加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

4业的同时,申请将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变更为一年,三资企业取得外经贸局批文、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工商局即可向企业发放正式营业执照。根据已转型企业的反馈,一年内转型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到各有关部门办妥来料加工企业的注销手续。而海关的双号并存限期为三个月,是海关给予企业办理海关方面转型各项手续的时限,如因客观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可向海关申请延长至六个月,从已转型企业情况来看,只要安排合理,这个时间亦是足够的。15.根据现行文件,双号并存期最多不超过一年,这段时间内足够完成所有转型手续吗?答:按照已经转型的企业情况,大部分转型企业都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各项转型手续并且结束来料加工企业,对某些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企业,外经贸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作为个案解决,但建议企业在转型前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按顺序抓紧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转型手续。17、2004年起,东莞市不接纳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注册。而在东莞投资的来料加工企业有很多是中小企业,达不到此条件是否允许转型?答: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东莞市从2004年起将引进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外商投资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目标,要求新引进外商投资须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新签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100万美元。但对于已在东莞落户又达不到投资规模要求的外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界满申请延期时,考虑企业实际,原则上不硬性套用这一要求,一般均批准企业延期。对于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来料加工企业申请转为独资企业,亦参照这一做法,不对转型企业作投资规模方面的限制。1&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后,经营方式有什么不同?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资企业后,我们鼓励企业采用多种贸易方式,既可开展一般贸易业务又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来料加工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X19

5、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后,财务应该怎样处理?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资企业后,财务体系应按独立法人的要求进行规范。来料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和设备归属外方,帐务处理上比较简单。转三资企业后,成为独立法人,资产资本都归三资企业所有,会计处理须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准则,准确核算材料等成本费用。26企业转型后的成本会否增加?答:经过详细对比转型前后的成本,转型后独资企业拥有加工贸易进出口资格,自身作为经营单位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可节省加工费5%的商务代理费,企业转型后成本会相对降低。2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资企业后,能否申请来料加工合同?答: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资企业后,可以采用多种贸易方式,在镇外经办核准的情况下,允许独资企业签订来料加工合同。22.雌型为独资企业后,应如何申请来料加工合同?答:镇(街)外经部门为转型企业出具生产能力初审意见后,不必另外委托外贸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业务手续,有关手续已实行网上电子审批。23.V专型企业签订第一本试产合同时,外经部门是否需要查厂?答:为支持企业转型,外经部门对该类转型企业不予下厂检查。2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能否分转为两家独资企业(投资方均为原香港公司)?若可以,是否两家独资企业都适用优惠政策?答:目前政府部门出台扶持企业转变形态政策都是针对一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

6一家三资企业,政策未明确一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多家三资企业如何操作。为保证顺利转型,建议该企业先转型为一家独资企业后,以分立的方式分为两家三资企业。25.来料加工企业有港澳直通车的,应如何转入三资企业?答:为维持转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延续原企业港澳直通车,在转型前后投资方名称不变情况下,省公安厅允许企业直接办理变更内地承办单位的业务,继续允许商户名下的直通车正常行驶粤港澳三地。21来料加工企业的地址与现在用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但证件上表述不一致,是否无法享受不停产转型政策?答:拟设立的三资企业与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地址表述不一致的,需要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地址一致的证明,来料加工企业即可享受相关策,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27、投资者须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文件都不一样,应如何准备相关文件?答: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26培投资者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为外文文件,是否需要翻译成中文文件?答:非中文文件需要经过翻译中心翻译后,将原件和翻译件同时提交。29、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上级部门对此有没有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答:省新闻出版局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将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为

7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或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事项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省外经贸厅也将相应的审批下放到市外经贸局。30.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吗?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根据2008年,商务部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附件规定,内地对港澳印刷和出版服务的具体承诺是: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起,投资方若取得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格,便可比照内地企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要求执行,注册资本要求150万人民币。31、港澳转型企业因资金问题,无法达到1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的,是否就无法办理转型?答:对于东莞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遇到的投资准入门槛高问题,在2010年8月13日的市府工作协调会上达成共识,由市文广新局与外经贸局向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市外经贸局已草拟请示上报省外经贸厅,争取对我市转型工作的支持。32.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政府有没有相关的资助?答: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立扶持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项目,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和验资费,据实全额资助;鉴定评估等方面费用,按50%

8给予资助。32.珠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能否分多次申报?答:为方便企业申请,相关的费用可分两次申报。企业可以先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然后再申报验资费、清算审计费、鉴定评估费。31岬报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市外经贸局关于企业转型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及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等复印件;(3)审计报告、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资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35.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相关表格在哪里可以下载?答:企业登陆东莞市外经贸局首页点击打开“转型升级”专栏下载所需文件即可。涉及税务方面问题36.来料加工企业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能否免税?答:根据财关税〔2009〕48号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邈年12月31

9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坯芭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37、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答: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其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国税局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按此方式转让的设备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核定价值后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二)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第1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按设备转让交易价格与海关报关单价格差额的25%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交易价格低于海关报关单价格,则该项交易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

10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织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无法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可否让这类企业享受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等级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免税,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近年来,国税局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完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建议。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恢复征税,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旦前正处于调研论证阶段。39、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并存期间,可否同时开出税务发票?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并存的,要求企业账务分开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同时对外承接业务的,国税部门允许其各自针对承接的业务开具税务发票。40、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实行何种税务政策?答:根据现行税法,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所取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141、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税务申报流程如何?答: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6号)有关规定,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在每个新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发生进口料件后,应凭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的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三资企业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后,对加工费收入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对于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免税加工费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免税劳务销售额栏反映,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作纳税申报。另外,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第九条规定,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应按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总值。国税局已将有关文件及申报流程放置东莞国税网页供企业查阅。企业可登陆东莞国税网站的"法规搜索”查阅文件以及“政务公开一办税公开一办税程序一出口退税审核”查阅申报办理流程。42.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能不能允许以无偿租赁方式交于转型后独资企业使用?答: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如果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外方所有,设备没有离开中国境内,无偿借给外方的投资方企业使用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43,企业在税务部门首次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否不提交"验资报告"?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经咨询,市外经贸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头三个月内首期出资额不少于15%”的外资企业会出具相关批文,工商部门也允许企业先办理工商登记再补验资报告的实际操作。鉴于上述情况,国税局已于

126月份要求各税务分局在办理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时,可以根据市外经贸局出具的相关批文,允许外资企业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要求企业出资到位时再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给主管税务分局归档。44s如超过5年设备计入转型后独资企业资本公积,以后能否以资本公积增资?答:可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由于目前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三资企业时,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在会计核算上暂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用于转增资本。4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税务部门要求追缴多年以来的营业税费,有关部门能否协调以减轻企业的转型成本?答:经过税务部门协调,现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缴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要依法履行核查税款是否结清的程序,进行税务检查。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的厂租、管理费支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向厂房出租房和管理费的收取方追缴营业税。46.阵专型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转型手续时,地税部门要求核查企业厂房租赁税缴纳情况,是否要追缴厂房租赁税?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营业税,市地税局及分局不能向承租方企业追缴。转型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或三资企业设立的税务登记时,不将企业是否拖欠厂房租赁作为办理的前置条件。47、丸也税部门对转型企业的税收违法追溯期为多长?

13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为更好地落实《关于明确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44号)要求,对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除涉及严重税收违法外,市地税局及各分局对经营规模和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检查年度一般不超过3年,对其他经营规模和纳税额较小的企业检查年度为1年。对于转型企业,市地税局及各分局在注销检查时发现企业没有取得租金发票,市地税局及各分局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来料加工企业发展的历史原因,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地税部门应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凭工商部门的筹建营业执照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吗?答:可以。企业应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9、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国税部门要求以加工费作为销售收入。而海关以出口额为销售额,企业该如何处理?答:企业在填写出口发票时,收入栏填写加工费,备注栏上填写出口总值。取转型企业在办理地税登记时厂房产权属于私人的与属村委会的,有无区别?答:如出租厂房产权属私人的需提供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属于村委会的则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涉及工商方面问题51、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需要更改新的商号吗?答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文件的精神,对于来料加工企业申请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允许转型后公司名称可以沿用原来的商号(或行业特点X

14人坤专型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的是什么性质的营业执照?答:目前工商部门可发放给转型企业的营业执照有两种,分为筹建营业执照和正式营业执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53.转型企业应如何向工商部门申请正式营业执照?答:为了不影响企业转型期间的正常经营运作,自2010年5月1日起,来料加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业的同时,申请将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变更为一年,三资企业取得外经贸局批文、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工商局即可向企业发放正式营业执照。以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是否一定要提供场地证明?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公司登记成立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因此不能免除。场地若属于原来料加工企业的自建厂房,村委及镇政府只需如实确认厂房权属即将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即可。55.工商部门出台了什么措施,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对于“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优惠措施,按变更登记对待,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须在二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涉及海关方面问题56.请问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都可以免税出资设立法人企业吗?答:不是的。只有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

15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才可以免税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相关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7、来料加工企业满足条件的不作价设备出资到三资企业可以分多次申请吗?答:不可以。对申请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二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8.来料加工企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申报金额有无限制?答: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59、来料转三资时,来料加工企业的料件库存与合同数■有差异。是否必须对来料加工企业的合同做清算?怎样的清算方法最好?来料加工合同能否原封不动由独资企业继承?答:来料转三资,意味着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保税料件必须核销(清算),核销方法是将来料加工企业的所有手册和合同全部终结。来料加工企业的手册实际上可以原封不动地由转型后的三资企业承接,海关采取的具体的便利做法是将来料加工合同的剩余料件可以免税结转到转型后的三资企业的合同,不限制贸易方式,可以来料合同转来料合同,也可以来料合同转进料合同,也不限制同一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只要是同一商品就可以余料结转。60.请问东莞市的大部分企业是否都进行了自查自报?如企业没有进行自查自报,今后还有无机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答:东莞市政府与黄埔海关在2010年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商定,对已经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的2900多家企业继续按原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探讨将专项工作的有关促

16进措施,作为海关促进东莞地区建设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超啦I,不再称为解决海关监管历史遗留问题。在新措施出台前,对确有需要办理转型升级手续的企业,由东莞市外经贸局推荐,经海关个案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措施。61、请问如果2011年6月30日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毕,是否就不能享受不作价进口设备免税出资的优惠政策?答: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2号公告第1条及署令第179号第9、14条等相关规定,海关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于2011年6月30日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征免税证明》审批手续,海关不予受理。62.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答:对于“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的问题,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海关已向上级部门请示。目前东莞海关做法是:由设备原进口申报日起,至企业办理结转报关申报日止,未超过5年即为尚在海关监管期内,海关予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63.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时,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设备单据,能否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答:根据东外经贸(2009)108号,海关允许资料不齐全的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凭设备协议手册上原设备的进出口记录或原设备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乳来料加工企业按照备案合同转厂时经常存在转出报关价格与转入方转入报关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厂的财务应如何处理最好?答:按照现行规定,转厂的转入方和转出方报关价格不一致,应该是不存在的,报关价格是双方交易的实际价格,转入方和转出方只存在一个交易行为,其实际交易价格只存在一个价格。实际报关价格可以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合同备案价格不一致,因为合同备案价格只是一个计划价格,而在货物实际结转时,只允许双方申报一个实际成交价格。

1765,以现有三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较来料加工企业低,请问三资企业可以承继来料加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吗?答:企业申请并经过东莞市外经贸局确认后,可以视同就地转型,享受各部门提供的就地转型便利措施。海关同意采取“从优转型”的办法解决转型企业海关管理待遇降级障碍。即海关允许企业转型后继续适用原企业的最高分类管理级别。即原来适用守法便利通关程序,享受无因不查、预归类、预审价、先放后征等优惠管理措施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为三资企业后,继续适用原优惠管理措施。此外,转型企业无须按照新企业备案的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三资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合并企业可从优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管理类别和相关优惠政fit环Io66.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对于满5年要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提供“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答:根据署法发[2002]348号,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67、来料加工企业的余料可否转入转型后的三资企业?答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经确认属于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余料可转入关联三资企业。68.已过监管期的来料加工企业设备转到三资企业使用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手续?如何办理?答:来料加工企业设备转到三资企业使用,需按照规定到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若设备已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便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可由三资企业以国内购买设备方式转入三资企业使用。69、来料加工合同剩余的料件结转入新三资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时,海关能否出具

18付汇凭单?答:剩余料件结转付汇这问题没有政策支持,建议来料加工企业尽量合同不要剩余太多料件,剩余的料件一可以完税自行处理,二可以考虑退港,再和其他料件一起进口入新三资企业加工合同。70、峨型实际操作中,海关对未结案的来料加工企业,不予办理转型新企业的备案。请问有关部门与海关协调结果如何?答:在2010年9月15日召开第三次东莞市政府与海关联席会议上商定,对正在转型升级的涉案来料加工企业的案件,海关缉私部门要加快处理,并在办案过程中区分案件性质,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尽量不影响一般性违规企业的转型备案,同时适当延长涉案企业的“双号并存"时间并允许“新企业”开展业务。71、*转型企业在“双号并存"期间需到海关、税务、外经贸等10多个部门办理手续,需时较多,并存时间可否延长?答:在2010年第三次东莞市政府与海关联席会议上指出,黄埔海关已明确来料加工企业“双号并存"延期手续可由属地海关审批,并允许企业“双号并存"时间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企业申请延长"双号并存"时间的,并未硬性规定必须下厂核查,东莞地区各隶属海关要规范统一有关做法,同时,相关企业亦应抓紧办理转型手续。涉及消防、环保方面问题72,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的消防手续该怎么处理?答:对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当企业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企业地址、建筑规模等不发生改变且原有消防法律文书进行了明确表述的,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登记表结合原消防

19意见书作为新企业的消防手续。尽管来料加工企业最终注销了,原消防意见书仍然有效。73.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时需在消防意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该如何处理?答:若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且需在消防意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一律按现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改造消防设施,并按《消防法》的配套文件“公安部第106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按审核、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其它类型和规模的加工企业应在网上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符合现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如下情况也可采用直接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当生产性质不变,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制衣厂)或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设乙制衣厂)的,若消防法律文书未明确建筑规模、详细地址的;(二)生产性质改变,但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电子厂)的;(三)在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加乙电子厂)的,则应对其增加经营主体所在的局部采用直接验收程序。74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的环保手续该怎么处理?答:转型企业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和不改变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排污状况等情况下,环保部门直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对涉及环保、安监部门前置审批的转型项目,外经贸部门根据环保、安监部门出具

20的同意变更意见办理批文、批准证书;工商部门允许三资企业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环保、消防手续,并办理筹办营业执照或正式营业执照。75.*环保的名称变更是否可以在市环保局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了?答:是的。根据市环保局2010年9月15日《关于统筹办理企业“三来一补”转"三资"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东环办[2010)36号),凡"三来一补"转"三资"企业,需要办理名称变更等手续的,统一由市环保局办理,"一站式”服务窗口也同时受理此项业务,参照“绿色通道”项目审批程序,直接批复办结。同时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等对变更名称企业做好后续的跟踪检查、指导服务工作。76.物理环保的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办理名称变更的转型企业需要提供资料有:1、“三来一补"转""三资"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则不需提供该项);N申请书(新旧法人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名)3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份(复印件);4、原项目环保验收文件(重污染企业还须提供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需说明原因;5,企业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双方)复印件;0由非建设单位报送材料的需提交委托书。77、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更换设备,导致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要求企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请问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21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企业转型时,须向环保局申报变更手续,经核查,如果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的,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能直接批复。文中提到的设备,是指产生污染的设备,如果产生污染的主要设备不发生变化,可以直接批复。环保局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7&协理环保的名称变更需要下厂检查吗?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市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外经贸及镇街相应部门不得将下厂检查作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减少各类非必要的检查。涉及社保人力资源方面问题79、转型企业劳动关系如何承接?答:对于转型企业的劳动关系承接问题,主要根据三类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类情况,企业就地转型,只是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类情况,企业转型并且员工的工作地点转移至本市行政范围以内。由于没有导致劳动者生活严重不便,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虽然导致劳动者生活严重不便,但是用人单位能够采取合理解决措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不肯到新工作地点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三类情况,企业转型并且员工的工作地点转移至本市行政范围以外。此情况将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不肯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地点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80、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后,应如何做好劳动合同的衔接管理工作?请介绍员工顺利转入独资企业的具体方法。若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员工不愿转入三资企业继续工作,公司是否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答: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或者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变化,或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的调整。由此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答复如下:(一)企业就地转型,只是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除了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所述的变更情形外,还发生工作地点变更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说明,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属于一种客观情况的变更。而这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局认为:

23如果工作地点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不肯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地点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如果工作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变更,没有导致劳动者生活严重不便,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虽然导致劳动者生活严重不便,但是用人单位能够采取合理解决措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不肯到新工作地点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调整问题。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在转型过程中,要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若经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81、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处理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哪些工作?答:(一)主动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转型过程中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

24利益,劳动者对此敏感是理所当然的。作为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解释说明转型的情况,理性听取劳动者的声音,切实解决合法合理的诉求,耐心回应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最大限度争取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稳定劳动者的情绪,减少转型引发的纠纷,并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部门保持沟通。(二)积极办理好原有劳动合同的承继工作。对于愿意留下继续工作的劳动者,转型后的用人单位要办理好原有劳动合同的承继手续,将转型前后用人单位发生的变更、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等等承继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在原有劳动合同上作补充说明,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名(盖章)确认。(三)依法处理好不愿留下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于不愿留下继续工作的劳动者,转型前的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书面提出不愿留下继续工作的理由,根据转型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形,结合劳动者书面提出的理由,依法与其办理好离职手续,结清相关款项。(四)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联系我市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82s转型企业在办理转型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保变更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或注销情形时,须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执照注销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了切实推动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凭工商部门的核发的筹建营业执照和市外经贸局的相关批文先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待今后正式的营业执照领取后在向社会保障部门补交相关资料。83.阵专型企业是否要为员工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

25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制定发布,2002年修改公布,已经将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列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我市2007年颁布实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也重申了国家的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所有企业和在职职工应尽的义务。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压力,我市近年来一直按照多策并举、稳步推进的扩面思路,坚持"低门槛进入、逐步提高”的稳步扩面策略,先选择规模大、效益好、诚信度高的企业重点宣传动员开户缴存,且企业可先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缴存,再逐步向一般员工普及。这种扩面思路已经得到了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肯定。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部分企业确有困难,对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但企业财务状况好转后要补缴。涉及外汇管理方面问题81*三来一补企业销售属于境外投资方所有的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所得,在企业仍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能否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境外?答:可以,但前提条件是企业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设备解除监管证明,设备净值鉴定报告,完税证明文件等,且企业须通过原设备进口的经营单位办理付汇。85、来料加工企业关闭后其银行帐户余额是否可以汇出?答:来料加工企业关闭后银行账户余额付汇问题的处理,需根据帐户内资金的性质加以区分:(一)账户内资金如为企业加工费收入,不需委托加工方给付境外,不存在付汇问题,企业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二)账户内资金如为"三来一补"企业销售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海关已解除监管设备所得,可以向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科申请对外支付。

26(三)账户内资金如为"三来一补"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申请办理清算汇出,但前提是来料加工企业清算不再续存。86、来料工厂的人民币帐户余额能否不必通过发展公司的账户直接汇往境外?答:企业提供资料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汇出,但须通过商务代理(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办理,原因在于:一是"三来一补"企业本身没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单独付汇;二是原设备进口的经营单位是商务代理而非"三来一补"企业。如企业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付汇,可以提出申请,外汇局以个案的方式逐级呈报总局研究处理。87、来料加工企业关闭后其银行跋户余额汇出需提交哪些资料?答:如付汇"三来一补"企业销售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海关已解除监管设备所得的,所需提交的资料:购汇汇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经东莞市外经贸局批准的来料加工协议正本(该协议应注明"借用、不作价"设备的原价);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海关出具的设备解除监管证明该备净值鉴定报告;完税证明文件;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他。如付汇"三来一补"企业清算所得的,所需提交的资料:清算汇出的书面申请;解除加工协议;营业执照;清算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相关买卖或转让合同及发票;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国内销售设备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税务证明;其他。军来料加工企业如何将三资企业购买其土地和厂房所得外币汇出境外?答:来料加工企业将卖地所得购汇出境的流程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完毕后,将收到的土地和厂房转让款、设备转让款及其他款项一并申请“清算汇出",市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科受理后报广东省分局审批。企业需提交相关的资料:1、清算汇出的书面申请;2.解除加工协议;3、营业执照;4、清算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资金来源进账单;7、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发票;9、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解除监管报告;10、

2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净资专项审计报告;1\国内销售设备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税务证明;13、其他外汇管理局需提交的资料。91、请问能以来料加工企业为主体补办房产证吗?答:不行。根据我市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以三资企业名义补办。92.土地证与房屋所有权不一致,应如何办房产证?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规定,企业应将《国土证》及其他证件变更为在莞登记注册经济实体名称,才可补办《房地产权证》。93.于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原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土地和厂房如何转入三资企业?答:目前我市已出台《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如果"三来一补"企业没有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按照《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办土地证书;如果"三来一补"企业有土地权利证书的,可以按照《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进一步明晰产权。以检业投资建设的厂房和宿舍,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能否办理房产证并转到三资企业名下?答: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来料加工企业购买或租赁村集体土地,自已投资建厂房和宿舍,使用的土地权属仍属集体,而厂房、宿舍则以来料加工厂名义办理房产证。企业转型时若希望将厂房、宿舍权属转到转型后的独资企业,经与村集体充分协商,可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以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完善用地手续。对于来料加工厂与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均属于同一投资者的,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证明

28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登记表,持流转后或出让的《土地使用证》,免征契税,到房管部门将厂房、宿舍权属变更到转型后的独资企业名下,从而帮助转型企业理顺房产的权属问题。如来料加工厂原使用的土地、厂房是以投资者名称办理正式《房地产权证》的,则用转让方式办理到转型后的企业名下。9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现希望把土地和厂房产权办理到新的三资企业名下。如何办理,税费如何?答:(1)来料加工是三来一补企业的一种贸易形式,且多以在集体土地上租赁厂房或租地建房等方式进行加工贸易。根据市政府《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及土地证》实施细则补充通知的规定,"三来一补"企业必需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才属于补办证范围。对于已转型的企业,通过集体土地流转或出让等方式,以新企业名称完善用地手续后,则可以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对于来料加工厂与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均属于同一投资方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以及税务、财政免税证明,房管部门将协助办理权属变更。(2)就三来一补企业用地有关问题,针对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办理:情形一:原以村集体名义办理集体土地证,在2006年8月31日建成使用,拟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11个部门于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第四点明确:“原挂靠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来料加工企业,需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三资企业名下的用地,可以按《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

29(一)办理程序第一步:征收土地。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报省征为国有,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步:项目供地。属于在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下发之前(即2006年8月31日)实际建成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之后建成的,必须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入市公开交易。(二)相关税费1、土地出让金:65元/平方米;2契税:按出让地价3%征收;I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64元/平方米。(仅限原集体建设用地于1999年1月1日后批复的收取I情形二:原以村集体名义办理集体土地证,拟申请以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00号)办理。(-)办理程序第一步:就集体土地流转相关事宜(面积、位置、价款、年限、用途等)与村集体充分协商,填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和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合同》;第二步:前往规划、计划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备案。(-)相关税费1、土地出让金:65元/平方米;

30入契税:按出让地价3%征收;情形三: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可申请将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办理权属变更转至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的。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相关规定,地税部门出具有关不征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免征契税证明后,国土部门可直接变更土地使用者名称到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不收取任何办证税费。情形四:无任何用地手续,拟申请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于2008年5月28日以前已建成,但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各类建筑(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可根据《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及实施细则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具体申报程序和办证税费标准,可到各镇街的“补办”办公室咨询。涉及用电方面问题96、转型企业可以办理用电过户或更名手续吗?答:可以。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可到供电部门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更名业务供电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供办理便利措施。97、*来料加工转型企业需要更改变压器容量,对不停产转型过程有无影响?答:如果来料加工转型企业需要增(减)变压器容量,则需要办理变压器更换手续。98、*供电部门对村一级所有企业的工业用电,只按照总用电量开具一张发票,造成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企业无法以用电发票进行进项抵扣,请问有解决的办法吗?

31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对因历史原因造成多家企业共同作为一个用户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的,若其中来料加工企业需转型为三资企业的,供电部门作为个案处理,由共用变压器的多家企业办理分户手续后,给予开具单独的用电发票。涉及车辆过户方面问题99、*来料加工企业交通运输车辆变更为转型后企业名称时,车管部门作为车辆过户办理,需要按过户交易征收买卖交易税吗?答:在第89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上明确了,为方便企业办理车管业务,从2010年7月14日起,企业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企业就地转型相关文件及转型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相关变更证明"到车管所办理"单位名称"的变更备案业务,该项业务并不涉及车辆过户交税问题。涉及认证、专利方面问题100.惊来申请已批的各项专利、产品标准及各类认证能否用变更名称方式继续使用?答:第89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明确,对已更改名称的来料加工企业,只要在专利有效期内,若原专利权人名称发生变更,企业只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并付具相关费用和证明材料后,就可以将现名称所有企业变更为专利权人,从而继续实施该专利而不需要重新申请专利。若继受其专利的企业在该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作出了改进,则企业需要重新申请。同时,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独家、独占、排他等不同的许可方式而允许其他企业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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