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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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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集中猎捕野猪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增长迅速,对全县农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人畜安全、损害农作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开展狩猎活动。严格狩猎人员,狩猎人员由乡镇政府择优选聘,必须持有《狩猎证》《民用枪支持枪证》;严格狩猎种类,狩猎种类仅为野猪,其他野生动物严禁捕杀;严格狩猎方法,猎捕以合法持有的枪支进行枪猎为主,因地制宜采用笼捕、围栏诱捕猎捕方法,禁止利用其他
1非法工具进行捕杀;严按狩猎期限,按规定的狩猎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进行狩猎,由于野猪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林业局批准,可进行限时、限量猎捕。狩猎期结束,立即停止狩猎活动;严格狩猎地点,除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员活动密集地、军事禁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狩猎的以外区域;严控狩猎数量,各乡镇除禁猎区外,按猎捕数不超过陆域面积0.4只/平方公里标准确定辖区野猪猎捕数量;严格猎获物管理,捕获的野猪严禁食用、交易和售卖,禁止流入市场,交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就近处理或送交皖南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置(联系人:胡均,联系电话:13205591288),乡镇政府给予狩猎队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安全性原则。成立的狩猎队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开展狩猎活动。参加狩猎人员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保障狩猎活动安全。三、工作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猎捕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狩猎活动,县林业局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县公安局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市场监管,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狩猎突发事件调度处置,县财政局做好补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2(一)组织培训会议。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负责组织召开狩猎活动培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乡镇分管领导、林业站站长、持有《狩猎证》和《民用枪支持枪证》的狩猎队员。培训内容主要为狩猎活动组织、监管和安全管理、枪支使用管理、狩猎注意事项等,以保证狩猎活动安全有效开展。(二)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保方案切实可行。无狩猎人员或人员少的乡镇,可向邻近乡镇申请借用狩猎人员,成立本乡镇狩猎队,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三)发放狩猎证和枪支(弹药)。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报县林业局,经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依法发放狩猎队员《狩猎证》,县公安局凭县林业局发放的《狩猎证》,依法发放枪支和弹药。(四)组织开展狩猎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狩猎野猪活动,加强对狩猎队的监管,做好每次狩猎活动的台账登记,及时统一处理猎获的野猪,确保狩猎活动安全、平稳、有序。(五)做好狩猎活动总结。狩猎期结束(2022年1月31日),立即停止狩猎活动,县林业局及时收回《狩猎证》,县公安局停止枪支弹药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辖区内狩猎活动实施情况书面总结报县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交通大楼3018室,联系电话:7518206,联系人:江增盛)。四、保障措施
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猎捕野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组织管理、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狩猎活动监管小组、猎获物处置小组、资金核算小组等,建立工作台账,确保依法有序推进野猪猎捕工作。(二)强化资金保障。2021~2022年度省林业局下达我县猎捕计划750只。县政府对猎获的野猪按每只就近处理1000元或送交县统一处置1200元(含运输费)补助到乡镇。各乡镇政府应落实配套经费,做好对狩猎人员的补偿工作,提高狩猎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狩猎人员补助按猎获野猪每斤8~10元计算,每只猎获野猪最高补偿款不超过2000元。(三)抓好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处置猎获野猪。县林业局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县公安局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有效保障狩猎活动安全。(四)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猎义务的狩猎队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县林业局、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民用枪支持枪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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