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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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客观真实反映县域经济发展成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县注册且新入库纳统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规上”“限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完成任务情况兑现奖惩。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上”“限上”企业的具体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规上”

1“限上”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能职责或区域,具体负责实施。各镇办负责抓好本辖区内“规上”“限上”企业的培育、纳统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维护,每季度收到县统计局反馈的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后,安排统计人员进行核查,及时对名录库中新增、变更、注销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有关信息,保证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企业及时入库。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文化类法人企业和大型书店等法人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县考核办负责将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奖惩结果运用到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配合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指导县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结算等工作;做好达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电商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组织本地规模较大的农家乐成立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及时提供采购中心招投标中标企业信息。

2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控制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数量,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法人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申报纳规工作。县供销社负责全县供销系统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县卫健局负责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育、扶持、摸排、申报纳限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规上”“限上”企业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牵头做好“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在招商环节突出“招商对象在***注册”这一前置条件,力争更多企业纳入培育纳统范围。县税务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企业名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规上”“限上”企业培育过程中,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3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条“规上”“限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1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5分。(二)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0.5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3分。(三)每个“规上”“限上”企业应确定1名统计信息员,负责做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每人每月发放业务补助300元,由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部门和镇办奖励1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5分。对没有培育任务、主动培育入库“规上”“限上”企业的部门和镇办,按对应行业标准进行奖励。第六条 对各包抓部门(镇办)的奖励,由受奖励单位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激发本单位从事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第七条 年终经统计部门汇总确认,完成任务的目标责任考核计全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相应分值。培育申报的企业纳入统计后,不足一年关停的,从包抓部门和镇办的当年或次年目标责任考核中按照前款赋分标准扣减相应分值,同时扣减包抓部门(镇办)所得的奖金,因自然灾害、企业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关停的除外。所有申报纳统的“规上”“限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实行归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评估、认定和管理。(一)各承担培育纳统工作任务的部门及镇办按照县经贸、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二)统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三)经国家统计局认定的“规上”“限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将认定结果和计分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加减分情况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各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奖金分配到企业或个人。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第六章附则

5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12月31日,以前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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