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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起诉状与刑附民自诉状(03年98年)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与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1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2003年,试卷四,第2题,本题11分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4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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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具状人:胡×2003年5月4日
7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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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10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11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2)证人××的证言(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1分,写出两项以上得分,两项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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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二天上午,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男,27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的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600元,花去交通费200元。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14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出资1千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1998年8月5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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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题答题要求:(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3)请求合法有据;(4)文字通顺简炼,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5)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17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蔡某男26岁汉族籍贯X省X市个体工商户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24岁汉族籍贯X省X市无业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赵某女25岁汉族籍贯X省X市无业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18案由与诉讼请求:1.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某、赵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赵某承当。
19事实与理由:1995年12月,王某向史某借1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内还清”,两年后,王某仍未归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某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千元钱。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
20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6月29日上午,纠集陈某、蔡某到史某与本人共同经营的饭馆找史某“报仇”。由于史某不在,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椎在饭馆内墙脚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本人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蔡某、何某一起殴打本人,使本人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本人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600元,交通费200元。事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出资1000元给本人治伤。1998年8月5日,何某固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均由其妻子赵某继承。
21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判决各被告分别承当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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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此致本市甲区人民法院自诉人:蔡某代书人:某某某1998年10月11日附:1.本诉状副本2份2.司法鉴定材料1份3.医药费、住院费收据2张4.交通费单据若干5.其他书证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