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ID:82844133

大小:19.03 KB

页数:9页

时间:2023-06-21

上传者:gjxwyhcr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1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2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3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4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5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6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7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8页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_第9页
资源描述: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县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和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统称为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和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的粮油。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节约成本和费用。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第五条 

1县粮食局在县发展改革局的领导下,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动用的意见;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和轮换等相关业务;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县粮食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计划,由县粮食局提出,报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会商后,提请县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提出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2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的实施由县粮食局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收购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是下达收购计划当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家中级及中级以上粮食质量标准。购进或生产的成品粮必须符合特一小麦粉(大米)质量和水分标准,食用油必须符合国标一级食用油标准。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依照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的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县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实施。承储企业在县粮食局的指导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轮换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局,县粮食局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同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应通过有一定规模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采取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由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承储企业的选择应当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县粮食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3(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5000吨以上的质量良好的仓房以及配套设施。(三)库区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不在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四)库区储存条件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仓房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储技术规范》中对粮仓的要求。(五)具有专职的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须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一定的科学保粮手段。(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第二十二条 

4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骗取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抓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储存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向外抵押、担保或清偿债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陕西省粮食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县粮食局、财政局及时准确上报县级储备粮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局根据粮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县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粮油供需和市场情况的监测,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适时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油(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5(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局提出建议,报请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动用建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计划,由县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配合实施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或动用计划。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与信贷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由承储企业从县农发行贷款解决。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由县财政局从本级预算中安排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这两项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超额不补,节约归企业。储存费用补贴标准按原粮(成品粮折原粮计)每年每吨110元执行,食用油保管和轮换费用参照市级储备食油补贴标准执行。小麦轮换费用按轮换年限(正常储存年限小麦4年),每批次每吨小麦补贴160元。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标准。贷款利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

6结算办法为储存费用和利息由县财政局按每半年结算一次,足额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在承储企业每年轮换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抽查核实,在一月内拨付承储企业。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食局负责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三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销售的县级储备粮油形成的价差亏损与盈余,经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核定后,亏损由县财政局及时拨补给承储企业,盈余由企业上交财政作为粮食风险基金备用。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及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7县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成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二)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四)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五)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六)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七)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或动用计划的;(九)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十)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十一)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及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建议县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

8第四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坏县级储备粮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承储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