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融媒体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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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融媒体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在单位法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财务科具体承担财务管理工作,所有支出单据实行财务预先审核制度,即所有支出必须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财务科对支出单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有无预算等进行审核把关,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县财政部门要求核定年度收入计划,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分解后下达执收科室执行。各执收科室必须按照分配的收入计划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及时足额入库。执收科室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票款分离”,严禁私存、挪用、坐收坐支及私设小金库。第五条  各项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收及超标准收费。

1第六条 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或税票,严禁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确保票据合法、合规。使用的票据填写要规范,字迹清楚,填列准确,票据必须各联齐全,并且不得跳号使用,严禁私开、套开、外借收费票据。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留存并加盖“作废”戳记。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七条 本着节约使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支出不允许列支。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的单据必须是合规发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财务科要严把审核关,必须严格审核列支的项目和内容,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更正或补充。第八条  财务审核支出单据的主要内容包括:单据是否正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支出金额与办理事项是否相符;支出事项是否合规;附件是否齐全,附件与发票金额是否相符;经办人、事由等是否清楚等。第九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品购置。各科室购置办公用品(包括办公耗材),需事先填制办公物品购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中心相关职能科室购置。涉及政府采购的办公物品及一般办公设备,必须办理政府招标、采购审批手续。第十条 实行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制度。日常公用经费大额支出额度为1万元,项目支出大额支出额度为3万元,超过大额支出额度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车辆保险统一由政府采购购买。车辆费用按财政核定的定额费用管理。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单审批制度。维修、养护经查验属实后,由办公室签发维修单,经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驾驶员违章罚款不允许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公务出行按车改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2第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沂源中心县城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我单位日常县内出发不报销差旅费,特殊公务活动一事一议。县外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自驾私家车除外);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天数(顿)每人每天不超出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凭发票在80元标准内报销。公务出差选择自驾私家车的,按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报销交通费;多人同时出发共同搭乘一辆自驾私家车,目的地相对固定的,只报销一人的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派到上级台学习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中心派公车出差的,根据出差时间据实统一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餐饮票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十三条  医疗费报销。职工医疗费报销按照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执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因业务往来确需招待的,要求来人单位提供公函,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同时,负责接待的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务接待清单要填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拟计划费用等内容。具体标准:按照早餐每人每餐20元标准执行,中餐和晚餐每人每餐40元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第十五条 对水、电、暖及电话费等项目的支出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抄表登记、核实金额和落实交费。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发生。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3第十六条  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或设备,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八条  拨付项目资金或项目物资时,施工队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出具正规收据、合规发票。第十九条  各项专款的划拨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文本、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书或审计报告等依据拨付,严禁超工程进度付款。第五章 往来款项管理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因公出差需借款的一律经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申请单须写明事由、金额、还款时间等。第二十一条 所借款项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的,需向财务科说明原因,申请批准迟延结算,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务科在月末予以挂账。无特殊情况逾期结算借款的,一律不再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工作人员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的,须由财务科清欠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清理。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损毁、变卖、出租、出借和处理固定资产。

4第二十四条  新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具体使用科室(部门)根据需要及年初科室预算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分管领导根据固定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财务科,财务科审核有无预算,然后提报中心主任或单位领导班子会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相关科室须提供资产验收入库单据,相关购置申请、招投标文件、合同、发票、资产明细清单等到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有资产采购,相关科室需先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意见进行采购。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具体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总体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和总工办,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物品设备管理,总工办负责采编制播等宣传设备管理。一旦发生遗失、毁损,由资产使用人及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固定资产实行设账设卡管理,做到账、卡、物相一致,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中须记录固定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格、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内容。(二)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科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科室的双方负责人及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科监管人员签字后,办理转账手续,并由财务科及资产管理员进行账、卡交接。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清查时由使用科室进行现场清查,并形成清查报告,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系统核对盘盈盘亏情况,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5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财务科审核,提交中心办公会研究审批,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单位审批。资产处置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完毕后公示处置结果。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系统、资产卡片及时更新,财务科根据核批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第七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一)帐钱分开。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管帐的不经手钱,管钱的不登记帐。(二)印鉴分开。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三)网银密码分开。实行网上银行的,网银录入员和审核员密码分开管理。(四)电算化密码分开。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核算与出纳制证密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五)票据使用和审核分开。会计管理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出纳管理票据的具体使用,两者要分开牵制。(六)主管会计要把好货币资金关。主管会计要严格审核单据,随时清查核对货币资金帐实相符情况,月底必须进行一次货币资金流向的逐笔核查。第三十条 建立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单位需设立内部审计科(室),重点加强会计工作监督,全面做好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经受住各级审计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6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行政性收费无《收费许可证》而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乱扣滥罚的、越权罚款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的(法律规定的除外),乱集资、乱摊派、强拉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收款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收款后不按期上缴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的。(五)私分、转移、隐瞒非税收入的。(六)擅自用非税收入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或不经批准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福利的。(七)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的,超标准招待、挥霍浪费的。(八)财务支出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处理固定资产时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浪费的。(九)对审计监督人员隐瞒账务或拒绝接受审计的。(十)其它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凡有第三十一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单位内部将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或追回经济损失,对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警诫。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十三条 凡有第三十一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报县纪委监委给予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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