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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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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坪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山坪塘管理,确保山坪塘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发挥,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水500m3(含)—10万m3(不含)的山坪塘。第三条 为保证山坪塘的安全,山坪塘应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山坪塘堤坝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第四条 在山坪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山坪塘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围垦种植;(三)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建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损毁、破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其他行为;(六)未经山坪塘所有权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或其他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五条 所有权属国有或集体的公益性山坪塘,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且对山坪塘原有的灌溉、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响的,区国土房管局或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区水务局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条 土地权属和产权清晰的山坪塘,由工程所有权人向区水务局申请办理山坪塘工程所有权登记。
1个人或企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山坪塘,不得颁发所有权证。工程产权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颁发产权证书。第七条 山坪塘的水资源由所在地街镇统一调度,优先满足人蓄饮水,农业灌溉用水,兼顾养殖、生态和其他用水。第八条 山坪塘承担饮用水源任务的,不得从事任何污染水源的行为。因从事污染水源行为导致水质退化的,由区环保局责令污染者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按照“谁发包,谁收回”的原则,由发包方负责合同的解除;由污染方承担治理污染所需费用,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 在确保山坪塘安全及其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山坪塘确需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使用权流转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流转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通过。签订由区水务局制定的《X区山坪塘承包经营合同(格式)》,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查。承包经营的山坪塘在确保山坪塘水体水质不被污染的情况下依法开展承包经营活动。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推行用水收费。国有山坪塘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山坪塘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受益村社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合理有效的山坪塘用水基本水费标准,并报镇(街)水务服务管理站备案。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山坪塘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运行管理和管护人员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水费年度收、支明细结算,并报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备查,同时在当地进行张贴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第十一条 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山坪塘管理。
2第十二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山坪塘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防汛抢险等管理制度,编制用水调度计划,督查管护人员认真履职。第十三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逐口落实山坪塘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经验,擅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无特殊情况,管护人员相对固定。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对山坪塘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要做好山坪塘日常巡查、管理和看护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告。山坪塘管理单位要对山坪塘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第十五条 山坪塘安全运行由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负责山坪塘具体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山坪塘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工程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要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其具体责任,编制防汛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 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山坪塘醒目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或书写安全警示标语。第十八条 街镇负责组织山坪塘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九条 山坪塘防汛度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必须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第二十条 山坪塘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筹集。收取的山坪塘承包租赁费和水费优先用于山坪塘维修管护。区财政每年对所有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公益性山坪塘运行管护经费进行定额包干补助,由街镇按照优先消除安全隐患的原则统筹使用。
3第二十一条 区水务局会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属地街镇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山坪塘安全责任制,工程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编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山坪塘管理。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对财政补助运行管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效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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