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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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7]11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

2、3号),建立健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我省承担的资金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资金分担办法是: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四

3、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财政困难县倾斜;市、县财政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属民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7个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别对待,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什邡市、绵竹市按省、扩权试点县(市)5:5分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

4、市)8:2分担。  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及相关因素分解下达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及时下达并拨付。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7月底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市(州)教育局备

5、案。  四、有两个以上学校名称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最初的办学性质是技工学校的,其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  五、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个别位置偏僻、远离银行金融机构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暂不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支付方式,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

6、前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八、全省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九、市(州)教育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民办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实施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并建立规范的学校年审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工作等方面,要加强民办中职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十、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

7、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另文下达。  十一、原《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6]221号)同时废止。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

8、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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