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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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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河子大学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我校校友崔万志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为做好本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助学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立助学金的宗旨:培养石河子大学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秀品德,无偿捐资帮助部分家境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完成其学业。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每年10个名额。第四条资助范围:石河子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第五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2.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的学生;3.因家庭经济困难以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品学兼优的学生;4.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第七条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填写《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所在班及学院提出申请。第八条各学院严格按照评审办法,结合班级民主评议,对申请“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
3、初审,提出享受崔万志励志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部,由学校学工部对受助学生综合评审,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崔万志校友,由崔万志校友审核确定名单。第九条所需材料包括《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二份、汇总表一份,上报时汇总表需加盖学办公章。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由学工部根据每年评选情况统一发放。第十一条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崔万志励志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大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4、和监督。第五章捐资人权利第十二条捐资人有权查询了解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并对本助学金使用提出合理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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