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医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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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民族医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贵州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专学生

2、在升入大专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州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班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生资助工作8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系(部)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

3、员,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为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4、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8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业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的认定工作。(二)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

5、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小组情况报系(部)备案。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符合上述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8(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

6、会优抚家庭学生;(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和新生录取时,向在校生和新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和《

7、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8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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