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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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各院(系):       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2]16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资助工作责任感。各院(系)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实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制。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

2、一责任人,国家奖助学金作为一项特殊的项目资金,要有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各院(系)在奖助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加强管理。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院(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2、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评审要点。各院(系)要组织参评教职员工、学生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结合各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评审。      3、

3、完善投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格背面一同下发,院(系)在宣传发动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注明了全省资助工作投诉内容和方式,每一名参与评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可以清晰了解到投诉渠道,各院(系)要将学校的投诉方式填写到《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中一同下发。学生工作处收到投诉后,将认真调查核实,如经核实确有违纪违规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院(系)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与下一年度奖助学金安排

4、挂钩,直至停止院(系)受助资格。       各院(系)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公示期间,要公示校学生工作处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各院(系)上报名单要与公示无异议名单一致。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1、确保受助学生有学籍。各院(系)在组织申请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受助名单公示前,院(系)要将受助名单与学籍名单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极少数通过统招统考但因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大一新生除外,要

5、确定以后能注册学籍)。      2、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此次只下拨秋季学期资金。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集中留存院(系)备查,为便于保存,申请表格、汇总表格应该留存电子扫描件

6、,刻成光盘。        此次各院(系)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结合院(系)实际,运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附件5)量化开展评审国家助学金,并在评审报告中专门说明试运行情况。按照省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从2012年起,取消省政府奖学金项目。       3、合理确定毕业班学生受助比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院(系)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4、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院(系)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

7、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结存起来,在上报名单时单独说明结余指标情况,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三、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确保资金发放真实准确       1、严格按照受助名单发放。各院(系)发放资助资金时,要严格按照上报及批复学生名单发放,不得随意调整学生名单,因虚构家庭情况、违反校纪校规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资金要留存在学校,不得挪用。       2、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各院(系)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8、 四、加强督导检查,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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