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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解读台州学院林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2一、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1、教育性质与方针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42、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四)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五)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六)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53、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64、办学条件和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1)办学条件(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3)校长条件(4)财产归属
7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8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96、《教育法》实施(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0[案例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11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案例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13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14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案例3〕无证学校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17《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二.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19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A.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20(1)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①一般是指6-14岁或7-15岁的儿童少年;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⑥残疾儿童少年;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21(2)权利的体现①九年制义务教育;②按时入学;③免试入学; ④就近入学。(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义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22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7条)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23(第6、22、32、45、8、52条)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4(2)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①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②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③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④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的均衡。
251、学校设置规划(第15条)规划的依据:(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2)国家有关规定;(3)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2、学校建设(第16条)①符合办学标准②符合选址要求③符合建设标准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五、义务教育的学校
265、学校安全(23-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10个部委联合签发:2006年6月3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①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6项制度;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⑤建立健全应急机制;⑥加强教职工管理: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27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师队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统一。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281、校长的任职条件(1)任职资格: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2) 任职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⑤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292、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工资报酬权;⑤进修培训权;⑥民主管理权。(2)教师的义务: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③正确教育引导学生;④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⑥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
304、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①平等对待学生; ②关注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③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④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⑤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15、教师管理制度①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②教师职务制度——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不再分小学、中学系列。——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
326、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①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由政府全部负责;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③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④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7、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流动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③应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
331、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①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②要面向全体学生;③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④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⑤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七.教育教学解读
342、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改革高中招生办法。②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353、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①把德育放在首位;②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③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4、关于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①必须按规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③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71、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8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391、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40(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41(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422、教师任用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
43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制度四、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4五、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助)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
45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3、教师的申诉权利六《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
46[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47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49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5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
5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一、立法原则
52a、与国际公约接轨要体现国情;b、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c、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d、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e、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f、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g、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53a、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b、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①、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③、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④、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三、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满18周岁的公民)
541、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教育法规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重点是思想道德教育四、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55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561、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2、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和谐的家庭是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学校、社会在未成年人教育中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3、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五、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574、禁止监护人实施的行为: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③禁止残害婴儿的行为,尤其是女婴;④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58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未成年人,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六、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知情权
59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2、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全方面的教育;3、学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4、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6、不得开除或歧视、厌弃未成年学生七、学校教育的原则
601、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2、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防止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1、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2、禁止制作或者传播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八、社会保护的原则
613、对营业性场所的限制;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5、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劳动保护;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7、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8、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6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责任应遵循的方针、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九、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63第一部分总体战略序言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二、新中国教育发展的成就和新时期教育遇到的挑战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64一、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二、明确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三、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是重点第二部分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任务第三章重视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65一、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师生权利,加强民主管理四、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
66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