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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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 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区新盛街道就区新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散居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及时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和宅基地空间“增量包”的编制,送区自然资源部门组卷报批,并由街道缴纳市级规费。一是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三是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四是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二、农村宅基地报批流程(一)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2)。  (二)组受理

1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附件4)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民小组必须在收到申请户申请后作出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三)村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做好台账记录(附件5),报送街道审批。(四)街道审批农业服务中心:一是受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接收申请资料(附件2、附件4、附件5、申请户家庭户口簿以及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限迁建、扩建、改建的));二是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四是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台账》(附件8),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一是实地踏勘,完善审核《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二是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受理记录表》(附件7);三是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审批证明(附件13)。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实地踏勘,完善审核《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原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审批证明(附件13)。

2四、动工放样及竣工验收申请户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动工兴建,逾期仍未开工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废。  宅基地依法审批后,要依据上述踏勘拐点坐标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红线。  建房竣工后,建房户至新盛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申请竣工验收,新盛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做好台账记录。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五、工作要求(一)严格农房申请条件1.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回乡落户的外,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2. 农村村民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 原基改、扩建及利用空闲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名字不符的应严加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改建房屋的主体资格。对因产权人死亡或不动产权已发生转让的情况,应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后再予审批。4. 农村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

3(二)严格控制农房用地规模1. 从严控制宅基地面积,按《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每人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2. 农房建设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确需异地新建房屋的,必须拆除旧房并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三)严格宅基地日常监管1. 要利用身处基层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要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切实将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好。2.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一证一书三到场”的用地审批制度。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三到场:收到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分类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划等,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勘界费用,有条件的可通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500大比例尺实测获取空间坐标。宅基地依法审批后,要依据上述拐点坐标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红线。建设竣工后,要到实地检查验收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权证。3.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4. 

4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村民依法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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