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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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海洋渔文化生态,传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洋文化强县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县境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海洋渔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第三条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海洋渔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保护区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第五条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将《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与全县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六条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第八条建设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实施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三)负责实施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五)开展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评估、报告和公布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第九条根据《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建设周期和目标,制定建设进度管理机制和具体行动计划。第十条在组织开展建设工作时,要尊重本地居民的意愿,保护本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第十一条进一步加强海洋渔文化调查工作,建立完善保护区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珍贵实物资料,实施海洋渔文化项目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第十二条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海洋渔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与其他沿海城市共同探索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并定期举行论坛。第十三条及时掌握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状况和保护情况,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单位未履行相关保护义务的,撤销其资格。第十四条

2为辖区内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场所建设、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可以保留其资格,不再承担传承人义务;因个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取消其资格;自愿退出、已经死亡的,应当终止其资格。因取消或终止资格而致使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根据相关规定递补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建成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综合展示馆,鼓励社会各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海洋渔文化专题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要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全部建成“三位一体”综合体。鼓励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将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第十六条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在职业学校或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评选命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第十七条每年中国开渔节期间,组织举办县海洋渔文化保护月活动,培育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区可见度和影响力。并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民众按照本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第十八条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扶持、引导社会各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注重与现代生活的融合,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第十九条

3结合全域旅游建设,搭建非遗展示体验平台,大力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第二十条深入挖掘、阐释海洋渔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积极融入乡风文明示范线建设,助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区建设工作。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按要求落实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区建设,建立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专家咨询机制。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同时多方面筹措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上级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二)社会捐助;(三)其他资金。保护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为支持开展整体性宣传保护工作;支持依托原有空间或自有院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项目传习点;支持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传习设施修缮、培训研习、展览展示宣传等;支持传统村落、特色非遗小镇、非遗街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相关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区建设工作。第二十五条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上级主管备案。

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由文化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区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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