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林业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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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林业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 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永年区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土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拟订全区绿化造林、森林抚育工程、果树产业发展、特色干果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造林站6851900拟订全区林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造林站6851900拟订全区林业科研项目建设和科技成果推广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技术站6851900负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宣传造林站68519002负责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及生长环境和栖息环境监测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本区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林地的用途管制、管理和监督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湿地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年度动态监测。林政科6851900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和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监测。林政科6851900承担《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保护与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林政科68519003负责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受区政府委托,编制每年的森林采伐限额。林政科6851900对采伐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行政大厅林业窗口66330364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审批。行政大厅林业窗口6633036 负责实施林木采伐许可、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征收占用林地许可、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木材运输许可、森林植物检疫相关许可等行政许可。行政大厅负责临时占用林地、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审批,征收占用林地、长期占用林地的审核。林业窗口6633036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的审批。行政大厅林业窗口6633036负责森林植物检疫证、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审批。行政大厅林业窗口6633036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工作;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监管国家二级保护森林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监管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监管国家二级保护森林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林政科6851900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承担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林政科6851900负责木材凭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林政科6851900负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林政科6851900指导古树名木保护和救护工作。林政科68519006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权管理工作,权属争议和补偿争议的裁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负责林地林木流转、抵押贷款、政策性保险等工作。林政科6851900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变更工作。林政科6851900受区政府委托,按权限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林政科6851900负责征占用林地补偿争议调处和裁决。林政科68519007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监督森林植物检疫费的征收。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综合分析测报数据,发布森林病虫害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森防站6851900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森防站6851900负责对森林植物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必要时进行复检。森防站6851900负责对象分布资料,并做好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森防站6851900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母树林基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工作。森防站6851900 负责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森防站6851900负责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森防站6851900根据财税[2014]101号文对小微企业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8负责维护林区的治安秩序,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安全。负责查处涉林治安案件,对违反规定盗伐、滥伐林木,违法收购林木,毁坏林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管辖刑法规定的各类涉林刑事案件。开展综合治理和各类专项行动,维护林区的治安秩序,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安全。森林公安局(执法队)68519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负责查处林区涉林治安案件。森林公安局(执法队)6851900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43、44条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收购林木,毁坏林木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局(执法队)6851900以归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违反森林消防管理制度、违反林地管理制度、违反涉林证件文件管理制度、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林木种苗管理制度等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局(执法队)6851900负责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案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案,非法狩猎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案,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及放火案件,失火案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非法经营案件,抢劫案件,盗窃案件,抢夺案件,聚众哄抢案件,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掩饰、隐瞒。森林公安局(执法队)68519009指导全区各级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建设保护和监管工作。造林站6851900 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永年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重点防护林、森林抚育、造林补贴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指导和监督林道等林业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和监督林业园区、林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监督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指导林业标准化建设、监督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指导全区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工作。造林站6851900指导全区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和工程造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造林站6851900制定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重点防护林、森林抚育、造林补贴)、林业产业发展工程项目(低产林改造、经济林产业提升、现代林业园区建设和林区道路)等营林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按照营林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开展作业检查指导及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造林站6851900负责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管理,拟订低产林改造、林区道路建设、现代林业园区、经济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造林站6851900指导林业标准化和森林食品基地建设,组织申报名牌林产品。造林站6851900指导国有林场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造林站6851900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林站6851900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园林绿化村及生态文化基地的申报创建工作。造林站6851900指导和监督林木种子种苗规范经营,开展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苗圃场6851900开展经济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技术站685190010负责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检查和验收。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负责林业科技宣传和对外林业技术交流工作。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林业招商、参展和推介活动。负责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区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果品安全、蚕桑、花卉结构调整、品种改良、基地建设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负责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检查验收工作。技术站6851900 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审查全区林业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林业示范基地建设和长效管理工作。技术站6851900指导林业科研成果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技术站6851900负责组织开展林业科技周和科技“三下乡”等林业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技术站6851900组织林业企业参加森林产品博览会、产品推介等林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帮助企业搭建林产品销售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站6851900指导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技术站6851900负责乡镇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站6851900指导全区果品安全、蚕桑、花卉结构调整、品种改良、基地建设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技术站6851900监督管理全区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技术站6851900负责对全区林业企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技术站685190011贯彻执行森林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培训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承担森林防火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指导区、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技能和安全扑救知识的培训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组织拟定森林防火发展规划,指导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12建立和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负责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负责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公室6851900承担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审计监督工作。办公室6851900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办公室6851900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事宜。负责其他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公室685190014负责乡镇(街道)林技员队伍建设;承办林业专业人才培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等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林技员队伍建设。技术站6851900负责林业专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6851900负责林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初审及申报工作。办公室6851900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动物防疫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区农牧局(林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牧局(林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并且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农牧局(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工商食药监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区城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卫生局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农牧局(林业局)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林业局负责临朐野生动物防疫民政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和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城管局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区城周边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乡镇政府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2农业技术推广农牧局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小麦、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核桃、苹果等,并养殖野猪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区农牧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派出小麦、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核桃、苹果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区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区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区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永年区农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林业局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气象局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科技局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3食药监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及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某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甲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生产的保健食品已发霉变质,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有人主张由食药和质监部门分别对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只需对其中任一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为此,该地请示了省食药局和质监局,两局的答复完全一致,并要求质监、食药两部门及时通报信息。根据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责分工,食药部门对生产发霉变质的食品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包装物生产的有关证据移交给质监部门。质监局负责对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牧局负责食品环节中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局负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发改局(工信局)全区食品添加剂工业企业监管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住建局(城管局)负责对餐饮小摊食品安全监管及区域规划。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4农药监督管理农牧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承担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产品生产中农药使用管理,负责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农药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区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肥料管理办法》。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工商局、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区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区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区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安监局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林业局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商局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环保局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粮食局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卫生局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7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5〕30号)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区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共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农牧局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林业局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水利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8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农牧局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施行)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水利局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世界湿地日”活动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活动载体:悬挂横幅。2月2日林政科68519002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3月12日造林站68519003“3.19”森林消防宣传日活动举行广场图版展示,分发宣传资料和森林消防知识咨询服务。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火灾典型案例,普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常识。3月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宣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4月林政科68519005“爱鸟周”活动宣传保护鸟类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鸟类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鸟类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4月10日至16日林政科68519006“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生物多样性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意识。活动载体:悬挂横幅。5月22日办公室68519007林业科技周活动宣传推广应用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通过广场大型科普活动、科技下乡、举办林业科技培训班及进村入户等活动,到乡村、到基地、到企业,开展系列科技服务活动,为基层做好科技服务。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三下乡活动、讲座培训、现场指导9月技术站68519008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开展对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安全扑火技能培训全年森林公安局(防火办)6851900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九)规范案件查处 (一)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经济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经济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经济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经济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伪造经济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三)是否存在经济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经济林产品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冒用经济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六)经济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经济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经济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经济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经济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四)调查了解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五)查阅、复制与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经济林产品;(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经济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经济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经济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经济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经济林产品;(三)对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4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2个行政村或2个森林经营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检查面100%,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评查考核。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区防火办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区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区林业局、区防火办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区防火办研究决定。由区防火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区防火办。(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区防火办会同区纪委、区监察局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专项检查由区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区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区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被许可单位或个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取20%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取50%的许可事项或重点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区林政科和区行政服务科。(二)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三)专项检查由区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区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作相应处理:(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区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二)监督检查指标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4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区森防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财政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分类监管。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二)二次验收。由区林业局会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二)集中审评。由区林业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三)绩效评价。由局财务科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四)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科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区林业局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区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二)区林业局林业科技项目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六、检查监督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林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办公室、森林公安局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1、林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4、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林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六)执行。(七)结案。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永年区林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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