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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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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联调”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方案根据**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警民联调”机制的建设以及实体化运作,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一、组织建设1.镇“警民联调”工作机构设置在派出所,全称为“镇警民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派出所、司法所和镇调委会联合组建。联调会下设“警民联调室”,挂靠在派出所。结合本镇实际、因地制宜,把“警民联调”工作机制向各村(居)、在建工地和道路交通等矛盾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和领域延伸,与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相结合,依托村(居)警务室、道路交通“一体化”调处中心等,建立相应的“警民联调”工作平台。2.联调委主任由镇主要领导担任,联调委成员由派出所、司法所和镇调委会选派人员组成,吸纳国土、工商、农业、计生、城市执法等部门参加。“警民联调室”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镇政府和派出所安排落实,人员从镇治安协管员选聘,经费从镇综治经费调剂解决。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驻点工作,负责“警民联调室”的日常办公和纠纷联调工作。联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辖内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警民联调室”的兼职调解员。3.镇警民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主 任: 二、联调方式
11.移送调解。派出所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的,由派出所移送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委托调解。派出所受理的可以调解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报派出所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3.协作调解。派出所调解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派出所民警参加调查和调解。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派出所做好现场稳控和调查取证工作,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现场劝导、说服教育工作,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纷争。三、工作职责1.派出所职责。一是按照接处警工作规范,先期处置各类警情,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当事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给予解答或引导。二是对矛盾纠纷准确定性,经现场调处不能化解的纠纷,及时按程序移交或委托联调委和其它“警民联调”工作机构调解。三是做好联调委和其它“警民联调”工作机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负责专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实绩考核,与司法所共同做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四是与司法所、联调委协作处置突发群体性和其它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五是会同司法所定期分析“警民联调”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分析纠纷调解和对接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对接工作流程。
22.司法所职责。一是指导联调委和其它“警民联调”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台账资料。二是协助做好联调委和其它“警民联调”工作机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水平。三是与派出所、联调委协作处置突发群体性和其它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是会同派出所定期分析“警民联调”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分析纠纷调解和对接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对接工作流程。3.联调委工作职责。一是对派出所移送或委托的纠纷案件,应当指定“警民联调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警民联调”范围的,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并将调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派出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退回派出所处理,并说明不受理原因。二是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并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及时向司法所和派出所反馈调处结果,定期向司法所和派出所报送统计分析和信息数据。四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五是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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