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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南坑村河道管护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v1.0可编辑可修改南坑村河道管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村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龙岩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区域内的河道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我村引排河道,包括沟塘。第三条南坑村委会是本村河道管理的责任单位。第四条袁荣生担任南坑村河道管理员,负责本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五条河道管理员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一)负责对所管辖的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村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第七条南坑村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及两侧各3米。第八条河道管理员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第九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第十条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22
1v1.0可编辑可修改第十一条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杆植物。第十二条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第十四条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第十五条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村骨干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第十九条应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以水养河、以树养河、以渔养河等管护新模式。第二十条农村河道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镇、村两级负担,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村级河道管理经费由村自筹,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待镇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南坑村民委员会年月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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