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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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

2、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

3、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4、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承受

5、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

6、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4: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

7、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I级)<0.1mg/m3;  (2)高度危害(II级)0.1~<1.0mg/m3;  (3)中度危害(III级)1.0~<10mg/m3;  (4)轻度危害(IV级)≥10mg/m3;  举例:  I、II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III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

8、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IV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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