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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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章程192020年4月19日

1文档仅供参考九三学社章程(12月13日经过)总纲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192020年4月19日

2文档仅供参考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解放战争期间,本社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秉承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同中国共产党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宏伟事业中风雨同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携手前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团结奋斗,发展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并认真实践这一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本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92020年4月19日

3文档仅供参考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入新世纪后,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192020年4月19日

4文档仅供参考  本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本社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本社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192020年4月19日

5文档仅供参考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多党合作事业的需要,本社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我社建成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继承、发扬我社优良传统,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实施人才强社战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健全参政党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经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192020年4月19日

6文档仅供参考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192020年4月19日

7文档仅供参考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经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能够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经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192020年4月19日

8文档仅供参考  第十一条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经过。  第十三条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192020年4月19日

9文档仅供参考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192020年4月19日

10文档仅供参考  第二十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192020年4月19日

11文档仅供参考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她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它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192020年4月19日

12文档仅供参考  第二十七条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192020年4月19日

13文档仅供参考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192020年4月19日

14文档仅供参考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它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192020年4月19日

15文档仅供参考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192020年4月19日

16文档仅供参考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条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192020年4月19日

17文档仅供参考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致,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192020年4月19日

18文档仅供参考本章程经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经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常务委员会。19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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