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257734
大小:71.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3-14
《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浦东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2、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条(职责分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办学地在本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18—其中,筹备设立实
3、行告知承诺制。第五条(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
4、布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具体办学条件详见附件1)第六条(提交材料)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在申请筹备设立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申请正式设立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第七条(行政机关的告知)—18—行政审批机关印制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一)办理依据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5、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3)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
6、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行政审批机关。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筹备设立申请书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同意筹备设立申请。《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请人应当在其注册地址公开生效的《告知承诺书》。第十条(筹备设立)—1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中的要求,开展培训机构的筹备设立活动。筹备设立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从事如发布招生简章和
7、广告等对外招生相关的活动,筹备设立期内的有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一条(正式设立)行政审批机关在收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的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等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设立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符合办学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设立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同意筹备设立的意见。第十二条(变更、设立分教学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名
8、称、注册地址、培训项目、负责人的,以及申请设立分教学点、合并的,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