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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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综合研究  【摘要】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作品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著作权的保护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争议与问题。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1)网络作品的性质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2)_如何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问题;(3)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及法律责任。【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网

2、络;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一、网络作品的性质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国际互联网融合了电脑技术和通讯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具有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互式传播等特点,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因此,当今也被称为信息的时代。在网络这个庞大的信息世界里,几乎包罗各个领域的信息,生活、经济、政治、军事、宗教……6传统著作权法一般认为,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第一,必须是运用自己聪明智慧的独立构思,即具有独创性。第二,必须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能够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人

3、所感知,即具有固定性(可复制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在网络环境里,信息庞杂多样,对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不具有独创性的信息,我们称之为非作品性信息,理应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并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只是由于它们在网络里存在的状态及传播方式与传统作品不同,这样的信息,我们称之为作品性信息。因此,对于作品性信息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人们的思考。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

4、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6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难适应对近几年涉及飞速发展的网络业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权等重大法律问题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这种状况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于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理计算机

5、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解决审判实践的急需。二、如何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尽管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司法解释,但随着传播媒介网络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侵权时有发生并且涉及方面呈现多样化。下面来看一个案例,乐视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乐视网上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被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诉至法院。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乐视公司赔偿

6、安乐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乐视公司系乐视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乐视公司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在乐视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该行为直接产生了阻碍安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电影《霍元甲》,导致安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后果的发生,因此乐视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

7、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受保护的网络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及其数字化形式、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除去合理使用、法

8、定许可情况下不属侵权这些常规限制,我们应该如何确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以及侵权主体如何认定?由于网络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不能在本文中一一分析,暂且将其归为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问题和网络作品著作权、邻接权两大类进行阐述。6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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