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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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Msf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1次造成1~9人重伤;  (2)1次造成1~2人死亡;(3)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

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事故统计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快报 附件2:  

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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