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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3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修改(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第七款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第
2、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
3、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增加一款,作
4、为第三款:“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共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重点地段应当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该场所的经营
5、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和清洁。”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十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十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删去第二十九条。十四、将本办法中“市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城市建成区”。本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
6、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7、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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