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红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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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第Ⅰ局部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以下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当得到局部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局部和第Ⅱ局部)、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标准〞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标准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局部

1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局部。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所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局部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存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存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局部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

2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局部。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局部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局部,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那么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Ⅱ局部

3中应写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适用于该合同,并据此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那么据此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也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中予以指定,作为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该认为是彼此互为解释的,但在出现模糊或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工程师应该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指令,以便对此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次序应依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条件第1局部;  (5)本合同条件第1局部;及  (6)构本钱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任何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6.1图纸应仅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免费提供两份复印件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复印件时,应自费复制。除非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未经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交流。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合同规定提供的所有图纸、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根据第7条规定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四份,同时对无法用复印机复制到达

4同等标准的资料提供一份可复制的副本。此外,工程师可以根据雇主的需要,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这类图纸、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费用由雇主自理。  一份图纸保存在现场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在现场保存一份,以便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度干扰  6.3工程师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误或干扰工程的方案和进度,那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该通知应包括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那么有可能造成工程进度的拖延或干扰等详细说明。  图纸延误和延误所造成的费用  6.4如果由于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上条通知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进度延误和(或)造成费用的增加,那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要作出以下决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  以及(b)在合同价格上增加的上述费用金额;并且要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不能发出图纸或指令,其全部或局部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提交的图纸、技术标准或其他文件,那么局部永久工程时,那么承包人应将以下文件提交给工程师  (a)为使工程师对该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程度感到满意而需要的图纸、技术标准

5、计算书和其他资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图纸、其详细程度应使雇主能够使用、维护、拆卸、重装及调整该永久工程。只有当上述使用和维护手册与竣工图纸一起交出并经工程师批准,才能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条进行接收。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所发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要细心和勤奋的进行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任何缺陷,承包人应当提供上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和其他物品,不管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只要上述各项在合同内有规定或暗示的要求,皆应及时提供。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完全性完全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不是他所制订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标准,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标准,不应承当责任(但合同中写明的或可能另有协议者除外)。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那么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局部永久工程完全负责。  合同协议书  9.1如果雇主有此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定并履行合同协议书,其格式需按照本合同条件所附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准备与完成合同协议书的费用由雇主承当

6。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常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担保证书提交给雇主。承包人向雇主提交担保证书时,应将此事通知工程师。担保证书应采用本合同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雇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格式。提供担保的单位应由雇主批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当。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后为止。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即不应对此项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此担保证书应在上述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14天内归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  10.3雇主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此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送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状况的资料,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应该认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已经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并在投标前对以下几点已经自行查明(已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实际可能):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状况;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实施和完成工程和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所需做的工作和材料的性质和范围;以及  (d)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供给

7条件。总之应认为承包人对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情况必要的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以雇主已经备有的资料和他自己进行的所有上述考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投标书的完备性  12.1应认为承包人在投标前对自己的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文件应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在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效劳的义务;以及需支付暂定金额的不可预见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和修复工程缺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不利的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障碍或自然条件,而且承包人认为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那么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发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果认为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那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a)承包人按照第44条规定可延长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遭受这种障碍或条件而可能造成的费用金额。该费用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上。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做上述决定时,应该考虑工程师为此可能发给承包人的指令,并应考虑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已经采取的被工程师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到达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对涉及或有关工程的任何事件(无论这些事件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所作的指令。承包人应只从工程师或者按照第2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工程进度方案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

8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格式和详细程度均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方案,以便工程师审定同意。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本钱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以备工程师查阅。  修订的工程进度方案方案,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拟定一份修订的工程进度方案,说明其对工程进度方案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证在竣工期内完本钱工程。  现金流动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方案

9,或向其提供的总说明或现金流动估算,并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不解除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在工程实施期间以及其后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使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该批准可随时撤回)有资格的授权代表,必须用其全部时间进行本工程的监督,此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该撤回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应尽快地将该代表调离本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代表担任本工程的任何职务,并同时委派另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进行正确的工程监督的工长和领工。  (b)为了保证承包人正确而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非熟练工人。  工程师有反对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师认为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而且上述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从事本工程工作。任何上述从本工程撤掉的人员,应尽快更换成称职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  放样  17.1承包人应;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工作;  (b)根据上述基准,对本工程各局部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轴线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c)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仪器、机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局部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方面出现过失,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过失,直到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些过失是由于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那么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雇主一份副本。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任何轴线,或标高的核查,决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该仔细保护和保持一切水准点、龙门桩、测桩和工程放样用的其他标志。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样或进行勘探开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含有这类工作的一个支付工程,或含有关于这类工作的暂定金额、否那么此项要求应由工程师按第51条发出指令。  平安

10、可靠和环境保护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取得现场工作权利的人员的平安,使现场(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雇主占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员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本工程,或为了保障公众与他人的平安和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当工程师或任何合法的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和维护全部照明、护栅、围栏、警告牌及看守;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由于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人身的伤害或公众或他人财产的伤害或阻碍。  雇主的责任  19.2如果雇主按照第31条的规定,自行雇用工人在现场工作,那么雇主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该:  (a)充分关注所有授权在现场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平安;以及  (b)使现场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对这些人员的平安造成威胁。如果按照第31条规定,雇主可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人,那么雇主应同样要求在现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平安和防止危险。  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给雇主。但是:  (a)如果工程师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局部颁发了交接证书,那么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工程区段或局部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局部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以及  (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当

11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和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将该未完成工程完工为止。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局部,或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或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款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坏,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为了履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义务,承包人在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由他造成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时,应自负其责。  由于雇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0.3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与其他风险合并造成的任何上述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该在工程师要求时或其范围内修补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假设干种风险合并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任何上述决定都应考虑承包人和雇主双方按比例承当的责任。  雇主的风险  20.4雇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管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e)暴乱、骚动或混乱,但纯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人员由本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混乱除外;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和局部

12确因雇主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本工程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但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任何局部除外;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可能预见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任何一种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21.1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承包人应:  (a)给本工程、连同用于工程内材料和设备进行保险,到达全部重置本钱;  (b)另加上述重置本钱15%的附加费,或本合同条件第Ⅱ局部可能规定的附加费用,以补偿包括业务费、工程任何局部撤除和运走及碎料去除费用在内的损失或损害修复的任何附加费用和其连带费用;  (c)给承包人已经运到现场的承包人设备和其他物品保险,保险金额足以供其在现场的重置。  保险范围  第21.1款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该是承包人和雇主的联合名义保险,并应包括:  (a)给雇主和承包人保险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时间应从在现场开始施工起到给本工程或某一区段或基某一局部(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的交接证书之日止,以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在缺陷责任期间,对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由于某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及  (ii)在承包人为履行第49和50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坏。  对未能收回金额的责任  21.3任何未保险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偿额,应该根据第20条对雇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雇主或承包人承当

13。  保险不包括的工程  21.4在第21.1款中,保险公司不负责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不管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包人应保障雇主免予承当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死亡或致伤;或  (b)上述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损害是在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并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当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所限定的情况属于例外。  例外  22.2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是:  (a)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局部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内或越过其间实施本工程或本工程任何局部的权利;  (c)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防止

14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或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或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伤害或损坏负有局部责任时,公正而合理地按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不同程度的责任而确定的上述伤害或损坏的相应局部承当第22.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中所规定的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方保险  (包括雇主的财产)  23.1在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助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雇主联合名义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伤害,或任何人(非第24条所规定的)的死亡或致伤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险,但第22.2款中(a)(b)和(c)项所限定的情况例外最低保险额  23.2上述保险至少是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金额。  相互责任  23.3保险单应包括相互责任条款,使该保险适用于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雇主。  工人事故或致伤  24.1雇主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补偿支付不负责任,除非事故或致伤是由于雇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雇主不承当除上述应由雇主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工人事故的保险  24.2承包人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上述责任进行保险,并应对本工程中雇用的任何人员的全部期间持续地进行上述保险。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该分包人已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保险,使雇主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障,那么

15本款前述的承包人的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人应要求上述分包人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保险的证明和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向雇主提供证明,证明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在开工之日后的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承包人向雇主提供这种证明和保险单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这种保险单必须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同意的总的保险条件相一致,承包人应与承保人一起负责使其根据雇主认可的保险条件所投的所有保险生效。  完备的保险额  25.2承包人应通知承保人有关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方案方面的改变,始终使保险额符合合同条件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时应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和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方法  25.3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所需的任何保险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2款规定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交各项保险单,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对上述各项投保且保持其生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金,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所付的上述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人收回上述费用。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25.4如果承包人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护另一方不受由于此类失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遵守法令、规章  26.1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包括发出一切通知和支付所有费用,遵守以下

16规定:  (a)国家或州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条例、或涉及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修补的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  (b)产权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任何影响的公共团体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而且承包人应保证雇主免于承当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取得为了施工所需的任何规划、分区规划或其他类似的许可,并且应该根据第22.3款规定对承包人给以补偿。  27.1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等,就雇主和承包人之间而言,应认为是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些物品,并且一旦发现这些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因执行这些指令使承包人的工期受到延误或引起费用增加,那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以延长工期;以及  (b)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这局部承当由于本工程所用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承包人的装备、材料或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与诉讼费用,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当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但凡因遵守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标准

17而引起的这种违反例外。  矿区使用费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  对交通和相邻财产的干扰  29.1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一切作业,在进行时均不应对以下方面有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的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出、使用或占用。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雇主免于承当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防止道路损坏  3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破坏或损伤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尤其应中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从而使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或临时工程在运进或运出现场时所出现的任何此类特殊交通运输尽可能合理地受到限制,使上述道路和桥梁不致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和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通向现场的路线上,承包人应负责加固任何桥梁,或改建或改善任何道路,并支付其费用,以便利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人应该使雇主不承当因这种运输造成的任何道路或桥梁损坏的一切索赔,包括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并应该协商和支付纯粹因为此类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30.3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通向现场的路线上或进场有关的路线上因运输材料或设备引起任何桥梁或道路的损坏,承包人在得知这类损坏后,或收到有权索取这种索赔的主管机构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给雇主一份副本。凡根据任何法律和规章,要求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赔偿道路主管机构的损害,那么

18雇主对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费、指控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法律规定,雇主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并支付所有应付的费用,并保证承包人不承当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索赔的全部或一局部实属承包人一方未能遵守和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对确属此类失误的该局部费用应由承包人归还雇主,而且可以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给雇主一份副本。如果需要通过谈判解决时,雇主应通知承包人,凡应由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雇主应与承包人协商之后再达成此项解决协议。  水运  30.4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各款的规定同样有效。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时机  31.1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一切合理的时机

19:  (a)雇主所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和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为了实施雇主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而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便利  31.2根据第31.1款的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a)供其他承包人、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c)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效劳;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32.1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将任何承包人设备和多余材料妥善处置和贮存,并将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从现场去除、撤除并运走。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在签发交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交接证书所涉及的那局部现场去除并运出一切承包人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整个现场和工程的整洁,到达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是,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存

20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各项义务所需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劳务  职员和工人的雇用  3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从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和工人的雇用,以及负责支付上述人员的劳务、住房、膳食与交通费用。  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  35.1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统计表的格式和其间隔时间应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写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职员和各种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一切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该是:  (a)为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类级,并符合工程师指令要求;以及  (b)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装备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中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假设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为了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库房、仪器、并应在材料用于本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按照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  样品费用  36.2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已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那么以下情况,那么进行任何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的或规定的;或  (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出的(仅限于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旨在确认任何已竣工或局部竣工的工程的设计是否到达预定目的的检验)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书中报价或便于报价的。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如果工程师所要求做的任何检验为:  (a)合同未曾指明或规定的;或  (b)(在上款所述情况下)没有特别指出的;或  (c)(虽已指明或规定)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材料或设备的制造、装配、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去进行。  如果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所要求的检验说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没有符合合同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那么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那么

21应按第36.5款的规定处理。  未规定的检验由工程师决定  36.5根据第36.4款的规定,凡该款适用之处,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的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作业的检验  37.1工程师及其授权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均应能够进入现场,以及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和设备的所有车间或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有权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检查和检验  37.2在材料和设备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制造、装配或准备,那么承包人应使工程师获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或检验。上述检查或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当的任何义务。  检查和检验日期  37.3承包人应该同工程师商定检查或检验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日期和地点。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将执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未能在商定的日期出席,那么在工程师没有另外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而且应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正式证明的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成认上述检验数据为准确的读数。  拒收  37.4如果未能准备好在第37.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材料或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或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人应立即修补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工程师要求在同样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那么

22重复检验所造成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然后由雇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独立的检验  37.5工程师可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人进行。按照第2.4款的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该是有效的,为此该独立检验人应该视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派的通知书(在14天前),交给承包人。  覆盖前的工程  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局部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机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工程的任何局部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将本工程任一局部修筑在根底上之前,对该根底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一局部工程或根底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立即参加上述工程的检查和量测,或根底的检查,并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外)。  剥开和开孔  38.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任何时候发出的指令,剥开工程的任何一局部,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局部恢复原状。如果该局部已经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被认为符合合同规定,那么

23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对下述事项给雇主一份副本。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以及  (e)尽管先前已经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已在预期中支付,但工程师认为由于: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承包人的设计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予以撤除,并彻底地重新施工。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违约  39.2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在指令中没有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那么雇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助全部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由雇主向承包人收回,或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一旦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任何局部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任何工程局部,并保障其平安。除了下述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下应按第40.2款办理: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b)由于承包人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承包人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时停工;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其任何局部的平安局部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84天以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如果此种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a)、(b)、(c)或(d)所规定的情况,那么

24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对已经暂停的工程或本工程任何局部继续施工。如果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那么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须如此)决定对此暂停作出如下选择,即把仅影响本工程一局部的停工按照第51条规定将该局部工程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工程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可根据第69.1款的规定将此暂停视为雇主违约事件,并根据合同终止其被雇用,此时应执行第69.2和69.3款的各项规定。开工和延误  工程的开工  41.3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之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地开工,然后迅速而不延误地继续施工。开工通知书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  对现场及其出入道的占有  42.1除合同可能另有规定外:  (a)供承包人随时占有的本工程现场各区段的用地范围;  (b)供承包人上述各区段的先后占用顺序,还应服从于合同中有关本工程施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否那么,雇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给承包人占用:  (c)一定范围的现场,和  (d)雇主按合同应提供出人现场道路以便承包人能够开工,并按第14条所提的进度方案持续施工;如没有此种进度方案,那么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进度持续施工。应相应地通知工程师,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随着工程的进行,雇主应不时地让承包人占用施工所需的更多的现场局部,使其根据上述进度方案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地进行本工程的施工。  未能给予占用权  42.2如果由于雇主方面未根据第42.1款的规定给予现场占用权,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付出的费用,那么承当

25为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本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任何附加设施。  竣工时间  43.1整个本工程和其在投标书附件规定的(如果有)某一具体时间内应完成的任何区段,均应根据第48条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按具体情况)为该区段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从开工之日算起;或按第44条可能已经允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  竣工时间的延长  44.1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性质;  (b)本合同条件所提到的任何延误原因;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阻碍或阻止;  (e)可能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除非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承包人应负责的违约。  那么使承包人有权延长本工程本钱

26工程的任何区段的竣工时间。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此工期延长的期限,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至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应提供的通知和具体细节  44.2工程师可以不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做到:  (a)在上述事件首次出现后28天之内通知工程师,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并且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之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认为有权延期的具体细节,以便及时对上述通知与细节进行调查研究。  工期延长的暂时决定  44.3如果某个事件有持续性影响,致使承包人实际上不可能在第44.2款(b)规定的28天之内提交具体的详细资料,只要承包人在不超过28天的间隔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暂时的详细资料、和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细资料,那么承包人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收到上述暂时的详细资料时不应延误,应立即做出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并在收到最后的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确定关于该事件的总的延长工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都应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将此确定相应地须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最后的审查不应该使工程师对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予以缩短。  工作时间的限制  45.1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永久工程不经工程师的许可,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平安而不可防止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是,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工程进度  46.1在承包人没有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局部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过慢,不能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那么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工程师按照本条款发出的任何指令,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的任何作业,那么

27有权要求工程师对此予以准许。如果承包人为了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措施使雇主开支额外的监督费用,这笔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并由雇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47.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8条规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整个工程,或者(如果适用)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的期限内完成任何区段,那么承包人必须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违约的损失赔偿金,而不作为罚款(该写明的金额应是承包人此种违约惟一应付的金额),自有关的竣工时间起到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交接证书写明的日期止,以每日或缺乏一日计算,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雇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能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拖期违约赔偿金减少  47.2如果在整个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竣工期之前对本工程或区段的任一局部已经签发了交接证书,那么对于这种交接证书写明的日期以后任何剩余局部

28的延误,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其拖期违约赔偿金应按比例减少,即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工程或区段具有的价值对整个本工程或(如适用)区段工程的价值的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拖期违约赔偿金的比率,而不应该影响该赔偿金的限额。  交接证书  48.1当整个工程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圆满地通过合同可能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事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关于本工程交接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该通知的21天之内,或者发给承包人一份交接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工程已实质上竣工的日期,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令,列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交接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工程师也应将在发出上述书面指令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可能出现的、对于工程实质上竣工有影响的任何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以上列明的各项工作和修补好指出的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之后,有权在21天之内得到交接证书。  区段或局部工程的交接  48.2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工程师就下述情况提出与上款类似的要求,而工程师应对以下各项颁发交接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对其规定有单独的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  (b)已经竣工并使工程师满意和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局部,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c)在竣工之前雇主已经选择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局部(这里所提的事先占用和使用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这种作为临时的措施还没有取得承包人同意)。  局部局部已经根本上竣工,并且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最后检验,那么工程师可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前,就该局部发给交接证书。而且一经发给此证书之后,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承当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该局部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要求复原地外表局部的交接证书,不能认为是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外表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交接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

29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  (a)工程师根据第48条证明的本工程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发给一份以上交接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该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凡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本工程〞一词,其含义应作相应地理解。  未完工程的完成和缺陷的修复  49.2为了能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时,或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在实际上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将本工程移交给雇主(合理磨损之处除外),到达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  (a)对于在交接证书规定之日尚未完成的工程(如果有),尽快地予以完成;及  (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按照工程师可能指出承包人要做的工作和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检查的结果,进行一切修正、重建及修补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缺陷修复的费用  49.3如果工程师认为第49.2款(b)所指的全部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  (a)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b)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局部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失误;  (c)承包人一方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地规定的任何义务。  那么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那么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4如果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执行上述指令,那么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工作,并付给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根据合同应是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那么

30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经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工程师决定,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雇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将此事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的调查  50.1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的任何时间,在本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那么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人,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师指导下调查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合同项下承包人的责任,那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如果根据合同,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那么上述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当。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变更、增加和取消  变更  51.1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工程或其任何局部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而承包人那么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上述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是由雇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除外);  (c)改变任何上述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完本钱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局部

31方式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那么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当。  变更指令  51.2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这样的变更。但是,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不是本条款项下发出的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规定,那么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第51条所述的所有变更和根据第52条要求确定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本条称之为“变更的工程〞),如果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或价格予以估价。如果合同未包含任何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价格,那么合同内的单价和价格只要合理,可用作为估价的根底。如果不适用,那么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适当的单价或价格。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单价或价格未达成协议或确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时单价或价格,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发出的证书中。  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52.2如果其中某个工程细目在性质上或在工程量上的变更,关系到本工程的总体或某一局部的性质或工程量,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细目的任何单价或价格因这种变更而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那么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适宜

32的单价或价格。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定出他认为合理而恰当的上述变更后工程的另外的单价或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单价或价格协议或商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时的单价或价格、以便使应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证书中。  但是,由工程师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变更的工程不应按照第52.1款或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估价,除非在这种指令发出之日的14天之内,和(取消了的工程不同属此情况)在变更后工程开工之前,已经发出了以下通知:  (a)由承包人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变更单价或价格的要求通知工程师;或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人。  变更超过15%  52.3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就本款而言,“有效合同价格〞是指除去暂定金额和计日工费用〈如果有〉后的合同价格),其价格的增减不是由于其他原因,而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  (a)根据第52.1和52.2款规定估价的全部变更后工程;及  (b)根据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的计量所做的各种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和第70条规定作出的价风格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将本条中其他任一款规定已经采取了任何措施的因素考虑在内),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按承包人与工程师协商结果,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一笔调整金额;如果协议达不成一致,那么

33由工程师考虑了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和上级管理费后,确定此调整金额。工程师应将依据本条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这笔调整金额应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15%为依据。  计工日  52.4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的工程。对于这种变更的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期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细目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作为已付款的凭证可能需要证实的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送交确切地开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说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但如果在上交中提及的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了以附加百分比表示的承包人装备,那么不在此列出)的名称和数量的清单一式两份。如果这些清单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结单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在每月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上段提到的除外)的有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那么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上述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程付款、此支付款可按计日工计算,但工程师对该工程使用的劳务、材料与承包人装备应满意,也可以按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值计算。索赔程序  索赔通知  53.1尽管合同有其他任何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件任何一款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索赔任何附加支付,他应在要求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的28天内将自己的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同期记录  53.2在第53.1款所指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保持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工程师在收到第53.1款所说的通知时,在不必成认

34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同期记录,因为这样的同期记录对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来说是合理的,但可能是相当重要的资料。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按本款规定而保存的全部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指令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索赔的证实  53.3在根据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发出的28天内,或在可能得到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有持续影响,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在工程师可能合理的要求的间隔时间内承包人应该送交后来进一步发生的暂时帐目,列明此项索赔累计金额和作为索赔根据的进一步理由。如果各项暂时帐目已送达工程师,承包人应该在导致索赔的事件终止后28天内送去最后帐目。如果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应该将根据本款规定送交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副本送给雇主。  不合规定  53.4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与本条中有关索赔的任何规定不符,那么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或根据第67.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定估价的索赔总额(不管此类记录是否按第53.2和53.3款的要求已提交给工程师考虑)。  索赔的支付  如果承包人提供了足够的详细资料使工程师能够决定应付款额,而且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认为应支付给承包人,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任何经工程师按条款第50条证实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包括有关索赔的任何款项。假设详细资料缺乏以证实全部索赔,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详细资料能够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局部

35的支付。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所做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呈并给雇主一份副本。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专用于本工程  54.1由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全部或局部移走,从工地一处移到另一处的情况除外。但是,将任何职员、劳务人员、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不必征得同意。  雇主损坏不负责任  54.2除第20和65条所提及的情况除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当

36责任。  结关  54.3在需要时,雇主应尽力协助承包人为承包人设备、材料及工程所用其他物品办理海关结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在需要时雇主应尽力协助承包人获得必需的政府许可,以使承包人能在按合同条款运走有关设备时,将这些承包人设备再出口。  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54.5根据第63条规定,一旦合同终止,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用的任何承包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之内提出书面要求,而且雇主保证从这一天起支付所有的租费,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人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根据第63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这些设备。  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54.6一旦雇主根据第54.5款助规定签订了租用承包人设备的协议,由雇主按照任何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支付的所有金额和在签订该协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印花税),应被认为是执行第63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的一局部局部的施工而进行了任何分包的地方,承包人应把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带到工地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规定包括在这种分包合同中(通过附注或其他方式)。  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  54.8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着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任何批准,也不阻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计量  工程量  55.1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时实际准确的工程量。  应计量的工程  56.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决定工程的价值,承包人应根据第60条规定得到付款。当工程师提出对工程任一局部进行计量时,他应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而该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称职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并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参加,那么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局部的正确测量。在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用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人不出席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和确认,那么

37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和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那么承包人应在上述审查后14天之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并不正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这一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总额支付工程的细目  57.2为了按照第60.1款提交结帐单,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把包含在投标书内的每个总额支付工程的细目提交给工程师。该细目必须由工程师批准。暂定金额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9.1可能已经或许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及设备或效劳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效劳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人〞。  59.2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指定的分包人,或雇用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包含下述条款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对于分包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装置或效劳,指定的分包人应承当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人能够免除合同条款要求他对雇主所承当的义务和责任。并应保障承包人不承当上述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引起或与此相关的,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所引起的所有索赔、诉讼、赔偿、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支出。以及  (b)指定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保证并使承包人免予承当效劳,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局部

38,或要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说明,那么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地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效劳的指定分包人并保障承包人免予承当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59.4对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效劳,分包人应有权得到:  (a)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b)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由承包人提供的与上述工程有关的劳务费用(如果有的话),或者,如果是工程师按照第58.2(a)规定作出的指示,那么按第52条确定款额;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的或应予支付实际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项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工程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没有此项规定时,那么按承包人在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的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在根据第60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效劳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的分包人的有关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效劳的所有费用(扣除保存

39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提交合理的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那么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指定的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存金。并以冲帐形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但是,凡在工程师已确认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其他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付款的金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证书和支付  月报表  60.1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由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在月末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其他细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发票面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附件中所注明的),和承包人为装到永久工程而运到现场但尚未装到永久工程之内的设备发票面值的百分比;  (d)按第70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月支付  60.2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扣除:  (a)第一,要受保存金的限制,该保存金是用投标书附录中的保存金百分比乘以根据60.1(a)(b)(c)(e)付予承包人的款额,直到如此算出的保存金额到达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存

40金限额;并且  (b)第二,第47条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但是,如果该金额经保存和扣除后少于投标书附件内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额,那么工程师可不根据本款签署支付证书。  尽管有本条或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直到履约担保(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时)已经由承包人提供和经雇主批准时,工程师才签署支付证书。  保存金的支付  60.3(a)在签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保存金的一半(或在发出某一区段或局部工程的永久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工程师考虑该区段或局部工程的永久工程的相对价值,确定保存金的比例)应由工程师核证,并交付给承包人。  (b)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保存金的另一半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人。但根据第48条,不同的区段或局部工程已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那么对于本款来说,“缺陷责任期满〞这一词语的含义认为是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期满。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按第49和50条发出的指令,本工程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那么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存

41金余款的支付证书。  证书的修改  60.4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期中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期中支付证书内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  竣工报表  60.5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84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交接证书中写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以及  (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  估算的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开具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  60.6根据第62.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局部,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在草案中作出他们之间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已经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42)。  结帐单  60.7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帐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结帐单仅在根据第60.8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担保金(如果有的话)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最终证书  60.8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帐单收到28天之内,工程师应该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给承包人一份副本,说明:  (a)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以及  (b)在工程师使雇主对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雇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第47条除外)予以确认后,说明雇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雇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果有的话)。  雇主责任的终止  60.9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事件或事情除外)在第60.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应对承包人负有责任。  付款时间  60.10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雇主应在该期中支付证书送交雇主后28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之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人(还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雇主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付款,那么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款的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仅凭缺陷责任方批准  61.1只有第6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才应视为构成对本工程的批准。  缺陷责任证书  62.1只有在工程师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已经完成,并得到工程师满意的日期,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完成。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之内发给;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局部时,那么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49和50条,在任何被指示的工程已完成并到达局部保存

43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履行责任证书  62.2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但承包人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而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当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承包人的违约  63.1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无力偿付他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无力归还债务,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将其资产的任何重要局部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托人或清理人,或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起诉,或已经通过了解散或清理的决议,或采取了措施在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局部上强制实施抵押权益,或对承包人或其资产采取了行动,或发生了事件,这种行动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与上述行动或事件具有本质上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其货物被扣押或工程师向雇主证明(给承包人一份副本)他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按第41.1款开工;或  (ii)按第46.1款收到通知之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在接到根据第37.4款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根据第39.1款规定发出的指令的28天之后仍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无视

44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已经违反第4.1款的规定。那么雇主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去完成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人在他或他们认为适宜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适宜的那局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63.2在雇主进行任何上述进驻和终止合同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果有的话);及  (b)未用过的或已经局部使用过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人装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3.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那么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以前,以及期满以后,在工程师对本工程实施和完成与缺陷修补费用及竣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果有),以及由雇主已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额予以查明证实之前,雇主没有义务再向承包人支付款额(包括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原应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工程款额,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一笔或数笔款额(如果有的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那么当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此超出局部

45付给雇主,并应被视为承包人欠雇主而应付的债务。  合同的利益的转让  63.4在第63.1款所指的进驻守终止后24天之后,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而且法律允许,承包人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效劳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合同利益转让给雇主。  紧急补救工作  64.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由于在工程中或工程的任何局部或与之有关的方面发生任何故、失误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平安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那么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按此方式完成的工作和修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那么因此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应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并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雇主从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承包人,并虽交给雇主一份副本。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承包人。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当以下

46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坏(但在下款所指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按第39条规定而被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或  (b)不管是雇主的或是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坏;或  (c)人身死亡。  特殊风险  65.2特殊风险是指:  (a)第20.4款(a)、(c)、(d)和(e)所定义的风险;以及  (b)在工程实施所在国范围内第20.4款(b)所定义的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任何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设备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遭到破坏或损坏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就任何已建的永久工程和对受上述破坏或损坏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得到支付,而且还应有权就工程师可能要求或可能为已建工程所必需的下述工作得到支付:  (a)任何上述的工程破坏或损坏的修复;以及  (b)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材料或承包人设备。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如果涉及更换承包人设备的费用,那么不管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的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65.5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归还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方面产生的任何附带费用(但在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为不合格工程的重建费用除外),此费用不管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而来,或为其后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要受到下款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的制约。而承包人一旦知道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的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承包人费用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战争的爆发  6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管宣战与否,而在财务上或在其他方面对本工程施工有实质性影响,那么

47除按本条款规定合同被终止外,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的施工,直至合同终止。但是,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在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如果根据第65.5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人应尽快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人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5.8如果合同按上述情况予以终止,那么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帐上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工程,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指的任何开办费细目的应付款额,只要上述细目中的工作或效劳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细目中已经局部进行或履行了的工作和效劳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那么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雇主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65.3和65.5款规定的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65.7款撤离承包人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人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局部,但不得多索取费用;  (f)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予支付的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归还

48任何所有承包人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解除履约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66.1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使双方任何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那么应由雇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向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裁定  67.1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否认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雇主和承包人之间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争端中的问题,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并应说明此提交件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工程师在接到该提交件后84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雇主和承包人。此裁定应亦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本合同已被否认或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完成工程,在根据以下的规定以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的方式对上述争端作出修改之前,承包人和雇主应使工程师的上述每一个裁定付诸实施。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不满意工程师的任何裁定,或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提交件于84天或在此之前,没有通知自己的裁定,那么

49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上述裁定的通知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视情况而定,在上述84天期满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另一方,给工程师一份副本供其参考,说明自己要根据下述规定对争端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将确立提出仲裁该争端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第67.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这种通知、上述仲裁就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和承包人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端提交仲裁的通知,那么上述裁定将被视为最后裁定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67.2按第67.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后,这种争端的仲裁只有当双方已经首先设法友好解决这一争端之后才开始。但是,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要求开始裁决争端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不管是否已作过友好解决的尝试。  仲裁  67.3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端:  (a)工程师的裁定(如果有的话)按第67.1款规定已经不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以及  (b)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友好解决。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人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人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端所作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人的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67.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工程师的上述任何裁定,均不应取消他被传为证人在一名或数名仲裁人面前就与该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竣工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雇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未能遵守工程师的裁定  67.4在第67.1款规定的期限之内,雇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争端的通知,且上述有关的裁定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那么

50任何一方可在不损害另一方可能具有的其他权利情况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未能遵守工程师裁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处理。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通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根据合同条款由雇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发至或留在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致雇主的工程师的通知  68.2根据合同条款发给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发至或留在本条件第二局部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地址的变更  68.3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如此更改其地址。雇主的违约  雇主的违约  69.1如果雇主发生以下事件时:  (a)在雇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数额后,在根据第60.1款规定的支付期满之后28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规定的应付款额;或  (b)干预、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后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的方案而进行的清理;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那么

51承包人应通知雇主,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有权终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受雇,该终止在发出该通知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9.2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满14天之后,承包人将不受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应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设备。  合同终止时的付款  69.3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雇主在付款方面对承包人承当的义务与第65条规定的终止合同时所承当的义务相同。但除按第65.8款规定的付款之外,雇主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利  69.4在不影响承包人根据第60.10款规定有权获得利息和根据第69.1款规定有权终止其受雇情况下,在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时,如雇主在第60.10款规定助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凭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项下应付的款额,那么承包人在提前28天给雇主发出通知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后,可以暂停工程,或者减缓工作进度。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暂停工程,或者减缓工作进度,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费用;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上述发生的费用。  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复工  69.5当承包人按第69.4款规定已发出通知后,暂停工程或减缓工作进度,雇主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那么

52根据第69.1款规定的承包人权利应予终止,而承包人应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工作。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本钱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根据本合同条件第二局部的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后继的法规  70.2如果在本工程的送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以后,在本工程施工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条例,或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发生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条例或地方法规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第70.1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增加或减少,那么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货币和兑换率  货币限额  71.1在呈递合同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在本工程施工或预定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款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额和(或)货币汇兑限额,那么雇主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且不影响承包人在这种事情发生时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应得的补偿。  兑换率  72.1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或多种外国货币,全部或局部地向承包人支付款项,那么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国货币与本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货币比例  72.2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了他要求得到用于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那么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数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除非在本合同条件第二局部

53中另有说明,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兑换率,并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中预以规定。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2.3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当暂定金额按第58条、59条规定全部或局部那么予以确定。  第Ⅱ局部  正如本文件开头引言中所说的,FIDIC条款是由第Ⅰ局部和第Ⅱ局部局部,必须包含第Ⅱ局部中的附加词句才能使条件完备。其他条款也可能要求增补一些词句以便补充第Ⅰ局部或能包括特殊的情况或工程类型(疏浚工程就是一个例子)。  用于特殊用途的第Ⅱ局部和所附关于编写第Ⅱ局部的原那么发表在另外装订的文件中。  投标书  合同名称:  致:  先生们: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标准、图纸、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  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合同条件、标准成认该附件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局部

54。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招标附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助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19年月日。  签字人职务  授权代表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注:所有标注的详细说明应在标书文件发出之前填    附件  担保金额(如有时)10.1为合同价格的%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23.2不限发生次数,平均每次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41.1天  竣工时间43.1误期损害赔偿费金额  47.1每天每天误期损害赔偿费限额  47.1每天缺陷责任期49.1天暂定金额调整的百分比  59.4(c)%表中所列材料发票价值的  百分比60.1(c)%  保存金百分比60.2%  保存

55金限额60.2临时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  60.2未付款额的利率60.10%投标书签署人签名:  (注:以上所列所有细节,除了对应于第59.2款的百分数以外,上表中所有详细数字在标书文件发出之前填入。凡应填入天数之处,为与本合同条件保持一致,希望该数为7的倍数。)  凡合同中包括与以下条款有关的规定时,应附加相应的条款:  (a)区段的竣工(第43.1和48.2(a)款)  (b)区段误期损失赔偿费(第47.1款)  (c)奖金(第47.3款——第二局部)  (d)工地材料的支付(第60.1(c)款)  (e)外币付款(第60条款—第Ⅱ局部)。  (f)预付款(第60条款—第Ⅱ局部)。  (g)特定材料引起的合同价调整(第70.1分项条款—第Ⅱ局部)。  (h)各种兑换率(第72.2分项条款—第Ⅱ局部)。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为一方(以下称“雇主〞)和为另一方(以下称“承包人〞)双方达成的。  鉴于雇主愿将本工程授予承包人即来施工,并接受了承包人为施工和完本钱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交的投标书。  现本协议书以如下的内容作依据:  1.本协议书的措词和其含义分别与下面提到的合同条款中所用的措词相一致。  2.以下文件将认作本协作协议书的组成局部并作为协议书的一局部加以引用。  (1)中标通知书。  (2)上述投标书  (3)合同条件(第Ⅰ和第Ⅱ局部)。  (4)标准

56。  (5)图纸。  (6)工程量表。  3.考虑到雇主要按下述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付款,因此,承包人向雇主立约保证全按合同规定承当施工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任务。  4.雇主在此立约保证对合同价格中的工程施工、完工与修补其任何缺陷的金额或按合同规定应付的款项,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特立此据,本协议签约双方基于协议符合其各项有关法律,于年月日起,使协议开始执行。  的章是在在场的情况下,或有  以下人士在场情况下由签署、密封和递送盖章的。  雇主签约人:  承包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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