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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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2012-07-0809:11:18)转载▼标签:司法部公证文书文书要素文书格式杂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通知) 司发通[2008]177号 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自2004年1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广东、四川等省(市)的部分公证处开展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

2、格式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重要性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

3、要;另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的标准和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公证文书和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二、认真做好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准备工作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内容丰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简单的证明方式。同时,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此次推行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仅相关公证事项的业务量大,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项准

4、备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这几类要素式公证文书格式能否顺利推行及其实际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据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开展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员认真学习我部印发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学习与这些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知识、公证业务和文书写作水平。为保证公证质量,所有公证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合格后,方可在2009年7月1日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证业务。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

5、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作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队伍素质、巩固和提升公证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过程中,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确保要素式公证书格式顺利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通用格式,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6、印发。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8)司律公字019号 关于印发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的要求,现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格式)2、强制执行类通用格式(附

7、参考格式)3、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格式)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证词内容一、必备要素(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

8、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五)公证结论1.法律事实、理由[注11]。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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