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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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  一、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二、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3  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4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4

5  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6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  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7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  (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8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9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10  商场超市防火一般可分为:营业厅防火,生鲜熟食防火,电气机械防火,周转、办公室、财务部、宿舍防火。营业厅的火险,一般来自于顾客携入火种,电气短路和违章电气作业;生鲜熟食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燃气和违章安装、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电气火险,主要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热、电火花和电弧、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过电压和涡流热造成;周转仓、财务室、办公室、宿舍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方面的原因,人员吸烟和违章动火等因素造成。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业厅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  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  禁止在营业厅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  禁止在化妆品区存放过多危险物品(如摩丝、发胶、指甲油等);  禁止在杂货区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机、小瓶汽油、洒精、蜡纸、丁烷气等);  禁止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不得在商场内存放垃圾,封好柜台下侧同地面缝隙;  随时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保证一切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伪装、遮挡,挪动消防设施;  二、生鲜/熟食防火:  非授权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动火,进行相关操作;

11  电气线路同燃具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燃具同气罐距离保证在1.5米以上;  仓库不得存放过多易燃物品(饭盒、纸、燃气等);  禁止在操作时离开岗位,坚持先点火后开气原则;  煤气罐不得过多罐装(不超容器85%)过多存放;  禁止将液化石油气倒置,卧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给液化气石油气加热;  勤作检查,及时整改,保证一切设备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试漏,禁止挪动、伪装、遮挡消防设施,保证在无人时做到:火熄、灯灭、水断、气关;  三、电气防火:  禁止违章搭设电路,安装时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材料;  禁止超负荷,强行运作电气设备;  禁止违章使用切割机,电焊、风焊和打磨机械;  禁止过量存放动力燃料,在该处吸烟和进行其它不安全的电气作业;  禁止闲人进入配电房;  禁止使用除保险丝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险丝;

12  保证电气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动,遮挡,伪装消防设施。  四、周转仓防火:  禁止违章安装、使用灯具,配电线路使用金属管或难燃管材包装;  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动火;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切割,风/电焊和打磨作业;  禁止超高存放货物,禁止在灯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离灯具保证在50公分以上;  保证已接电源线路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在仓库内使用一切加热产品‘  禁止将易燃品、危险品混存;  禁止挪动、遮挡、伪装消防设备设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灯灭。  五、办公、财务、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区域违章使用电加热产品;  禁止吸烟,私自动火,用电烧水;

13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风/电焊、切割、打磨作业;  禁止在该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将烟头(宿舍)或其它火种扔进垃圾箱;  禁止将人事档案、资料乱摆放,应设专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财务室存放大量现金;  禁止挪动、伪装、遮挡、私自改建消防设施。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14  第四条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5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16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17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18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19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20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21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22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23  第二十五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4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25  第三十六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26  第四十二条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28  第四十九条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29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30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31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3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34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35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36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7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38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9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0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1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2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44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5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6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47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8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9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50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8  一、客房、公寓、写字间  客房、公寓、写字间是现代宾馆、饭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卧室、卫生间、办公室、小型厨房、客房、楼层服务间、小型库房等。

51  1.客房、公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烟头、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电热器具烤着可燃物。发生火灾的时间一般在夜间和节假日,尤以旅客酒后卧床吸烟,引燃被褥及其他棉织品等发生的事故最为常见。所以,客房内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均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窗帘一类的丝、毛、麻、棉织品应经过防火处理,客房内除了固有电器和允许旅客使用的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电器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电热设备。  2.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文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凡携带进入宾馆者,要立即交服务员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3.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宾馆客人须知及宾馆、饭店内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要仔细检查,对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应不断巡逻查看,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二、餐厅、厨房  餐厅是宾馆、饭店人员最集中的场所,包括大小宴会厅、中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这些场所内部可燃装修多,可燃物数量很大,并连通失火率较高的厨房。有的餐厅,为了增加地方风味,临时使用明火较多,如点蜡烛增加气氛,菜肴加热使用炉火等,这方面已多次发生事故。

52  厨房内设有冷冻机、厨房设备、烤箱等,由于雾气、水气较大,油烟积存较多,电器设备容易受潮和导致绝缘层老化,造成漏电或短路起火;厨房用火较多,油锅起火是十分常见的。因此,餐厅和厨房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二)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供应火锅、烧烤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炉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酒精炉应使用固体酒精燃料。餐厅内应在多处放置烟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  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燃气库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

53  厨房内使用厨房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油炸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厨房内抽烟罩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防火检查。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55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十)按委托合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9

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7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58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9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60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61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62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3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64  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0  1.寺院须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安全条例,制订治安、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2.寺院法定代表人为寺院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及工作的分配等职责。  3.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4.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重点寺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成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或群众义务消防队,组织对僧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7.成立寺院安全消防领导小组,由寺院负责人(住持或监院)任组长,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寺院安全工作的落实。  8.灭火器具按照消防工作的有关法规配置,灭火器定时检查,按时更换灭火器内的药物,保持有效状态。寺院内防火专用器具应有序摆放,严禁挪作他用。

65  9.寺院电线布设,电线一律使用安全套管,定期对寺院内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10.定期检查寺院各殿堂内的消防安全设备,发现情况须及时处理,重点寺院及重点文物须责任到人,24小时巡查,确保寺院安全。  11.寺院采购以的香、烛、鞭炮及金泊等要分开存放,严禁混存,炮、烛要放置避晒的位置,避免高热、熔点自然之下引起火灾。  12.寺院僧众及清真寺常住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自觉接受消防安全部门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寺院安宁及僧众安全。  13.重点寺院须在联防、治保、派出所(公安局)等机关的指导下,成立保安室,并专人值班,做好寺院财产及僧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寺院的秩序,对偷窃、打架、起哄闹事等各类违法乱纪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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