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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7
1(一)通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57
2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实施模式1.1.1.1BT模式:本合同中的BT模式由指项目发起人(或BT主办方)选择具备资质的承办人总体履行本项目的融资、施工图设计管理及施工总承包,并获得合理资金费用补偿与支付的融资及建设模式。1.1.2合同1.1.2.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承诺函及投标报价承诺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甲方要求、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合同项目清单、图纸,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1.1.2.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2.3中标通知书:指BT主办方通知BT承办方中标的函件。1.1.2.4投标承诺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BT承办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承诺函及其附件(如有)。1.1.2.5投标报价承诺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BT承办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承诺函及其附件(如有)。1.1.2.6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文件。1.1.2.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BT主办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3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1合同当事人:指BT主办方(甲方)和BT承办方(乙方)。1.1.3.2BT主办方(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BT承办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履行建设单位职责。1.1.3.3BT承办方(乙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BT主办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履行本工程的融资和设计施工总承包职责的当事人。1.1.3.4项目公司:指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在深圳市独资成立和工商57
3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工程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1.1.3.5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3.6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3.7甲方人员:指甲方、甲方代表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甲方、甲方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1.1.3.8乙方人员:指乙方、乙方代表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乙方、乙方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1.1.3.9监理单位: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对乙方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10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11分包人: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3.12其他承包人:指除乙方(包括其分包人)、监理单位之外为甲方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1.1.3.12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含双方代表、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工程、设备和材料1.1.4.1本工程:指本合同及/或根据本合同而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全部工程实物、相应资料文件及为工程正常使用所需的全部其他资产和权利,包括通过BT模式建设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1.1.4.2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4.3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1.1.4.4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即本工程土建施工和安装装修阶段的单个车站、单个区间和车辆段、停车场等工程。1.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1.1.4.6项目设施:指组成本工程内容的设施。1.1.4.7材料: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57
41.1.4.8货物: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1.1.5日期1.1.5.1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生效的日期。1.1.5.2施工开工日期:指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5.3采购开始日期: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开始采购的日期。1.1.5.4建设期:指从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限。1.1.5.5竣工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本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1.1.5.6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5.7里程碑工期:指《甲方要求》中里程碑工期表列明的本工程勘察设计、土建结构施工、安装、装修、轨道铺装、站级调试、总联调、运营演练和试运营等各里程碑工作应当开始或完成的日期。1.1.5.8移交日:指甲方向乙方签发的接收证书载明的移交日期。在出现分批移交、接收工程的情况下,以甲方签发载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被确认接收的最终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全部工程的最终移交日。任何部分工程的移交日不能被视为全部工程的最终移交日。1.1.5.9质量保修期:指按照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确定的乙方确保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持符合法定和约定标准,并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缺陷负责自费及时整改的期限。上述对同类项目规定的保修期不一致的,以各期限中最后届满的日期为准。1.1.5.10缺陷责任期: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6.3条确定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期满并不解除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1.1.5.11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12工作日:指以天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全年所有日历天中扣除每周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历天。1.1.6合同价款57
51.1.6.1中标价格: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的价格;其中,投标报价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用于计算合同价格的各项系数、费率或下浮率。1.1.6.2合同价款: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因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融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培训服务等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的价款,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合同价款调整。1.1.6.3投融资费率:指根据乙方《投标报价承诺函》承诺下浮率计算得到的投融资费率。1.1.7证书、文件及资料1.1.7.1融资文件:指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建设有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等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1.1.7.2竣工证书:指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的确认项目竣工的证明文件。1.1.7.3履约证书: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签发的确认乙方已履行完本合同全部约定义务的证明文件。1.1.7.4接收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签发的确认接收本工程(部分或全部)的证明文件。在出现分批移交、接收工程的情况下,以甲方签发的载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本工程被全部确认接收的证明文件作为最终接收证书。任何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以及它们的集合不能取代或被视为最终接收证书。甲方针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的接收证书不应被视为“履约证书”,也不应被视为该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质量已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1.1.7.5政府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本工程进行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并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文件。1.1.7.6项目基础资料:指按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报告(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1.1.8其他1.1.8.1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基于法定的行政授权,也指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深圳市所辖有关区政府及/或它们的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特别地,还包含深圳市政府特设的负责本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57
61.1.8.2项目场地(或现场):指本合同约定用于乙方及其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的合称。1.1.8.3设计:根据合同要求编制用以指导工程采购、施工、试运行的设计文件的过程。1.1.8.4采购:指获得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过程。1.1.8.5施工:指将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完工检验等作业。1.1.8.6完工检验:指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土建、安装完工后,甲方另行委派的其他承包人进入乙方负责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开展后续施工前,由乙方提出并负责进行的、最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检验。1.1.8.7竣工初验:指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并通过完工检验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甲乙双方、设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检查。1.1.8.8竣工验收:指本工程各标段通过竣工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法律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及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的要求组织的技术专家、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的依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1.1.8.9试运行: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初验后,由甲方自行或在乙方协助下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此期间,线路上将运行地铁车辆并可能开通旅客试乘等服务。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的地方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及文件等。57
71.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及解释规则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承诺函与投标报价承诺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甲方要求》;(7)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8)合同项目清单(9)图纸;(10)甲乙双方签署和(或)共同认可的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解释清楚,则应由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乙方可依甲方的解释执行。若甲方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3条【变更】的规定办理。若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解释,乙方可依第2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1.5合同协议书乙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知识产权1.6.1知识产权的一般约定1.6.1.1乙方应保证本工程设计和建设中乙方使用的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1.6.1.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须使用到某一知识产权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时,乙方保证有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授予甲方或乙方。1.6.1.357
8项目资产移交时,乙方应无偿、无附加条件将与项目资产有关的,特别是甲方今后合法拥有项目资产和运营项目所必须的乙方已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给甲方。1.6.1.4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工程的常规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索赔引起的损害。1.6.1.5乙方所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对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处理索赔或参加诉讼、承担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1.6.2甲方文件1.6.2.1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1.6.2.2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本工程之目的。乙方因本工程之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1.6.3乙方文件1.6.3.1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对于依政府竣工备案要求,乙方向甲方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甲方与乙方拥有共同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1.6.3.2乙方授予甲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项目公司文件;以及(3)在乙方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其他合理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1.7标准和规范1.7.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甲方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7.357
9若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甲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列明技术要求,乙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7.5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中各项强制性规定。1.7.6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的设计、施工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或修改。1.8保密1.8.1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1.8.2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以外,当事人应以私人的和保密的方式处理合同的细节。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1.8.3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透露、出版或允许出版本工程的任何详情,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1.9联络1.9.1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至专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地址和联系人。1.9.2本条所述通知等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1)接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2)以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72小时视为送达。1.9.3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或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57
101.10补充和修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实施的项目融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转、移交、质量保修等对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有重要影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应充分配合甲方的各项监管,但此项监督和管理不免除乙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2.1.2甲方有权进一步对本工程的融资、资金到位与使用、勘察、设计、项目相关人员构成及变更、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现场移交、竣工验收、项目接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进行不同深度的控制与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融资及支付账户进行监管;(2)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各标段施工队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考核,对不称职人员或施工队伍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3)甲方有权对乙方选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技术和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有拒绝权;(4)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视其具体行为采取处理或处罚措施;(5)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总体需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目标进行合理调整;(6)当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合同条款第3.2.8款所约定的协调及社会维稳工作或乙方工作不力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直接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用于此等协调及维稳工作;(7)为了满足甲方本项目的国产化要求,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或乙方的分包商将由其签订的设备安装材料采购(或甲方要求乙方采购的设备)合同,在合同签订及生效后的15日内应送达一份副本交甲方备案。57
112.1.3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甲方应牵头进行本工程与其他工程的接口管理协调工作。2.2.2甲方应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永久用地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报建等行政审批手续。2.2.3甲方应负责从政府部门取得永久性工程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本工程的永久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2.2.4当乙方提出协助要求时,甲方应尽量协助乙方处理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2.2.5甲方应负责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本合同要求并对其负责。2.2.6甲方应在收到竣工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验收。2.2.7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3.1.2乙方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授权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公司行使或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职责和义务。3.1.3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3.1.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3.1.5依据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给予的必要协助。3.1.6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在本工程中履行BT项目融资主体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3.2.2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融资,确保本工程投资款额按计划到位,满足本工程建设的需要。如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乙方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3.2.3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957
120天内,按照本合同《甲方要求》的规定为本项目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在深圳市进行工商登记。3.2.4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文件文档管理人员及设施的配备以及数据的录入、传递等,详见《甲方要求》。3.2.5自担费用负责办理本工程融资及设计施工总承包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本工程建设期内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3.2.6全力配合甲方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以及系统总联调工作。3.2.7乙方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设计文件中的沿线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进行再评估与深化设计,当确认相关保护措施不足时必须进行完善。3.2.8乙方应负责保护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负责受损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修复、加固和赔偿,并负责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工作。3.2.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工程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确保满足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节能及环保等各项要求。3.2.10服从甲方根据本工程的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3.2.11对项目公司、乙方和/或项目公司选择或作为当事人签约的单位(包括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行为或违约承担连带责任。3.2.12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承担全部责任。3.2.13随时了解并遵守甲方已经发布的设计管理、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管理、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并按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3.2.14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3.2.1557
13接受深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3.2.16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深圳市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3.2.17依法缴纳或承担因实施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税款和政府规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承担因建设、融资、保修和移交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3.2.18作为本工程融资主体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承担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3.2.19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授权不免除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2.20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规定。3.2.21乙方或乙方的分包商签订的设备安装材料采购(或甲方要求乙方采购的设备)合同内容应满足甲方本项目国产化审核的要求,如不满足,乙方应修改完善直至满足要求,并在安装材料采购(或甲方要求乙方采购的设备)合同签订及生效后15日内应提供一份副本交甲方备案。3.2.22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合同价款和支付条件4.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本合同价款即为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承担风险的全部对价。合同价款的形式和组成部分的计取方式通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2合同价款支付的一般约定(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应在中国境内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甲方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合同价款视为支付给乙方;(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类别、付款时间安排乙方应得的款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4.3.1支付条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每季度甲乙双方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57
14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前双方完成当年全部已完合格工程量的审核确认;(2)乙方应确保在本工程开通试运营前本工程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据此,甲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指定账户履行支付义务;4.3.2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及支付比例通过专用合同条款予以约定。4.4合同价款支付程序4.4.1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达到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和符合付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约定时限内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通知乙方出具相应发票,并在收到乙方相应发票后的约定时限内,将相应款项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上述付款相关资料及其时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4.4.2乙方未按本条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和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4.3如根据深圳市的有关规定,需经深圳市有关部门审计后方可付款,则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时间不能视为甲方付款迟延。4.5审计4.5.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接受深圳市政府规定的审计部门(目前为深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以下简称审计专业局)的政府审计,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4.5.2乙方必须充分配合政府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索赔、竣工结算以及补充协议(如果有)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且以其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和付款依据。在审计过程中,要求乙方需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和对乙方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提交或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给予协助。4.5.3乙方配合政府审计工作的义务还包括必须遵照政府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57
155.合同价款的调整5.1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间合同价款调整应在合同价款支付前进行。5.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所有价款调整均仅调整工程费用,不调整合同价款中的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风险包干费、项目融资费用以及暂列金额。5.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调整程序5.3.1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5.3.2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5.3.2.1提出合同价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合同价款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5.3.2.2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乙方未按约定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其放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5.3.2.3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核实和批准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5.3.2.4在乙方未提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甲方仍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甲方的要求应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报政府审计部门批准,且以政府行政审计结果为准;5.3.2.5甲方或其委托的审价机构确认及批准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仅作为初步确认和支付的依据,最终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结果必须接受深圳市政府规定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果与甲方或其委托的审价机构的初步确认结果不符的,以审计结果为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审计结果。6.融资6.1融资的一般约定6.1.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配合。6.1.2乙方承担项目融资义务,必要时乙方须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提供担保。57
166.1.3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融资,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6.2甲方对融资的监管权利6.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深圳市有关银行设立专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专用账户,并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与融资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查。6.2.2甲方有权约定乙方对资金专用账户的注资时间及最低资金额度,并可要求乙方为注资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2.3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专项协议,并在其中约定对项目公司资金支付与投入不符合要求时的违约责任。6.2.4甲方对于乙方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资金最低额度及资金使用或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通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6.3乙方的融资义务6.3.1乙方的融资方案应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融资方案提出意见。甲方的审查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项目融资的任何义务和责任。6.3.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工程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亦不得对本工程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6.3.3乙方必须在正式签署融资协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副本向甲方登记备案。6.3.4乙方保证其设立的项目公司在深圳市的商业银行设立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专用帐户,接受甲方监管并提供银行查询相关资料的配合。(1)在项目融资和建设过程中,其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必须满足本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融资资金到位要求和使用要求,必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活动;(2)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和材料设备的支付情况说明及支付凭证。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7.勘察与设计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由甲方选择委托,由其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全部工作,勘察设计总承包合同不属于BT范围,但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BT范围内的设计管理并承担相应风险,该部分设计管理及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57
17专用合同条款第4.1款所述的风险包干费中,不再单独计价。7.1勘察7.2.1甲方负责本工程的初勘及详勘阶段的管理工作,并承担初勘与详勘阶段的风险与责任。7.2.2本工程的补勘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判断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勘察,补勘费用已包含在专用合同条款第4.1款所述的风险包干费中。因乙方在勘察管理中增加勘察单位的工作而产生的费用或管理不善而产生的索赔、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7.3设计7.3.1初步设计本工程的初步设计管理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7.3.2施工图设计(1)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本工程BT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承担上述施工图设计管理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甲方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施工图设计有最终决策权。(2)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行为并不免除乙方应履行本合同土建工程、常规设备和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的义务与责任。(3)乙方应按照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件。甲方按照乙方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其设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4)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乙方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以及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5)57
18乙方应保证施工图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方案和标准进行设计,如乙方提出优化方案设计或深化设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甲方批准。尽管有甲方的批准,乙方仍应对所负责的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负全责,如因乙方的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导致对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造成损害,其责任、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造成工程总工期或里程碑工期的延误,甲方还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6)乙方应确保实现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进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推迟设计进度。(7)乙方组织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总体单位审图章后,提交甲方和甲方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甲方审查后应加盖甲方“受控章”,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后应加盖审图章。完成上述审查后并加盖相关印章的施工图纸由乙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份数提交给甲方,由甲方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发实施(8)对加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图章和甲方“受控章”的施工图所做的任何修改均被视为设计变更,乙方应按第13条的约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9)甲方、设计总体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乙方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10)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设计单位所使用的专业软件,并在取得甲方的认可后,方可开展设计计算工作。设计计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甲方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b.乙方组织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化设计,不应损害、限制、削弱或减少工程的功能、寿命或降低技术、安全或环境保护标准;c.乙方应参加甲方或设计总包单位的设计例会或专题会议,并负责自行组织其设计范围内的设计例会,配合相关设计单位解决设计接口问题,提出设计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共同推进本工程的设计工作;d.在符合国家规范、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前提下,乙方须认真落实政府审批意见、甲方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单位有权监督落实;e.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除乙方用于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外,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光盘。本工程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和归档由乙方负责,并应符合深圳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f.乙方应服从甲方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作出的本工程各部分的接口协调。g.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11)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设计总体单位审查同意、甲方加盖“受控章”的施工图用于施工。(12)乙方在有关项目开工前可提交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供审查,前提是提交的每一部分的设计文件可以供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充分审查。57
19(13)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施工图提出变更要求,乙方应予无条件执行。(14)乙方不得对初步设计技术标准、线形、站型、接口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除非得到甲方的批准。(15)甲方对设计、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管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6)甲方未对设计、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或任何优化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7)若乙方有优化设计方案,可以提高本工程的质量或降低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成本,或加快工程进度,则甲方应采纳接受乙方意见。所有的优化设计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8.监理与监督8.1监理8.1.1监理的一般约定(1)甲方确定项目各标段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之后,应及时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2)乙方应给甲方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具体应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8.1.2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1)甲方应任命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和有能力履行上述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2)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3)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如果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需取得甲方的批准,此类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除得到乙方同意外,甲方承诺不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4)每当监理工程师行使需经甲方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取得甲方书面批准。除本条中另有说明外:(a)每当监理工程师57
20履行或行使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时,应认为代表甲方执行;(b)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c)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5)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条件的下列条款采取行动前,应取得甲方的专门批准:a.确定延长工期及追加费用的权利;b.关于对“合同未指明的分包商”的同意;c.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d.指示暂停工程的权利;e.指示延长竣工时间的权利;f.指示变更的权利。尽管以上规定的行为要获得甲方的批准,但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甲方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命令,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命令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批准,但乙方仍应立即执行,事后,监理工程师应向甲方补办确认手续。8.1.3由监理工程师委托(1)监理工程师可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力,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助手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8.1.6款【确定】中规定的权力委托他人。(2)监理工程师助手应为具有资质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3)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每位助手,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a.监理工程师的助手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57
21b.如果乙方对助手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乙方可将此事项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8.1.4监理工程师的指示(1)监理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指示。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受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助手的指示。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本合同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2)乙方应遵守监理工程师或受托助手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这些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8.1.5监理工程师的替换如果甲方拟替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知乙方,告知拟替换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验。如果乙方通知甲方,提出合理意见反对某人担任监理工程师,并附有详细依据,甲方考查属实,甲方应考虑不用该人担任监理工程师。8.1.6确定(1)本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监理工程师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2)监理工程师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有关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做出修改,每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8.1.7监理文件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隐去商务部分内容并经监理合同双方同意后提交项目公司。8.1.8项目公司监管如乙方项目公司认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乙方应具体列举监理工程师影响工程施工的具体行为或表现,甲方视具体情况处理。乙方和项目公司可参与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8.2监督8.2.1乙方接受深圳市政府行政审计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8.2.2乙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57
228.2.3乙方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进行的监管。9.采购9.1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9.1.1采购范围甲方应负责采购专用合同条款所列为甲方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9.1.2采购要求(1)甲方应在其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到货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监理工程师,由甲方和乙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指定的地点并以指定的方式堆放。甲方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2)对于拟由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不迟于乙方需要使用这些材料、设备前的56天,向甲方提出这些材料、设备应到达项目场地的时间表,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应确保提供的上述时间表是合理的,并充分考虑了市场通常的供货周期和甲方可能招标采购的招标周期。(3)如果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导致乙方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及合理利润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第20.3条【索赔】的规定向甲方提出索赔。9.1.3乙方的配合(1)乙方应负责接卸甲方依第9.1.1条【采购范围】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甲方应立即进行补救。(2)乙方应在施工开工28天前提交保管维护方案,包括:物资分类、保管要求、保养要求、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3)由甲方供应、生产厂商负责安装的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后的装卸、二次搬运、仓储等工作由负责安装的生产厂商完成,乙方向负责设备安装的生产厂商提供必要的场地、水电接驳点等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的装卸、搬运、运输、中转,并运抵项目场地。甲方供应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后的装卸、二次搬运、仓储保管等工作由乙方完成,乙方应以指定的方式堆放在经监理工程师57
23及甲方认可的地点并承担照管责任,保管期间发生的设备和材料灭损由乙方承担责任。装卸、二次搬运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保管费如已包含在本工程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则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否则按照《深圳市计价办法(2003)》相关规定计取。(5)多余物资的移交。乙方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完工检验完成后,其中属于甲方采购并委托乙方保管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应无偿移交给甲方。9.2乙方采购设备和材料9.2.1采购范围除甲方采购设备、材料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对易产生重复采购的设备材料及零部件,乙方应在采购前将清单交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采购。9.2.2采购要求(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文件、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采购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适用要求,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设备和材料清单目录采购和使用,不得更换。(2)乙方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文件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3)乙方提供的(包括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本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或技术标准而更换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应当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并保证其性能条件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4)若乙方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经多次检测仍不能达到设计或《甲方要求》时,甲方保留有自行采购的权力,并相应扣减应向乙方支付的材料采购价款,其扣减办法通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5)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甲方监控的重要设备、材料、部件的供货承包商选择应取得甲方同意,但该同意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采购。(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甲方监控的重要材料、部件,乙方与材料57
24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应报甲方备案(可不含有关价款内容),乙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供货商对合同项下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保留条款。(7)甲方保留将本合同规定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变为甲方采购的权利,相应地材料与设备价款额按其采购价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9.2.3运输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负责其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甲方免受因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4天通知甲方。乙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9.2.4保管(1)乙方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供货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2)乙方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以安全、稳妥的方式存储和保管。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a.安全可靠地存放在甲方事先同意的合适场所;b.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3)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甲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乙方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9.2.5监造和工厂检验(1)乙方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甲方提供与设备和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2)乙方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3)乙方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乙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4)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甲方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9.2.6现场检验乙方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57
25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甲方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乙方应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前不少于3天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检验。除非甲方另有指示,甲方如不能参与检验,应由乙方、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结果视为甲方同意,但并不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9.2.7现场试验(1)乙方应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乙方应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前不少于3天将试验项目、试验计划、时间和地点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现场试验。除非甲方另有指示,甲方如不能参与试验,应由乙方、监理工程师共同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甲方同意,但并不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2)无论甲方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甲方确认。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可向发出通知,要求应及时修复或重新采购。乙方应对经修复或重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依照本款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因修复或重新采购和重复试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以及导致甲方发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3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工程以及其所有用于本工程并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应当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甲方,并且乙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都无权直接针对甲方行使该类所有权提出抗辩:(1)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2)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但乙方在工程或单项工程按本合同规定由甲方接收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和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乙方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乙方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乙方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10.分包10.1转包乙方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土建基础和主体结构57
26工程及工作,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除非经甲方同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相应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10.2分包人的选择(1)乙方应采用合法方式选择消防、人防、主变电站和装修装饰工程等需有专业资质要求的项目分包人,并在签订合同前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具体要求应以专用合同条款或甲方要求规定为准。(2)若乙方下属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工作,其分包范围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分工程(不包括关键部分工程)。乙方在选择分包人时应对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报价及业绩进行综合考虑。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乙方拟雇佣的分包人,特别是标段施工单位,均应取得甲方的同意。(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人(以下简称“主要分包人”)必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人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的建议和意见。乙方在主要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甲方备存,但该行为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0.3分包合同(1)乙方与分包人签订的每个分包合同均应包括:甲方有权要求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将乙方与专业施工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转让给甲方的规定。(2)乙方不得约定分包人采取垫资方式施工,乙方不得拖欠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10.4分包管理(1)乙方应对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分包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或(和)施工工作进行审查,并协调与其他分包人的工作。乙方应对其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完全责任。(2)乙方应在任何分包人开始履行分包合同7天前将下列事项通知甲方:a.拟聘用的分包人,并附上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b.分包人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3)甲方如发现分包人57
27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有权向乙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对其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甲方可以在向乙方发出另一通知后的7天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予以补救,甲方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在甲方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甲方可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11.项目工期与进度11.1项目工期11.1.1施工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1)施工开工日期:本工程的施工开工日期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若本合同中存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竣工日期: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除非开工通知书中另有规定。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包括竣工日期的延长)期满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本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验收通过且相应竣工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11.1.2里程碑工期(1)乙方应履行《甲方要求》中本工程里程碑工期的义务。各里程碑工期见本合同《甲方要求》。(2)乙方各标段施工单位的里程碑工期按甲方下达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可充分听取乙方、各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后下达至乙方,乙方及各标段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计划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其下达的进度计划。(3)除本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里程碑工期的情况外,不得因其他情况调整上述里程碑工期。11.2项目进度11.2.1进度计划11.2.1.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三份按本合同《甲方要求》中规定的本工程里程碑工期57
28编制的整个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乙方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包括招标、采购、制造、材料与设备的运输、施工、安装、检验与测试等各个阶段;(2)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等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4)根据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5)合同中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1.2.1.2乙方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安排其计划、报告、预测和控制。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的,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利要求乙方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11.2.1.3乙方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施工、完工检验和竣工后试验(如果约定乙方提供该试验的部分物资)的进度计划相衔接;11.2.1.4乙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4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本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采购、完工检验进度计划相衔接。11.2.1.5乙方按上述规定编制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并满足本合同《甲方要求》中规定的里程碑工期要求。11.2.1.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按本合同《甲方要求》、《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标出最早开始、最早结束、最迟开始、最迟结束的日期及其他规定要求的书面格式。11.2.1.7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进度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在未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更改。11.2.1.8乙方提交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进度计划对乙方有约束力,并可作为监理工程师判定乙方进度是否延误或预期延误的依据。若实际进度较进度计划延误,监理工程师可通知乙方采取整改措施,以实现进度日期为前提重新安排计划并修正进度。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任何措施不足以解决延误或预期延误,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采取监理工程师认为能在预定进度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其他措施。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57
2911.2.1.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逐站逐区间逐系统编制工期计划和详细施工组织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报甲方备案。11.2.2进度报告11.2.2.1乙方负责编制进度报告(包括周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季进度报告、年进度报告),直至履约证书颁发为止。11.2.2.2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进度报告。11.2.2.3进度报告须符合本合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进度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情况、距离其余的进度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11.2.3延误11.2.3.1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的,或造成停工、窝工以及里程碑工期延误的,乙方有义务、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利要求乙方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11.2.3.2因甲方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管线改移、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等)或采购工作延误,施工条件的限制、本工程内部或与其他工程接口协调此处根据专用条款4.1.1.3(1)款中规定的内容增加。而造成乙方或乙方各标段进场开工时间延误或者停工、窝工的,如延误或停工、窝工时间不超过6个月,甲方可不调整各标段或本工程总里程碑工期,而要求乙方采取赶工措施以确保里程碑工期的实现,相关赶工及/或停工、窝工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费中。11.2.3.3因前款所述原因,造成乙方或乙方各标段进场开工时间延误、停工、窝工,时间超过6个月时,甲方应调整各标段或本工程总里程碑工期,如果甲方不予调整时,应补偿乙方由此为保证里程碑工期实现而产生的赶工费用以及停工、窝工费用。11.2.3.4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发生严重延迟事件,使得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乙方无法完成或严重迟延完成某一项或某几项里程碑事件或该项目的实际完工,则甲方有权(但并非义务)指定有关单位取代乙方标段项目部、施工队伍或分包商承担该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尽快完成每一项里程碑事件或本工程实际完工。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必须与甲方合作,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甲方选择以上述方式取代乙方标段项目部、施工队伍或分包商承担本工程的建设,不构成甲方的任何义务,也不应视为对乙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减免。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因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57
30甲方有权随时撤出所介入工程之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无条件地接续相关工程建设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11.2.4暂时停工和复工11.2.4.1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暂停(1)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本工程建设情况发出修正令等,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作为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指示乙方进行部分或该项工程暂停,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2)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若此类暂时停工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时间超过180天时,180天内的停工和窝工费由乙方承担,180天以后的停工和窝工费由甲方承担此处根据专用条款4.1.1.3(2)中规定的内容修改,其中超过180天情况下的分担原则为新加,请地铁公司确认是否符合原意。。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以及停工、窝工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1.2.4.2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合同双方应按照本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果和责任的约定安排相关工作,履行相关义务。11.2.4.3暂停时乙方的工作在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暂停和因不可抗力的暂停的情况发生时,乙方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应在暂停期间,照料、保护、监管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在此期间监管的所有甲方的财产及乙方的文件。因乙方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甲方的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11.2.4.4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复工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通知的,合同双方应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乙方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通知监理工程师。11.2.4.5如乙方合理认为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且工程可复工时,乙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会同乙方共同对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如监理工程师检查完毕后认为满足复工条件,应在24小时内发出复工许可。57
3112.施工12.1对甲方的一般要求12.1.1甲方应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甲方在合同签订已完成的初勘与资料详勘、设计文件等基础性材料,乙方应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审查。12.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应在接到后的21天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和要求,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未能在21天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乙方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12.1.3甲方应在开工日期前办妥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手续。12.2对乙方的一般要求12.2.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勘察资料以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甲方。12.2.2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应在施工开工14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随着施工进展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12.2.3临时占地,乙方应为其所需要的临时占地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场地(含临时占地)安排计划。12.2.4乙方应负责其所需的所有施工用水、用电和其他服务。具体施工用水、用电见本合同《甲方要求》。12.2.5施工过程应通知办理的批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占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各自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配合。12.2.6要求提供施工障碍资料。乙方应按法律及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1天前,向甲方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和平面坐标位置,并要求甲方提供政府档案部门备案的相关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12.2.7因乙方未能履行对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保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赶工。57
3212.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乙方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12.2.9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工期控制的要求,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确保按期竣工,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出现工期迟延,乙方增加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进行赶工。12.2.10乙方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说明勘察、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乙方应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与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审查或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12.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乙方应在开工之日至甲方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期间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并保证甲方财产不因乙方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12.2.12清理现场。乙方应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分类,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甲方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乙方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应撤离现场,或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地。12.2.13乙方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中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12.3施工技术方法与机具、设备及人员12.3.1施工技术方法详见《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12.3.2人力和机具资源12.3.2.1乙方应在各标段开工前14天内,按标段分批次分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并按月列出工种及其人数,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乙方应按约定的报表份数、周期和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实际进场的工种及人数信息。乙方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57
33有权通知乙方按计划一览表规定工种和人数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乙方承担。12.3.2.2乙方应在各标段开工前14天内,按标段分批次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并按月列出主要施工机具的供应数量,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乙方应按约定的报表份数、周期和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及数量信息。主要机械设备的退场应经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乙方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乙方按该一览表规定的机具数量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乙方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乙方承担。12.4质量与检验12.4.1质量与检验的一般要求(1)乙方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政府部门(包括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甲方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甲方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委托第三方验收的,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甲方的验收结果;(3)乙方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乙方须按经甲方认可和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赶工。(5)乙方的施工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更换、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57
3412.4.2经乙方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12.4.3质量检查的权利。甲方及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乙方应为此种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对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12.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5.2验收通知和验收。乙方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有权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上述验收工作。12.5.3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12.5.4未能按时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甲方、监理工程师认可。12.5.5再检验。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2.5.6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乙方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12.6健康、安全、环境12.6.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一般要求(1)合同双方须严格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2)乙方应在开工前14天编制健康57
35、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避免对现场人员的伤害、财产损坏和环境破坏。乙方应在现场开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甲方。该项管理实施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建议自费修正;(3)监理工程师在乙方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中,要求乙方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并且不得要求增加费用;(4)乙方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其工作;(5)乙方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6)乙方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为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从而造成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7)乙方应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应负责对其分包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8)乙方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12.6.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乙方必须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乙方必须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用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乙方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乙方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甲方及其委托人员未经乙方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57
36(5)乙方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乙方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12.6.3现场安全管理(1)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乙方不得强令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完工检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甲方、监理工程师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规定,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乙方应要求进入该场地所有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当事各方人员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以及损失,由各方分别负责;(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应对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乙方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4)乙方(包括乙方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竣工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5)乙方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施工开始前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乙方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安全防护检查。乙方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12.4.257
37经乙方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甲方备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保证落实国家、深圳市以及上述甲方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本工程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12.6.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乙方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当发现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乙方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应及时或定期运到甲方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6.5事故处理(1)乙方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甲方和救援单位。乙方应维护好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乙方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事故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保险合同(不论甲方或乙方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乙方有义务就事故现场保护、保险报案、事故及理赔资料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承担被保险人的责任。57
3812.7科技进步和绿色施工12.7.1科技进步和绿色施工是本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潜在的节省工期的有效举措。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乙方应在本工程大力推广应用数字信息化系统,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安全有效防范;大力提倡绿色施工研究,全线施工做到文明、安全、环保。12.7.2如乙方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则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甲方决定使用,则有权邀请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未经专家科学论证的”四新”成果不得用于本工程,科学论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7.3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综合考虑建筑节能、绿色施工的要求,对于可以在工地外并行完成的工作,要求尽可能采用预制品等形式完成,以尽可能缩短工期。13.变更13.1变更权在颁发本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甲方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乙方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乙方可随时提交变更建议书,但此类变更建议应:(1)加快竣工、或(2)降低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或(3)给工程带来其他利益。13.2变更程序(1)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或甲方颁布的本工程变更管理相关办法进行。(2)乙方提请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报批,由甲方进行审批,若甲方同意变更,则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组织实施。甲方提出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向乙方签发工程变更令,乙方组织实施。(3)如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依据专用合同条款。13.3变更的估价变更应根据第5条【合同价款的调整】的规定进行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57
3914.完工检验、竣工初验、竣工验收14.1完工检验的一般义务14.1.1乙方应完成完工检验开始前的施工工程(不包括为完工检验、完工后其他工作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完工检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及完工检验开始前按合同、法律规定应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14.1.2在完工检验开始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和完工检验必要的其他资料;14.1.3完工检验方案。乙方应在达到完工检验条件20个工作日前将完工检验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完工检验方案进行修正。完工检验方案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工检验方案内容和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有关标准准备好各项文件后按规定完成完工检验;14.1.5完工检验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4.1.6乙方应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完工检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配合完工检验的验收。14.2完工检验14.2.1合同双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有关标准、规范、数据,进行检验和验收。14.2.2乙方应在某项完工检验开始36小时前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参加。试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此项验收,乙方可进行隐蔽及后续作业。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试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14.2.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57
40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乙方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和验收,试验结果视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通过验收。14.2.4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重新进行。如果重新检验不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重新检验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14.3完工检验验收日期的规定14.3.1某项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该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14.3.2单项工程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其中最后一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14.3.3工程的完工检验日期和时间:应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完工检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14.4完工检验的安全和检查14.4.1乙方应按本合同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规定,并结合完工检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完工检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确认,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正,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为完工检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4.2乙方应对其人员进行完工检验的安全培训,并对完工检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14.4.3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按经确认的完工检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完工检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14.4.4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完工检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的指令。乙方应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因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应自费赶上。57
4114.5重新试验和验收14.5.1乙方未能通过相关的完工检验的,乙方应在整改、完善有关工作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14.2款完工检验的检验和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14.5.2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如乙方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监理工程师均有权通知乙方再次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此项完工检验,并按本合同完工检验的检验和验收规定进行验收。14.6未能通过完工检验14.6.1因乙方的原因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该项完工检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规定处理:(1)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自费修复。如果无法修复,甲方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甲方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3)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修复相关部分并进行完工检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14.7竣工初验14.7.1本工程的各标段施工完成并通过完工检验7天内,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竣工初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甲乙双方、设计单位等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竣工初验,通过竣工初验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甲方应在乙方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后7天内出具初验通过证书。14.7.2竣工初验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所有缺陷,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进行检验,直至通过竣工初验。14.7.357
42标段通过竣工初验或现状移交后,甲方即取得标段现场的完全管理权,全面负责标段现场后续施工的安排与组织,甲方可将其管理权委托其他单位行使,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的现场管理,对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施工设备,双方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移走。14.7.4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是项目的移交,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包括保护照管已完工工程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4.8竣工验收和竣工证书14.8.1各标段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全部竣工资料、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在内的相关资料,由甲方及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专家、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按标段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关竣工验收的要求。14.8.2本工程所有标段根据合同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将遗留问题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7天内,由甲方向乙方颁发相应标段的竣工证书。15.试运行、移交与接收证书15.1试运行15.1.1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初验通过且本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与联合调试和通车试运行。15.1.2乙方应配合联合调试和通车试运行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直至联合调试和通车试运行通过。对联合调试和通车试运行中发现的属乙方责任的缺陷,乙方应立即自费修复。15.1.3乙方应服从和配合甲方组织的联合调试和试运行,调试之前提供调试配合方案报甲方批准。15.1.4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联合调试和通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延迟,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移交委员会合同双方应在竣工初验通过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组建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移交的方式。57
4315.3工程及场地移交15.3.1乙方应在试运行通过后14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5.3.2乙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15.4资料移交15.4.1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含电子文件、软件、代码、密码)、投融资资料、设备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质量保修书和其他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设施的维护和运营。15.4.2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竣工初验合格后先期向甲方移交设备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15.5权利移交对于乙方与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合同相对人之间合同中约定的与乙方移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有关的、且在本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该合同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乙方应将该等义务相对应的合同权利(如乙方对其采购合同项下设备享有的保修权利等)转移给甲方,确保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的合同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其他需移交给产权单位的权利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6技术移交15.6.1为保证甲方能在本工程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移交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之外的额外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15.6.2乙方应在移交日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许可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无偿移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或者乙方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有必要,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在培训结束且甲方人员培训合格之前,不应视为乙方对工程移交的义务已完全履行。15.6.357
44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竣工初验合格后先期向甲方移交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并对甲方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15.7移交保证15.7.1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另外,即使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但为保障甲方顺利营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交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其他资料、资产和权利。15.7.2乙方保证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15.7.3通过竣工初验后,对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施工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搬走。15.7.4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责任所致。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责任所致。15.7.5乙方移交上述资料和权利乙方的合同义务,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5.8部分移交15.8.1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总体策划和工期的要求,对本工程的各标段工程分阶段分步进行接收。如果甲方决定对某标段工程进行接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部分接收,并在接收之前配合甲方完成完工检验和竣工初验,乙方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5.8.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接收通知后14天内,按合同中移交的规定向甲方进行移交。15.8.3甲方分阶段接收的工程是否合格应该以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作为最后确定的依据,甲方分阶段接收工程仅是为本工程其他工程的施工便利目的,有关风险和责任仍由乙方承担。15.9接收证书乙方完成本条规定的相应移交工作并经移交委员会、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后14天内,甲方针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接收证书。57
4516.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6.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乙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限,及质量保修责任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16.2质量保修期16.2.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同类工程各项规定的保修期不一致的,以各期限中最后届满的日期为准。16.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确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6.3缺陷责任期16.3.1乙方应承担的缺陷责任期自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时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16.3.2乙方应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16.3.3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工作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代为进行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未能及时修正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若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维修工程,同时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表参加。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16.3.4如果修理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以达到本合同列明的移交标准是不可能的、或负担超乎合理范围、或费用过于昂贵,甲方应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赔偿。甲方有权提取保函中相应金额用以支付赔偿。57
4616.4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16.4.1在移交时,若乙方的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担保、保证、保修、服务或其它义务尚未期满,乙方应将其相应的权利(包括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金)无条件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并应就此事先在与此类合同相对人的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16.4.2尽管乙方履行了16.4.1条约定的义务,但乙方仍然应该为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6.5履约证书16.5.1缺陷责任期满且乙方履行完全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保修责任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16.5.2只有在甲方签发了履约证书,并在其中说明乙方已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之后,乙方合同义务才能被认为履行完毕。16.5.3如果乙方的义务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完全履行,甲方有权延长签发履约证书的时间或提取其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款项。16.5.4履约证书并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乙方仍须履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特别是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在本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解除。16.5.5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乙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约束力。17.保险与履约保函17.1甲方购买保险17.1.1甲方应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已购买的保险合同的复印件。17.1.2甲方负责由甲方采购和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17.2乙方购买保险17.2.1乙方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险险种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购买的相关保险,并使相关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有效期内保持足额、持续有效。57
4717.3保险事故和保险理陪17.3.1保险事项的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7.3.2乙方充分理解,无论保险为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乙方均可能构成一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负责准备保险理赔资料或证明,并履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其他义务。若发生理赔被拒绝或理赔不足是乙方原因造成的,则该部分未理赔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理赔程序,甲乙双方都应有配合对方的义务。17.3.3甲方及乙方从保险公司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工程项目的对应损失或损害。17.3.4乙方应充分认识到不因甲方购买保险而免除乙方在本工程实施中的相关义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免赔额、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保险责任不成立的损失等。17.3.5乙方应在项目公司内设置接口部门及专职人员对项目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报险和理赔进行统筹管理。各标段(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常规设备安装与装修、轨道工程、系统设备安装标等)发生保险事故时由项目公司统一组织并安排保险理赔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案、资料提交、定责定损谈判等。17.4履约保函17.4.1履约保函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的格式或经甲方同意的格式出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以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7.4.2履约保函的要求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以上分行出具,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乙方获得履约证书后28天。履约保函的金额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7.4.3保证金的扣除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乙方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提取保函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函余额恢复到原金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余额已恢复的证据。57
48甲方行使提取保函金额的权利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数额超出履约保函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17.4.4履约保函续延乙方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一份期限少于本条约定的有效期的履约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在履约保函到期前的28天之前,乙方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要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如果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作为乙方的保证金。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的范围18.1.1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无法对其预测与准备,发生后任何一方无法避免、克服和控制,也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件和情况。包括如下事件和情况:(1)战争、入侵、外国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动乱;(2)恐怖分子使用或威胁使用恐怖活动,或权力机构为威慑恐怖分子或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动;(3)爆炸物、电离辐射、放射性污染、有毒及其他危险性物资(乙方使用的除外);(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装置造成的冲击波、飞行物坠落;(5)地震、非人为因素的地质灾害和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行政规定必须停止工作的其他自然灾害;(6)重大流行性疾病。18.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18.2.1通知义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时提供证明(证明包括公证、政府部门证明)。18.2.2损害损失通报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57
49小时内,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乙方应向另一方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乙方应每周向另一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受害情况。双方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的除外。18.3不视为不可抗力18.3.1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1)乙方的分包人,包括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和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本身是由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某一不可抗力所导致,并且同时影响到乙方和有关的分包人;(2)项目设施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和零配件的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3)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4)如果乙方的任一分包人,包括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人,根据有关本工程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合同约定具有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责,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乙方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理由;(5)不能完全符合18.1款规定和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定义的其他情形。18.4不可抗力的后果与责任18.4.1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承担其自有材料设备、人员及临建的损失,甲方承担已建工程成品及半成品的损失。如果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乙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18.4.2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乙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8.4.3如果因已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他方收到该通知7天后生效,乙方应参照本合同关于移交的规定进行移交。57
50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深圳市审计专业局的审计结果为准,并支付以下各项付款:(1)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乙方已接收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支付上述费用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3)在乙方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4)将临时工程和乙方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乙方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前者);(5)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乙方的员工遣返的费用。19.合同生效和解除19.1合同生效19.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政府批准或备案,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19.2甲方解除合同19.2.1甲方有权基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8天前告知乙方。甲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9.2.2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28天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应完成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作:19.2.3解除合同的后果与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的履约保函中规定的全部保证金作惩罚性违约金支付甲方,按政府审计最终确定的乙方移交给甲方的所有资产价值减去修补缺陷的费用及延误竣工发生的损害、费用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损失后28天,将余额支付给乙方。19.3乙方解除合同19.3.1乙方有权基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8天前告知甲方;乙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9.3.2除19.3.1约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如甲方57
51有其他违约情形,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但不得停工,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19.3.3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可要求甲方按履约保函中规定金额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乙方应参照19.2.2的约定向甲方完成移交工作。19.4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9.4.1不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本条均适用,且本条的规定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19.4.2乙方全体人员、船舶、机械设备应于本合同解除后14日退出项目场地。19.4.3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的情况下,甲方须于合同解除后两年内无息支付给乙方。19.4.4本合同19.4.3条中所述及的支付款项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为:(1)乙方全体人员、船舶、机械设备已经全部退出本工程场地,且场地已经清理完毕;(2)除本合同19.4.3条认可的款项之外,乙方不得对本工程提出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的主张;(3)双方对于应付金额核对一致。20.违约、索赔与争议处理20.1乙方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支付20.1.1乙方的违约金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20.1.2移交延误因乙方原因,车站、区间、车辆段、轨道铺设等单项工程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年度计划通过竣工初验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移交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3工期延误(1)若乙方标段工期落后于双方约定的该标段里程碑工期时,则视为乙方各标段工程进度延误。(2)如果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如盾构机、钻孔桩机、成槽机等)未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进场时间及时运到工程现场,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则视为乙方工程进度延误。(3)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57
5220.1.4重大责任事故违约乙方因违反国家安全质量法规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现火灾、坍塌、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如造成甲方及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该等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5质量违约(1)材料违约处理:经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相关单位认定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甲方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监理工程师将责令乙方改正,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2)工程质量违约:乙方必须接受深圳市政府部门和甲方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完成。20.1.6其他违约: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20.2甲方违约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且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支付手续的,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3索赔20.3.1甲方的索赔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应由乙方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进行。20.3.2乙方的索赔乙方认为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应由甲方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进行。57
5321.其他21.1一般规定21.1.1不弃权(1)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2)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单一的或部分的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不排除对任何权利的其它行使或进一步行使。21.1.2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及其副本的份数通过专用合同条款具体约定。21.2项目公司21.2.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工程的融资、建设、管理及相关事项,项目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1.2.2项目公司应由乙方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乙方应全部以货币出资,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并向甲方提交证明材料。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相冲突,并应事先报甲方征求意见,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需据此整改。此后上述法律文件的修订也应履行同样程序。21.2.3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履约证书颁发前,乙方不得转让其出资,亦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项目公司或从事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削弱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活动。21.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的特别约定,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1)其在本合同或本工程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2)项目公司用于本工程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57
54(3)乙方应在项目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限制作明确规定。21.2.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规定为项目公司配备足够数量具有融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能及时派遣到项目公司。21.2.6项目公司负责人(1)项目公司负责人即为乙方任命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应取得代表项目公司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组建项目公司后,乙方将其任命人选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项目公司文件需由项目公司负责人签署、盖章方为有效。(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有必要更换其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前将拟新任命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甲方,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具体时限及人员资料通过专用合同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对项目公司负责人的资质要求,见本合同《甲方要求》。21.2.7项目公司在履约期间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时,甲方可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1.2.8项目公司对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支付:(1)项目公司须按月对各标段进行验工计价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办法由项目公司制定并报甲方批准;(2)项目公司对标段项目部的计量支付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3)如项目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或标段项目部的申请,从乙方的履约担保中扣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乙方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向标段项目部直接支付。(4)标段项目部进场一个月后,项目公司应按标段合同总价15%向标段项目部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21.3考核21.3.1一般约定(1)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提高乙方项目公司和各标段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甲方将在本工程组织开展考核与评比,并根据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奖励与处罚。(2)甲方的考核评比原则见专用合同条款,具体57
55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发布,乙方应接受该考核评比办法。(3)甲方的考核评比办法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并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的违反。甲方在制定考核评比办法时应充分听取乙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21.3.2奖励金(1)甲方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规定,对乙方项目公司、各标段施工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奖励与处罚原则均应对等。(2)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金额度不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甲方按照考核评比办法对乙方的处罚金累加计入奖励金额度内。(3)奖金发放方式:对乙方项目公司的集体及个人奖金经甲方负责人签认后14天内,直接拨付给乙方项目公司;对乙方各标段的集体及个人奖金经甲方负责人签认后14天内,直接拨付给乙方各标段。21.4应急处理机制21.4.1应急事项范围甲乙双方通过专用合同条款具体约定应急事项范围。21.4.2应急处理程序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签署日后约定时间内,分别组建各自的应急处理小组并制定应急预案,乙方的应急预案应提交甲方备案并按其要求与甲方的应急预案相协调。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通过专用合同条款予以约定。21.4.3应急事项处理中乙方责任(1)乙方应该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提出完整的应急事项处理预案,该预案向甲方提交一式5份,由甲方审查修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在应急事项发生时,乙方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理机制,并及时通知甲方;(3)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过错所导致的应急事项处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1.4.4应急事项处理中甲方责任(1)当应急事项处理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时,甲方应负责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必要协助;(2)甲方应按审核通过的应急预案履行配合协助义务;(3)当出现甲方认为应该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57
56(二)专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57
571一般约定1.1.3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2本工程的BT主办方(甲方)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1.3.3本工程的BT承办方(乙方)为。1.1.3.5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1.1.3.6本工程的乙方代表为。1.1.3.9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另行书面通知。1.1.9其他1.1.9.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征地管理机关或授权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予以搬迁,国家对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补偿安置的活动。1.1.9.4三权移交:指甲方将本工程的管理权、使用权、指挥权由甲方的建设主管部门向甲方的运营主管部门的移交。1.7标准和规范1.7.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见本合同甲方要求。1.7.2甲方负责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为: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另行通知。1.7.3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及提出时间:本合同签订后42天内或另行通知。乙方需在甲方提出上述技术要求后28天内向甲方报批上述技术要求的实施方法由甲方审批。1.9联络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方式通过下述联络地址发合同另一方,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讯地址分别为:95
58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3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外,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1)甲方有权在专用合同条款第4.3.1款规定的支付基准日期84天前,向乙方发出延期支付的通知,将该支付期间应支付合同价款的工程费用延迟至下一个里程碑支付基准日期前支付,仅支付应支付的融资费用;归于延期支付的工程费用,应根据实际资金占用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乙方的融资费率下浮率计算融资费用。乙方收到甲方延期支付通知的14天内,应向甲方说明接受此延期支付通知对乙方造成的融资相关费用损失的补偿要求,双方应就该补偿要求签署补充协议。(2)甲方保留提前支付合同价款的权利,但甲方提前支付的决定应在甲方拟支付日期至少84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提前支付通知的14天内,应向甲方说明接受此提前支付通知对乙方造成的融资相关费用损失及补偿要求,双方应就该补偿要求签署补充协议。2.2甲方的义务95
592.2.8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甲方还具有下列义务:无。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6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乙方具有的其他权利包括:无。3.2乙方的义务3.2.20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乙方的其他义务包括:无。4合同价款和支付条件4.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4.1.1合同价款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具体包括:工程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用、风险包干费、项目融资费用和暂列金额。4.1.1.1工程费用:包括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含由乙方购买的设备的设备购置费),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的11号线初步设计概算中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费用(含由乙方购买的设备的设备购置费)为基数,按乙方《投标报价承诺函》承诺的工程费用综合下浮率计取。4.1.1.2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用:包括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道路、临时通讯、临时租地、场地平整以及提供业主和监理设施的费用,该费用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的11号线初步设计概算中“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的60%计列,包干使用,在合同执行中不做调整。4.1.1.3风险包干费:该项费用是基于本合同在开标和签订合同时由于设计、概算编制、线路与车站方案、征地拆迁、项目报建等各方面条件尚不完全稳定,且本工程施工工期相对紧张,项目周边不稳定因素多等情况而设定。风险包干费包括了乙方履行融资及设计施工总承包义务所应承担的一切风险的对价,风险包干费以政府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费用总额的%计算,本项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也不计算融资费用。本项费用主要包括:(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3.2款规定甲方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管线改移、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等)或采购工作延误影响、施工条件的限制、本工程内部或与其他工程接口协调以及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款的规定,95
60导致的项目停、窝工费用以及由此为了保证各标段里程碑工期目标和/或本工程里程碑工期目标的实现而产生的赶工费用。(2)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2.4.1款的规定,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且停工时间不超过180天时的停工和窝工费用。(3)因为本工程或本工程与深圳轨道交通其他线路工程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施工工法调整、工序调整、加固与防护、监控监测、交叉施工、返工等导致的费用增加。(4)因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变化和勘察精度限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与保护、孤石处理、地层处理与加固、土石方挖运量变化、施工工法改变、施工场地加固、施工工作量增加、施工难度增加、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工程成本增加的费用。(5)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施工图的修改(例如因为设备安装孔洞、预埋件的变化所引起的图纸修改)导致的增加费用。(6)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地质及勘察资料,结合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判断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实施补勘的费。(7)由于施工造成的周边建、构筑物受损加固和受损赔偿,及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工作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8)土石方或工程中其他所需使用的材料、物质、设备,因运距、运输方式、运输途径等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增加。(9)除本合同规定的可以调差的材料种类和范围之外的材料、乙方采购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变化。(10)非政府及甲方原因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11)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须进行的施工场所(如围挡围护等重建、调整)、装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费用。(12)赶工费用。即乙方为确保工程进度、实现《甲方要求》的各关键里程碑工期目标(包括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里程碑工期及计划)及合同规定的节点工期以及由于前期工程及各风险因素影响造成进场时间延误95
61而赶工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包括: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含盾构等大型设备)、作业面、临地、临设、水电(含自发电)、施工便道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赶工费中。(13)总承包服务费包括乙方对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人员工资、场地设施、为完成工程所需与非BT范围工程接口的协调管理、施工图设计配合与管理、配合联合调试及通车试运行、“三权移交”前的保安保洁、隧道清洗、垃圾清运以及合同约定的由乙方代替甲方实施的管理职责所引起的为满足本工程管理所需的总承包管理的一切费用。4.1.1.4融资费用:融资费用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为本工程进行融资的资金成本,其计取的基数为合同价款中的工程费用和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乙方《投标报价承诺函》承诺的融资费率下浮率计算得到,费率随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变化而调整。其计算原则如下:(1)融资费用根据资金占用额、资金占用时间和融资费率计算确定。(2)资金占用额根据工程投资额计算。当年工程投资额按照该年各季度验工计价合同金额之和,扣除甲方当年支付的合同价款及保留金后计算。(3)资金占用时间是指从各付款阶段起始日期开始至支付基准日期止的时间。每个里程碑支付阶段的起始日期为上一个里程碑支付基准日期的第二天;第一个里程碑支付阶段的起始日期为施工开工日期。资金占用时间不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时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对第三方违约等原因造成资金占用成本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4)融资费用按年计算复利,利率为该季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以乙方承诺的基准利率下浮率计算。其中同期是指能够包含该里程碑支付阶段时间的最小期间,如该里程碑阶段时间不超过三年,则同期为“一到三年期”;该里程碑阶段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期计,超过三年的,均按五年期计算。如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调整,则按照新旧利率在该年度执行的时间比例分别计算该年度的融资费用。(5)各里程碑支付阶段融资费用=各里程碑支付阶段各年融资费用之和+融资费用的复利之和;各里程碑支付阶段各年融资费用=各年的资金占用额×95%×融资费率。95
624.1.1.5暂列金额:以本合同价款中工程费用的5%计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甲方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建成,对重大变更、新增工程、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奖金等费用而预留的。暂定金额的使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且只能按甲方指示使用。4.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4.3.1支付条件4.3.1.1本合同按照里程碑支付方式予以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具体里程碑日期项目应以甲方要求为准。(1)11号线BT工程的里程碑支付共分三个阶段:1)施工开工日期至全线土建贯通日期;2)全线400V电通日期;3)全线开通试运营日期。(2)车公庙枢纽的里程碑支付共分为两个阶段:1)施工开工日期至车公庙枢纽项目范围内所有土建工程通过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竣工初验日期;2)车公庙枢纽项目通过甲方或政府组织的竣工验收。(3)与11号线同步实施的工程在通过甲方或政府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方予以支付。4.3.1.2前款所述里程碑实际完成日期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书面确认,方可成为各里程碑阶段的支付基准日期,并以该日期作为计算各阶段融资费用的截止日期。4.3.1.3每季度甲乙双方需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验工审核,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每个里程碑实际完成日期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完成对该里程碑阶段所完合格工程量的验工计价工作。4.3.1.4乙方接收合同价款支付的指定账户为。4.3.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与支付比例为:4.3.2.1工程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支付(1)甲方对合同价款内的工程费用和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按该里程碑支付阶段各季度验工计价结果支付。(2)经验工计价确认的工程费用和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扣除甲方已经95
63支付的部分以及合同规定扣除的保留金等各项费用后,在各里程碑实际完成日期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书面确认后的40个工作日内支付。4.3.2.2融资费用的支付各里程碑支付阶段发生的融资费用由甲方与该阶段的工程费用及临时设施费一并支付。4.3.2.3保留金的支付本合同保留金额度为5%,保留金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从工程费用中扣除。甲方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且乙方所提交的本工程结算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28天内,将保留金的一半即2.5%支付给乙方;剩余的保留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扣除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应支付的费用,并根据政府审计结果对最终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后支付给乙方。4.3.2.4在第一阶段里程碑支付,甲方仅支付至应支付工程费用和场地平整及临时设施费总额的85%,其中,应支付工程费用和场地平整及临时设施费总额的80%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4.3.2.1款规定的时间予以支付,另外5%在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15天予以支付;第一阶段里程碑应支付的融资费用全额支付。在第二个里程碑支付阶段再支付第一阶段应支付工程费用总额的10%,此部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取在第二阶段时间内同期的融资费用。4.3.2.5甲方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最终以政府的审计结果为准。4.4合同价款支付程序4.4.1乙方应提供的符合付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甲方对上述资料的核查时限为个工作日。在甲方核查无误并收到乙方开具相应发票后的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转账到本合同6.2.5条约定的共管帐户。4.5甲方延误支付甲方未按照本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且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款向乙方发出延期支付通知的,视为甲方延误支付的。如延误支付时间未超过7天,则甲方应向乙方按实际延误天数,根据该里程碑支付阶段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如延误支付时间超过7天,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5
645合同价款的调整5.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5.3.1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价款方可调整:5.3.1.1变更费用(1)变更必须由甲方审批。调整工程费用时,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按批准后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按照第4.1款确定的下浮率调整价款。变更费用经甲方审批后按照甲方批准费用的80%随工程费用里程碑付款一道予以支付,变更费用不计取融资费用。5.3.1.2法律变更:(1)因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而承担税项的税率直接影响合同价款的。5.3.1.3概算调整本工程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金额或内容发生调整,应根据最新概算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5.3.1.4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上涨或下降)超过5%时引起的调差按下列办法执行:(1)可以调差的材料种类与范围:调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一、建筑工程构成永久结构的圆钢、螺纹钢等各类钢筋t构成围护结构、主体结构、永久性钢结构的角钢、扁钢、槽钢、工字钢等各类型钢(除长度尺寸外,其它尺寸100mm及以上规格)t(商品)泵送混凝土C15m3(商品)泵送混凝土C20m3(商品)泵送混凝土C25m3(商品)泵送混凝土C30m3(商品)泵送混凝土C35m395
65(商品)泵送混凝土C40m3(商品)泵送混凝土C45m3(商品)泵送混凝土C50m3(商品)泵送混凝土C55m3(商品)泵送混凝土C60m3构成永久结构的水泥t盾构管片须按其含有的上述材料进行调价 二、安装工程 构成永久性给排水、消防水管的公称直径70mm及以上规格的无缝钢管、镀锌钢管、焊接钢管等各类钢管和铸铁管,不含管件及套管m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供配电及弱电工程的公称直径32mm及以上规格的线缆配管(无缝钢管、镀锌钢管、焊接钢管等各类钢管),不含管件及套管m构成永久性工程的钢轨t构成永久性工程的道岔套构成永久性工程的轨枕根(块)各类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乙购电缆(95mm2及以上)m接触网用银铜导线(120mm2及以上)m接触网用铜绞线(120mm2及以上)m接触网用钢立柱t注:(1)道床混凝土及其钢筋参照上表区间的调价原则计算;(2)对于上表未列出的材料,无论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如何,甲方均不予调差;其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已体现并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风险包干费中。(2)原则上在合同的建设期内按月调差,一年统计一次。(3)关于可调差材料、人工的其它约定:a、上述可调差材料,按政府批准的95
66概算内列出的规格及型号计,实际使用不一致不予调整规格及型号;b、以政府批准的概算内列出的BT范围内的汇总量作为该调差材料的合同总用量,如果概算内未列出量的,不予调差。承包商应按季向业主申报当季实际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在采购合同后应提交业主备案。c、如果《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没发布与调差材料相同的规格型号的,则以同类材料最相近的规格型号为准计;如果《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施工期内未发布某材料的价格,则不予调差。添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按同标号普通混凝土调整价差。钢筋不分品种均按Φ10以内或Φ10以外计算价差。(4)材料价差的计算办法为:可调差的材料价格调整计算公式如下(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融资费用):a、材料价格上涨时:①若,且,则②若,且,则:b、材料价格下跌,且时:①若,则:95
67②若,则不予调减,即:式中:—调增工程造价;—调减工程造价;—施工期开工至第i个年分的某材料实际总用量;—施工期第i个年分的某材料实际用量;—概算内某材料的单价乘以合同确定的工程费用概算下浮率,如果概算内未列出单价的,不予调差;—为施工期第i个年分《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各月份价格的平均值,如果《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当年未发布某材料价格,则按当年某材料价格无变动计;—基准价,以合同签订当月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调差材料价格为准,如果当月未发布的,以其后最近一期的为准;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包括乙方按合同索赔得到的顺延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应只采用上述材料价格下跌时调整公式调整工程造价。5.3.1.5技术工日、安装工日、装饰工日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人工价格调差总额为:人工95
68用量以概算表内计算的人工总用量为准,乘以全部施工期内深圳市发布的年度人工单价相对于人工基准价的平均变动幅度。6融资6.2甲方对融资的监管权利6.2.4乙方资金专用账户应随时保持的最低资金额度为应保证乙方按照季度验工计价结果,对各标段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进行支付的金额。乙方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等,乙方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使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等。6.2.5甲方主要对BT项目公司的融资资金到位情况和BT项目公司对各标段的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管。为实现甲方对BT项目公司的资金实现有效监管,乙方应做到以下两点:(1)在每个季度验工计价工作完成后10天内,乙方的资金专用账户内应有不少于根据该季度验工计价结果应向各标段施工单位、所有分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设备供货商足额支付的资金。(2)甲方对项目公司资金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将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日常监管工作由甲方或交由咨询单位(如监理管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满足工程需要,避免工程款拖欠事件发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资金监管要求,并协助、配合甲方开展上述工作。7勘察与设计7.3设计7.3.2施工图设计(1)乙方负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管理的范围为:本工程范围的施工图设计,具体内容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4)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乙方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应确保设计符合/等技术标准或规范。(6)除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外,乙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95
69(9)e.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乙方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设计成果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交电子文件光盘一份。g.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其他约定: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深圳轨道交通11号线设计总承包单位,由该单位承担11号线的设计总体及总承包职责,本合同签订15天内,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将11号线施工图阶段的部分管理责任以及甲方对设计管理的部门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乙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进行管理,乙方应全面接受甲方的此等安排,并且不得改变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及该单位与其他设计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合作协议以及设计范围划分。(17)经审核后加盖相关印章的施工图纸,乙方应在完成全部印章加盖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26份。8监理与监督8.1监理8.1.1监理的一般约定乙方应约甲方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提供的工作条件与设施包括:详见《甲方要求》中的规定。8.1.2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5)除通用合同条款8.1.2(5)的约定外,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前需取得甲方的批准:无。9采购9.1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9.1.1采购范围甲方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包括:详见甲方要求附件《甲购设备、材料清单》。9.1.2采购要求除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外,甲方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无。9.2乙方采购设备和材料95
709.2.1采购范围乙方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包括:除专用合同条款9.1.1采购范围外的部分。9.2.2采购要求(4)乙方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经多次检测仍不能达到设计或《甲方要求》,并由甲方自行采购时,甲方对乙方应支付的采购价款的扣减办法为:甲方按照上述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或部件的合同价,从对乙方的应支付合同价款中扣减。(5)由乙方采购、甲方监控的重要设备、材料、部件包括:详见甲方要求附件《乙购甲控设备、材料清单》其中,/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10分包10.2分包人的选择(3)下列工程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按照《甲方要求》第5章【标段划分和管理】中的规定。(4)经甲方批准,本工程的关键部分分包人有:无。(5)在10.2(4)之后增加如下内容:乙方还应遵循如下关于分包和材料采购的规定。(a)若乙方或其直接控股公司有相应资质的,可以由乙方或其直接控股公司承担;(b)若乙方或其直接控股公司无相应资质或能力不足的,可由有资质的分包商来承担相应工程。乙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合法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能力的企业承担。(c)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必须合法分包给深圳市预选承包商名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I组中,且具备装饰设计甲级的企业承担。(d)按深圳市招投标有关规定,乙方对本工程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需要招标选择的,须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e)乙方应对其所选择的分包商按规定进行验工计价和支付,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分包商工程款,乙方也不得要求要求分包商垫资或自行融资完成所分包的工程。95
71(f)按照有关规定,材料设备采购或招标中,要优先考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在深圳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11项目工期与进度11.1项目工期11.1.2里程碑工期在本款最后加入以下内容:(3)尽管甲方做出了里程碑进度计划,但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乙方应予以执行。如果甲方改变里程碑进度计划与原计划相比较提前或延后不超过6个月,则乙方因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或停、窝工的费用视为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其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费中。(4)如果甲方改变里程碑进度计划与原计划相比较提前或延后超过6个月,则乙方因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或停、窝工的费用,可向甲方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11.2项目进度11.2.2进度报告11.2.2.2乙方应每周一提交上周的周进度报告;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进度报告;每季度开始5日内提交上季度进度报告;每年1月5日前提交上年进度报告。12施工12.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5.1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根据行业、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12.6健康、安全、环境12.6.3现场安全管理(9)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应要求各标段施工单位按每个标段100万元的额度,向甲方指定账户转入人民币现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甲方对乙方项目公司以及各标段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95
72管理进行考核时,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和处罚决定,对于乙方的处罚直接从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抵押金不足部分,甲方将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未扣完的余款,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退还。甲方所扣罚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纳入专用合同条款第21.3.2款所述奖励金额度内。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细则由甲方制订并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布。13变更13.4变更的分类13.4.1本工程的变更分为A、B两类:(1)A类变更是指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的,单个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中的单独一次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全线同一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变更。A类变更经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B类变更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施阶段,由乙方依据设计文件、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自身工程实施需要提出的,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计及工程变更。B类变更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款。14完工检验、竣工初验、竣工验收14.1完工检验的一般义务14.1.3.1完工检验方案需提交一式八份。14.1.3.2完工检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完工检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完工检验的设备、材料、部件类别、性能标准、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启动、试验和结束程序;(5)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6)试验条件、试验程序;(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95
73(8)完工检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为完成完工检验所需的其他要求和甲方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15试运行与移交15.2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代表三名和乙方代表三名组成。15.3工程及场地移交15.3.2移交的时间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备案完成后14日内。移交的范围:。15.5权利移交其他需移交给产权单位的权利:无。16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6.2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人防工程:1年(6)白蚁防治工程:15年。16.3缺陷责任期16.3.1乙方应承担的缺陷责任期时限:2年。17保险与履约保函17.4履约保函95
7417.4.2竣工证书签发前,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0%,上限为人民币伍亿元;竣工证书签发后,保函的金额可调整为合同暂定总价的2%,上限为人民币壹亿元。19合同生效和解除19.2甲方解除合同19.2.1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1)乙方未能遵守有关分包和转包规定;(2)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甲方要求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乙方无作为或者未能实质性改善;(3)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修复日期拖延达30个工作日以上;(4)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致使甲方的合同目的落空;(5)因乙方的原因未能通过完工检验,使整个工程或者工程的重要部分丧失了生产功能、使用功能;(6)因乙方的原因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使用价值;(7)乙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乙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8)因乙方融资能力或资金问题导致本工程停工3个月以上,或甲方根据双方共管账户的监管结果以及其他资金监管依据,认为乙方已无法继续承担本工程施工期内的资金投入和支付时;(9)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19.2.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完成的工作:(1)除《甲方要求》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需执行的工作外,应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乙方为本工程编制的勘察资料、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应移交给甲方。在乙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应销毁与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95
75)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在移交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等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工作;(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应向甲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包括:乙方为永久性工程物资已采购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甲方应承担其费用。乙方应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配件、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动产;(7)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所有技术、专有技术(包括以许可或再许可的方式)、相关知识产权在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过程中的使用权;(8)在未接到甲方发出的乙方撤离现场的通知前,乙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9)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或(和)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以及相关工作;(10)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11)其他甲方要求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设施和权利。19.3乙方解除合同的原因:(1)如甲方延迟付款,且迟延付款金超过应付金额的40%及以上或超过累计应付款50%及以上并延迟付款30天以上,并且经乙方催告后仍然不付款;甲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款发出延期支付通知的除外。(2)甲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甲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20违约、索赔与争议处理20.1乙方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支付20.1.2因乙方原因,车站、区间、车辆段、轨道铺设等单项工程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年度计划通过竣工初验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移交时,乙方应95
76为各单项工程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延期不超过15天时,支付人民币3万元/天的违约金;(2)延期超过15天但不超过30天时,支付人民币6万元/天的违约金;(3)超过30天但不超过45天时,支付人民币12万元/天的违约金;(4)延期超过45天时,支付人民币15万元/天的违约金。20.1.3工期延误:乙方各标段里程碑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3万元误期违约赔偿金,误期违约赔偿金不应解除乙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主要机械设备未到场的工程进度延误,对未按要求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处以每台次2万元/天的违约金,从业主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20.1.4重大责任事故违约:每出现一次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和《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0.1.5质量违约如果出现工程材料和设备违约,乙方须按甲方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工程质量的违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0.1.6其他违约(1)用工违约1)如经查实乙方各标段未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的,按乙方违约处理,每出现一例,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经查实乙方各标段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的,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的3倍支付违约金。3)未持证上岗每查实一人,95
77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和《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支付惩罚性违约金。4)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用工的其他规定,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每出现一次违法行为,还应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万元。(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乙方并须执行甲方的《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出现违约事件则须按照该办法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分包违约乙方必须执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进行合法的分包,分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经查实乙方有违法违规的转包、挂靠和分包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将视违约的程度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50万元。(4)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诉侵权的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或者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第三人起诉侵权,且有关生效裁决认定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时,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针对每一违约行为,乙方除应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之外,对于甲方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5)因乙方施工或管理责任导致维稳事件发生,且因无法妥善解决,受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批评的,应视为乙方违约,每次事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6)乙方项目公司对各标段的验工计价与工程款的支付违约乙方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对其各标段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货商进行验工计价与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负责将政府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按标段进行细化和分解,作为乙方每月验工计价给各标段的依据。2)乙方在获得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后60天内,在BT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完成BT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甲方审批,甲方在乙方上报后14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乙方在将初步设计概算分解为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工程不同子项目、不同材料上报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95
784)乙方对各标段的验工计价按以下程序实施:标段项目经理部按月进行验工计价的申请,先报送乙方项目公司签字确认,然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核数量并签字,乙方项目公司按最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后,在14日内完成对各标段项目经理部的付款。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资金的支付。如乙方的各标段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证据证明乙方未能按时对各标段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函中提取甲方认为应付之金额,直接支付给乙方的各标段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6)乙方项目公司必须按照BT工程进度要求准备足够的工程款,不得将本工程的融资风险转嫁到乙方的其他子公司。7)乙方项目公司和乙方各标段施工队伍均需设立专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专用帐户。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公司和各标段施工队伍的财务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包括帐户、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监控。乙方未达到以上要求或每发生一次滞后支付,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10万元。(7)其他违约1)若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19.2.1第(8)项规定情形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可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该情形给甲方造成其他物质或资金直接损失时,甲方还将依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2)若发生《甲方要求》第4.13条约定的违约事项,乙方须按该条支付约定的违约金。3)甲方对20.1中的规定并不免除乙方接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乙方的处罚。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及其他应当提供的工作条件,乙方按应提供设施费用的3倍支付违约金。20.2甲方违约甲方延误支付时间超过7天,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应支付合同价款的0.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款发出延期支付通知的除外。95
7920.3索赔20.3.1甲方的索赔索赔的程序:(1)甲方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乙方送交索赔事件通知。如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事件通知,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甲方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乙方在收到甲方送交的索赔资料后,应于30天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乙方在收到甲方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甲方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20.3.2乙方的索赔索赔的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如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事件通知,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乙方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应于30天内与乙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天内未与乙方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认可;(5)当乙方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乙方应每周向甲方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相同;(6)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乙方不得要求顺延工期。95
8021其他21.1一般规定21.1.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副本30份,甲乙双方各执15份,均具同等效力,用于向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21.2项目公司21.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21.2.2项目公司应由乙方独资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壹拾亿元(10亿元)人民币,乙方应全部以货币出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全部到位或分两阶段到位,如分两阶段到位,则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到位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40%且不得低于肆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最晚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乙方第一阶段如乙方需要分并向甲方提交证明材料:出资协议、公司章程。21.2.6项目公司负责人(1)项目公司及各标段项目部组建后14天内,乙方应将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各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组织对上述人员的面试考核。只有通过甲方面试考核的人员方有资格承担相应职务。(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有必要更换其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至少提前28天将拟新任命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审核。21.2.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分的标段设置项目经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要求进行设置和履行其规定的责、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经理部,甲方一律不予承认。乙方对各标段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议或其他依据须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备案。21.2.8项目公司在履约期间出现下列行为时,视为乙方违约:(1)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时;(2)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95
81(3)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中标时的承诺不一致,且甲方认为该不一致降低了履行合同的能力;(4)主要管理人员在本工程内兼任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或兼任乙方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5)甲方要求乙方替换项目公司中的人员,而乙方不予替换。乙方须按项目公司组织机构200万元/次、项目公司负责人100万元/次、项目公司总工程师80万元/次、项目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30万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违约乙方须按80万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3考核21.3.1考核评比原则(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60天内,以本合同约定为原则,制定详细的本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考核评比;乙方应无条件接受该办法,以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开展的考核评比结果。(2)考核的对象为乙方的项目公司及所属员工、标段施工单位以及标段项目部员工。(3)甲方在制定详细的本工程考核评比办法时,将听取乙方的合理化建议,以使考核评比办法更加公平、合理与可行。21.3.2奖励金(1)奖励金额度:奖励金总额度为BT范围内经政府批准概算工程费用的0.8%,其中:用于考核评比的奖励金额度为政府批准概算工程费用的0.7%,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对乙方项目公司及各标段的处罚金累加进入奖励金额度内;项目获得鲁班奖后奖励概算工程费用的0.1%。(2)奖励金支付方式:对标段所属的集体及个人奖励基金经甲方负责人签认后,甲方将奖励基金直接拨付给乙方标段项目部;对乙方项目公司所属的集体及个人奖励基金经甲方负责人签认后,甲方将奖励基金直接拨付给乙方项目公司。21.4应急处理机制21.4.1应急事项范围(1)不可抗力;95
82(2)里程碑工期延误;(3)重大安全事故;(4)群体性工人或民众闹事,影响工程正常进行;(5)甲方或乙方认为且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应该应急处理的其他事项。21.4.2应急处理程序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签署日后28天内,分别组建各自的应急处理小组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事件处理程序为:由应急处理小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明确。21.4廉政建设21.4.1乙方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和甲方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定与办法,如出现廉政问题,则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与办法对乙方进行问责与处罚,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甲方将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21.4.2为规范合同双方诚信行为,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须按本合同条款附件三的格式签订《廉洁诚信协议书》并共同遵守。95
83合同条款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深圳地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名称:合同编号:承包商:业主:年月日95
84填写说明1.保修书由承包商起草,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2.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开始日期等项目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填写。合同未给予明确的,在满足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原则下,双方协商处理。3.要求用黑色炭素墨水填写,文字端正、字迹清楚。4.保修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三份、档案馆一份、承包商一份。95
85深圳地铁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主(全称):_ 承包商(全称):业主、承包商依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参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业主、承包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范围确定(保修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工程、路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结构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安装工程,系统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按国家、深圳市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要求,双方经协商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选定项目打√)轨道安装工程为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95
86路基工程为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保修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地下结构防水工程为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为__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设备安装工程为__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装修工程为__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通风、空调与采暖为__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车辆段内或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系统安装工程为年;(其中缺陷责任期为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95
87 。 质量保修期起算日为年月日。 三、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商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1)业主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商提出保修要求。(2)施工承包商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业主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情况,承包商应当立即抢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业主组织验收。5.承包商进行保修作业时,业主应提供必要的进场保修作业条件。6.承包商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业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7.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1.在缺陷责任期内,按合同条款第条处理;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业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95
88业主(公章): 承 包 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95
89合同条款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履约银行保函[格式]保函编号:合同名称:致: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鉴于[乙方名称](以下称乙方)已保证按(编号:[合同编号])(以下称“合同”)实施合同;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责任的担保;而且本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银行保函;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提任何异议,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至发放缺陷责任证书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担保人签字盖章:地址:银行名称:日期:年月日[注:如果乙方不采用以上保函格式,拟采用的履约保函格式须经甲方确认。]95
90合同条款附件三:廉洁诚信协议书(格式)廉洁诚信协议书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规范合同各方诚信行为,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签订本廉洁诚信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和经济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廉洁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认真监督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4.共同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控廉政风险。4.1相互配合开展廉政教育、学习及宣传活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廉政宣传教育义务,另一方有权督促履行。4.2建立纪检监察协作制度,共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甲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行贿、受贿或索贿等不廉洁行为,经检举被查实处理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从追回索贿或收受贿款中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4.3甲乙双方分别指定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方履行廉洁诚信协议各项约定,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合同履行期间指定专人作为廉政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及信息交流工作。4.3.195
91甲方指定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甲方履行廉洁诚信协议各项约定的监督部门,举报电话:23992905(办公时间),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802室(邮编:518026)。4.3.2乙方指定由作为乙方履行廉政各项约定的监督部门;举报电话:(办公时间);通讯地址:(邮编:)。4.4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共同组织联席工作会议,互相通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廉政工作经验,研究联防联控工作形势,部署工作措施。5.甲乙双方负有相互监督对方履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责任。一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以上不廉洁行为的,对方应提醒纠正及督促整改。对于拒绝纠正及整改的,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指定的监督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6.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应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发生以下不廉洁行为,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6.1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不得在参加联谊或交流活动时索要或收受(抽取)奖品(礼品);监督和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上述礼品。6.2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本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6.3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宴请、联谊、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妨碍公正的宴请;未经本单位授权或批准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联谊或交流活动。6.4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以及代为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6.5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6其它不廉洁行为。7.甲方有指导、配合乙方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95
92第三条乙方的责任8.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与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发生以下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8.1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不得通过联谊或交流活动的方式赠送(抽取)奖品(礼品);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上述礼品。8.2不得为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8.3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活动;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妨碍公正的宴请;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联谊或交流活动。8.4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以及代为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8.5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8.6其它不廉洁行为。9.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6.1至6.6条款所指内容的,乙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方拒绝纠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监督部门举报。10.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在乙方的施工场地及办公场所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例如张贴宣传画、设置举报信箱等。第四条违约责任11.甲方或乙方及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不廉洁行为事实,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甲方或乙方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2.95
93建立诚信违约金制度。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并经甲方或其上级纪委查实,将被认定为合同违约,并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诚信违约金处罚。批评教育采取发廉政建议函及诫勉谈话等方式;经济处罚为认定合同违约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的诚信违约金。12.1诚信违约金额度根据合同金额按照下表确定:合同金额50万以下50万-400万4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5亿5亿以上取费额度(比例)1万1万-8万8万-30万30万-60万60万-100万100万-200万200万合同金额在对应的区间内时,用内插法计算诚信违约金取费金额。例如:合同金额为1300万,在1000万—5000万区间内,对应取费额在30万—60万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取费金额X=30+(60-30)×(1300-1000)/(5000-1000)=32.25万元;或X=60-(60-30)×(5000-1300)/(5000-1000)=32.25万元。12.2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查处单位级别不同,将不廉洁行为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等四个等级。对第一类不廉洁行为,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廉政建议函,并由乙方监督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的不廉洁行为,每发生一起即分别给予乙方诚信违约金额度30%、60%、100%的经济处罚。12.3第一类不廉洁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违纪倾向或苗头,但被甲方监督部门及时制止,情节轻微且未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第二类不廉洁行为指被甲方监督部门查处,情节一般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第三类不廉洁行为指被甲乙双方监督部门共同查处或甲方及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查处,情节较严重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第四类不廉洁行为是指被甲方及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或市级以上纪委(含市级纪委)查处,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12.495
9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第二类及以上不廉洁行为,经甲方或其上级纪委查实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规定金额的诚信违约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或拒不缴纳的,甲方将在最近一笔的合同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如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处于质保期内,将在合同保留金内直接扣除;如合同已超出质保期,甲方将有权拒绝乙方参与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12.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经查实处理合计3起以上(含3起),或因发生第三、四类廉洁行为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13.甲乙双方分别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乙方发生第二类及以上的不廉洁行为,或涉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可以责令乙方整改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建设主管部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条或以上,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拒绝乙方参与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同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不良行为,并将甲方不良行为情况书面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项目)质保期满时止。第七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指定监督部门(盖章):指定监督部门(盖章):廉政联络员:廉政联络员:监督电话:监督电话: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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