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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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

2、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3、的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经营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入客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配发客运标志牌。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九条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

4、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第十一条客运班车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揽客。客运班车在城区需要设立停靠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建设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

5、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第二节货运经营第十六条

6、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十八条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

7、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

8、载要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二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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