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和诊断服务中受检者放射防护制度

放射和诊断服务中受检者放射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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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和诊断服务中受检者放射防护制度1WomenandChildren’sHospital文件名称放射和诊断服务中受检者放射防护制度版本号2016-10-A文件编号QFE/JCI-M-2016-088总页数共3页制定部门医学影像科生效日期1.目的加强放射和诊断服务中受检者放射防护工作管理,明确放射防护职责,规范检查的流程,保证受检者放射安全。2.范围医院科室、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访者。3.定义无。4.内容4.1X线诊断受检者放射防护:4.1.1放射防护责任: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查申请单,并对保证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相应主要责任。4.1.2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

14.1.2.1应用X射线检查应当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化验登判断是否需要采用X射线检查,掌握好适应症。4.1.2.2应考虑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根据临床指证确认X射线检查是最合适的检查方法时方可申请X射线检查。4.1.2.3群体X射线检查,应根据有关疾病的流行情况、预期检查效果和X射线检查远期效应的危险度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确定该群体X射线检查是否值得进行及可进行的范围。4.1.2.4以医学监护为目的的群体X射线检查,应针对不同群体实际情况,控制X射线检查人数、部位和频率。4.1.2.5应特别加强对育龄妇女和孕妇及婴儿的正当性判断。4.1.3放射防护最优化:4.1.3.1各种X射线定性检测,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后方可使用。4.1.3.2应避免受检者同一部位重复X射线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4.1.3.3除了特殊需要,尽量使用X射线摄影。4.1.3.4应选择合适的X射线检查方法,制定最佳的检查程序和条件,在获得满意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又使受检者所受照射减少至最低限度。

24.1.3.5施行X射线检查前,X射线工作者应认真检查所操作的设备和用品的性能,仔细核查检查方案和工作条件,注意受检者的正确部位,避免发生错误的照射,同时避免技术失误造成的重复检查。受检者需要转科或转院就诊时,其已有的X射线检查结果应作为后续诊疗的依据,避免受检者受不必要的重复检查。4.1.4儿童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4.1.4.1对X射线防护设备和用品的防护要求:4.1.4.1.1X射线机房应为候诊儿童提供可靠防护的设备或设施。4.1.4.1.2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小于0.5mm铅当量。4.1.4.2儿童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4.1.4.2.1应根据儿童的特征和诊断要求进行逐例正当性判断。4.1.4.2.2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参考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照射。4.1.4.2.3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射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4.1.4.3X射线检查的最优化:4.1.4.3.1

3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对其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儿童性腺、眼晶体及儿童骨骺等部位的屏蔽防护。4.1.4.3.2除临床必应采用小照射野检查外,X-CT检查严格控制扫描范围。4.1.4.3.3对儿童行X射线检查时,不应由工作人员或陪伴者扶持患儿,的确要扶持时,应对扶持者采取防护措施。4.1.4.3.4机房布局合理,以减少儿童的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儿童合作。4.1.5育龄妇女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4.1.5.1对育龄妇女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首先问明是否已经怀孕并了解月经情况。检查宜限制在月经后的第10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的妇女,除确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的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4.1.5.2严格限制对孕龄妇女进行X射线检查。4.1.6孕妇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对孕妇的X射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可能的危害,在受检者本人知情同意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才可实施此类检查,并在医嘱单上记录申请此项检查的特殊理由,经有资格的放射科专家同意后方可实施。4.2临床核医学中受检者的放射防护:4.2.1总则:4.2.1.1具备与其服务项目相适用并且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实验室和候诊区、检查室、注射室。

44.2.1.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治设备、有关质量控制方面的检设备及防护用品。4.2.1.3配备医用放射性核素活动计,以及各种检查所需的校准源,并且按照国家计量部门要求定期检定。4.2.1.4在确定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程序前必须首先作出正定性判断,以确保根据临需要拟使用的核医学诊治技术的预期利益将超过该医疗照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4.2.1.5申请医师必须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症。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危险较小的方法。4.2.1.6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包括失误和重复性检查)。有正当理由施予临床核医学患者的医疗照射剂量,不要超过为提供必要的诊断信息或达到治疗目的的所需要的数值。4.2.1.7对儿童、哺乳妇女、孕妇及孕龄妇女等患者尤应注意加强防护。4.2.1.8所有核医学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除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外,还必须掌握核医学防护知识。核医学医师、物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报把质量保证要求认真贯彻于本职工作中。4.2.2职责:4.2.2.1申请医师:

54.2.2.1.1申请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及实验室化验结果登进行正确的临床判断,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诊疗技术之后,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申请。4.2.2.1.2申请医师应在申请单上写明患者的现病史、既往史及其他的诊治结果、建议采用核医学诊治的项目和目的登。4.2.2.1.3对育龄妇女患者应注意其怀孕的可能性,并在申请单上作必要说明。4.2.2.2核医学医师:4.2.2.2.1当要求作核医学诊治的申请单提供的信息不完备或资料不足以表面进行核医学诊治的必要性时,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同申请医师联系,要求补充有关信息,并洽商以妥善处理。4.2.2.2.2经评价核定必须进行核医学诊治,核医学医师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选取物理化学特征等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合技术。4.2.2.2.3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及时将新的或改进了的核医学技术通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师,以便采用现有的最好方法处理临床问题。4.2.2.2.4如果患者近期做过核医学检查,特别是做过和本次申请相同的检查时,核医学医师应对该次检查残存的活度是否会干扰本次申请检查的诊断质量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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