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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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规范客运驾驶员操作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违法超速、超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运车辆、旅游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三条按照“分段监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全面覆盖”的原则,通过车载GPS、远程视频监控对营运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超员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监控平台和安装GPS终端的营运车辆均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车辆入网、车载设备使用及速度规定第五条新入网车辆由所属单位填写申请表,到集团公司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后,信息中心派员安装。第六条经营车主应按时缴纳GPS车载终端设备通讯服务费。车载终端内安装的SIM卡是GPS

1车载终端的通讯载体,不得取出另作他用。第七条GPS车载终端设备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安装,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入网车辆报废或转籍的,车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信息中心拆除车载终端设备。第八条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遇复杂路段和道路(含高速公路)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车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遇特殊气候(如:台风、雨、雾、冰、雪等恶劣气象条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适度车速。第三章监控管理机构及动态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两级监控平台,信息中心监控平台为一级平台,车辆单位为二级平台。第十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分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和特别时段监控。第十一条日常监控主要查看车辆运行速度、地理位置、视频等是否正常有效,车辆单位还应增加驾驶员身份识别。第十二条重点车辆监控是日常监控基础上增加GPS运行轨迹回放,视频跟踪监控或取回车载视频硬盘回放,进行信息综合分析,提供处罚依据。第十三条特别时段监控是22点到凌晨2点和凌晨2点到5

2点车辆的运行和停车休息情况或驾驶员中途调班休息情况。第十四条信息中心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监控,负责所有入网客运车辆的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和特别时段监控工作,发现驾驶员违规操作和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以及车载终端或视频异常的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人员,并做好动态监控台帐。第十五条车辆单位二级平台负责对所属车辆的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车辆应达到10%以上,对驾驶员违规操作和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要及时提醒、提示,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台帐,对车载终端或视频监控异常的应及时上报信息中心,通知维修员进行故障排除或维修,并告知调度人员。第十六条信息中心应落实人员负责24小时车辆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信息于次日上午8时通过FTP服务器(ftp://61.164.133.173)发送到安全保卫处和相关车辆单位。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应每月更新重点监控车辆名单,并以函件形式告知相关车辆单位和监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车辆。①一个月累计GPS有效超速10次以上(含10次),动态监控信息异常2次以上。②一个月内有超员、驾驶员违规行为记录的。

3③有破坏车载动态监控设备行为的。④有被交警部门查获违法违章行为的。第十八条对连续三个月被列入重点监控车辆,信息中心应会同安全保卫处和车属单位采取上路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跟踪检查。第十九条驾驶员应按照企业规定,做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维护工作。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接受企业监控管理平台的管理,发现车载监控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企业监控管理平台。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不得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报警信息,收到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第四章车载设备检修第二十条车载GPS、远程监控设备属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和正确使用,严禁任何人员破坏车载监控设备。第二十一条车辆单位发现车辆GPS

4、远程监控设备有故障或接到信息中心通知车载设备异常的,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告知维修人员,并约定检修时间、地点、方案。车辆单位指定人员对检修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故障修复。第二十二条维修前,维修人员如发现线路、接口有人为破坏、封签撕毁的应拍摄照片取证,并写明情况移交安全保卫处处理。第二十三条维修完毕,维修人员必须对车载监控设备各类线路接口、可松动配件粘贴封签,并拍摄照片存档。第二十四条GPS远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车辆经营车主和驾驶员应主动配合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修复。第二十五条GPS远程监控设备按照电子设备使用年限规定使用,使用年限满必须更新,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经检查合格后,延期使用期限为3至6个月;车载监控设备更新的费用由车辆经营车主承担。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对驾驶员超速、超员行为的处罚(一)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连续两分钟,按每次10元进行累计罚款;(二)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连续两分钟,按每次50元进行累计罚款。(三)被交警抄告或被监控中心查获的车辆超员行为,给予经营车主经济处罚5000-20000

5元。在车厢通道内私加座位、人员坐躺的视为超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每次给予罚款50元处理。(一)未使用耳机接打手机或发手机短信的;(二)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的;(三)驾驶车辆时吃东西的;(四)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每次给予2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驾驶员待岗十五天处理,直至解聘。(一)驾驶车辆时做双手离开方向盘动作的(如:脱、穿衣服、俯身捡东西)等及严重危及安全驾驶的动作;(二)车辆行驶时进行交换班;(三)连续驾驶4小时以上未休息的(休息时间要达20分钟以上)。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人为破坏车载动态监控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车辆经营车主每次经济处罚10000-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处停班处理;涉及班驾驶员行为的给予解聘处理,同时车主承担设备维修费用。(一)擅自拆卸GPS车载终端设备;(二)屏蔽GPS信号、拔除天线的;(三)擅自改变监控探头方向的;

6(四)故意遮蔽监控探头躲避监控的;(五)私自安装电源开关,破坏监控设备线路和接口的。(六)破坏线路接口探头方向封签,撕毁封签的。第三十条违章行为的告知(一)GPS监控中心要密切关注入网车辆动态,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车辆数据信息。每天早上将前一天车辆违章信息上报安全保卫处和相关车属单位。(二)对遮蔽监控探头的,监控人员要及时拍照收集影像数据,并电话责令单车驾驶员改正。(三)对长时间超速或超速10%以上的车辆,监控人员要及时电话警告车辆,制止超速行为。(四)入网车辆的超速违规行为,由监控中心汇总上传到FTP服务器。安全保卫处、车属单位管理人员登录FTP服务器查看或下载数据。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GPS监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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