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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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奖惩制度9.1主题内容和目的9.1.1本制度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规定了奖惩原则、范围、奖励基金来源、处罚分类和金额、执行程序等内容。9.1.2为了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施工,确保风电工程工程达标投产、顺利进入商业运营。9.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和所有承包商。9.3奖惩制度9.3.1奖励范围:9.3.1.1项目公司及各承包商。9.3.1.2在工程建设期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个人。

19.3.1.3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从而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9.3.1.4在分公司或项目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评比中得分合格及以上的承包商。9.3.2安全施工奖励实施细则9.3.2.1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安监工程师提出,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奖励分为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1)积极主动发现及时并有效制止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恶性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至2000元,并在月安全文明评比中额外追加10分。2)发现及时并有效制止由于违反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为误操作、人身伤亡或火灾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至2000元,并在月安全文明评比中额外追加10分。

23)能主动积极地投身于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防止事态扩大,使劳动者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轻损失。奖励500至1500元,并在月安全文明评比中额外追加5分。4)对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经实践证明有显著的实效。奖励500至1500元,并在月安全文明评比中额外追加5分。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2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写出事情经过,人员先进事迹材料,采取的措施、避免的事故及经济损失,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领导、项目公司领导认可,经分公司计划工程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经分公司安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执行。2)受奖单位及先进事迹材料由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安监工程师存档,做为每月安全文明评比的加分条件。9.3.3奖励基金来源9.3.3.1

3从项目公司与各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概算下浮的资金中提取,以安委会批准的额度为标准。9.3.3.2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章和发生事故及未遂事件等的罚款。9.3.3.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分公司财务设立并建帐,由分公司计划工程部统一掌握使用。9.3.4事故、违章处罚办法9.3.4.1事故处罚办法在风电项目施工中,各项目公司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及责任认定后,由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填写处罚通知书,送达受罚单位执行。1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10—2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项目公司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2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8—10万元罚款,并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3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8—10万元罚款,并要求项目公司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4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一次死亡1—2人身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5—8万元罚款,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求项目公司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5项目公司发生重伤事故或3人及以上群伤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5万元罚款,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6项目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在分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7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罚款,在分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58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项目公司,取消一年内所有评比资格。9.3.4.2违章处罚办法(见附件),附件:违章处罚办法1.项目公司及承包商施工中出现违章行为,经分公司计划工程部认定为违章的,由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工程部填写罚款通知书,送达受罚单位执行,处罚金将从各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1.1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者,对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罚款1000—10000元。1)未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监督网络。2)未按期组织年度全员安全工作规程考试。3)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未编制施工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全年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安全施工未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65)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A编制“安全施工措施项目”及审批程序执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6)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的项目如: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作业,起吊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应填写动火工作票),高压带电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7)施工作业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接受技术交底人员签字为准)进行施工作业者。8)未经项目公司工程部批准,违反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私自占用场地,损坏地上、地下设施者。9)不按规定随意取土、弃土乱倒垃圾者。10)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脏乱差,经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仍不按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711)大、中型施工机械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的。12)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机械无准用证。13)接到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进行彻底整改者。14)承包商的外包施工单位未签定安全协议擅自开工者。15)未经过批准,擅自进行土方开挖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无特殊原因土方长期存放,挖断地下电缆、管线,挖出的土石方未按要求及时运走者。16)在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物体坠落者。17)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者。18)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9)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820)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21)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22)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23)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24)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通报未按时反馈。2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通报要求整改或未整改。26)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2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28)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29)

9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30)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31)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32)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33)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34)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性能的大型机械不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1.2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者,对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罚款500—5000元。1)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面者。2)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3)在起重、搬运、吊装作业中不设指挥,联系信号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者。

104)易引起烧伤、烫伤、高空坠落、窒息、触电事故的危险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5)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没有制定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或在工作中不坚持定期工作者。6)施工机械、起吊设备带病或缺少安全闭锁装置下使用者。7)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未按期检验、试验的(按编号台帐、记录、试验报告、合格证检查)。8)起吊设备的龙门架、井字架不合格或违章载人的。9)未经安监人员允许,私自拆除安全设施的。10)非专职电工乱接施工电源者、造成安全隐患的。11)施工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箱内无触电保安器,熔断丝用铜、铁丝等金属丝代替的。12)高处作业向上或向下抛掷工具、器材和施工垃圾者。1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114)施工中随意排放废油、废水、废汽、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者。15)配电盘,电焊机、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16)卷板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没有悬挂安全操作规程。17)在电缆沟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行灯无保护罩。18)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行灯无保护罩。19)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20)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21)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22)电焊机接地线不符合安全规定。23)集中使用电焊机场所,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24)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225)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的。26)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27)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28)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29)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30)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材质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31)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设安全网。32)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33)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4)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3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336)高处交叉作业,拆除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37)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38)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39)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40)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44)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42)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43)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1.3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者,对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罚款100—1000元。1)转动机械无防护罩的。2)钢丝绳断股超过《安规》要求,钢丝绳扣、绳卡不符合要求的。

143)卷扬机抱闸磨损严重,刹车不灵的。4)动葫芦起吊接近满载时,起吊前未对起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的。5)雇用吊车无“三证”(驾驶证、准用证、特殊工种操作证)者。6)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 7)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8)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11)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12)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13)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1514)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5)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 16)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7)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8)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9)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及其他可能引起触电、火灾事故的现象。20)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21)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2)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3)酒后登高作业。

162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5)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6)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 27)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8)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9)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3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1)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2)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3)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4)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物件。 35)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1736)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7)非起重人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8)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39)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0)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1)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2)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3)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4)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5)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46)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47)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48)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9)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0)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851)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52)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角磨机械时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戴防护眼镜。 53)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54)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55)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6)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8米、无两道防震圈、无表计或表计损坏、乙炔,氧气皮带混用、乙炔气瓶无回火防止器。 57)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58)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59)压力容器,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62)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963)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64)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65)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66)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67)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68)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室内内任意打洞者。 69)在吸烟室以外的施工现场吸烟者。70)野蛮作业,有明显的不文明举动,威胁他人安全者。71)起吊过程中,在吊件上站立或在吊件下方走动。72)施工单位给施工人员发放没有编号的安全帽者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者。73)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其它行为。74)其它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2

20各项目公司、承包商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安监工程师定,可依据上述有关条款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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