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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社科(94)人字150号1994年12月12日院属各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1994年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
2、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何题,现通知如于下: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
3、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4、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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