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管理、除四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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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济政办发〔2010〕5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济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济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济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

2、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开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

3、展。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2-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卫生、发改、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爱国卫生工作

4、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户。-3-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

5、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第十三条公民应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和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爱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第十五条集

6、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市场的卫生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识。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穿

7、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任何单

8、位和个人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人口密集区、水源地、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地等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严禁在城区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土炼焦、漂染、小炼油、小造纸、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染料加工、农药、重金属及其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煤制品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拆迁、建筑工地等环境卫生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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