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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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

2、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

3、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

4、2月31日止。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数额: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纳不低于10元;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资助总额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其中,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款、捐物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九条合作医疗基金每年一次性筹集。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镇政府(街办)组织征收,以村为单位筹集后统一交镇(街道)财政所,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镇(街道)财政所将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扶持部分筹齐后,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

5、称财政专户),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我市、潍坊市、省级和中央的顺序,先后划拨到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延期收缴。第十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后,对农村五保户、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低保户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市新合管办在财政局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

6、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第十三条市新合管办对各镇(街道)预付一个月周转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垫付。基金的正常拨付程序是,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新合管办按规定每月将票据交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统一审核汇总后,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然后由市新合管办按各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支出数额兑付。第十四条各镇(街道)新合管办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筹资档案,设置统

7、一账簿,核算到户,记账到人。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部分后,由市新合管办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第十六条市、镇两级新合管办建立收支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一上报,每季一公开。第五章基金使用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既补大又补小”、“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补偿比例。第十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就诊,报销药费的30%,当场减免并登记入证。报销资金由社区服务点垫付,每日下午到卫生院统一办理报销

8、手续。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就诊,报销医药总费用的30%;在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报销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的50%。出院结帐后,到镇(街道)新合管办报销。做到随到随报,并登记入证。第二十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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